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论文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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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浅谈完善我国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论文,本文共12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Brenda”提供。

篇1:浅谈完善我国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论文

随着我国入世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地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近年来,财政部和我国证监会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亦己推行了一系列的会计制度改革,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己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其它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的资金运动、经营特点、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等,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在执行会计准则的时候有伴随着行业的一些特殊情况,往往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很好的贯彻会计准则中的规定,造成了各种会计信息问题。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费用确认因收入四个原则关系,使各期损益浮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的成本费用往往远大于当期确认的收入,开发项目峻工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由于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

1、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

2、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3、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

4、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己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这亦是企业转换会计师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开发至确认收入短则一年,长则三至四年,在项目筹建期大量资金投入开发过程,大量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部分项目尚未完工,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会计理论中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房地产业的体现并不明确,每年的损益表因项目在不同状态下而使利润波动大,如果某房地产企业的大部分项目在建设期内,该年度的业绩只反映费用的投入,因此该年的财务报表就不能适当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与其它同类企业比较,失去了可比性而项目竣工并出售后,大量预售款项确认为收入。该年度的收入实质是企业几年的经营成果。所以,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等并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可能误导投资者。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上市公司报表的可读性,可比性。在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其中要求发行人在预收账款项目注释中,除列示账龄余额外,对预收的房产款应分项目反映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计竣工时间和预售比例,目的即是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披露的信息中尽可能多地展示其行业特性。但以这两年的年报看来,执行情况并不太理想。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披露标准,会计核算的方法亦不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现金流量表应以企业为编制主体。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其它行业的现金流量有明显的差异性。在现金流量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的特殊性在于其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以企业为基本单位的,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是以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的,即每一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集中表现为购买工程用物资、支付的工资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开发完成后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则集中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产品等通过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由于开发期限较长,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异步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土地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这种行业高风险性状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必须更充分地揭示有关风险事项。20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三条要求企业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第八条规定,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篇2: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论文

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论文

一、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意义及现状

(一)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意义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对行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主要有三点。第一,会计信息质量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基础,同时可规范行业内的会计核算程序,利于我国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第二,由于房地产行业资金周转频繁且金额数大,所以会计信息质量会关系到企业构建会计制度的标准,能够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发展与改革。第三,同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比较高且增长速度比较快,需要我国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且监管的重点就是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我国监管工作地顺利开展。由此可知,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对我国经济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二)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我国房地产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其发展现状却不容乐观。一是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存在严重的失真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部分企业为减少纳税金额而虚构业务,此外,房地产行业工程量大,资金运转形式多的特征,繁杂且大量的工作任务以及人员不合理的分配也是行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二是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不完善,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进程,进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投资。

二、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一)房地产行业会计人员素质比较低对于行业会计工作而言,会计人员是整个工作的主题,因此他们的素质将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目前,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都比较低。从道德素质方面分析,由于会计人员都是企业聘请而来,直接由企业领导管理,很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从专业素质方面分析,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甚至在聘请过程中利于裙带关系上任,而且有些企业在聘请过程中也未能定好学历标准,导致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能力而不断出错,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房地产行业不同时期业绩信息可比性不高一般而言,房地产企业的工程项目都属于长期项目,从最初的项目确立到项目确认收入都在一年以上。而且,在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项目周期内,不同时期的财务信息也大不相同,如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初期会支出大量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企业投入建设资金的同时还必须支出大量管理资金且几乎没有回收资金,即便企业为平衡当期收支平衡而采取楼盘预售的方式,得到的预收款也不属于企业收入的范围内;项目结束后,企业通过售楼的形式开始大量回收资金。由此可见,这些信息无法真正反映出企业的整体效益,进而,在评估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时也不能采取普通企业的业绩评估方法,否则其结论会失真。

(三)房地产企业会计体系、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务会计体系缺乏规范性,如无法有效解决商品房债务和所有权风险的转移问题,而且我国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自我评估效果同国家认证的会计机构的评估结果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有待健全,新兴行业会计核算标准不明确,这导致了会计核算工作难度大且行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问题。

(四)房地产行业的风险透明度不高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完善,这就使得市场主体对房地产行业风险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普通企业相比,房地产行业不但要面临普通的行业风险,还必须面临土地风险、政策风险、工程质量风险以及项目开发风险等。针对房地产行业如此大的风险,提高其风险的透明度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我国虽采取了一定的政策,如出台相关风险披露的法律法规,但是房地产企业在质量保证金信息等方面一直处于透明很低状态,如此一来就很容易导致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而且,我国很多企业都存在“包装”企业财务报表的现象。

