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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建立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
浅谈建立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
浅谈建立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文/李 琳
摘 要:高校日常教学信息是高校各院系、各专业、各班级的每日教学质量信息。此项工作开展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从日常教学信息反馈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出发,探究工作制度制定的可行性,阐述此工作制度实施的重要性。
关键词:高校教学;信息反馈;建立制度
一、日常教学信息反馈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高校日常教学信息是高校各院系、各专业、各班级的每日教学质量信息。这种动态的第一时间掌握日常教学信息能为学校教学管理提供有力的帮助。为此,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是一项极其重要且非常必要的工作之一。学校教务处根据各个院系汇总上交来的各项日常教学信息利用专业数据软件进行科学的分析,从一系列数据能看出教学质量、教学问题、教学整体状况等,这无疑能让教务处尽早掌握每日学校教学的动态信息。对于日常教学信息中碰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让教务处、院系领导、教研室各级教学领导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尽早解决问题,以提高教学质量。因此,日常教学信息反馈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二、制定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的.可行性
各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制作不同的日常教学信息表格或者记录表,利用数据软件科学分析得出相应的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揭露教学问题等。对于学校教学管理的教务处部门而言,无论是从掌握日常教学信息的时效性,还是从掌握日常教学信息的主动性,日常教学信息工作的推广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依据。因此,从日常教学信息反馈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考虑,高校建立并完善日常教学信息制度能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制定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的现实考虑
为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服务,如何制定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要基于学校教学资源来考虑,具体如下:
首先,学校教务部门从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为出发点,让教务部门教务员能按照一定的工作制度执行工作。其次,为了让其他部门共同配合此项工作,针对各部门、不同工作内容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制度,让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工作在规章制度中能顺利开展工作。第三,制定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是为了让学校相关部门、教师和学生能够重视此项工作,让相关部门、教师和学生能够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各司其职地做好工作。第四,制定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的原则是为了配合学校各项事务依制度办事。
四、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实施的重要性
高校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工作的开展是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一个工作制度。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实施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具体如下:
1.加强系、教研室对教学质量监控的权重
高校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制度能加强系、教研室对教学质量监控。以往教务处对各系、教研室的教育教学信息了解渠道少且都是被告知的行为,甚至很多系别对本系中个别班级出现的问题采取“报喜不报忧”的策略,对教务处有所隐瞒,因此,教务处很难在第一时间了解各系、教研室、班级的教学现状与问题。如今有了制度的保障,能让学校教务处第一时间了解以往得到信息慢、信息少的局面,在这个制度中厘清了教务处、各系、教研室对教学质量信息的监督力度,这些部门通力合作,促使学校教学质量能够得以改进、提高。
2.增强师生的沟通,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高校日常教学信息反馈是在每天的工作中开展的,让师生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让师生能够和谐相处,此举改变了以往师生沟通不畅的局面,真正地让学生理解教学难点,也让老师摸清学生的情况,为教师在以后的教学中提供一定的教学建议,为学校教学的提升提供了现实依据。
3.从数据着手,利于教学规范化、秩序化
由于日常教学信息反馈有很多数据表格与记录情况,教务处依据此项工作制度对每日反馈的教学信息进行汇总,利用数据软件进行合理分析学校每个系别、专业、班级之间的不同问题,用这些数据来说明情况、反映问题。在数据化管理规范化的教育时代,从数据上看高校日常教学信息反馈有利于学校各专业的教学规范化、秩序化,从而提升学校教学的有效管理。
高校日常教学信息反馈一直是当前各高校教务部门所做的工作。文章从日常教学信息反馈的重要性出发,分析制定日常教学信息反馈工作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分析此工作制度实施的重要性,这些浅见有待于各学校实际摸索。对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该制定怎样的制度,相关学校可以依据自身学校优势与条件,走出一条适合本校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郝银菊,刘志宏,姜怡邓。建立高校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J]。宁夏医学院学报,(02)。
[2]亢继俊,李长萍,何云峰。关于高校教学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S1)。
[3]王亚伟,石道金,王守信。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林业教育,(03)。
(作者单位 文华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部)
篇2:团支部信息反馈制度
为及时掌握团支部工作情况,加大管理工作力度,规范团支部的信息反馈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反馈的指导思想
团支部信息反馈工作主要围绕系部工作中心,反映团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成绩、新经验,促进部门之间、支部之间交流与合作,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需要。
二、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1)上级部门对当前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以及政策性文件。
(2)团支部在开展各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3)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类文件在团支部的贯彻执行情况。
(4)学院学生反映强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各项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5)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6)对院团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团支部成员以及系部团员的思想动态
(8)突发性的时间和敏感性的问题
(9)其他需要反馈的重大问题。
三、信息反馈工作组织实施
团支部原则上每月要向院团委进行一次信息反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遇有重大临时事项可随时向院团委反馈。
四、信息反馈工作要求
1.院团委及团支部负责人要发挥收集信息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与各团支部的密切联系。
2.团支部信息反馈工作要重视质量,做到灵敏、迅速、准确。
3.团支部上交的信息要完整、准确、及时,不按时上报信息或上报虚假信息的,院团委将依据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五、信息反馈形式
1.团支部可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方式或亲自到院团委反馈工作信息
2.院团委可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到各团支部走访、电话询问等形式收集信息反馈
