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路径研究论文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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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短腿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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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路径研究论文,本文共13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本文原稿由网友“短腿柯基”提供。

篇1: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路径研究论文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路径研究论文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路径研究论文认为应从现有问题出发,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革执法体系、引导舆论监督等措施,来逐步探索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效途径。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路径研究论文【1】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完善的综合执法方式对深入推进城市化进程显得格外重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多样化和灵活化,逐步改变了过去城市管理秩序混乱的局面。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等不良执法形态的存在,给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社会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科学有效的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就成为全面加快城市化进程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体系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管理活动的一次自我大胆改革。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在运行中不断发展完善,实现了行政执法领域的自我创新。

但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如:部门间分工不科学、不细致、职权重叠;执法不严、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出现,严重的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落实。

此外,城市化不断积累的“城市病”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随着人们眼界的不断拓展和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其对政府的城市行政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加快政府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城市管理水平。

本文旨在指出我国现阶段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探索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述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又称为相对的集中行政处罚权执行,是将原来由数个行政机关管理领域的,分散的行政处罚权统一集中起来,交由现行的某个行政机关统一集中来行使的行政执法方式。

最早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其在第16条规定,国务院及经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对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明确规定将分散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即将行政处罚权化零为整,来实现行政权的聚集。

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创新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对行政处罚权的重大变革,是我国行政执法方面的突破性的尝试,是结合我国国情、从制度和源头出发对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

二是执法综合性强。

城市管理执法不仅涉及范围大、领域广。

城管执法既不像多家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又不同于专门执法主体主要是各行政机关依法对确定的特定事项进行执法。

三是集中方式下的特定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对行政处罚权的相对的、适度的集中,而不是对所有行政处罚权的绝对集中。

四是具有持久性强。

城管执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与权责固定,执法行为活动是永久固定的,并不是为追求短期效力、采取搞突击的这种应对措施。

只要充分认识城管执法的长期性特点,就能有利于推进城管执法改革,促进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最初的试点到在全国实际推广这几十年成效是显而易见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扰民、执法等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改善,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精兵简政。

减少了执法机构,省去大部分执法人员,节约了执法资源。

同时,由于城管执法局是统一指挥,统一领导的,化零为整,执法力量集中在一起拧成一股绳,执法效率大为提高。

第二,提高执法效率。

资源拧成一股绳,打出强有力的拳头,行政执法效率显著提高,与群众的矛盾与摩擦能有效地避免,执法现象也在不断减少,改善了执法人员在民众心中的影响,不仅提高执法人员的个人形象,而且树立了良好的国家政府机关执法形象。

第三,积累丰富的执法经验。

多年的城管行政执法活动,积累丰富的实践执法经验,为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和参考,从而和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遥相呼应。

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在看到它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它带来的不利影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且受制于综合执法实际执行中一些因素的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 执法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借鉴《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相关内容,而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件由于其抽象性与理论性太强,法律效力不足导致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导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真正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散的情形,直接影响最终执法的效果。

(二)责权配套不清晰,责任追究不及时

有权力就应制定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人员评价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保障。

但目前我国的城管执法效果考核责任制度,尚未真正的建立,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各城管执法局之间、各执法人员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扯皮,不承认自己的违法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正当运行。

(三)对城管执法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我国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来约束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如《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与权力制约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但是具体针对城管执法机关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尚未落实。

若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监督机制的制约,必然导致执法变异和违法执法的现象频频发生。

(四)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水平取决于执法者,对于城管执法这一特殊的执法领域,它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较强的社会执法经验。

虽然政府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但是社会上的执法时时发生。

综合分析,主要表现为:第一,执法人员自身法治观念不强,对自身的职责认识模糊,没有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工作中把“为民执法”变成“对民执法”,公私不分,导致徇私枉法,甚至严重的渎职行为。

第二,部分执法人员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不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执法中不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三,由于缺乏保障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人员录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健全,使得各级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层次不一。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

综上分析,我国要最终形成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就需要不断健全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积极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营造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透明执法的法治环境。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执法机关,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所以,立法机关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及时起草和颁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城管执法机关的性质、设立、运行、权责、执法程序等进行全方位的界定。

国务院及其部门、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应遵循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制定适合自己区域发展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的文件。

因此,立法机关以及相关的部门应在分析当前存在问题,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职业素养

各级城管局应定期在本单位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积极宣讲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职业道德感。

在执法工作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民服务为出发点,时时刻刻都要以人民利益为衡量工作的标尺;在履行公务时,充分发挥个人道德情感,考虑普通市民的民生困难,坚决排斥任何一切以非道德为基础建立的政绩感,让执法工作健康的运作。

此外,还应当完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使之能够积极吸收本单位的教育资源和执法业务知识,做为人民服务的合格执法人员。

(三)执法手段多样化

城管执法中,应坚持柔性执法,反对硬性的执法。

柔性执法指要学会改变以往我国行政机关的命令,生硬、强制的执法模式,执法过程中坚决摒弃执法,执法人员应时刻铭记保障人权的理念,时刻合理行政,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等权利。

正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机关缺乏柔性执法的意识,在全国各地屡屡曝光执法的丑闻,使行政执法丑态化,而柔性化执法(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是城市管理转变的必然趋势。

柔性管理执法方式是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具体表现,使得“官”与“民”之间的传统对立关系逐渐向平等方向发展。

(四)完善权力监督的机制

英国思想家阿克顿曾言:“权力导致腐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朽。”所以,对于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监察制度才能够保证综合执法权的依法行使。

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违法执法、执法等问题,保证执法的正常开展。

在我国,应形成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完整监督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有权威性质的机关。

所以在我国应当以人大为主要监督形式,其他监督相辅助。

篇2:数字化城市管理完善路径研讨论文

数字化城市管理完善路径研讨论文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能增强本地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增强本地产品的竞争力,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实践的发展肯定会为优化组合市场要素创造条件。再次,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目标。众所周知,城市化的高质量、大规模对解决三农问题有积极意义,但是城市本身已经问题重重,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如何才能完成城市化的国家任务,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大势所趋。最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助于实现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与生活水平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是人民生产与生活的密集地区,科学的城市管理有利于协调生产和生活之间的关系,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稳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我国数字化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

1、系统的前期投入及运行的成本过高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立,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系统的研发、设备的购置、人员的培训以及运行后的维护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例如上海市的长宁区、北京市的朝阳区、杭州市等等城区的经费投入都在几千万元以上,对于这些发达地区的大城市来讲,资金的压力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来讲这种大额度的经费投入对地方财政造成了很大负担。所以这种高成本的投入和维护,制约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发展。

2、系统的实用性有待提高

目前,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实际运用情况来看,国内很多城市仅仅把系统运用于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监察和市容市貌等领域,难以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功效,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关键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提高捕获信息的能力,这些信息使相关的市政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例如交通、绿化、市政、民政、治安、人口等等都应该最大限度的加入系统功能。只有设计适当的标准和管理流程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才可以运用于所有领域。

3、人员配置不合理,问题处置不及时

对于信息的收集,很多城市化管理采用的是市民热线和设置城市管理员等方式,如果人员配置不合理加上工作量大、工作范围广就会造成死角和盲区,另外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的话更会出现互相推诿、处置拖沓、反馈不及时等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的市场化,根据不同城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制定管理方案,配备专业的、充足的、管理人员,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统一指挥,由专业的信息采集单位统一采集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全面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高效运转。

4、先进的数字化设备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我国很多城市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立时都投入了大量资金购买了类似室外大型液晶屏幕等等的先进数字化设备,但是这些设备大部分时间都是闲置的,只有在文明创建或者领导视察的时候才会象征性的启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致力于提高实际的管理效果,要摆脱面子工程等思维定势。

5、信息的透明度不够,绩效评价不够公开

对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形成的绩效评价,目前很多城市的做法是以简报或政府文件的形式报送相关的职能部门和领导审阅,只供内部交流不对外公开。信息的透明度不够,就无法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得不到群众的信息反馈政府部门就缺乏动力,也阻碍了城市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对策

我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到今天,在硬件设施上的差距在逐步缩小,每个城市的管理模式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但是,综合管理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必须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理顺关系、创新模式,才能使数字化城市管理更加完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的水平才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1、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及融资机制

我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投入,单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长期的发展是难以维系的,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采取政府引导为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期的资金需求。具体来说可以让各类社会资本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前期建设和后期运行维护,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开拓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形成政府主导、多方资金参与、规模化经营模式、竞争有序的局面。

2、完善信息平台的服务功能与服务模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终极目标与核心理念就是服务。首先,信息采集需要加强,城区内的基础数据普查要进一步的细化,及时对管理的盲点区域进行补漏,逐步实现管理系统的全覆盖。其次,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要定期向市民展示城市管理的基本信息和城市建设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市民对城市管理的意见和诉求要及时反馈,政府部门才能以此为依据进行决策。再次,管理人员及事件的信息要及时备案,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同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争取把管理人员及事件的查询时间尽可能缩短,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效率。