三、解决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房地产企业若想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就必须先认识到会计工作对企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其次,房地产企业在聘用会计从业人员时必须规定一定的专业素质标准,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和理论知识。再者,为能顺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与发展,企业还应综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企业内部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虽然企业很难控制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但是企业可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力度和惩处力度,最大限度的提高会计人员在道德品质方面的认知,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符合企业发展要求。

(二)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如今,会计规范已经趋于国际化,因此只有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才能确保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对此,房地产企业应以企业实际情况为基础,梳理财务管理的程序并建立一个完善的核算体系,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还需强化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认真核算不同时期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并根据现行的会计核算准则将核算出的数据列入不同的范畴之内,从而来提升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能力。不过,在构建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时,企业必须立足于自身实际管理需求,严格贯彻制定的核算制度,防止会计核算工作同企业的发展脱节,进而影响企业的长期效益。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体系,加强企业监管力度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并不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中的成本核算、费用核算以及收支核算,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选用的标准不同,这会极大地影响到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体系,明确行业的会计核算准则,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收入准则,例如:是否完成产权过户、是否正式签订销售合同、是否正式获得购买方的支付证明等,我国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符合国情和经济发展的规定和标准,从而让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情况。此外,房地产行业还应构建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如制定财务监察、员工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划分出不同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和权利,并通过惩奖制度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管理。再者,政府也应对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的发展进行引导,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为能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信息透明度,房地产企业不但需要披露企业的基本信息,还需披露企业业绩信息、成本组成信息、土地信息、质量保证金信息以及项目资金分流信息等,这些信息能够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于所有的上市公司而言,披露企业风险信息是其一项基本工作,这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助于投资者更加详细且完全地了解公司的经济效益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存在会计信息质量这重大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房地产行业必须认识到管理、控制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性,而后再结合企业发展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这才能改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而确保整个行业和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篇3:内部控制下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探析论文

内部控制下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探析论文

摘要:企业决策层要想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地管理经营企业,就必须及时掌握各种信息,以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并可以通过控制等手段尽量提高所获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本文简要探讨了内部控制视角下的会计质量相关问题。

关键词:内部控制;会计信息质量;关系;措施

在企业当中,如果审计力度不够,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或者是企业的内部控制达不到标准,这些都会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这些方面当中,内部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必须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力度,从而改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内部控制和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

(一)内部控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企业实行内部控制,可以对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活动和作业流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可以对企业人员的工作进行规范,使会计人员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能防止并及时发现错误和舞弊的产生。企业如果想建立一个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就必须要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在我国的当前发展阶段,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必须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也要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情况,企业的决策层才能够根据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企业实行内部控制,相应的工作人员在搜集会计信息时,就可以利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搜集的效率,也有利于会计人员更好地对会计信息进行记录和归类,有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可以对企业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进行实时的'动态监督。

(二)会计信息质量得以提高关键是依靠内部控制制度的保障

企业所进行的内部控制涉及企业的诸多方面,比如说企业内部控制会对企业的环境进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的预测和风险防范,也会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等,以上这些都属于企业内部控制所管辖的范畴。企业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首先,需要有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来进行控制,企业可以对工作岗位进行重新确定,将之前不明确的岗位进行划分,这样有助于对明确职责,也有助于对企业的结构进行优化。其次,对企业所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有助于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有利于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更好的处理,避免由于财务风险所带来的会计信息数据失真的影响。除此之外,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内部部门间的工作在稳定高效中进行,从而为提高会计信息传递速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效率。

二、内部控制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企业只有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才能使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不断地进行优化和改进,从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后盾。为了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第一,企业的管理层必须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环境的作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并且不断探索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管理道路,从而为改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保障;第二,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把不相容岗位分离,便于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第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实行奖优罚劣,使鼓励全体员工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内部控制中;第四,把内部控制融入企业文化,既是内部控制促进企业文化的升华,又是企业文化为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的保证。

(二)推进内部控制的精细化管理和控制

在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变得更为复杂,随之而来,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更高。因此,企业在内部控制中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更全面地集成了企业的所有资源信息,让会计管理工作更易于操作,从而改善内部控制的效果,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企业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使企业在组织管理结构上更为扁平化、标准化和流程化,一方面,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能够更为快速的沟通,另一方面,工作岗位职责划分也能明确精细的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有利于对内部控制环境的改善,为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带来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完善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为了保障企业内部控制能够更好地实施,企业可以采用内部审计监控的方法进行实时的动态监督。不仅可以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还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内部的审计管理水平。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控制实行的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时,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从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完善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主要有以下措施:第一,要抓好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把思想过硬,专业能力强的人员吸收到队伍中来,并强调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第二,加强内部审计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合理利用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果,增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效果;第三,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后续跟踪审计和评价工作,观察问题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内部审计监督必须以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为依据,检查错误,揭露弊端,评价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而只有具备了健全的内部审计监管体系,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资料的真实,并为审计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因此,必须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用一些先进的技术方法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吴品柏.企业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9).

