我国财政均衡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论文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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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我国财政均衡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论文,本文共7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loveisadagger”提供。

篇1:我国财政均衡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论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分税制体制路径依赖的不断强化,纵向财政失衡和横向财政失衡问题不但没有妥善解决,反而呈现进一步拉大趋势。这种失衡难以保证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本文以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理论为基础,以我国财力分配的失衡为切入点,提出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 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 288亿元。其中,东部2 707亿元、中部11 438亿元、西部12 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 341亿元,相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 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 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均衡的转移支付应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解决财政纵向非均衡和横向非均衡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纵向财政失衡实质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自有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对称出现的财政缺口。横向财政缺口是不同辖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不能达到最低标准,某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自然资源较为贫乏、税源较少、财政能力也相对较弱,有些地区支出需求相对较大,需要支出许多额外费用。这些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会造成一些地区在同样的税制下无法提供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这就需要转移支付来解决。第二,解决地区间的外溢性问题。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存在外溢性,某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不可能被仅仅限定于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如污染控制、跨地区的公路铁路、教育等。地方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提供,往往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就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来调节。第三,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在没有矫正机制的情况下,劳动力和资源倾向于流入那些税收负担较低而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这会造成不公平。通过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可解决这一问题。

篇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在这10多年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转移支付效果实证检验以及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等四个方面。本文将在理清已有文献思路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均等化、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王元,)。其中均等化目标是最主要的,也是国内学者探讨的重点。均等化准确地说应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确定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二是确定均等化程度。

关于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政府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纳入;二是只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李金珊等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时间、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到“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后进入“最终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内学者在早期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刘溶沧,),但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未强调,随着探讨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所以之后的文献主要是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朱玲,),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也正式确定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因此,国内学术探讨的重点落在了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上。

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尚希()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二是人们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随时间、地点变化,当前主要为教育、医疗和住房。马国贤(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诸项目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安体富等(2007)将国内有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表述总结为三种观点:一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是指纯公共服务;三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但他本人并不认同其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而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许多文献还用例举的方式表达了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关于均等化程度,马国贤(2007)将各国的做法总结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公平等三种基本模式。中国财政学会课题组(2007)认为,均等化目标初级阶段是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是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出了五种运行模式:财政收入能力均等化模式、财政支出均等化模式、人口均等化模式、财政收支均等化模式、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安体富等(2007)则将其总结为三种标准:最低标准、平均标准、结果均等,并认为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基本公共服务应只包括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并采纳较低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标准也不断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基本公共服务最终可拓展为包括所有公共服务,并采纳结果平均标准。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在同一时点上,有的项目采用最低标准,而另外一些项目可能采用结果公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从理论上讲,公共品和私人品有一个最优组合,据此可计算出政府应控制的资源,然后按中央掌握财政收入的比重计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再减去中央本级支出和其它目标的转移支付,剩下部分就是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在实践中可以利用GDP和宏观税率计算政府控制的资源。第二,在转移支付总额约束下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项公共服务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对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其次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后为影响人们享受需要的。从程度上讲,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都应达到较高水平,而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采用较低水平。

根据上面思路,笔者对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判定。

二、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刘溶沧等,)。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财政能力强的地区既可能直接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也可能在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时中央政府获得较大部分,使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已通过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转移支付。因此,实践中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转移支付模式:单一纵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单一纵向模式在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完全以上级政府作主导,但是,强制性色彩较浓,透明度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纵横交错模式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对部分转移支付的实施吸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且由作出贡献的地方政府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财政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相互支援的友谊色彩,使作出贡献的地区产生一种荣誉感,对接受援助的地区也会产生鞭策效果(李杰刚,1995)。国内学者对我国应采纳的模式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单一纵向模式(钟晓敏,1997),有的主张纵横交错模式(刘溶沧,1996),还有的主张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安体富,2007)。

笔者认为,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基本上在50%以上),而事权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基本上在70%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为主。当然,现有转移支付后,我国各地区财力还相当悬殊,所以,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有必要,但应以具体项目的帮扶为主。

关于转移支付的方式组合,刘溶沧(1996)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并认为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安体富(2007)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其它转移支付四类,主张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王元(2009)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认为一般转移支付用于实现均等化目标,而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等目标则主要由专项转移支付来完成,所以,我国应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重。王雍君等(2002)主张建立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以专项拨款为辅的体系。