3、通过构建公共的数据中心推进信息资源的共享

公共数据中心可以对城市的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一方面市民可以非常便捷得申请服务和查询信息,另一方面能有效的`推动各系统部门的工作协同,为数字化城市的规划与管理维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公共数据中心就是把重复的数据进行重新筛选,把大量分散的数据进行整合,把政府业务与知识管理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投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城市的管理水平。

4、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与先进的考核标准

首先,评价机制与标准要尽可能全面。实施细则与工作标准要覆盖到所有的工作中,让每个管理人员都有可遵循的工作准则和查询的依据。其次,对重点难点要全力突破。要善于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和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尽快给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最后,措施要落实到位。完善城市管理的考核办法与奖惩机制,实施数字化的考评系统,分类型、分区域、分等级进行考评,结合数字化管理考核机制和城市长效管理制度,使考核标准更公平合理,评价机制更科学。只有这样,数字化城市管理优势才能得以体现,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5、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政策法规

数字化的城市管理也需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据,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首先,要从成功的案例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对于政策法规,要严格执行现有的相关规定,并且要不断完善填补空白。其次,完善并深化“两级政府、重心向下、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以网格的形式划分城市区域,专人专管、严格考核。最后,以制度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制度,保证城市管理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虽然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各种问题,但是只要我们继续深入的进行理论研究并且尝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必将逐步完善直至成熟稳定。纵观我国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取得的初步成效:研究出了相应技术成果,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技术规范,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降低了城市管理的成本,提升了城市管理的效能,这对规范城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民主化水平都有着积极意义。数字化城市管理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向其他城市或者城区横向拓展,向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纵向延伸。

数字时代赋予了城市管理的发展机遇,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在城市管理上的创新,如何更好的管理城市、服务市民、服务社会是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完善必须要面对的课题。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应用使中国得以与发达国家在电子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领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共同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充分结合了数字技术与先进管理理念,在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创新领域与发达国家并驾齐驱,随着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水平将跻身于世界的前列。

篇3:我国城市管理理论分析论文

我国城市管理理论分析论文

我国城市管理理论分析论文以中国全文期刊网中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分析。

我国城市管理理论分析论文【1】

[提要] 城市管理与社会管理、公共管理是行政管理学的三大基本内容。

在这三个概念中,公共管理所涵盖的内容最为丰富,而相对于社会管理,城市管理范围虽小,但内涵更加丰富。

我国国内的城市管理理论起步较晚,且较国外理论相对滞后。

关键词:城市管理;理论;综述

我国城市管理理论研究涉及的内容较为全面丰富,研究领域涉及城市管理的主体、客体、管理手段体系以及城市管理理论的变革等内容,并且与社会现实联系紧密。

但是在研究的深度上有一定的局限性,研究方法较单一,诸多论文在研究过程中均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分析应用较少。

鉴于城市管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密切联系,通过对相关样本的分析研究,本文进一步明确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城市管理理论的重要意义,同时指出定量研究对于城市管理理论的改进所具有的现实应用意义,并做出较为系统的分析和综述。

一、城市管理主体理论

(一)政府主体。

城市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其最基本的主体无疑是政府部门。

因此,诸多学者在研究城市管理理论过程中选择政府主体作为研究对象,如论文《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城市管理》。

该文总结了北京城市建设进程中取得的成绩及,并指出以后努力方向,但是此类文章属于总结性文章,学术意义不大。

又如王霞、蔡晓辉、李茜的《政府在城市管理中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探析》本文针对类似“9・11”、非典等一系列紧急事故,灾害处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强调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应建立宣传、法律、预警、反应四种机制。

对于各级政府在紧急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采取的措施给予了较为明确的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政府无疑是城市管理的最直接的主体,起到基础(日常管理)和核心(突发事件)作用。

日常政府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但是通过对文献的总结发现,以城市管理为主题,研究政府主体的文章仍然不够丰富。

(二)参与城市管理主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公民社会的不断完善,许多学者开始另辟蹊径从参与城市管理的多元主体入手,研究诸如社区、NGO、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对于城市管理的重要意义。

其中参与城市管理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区和志愿者参与两方面,对其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所起到的辅助作用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此外还有文章针对社区文化建设、民间组织等进行了探讨。

城市管理多元参与主体的研究对于城市管理主体理论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对于城市管理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管理客体理论

通过对研究样本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对城市管理客体理论进行研究的论文中,有12篇以具体城市为例,对如何开展城市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解析;涉及城市社会管理(主要内容为城市人口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各有1篇,涉及城市环境管理的和城市经济管理的各有3篇;此外,还有1篇涉及城市管理过程中公共权力及公平的内容。

但是,有关城市基础设施、住房及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不多。

(一)在涉及城市管理客体理论研究的论文中,许多学者主要从城市管理具体管什么着手,对现代城市政府的管理职能进行具体研究。

一方面包括专门管理职能,如城市交通管理、城市环境管理;另一方面主要讨论了政府的一般管理职能,即城市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组织都具有的职能,主要包括城市经济的调控和城市社会管理。

这些文章对于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有一定的指导借鉴意义,但是在研究过程中忽略了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社会保障的研究。

有关城市社会保障的研究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值得每一位学者的注意。

(二)以具体城市为例进行城市管理理论研究。

此类文章有以具体城市为研究对象的,如上海市;有以区域为研究对象的,如特区城市;还有文章从具体城市的具体区域进行研究。

以上文章多从较为宏观的角度对具体城市的城市管理提出一定的对策建议,但是仍然都是定性分析为主,缺乏定量研究的内容。

城市管理客体理论的研究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仍然具有巨大的潜力,尤其是城市社会保障理论的研究仍有待增加。

此外,在研究过程中定量研究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手段。

三、城市管理手段体系理论

城市管理手段体系涉及的是现代城市怎么管的问题,主要包含了城市法制建设和城市规划两个大的方面。

(一)城市法制建设。

城市管理理论中所讨论的城市法制建设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城市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一系列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另一方面指如何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恰当的运用这一系列法律体系,保持良好有序的社会状态。

笔者认为,城市法制建设若与公共管理理论中的服务政府理论,或者与系统理论结合,将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二)城市管理手段体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城市的全局规划。

此类文章主要从宏观上对于城市管理提出原则性的指导。

此类文章主要是针对我国经济飞速过程中,城市管理难以同步发展的弊端提出宏观性的指导,有利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结论

通过对以上文献进行总结,笔者认为我国的城市管理理论在研究过程中存在以下的不足:

(一)当代城市管理研究缺乏系统性、宏观性。

从选取的文献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出,众多学者在研究城市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宏观性的理论结构框架,学者们往往针对城市管理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缺乏系统性与宏观性,理论研究多而实证研究少,并且城市管理的某些方面如城市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还没有引起学者足够的重视。

(二)当代城市管理研究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不够。

在城市管理理论的变革研究中,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对于城市管理理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且自觉的将两者相结合,促进了城市管理理论的新发展,但是这种结合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当代城市管理研究定性研究多,定量分析少。

这一不足可以说是城市管理理论乃至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最大弱点,虽然在城市管理变革的数字化信息化过程中定量分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仅仅局限于将定量分析作为一种辅助研究手段。

总之,现代城市管理理论的繁荣促进了城市管理科学向更深更高层次的发展。

但我们应该看到城市管理理论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当代城市管理,尤其是我国的城市管理,理论研究有余而实证研究不足,相信未来城市管理的研究必将呈现进一步综合化、系统化的发展趋势,并且会与其他学科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更加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主要参考文献:

[1]景星蓉,张健生.生态城市及城市生态系统理论[J].城市问题,.6.

[2]隋鹏飞,国晓丽.经营城市与城市营销研究[J].现代城市研究,2004.9.

[3]徐惠蓉.国内经营城市观点概述[J].现代城市研究,2004.7.

[4]于涛方.顾朝林论城市竞争与竞争力的基本理论[J].城市规划汇刊,2004.6.

[5]马彦林,刘建平.现代城市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8.