[2]李娜.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33).

[3]王慧,曹登科.内部控制下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3).

篇4: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的论文

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的论文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研究生的培养,可以说研究生已然成为现代社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但这个高素质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的标准?是否算得上是国家所希望培养的高素质人才?可以说未必,现阶段我国研究生培养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达不到学校、社会甚至国家所期望的标准,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不仅仅是某个单位或部门的个别原因,而应该是各部门和社会共同造成的结果。

一、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研究生学术质量上的问题,衡量一个研究生是否达到合格标准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看其学术成果的质量,但现阶段我国研究生的学术成果质量面临许多问题。

一是欠缺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刚入学的研究生由于在本科阶段没有进行系统的科学研究方法的培训,无法从本科阶段很快地进入并且适应科学研究领域。首先就是对各种科学研究所必要的基本的研究工具无法熟练使用,如对文献检索工具(CNKI)不熟悉,无法正确进行知识的检索、收集以及利用,导致学生不知道从何处获得自己研究需要的文献以及资料,无法开展研究。其次是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重要期刊以及著作没有一个系统的了解,无法对其专业学科的研究现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和掌握,导致很多时候其研究的内容可能已经过时却又全然不知。最后是对于收集到的文献无法进行正确的、全面的、系统的分析以及整合,导致很多研究生在进行文献整理的时候不知从何下手,甚至看完所有收集到的文献后无法得出一个整体的判断。

二是日常进行的学术训练的水平不高甚至根本没有学术训练。很多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只写过一篇资格论文和一篇学位论文,研究生生涯的两年或者三年再无任何文章,造成其十分缺乏学术训练。由于这个原因,很多研究生无法顺利拟定研究内容以及实施方案,导致选题的时候出现所选课题过大或过小、是真问题或伪问题的情况,有的还会面临所选问题根本没有研究价值的情况,最后只得依靠导师来选定题目。即使是开题之后,很多学生也会出现不知道如何去写,甚至对于问题本身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与理解,文章最后成为各种文献的堆积,没有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到最后答辩阶段,很多学生缺乏清晰地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无法在头脑中形成思路,欠缺在短时间内将自己或者是别人的观点进行整合和表述的能力。

三是研究生科研能力不足,无法生成高水平的论文。首先,很多研究生论文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重问题、轻理论;重宏观、轻微观;重现实、轻历史;重国内、轻国际;重追随、轻前瞻”[1],无法正确拿捏研究问题的核心。由于很多高校本科阶段并没有对学生论文研究的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的指导,导致很多研究生在进行科研时无法适度把握论文的核心及研究的重点,多数研究停留在对于前人研究过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归纳层面,而且研究的问题缺乏理论基础的连贯性、逻辑性。现阶段的研究已经进入了对于宏观问题中个别现象或问题进行深度研究的阶段,不应只停留在宏观层面,这最终只会导致研究问题的空洞且研究价值较低。与此同时,研究的内容不应仅仅再依靠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国内的研究虽已达到一定的水平,但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科学研究仍有一段距离需要追赶,所以科学研究应把视野放在国际正在进行或还未进行的研究领域,以此来缩小国内科研水平与国际间的差距。

四是研究生论文成果普遍缺乏创新性。这个问题集中出现在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中,很多学生所研究的问题缺乏创新性,主题陈旧,内容老套,很多观点只是引用而没有自我见解。人文社科领域的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需要研究者有一定的文献整合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而对于研究问题缺乏创新性的主要原因,有些研究者会归咎于前人已经把能研究的领域研究完了,无法进行再创新,但这种想法出现的同时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人文社科類研究在现阶段应该是跨学科、跨专业的研究,研究者应将自己专业所学的知识运用到解决其他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问题上,这种创新性研究能力正是现阶段研究生所缺乏的。所以说当今 “我国研究生质量最严重的问题并不在于过去优势的丧失, 而是长期存在的研究生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性不足”[2]。

