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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
本文是由上传的:论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概念
诚实信用虽然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发生以及发展所形成的一项道德性准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项基本法律条文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是成了一项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在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或多或少地因为社会风俗以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基本上都会依有利于双方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发挥余地仅限于一定的范围。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作为调解纠纷以及解决争议的手段才出现的,是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另一方面依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大多数当事人基于维护自己的名誉等方面的考虑都有排斥诉讼的心理,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的诉诸法院解决纠纷。所以,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仅起到一定的告示作用,并无较大范围的发挥空间。但又因为其作为法律条文规定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其又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法律规范性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根本特征。法律由于其制定及规定的内容的强制性一般都是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出现的,只有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在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下依自己的力量不能达成协议解决时才出场发挥其作用。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道德规范。
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此外,“附随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弥补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不齐备的不足,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强化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同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而强化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只有在法律上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我国《合同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并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履行终止以后,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正是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的要求。
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现代合约论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具体地分析,交易费用可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如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即“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中包括了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强制执行合约等费用;还有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在合同行为的全过程中强调诚信原则的规制与约束,可有效地减少与防止非正常交易费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虽然通过附随义务的方式有所体现,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对于行为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是违反附随义务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众所周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复杂的纠纷状况,而对于这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缺乏明确的规范,就会使义务人和法官对相应的法律适用无所是从。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违背诚实信用远的的认定标做出具体细化的规定,使法律对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一个统一的度量标准,这一点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角度分析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终止,也叫合同消灭,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继续,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需要全部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完毕,而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一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合同关系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方当事人还必须承担某些必要的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终止后规定了这当事人的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这些规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终止后的体现。但是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通知、保密、协助义务具体到何种程度尚且没有相关规定。例如保密义务需要合同相对人保密多久,是一年还是一个月或是根据不同合同性质进行确定亦或是当事人之间约定。这就使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没有规定相对人究竟该诚实信用到何种程度,这无疑属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我国合同法应当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以两年为限,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使一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不会使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四、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现代民法中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整个合同法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中从事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前文已提到:“今日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有内心趋向于外形,已有主观趋向于客观,已有表意人本为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有权力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有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外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无可厚非,在将来我国经济的发展、走向世界以及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必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篇2: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这一行为规则,随着法律思想的迁延,由自由权本位时期仅作为道德规范存在过渡到社会权本位时期的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其在内容上、含义上、价值取向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兼具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
作 者:张玉梅 作者单位:济宁师专社科部,山东,济宁,272025 刊 名: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ING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20xx 24(2)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诚实信用 市场经济 法律伦理化 伦理法律化篇3: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法治经济,同时也是一种道德经济.在市场活动中,不仅形成了一系列日趋完整的法律规范,同样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是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古已有之的交易道德准则,更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放射出它的异彩.
作 者:刘发威 LIU Fa-wei 作者单位: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刊 名: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年,卷(期): 17(4)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道德 法律 诚信篇4: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
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目录
序言
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现状
(一)诚实信用原则案件的梳理
1.不同审级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2.不同权利类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3.不同地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乱象
1.作为其他基本原则的替代形式
2.作为增强法院判决说服力的工具
3.作为法官“道德审判”的工具
(三)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乱象产生的原因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模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认识不清
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界定
(一)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学说及其评述
1.语义说的缺陷在于未揭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
2.社会最高理想说的缺陷在于将诚实信用原则过于理
3.立法者意志说的缺陷在于否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于客观的经济基础.