我国城市建设管理的发展趋势【2】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推进,中国社会结构急剧变革,单位制解体,老龄化社会到来,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人民的生活需求使城市社区建设日益迫切。

理论与实际工作者都对社区建设予以了诸多的关注。

一、我国城市社区的定位

那么我们所说的“社区”在我国城市中到底是指什么?有人认为“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大致就是社区的地域空间,为了淡化其行政区划的色彩而突出社区特征,许多学者称之为街区”[1];有人认为就是以街道和居委会为单元的基层社区[2];还有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社区已成为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这些基层管理机构的代名词[3]。

还有人指出“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城市社区指涉的是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4];而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曾撰文指出“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和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的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的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城市社区的主导形式,形成社区地域”[5]。

可见目前对城市社区的在我国的具体所指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大多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就是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只有少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应该指居委会所辖区域。

在我们思考社区的定位时,我们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提出社区的概念,为什么要倡导社区建设,显然社区概念在我国的提出是有明确的背景和用意的,那就是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由计划转向市场,计划经济破产,政府不再拥有支配所有社会资源的能力了,但政府承担的职能仍然是全能式的,在此状况下,政府不堪重负,社区概念的提出与社区建设的倡导就是政府想将自己担负的过多的职能还给社会,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

明白了这样的背景与用意,我们再来定位社区就明晰多了。

我认为在我国开展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城市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而非定位于“街区”。

城市社区的具体定位问题不仅涉及社区的性质问题,更牵涉到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的主体问题,从而影响甚至决定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乃至最终的成败。

“社区”这一概念几经转译,至1955年就达94中之多[6],人们难以对其达成一致意见,但其核心所指还是明白无误的大家基本公认的:具有高度认同感的相互依存的自发性的地域共同体。

其主要特征有:民间性、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等。

居委会所辖区域刚好在理论上符合社区的性质:居委会在理论上是居民普遍参与的自治组织,非官方组织,居民由于日常生活聚居的原因,对所生活的居民区有某种自发的认同感,居民间也有一种相互的情感依赖。

将城市社区定位为居委会所辖区域就使居委会成为理所当然的社区建设主体,而居委会本来就是法定的自治组织,刚好契合。

而如果将城市社区定位于“街区”,则街道办事处必然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直接的最主要的主体,但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它是代表政府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监管与制控职能的(当然也还有服务职能),以它为主要主体的城市社区建设能否实现社区建设的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民间性等目标和特征实在不容乐观。

有人认为将城市社区定位于街区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加速社区建设。

行政推动历来为我们崇拜,行政推动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社区建设刚起步时更是如此,但这种建设社区的方式极有可能会建设出“行政社区”即行政推动主导的模式因带有传统操作方式的色彩而极可能在实际工作中把社区重新变成一个行政化了的“大单位”从而影响政府的职能转换,使政府负担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重新增加。

而我们的城市社区建设本意就是要推动社会自治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建设“行政社区”的思路与社区建设的逻辑背向而驰。

也就是说以行政推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主导模式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社区建设启动后行政力量如何退出,它退出后又用什么力量再来推动城市社区的建设继续进行,又用什么力量推动行政力量在城市社区自治领域的退出?而这样的退出又必将是一个漫长的历程,同时这种退出过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建设过程,因此前此阶段的行政推动并未能真正开启实质意义上社区建设之路。

因此将社区定位于街区,即使社区建设能够进行,但其在过程中又不得不解决如何走出“行政社区”的困境,这就与政府提出社区建设的本意相悖。

而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或者是适当调整后的居委会)所辖的区域相对而言就不会遇到此类困境。

二、社区组织的复位

解决了城市社区的定位后还必须解决社区组织的复位问题。

这里所说的社区组织主要是指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社区自治组织也就是非盈利成员组织,其区别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盈利公益组织[7]。

所谓复位也就是让其回复其原来的位置,扮演其本来应该扮演的角色。

目前应该着力加以解决的就是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

居委会这一社区的主导自治机构变成了基层政府的腿,在实际上成了政府的一部分,甚至全然丧失了自治的特征。

(在调查中大部分居委会成员认为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在实际上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居委会日常工作中的70%左右来自街道办事处)当然居委会的行政化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和当前体制下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承认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决不能推演出容忍之、纵容之甚或发展之的结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基层社会永远只会处于国家的强行政控制之中,何谈社区建设。

社区建设的本意就是要使基层社会摆脱国家的强控制走向自治之路。

居委会的行政化首先表现于居委会组成人员的行政化。

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待遇都由街道办事处控制或决定。

虽然目前有些居委会实行了直选的试点,但选举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反复做工作及各种组织保障措施,选中的也皆是原来的居委会成员也就是在选举前反复给居民做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审定认可的候选人。

居委会成员的身份是“民选街聘”还有相当比例的人员属全民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干部。

既然居委会成员都是政府的雇员当然都有了干部的身份和替政府做事的义务了。

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依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各项事业的经费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街道办事处筹集得来。

居委会的固定办公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统一拨付,但在具体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居委会用任何一笔经费都必须向街道办事处写报告申请报销。

居委会开展公益事业或公共服务的费用也经常向街道办事处求救,或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由居委会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捐助,甚或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向本居委会辖区内有关单位或居民摊派集资。

街道办事处还通过频繁的评比、检查来控制影响居委会的工作。

篇4:我国企业名牌战略的路径选择研究论文

我国企业名牌战略的路径选择研究论文

在当前国际市场信息交流频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企业产品由质量、技术服务、价格等要素的竞争,逐步转向品牌优势的竞争。以名牌的效应和经济实力作为后盾来分割未来的世界资源、扩张全球市场,已成为国际市场经济的主流。因此,品牌是企业赢得市场的关键,占领了市场就获得绝对的竞争力。

一、品牌的定义及内涵形成

品牌指某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和设计或者是它们的相互组合运用,其作用就是让消费者区分其它企业、商品和服务,在客户中建立一种潜在关系。内涵相当于一种“个性”,每个品牌都应含有特定的内涵,或者公司企业主动给其品牌注入,或者通过产品的外包装、说明、宣传,让消费者使用产生一种感觉和想法。传达品牌内涵既是企业传达给消费者的一种理念,品牌内涵成功与否取决于在消费者心中能否产生预期的效应,例如可口可乐让人感觉的就是“充满活力”,而百事可乐,让人感觉的是一种“时尚、年轻”,海尔传达的是“品质第一”等。

品牌的核心价值从非感性层面角度是以产品为基础,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实际的利益,通过金钱、时间等购买成本来交换。

在感性层面指该品牌可以发出奇妙信号来影响消费者思想和购买行为,使消费者产生高度的忠诚。一个优秀的品牌拥有大量高忠诚度的顾客,例如奔驰、宝马、微软等著名品牌。

二、名牌和名牌效应

所谓名牌,一般而言,就是拥有优质的产品为后盾基础,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国内乃至国际驰名的品牌。名牌包涵产品自身极高的质量和附加于产品其他功能,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消费者对其享有很高声誉,在较大范围内知名度极高的商标习惯称谓。从产品角度分析,是“三度一性”(既是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不可替代性)的综合,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从企业的角度,名牌是反映企业内部的文化、营销策划乃至各种管理水平,在社会上代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从国家的角度,名牌代表了国家的综合实力以及发展程度。

1、合拢聚集效应

主要指该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带动企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当发展到一定的实力饱和度时,企业就会将目标转移进入其他市场,凭借大规模经济优势和原名牌效应,运用财大势粗的模式来吞并其他固有品牌,形成产品垄断,扩充企业的规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例如“双汇”企业被美国的高盛投资银行收购一样,金融行业扩市场占领食品行业,采用的就是合拢聚集效应。

2、连带效应

这是一种良性的连带效应,因为品牌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满意和忠诚度,进而将这种满意度连带在企业的形象上,对企业也形成了好感和亲和力。当企业研发新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这些消费者会把对企业的好感连带与新产品上,积极拥护购买新产品,大大的带动产品销售,和迅速推广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了宣传费用。

针对这种效应,适合企业去发展产品多元化和延伸,利用名牌优势效应扩展到新产品市场。

3、磁石效应

这种效应是名牌产品和企业在顾客心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消费者十分信赖产品的品质和优质服务,当购买企业产品时,十分享受这种服务,强烈的吸引消费者的心,这样消费者就会重复的购买。带动产品的销量,由实在消费者吸引潜在的消费者,使企业可以源源不断的获得更多的忠诚顾客。作为企业应该维护原有品牌的形象,同时要不断的加大宣传让更多的顾客知晓,增强品牌的竞争地位。这种效应就如购买海尔的产品,享受人性化的贴心服务,带动了顾客的口头传播,促进销售。

4、时尚效应

由于名牌本身拥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消费者争相购买企业的新产品,认为这是新潮时尚的产品,同时将这种购物体验劝告给别的消费者,吸引他们的购买,因为时尚新潮的从众心理,这些消费者也随之购买,在短时间内形成了一种时尚。企业完全可以运用短时间的时尚热潮,增加各种的促销营销手段牵引老顾客,开发新顾客,增强他们的时尚观念,借此提高市场占有率。就类似肯德基和麦当劳的洋快餐消费,每次的新品上市都会带动一种饮食时尚,都能吸引顾客购买。

三、名牌战略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1、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体现可持续发展

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通过名牌战略改善技术缓慢,劳动力生产率低,品质低下,品种单一化,成本不断上升等多种不利局面,带动企业的发展。名牌战略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立足于现代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将政府职能、企业、市场体系结合起来,同步实施,充分确立企业在市场的长远发展前景和整体竞争优势,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利于促进企业文化构建。