二、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的原因

1.选拔制度欠缺

我国研究生选拔方法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其主要方式是根据其导师或学校意见、本科阶段的成绩状况、GRE考试成绩这三个方面来进行选拔。而我国研究生选拔绝大部分是通过研究生考试一种方式进行,虽然说这种方式是现阶段最为公平的选拔方式,但是其考查内容仅限于学生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能力,无法测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唯一能够了解学生综合素质的面试,在整个选拔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学生是否考上研究生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笔试成绩。这种应试选拔机制使得学生习惯于掌握现有的知识,在固定的知识体系中思考问题,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造性思维[3]。

2.教学方式不合理

研究生的培养应该以沟通、交流为主,但是现阶段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依旧是本科阶段的复制,教师在讲台上授课,学生在下面倾听。这种方式严重影响学生主动思考能力的培养,一味地接收无法让学生形成独立的研究意识。并且教师所教授的内容很多都是“陈年往事”,不具有时代性,起不到引导学生思维的作用。同时,学校在这其中也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学校并没有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合理交流的机会,而仅仅是为教师排好课表,为学生上传课表,并且要求教师达到学校对于教学任务所设定的指标,这也是教师无法与学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的主要原因。

3.导师个人的原因

研究生扩招后很多导师同时带六七个学生,导师无法全面顾及每名学生的各个方面,很容易忽视一部分学生。而且研究生导师均为博士,是大学科研任务的中坚力量,每位导师都身负繁重的科研任务,在进行完正常的授课后基本没有时间顾及学生的状况,导致学生在失去导师的监督后出现散漫的状态。再者就是大学教师的工资并没有达到其需要的标准,所以很多导师在校外也承担一些“辅导”任务,占用了导师的一部分时间。

4.学术环境腐坏

每名研究生畢业之前必须要完成一定的资格论文,数量依据学校的要求而定,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学生迫于准时毕业的压力,急功近利地通过一些不正规的渠道或手段来发表论文, 而且一部分期刊在利益的驱使下放弃学术原则,不顾学生的论文质量,只要版面费到位,文章即可见刊,这一利益环严重影响了学术论文的质量,阻碍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污染了学术环境。同时,学校对于学生资格论文的审查也仅仅是表面文章,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审核,这也让学生对于资格论文的重视程度降低,最终给了一些社会上的不正当渠道以可乘之机。

5.过程监管不足与缺失

对于研究生的管理,很多高校只注重结果,而忽视了过程。每个上过大学的人都知道我国的入学政策是“严进宽出”,研究生亦是如此,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学校对于研究生的监管只是停留在形式层面,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监管举措,对于研究生的监管仅仅停留在入学的筛选阶段,而对于入学后的研究生培养阶段缺乏监督与评价。

三、解决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问题的对策

1.改进研究生的招生选拔方式

研究生招生作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个关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招生选拔方式进行改进。一是在选拔过程中考察学生本科阶段参与过的科研活动的次数,以及取得的成果,尤其是本科阶段的论文完成情况,可以看作是其学术能力的体现。二是合理优化配置资源。目前,对于推免学生的审核,很多大学设立推免资格,可越过研究生考试,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这对于很多有意报考这些大学,但最后由于统招名额减少而不得不调剂的优秀的学生是不公平的。那些由于本科出身不同,但能力卓越的优秀人才由于一些大学推免人数过多而与其失之交臂,这让原本为了公平而设立的统考制度显得不是很公平。三是形成导师和学生双向互选的机制,让导师有相对自主的选择权利,挑选那些思维能力强,具有学术精神的学生,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入学质量[4]78。

2.改革研究生的教学内容和模式

研究生教学内容和模式的改革是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先内容方面,注重教学内容的时代性,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强教学内容的严谨性,教学内容应形成一个严谨的逻辑环,具有连贯性,而不是天马行空地进行探讨;注重教学内容的可操作性,教师所教授的内容应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性,不能只停留于理论层面,没有现实证据依托的科学就是伪科学。其次是模式方面,研究生的教学应该摒弃本科阶段的传授模式,转变为交流模式,增加学生与教师的交流机会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进行逻辑思维的练习,增强学生面临突发性的学术问题的反应和归纳能力。

3.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这里提到的导师队伍的水平不是指导师学历的高低,而是导师综合素质的高低水平。不论导师是何种学历,处于何种地位,得到过何种荣誉,都要将师德教育放在教师教育的首要方面,在研究生教育较为发达的英美等国家,导师科研水平的高低仅仅是对导师评价的一个方面,导师的道德品质、师生关系等方面也纳入导师综合评价系统,基本形成了以学生评价、学系评价、同行评价为主体的三大评价体系[5]。所以,增强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是提高导师水平的重中之重。

