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xuyi”提供。
篇1: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
公正与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应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无从说起。我们的司法改革,应当紧紧抓住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这两个核心环节,找出两者的结合点,找出它们赖以实现的各种保障机制。
一、司法观念的现代化转变,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理念保障
司法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司法观念的现代化。目前影响我国司法实现现代化的落后的司法观念,主要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司法观、政治工具主义的司法观和程序工具主义的司法观。
法律虚无主义的根本表现就是不重视法律在司法程序中的支配作用,有法不依,以言废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在这种司法观的影响下,《宪法》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不能不流于形式。比如说,人民法院受理某些类型的案件,一定要首先取得同级政府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这就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典型表现。法律虚无主义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还缺乏一种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法律至上”的观念,还缺乏一种“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精神。其结果,司法机关必然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必然要求我们摒弃法律虚无主义的司法观,实行司法法治主义。所谓司法法治主义,就是严格依法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一断于法”,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和方法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必须实现司法权的国家统一性。
政治工具主义是一种把司法当作实现一定政治目标的手段或工具的司法观。它有专政工具论和经济工具论两种表现形态。
专政工具论认为司法就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用来维护阶级统治和镇压敌对阶级或敌对分子的“刀把子”。在这种司法观的影响下,我们的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治民”心态和行为取向。比如说,长期以来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司法人员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司法程序的超职权化模式,刑、民诉讼程序的同构化,以及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等现象,都与司法的专政工具论有密切关系。
经济工具论认为司法应当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揽案,“送法下乡”,担当起企业、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这种司法观就其本质而言仍是司法工具主义的一种反映,它从根本上违背了司法权的自身性质,背离了客观存在的司法规律,因而也产生了一些副作用。比如说,地方保护主义就与这种司法观密切有关,地方政府以“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名,经常干预司法,也是受了这种司法观的影响。
无论是专政工具论还是经济工具论,它们都与我国目前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个大目标相违背,也与我国司法机制的现代化变迁存在矛盾,因而应当摒弃,而代之以人权保障的新型司法观。
程序工具主义的实际表现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观念在我国是根深蒂固的,它认为,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程序法仅仅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既然程序仅仅是一个工具或手段,那么,这个工具就成为可有可无、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任意之物了。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我们的诉讼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诉讼中违背程序法、规避程序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先定后审”这些现象,就是程序工具主义司法观的一种表现。
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显然不符合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法治现代化要求司法程序首先实现现代化,要求我们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承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将实体与程序并重。我们要弘扬司法优越、程序本位或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观念,以程序正义来阐释和论证实体正义。我们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规则,而应当把实现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法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法治不仅在于法律规则的建设,更重要的在于法律规则的实施,即司法的强化与进步。
二、司法独立的真正落实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体制保障
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
[1] [2]
篇2: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研究
[摘要]文章从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的现实表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等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和谐社会中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指出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及效
率提高关键在于法官,要求法官忠于实体公正,忠于程序公正,并树立司法效率意识,严格执行审限。[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官;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建设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也是古今中外许多政治家、思想家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而实现司法公正且有效率是达到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故而,有必要全面探究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所谓司法正义,即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简而言之,就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前者体现为程序公正,后者体现为实体公正。效率有三个层次的含义:效率第一个层次是指时间和速度。即在单位时间内实现最大化的要求;效率第二个层次是指成本,即体现效益意义。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以最简单的程序最大化实现某一目标,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收获;效率第三个层次是指效果,即一定的行为事件或措施等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综合效果。?q?所谓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的进程,缓和诉讼拖延。
现今中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要实现这一主题,法官是关键,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将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法官是法律的保管者,是活着的圣谕。”因此,法官判案是否公正、有效率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的现实表现
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篇3: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请注明出处!