国内学者对财政转移支付各种形式的统计分析是按大类展开的,从统计数据可以发现,税收返还等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的所占比重不断下降,而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增长较快,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如各类形式的总额和所占比重分别为:两税返还3214.8亿元(18.6%),所得税返还906.3亿元(5.2%),财力性转移支付7017.2亿元(40.5%),专项转移支付6186.9亿元(35.7%)(孙开,2009)。但按大类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王雍军()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需要地方配套和中央管理能力问题而具有逆向均等化效果;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有违均等化本意;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用于提供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有学者指出,转移支付的重点对象应是管辖乡村行政的县乡政府和生活在乡村的低收入人群(朱玲,);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对象应该明确规定为县级辖区,至少应该主要针对县级辖区,尤其是贫困县(王雍君等,2002)。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方式中,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目标并不相符,理应取消。当然,在改革中为减少阻力,可以在财权划分中给予补偿,比如共享税给予地方更大比例、开征新的地方税种等。专项转移支付应完善度量指标,减少资金分配自由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最为正规,应当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转移支付方式。总之,转移支付方式选择应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

三、我国转移支付效果问题

我国转移支付已有的实践,国内学者利用我国实际的转移支付数据检验了转移支付与经济收敛、地方财政努力的关系以及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具体检验方法和结论如表4所示。

篇3: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再审视论文

内容摘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受到1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1些问题,需要进1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财力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1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例如在205月12日,我国4川汶川地区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6月11日,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灾后重建补助资金300亿元。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要求地震灾区有关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统筹安排,做好倒损房屋农户的住房重建工作,并对重灾区给予重点安排。但在自然灾害中,财政转移支付运作中还存在1些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1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3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近年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1步发挥。但是,由于受到1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1些问题,特别是转移支付结构本身制约了制度的发展。

(1)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99。38亿元提高到4731。9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1。6%提高到51。8%,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1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3)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20,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已由1994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441158亿元,年均增长23。2%。专项转移支付的.总量呈上升趋势并非好事,因为,在3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改为《1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客观上降低了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1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篇4: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再审视论文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1)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1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1规定。

(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

进1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1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1般性转移支付。

1税收返还。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是进1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现行税收返还运行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分割1定的比例,结合中央部分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1般性转移支付;或者保持税收返还基数不变,不再实行基数法运算的逐年滚动。这样可以获得1部分资金并结合中央的增量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1般性转移支付。

2财力性转移支付。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考虑按因素法计算确定,将其列入1般性转移支付中。同时,应适度提高1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可确定1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并制定1个中长期的增长目标和资金来源扩展计划,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3专项转移支付。首先,专项转移支付要投入到教育、农业、环保、救灾、社会保障等国家重点支持和必保的项目;其次,要逐步改进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控制其范围和规模。要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科学分类,清理、压缩现有项目,严格控制其规模,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过程;再次,要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透明度。每1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分配和使用,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规程,做到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

当然,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必须进行1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具体包括:政治体制、户籍体制、国库体制、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审计体系等,使之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张恒龙,陈宪。政府间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与财政均等的影响[J]。经济科学,

2周成刚。关于建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构想[J]。西部财会,

3安体富。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问题?;改革建议[J]。财政研究,2007

篇5:试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若干问题

试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若干问题

[摘要]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最主要的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应达到较高水平。我国应建立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转移支付方式要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效果不太理想,改革的方向是: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完善标准支出计算指标体系;制定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指标体系;取消税收返还。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纵向转移支付模式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在这10多年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转移支付效果实证检验以及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等四个方面。本文将在理清已有文献思路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均等化、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王元,)。其中均等化目标是最主要的,也是国内学者探讨的重点。均等化准确地说应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确定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二是确定均等化程度。

关于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政府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纳入;二是只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李金珊等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时间、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到“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后进入“最终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内学者在早期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刘溶沧,),但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未强调,随着探讨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所以之后的文献主要是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朱玲,),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也正式确定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因此,国内学术探讨的重点落在了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上。

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尚希(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二是人们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随时间、地点变化,当前主要为教育、医疗和住房。马国贤(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诸项目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安体富等(2007)将国内有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表述总结为三种观点:一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是指纯公共服务;三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但他本人并不认同其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而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许多文献还用例举的方式表达了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关于均等化程度,马国贤(2007)将各国的做法总结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公平等三种基本模式。中国财政学会课题组(2007)认为,均等化目标初级阶段是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是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出了五种运行模式:财政收入能力均等化模式、财政支出均等化模式、人口均等化模式、财政收支均等化模式、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安体富等(2007)则将其总结为三种标准:最低标准、平均标准、结果均等,并认为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基本公共服务应只包括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并采纳较低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标准也不断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基本公共服务最终可拓展为包括所有公共服务,并采纳结果平均标准。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在同一时点上,有的项目采用最低标准,而另外一些项目可能采用结果公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从理论上讲,公共品和私人品有一个最优组合,据此可计算出政府应控制的资源,然后按中央掌握财政收入的比重计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再减去中央本级支出和其它目标的转移支付,剩下部分就是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在实践中可以利用GDP和宏观税率计算政府控制的资源。第二,在转移支付总额约束下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项公共服务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对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其次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后为影响人们享受需要的。从程度上讲,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都应达到较高水平,而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采用较低水平。