4.改善科研学术环境

国家应加大对个学术期刊的监管力度,提高学术期刊的整体水平,彻底斩断中介对于学术科研的介入。同时,学校应该鼓励和帮助学生通过正规渠道发表论文,提供论文的发表渠道,监管学生发表论文的质量和内容,努力净化学术环境。这不仅要求学术界要对科研环境进行改善,更要求社会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对于论文发表渠道进行严格的筛选,不应让中介等非正规论文发表渠道充斥检索界面,正确引导学生发表论文应是各机构、各单位共同的责任。

5.加大培养过程的监管力度

一是强化教学过程督导检查。成立研究生课堂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学位课程的设置、教材的选用、教员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学位课程考试、实践实习等主要环节,进行全方位指导和监控[4]79。二是加强对学生学位论文的监管,从文献的收集、分析到整理,对各个过程进行指导和考核,提高学生总结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三是健全和创新研究生全程淘汰机制。依据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把全程淘汰作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落实课程学习、中期考核、综合素质、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申请等环节的淘汰制度,加大淘汰力度,增强研究生主动学习的紧迫感和积极性[6]。

现阶段出现的问题不是研究生本身的责任,也不是学校、教师、社会等单方面的责任,而是整个学术界乃至于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研究生的培养不应仅仅依靠教师或者学校,而应该是寄希望于全社会共同的努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我国今后的发展,高素质人才决定着今后社会的发展动力强劲与否,因此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政策制度还不够成熟,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将很大程度地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优质的研究生群体会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尹晓东.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及对策探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7):70.

[2]廖湘阳.研究生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306.

[3]张建林.关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再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1):152.

[4]滕克难.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策略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

[5]周晓芳.现代中外研究生导师制度比较--兼论对我国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启示[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3):117-119.

篇5:完善我国国债市场论文

十多年来的中国国债的市场化改革对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债二级市场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国债一级市场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机制、国债回购利率的市场化、国债期货交易的试验等改革举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革的进程。近年来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市场利率,以及各种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为最后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准备了基础条件。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央银行亟需确定一个市场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

所谓市场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所有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重要依据,是人们公认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利率。目前,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实际上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但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

首先,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国债利率具备这一特点。国债有“准货币”之称,变现力极强,它的价格形成与波动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的变化,因而可以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诚然,国债利率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到期风险的影响,但由于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是一个固定额,在通货膨胀率与利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条件下,国债利率就自然成了基准利率的代表。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基准利率就是国债利率,国债利率处于整个利率体系的中心环节,它的变动决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动。

其次,作为基准利率,必须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国债利率也具备这一优点。在债券期限结构理论中,预期理论与市场分割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预期理论在债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是期限的长短,即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

篇6: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论文

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论文

摘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英国爆发的疯牛病、香港禽流感、东南亚猪脑炎、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欧洲爆发口蹄疫、以及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依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20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6074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1621件,比增长24.1%。[1]主要问题表现在: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3)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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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论文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各国在针对经济危机而推出的救援计划中都不约而同地把绿色投资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实体经济的突破口,希望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1]。1 月16 日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主题是“ 推动可持续创新” ,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和挑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 年将全球使用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一倍的目标。但是目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可再生能源未来几年的发展路径几乎是“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了。对于我国而言,正如 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中国的能源安全: 前景,挑战和机遇》里提到的: “ 中国改变现有的能源供需结构存在很大困难,化石能源依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 未来几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炭为主,但中国的水电、核电、风电和天然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长期看,中国应该构建一个技术创新导向的煤炭清洁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②。相应地,可再生能源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则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来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05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 并于 年1月1 日施行,从此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五项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为了有效施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的规章和政策。就整个制度的演进来看,首先是立法形式的变化,由2005 年前由部门规章与政策予以规范演进到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反映了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以强制性的高位阶立法形式代替之前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制的统一,更利于可再生能源各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实施; 其次是立法内容的变化,从2005 年之前的“ 零打碎敲” 式立法到统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再到首次修改,以及细则与配套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出台,都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定与信心,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五项制度是在总结之前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确立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既保留了原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并修改了无效的内容,还增加了新内容,从字眼表述上看既有有变化的,也有无变化的,但是实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2006 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该法影响,自2006 年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止跌回升”[2]。然而,要想给予可再生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1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问题。