首先,品牌是对企业文化的一种代表,是企业文化的一种浓缩。名牌战略参与企业的各类管理活动,与企业的管理决策紧密相关。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其次,名牌是企业文化的内涵和形式上的结合统一,是文化和生产方式的有机结合,创造名牌也就是发展文化,因此实施名牌战略,实际上也是构建企业内部文化。再次,名牌是市场经营与企业内部管理决策的统一,包括对企业形象的管理、售后服务管理、营销策划管理,保证了构建企业文化的明确性;最后,品牌文化建立于民族文化根基之上,促进我国企业的文化构建,吸取传统名族文化的精髓和深厚的底蕴,指导企业文化的建设。

3、利于企业制度确立

当代品牌的具备多重形态,品牌把企业的直接或潜在利益关系的元素紧密结合起来,向企业提供完善、充足的经济信息。

品牌作为企业与社会的沟通媒介。品牌的业绩和经济效益可以直观、准确、全面、深入地反映企业法人和高层管理者的素质和全面的管理能力。实施名牌战略,促进现代企业的激励—约束制度的拥有完善的管理和经营运作基础。另一方面,企业文化的塑造是名牌战略实施的产物,这有利于增强企业法人和高层管理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激发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一种高效的监督、约束、培养的企业机制,用品牌理念管理和培训企业员工,确立科学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和文化机制。

四、目前中国企业名牌的发展状况探讨

我国品牌阶段发展经历了品牌经济复苏阶段、品牌经济初级发展阶段、品牌经济上升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目前,名牌战略经济成为各级政府重点关注工作,品牌经济快速提升,掀起努力创建知名品牌热潮浪潮。随着我国相关名牌战略政策出台,我国品牌在国际市场上暂露头角,品牌经济不断上升。很多的企业将品牌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针目标,大批企业通过科技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以及企业品牌形象,名牌企业的示范作用和社会责任逐渐增强。大批名牌企业从制造业和服务业中涌现,例如家电行业的“海尔”、“康佳”、“长虹”、“TCL”、“海信”、“美的”、“联想”。服装行业的“杉杉”、“雅戈尔”、“红豆”、“报喜鸟”、“波司登”、“李宁”,还有白酒行业的几大巨头:“茅台”、“五粮液”、“青啤”、“燕京”等。在服务行业品牌中金融、旅游、交通等领域也产生大批知名品牌,如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国旅、中青旅、中远、国航等。

在品牌战略实现大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企业品牌战略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企业缺乏名牌的整体规划,影响了品牌发展竞争力;品牌盲目化延伸使市场资源分散,丧失原品牌市场竞争力,危及企业的生存;对于品牌的塑造简单依赖广告媒体的轰炸,缺乏持续的传播推广;品牌缺乏个性、内涵不鲜明等等。

五、企业实施名牌的路径及对策

针对上述的我国企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反思,加强名牌战略的研究和探讨,完善品牌战略的实施方案,塑造良好的企业名牌形象。

(一)确立并强化名牌意识

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在企业高层管理者方面,首先要强化名牌的价值意识,才能领导企业员工去树立名牌意识。把名牌作为公司的最终目标,建立名牌文化价值体系。在员工方面而言,名牌的具体实施工作还是需要企业全体员工来落实,那么就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有关名牌战略的培训教育,使之明确名牌塑造的过程,以及实施名牌战略对公司的深远意义,让员工认知如何从自身完善,在产品生产、服务质量严格要求自己,以便确保名牌实施的顺利。

(二)综合完善名牌机制

企业的名牌机制对实施名牌战略必不可缺,如何建立并完善名牌机制值得探讨。

要求企业首先要做好产品的市场定位分析,因为名牌的价值体现在准确的定位和个性。独特个性和价值诉求点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并形成亲和力。所以企业要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收集顾客需求信息,分析市场状况,竞争对手信息,结合自身的优势,进行产品定位,设计出与同类产品有明显差异,却能体现企业特色的商品。其次确立媒体宣传方案,因为信息时代,媒体是消费者和企业的媒介,它可以将企业的一切信息,迅速及时的反馈给消费者,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在媒体宣传品牌过程中,大大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实现企业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的转移,实现品牌的无形价值。

(三)确保产品质量与创新

高质量是名牌战略的首要标准,世界名牌产品都依靠高优品质作为技术核心,融合最新的科学研发技术,确保质量的遥遥领先领先。例如奔驰、宝马、法拉利、苹果等著名强盛企业,他们的质量和科技含量都是占据同行品牌之首,可见质量的优质和不断完善品质的战略意义。所以我国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生产产品,才能接受国际上更为严格苛刻的质检,创造出世界名牌。另一方面,创新是名牌的生命力,创新与名牌成长紧密相连,没有创新,名牌就会褪色。因为每个名牌,都拥有一群庞大的忠诚消费者,如何满足消费者随时代变更产生的多样化需求呢,唯由不断创新。

(四)升级服务标准

优质服务也是名牌战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影响和维护名牌的作用。优质的名牌服务被提升到名牌成败的把关口,因为在创造名牌之后的工作就是一直的把名牌给维护好,做好名牌维护战略的具体措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服务同时,做好服务的人性化,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思考顾客的服务需求。因为品牌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名牌的评价和信任,要实施名牌战略必须与品牌优质服务相配套,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占领销售市场。

(五)巩固兼保护名牌

名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无可估量的商业价值,每个名牌都具由在国际市场上的资产价值。巩固和维护名牌是名牌战略的重要成分,海尔的品牌价值高达701. 35亿元,紧接着是四川长虹682.58亿元,联想的品牌价值为608.25亿元,可见保护名牌的价值性。因此名牌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自身落实好品牌商标的保护工作,维护商标价值。

综合以上分析,名牌战略是企业营销发展的必然社会产物,名牌战略关联到企业长期经济效益和在市场上的成败兴衰。

我国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就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的名牌战略,它需要对名牌形成充分认识,做好名牌实施的准备工作,重视名牌战略工作的意义,才能引导我国名牌居于世界前列。

篇5:完善我国国债市场论文

十多年来的中国国债的市场化改革对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债二级市场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国债一级市场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机制、国债回购利率的市场化、国债期货交易的试验等改革举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革的进程。近年来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市场利率,以及各种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为最后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准备了基础条件。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央银行亟需确定一个市场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

所谓市场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所有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重要依据,是人们公认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利率。目前,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实际上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但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

首先,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国债利率具备这一特点。国债有“准货币”之称,变现力极强,它的价格形成与波动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的变化,因而可以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诚然,国债利率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到期风险的影响,但由于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是一个固定额,在通货膨胀率与利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条件下,国债利率就自然成了基准利率的代表。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基准利率就是国债利率,国债利率处于整个利率体系的中心环节,它的变动决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动。

其次,作为基准利率,必须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国债利率也具备这一优点。在债券期限结构理论中,预期理论与市场分割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预期理论在债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是期限的长短,即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

篇6: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论文

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论文

摘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英国爆发的疯牛病、香港禽流感、东南亚猪脑炎、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欧洲爆发口蹄疫、以及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依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20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6074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1621件,比增长24.1%。[1]主要问题表现在: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3)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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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论文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各国在针对经济危机而推出的救援计划中都不约而同地把绿色投资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实体经济的突破口,希望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1]。1 月16 日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主题是“ 推动可持续创新” ,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和挑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 年将全球使用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一倍的目标。但是目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可再生能源未来几年的发展路径几乎是“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了。对于我国而言,正如 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中国的能源安全: 前景,挑战和机遇》里提到的: “ 中国改变现有的能源供需结构存在很大困难,化石能源依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 未来几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炭为主,但中国的水电、核电、风电和天然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长期看,中国应该构建一个技术创新导向的煤炭清洁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②。相应地,可再生能源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则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来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05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 并于 年1月1 日施行,从此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五项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为了有效施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的规章和政策。就整个制度的演进来看,首先是立法形式的变化,由2005 年前由部门规章与政策予以规范演进到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反映了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以强制性的高位阶立法形式代替之前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制的统一,更利于可再生能源各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实施; 其次是立法内容的变化,从2005 年之前的“ 零打碎敲” 式立法到统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再到首次修改,以及细则与配套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出台,都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定与信心,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五项制度是在总结之前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确立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既保留了原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并修改了无效的内容,还增加了新内容,从字眼表述上看既有有变化的,也有无变化的,但是实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2006 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该法影响,自2006 年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止跌回升”[2]。然而,要想给予可再生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1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问题。