根据上面思路,笔者对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判定。

二、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纵向转移支付和横

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刘溶沧等,)。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财政能力强的地区既可能直接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也可能在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时中央政府获得较大部分,使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已通过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转移支付。因此,实践中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转移支付模式:单一纵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单一纵向模式在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完全以上级政府作主导,但是,强制性色彩较浓,透明度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纵横交错模式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对部分转移支付的实施吸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且由作出贡献的地方政府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财政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相互支援的友谊色彩,使作出贡献的地区产生一种荣誉感,对接受援助的地区也会产生鞭策效果(李杰刚,1995)。国内学者对我国应采纳的模式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单一纵向模式(钟晓敏,1997),有的主张纵横交错模式(刘溶沧,1996),还有的主张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安体富,2007)。

笔者认为,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基本上在50%以上),而事权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基本上在70%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为主。当然,现有转移支付后,我国各地区财力还相当悬殊,所以,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有必要,但应以具体项目的帮扶为主。

关于转移支付的方式组合,刘溶沧(1996)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并认为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安体富(2007)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其它转移支付四类,主张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王元(2009)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认为一般转移支付用于实现均等化目标,而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等目标则主要由专项转移支付来完成,所以,我国应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重。王雍君等(2002)主张建立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以专项拨款为辅的体系。

篇6:浅析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建构论文

浅析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建构论文

主体功能区的空间管理模式体现了尊重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打破了所有区域都要发展经济的传统思维。推进全省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就是使不同区域承担不同的主体功能,有些区域承担发展经济、聚集人口的主体功能,并适度提高其环境标准;有些区域承担保护环境的主体功能,对这类区域而言,保护就是发展,它支撑着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施这一举措将有效缓解全省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武汉市及其周边地区、荆门市的中心城区、襄阳市的襄城区、宜昌市的猇亭区和点军区。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中人均GDP低于1万的县市有57个,占一半以上,主要包括一些山区县市。构建主体功能区,就是既要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做大分子;同时,也要逐步促使一些生态环境脆弱、发展经济条件不好的区域人口逐步转移,缩小其分母。通过发展经济、人口转移、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途径,逐步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因此,这种新型管理模式对于改善全省不平衡发展现状具有重大意义。

主体功能区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关联

1、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政策导向重点。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这些地区经济和人口高度密集、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开始减弱,主要方向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政策导向上,首先是制定产业优化和转移导向目录,在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效能标准,设定高于全国平均标准的产业用地门槛,并先行实施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主要是经济发展潜力大、基础设施和创业环境有待改善的地区,未来经济规模将进一步壮大,而且是产业和人口转移的重要载体。政策导向上主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有针对性地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及配套能力建设等。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这类地区包括森林、草原、荒漠化地区、水土流失地区重要的水源补给区、蓄滞洪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和水资源严重匮乏地区。政策上包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引导生态移民、扶持和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等。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其范围比较明确,当前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护职责分工、实施核心保护区内人口搬迁、对区内居民给予补贴补助等。总之,主体功能区规划目标能否实现,关键要看上述政策导向中的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能否建立,对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而言足够的补偿和扶持更为重要,而财政转移支付则首当其冲。

2、财政转移支付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应发挥的功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既定的政府间支出责任和收入划分框架下,通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拨付以弥补财政纵向和横向失衡,实质上是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保障地方政府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矫正辖区间外溢,能够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应承担三种功能。

(1)为生态福利买单。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势必带来当地财政的减收,造成财政缺口,需要转移支付弥补财政收支缺口,这也是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生产生态财富行为的鼓励与补偿。另一方面,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生产的生态财富又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其他地区有义务为享受到的这种外溢的生态财富买单。由此可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因主要从事生态修复、生态环境建设等活动向全省或整个国家提供了生态财富,对这两类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可以看成是对它们提供的生态财富的买单,是一种政府购买行为,体现了转移支付的生态经济功能。

