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诚实信用的名言,本文共5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wzq1972”提供。
篇1:关于诚实信用的名言
1.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
2.少说空话,多做工作,扎扎实实,埋头苦干。——邓小平
3.思量恶事,化为地狱;思量善事,化为天堂。——惠能
4.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5.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司马光
6.言必信,行必果。——孔子《论语·子路》
7.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论语·为政》
8.推人以诚,则不言而信矣。——王通《文中子·周公》
9.进学不诚则学杂,处事不诚则事败,自谋不诚则欺心而弃己,与人不诚则丧德而增怨。——程颢程颐《二程集·论学篇》
10.诚实是人生永远最美好的品格。———高尔基
篇2:关于诚实信用的名言
1.工作上的信用是最好的财富。没有信用积累的青年,非成为失败者不可——池田大作
2.民无信不立——孔子
3.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定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高尔基
4.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程颐
5.没有诚实何来尊严——西塞罗
6.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就没有生命——大仲马
7.失足,你可能马上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富兰克林
8.真话说一半常是弥天大谎——富兰克林
9.真诚是一种心灵的开放——拉罗什富科
10.诚信为人之本——鲁迅
11.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王充
12.不信不立,不诚不行——晁说之
13.内不欺已,外不欺人——弘一大师
14.以实待人,非惟益人,益已尤人——杨筒
15.如果要别人诚信,首先要自己要诚信——莎士比亚
16.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德莱塞
17.诚实是一个人得以保持的最高尚的东西——乔臾
18.失去了诚信,就等同于敌人毁灭了自己——莎士比亚
19.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
20.一言之美,贵于千金——葛洪
篇3:关于诚实信用的名言
1.小信诚则大信立。——韩非子
2.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韩非子
3.贫而无谄,富而无骄。——子贡
4.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荀况
5.善气迎人,亲如弟兄;恶气迎人,害于戈兵。——管仲
6.不是不能见义,怕的是见义而不勇为。——谢觉哉
7.天下有大勇者,猝然临之而不惊,不故加之而不怒。——苏轼
8.我们应该注意自己不用言语去伤害别的同志,但是,当别人用语言来伤害自己的时候,也应该受得起。——刘少奇
9.静以修身,俭以养德。——诸葛亮
10.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11.奢者狼藉俭者安,一凶一吉在眼前。——白居易
12.不念居安思危,戒奢以俭;斯以伐根而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长也。——魏徵
13.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李商隐
14.霸祖孤身取二江,子孙多以百城降。豪华尽出成功后,逸乐安知与祸双?——王安石
15.人之所助者,信也。——《周易》
16.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礼记》
17.真话说一半常是弥天大谎。——富兰克林
18.真诚是一种心灵的开放。——拉罗什富科
19.如果要别人诚信,首先要自己要诚信。——莎士比亚
20.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德莱塞
21.失去了诚信,就等同于敌人毁灭了自己。——莎士比亚
22.诚实的人必须对自己守信,他的最后靠山就是真诚。——爱默生
23.诚实和勤勉,应该成为你永久的伴侣。——富兰克林
24.意志薄弱的人,一定不会诚实。——拉罗什夫利
25.要我们买他的诚实,这种人出售的是他的名誉。——沃夫格
26.说谎话的人所得到的,就只即使觉说直话也没有人相信。——伊索
27.诚实比一切智谋更好,而且它是智谋的基本条件。——康德
28.诚实是智慧之书的第一章。——杰弗逊
29.信用是难得失的,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的言行而失掉。——池田大作
30.欺人只能一时,而诚信都是长久之策。——约翰·雷
篇4:市场园区诚实信用经营责任书
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稳步繁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经营户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芜湖长江市场园区的实际情况,同市场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要求市场经营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经营者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
2、凡进货时必须验明生产企业的检验合格证、照,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标准代号,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3、严禁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的行为。
4、严禁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标、厂名、厂址。严禁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或其他与质量有关问题,依法给予维修、换货、退货、赔偿损失等处理,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6、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或有损市场声誉的行为,可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2、承租新长江物业公司房屋的经营户,公司将追究经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解除合同,限期离开市场。
3、从市场转租房屋经营的,将追究房主和经营主责任,视情节轻重在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的同时,追究房主的责任。
4、购房自营的经营户如屡教不改者,新长江物业公司将取消给其在市场内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经营户、工商所、物业公司各持一份
工商所经营户签字:
(盖章)铺面号:
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
(盖章)
年月日
篇5:作为司法原则的诚实信用
作为司法原则的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和功能一直受到民法理论与实践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诚信原则在民法立法中的价值统领地位和在民事司法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作用,我国民法学者有很充分的探讨。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不仅仅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且对司法解释的成因意义和制约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诚信原则也不仅是司法解释的授权原由和解释方法,司法解释中更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旨。梁慧星先生已经将诚信原则作为司法解释和漏洞补充的方法并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界限⑴,但诚信原则作为最高的民法原则应该在司法解释中有更高的价值体现。当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着无序性和对立法权的侵犯,其深层次原因正是因为司法解释没有更高层次的价值和原则的约束。本文试图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的分析,结合我国司法解释的实际情况,讨论诚信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应有的价值体现和制约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与功能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权中。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合同自由成为契约的核心原则,《法国民法典》在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此处的“善意”即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意思的补充。19世纪中期以后,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德国民法典》首次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扩大到一切债之关系中。而《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使诚信原则成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随着大陆法系中“帝王条款”确定的同时,诚信原则也在英美法系 “法官造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成为“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⑵。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本质
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⑶。第一,“语意说”,即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第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中徐国栋先生⑷认为作为立法者意志的诚实信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者要求民事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一者要求民事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第四,“双重功能说”,梁慧星先生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表现在三个方面:1、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2、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3、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笔者认为,现代民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市场经济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指导民事活动的最高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牢固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文化、道德背景,是现代民法关系的根本体现。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揭示诚实信用原则:1.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主观上持有诚信、善意态度的要求,反对一切“恶性”;2.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良好的行为,反对任何欺诈、不守信用的行为;3.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保证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的利益平衡,维护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平衡,防止和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衡。
2、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笔者同意学者郑强的观点:“如果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那么在任何社会的最为基本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便包含了对诚实信用的要求。这就是诚实信用的物质经济基础”⑹。现代经济充满复杂性、高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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