1. 1 问题所在: 未以立法形式明确且目标偏低。

2009 年12 月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总量目标,该法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总量目标是一个必须实现的国家目标,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项情况相当复杂,并且地域差异很大,作为一个反映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心和力度的具体体现的总量目标应当是通过权威的立法来推动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各地区统一的认识和行动。如澳大利亚于 年4 月通过了自己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 法,在这部立法中明确提出了到 年全国增加9,500Wh( 2%) 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达到40 亿澳币。从最终的效果来看,正是因为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才清晰地了解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引导了投资的方向,使总量目标得以实现。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大国,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到2010 年底,我国的水电装机已经达到2. 13 亿千瓦,世界排名第一,风电并网运行容量超过了3100 万千瓦,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已占全球产量40%、达到了800 万千瓦。我国“ 十二五” 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目标是: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15%,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1. 4%。目前,正在制定的我国能源发展“ 十二五” 规划也将可再生能源作为了重点领域,虽然规划没有正式发布,但国家能源局已透露: “ 到2015 年,风电将达到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其中海上风电500 万千瓦; 太阳能发电将达到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加上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以及核电等,2015 年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 8 亿吨标准煤”①。而世界平均水平为2010 年达到10%,2020 年达到20%,2050 年达到50%。按照目前我国的能源战略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在2010 - 2050 年期间的发展将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种差距与中国未来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不相适应。考虑到规划与实际实施结果可能还存在差距等因素,这种落后会更加显著。

1. 2 解决对策。

从《可再生能源法》的最初立法与后期修改来看,我国立法行为始终未能突破几个传统立法观念的束缚,如立法的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等等,另外也反映了整个立法过程中矛盾与利益的博弈与妥协。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总量目标的“ 目标” ,势必会被最终的效果大大的打个折扣。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 九五” 期间,原电力部就曾经提出到 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 万千瓦的目标,但以上目标因没有立法的强制性而最终没有实现。“ 报喜不报忧” 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如 年德国在其制定的《关于重新调整电力领域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中提出: “ 制定本法旨在促进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至2010 年至少提高到12. 5%,至2020 年至少达到20%”。“ 目前,全球已有60 多个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动计划,通过立法的强制性手段保障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实现” [3]。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具体化,具体指导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许多国家都提出了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如丹麦, 年年初公布了自己国家的《2050 年能源发展战略》,提出“ 到2050 年将完全摆脱对化石能源依赖的战略目标,其中2020 年化石燃料消耗将比2009 年降低33%,一次能源消费量比2006 年降低4%,可再生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超过30%,交通领域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②。当然,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丹麦的战略目标是严重的不切合实际。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发展目标制定偏低,实践中已严重阻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风电发展而言,我国风电普及速度全世界第一,已成为全球风电行业发展的领头羊,然而正是由于国家风电发展目标偏低,导致电网建设不足,难以满足我国风电发展的速度,客观上又抑制了风电的发展。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 十二五” 规划尚未正式公布,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和市场规模,适当调整并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与发展目标。

2 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问题。

2. 1 问题所在: 并网技术标准缺乏。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此款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只在达到上述条件的,电网企业才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在这些条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并网技术标准的问题。

当然,对于并网发电项目提出技术标准是保障电网安全的需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应有例外,并且并网技术标准应当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才能确保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会对电网构成威胁,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但是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风电为例,2001 年前曾经就运行、检修、安全规程等制定过相关的技术标准,但其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风电大规模的'开发需要,这意味着之前的这一技术标准已经过期。当下,关于风电的各项技术标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很多关键性零部件的标准也还没有发布。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随之也影响了整个能源的供给。2011 年夏天,电荒问题再次引起关注,但实际上西部风能却未能“ 施展拳脚” ,没有强制性的并网技术性标准使得风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利用率,也在客观上阻碍了风电行为的发展动力。 2. 2 解决对策。

“ 全额收购主要是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4]。” 法律中规定全额收购的是“ 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的电力,由于并网技术标准的缺乏,电网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以安全为由拒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则无抗辩的理由,这就导致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以落实。“ 国外风电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并网导则且强制执行。并网导则明确规定了风电场应具备的有功/无功功率调节能力、低电压穿越能力等性能指标。德国针对大规模风电并网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要求高于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的标准,对各种并网技术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执行” ①。

没有并网的技术性标准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没有制定标准的能力。笔者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发电设备制造商等多方共同参与,尽快制定并网技术标准。标准的制定既要参照国际标准,也要考虑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现状,制定出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尽快出台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的实施细则,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与整体经济性,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拓展空间。当然,还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售电侧将逐步开放,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义务的履行将面临经济上的挑战[5]”。

3 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问题。

3. 1 问题所在: 立法前瞻性不足。

为了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撑,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其中分类电价制度规定在了《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根据这一法律条文,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可再生能源类型和地区分别确定上网电价,根据制定的不同技术种类和不同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水平,确定价格的适用期限,调整办法等。目前我国适用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 月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并对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的定价机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随后2009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对风电价格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11 年1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通过发改价格( 2011) 2618 /2619 /2620 /2621 /2622 /2623 号提高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而费用补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则包括了三个方面: 一是电价附加,电网企业依照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二是计入电网成本,规定在《可再生能源法》

第21 条; 三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即如果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费用可以申请基金补助。

立法上设置以上两项制度的初衷,不外是考虑可再生能源的自身特点。在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地理分布不均,加之受技术和成本的制约,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较低,尚处于弱势状态,在短时期内无法与传统的能源相抗衡,因此短时期内采用这种“ 一边倒式” 的利益趋向是有道理的。但从长远来看,未对此两项制度做弹性规定,则反映了立法的前瞻性不足。首先来分析分类电价制度,该制度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由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短期来看此种制度可以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是长期来看这种制度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律,扰乱了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分类电价制度只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的临时性促进手段。“ 分类电价制度强调可再生能源项目本身的利润,在中国发电集团较为强势的情况下,会弱化企业提高科技水平、降低成本和竞争的意识,长远来看不符合电力体制深入改革引入竞争的目标,而且采用分类电价制度,政府需要准确估算项目的核算成本”[6]。就费用补偿制度而言,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的电量,而后电网企业又有费用补偿这一稳定的来源,这样会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失去提高技术、改善管理、降低成本的动力。另外,立法前瞻性不足还体现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的费用补偿制度仅仅针对电网企业,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将不断开放,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会直接与大用户以及独立的售电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

3. 2 解 决对策。

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很容易导致“ 朝令夕改” ,立法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实际上,此次《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仅距该法出台四年,除了显示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心情,立法时某些制度的前瞻性不足则是被迫修改的主要原因。

笔者建议,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进行“ 阶梯式” 立法,即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立法形式的明确,以总量目标的时间点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不同比例为分界点,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分别设计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的不同内容,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壮大,直至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能够与传统能源相抗衡时,再依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种类、逐步取消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以上的这一修改思路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立法不宜过细,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与程序应当体现在各级别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中。

4 结论与讨论。

为了共建一个绿色且可持续发展的人类未来,我国必将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做出自己的努力,因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制度应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并制定具有长远目标的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尽快出台并网技术标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考虑立法的前瞻性问题,对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进行“ 阶梯式” 立法。“近几年来,我国的能源消耗非常巨大,每创造1 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 3 倍,德国和法国的7. 7 倍,日本的11. 5 倍”[7]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能源支持重要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毕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世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篇8: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路径论文

引言

随着我国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的科研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广大高等院校在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受到高校科研工作自身特点和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高校的信息化水平呈现出了一种差异化的特点。在学术研究领域,这一因素的存在,对科研管理效率的提升,带来了一些较为不利的影响。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对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作出严格要求的情况下,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可以被看作是对高校学术研究工作进行优化的有效措施。

1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在高等院校中的作用

随着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监管力度的不断强化,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已成为高校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要对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问题进行探究,首先要对这一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探究。从该系统在高校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功能效果来看,信息收集功能、信息传递功能、信息存储功能、信息的加工和维护及使用功能,是系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功能。也就是说,这一系统是一种涵盖了高校科研管理工作各项内容的管理系统。在系统的应用过程中,高校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构建一种以研究人员、院系和学校为核心的管理工作体系。这一体系构建完成后,传统科研管理体系中的一些低效率的工作形式会得到大幅度的削减,这对促进高校科研管理系统的优化有着积极的作用。

2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的关键问题

2.1科研管理问题

从我国高校的发展现状来看,在国家科研经费支出有所增长的情况下,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工作量的增加,让科研管理系统的构建,成为提升自身办公效率的一种有效措施。在一些相关软件的采购过程中,由高校网络计算中心或科研管理部门决策执行的采购方式和高校委托专业软件企业进行决策的采购方式,是高校较为常用的两种选购方式。在对科研管理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管理问题、资金投入问题和人力条件问题是高校在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过程中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科研管理系统的应用环境来看,覆盖全校范围的公共基础数据体系,可以让该系统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更好地满足高校的实际需求。在对自身信息化建设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高校要对自身的公共基础数率和基础编码规范的覆盖性问题进行分析。