1. 1 问题所在: 未以立法形式明确且目标偏低。

2009 年12 月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总量目标,该法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总量目标是一个必须实现的国家目标,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项情况相当复杂,并且地域差异很大,作为一个反映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心和力度的具体体现的总量目标应当是通过权威的立法来推动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各地区统一的认识和行动。如澳大利亚于 年4 月通过了自己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 法,在这部立法中明确提出了到 年全国增加9,500Wh( 2%) 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达到40 亿澳币。从最终的效果来看,正是因为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才清晰地了解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引导了投资的方向,使总量目标得以实现。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大国,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到2010 年底,我国的水电装机已经达到2. 13 亿千瓦,世界排名第一,风电并网运行容量超过了3100 万千瓦,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已占全球产量40%、达到了800 万千瓦。我国“ 十二五” 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目标是: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15%,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1. 4%。目前,正在制定的我国能源发展“ 十二五” 规划也将可再生能源作为了重点领域,虽然规划没有正式发布,但国家能源局已透露: “ 到2015 年,风电将达到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其中海上风电500 万千瓦; 太阳能发电将达到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加上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以及核电等,2015 年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 8 亿吨标准煤”①。而世界平均水平为2010 年达到10%,2020 年达到20%,2050 年达到50%。按照目前我国的能源战略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在2010 - 2050 年期间的发展将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种差距与中国未来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不相适应。考虑到规划与实际实施结果可能还存在差距等因素,这种落后会更加显著。

1. 2 解决对策。

从《可再生能源法》的最初立法与后期修改来看,我国立法行为始终未能突破几个传统立法观念的束缚,如立法的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等等,另外也反映了整个立法过程中矛盾与利益的博弈与妥协。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总量目标的“ 目标” ,势必会被最终的效果大大的打个折扣。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 九五” 期间,原电力部就曾经提出到 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 万千瓦的目标,但以上目标因没有立法的强制性而最终没有实现。“ 报喜不报忧” 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如 年德国在其制定的《关于重新调整电力领域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中提出: “ 制定本法旨在促进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至2010 年至少提高到12. 5%,至2020 年至少达到20%”。“ 目前,全球已有60 多个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动计划,通过立法的强制性手段保障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实现” [3]。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具体化,具体指导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许多国家都提出了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如丹麦, 年年初公布了自己国家的《2050 年能源发展战略》,提出“ 到2050 年将完全摆脱对化石能源依赖的战略目标,其中2020 年化石燃料消耗将比2009 年降低33%,一次能源消费量比2006 年降低4%,可再生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超过30%,交通领域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②。当然,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丹麦的战略目标是严重的不切合实际。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发展目标制定偏低,实践中已严重阻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风电发展而言,我国风电普及速度全世界第一,已成为全球风电行业发展的领头羊,然而正是由于国家风电发展目标偏低,导致电网建设不足,难以满足我国风电发展的速度,客观上又抑制了风电的发展。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 十二五” 规划尚未正式公布,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和市场规模,适当调整并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与发展目标。

2 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问题。

2. 1 问题所在: 并网技术标准缺乏。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此款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只在达到上述条件的,电网企业才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在这些条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并网技术标准的问题。

当然,对于并网发电项目提出技术标准是保障电网安全的需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应有例外,并且并网技术标准应当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才能确保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会对电网构成威胁,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但是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风电为例,2001 年前曾经就运行、检修、安全规程等制定过相关的技术标准,但其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风电大规模的'开发需要,这意味着之前的这一技术标准已经过期。当下,关于风电的各项技术标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很多关键性零部件的标准也还没有发布。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随之也影响了整个能源的供给。2011 年夏天,电荒问题再次引起关注,但实际上西部风能却未能“ 施展拳脚” ,没有强制性的并网技术性标准使得风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利用率,也在客观上阻碍了风电行为的发展动力。 2. 2 解决对策。

“ 全额收购主要是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4]。” 法律中规定全额收购的是“ 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的电力,由于并网技术标准的缺乏,电网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以安全为由拒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则无抗辩的理由,这就导致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以落实。“ 国外风电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并网导则且强制执行。并网导则明确规定了风电场应具备的有功/无功功率调节能力、低电压穿越能力等性能指标。德国针对大规模风电并网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要求高于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的标准,对各种并网技术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执行” ①。

没有并网的技术性标准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没有制定标准的能力。笔者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发电设备制造商等多方共同参与,尽快制定并网技术标准。标准的制定既要参照国际标准,也要考虑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现状,制定出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尽快出台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的实施细则,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与整体经济性,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拓展空间。当然,还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售电侧将逐步开放,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义务的履行将面临经济上的挑战[5]”。

3 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问题。

3. 1 问题所在: 立法前瞻性不足。

为了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撑,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其中分类电价制度规定在了《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根据这一法律条文,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可再生能源类型和地区分别确定上网电价,根据制定的不同技术种类和不同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水平,确定价格的适用期限,调整办法等。目前我国适用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 月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并对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的定价机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随后2009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对风电价格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11 年1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通过发改价格( 2011) 2618 /2619 /2620 /2621 /2622 /2623 号提高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而费用补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则包括了三个方面: 一是电价附加,电网企业依照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二是计入电网成本,规定在《可再生能源法》