篇4: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思考
一、司法公正与效率――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在新世纪开始之际,我国司法机关把公正和效率这两个目标作为工作的重点,可以说是认识到了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抓住了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我们曾经困惑,下一步司法改革该如何走。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
[1] [2]
篇5: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这一主题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和感受,以求教于各位学者和同仁。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界定
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但究竟什么是公正?人们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因此,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但是,作为评价某种行为的标准,公正仍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具有强烈的历史发展沿续性,尤其在诉讼中,司法公正被看作是实现诉讼目的、合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方面的含义。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承认或维护他人合理需求的一种美德。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但由于诉讼是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活动,这一追求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因此该判决仅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公正。为了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规定国家司法权全部运行过程的理性形态。正如MD贝斯勒索说:“法律程序的诸多内容无助于判决之准确,但有助于解决纠纷”。3 按照其实质内容的要求,程序公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求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意味着法官在诉讼中要处于中立的地位,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这里的平等意味着人格的平等、利益的均等和权利的对等,也就是西方法学家所说的诉讼双方“平等武装”。程序公正包含了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公正执行等内容,其与实体公正相比,具有可把握性和可操作性,并可避免人们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从而有可能导致更多冤案、错案出现的混乱局面。程序价值理论的核心问题在于它表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程序除了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和诉讼秩序等外在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缘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理论界曾经形成不同的观点,最初是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作为诉讼价值理论的主流学说占据着统治地位。这种观点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4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对司法和社会产生的直接影响和后果是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滋生和蔓延。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诉讼法学界对传统的程序价值观开始进行反思,探讨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提出了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程序比实体更为重要,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从程序着手,首先实现程序公正。5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即诉讼法工具作用价值,这是诉讼法的首要价值。诉讼法还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本身价值,即诉讼法自身所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价值”,6并由此进而提出“应当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点”。7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目前在我国有着广泛影响。最近,有学者又提出了相对程序优先主义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问题上,理想的答案是二者并重,但当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8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两者均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无孰轻孰重之分。程序公正由实体公正中独立出来,并以自己的可操作性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使得实体正义已失去了在诉讼活动中的绝对主导地位。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司法公正的体现在于诉讼过程而非诉讼结果”的原因所在。程序公正的力量和权威同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有效的保障作用。长期以来,社会对
[1] [2] [3]
篇6: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基础-兼论我国法院的体制改革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基础-兼论我国法院的体制改革
对于司法而言,公正与效率是它的最高价值和永恒的主题。而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的行为模式,公正与效率始终是以法治为基础,为法治所保障的。它是法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的一种必然结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公正与效率,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1]显然,离开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很难对公正与效率的内涵作出科学的阐释,也很难找出司法不公以及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和具体对策。因此,讨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必须从研究这个命题提出的法治背景开始,通过对公正与效率的法治内涵以及对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从法治层面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途径。
一、公正与效率命题提出的法治背景
公正与效率作为一个法治化的命题,它的提出与其所处时期的法治背景密切相关。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公正与效率的观念作为一种法治观念只有在法治发展的一定阶段才可能出现。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正与效率观念的提出也是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
建国以来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法治的发展虽有过一段短暂的辉煌,但很快出现了灾难性的反复。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法治的发展在理论上也还存在一个正本清源的问题,尚无暇顾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我们从1985年以前法院的文献资料和从1985年开始到1994年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基本找不到公正与效率的概念,这一时期的正式提法是“严肃执法”。实际上,在整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的十多年间,中国的法治发展还仅仅限于理论的探讨,实践中也没有出现促使法治发展变化的契机。因而这一时期司法机关的审判观念还只是停留在“严肃执法”上。显然,严肃执法的概念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含量,它至多只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2]199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严肃执法的前提下,第一次出现了“公正审判”的提法。[3]的报告中开始提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且在严肃执法的前提下第一次使用了“司法公正”的概念。[4]1994年到19的变化是值得注意的:在严肃执法的.前提下开始出现“公正”、“效率”的提法。这是因为在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中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契机:一个是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修正案和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宪法修正案和党的中央全会决定在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提出了系统的法制要求,[5]学术界也由此引发了“法制(法治)经济”的讨论。[6]公正与效率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脚步堂而皇之地迈上了中国司法的神圣殿堂;另一个重要的契机是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明确提出了在二十一世纪初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这就使得公正与效率这两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概念随着“法治国家”的提出而具有了法治的意义。