2.2系统建设问题

在该系统的构建过程中,系统建设问题是高校所无法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信息化管理技术在高校中的应用情况来看,一些高校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单机管理技术和小型局域网技术等建立在信息化技术基础上的管理技术进行了应用。对高校原有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分析,发现在新型管理系统的应用过程中,系统对信息的加工能力和系统在对信息处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智能化分析能力,是高校所无法忽视的问题。在对系统建设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高校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入手,对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优化,例如一些院校的研究项目涉及了一些国际合作项目,该校在构建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就需要对系统的海外研究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完善。一些普通高校和一些军事院校中会有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研究项目,在将科研管理系统应用在这些高校后,院校可以通过构建一种由科研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管理机制的方式,对系统的保密性进行完善。

3科研管理系统的构建流程

3.1系统总体实施流程

从系统的总体实施流程来看,高等院校与管理系统开发商之间的沟通,是不可缺少的因素。从高校科研工作的工作实践来看,针对科研管理系统在高校研究实践中的总体目标的问题,高校的科研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管理系统的开发商进行协商的方式,对与之有关的总体目标进行完善。在高校与系统开发商的共同作用下,以“管理系统实施计划的制订—管理系统服务器端的购置、安装—数据字段编码—软件安装部署—用户培训—系统使用—系统验收”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管理流程,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系统实施流程。在这一理想化的实施流程的构建过程中,高校的系统人员需要在服务器处于安全环境的状况下,对系统的安装工作进行部署。

3.2数据建设

在科研管理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数据建设问题可以被看作是系统建设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与之有关的数据建设的工作流程进行分析,发现从高校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现状来看,系统的数据建设流程主要涉及了图书馆数据、研究生数据等多项内容,在数据建设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数据入库问题扮演的是一种核心性的角色。从研究生数据、图书馆数据与数据入库问题之间的关系来看,匹配关系可以被认为数据建设工作流程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一大机理作用。在对数据建设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在这一系统的应用过程中,对与之有关的部门机构的协调工作的开展,可以让系统的数据建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

篇9: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路径论文

4.1对人员管理问题进行完善

从我国高校的科研管理系统的发展情况来看,不论是传统的科研管理系统,还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问题都是事关科研管理系统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从科研管理系统的完善路径来看,人员素质问题是高校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过程中,组织工作的优化和培训工作的开展,是构建系统完善路径的一种有效措施。在对与系统建设有关的培训保障机制进行优化的过程中,高校可以将以下几种培训机制应用到系统的建设过程中。第一,高校系统功能培训和流程培训等培训措施可以被应用到教职工的培训工作之中。从高校的教学研究实践来看,这一措施可以让高校的教职员工的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第二,在培训机制的构建过程中,高校在对系统化的培训工作进行完善时,也可以让一些与科研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有关的问题融入到培训工作之中,进而让科研人员对自身本职工作的重要性和一些具有实效性的工作机制进行了解。

4.2技术变革的应用

在对科研管理系统的完善路径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发现技术变革的应用,是顺应系统未来发展方向的一种表现,因此,这一措施也可以被看作是系统完善路径的一种表现。从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水平看,在现代社会,“云”服务功能和大数据功能在科研管理体系中的应用,可以对科研信息系统协同工作的优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从技术变革给科研系统带来的影响看,移动技术的应用,可以让教师在科研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建立一种更为方便、快捷的联系;电子邮件技术的应用,对论文、文献资料及文档的共享机制的完善,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5结语

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工程是事关高校资金和人力等问题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这一工程的开展,既是对国家高校科研管理政策进行落实的一种表现,也是对高校自身科研水平进行提升的有效措施。从高校的自身情况入手,在构建智能化科研环境的基础上,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完善,是促进科研管理效率提升的有效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1]钱晓红,谢素萍.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与完善路径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1).

[2]郭艳红.面向知识管理的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

[3]王从东,葛涛.基于Internet的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

[4]王蓉.浅析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J].现代经济信息,(7).

[5]纪春明.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构建[J].中国商贸,(11).

篇10: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

一、市场监管失灵是监管自身的问题

证券监管是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该系统中,监管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监管对象包括证券业务本身以及与证券业相关的其他利益组织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受自身地位与利益机制支配,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着证券的发展。

在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为保证这三项职能的实现,既要防止市场失灵,即市场配置资源失灵,还要防止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监管而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创造了市场,市场确定价格以实现“市场出清”。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手段和方式。当价格手段在市场失效时,我们通常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替代市场价格“看不见的手”。

政府干预同样存在于证券市场。多数情况下,一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程度与该国政府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个竞争性的证券市场中,我们认为政府干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现或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②市场失灵已经或可能引起明显的经济低效或不公平现象;③政府行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现象。如果上述条件之一得不到满足,就不应采取政府干预。因此,考察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应从市场支配力、外部性、免费搭车问题及不完全信息四个方面来分析研究。

所谓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或消费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在竞争性模型中,销售者(或消费者)与整个市场对比是非常弱小的,他们不具备支配市场价格的能力,也就是他们不具备市场支配力。如果销售者(或消费者)能够影响市场价格,那么资源配置在社会当中是无效的。这一状况出现在证券市场中,就会出现证券市场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商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直接的、未予补偿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证券市场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最明显的证券负面外部性就是有人为了获取证券上市资格而造假,这种行为对会计信息真实的公司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这些涉及欺诈的证券索赔表现为社会的福利净损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证券经营的成本。

证券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使国民个人或企业无须为此付费或很少花费,无数的个人和企业都能从中获益。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自愿无偿参与对证券市场监管。这就出现免费搭车问题。这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证券市场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难题也是造成证券市场失效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既对市场参与者造成困难和问题,也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市场机制会自动通过价格的形成和修正过程吸收各种信息,但在短期内市场机制无法识别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监管的任务就是给说假话的人施加额外的成本,改变他们的行为激励。但监管的任务不可能是实现强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任务只是防止他们说假话。

政府监管本身也可失灵。现代证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证券业的稳定和对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通常对证券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一般认为,政府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监管,能够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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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

一、市场监管失灵是监管自身的问题

证券监管是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该系统中,监管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监管对象包括证券业务本身以及与证券业相关的其他利益组织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受自身地位与利益机制支配,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着证券的发展。

在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为保证这三项职能的实现,既要防止市场失灵,即市场配置资源失灵,还要防止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监管而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创造了市场,市场确定价格以实现“市场出清”。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手段和方式。当价格手段在市场失效时,我们通常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替代市场价格“看不见的手”。

政府干预同样存在于证券市场。多数情况下,一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程度与该国政府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个竞争性的证券市场中,我们认为政府干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现或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②市场失灵已经或可能引起明显的经济低效或不公平现象;③政府行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现象。如果上述条件之一得不到满足,就不应采取政府干预。因此,考察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应从市场支配力、外部性、免费搭车问题及不完全信息四个方面来分析研究。

所谓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或消费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在竞争性模型中,销售者(或消费者)与整个市场对比是非常弱小的,他们不具备支配市场价格的能力,也就是他们不具备市场支配力。如果销售者(或消费者)能够影响市场价格,那么资源配置在社会当中是无效的。这一状况出现在证券市场中,就会出现证券市场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商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直接的、未予补偿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证券市场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最明显的证券负面外部性就是有人为了获取证券上市资格而造假,这种行为对会计信息真实的公司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这些涉及欺诈的证券索赔表现为社会的福利净损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证券经营的成本。

证券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使国民个人或企业无须为此付费或很少花费,无数的个人和企业都能从中获益。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自愿无偿参与对证券市场监管。这就出现免费搭车问题。这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证券市场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难题也是造成证券市场失效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既对市场参与者造成困难和问题,也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市场机制会自动通过价格的形成和修正过程吸收各种信息,但在短期内市场机制无法识别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监管的任务就是给说假话的人施加额外的成本,改变他们的行为激励。但监管的任务不可能是实现强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任务只是防止他们说假话。

政府监管本身也可失灵。现代证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证券业的稳定和对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通常对证券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一般认为,政府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监管,能够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观和主观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场的缺陷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是难免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诺认为,没有国家就办不成事,但是有了国家也有很多麻烦:国家的存在是解释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也是造成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科斯认为,“政府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它的成本大得惊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会带来比企业和市场更好解决问题的结果”(R•H•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21~23)。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府的干预无限扩张,从而导致设置庞大的机构,人员臃肿,成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的机制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此外,由于政府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会出现政府的无效干预。这种干预的方式、范围、层次、力度和预期选择都不适当,从而不足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难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斯蒂格利茨指出,与民间部门相比,政府的最大优势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车问题。但是政府的这些优势后面却又隐藏着很多成本,因为很难避免政府滥用职权并使民间部门遭受损失的现象发生。即使政府不滥用职权,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对他所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动力不足,容易出现官僚主义作风和行为以及产生各种低效率的现象。

基于以上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证券的监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会出现监管失灵或失败的情况。监管失灵一般是指监管所设定的目标没能实现,即没能实现公共利益。