六、年终考核
院团委要对各团支部信息反馈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及时通报,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团支部要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篇3:教学信息反馈总结报告
教学信息反馈总结报告
为了促进师生的交流与沟通,是学校能全面地了解教学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同学们的思想素质,本学期教务处对所反馈的'教学信息进行总结。总的来说,学生及家长对我们学校及其教师的现状比较满意,但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
一、教学方面
1. 部分老师上课使用多媒体室翻页过快,同学记录不便。
2. 有的老师上课只顾自己讲,没考虑学生的理解、接受能力。
3. 部分老师教学生动,能调动大多数学生的积极性,课堂内容丰富多彩,部分教师则课前准备不够充分,上课不分主次,毫无重点。
4. 部分老师上课时课堂气氛不够活跃,比较死板,不能与同学们进行互动。
5. 有的老师课外辅导答疑做得不够好,而且很少和同学们沟通。
二、硬件设施方面
1. 多媒体教室音响不好,有时出现声音小甚至无声现象。
2. 一些班级在教室开展活动,在黑板粘贴物品,导致粘贴物无法去除,影响老师在黑板写字。
3. 部分教室有很多桌椅不牢固,在上课时发出响声影响教学。
4. 实验设备不够多,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而且实验前都调好仪器影响学生动手能力的锻炼。
5. 电脑室使用不便,计算机部分老旧、网络不够畅通。
三、学生学习态度方面
1. 课堂上有存在学生睡觉、说话、玩手机等现象。
2. 课堂上不能跟着老师思路走,课后不能按时完成作业。
3. 个别同学考试存在作弊现象。
4. 对于不懂的问题,不能与同学一起探讨,也不及时问老师。
四、早操、早自习方面
1. 部分同学反映早晨集合太早,导致学生上课发困;部分同学认为早操没有意义。
2. 早自习时间,不能有计划地进行学习。
以上就是本学期信息反馈的情况,与上学期相比,教师在教学水平、教学质量以及教学态度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得到同学的任课;对于学校硬件设施方面,学生则希望学校能给予解决。
Xx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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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文化指导员进社区活动信息反馈制度
为进一步准确把握我市社区文化活动的动态,广泛收集社区文化活动的信息,激励社区文化指导员积极参与社区文化活动,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1、积极了解、收集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活动信息,把握社区文化活动特点、队伍现状等。
2、每月月底前填报信息反馈表,真实反映社区文化需求及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
3、文化指导员应及时向社区传达区、市重大文化活动、赛事等信息,并根据社区需求给予必要的指导。
4、各级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对社区文化活动信息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研究确定服务内容和工作措施。
篇5:医院管理-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医院管理-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制度(一)药剂科应设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做好药品质量信息的反馈工作,定期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
(二)信息员要深入实际,收集或征询药品质量情况,并汇总整理,填写药品质量信息反馈报告表,报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篇6:日常教学安全管治制度
日常教学安全管治制度
日常教学安全管治制度范文一、室内课堂教学
1、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不拖堂。如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以及上课时教师无故离开教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落实点名制度,对缺席的同学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班主任老师通报,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准私自调整课表。个人之间临时调课时,要明确落实课时及安排,并报予教导处登记,否则出现教学事故时按课表归咎责任人。
3、循循善诱,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现学生不良思想倾向和不良心理情绪要及时教育并告知班主任与家长。
4、到专用教室上课,要求学生排队前往。所有室内教学一定要前后门畅通,确保学生紧急疏散便利。如遇突发灾害或侵害,上课老师是学生的第一保护人。要敢于为保护学生的安全献出一切。
5、上实验课的教师及实验员要组织好学生实验,保证实验课的安全。
(1)上课教师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在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
(2)上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必须做到:课前教师对要做的实验的整个过程能熟练操作;对存在一定安全问题的实验,教师上课时一定先讲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处理安全事故的必要知识;并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实验的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3)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不懂就问,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二、室外课堂教学
(一)体育课:
1、上课铃一响,体育教师必须站在上课场地上等待学生的到来,切实增强责任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
3、严禁学生上体育课衣服上别胸针、校牌等证章,不佩带金属或玻璃装饰品及穿皮鞋。
4、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向体育老师请假,经体育老师同意后,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场地的,班主任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教室有学生,却无人管理的情况。
5、如果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 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迅速通知校医、班主任和学校领导。
(2)如果学生病(伤)情况较为严重,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
(3)班主任要及时将学生病(伤)情况通知到学生家长。
(4)体育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 学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情况了解和性质认定。
6、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队列整齐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及安全问题。
7、体育组每学期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
8、对上课不及时到岗以及提前下课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二)其他室外课及外出活动:
篇7:日常教学安全管治制度
最新日常教学安全管治制度
一、室内课堂教学
1、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不拖堂。如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以及上课时教师无故离开教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落实点名制度,对缺席的同学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班主任老师通报,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准私自调整课表。个人之间临时调课时,要明确落实课时及安排,并报予教导处登记,否则出现教学事故时按课表归咎责任人。
3、循循善诱,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现学生不良思想倾向和不良心理情绪要及时教育并告知班主任与家长。
4、到专用教室上课,要求学生排队前往。所有室内教学一定要前后门畅通,确保学生紧急疏散便利。如遇突发灾害或侵害,上课老师是学生的第一保护人。要敢于为保护学生的安全献出一切。
5、上实验课的教师及实验员要组织好学生实验,保证实验课的安全。
(1)上课教师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在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