4.当事人利益平衡说忽视了诚实信用原则更高的价值内涵
5.交易道德基础说的缺陷在于将诚实信用原则局限于市场领域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特别关联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于一切行为
2.诚实信用原则在于保护对方当事人,公序良俗原则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体的要求高于公序良俗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内部修订,公序良俗原则是一种外部限制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单方性,公平原则强调多方性
2.诚实信用原则关注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公平原则侧重客观后果
3.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公平原则侧重保护公平交易权
4.公平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
(四)本文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
1.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道德标准法律化
2.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
3.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在客观上的民事行为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一)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认识
1.国外学者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学术观点
2.国内学者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学术观点
(二)本文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认识
1.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评价功能应予废止
2.诚实信用原则的补白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衡平功能
4.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功能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相关法律规则模糊
1.规则模糊时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
2.规则模糊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二)无相关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1.无相关法律规则时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
2.无相关法律规则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三)规则适用个案显示公平
1.规则适用个案显失公时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
2.规则适用个案显失公平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四)相关规则之间存在冲突
1.相关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时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
2.相关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5: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论文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论文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本文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地位与作用的基础上,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领域中的差异作简略的比较,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
所谓诚实信用,就是要求按照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行事。在缔约时和缔约后诚信不欺,恪守诺言。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自由的正当性限制。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法律条文规定的再全面,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一部法律在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商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调解当事人利益冲突,使民商事法律关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基本原则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现代民商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民商法基本原则是指对民商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属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市场经济对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下,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现代民法精神,还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提供了一致性的依据。
尽管诚实信用原则与民商法其它基本原则有实质上的差异,但都体现了民商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具有相同的价值内涵;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正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该原则也被称为民商法体系中的“帝王条款”。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法、守法、司法这三个方面:首先,在立法上有立法准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后,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其次,在守法上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它要求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图必须是诚实的、善良的;最后,在司法上具有裁判准则的功能,作为一个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的原则,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这一原则时,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在适用该原则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本高度。由于社会生活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仅靠法律条文无法应付不断产生的新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永远会存在,其被奉为现代民商法最高指导原则是当之无愧的。
三、民法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比较
我国“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从未停止,各方观点不一但都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一般认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表现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较之商法领域,我国学者对民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较多。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调整对象不同
不论民商法的关系存在多少争议,法学界对民法和商法调整范围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调整因商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范围的不同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领域中调整对象的不同。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以物权法和债权法领域为代表,禁止权利滥用、相邻权、善意取得、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均为该原则的具体表现。在商法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表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与商法中的状态不同
民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更贴近市民的日常生活,是人们在常年累月的生活习惯中沉淀下来的经验总结,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上也导致了该原则的相对稳定性。商法的迅速发展却正是因为要随着商事活动的变化而变化,虽不是朝令夕改,但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制度要因时而变,故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随具体的商事活动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三)伦理性与技术性的差异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民法中多数为伦理性条款,商法中多数为技术性条款,这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上。民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具体到诚实信用原则中就更多结合了伦理性。而商法偏重技术性条款,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与技术性的结合非常显著,如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常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理解而造成纠纷。
四、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为民商法学必作之论,世界各国的研究水平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对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地位与作用及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作了粗浅的探讨,希望能更深入的理解这一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价值。
篇6: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 民商法作为人民从事商业和民事等相关活动必备的一部法律,它作为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浓墨重彩的角色。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商业经济的繁荣复苏,民商法在处理相关问题上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准则越来越得到重视,对其的研究也层出不穷。