解释监管失灵原因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共利益论、监管的“俘获说(或捕获说)”、监管的供求理论、监管的“寻租”理论、监管政治论等,最突出的是监管的供求理论。其代表人乔治•斯蒂格勒认为,影响一个产业对政府监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监管可以提供多种利益,包括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新竞争者进入,干预替代品和补充品的生产等。证券业主要有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业务活动的限制以及诚信展业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进行一项监督活动时,并非是毫无成本,毫不犹豫地按照“公共利益”来提供证券产品。政府实际上是由一些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特殊群体。当他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职能时,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低效率现象。在所谓民主政治的决策过程中,谋求政治权利的产业必须去找合适当“卖主”,即政党。政党在决定是否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要考虑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选。因此,需求监管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政党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资源包括竞选经费、筹集经费的服务以及较间接的方式,其最后的结果取决于供需双方的博弈。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成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开始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国务院总结了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的经验教训,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

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监管为主改为中央集中监管,并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新形成的监管体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第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提高了证券监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后按大区的业务需要设置了9个派出机构和2个直属办事处,精简了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转效率。第三,加强了对交易所主要人事管理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加强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作用。

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过于将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无法对监管效果进行再监管。与美国证监会SEC相比,中国证监会还拥有证券规章制度制定的话语权。现行的证券规章基本上是出自证监会之手,而且这些规章已经把证监会权力延伸到整个证券市场。在没有权力约束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管制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许可、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准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以及对这些机构成员进入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审批等。

从证券市场角度看,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相配套。而能够成功运作的监管体制应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开。试想,如果一个人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规则的制订者,游戏根本无法进行,更谈不上有序运转。即便是裁判员,这个裁判员还有很多“话语权”,在裁判过程中任意发挥、更改规则都会对游戏产生震动。要建立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就是要有一个稳定、制衡的现代证券监管体系和现代证券监管制度。政策不稳定、监管机构运转缺乏制衡、缺乏对监管的监管,难免会使政策忽左忽右、或严或松,引发市场信心不足,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只能成为目标和理想,而不能成为现实。

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容易产生外部的运营成本,也会诱发监管机关内部的道德风险,即监管机关不顾其行为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而只关心本部门的成本和收益。具体对中国国内来说,监管自身的道德风险可能来自于中国证监会身兼数职:制定监管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和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当中国政监会身兼数职时,监管政策的得失成败,往往可以归因于一个机构。一般来说,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失”的考核较为明确,看证券领域是否出现问题;而对证券监管机构“得”的考察却显得模糊,因为没有第二家监管机构与其横向比较,没有另外一家监管机构比现在机构做得更好,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成绩,不好肯定,但是出现了问题,却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积极行为的付出远远大于他采取保守姿态,偏严地执行监管政策所付出的代价。此时他甚至可能因为严监管而获得美名,这样对于监管者的理性选择是严格监管,而不计较社会成本。另外,监管者也有宽容监管的道德风险,放松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和对风险能力的限制,隐瞒证券公司的不良状况。监管者这样做的一个动机是逃避监管不当的职责,总希望不良状况能够得到改善,这种状况可称之为“官僚赌博”,另一个动机是可能来自外来机构人士的影响,于是放松监管。严监管与松监管往往同时存在,形成监管不公平,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形成。于是各证券公司往往“跑部钱进”,围着监管机关转,进一步形成权力机关“寻租”的社会环境。在我国,还存在地方利益与总体状况发生矛盾的状况。地方监管机关为了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做出有利于本地方的决定,但有悖于全国整体监管政策,事实上地方监管机关也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

监管机构职能不清、政策不稳定是导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证券市场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职能的明确分工。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距离稳定、制衡的监管体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但这仅仅使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范畴。证券市场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国有股减持、QFII、降低交易费用等都应由立法机关来决策,而不应由证监会独自操办,而且这个立法过程应当是程序化的。否则,证监会的某个人的讲话就可以使股市大为波动,实在是本不该出现的事情。要保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必须有稳定的立法机制作保障。目前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门来完成,那么就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由各自不相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以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另外,对监管者的监管也很重要。证券市场自律,首先应做到证券监管者自律。光是自律还不够,还应他律。应有这样一个机构,由其进行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者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再监督的依据应由立法机构制定。

三、建立有效的.监管运作体系,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监管本身是制衡的产物,我们不能因为监管的存在而放弃对监管的监管。要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消除市场过分波动,应从监管角度入手,理清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范围,建立政策稳定的监督机制和制衡的监督机构,适时评估市场监管效果,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行为监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础牢固、稳定。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同行商榷:

(一)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一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应制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二)从机构框架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统一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经营、公司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管。证监会的监管任务重、责任大、权力大也构成为将其职责分解的原因。因此,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发,建议分别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职能的机构:

立法。设立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狭义的立法工作还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完成。广义的立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这一部分工作由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来承担。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政策制定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

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可行性分析、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预测、分析、跟踪、修改等事项,负责重大政策的研发。

监督。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刑罚处罚的,由司法机关进行管辖,此时该机构参与公诉。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再监督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再监督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职责由现存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可保留现存机构,但须改变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职能改变的需要。改革后的中国证监会应是一个完完全全的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及做出处罚,以及对监管政策向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应注重市场准入管理、日常性技术性监管,以便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监管中应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到最小。

结论。

一般来说,一个行业(机构)的永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三者分别行使证券监管职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础。现今我国证券业监管机关集三者职能为一身,从根本上制约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国宏观经济如此向好的形势下,证券市场却难以给投资者以满意的回报。如果将现在的中国证券市场不稳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的天然不足是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国证监会的部分权力开始下放到证券交易所,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不能从根本职能划分上解决问题。对证券交易所下放权力,形式上又是多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如此而已,权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时还可收回。总之,如果不改变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自由裁量,我国证券市场理论上应达到的稳定就极难实现。因此,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就应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运作体系,分别建立单独机构行使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稳定、制衡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制度体系、行政执法体系、监督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蒂米奇•威塔斯,《金融监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3.小哈罗德•斯凯博,《国际风险与保险(上、下)》,机械工业出版社,;

4.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5. R•H•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

篇12:我国新型农业产业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论文

摘要: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土地流失严重等等自然灾害都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而新技术革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很好解决这一问题。从新技术革命的主要内容出发,研究了对我国新型农业的直观影响,同时还深层次的探讨了新型农业产业发展模式以及路径,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新技术革命;新型农业;发展模式与路径

1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高的工业化程度导致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包括环境、资源以及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时人们也逐渐意识到目前人类面临的人口、粮食、环境等等危机。在资源普遍缺乏的今天作为全球一个拥有农民9亿多的农业大国来说,发展新技术农业革命,利用新型农业产业来带动以及推动现代化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1-2〕。国内外都积极发展新兴农业,在这些发展农业的大潮流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会一味否定常规农业的存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出现否定农业投入的唯生态倾向方式心态〔3〕。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来看,目前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往现代农业发展突破的实际性阶段,因此在考虑我国农业现有的新技术革命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清晰的认识到我国国情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实际性差别。因此在考虑现阶段的新技术革命时,要充分了解和实行基本政策,以可应用化的新技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从而再实现技术性突破。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农业产业突破方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并且在生活中也有了相应的实例。国外学者包括GillesDuraaton(2011)〔4〕普遍认为,农业产业新技术革命的开端始源于上世纪30年代,鉴于工业发展逐渐趋于饱和化,发达国家为了将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化的农业,已经开始对农业进行相当全面改造。同时LindJ.(2010)〔5〕也指出农业产业化的模式主要有美国农业模式、日本以及部分西欧的农业模式,都是依据本国发展的现状,局域现实情况进行了相当程度上的模式变化,逐步向现代化农业发展改变。与此同时国外还有某些学者从宏观方面的角度对全球范围内一些主要的具有相对代表性国家,目前所采取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了一系列与之更加相关的决定性研究。与此同时也有学者指现阶段美国主要采用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是属于机械化的先进仪器耕种模式这与英国政府主导的引导型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相对来说法国更加环保采取了链条式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德国则主要是基于信息化生态的技术性基础而实现了现代农业发展模式。而在国内相关研究主要是突出不能照搬国外发展,但是必须借鉴其发展模式来实现农业发展的突破。于允充(2012)〔6〕指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要结合我国现在的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的发展,利用产品化机械化来实现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形成独有的农业发展模式。温琦(2010)〔7〕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而言,领土辽阔导致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自然以及社会条件的水平出现很大程度的差距,各地区的农业生产者之间的水平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现代农业的发展首先必须要满足的就是能够同时实现各地的均衡性发展,其发展的模式不能采用套路式进行,需要因地制宜,以点制点,使得各地之间的发展都能够实现友好突破。方志权(2013)〔8〕则进一步指出目前国内采取外向出口型的农业发展模式以及都市城郊农业发展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现有的优势农产品产业,使其带动整个地区的模式发展,与此同时也能够实现当地地区整体资源综合性开发以及不断推动的商业化模式。综上所述,在基于现代化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之上实行农业产业的模式发展路径需要不断探寻,充分利用包括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微生物技术等等在内的时代革命结果壮大农业产业的发展,实现独有的农业社会发展模式。