(2)上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必须做到:课前教师对要做的实验的整个过程能熟练操作;对存在一定安全问题的实验,教师上课时一定先讲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处理安全事故的必要知识;并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实验的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3)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不懂就问,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二、室外课堂教学
(一)体育课:
1、上课铃一响,体育教师必须站在上课场地上等待学生的到来,切实增强责任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
3、严禁学生上体育课衣服上别胸针、校牌等证章,不佩带金属或玻璃装饰品及穿皮鞋。
4、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向体育老师请假,经体育老师同意后,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场地的,班主任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教室有学生,却无人管理的情况。
5、如果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 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迅速通知校医、班主任和学校领导。
(2)如果学生病(伤)情况较为严重,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
(3)班主任要及时将学生病(伤)情况通知到学生家长。
(4)体育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 学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情况了解和性质认定。
6、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队列整齐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及安全问题。
7、体育组每学期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
8、对上课不及时到岗以及提前下课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二)其他室外课及外出活动: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课和体育锻炼必须坚持“学生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尽量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师必须全程参与,精心组织,全程监控。
2、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类活动:
(1)直接组织者要在活动前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以年级段为单位的活动,要在活动前一周向教导处上报活动方案,学校须进行安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2)班主任要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对个别生要做好耐心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
(3)重大活动,如春游,校级领导要亲自带队,每个班安排两名教师负责学生的活动。
(4)带队领导、年级组长要将手机、小灵通等通讯设备开通,<莲山课~件 >随时随地取得联系,确保联系畅通。
(5)学生活动时要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实践活动课要有计划、有组织、有专门指导教师,确保安全。
4、室外课一定要求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对服装、鞋类不符合上课要求的学生要求其予以更换。
三、责任追究
成立课堂教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教师安全责任进行认定,确因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发生的,如体罚、变相体罚、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上放羊课、中途离岗等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课教师的责任,并作如下处理:
(1)上课教师必须马上到学生家里进行慰问,作出必要的解释,并向学校作书面检讨。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学校年度考核从总分中扣减总分10%。
(3)情节特别严重者报教育局同意,年度考核直接记入不称职档。
篇8:亟待建立实习制度
亟待建立实习制度
目前,大学生实习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表明,大学生实习除了自身的一腔热情之外,更需要社会提供一个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平台。有专家指出:在真正的实习制度建立起来之前,建立大学生实习指导机构乃是当务之急。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习已形成了完善的体系,通过实习大学生可与企业“亲密接触”,毕业后可相互选择。每逢寒暑假,一些大公司都会招募实习生,组织优秀的.学生到公司实习,通过这一渠道发现更多的人才。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实习制度,学校、企业之间尚未建立 起互相配套的“实习市场”,导致大学生实习出现一系列难题。有关专家提出,我国很有必要在人才市场建立实习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大学生实习、打工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使大学生了解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到底欠缺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也可使企业减少培训成本,便于企业找到合适的人才。
还有专家建议,与实习相关的立法应该跟进,《劳动法》应该对实习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所规范。学生在校实习时,如出了问题学校负一定责任;而学生毕业后实习就变成了一种市场行为,一旦出了问题,就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来处理,但目前这一块尚处于“真空地带”。
据了解,北京现已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指导中心,江苏太仓市也与各大型企业联合建立了大学生实习基地。
作者:杨胜
篇9: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摘 要 行政法院制度源于法国、德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由于实效效果较为理想,西方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也都纷纷效仿法。
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向大陆法系学习之意,建立了行政裁判所(英国)和独立管理机构(美国)。
分析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条件,结合我国目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不完善、解决效益不高等情形,部分学者也主张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
关键词 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 司法独立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从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算起也有二十余年了。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国家制度中唯一直接以法律手段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在现实中呈现出诸多缺陷之处。
面对现状,学者潜心专研别国行政审判制度,试图从他人实践经验中获得解决我国行政审判的根本方法。
建立行政法院的设想就此被提出,并逐渐被学者接受,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就借鉴法德国制度精髓,理论分析和实践讨论,论证我国可以并且应该建立行政法院,健全行政审判制度,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一、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之比较
法国是最早建立行政法院的国家,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审判组织设置上,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系统互不隶属,前者审理行政案件,后者审理普通案件民事和刑事案件。
第二,法国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奉行以适用行政法特别法为原则适用普通法为例外。
法国行政法院在人事管理上强调法官对解决复杂的行政纠纷和争议的专业性要求,行政法官一般必须具备行政管理的专业背景,保证其对行政职业的充分认识,以达到对行政争议有效合理科学的解决。
德国行政法与制度深受法国的影响,但是在建立行政法院时也作了本土化的改革,产生出一些差异的地方。
与法国及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院非行政化。