第21 条; 三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即如果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费用可以申请基金补助。

立法上设置以上两项制度的初衷,不外是考虑可再生能源的自身特点。在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地理分布不均,加之受技术和成本的制约,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较低,尚处于弱势状态,在短时期内无法与传统的能源相抗衡,因此短时期内采用这种“ 一边倒式” 的利益趋向是有道理的。但从长远来看,未对此两项制度做弹性规定,则反映了立法的前瞻性不足。首先来分析分类电价制度,该制度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由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短期来看此种制度可以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是长期来看这种制度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律,扰乱了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分类电价制度只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的临时性促进手段。“ 分类电价制度强调可再生能源项目本身的利润,在中国发电集团较为强势的情况下,会弱化企业提高科技水平、降低成本和竞争的意识,长远来看不符合电力体制深入改革引入竞争的目标,而且采用分类电价制度,政府需要准确估算项目的核算成本”[6]。就费用补偿制度而言,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的电量,而后电网企业又有费用补偿这一稳定的来源,这样会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失去提高技术、改善管理、降低成本的动力。另外,立法前瞻性不足还体现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的费用补偿制度仅仅针对电网企业,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将不断开放,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会直接与大用户以及独立的售电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

3. 2 解 决对策。

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很容易导致“ 朝令夕改” ,立法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实际上,此次《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仅距该法出台四年,除了显示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心情,立法时某些制度的前瞻性不足则是被迫修改的主要原因。

笔者建议,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进行“ 阶梯式” 立法,即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立法形式的明确,以总量目标的时间点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不同比例为分界点,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分别设计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的不同内容,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壮大,直至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能够与传统能源相抗衡时,再依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种类、逐步取消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以上的这一修改思路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立法不宜过细,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与程序应当体现在各级别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中。

4 结论与讨论。

为了共建一个绿色且可持续发展的人类未来,我国必将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做出自己的努力,因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制度应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并制定具有长远目标的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尽快出台并网技术标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考虑立法的前瞻性问题,对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进行“ 阶梯式” 立法。“近几年来,我国的能源消耗非常巨大,每创造1 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 3 倍,德国和法国的7. 7 倍,日本的11. 5 倍”[7]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能源支持重要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毕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世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篇8: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历史上三部会计法和两部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过程,并在剖析这种变迁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探讨了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途径,指出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和增加新的法律成分是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

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的法律也有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刑法、民事通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层为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三层包括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职业道德规范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第二层法律是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该层没有规定的可依据第一层作出相应的处罚,第三层有更详尽的规定的应以此为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并没有列举所有的法律,而且对法律责任变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第二层次。

(一)《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0月31日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为了了解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变迁,我们特别比较了三部会计法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见表1),发现其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但的会计法变动较大。1985、1993年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19的会计法有8条约1 500字,而1985、1993年的会计法只有5条约500字,内容含量是其3倍,另外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都有明显的变化。

2.责任主体的变迁: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上级单位领导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8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

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的。

3.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及45条对会计造假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有更详尽的说明。

细化了行政责任。1985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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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教育论文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教育论文

【摘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范的标准将有关信息公开,以利于发行对象了解情况,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进而对投资进行决断的一种行为。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确保证券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健全完善 信息披露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真实

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比如为了迎合庄家及投资者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目的而造假。有的上市公司为达到某种特殊目的在信息加工处理环节中做手脚,谎报、虚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操纵盈余获取配股资格,遗漏、隐瞒公司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首要问题。

2、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披露的当事人应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我国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也强调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等等。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3、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据有关统计发现,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以来,先后有121家上市公司和768位公司高管遭到交易所的谴责,主要原因集中在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交易以及发布不符实际的业绩预告等。尽管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及高管因各种违纪行为而受到证监会的公开谴责或处罚,但依然没有起到震慑作用。以来,又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违规而被公开谴责。

4、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同一项业务通常有几种会计方法可供上市公司选用,致使同类报表数据在各个上市公司之间缺乏可比性。比如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通过少提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造成净利润虚增1.5亿元。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产生根源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它的完善与否决定着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程度。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较大;责权不清,少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一个人担任;外部董事难以参与公司决策,不能有效履行董事职责;监事难以发挥监督作用;行政干预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根本无法摆脱政府干预,难以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制度的不健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我国现行法规中,对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何处罚等规定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且以行政手段为主,惩罚的力度不足以对其构成威慑,大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无需承担经济赔偿,客观上对某些企业的信息披露留下了造假空隙。