从199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提法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严肃执法”不再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第二,司法公正也不再仅仅是一种执法方式,而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公正意识和效率意识的概念同时出现,相提并论。这一变化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第一次将公正与效率提到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这个高度的正式法律性文件则是20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正与效率的概念1996年以后的变化是基于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的历史事件:首先是,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们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在党的十五大报告这个跨世纪的纲领性文件中,对依法治国的概念第一次作出了完整的科学的界定。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
[1] [2]
篇7:保持党的先进性 营造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坚实后方先教心得
保持党的先进性 营造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坚实后方(先教心得)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全党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全体党员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上来,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我国的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的可喜局面。特别是十五大以来的五年,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而这次教育活动以全体党员为对象,抓住了党建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通海法院“保先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作为一名党员,我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参与了第一阶段的学习,通过学习,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是站在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高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13年来的巨大成就和基本经验,部署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报告高屋建瓴、精辟深遂、鼓舞人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理论飞跃的第三个里程碑。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十六大报告总结出来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社会治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第一投资环境,只有把这种特殊的资源优势发挥出来,我们的经济才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二、十六大报告对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做出新的战略部署,提出新的奋斗目标,书写了党和国家建设的宏伟蓝图和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宣言。十六大报告内容丰富、内涵深刻,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前进的纲领性文件。报告通篇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一个主题,就是全面建设小康事业;体现了一种精神,就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三、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我们共产党员要心系人民,关心群众,真正做到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的疾苦急于一切,为群众多办实事、多办好事,扎扎实实地帮助群众克服困难。不断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这样,我们党就能获得强大的力量源泉和胜利的保证。
回顾中国共产党近一个世纪的奋斗历程,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三个代表”中所总结的:“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代表着先进的文化。使中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走向社会主义逐渐繁荣昌盛的今天,并向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跨进。一切事实说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她才能有感召力,有战斗力,才能克服和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全体党员去维护,那么,作为基层法院办公室的一名普通党员,怎样去做、如何来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呢?
我做为一名从事基层司法工作的普通党员,我认识并体会到,做为党员应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警觉,始终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党员,党员在工作面前怎样去想,怎样去说,怎样去做,要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义务,在本职工作中冲锋在前,吃苦在先,去教育和影响周围的群众,只有这样,工作才会出成效,党员的形象才能树的起。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时刻保持自身的纯洁,这样才能把握自己,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而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是一种崭新的社会道德,社会主义一代新人道德品质的培养,更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要求和道德理想,刻意塑造和转化才能具备。
我是办公室的一名普通党员,办公室是法院内部的综合管理机构,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和服务性特点。它发挥的是承上启下、上呈下达、左右联系、内外应对、综合处理、协调平衡以及后勤保障等职能作用,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综合服务的部门,形象地说是法院工作中的参谋部、后勤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要完成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除了一线审判干部的努力拼搏外,办公室的强力后勤保障亦至关重要。办公室工作的好坏以及办事效率的高低,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全局。因此,必须营造好这个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带来直接影响的后方基地。下面结合本院办公室的特点,就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积极做好后勤保障服务,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实践“三个代表”,强化服务意识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发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的伟大指针。正确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以及各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着眼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应当紧紧把握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和要求,通过审判活动,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还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就是要紧紧抓住”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不动摇,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一中心环节,为审判服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办公室之中,其重点就是必须强化服务意识,确立大局观念。要不厌其烦、不厌其难,通过积极参与政务、科学管理事务以及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确保法院审判任务能够顺利完成,确保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实现。
??二、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要做好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关键在于科学管理。只有实行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故此,应当着重于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办公室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大家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业务学习,提倡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同时通过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想问题、做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尺度。??