3现代农业新技术革命的基本内涵和影响

3.1新技术革命的基本内涵

中国现阶段的农业产业新兴技术革命,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以及相应的装备,来从事广泛意义上的农业生产,从而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传统农业技术革新,进一步实现农业产业化,推动现代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在推动技术飞跃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新技术主要包括不断成熟的生物、信息化等等技术,从根本上实现传统农业革命性突破以及新发展,从而使农业产业化在更加高技术化方向发展。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要能够贯穿于我国农业全面建设的单一过程中,使其具有相对明显的时代特征,以及更为珍贵的丰富内涵。在本世纪就我国农业新技术革命来看,其重点主要是包括四大应用技术,即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微生物技术以及可大力发展的海洋农业技术。

3.2新技术革命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农业的发展是与时俱进的,农业产业化的实现需要依赖于先进的高新技术,其快速迅猛的发展需要经济腾飞的支撑。在现阶段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能够拓展到农业应用领域,而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方面,主要是生物技术培育新品种、新种质、提高动植物抗性等方面,是基于提高农产品的关键品质从而提高其实用化的可行程度。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电子技术、遥感和激光技术、航天技术、核能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等都可以与常规的农业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结合,并且已经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这之中最值得指出的就是生物工程技术有了最新的进展〔10〕。在目前已经可以利用组培花培的技术进行选育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培育出了其他多种作物的新品种,在这当中稻谷、小麦、烟草已经用作大规模的生产;马铃薯等的脱毒以及快繁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商品化以及产业化。也有一些作物细胞事例通过新技术革命实现了再生植物,转基因的抗虫棉已进入田间,牛胚胎有效的分割以及早期性能识别等技术都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克隆也日益完善,在基因工程疫苗方面也达到了示范级别的要求,并且取得了极为重大的研究型进展,以上的这些技术成果的应用使得我国的农业产值实现了极为庞大的发展。虽然就目前态势而言我国农业产业化科技与国际先进国家相比总体水平相差很多,但是蕴藏的潜力确实极为巨大的。尤其是在本世纪,技术革命的不断突破能够再次发展农业产业化,从而进行新的技术革命,为中国农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篇13:我国新型农业产业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论文

在目前的研究当中,我国的农业发展其展现的现状以及相对所面临的一系列的实战挑战,发展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必要门径。而在发展我国新型农业的产业模式时需要借鉴于现代不断出现的新科技革命,以技术革命推动社会产业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从而能够形成拥有自己本色的新型农业发展〔11〕。因此基于技术革命的基础上采取的农业产业发展的模式与路径,这将会依据针对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现实情况来进一步釆用其他更多的农业产业发展模式与路径,从而能够实现更好、更快地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在目前的研究当中基于新技术革命下的农业产业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

4.1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动模式

在现代化的发展当中,利用生物技术以及信息化技术作为产品生产以及销售的两大法宝,针对大量生产农产品的地带采用生物技术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的生产,进而再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网上宣传以及地面推广等等,确保其优势的售出路径,同时还需要借鉴与优势地带的发展模式,利用各个地区不同的优势农产品,结合当地特色充分利用整体的新型技术,包括基因工程、克隆技术等等,将其做大做强形成一定的规模化生产从而推动整个农业的发展,再利用现有的农业产业基础进一步带动下游产品的加工、合理销售、运输等等其他一系列相关的朝阳产业进一步发展,进而能够开辟出一条真正属于农民的新式就业新渠道。

4.2生态以及特色农业发展模式

生态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这不仅与农业生长的环境有关,同时还关系到未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生态特色上的农业发展要充分利用生物技术,包括海洋微生物技术,利用其快速规模化的生产以及低廉且易生长的本质,使现代化的技术能够越来越深入到农业生产当中,使其之间的发展日益紧密。另外健康农业、绿色食品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因此现代化农业的发展重点应逐渐转移到生态化的发展,同时还需要结合水土流失、森林资源和旅游资源等进行合理的开发,从而形成合理的动植物资源体系,同时还需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将有机农产品与山区资源相结合,继而开拓出属于我国的独特的农业发展模式,进一步开拓国外生态特色农业发展市场。与此同时在发展生态农业基础上还需要注重实施退耕还林等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要从根本上改善现有的相关性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产业的整体产业形式,使其更加的合理化以及制度化。

4.3城郊都市农业发展模式

城郊农业的发展主要信息化的变化,因此信息的搜集以及辨别与此息息相关,城郊农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城市居民需求的基础之上的,从而需要充分了解到各自之间的需求,在需求的基础之上进行了解和掌握进而能够包含发展的需求,因此在整个过程当中需要根据事实的需求充分了解以及掌握动向,利用信息化的平衡来实现这一目标。发展城郊都市农业是基于现有的城市化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城郊农业产品主要的销售群体就是城市居民,因此农业产品具有相对较强的时效性,能够为城市具名提供必要的日常所需。与此同时城郊都是农业要肩负起相当程度上的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活质量的重任,平衡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环境问题。现阶段都市农业的发展日益加快,因此需要不断更新都市农村的发展技术,加强都市农民的技术水平,改善现有的农业设备使其更加现代化。

4.4以出口为主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我国的农业发展模式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的初步发展,还要能够实现其市场化和国际化,因此对于具有外向型农业的基础和潜在能力的地区要大力推进鼓励其快速发展,选择性发展此类商品。各地方地区根据自身农业特色情况,选取最具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形式来作为对外发展的输出端,同时还需要以国际市场目标,不局限于国内市场,利用自身的优势做出自身的品牌,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依靠现代化先进的技术来不断提高自身的生产力,从而提升全方面的竞争力,最终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新兴农业。

5基于技术革命的我国新型农业产业对策

研究农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已经开始摆脱原有的发展模式,新技术革命也已经开始逐渐深入到农业发展当中,并且已经凸显出更多的优势,农业、技术已经不再如以往的发展模式一般,单一发展、没有关联,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技术以及农业之间也实现了紧密化关联化,从生产到销售,从研发到推广这一系列的农业活动已经与新技术革命的`成果紧密相连,相信在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未来的联系也会越来越紧密。

5.1全面提高整体农民素质打造新型农民队伍,实现农民工人化

鉴于时代对于农民素质发展的需要,需要做到逐渐提高当下农民教育,从制度上改善现有的体制,做到制度创新,同时还需要借助政府以及知识分子的力量,邀请农业专家对当代农民进行新式培训,远离以往无知的阶段,打造出一只新兴的知识体系农民队伍。主要做到以下两点:①从教育入手,由政府倡导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为农民的学习提供必要的物质以及精神基础,例如公共设施、指导老师等等,从根本上提高整体农民的专业素质,使其专业化合理化技能化;②进一步整合当地的地方教育资源,对外邀请农业技术专家,对内要靠当地的本地农民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合作,更大程度上的实现知识水平最大化和技能最大化。

5.2改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在提出以新技术革命来推动社会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就需要在此基础上巩固以及不断探索已有的产品销售模式,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产销结合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最大化利益,结束以往因信息滞后导致的产品脱销的状况。要从根本上调整优化现有的农业产业结构,在确保农业产业继续发展的前提下,在不断推进整个产业的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整体产业的稳步前进。而在产业优化的同时还要不断推进其他相关产业的共同前进发展,尽可能的实现产业链的逐步增长,提高整个农业的附加值。

5.3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是重中之重因此需要着力发展农业的产前、产中服务业,推动产业优势前进。同时还要发展现有的农产品,不断推广从而达到实现最优化的技术水平。农业生产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也要完善相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并且提供具有一定优质的金融以及相关保险服务。努力拓展涉农服务项目,支持农村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事业发展,为农民提供天气预报、农产品供求与价格等信息服务。

5.4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农业产业的过程当中,遵循技术革命的优势,并且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号召力和资源性能,利用已有的整体公共资源主体,从制度上改善现有的地方基础设施,同时还要对已经拥有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相当程度上维修,为农产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与此同时还要尽可能的挖掘农业产业的相关行业,提高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模式,加强整体农业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方向和物质指导〔12〕。

参考文献:

〔1〕柏振忠.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建设与完善的路径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10,28(5):116-120.

〔2〕郑明高.产业融合———产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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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温琦.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理论基础与实践方略〔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79.

〔8〕方志权.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利益保护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153.

〔9〕陈晓华.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J〕.理论参考,2013,(8):36-37.

〔10〕杨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分工的专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基于中国家庭生产方式的分析〔D〕.重庆:西南大学,2011:86.

〔11〕杨昀,郭建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科技支撑效应与模式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5,(04):84-86.

〔12〕刘克非.科技创新对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作用机制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5,(01):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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