德国的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类组成,而普通法院又包括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
所以,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一种,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2.实行审级不封顶。
德国的行政法院分为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
初等行政法院是基层行政法院,只作为一审法院而存在,而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既有初审管辖权,又有上诉管辖权。
德国行政审判的审级比较特殊,实行不封顶原则,当事人如果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直至最高级为止。
3.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较宽。
在德国,与行政法院并列的有一般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此外还有宪法法院。
因此,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既要划清行政案件同一般民、刑事案件的界限,又要划清行政案件同宪法案件的界限。
根据德国《基本法》、《行政法院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控告行政机关违法或向其主张权利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赔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虽存在以上诸多不同之处,但是实践证明这两种行政法院制度均有其优势,在我国试图建立行政法院之际,有必要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对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争议
就行政法院制度能否成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行政法学界有两种观点,反对派认为行政法院制度在我国没有可行性。
支持派认为行政法院制度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切实可行的正确方向。
反对派的观点是:
1.法律制度的移植不易成活无论是法国行政法院模式,还是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它们制度的建立都依附于本国特定的法律理念、法律传统以及历史事件的偶然性。
我国不仅没有三权分立的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更不可能出现法国当时的政治环境。
何况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比,更是处于下风。
建立行政法院制度要求以公正独立的司法理念作为后盾,显然我国的法治土壤无法培植出行政法院制度。
2.行政权强大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权受到过去封建行政与司法合一以及行政权独大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行政权强大,司法机关无法与之抗衡。
再者,本就弱小的司法权,从中把行政司法权分离出来单独设立行政法院,势必会使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又降一级,更无法实现制约与监督行政权。
3.改革成本高重新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必然要为法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基础设施设备,法院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里等准备大量的经费。
再者,行政案件数量不多,案件的审理也尚未专业到普通法院的法官难以审理的地步,大费周章的建立行政法院系统收效不高。
支持派的观点是:
1.我国本土并不排斥行政法院制度清末,改良派就曾研究论证对行政诉讼是否采取行政法院二元司法体制,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均设立了行政法院,法律法规、系统设备及行政法院制度也较为完善。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制度时,也曾就行政法院制进行过讨论,虽最后并未通过,但是可以看出行政法院制的构想不是当下才有,更不是心血来潮。
2.行政法院具有现实作用我国行政诉讼的诸多弊病,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司法不独立,司法严重依附于行政,司法无法摆脱行政的强势干预。
行政法院的独立设置,不仅会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克制行政官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法院与法官的干预,还会增强行政法院自身的权威,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
3.设立行政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先从行政审判体制从手,不失为推进司法改革的策略突破口。
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院提高了行政合法性,以行政合法带动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改革,从而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三、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的可行条件 1.经济条件前文提到担心经济问题无法满足我国的行政体制大改革。
但是近些年我国经济迅猛发展,GDP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也节节攀升,这为行政法院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了长足的保障。
2.行政改革的迫切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现代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认识日益强烈,对法院的定纷止争的需求普遍提高,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意识开始深入人心。
在如此环境下,独立设立行政法院容易得到民众的接受和认同。
3.理论实践条件行政法学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二十余年的发展和研究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对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有了深刻的认识。
在对行政法院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这些理论实践经验成为论证我国设立
行政法院制的有力理论支撑。
4.制度条件我国实属大陆法系国家,而行政法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的较为成熟,已成为通用的行政诉讼模式,并如前文所说我国近代就有行政法院式的诉讼体制,说明我国有建立行政法院的制度土壤。
《宪法》第12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第一款第二项“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都有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
这就为设立行政法院留有足够的设立空间和制度保障。
四、行政法院制度预设
第一部分就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作了一下比较研究,在吸取两者的有点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法院做一下制度设计。
1.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在现行宪法下设置的行政法院应属于专门法院,是最高行政法院内设性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即是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在行政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予以尊重不得过问。
地方的行政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没有业务和人事上的关系,建立一种类似于德国的行政法院。
2.行政法院的三级二审制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中等行政法院三级。
之所以没有采取与现行的四级法院体制是因为:一是要有意提高行政法院的审理级别,有助于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不良干预;二是提高审级要求保障行政法官的专业性。
3.行政法院的设立与行政管辖区域分离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可谓是极少的,若按照行政区域按级设立行政法院,可能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
以目前的状况来看,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的综合情况,并秉承方便诉讼的原则,在相邻的两三个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设立高等法院,全国共设立10个左右;在相邻的几个设去的市、自治州、地区等设立中等法院,全国共设100个左右。