第二、强化服务意识,确立大局观念,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在工作中要正确定位,为审判工作服务这一意识应当永记脑海,必须强化服务意识,要把为审判工作服务真正落实到思想上、工作上、行动上,确保审判一线任务的完成。
??第三、积极参与政务,当好院领导的参谋和助手。通过起草重要文稿、报送信息简报、开展专项调研、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掌握情况、分析形势、正确决策服务。办公室的人员必须能谋、多谋、善谋,抓好问题,出好主意,当好参谋。
??第四、加强检查督促工作,使各项措施及时落到实处。这主要是对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示以及交办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反馈情况,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就是要站在全局高度,协调好对上、对下、对各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各类事务性工作,解决好各种具体问题,确保领导能够集中精力抓大事,法官能够全副身心搞审判。
??第六、全面管理事务,为全院各部门做好通盘综合性服务工作。通过做好文秘、调研、财务、装备、会务、技术以及档案管理、法庭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为审判提供科学的、现代化的服务。同时要善于拾遗补缺,坚持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的原则,并对一时职责不明、无人负责的事项,及时负起责任。工作重点放在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及检查督促上。
??第七、实行层级管理制度。根据本院办公室的业务性质及工作特点,内部相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办公室内部亦推行”首问必答、首信必复、首事必理“的”三首“制度。以期对内要让全院广大干警、群众满意,对外要令县两委办、市法院办公室等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公安分局、检察院等其它相关业务部门满意。
??第八、明确、落实各人的具体职责,实行”一人多责,一责多人“的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办公室的工作可以说事无大小,纷繁复杂。而办公室正式干警少,有一部分是临时工,面对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必须充分调动所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心同德,团结协作,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才能最大限度释放出集体的智慧和能量。为保证各项工作的及时、顺利完成,提高办事效率,只有明确、落实各人的具体职责,才能避免”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现象的发生。同时,鉴于人少事多,有必要实行”一人多责,一责多人“的管理制度,就是每一个人都要负起多项责任,而每一项工作又必须安排多人按既定顺序递补负起责任,这样才能确保各项任务的及时、顺利完成。
??第九、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我院档案在2003年已一步到位达标并升为省C1级,五年后将要进行复审。因此现在就要更进一步规范管理,为将来的复审打下良好的基础。如进一步规范档案卷宗皮的填写,试行对卷宗外壳及正、副卷卷宗皮均统一以电脑打印,统一规范字体大小。对于档案装订、档案验收等制定相关细则,着手开发、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管理、查阅等等。
??三、知难而进,开拓创新
??由于办公室工作所涉及的知识面较广,需要处理的问题也非常繁杂,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定的难题。例如,涉及到技术方面的法庭音响、会议室音响的调试,法庭的监控、录像,利用多媒体展示证据,宣判会音响的调试等等。由于办公室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要完成这些任务就必须要未雨绸缪,事先做好培训工作。此外,在实际中可能还会遇到不少的困难或者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新类型问题。只要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内部所实行分层级管理制度”及推行“一人多责,一责多人”的管理制度下,通过同志们的团结协作,相信任何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我想,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如何才能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的十六大已经精辟的论述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本要求,就是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淡泊名利,以身作则,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进入思想、进入工作,成为行动的指南,使之作为自己坚定的政治信仰,这样就能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 单位司法工作总结2025-07-06
- 现代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新内涵研究的论文2024-10-01
- 论检察独立的外部保障机制2024-08-21
- 司法所长竞聘书2025-06-09
- 司法所长现实表现材料2025-07-25
-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总结2025-09-09
- 用对话教学方案提高地理教学效率策略研究2025-01-29
- 广播电视户户通保障机制论述论文2024-02-26
-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的建构论文2023-02-20
- 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论文202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