(2)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与个人的支付能力和居住位置无关。为了使各地方政府都能达到基本的公共服务水平,要求中央政府或省级财政站在社会大众的角度,通过提供一套无条件的、基于基本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协调地区间由于客观因素差异造成收入能力和支出成本差异而带来的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不平等。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而言,为保护生态牺牲了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缺口,降低了为当地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以缩小地区间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而不是直接改变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体现了转移支付的社会功能。

(3)满足宏观调控需要。转移支付属于财政再分配,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那些市场配置失效的领域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优化经济结构,调节地区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别,实现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主体功能区划分有助于我国形成经济发展与人口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是中央政府在区域发展中落实可持续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财政转移支付是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利益协调与补偿的核心政策措施,是实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制度保障,这体现了转移支付的政治经济功能。

湖北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财政转移支付新思路

调整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重要手段。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目标,根据目前湖北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和完善湖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和力度。

1、明确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方向。根据中央、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建议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因素为核心,修订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标准支出项目,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计算方法中,增设主体功能区因素。并且,以后年度湖北省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帮助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在禁止、限制开发区域试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由省级财政划拨到县(市)的运行模式。

2、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目前湖北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严重偏小,其公共服务均等化功能十分微薄,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额为9.96亿元,仅占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3.4%,因此,按照中央、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我省应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有效地强化其公共服务均等化功能。

3、调整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结构。按照中央、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省对下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将调整按功能区的划分进行分类测算,将重点开发县(市、区)、限制开发县(市、区)、禁止开发县(市、区)分别放在不同平台进行考核,向重点开发县(市、区)倾斜,鼓励重点开发县(市、区)加快经济发展。运用激励性转移支付手段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照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将激励性转移支付向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倾斜,鼓励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产业和环境保护型产业,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4、激励基层政府控制行政成本。为了鼓励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县(市、区)控制政府规模、减少行政成本,建议湖北省进一步加大对这些县(市、区)分流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分流财政供养人员的奖补标准;同时,对现在财政供养人数已超出省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却仍然不予控制的县(市、区),省将实施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负激励性转移支付。

5、优化专项转移支付。在原有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设立针对禁止、限制开发区域的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测算中,增设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的生态保护支出项目和自然保护区支出项目。

6、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转移支付制度。在限制开发区域的标准支出中,增设“生态环保支出项目”和确定成本系数,设置综合性更强的生态修复转移支付专户并进行制度化管理,通过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安排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用于主体功能区的生态恢复、环境治理与保护建设工程、生态移民安置及对不符合标准的当地企业向适宜地区搬迁补偿等。

7、强化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考核与绩效评估。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杜绝挪用等非法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现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和评估,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提高使用效率。

篇7: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自199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以来,我国的不动产事业有了飞速发展。不容忽视的是,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一些混乱现象,与物权法立法的滞后,特别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如何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成为我国制定物权法要解决的重点和核心问题。

所谓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简称不动产登记。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根据、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及效力等各项制度,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

1949年到1956年我国也曾建立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一直中断到上世纪90年代才恢复。当时登记只是作为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这种登记与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我国目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避免了上述偏见。但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很零散,登记程序不完备,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登记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性,这些问题有待在物权法中予以纠正和明确。

如“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涉及到的登记机关有:有土地管理部门、林木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及公证部门。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登记机关进行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登记只作出了行政效力的规定,只能满足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不动产行政管理的需要。现有的制度不能保护权利人对未来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说,权利人主张未来物权请求权缺乏法律基础。作为政府部门的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只能以行政法为依据行使管理职能,不能按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来服务市场,保证交易秩序和安全。

二、为什么要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及社会一般的第三人明确地知悉不动产的`现实状况,有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达到“静态秩序,动态安全”的法律目的。

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故物权的任何变动均应进行公示。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除抵押权以外)变动过程的生效要件,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效力。其实从最终意义上说,登记作为公示手段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本质和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因为,不动产的本来性质就是对不动产的支配权(物权),而这种支配权必须也应当依一种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得人们从这种表现方式得知某不动产上物权的存在。不动产登记对第三人来说,基本的意义是权利变动让人知悉的效力,即登记的告知作用。

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对任何第三人来说,不管真实情况怎样,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物权应该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一致,动产的占有与实际之物权一致,这是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登记机关的过错,致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与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不一致。无论是谁的过错,登记对社会一般的第三人来说都应该是正确的,这是因为,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所为,当然也最具有社会公信力。

善意保护效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不动产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登记,则即使依登记方法表现出来的不动产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不动产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

[1] [2] [3]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若干问题探讨

财政与金融论文

财政税收论文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的人力资本的制度思考

下载我国财政均衡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论文(合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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