具体的设立规模还要在进行必要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科学分配。
4.法官的任免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是一种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模式,最高行政法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院长、付院长以及行政法官应均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受其监督。
这样可以保证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地位和级别需要。
高级行政法院和中级行政法院的人事任免应由上一级行政法院负责考察,具体是:高级行政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的任免,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负责提名,中级行政法官由高级行政法院院长负责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设专门机构考核,考核结构交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5.行政法院的内部设置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模式,可以考虑设置普通行政法庭与特别行政法庭。
如根据实际受理案件的性质和数量,设立一下特别行政法庭:交通管理庭、工商管理庭、财政征收庭、拆迁补偿庭等。
这种模式是针对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管理分工的不断细化、专业化应对方法。
6.法院经费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法院的独立性,在财政方面,行政法院的经费应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由中央财政部门单独立项,并由中央财政同一负担和管理。
行政法院的财政预算可以采取逐级上报式,由最高行政法院将各级行政法院的预算集中,制作审计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向全国各级行政法院拨付。
以上行政法院制度的预设只是就核心、重大方面做了设计,如受案范围、审判程序、证据责任及证明标准等具体规则还需进一步研究讨论,制定符合我国行政环境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则。
五、结语
二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折射出来了众多问题,也为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改革指明了方向。
建设行政法院制度,将是行政诉讼改革的重大突破,带动司法改革走向光明之路,使我国司法制度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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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林业部建立机关效能制度
林业部建立机关效能制度
林业部建立机关效能制度范文在机关效能年活动中,奉新县林业局把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作为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按照“七个转变”的工作要求,通过“四制”,狠抓整改措施落实,取得一定效果。
一是整改意见反馈制。
对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该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梳理分类,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作出整改承诺,并要求责任单位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通过电话回访、反馈意见函等形式向意见建设人进行全面如实反馈。
二是整改措施责任制。
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要求,将整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督办领导,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间、要求及具体承办责任人。
三是整改目标持牌制。
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迅速加以解决;对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详尽整改方案的问题,列出专题,确定整改目标;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则做好对群众解释工作,并列入长期工作规划。
四是整改情况公示制。
将查摆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通过会议、电子显示屏、网站(外网)、效能年活动简报和报刊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表示该局坚决整改的信心和决心。
篇11: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xx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根据立法规定,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
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篇12:厨房日常工作检查制度
1、对厨房各项工作实行分级检查制,对各厨房进行不定期,不定点、不定项的抽查;总厨、厨师长、组长、厨房员工。
2、检查内容包括店规、店纪、厨房考勤、着装、岗位职责、设备使用和维护、食品储藏、菜肴质量、出菜制度及速度、原材料节约及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正常生产运转情况。
3、各项内容的检查可分别或同时进行。
卫生检查:
每日一次,包括食品卫生、日常卫生、计划卫生;
纪律检查:
每月一次,包括厨房纪律,考勤考核,店规店纪;
设备安全检查:
每月一次,包括设备使用、维护安全工作;
生产检查:
每周一次,包括储藏、职责出品制度、质量及速度。
每日例查:
每日二次,包括餐前、后工作过程,个人及其它卫生。
4、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不良现象,依据情节,做出适当的处理,并有权督促当事人立即改已或在规定期内改正。
5、属于个人包干范围或岗位职责内的差错,追究个人的责任;属于部门,班组的差错,则追究其负责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6、对于屡犯同类错误,或要求在限期内改进而未做到者,应加重处罚,直到辞退。
7、检查人员应认真负责,一视同仁,公正办事。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对时间、内容和结果应做书面记录备案,检查结果应及时与部门和个人利益挂钩。
1.公司日常费用报销制度
2.优秀班级日常规章制度
3.酒店厨房规章制度范本
4.厨房管理规章制度参考
5.幼儿园厨房管理制度
6.厨房卫生规章制度
7.酒店厨房管理制度范文
8.餐饮业厨房管理制度
9.厨房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10.中厨房管理规章制度
篇13: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度
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度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手饰,不穿高跟鞋。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吸烟,不喝酒。
4、举止文明,不打架、斗殴、骂人,不说脏话,不赌博,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5、不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录像,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
6、不进营业性舞厅、酒吧。
7、拾金不昧,不受利诱,爱惜名誉,不损人格。
8、遇见宾客,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要讲普通话。
2、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3、尊重全体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和接受师长递送的物品时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4、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幼体弱的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5、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6、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7、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被人妨碍不计较。
8、守信守时,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升国旗,奏国歌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2、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和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吵闹喧哗。