本文基于前人研究基础之上,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运用进行了研究,首先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作简要分析,其次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表现作系统阐述,然后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推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措施。
关键词 诚实信用 作用 表现 措施
民商法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很好的诠释了其在中间的作用,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民事问题的重要法典,在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民商法完善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律专家、学者在面对信用缺失的背景下,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作用,研究和完善诚信内涵,以不断适用民法的原则,逐步建立中国体制之下的民商法,最大限度地在此原则下,促进市场交易活动在公平、和谐、诚信的基础上完美的进行。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一)明确人在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主体参与活动的基础,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场景下,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可以起到明确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即在参与民事权利主体及效果义务,只可以作为行使诚信的民事和商业法的准则参考。
例如,保险业的合同业务,在保障被保险人有权保险服务外,还有根据保险合同履行的义务。
在任何情形下,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明确人在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
(二)解释评估法规的作用
本着诚信的原则可以解释评估法规的作用。
灵活运用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但可以将人从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展现,而且还能拒绝履行的权利,并能进行调整的法律依据。
本着诚信的原则,不仅可以起到当事人的行为主导作用,同时也说明当事人的行为的法律评价。
与此相反,以诚信为原则可以约束非法行为,并将依法予以处罚,这可能会鼓励商业活动中诚信的'原则的积极作用。
例如:作为对前期出现的“瘦肉精事件”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解释和评估当事人的法律制裁下的诚信原则,也可以让公众看到事件的公平性 。
(三)进一步解释法律的作用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了法律的主导作用,法院法官将不得不用诚信的原则,解释法律的规定。
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修订,能够有效地支持了法律地位和社会稳定。
本着诚信的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律的支撑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一步解释法律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体系中的表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律中的表现
首先,随着市场越来越频繁的经济繁荣和经济活动,传统的合同和承诺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和深化,逐步形成核心新的法律承诺的内容,所以为了继续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合同法在国家制度下的完善,以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和商业内容的利益在增多,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例如,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是伴随着义务和承诺如何履行,获得各自的权利后,而相应的权利保障合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申请双方协议的利益,这将存在的协议内容结合起来,以实现达到利益和目标,合理的平衡的目的 ,其次,这一原则也体现在合同中的实施和变化,只适用要约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指示或明确要求的承诺不能改变要约的条款,承诺不强加前提下,如果在到达情况下延迟到达的义务申请人,即在这种情况下,以保护报价的权益法后的义务,要约人可以接受的迟到由于外部原因的承诺,这被认为是有效的承诺,也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此外,在合同的法律下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有关各方主题利益相关,双方合同成立后,也意味着有效权利的改变,法律表现出公平时,即可以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法律责任的第三方,以避免信用担保双方的经济损失。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法律中的表现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侵权法律中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即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结合责任的原则来评估双重法律和道德准则,不仅可以协调赔偿和侵权责任归属,保证分配公平和均衡,也有助于公正地确定侵权责任,可以很好的补偿受害方,保证公平性原则的实行。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律中的表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律中的表现在公共信用包括保障权益所有者,公众信任的建立所有权,产权转让和事实的行为应该是向公众开放、透明,当涉及到业主的原则,产权,信息透明度,以达到改变物权转移,使认识到物权的情况发生变化,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争议的权利,以及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在安全协议下正常运行。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在正常的法律渠道的情况下,第三方不必返回转移财产和资产,仅要求赔偿相应差额即可,这可以保护第三方的利益,赔偿经济损失,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依据都可以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进行,在这个时候,如果以诚信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即在保障全体人民的财产权利、赔偿经济损失之下,协调财产所有权和财产保护之间的均衡关系,可以保护全部产权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维持秩序下,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是安全、公平和稳定的前提 。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定位不明确
在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法至今,对诚实信用原则定位划界不明确,在识别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意义不够清晰,缺乏明确的共同标准,目前诚信的原则确定当时包括法律学说,这是些条款的双重功能,并表示,这些教义以不同的方式探讨和分析的诚信内涵的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但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位,在中国现在的民法也没有明确的定位,这也不利于正确使用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民商事纠纷 。
(二)诚实信用原则落后于其他法律的原则
目前,在中国诚信原则下,明确民事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指导所有民事和商业活动,并且展现我们的承诺的法律指导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那相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公平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其影响力远远小于其他的行为原则,虽然其应用最广泛。
这表明,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的影响力小于在有关法律的其他的原则,这适用于民法的其他系统中的其他三个基本原则的最底部,这种情况下排在最后的位置,所以它反映了诚信原则的背后,也使得诚信滞后的高度,这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使用。
(三)保障诚实信用原则运行措施不得当
民法的现行制度的重要指导方针需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中国现有100多家民法和商法是诚信为基本指导方针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有400多当地民间法律也有他们的系统的准则,原则公平信贷原则诚信,使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但现在相对缺乏诚信的原则,具体的法律保障,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诚信原则的缺失的情形下,虽然使用真实案例可以提现诚信为本的原则,但缺乏良好的运行会降低具体原则和保护的法律框架,但合同规范的正式文本就不会写的情况和异常处理的原则,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仍然有许多缺点和弱点在这方面,包括建设信用体系的滞后和市场交易下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市场普遍很差,这使得社会和经济活动,贸易秩序混乱,有很多矛盾和缺乏信用,不仅有很多违规的现象存在,但也有许多经常缺乏良好的意愿。
因此必须保障诚实信用原则运行措施得当。
四、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一)进一步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位
一般来说,对于原则的清晰的认知和理解,可以很好的为其应用做好铺垫。
那这就表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的精准认识,可以为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应用提供基础条件,所以在此基础上,需要努力做到的事情就是突出诚实信用准则的定位,让社会群体了解其内涵和其在运用中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和研究,创造了关于法律概念的认知,并使其在研究领域具有很大的作用,促进参考立法者的法律概念更好的理解,使设定合理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规定,司法工作者在具体活动中积极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
告知公众正确认识和把握规律,以利用法律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分析和判断方法、手段,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基本信用体系的构建。
(二)提高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地位
在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其应用范围很广泛,但现在其地位明显在序列的位置靠后,那么需要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因此,立法机关应补充完善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地位。
在日益增长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转下,推崇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消除矛盾和问题,继续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需要不断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等级地位。