3、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不在黑板、墙壁、布告栏处涂抹乱画,借阅书刊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4、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5、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6、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7、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8、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1、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2、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不乱摆放。
3、主动承担收拾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4、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父母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的要求。
5、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6、外出和到家时,要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7、体贴父母辛劳,尊敬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8、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闹脾气,不顶撞。
五、遵守公德,严于律己
1、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街道走人行横道。
2、乘公共电、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遵守公共秩序,购买物品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4、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5、观看演出和比赛时,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6、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引导。
7、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篇14: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有各级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
3、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4、各级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其安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要求配备陪检人员,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及意见,对工作不配合甚至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形式
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安全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不少于四次;企业负责组织每月自查,每周抽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三、检查范围:
整个金山国际贸易城
四、检查内容
1、班组长和员工,应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部门领导,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公司领导检查各自管辖部门每月至少两次,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管辖区域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督促解决。
五、隐患整改
1、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三级管理(公司、部门、班组)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专人、定期限),“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3、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执行。
4、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列入安措、技措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5、凡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整改不及时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整改。
6、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影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篇15: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张晓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行政自诉制度,对行政公诉制度没有提及。所谓行政公诉,是行政公诉人代表国家将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的。本文试就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以及行政公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存在的根据是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该制度基本模式之一的行政公诉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讲,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的特点是:行政权强大且不断膨胀,为了保持权力之间的制衡,使权力能合理运作,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来制约行政权。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自诉制度,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允许行政公诉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提请法院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以达到权力制衡之目的。
第二,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对这些违法侵犯公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的途径、纠正惩治的措施。对此,可通过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行政公诉人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遏制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现实依据
第一,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已建立行政公诉制度。19世纪末的德国巴伐利亚邦开始在行政法院内设立检察官,负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英国行政法规定,检察长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有责任代表公众利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提起诉讼。美国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决定并参加他认为涉及到联邦利益的任何行政诉讼案件。在日本,公民可在民众诉讼中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在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诉讼。前南斯拉夫《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有害于个人、联合劳动组织、其他组织或共同体,具有管辖权的检察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第二,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建立行政公诉制度也是可行的。在理论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刑事公诉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了绝大部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的任务。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确立公诉制度,但确定了“支持起诉”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一方,其他团体、组织可予以援助,以保障其诉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行政抗诉制度。这些为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式。在实践中,已经有了较为有效的做法。1997年,河南方城检察机关第一次提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诉讼,到2001年,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已达141起。行政公诉在一些地区已悄悄开展,如河南新野县检察院诉新野县司法局新甸铺法律服务所违法公证案。