(三)继续完善基本的社会市场经济信用体系
为了解决主要是从源头的社会问题和信用差等问题,防止严重缺乏信用的问题出现,杜绝瘦肉精,奶粉等事件发生,我们的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现代社会市场主体信用制度,使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的信用体系,加强社会市场参与者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合理使用的方式,使具体的法律和政治原则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成熟,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创建一个良好、健康的环境。
(四)加强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力度
尽管中国已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领先地位,并建立起稳固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样可以杜绝诚信缺失的问题出现,防止这些事件的传播。
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政府必须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控制和保留机制,增加公共信用建设和控制,遵守根据基于现有的体系,继续鼓励和引导诚实信用在市场重视,严格坚持诚信的原则。
五、结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商业经济的繁荣复苏,民商法在处理相关问题上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准则越来越得到重视。
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管,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人民从事商业和民事等相关活动必备的依据原则,它作为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浓墨重彩的角色。
我们需要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注释:
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法制与社会.(8).94-95.
惠强.探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青春岁月.(23).374-371.
王斐民.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59-62.
冯h.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现代商贸工业.(8).227-228.
熊靓.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分析.科技致富向导.2013(35).296-321.
篇7: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解析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又称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当事人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依本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以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直接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原则,与合同关系尤为密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都应当严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交易习惯是指当事人在交易中建立起来的,并被当事人惯常遵守的经常性作法。对于一个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业已建立的交易习惯在合同成立后自动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排除其适用。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履行一些附随的义务,否则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交易习惯,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本条明确规定了通知、协助、保密等几项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通知的目的是在于让对方知晓自己请求或者促使对方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如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请求恢复原状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又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在清算阶段遭遇不可抗力,知悉的一方就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以便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要考虑所要通知的信息的重大。通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要考虑所要通知的信息的重要性或者紧迫性,以及通讯手段的可能性和可靠性,采取适当的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协助义务,是指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尤其是在结算和清算中,积极地为对方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使结算和清算顺利进行。在因不可抗力或者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保密的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合同订立、履行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如在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未经委托人许可,研究开发人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如果擅自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就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篇8: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及完善论文
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及完善论文
1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缺陷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
目前,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涵义的各种学说观点大致有四种学说,包括“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的要求。“双重功能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一个较明晰的定义,其他处于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该原则在其领域内的应有内涵外延做出规定。既然没有一个对概念的定义,也就谈不上对该概念予以准确的运用了。
1.2 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
考察现有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立法,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从其排列顺序上看,位置相当地滞后,如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中,其顺序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处于最后的位置。再如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种顺序,即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于滞后的位置。从其排列地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常被规定于与应处下位的原则处于同一行列,与其“帝王条款”的高度严重不符。
1.3 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
考察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可见其覆盖面是较广的。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显得寥寥,而且这还是从学者归纳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确立的角度诚实信用原则则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如我国合同法中草案曾经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正式文本中却删去了此项规定。此外,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市场发育不充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信息资源处于分割、封闭状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到明显制约,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突出瓶颈。
2诚实信用原则之完善路径
2.1 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最显着的特征就是它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规定中,应尽量使用明晰、确定的概念。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给诚实信用原则下一个定义,而不能继续让它成为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只有明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这个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抽象的原则,才会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
2.2 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在民法领域的立法已经完备,正走在迈向首部法典——民法典的路上。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又是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我们现在民事案件占了整个1000多万案件的61%,如果有民法典,这些案件裁判依据的规则主要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梁慧星教授指出,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它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
2.3 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建设,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落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诚信体系势在必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对于一个地区来说,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良策。立法先行应是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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