二、行政公诉制度建立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什么人就什么事能够提起行政公诉,以及如何引起行政公诉程序的发生。
1、行政公诉人的设计
行政公诉人是指在行政公诉案件中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其特点是:它不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行政公诉人的设计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检察机关;第二种模式是公益性团体;第三种模式是自治组织。对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充当行政公诉人,本人不敢苟同,理由有二:一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的职责是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其成员是一个特定的范围。当成员的权益遭受行政行为侵犯时,他们可以支持成员提起自诉,而没有必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诉;二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具有“私”性质,且不能令人确信其能代表公共利益。而行政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具有“公”性质。
检察机关担任行政公诉人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它是以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职责。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有多种形式,如提起诉讼、支持起诉、提起抗诉等。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由其担任行政公诉人是当然的,而且人民检察院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力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诉前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受案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以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行政自诉的受案范围。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具体包括:
① 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机关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证照、对依法
应当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不予追究,或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
不具备法定奖励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奖励。
② 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决定兴建可能破坏古文物、自然风景的公共工程,或对某
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建筑未采取相应措施。除此,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及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应纳入行政公诉的范围。
③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公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有学者建议,将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放弃起诉,或不知道可以起诉或无力起诉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对此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而不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行政公诉。正如学者所言, 这样客观上鼓励那些并非不知或不敢起诉的行政相对人对将这种麻烦的讼累“转稼”给作为行政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同时不仅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诉讼意识,而且会扼杀公民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
对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本人对此持否定态度。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规定,这一监督审查权只能由人大和政府行使,检察院与法院对此行使监督审查权没有法律依据。
3、公诉程序的启动
公诉程序的启动方式主要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审查,鉴于检察机关事务繁多,不易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对于检举,应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如属于则启动行政公诉程
序;如不属于则应书面告知检举人。检举人若有异议,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映。
三、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特殊规则
行政公诉除了遵循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1、诉前程序
由于行政公诉人不同于行政相对人,因而在公诉案件中,不适用申请行政复议的诉前程序。但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应当设立由行政公诉人以书面形式要求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拒绝纠正的,可提起行政公诉。
2、举证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公诉案件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由是:行政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在能力、水平、经济实力、社会关系、技术等方面与行政主体实力相当,具备相应举证能力。也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公诉举证责任应以被告举证为原则,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有法律依据。本人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进行合理分配。对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行政案件采取以被告举证为主,对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案件以原告举证为主。
3、诉讼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由原告先预付。然而在公诉案件中,对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非常可观,如在环境污染等新型案件中,涉及高科技知识和方式的综合运用,所需费用恐怕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可适当减少行政公益案件的诉讼费用,对诉讼费用的预交可以按比例分期支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一次交清。
4、公诉与自诉的重合问题
在行政公诉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诉与自诉的重合情况,如某一行政行为既侵犯了某一特定相对人的权益,同时又侵犯了公共利益,若该相对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行政自诉,而行政公诉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又提起行政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权优于私权”的原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允许行政相对人作为当事人出庭,提起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中也包括特定相对人的权益;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是有利于鼓励诉讼,也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直观地倾听当事人的主张和感受当事人所受的侵害,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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