3、利益的驱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利益驱动具体表现为:一是企业为能够上市、实现筹资最大化,进行财务包装。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股票阶段,我国证监会要求公司连续三年赢利,一些公司不够条件,但为了上市则进行财务包装。二是为取得配股资格进行财务包装。企业上市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利用证券市场融资,上市后的配股是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那些不符合配股条件的,就要利用财务包装获得配股资格。三是为了避免“摘牌”而进行财务包装。

4、中介机构的独立、公正、客观性不够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信息披露的审计方,负责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目的在于保证其真实、公允。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和生存的需求,不少注册会计师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其经营业务也日趋复杂。受审计成本和精力所限,注册会计师已无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详细审计,而只能进行抽样审计,也在客观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蔓延。

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很少严格约束会员。此外,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而中国证监会的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多方插手,也是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原因之一。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危害

1、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

虚假信息的存在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使投资者面对不公正的投资环境。没有了“三公”原则,证券市场秩序也就无从谈起。

2、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有关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高于其他同类公司。相反,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恶意造假,则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质量好坏的依据,是其公布的公开信息,虚假信息必然会使投资者丧失对整个市场的信任,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3、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没有广大公众持续的证券投资,就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要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虚假信息披露的存在使市场信息导向出现严重的偏差,人为操纵的信息披露使广大投资者造成错误的决策,蒙受大量的经济损失,而为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了发财之路。

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

1、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在机制

只有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经营者的约束弱化等问题,从而强化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我国目前阶段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二是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查处、惩罚力度;三是强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披露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2、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重视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

会计准则是关于会计核算的规范。为了从源头上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对会计数字进行弄虚作假,首先应对会计准则提出高质量的严格要求。要通过不断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准则质量,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在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同时,我们必须重视会计准则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会计准则的实施比会计准则的制定更重要。要通过加大力度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等手段,使会计人员真正了解、熟悉和掌握会计准则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严格按会计准则处理账务。

3、加强中介机构对披露信息的监督作用

要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上市公司应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以增强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要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每隔几年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必须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提供除外部审计外的其他业务,包括管理和会计咨询业务。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执业教育,特别是执业道德教育,以促使注册会计师尽快提高其执业道德水平、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质量。

4、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加强证券监管

加强证券监管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二是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三是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四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众所周知,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上市公司的违信行为实质是在透支国家信用。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势必对证券市场产生怀疑,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诚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并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顾晓安、卢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落失真现象的经济博弃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4).

[3] 周林洁、吴联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的需求导向[J].当代财经,(6).

[4] 许华荣: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缺陷及对策分析[J].会计之友,2006(2).

篇10: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几点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几点思考

房地产也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带来机遇和挑战.本文从现状出发,分析当前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措施.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依次为:完善房地产价格体系中关于房产和地产的分流问题分析,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分析,改革房地产金融体制分析,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作 者:田明刚 Tian Minggang  作者单位: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浙江,杭州,310009 刊 名: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NJ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年,卷(期): “”(4) 分类号:F293.3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   房地产业现代化   房地产金融   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市场  

篇11:CPA行业论文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CPA行业

CPA行业论文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CPA行业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新近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帐”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二、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 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

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使企业能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按统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 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二)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

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横向多元即如前所述,现代会计除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外,还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租赁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等若干分支;纵向多层则指现代会计是由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企业(单位)会计、内部责任会计等若干层次构成。以上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纵向到底”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层次上应具有完整性,它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与会计构成的层次性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准则或制度,又要包括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其二,与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性相适应,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包括各企业(单位)根据统一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

尚须指出,无论是“横向到边”还是“纵向到底”均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从辩证的观点看,这里的“边”和“底”均是无止境的,理由在于:其一,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将会不断拓展新的会计领域,形成新的会计分支,进而需要有新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会计领域的会计行为,这表明会计制度在“边”的扩展上具有无限性;其二,随着集团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增多,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的层次不断增加,这表明会计制度在“底”的延伸上具有无限性。

(三)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 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

包括:(1)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

(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

2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修正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中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范围和原则,如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现值计量法等纳入会计准则,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自行选择。

尚须说明,加快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这一命题并非否认会计规范的国家特色,不容质疑,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规范应在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体现国家化特色,具体说,其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特别在目前我国财力尚十分薄弱的环境下,更要首先考虑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其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因此,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会计主体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得出不同的业绩信息,从而影响到会计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会计主体出于增进自身局部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偏离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执行有利于自身的会计行为。这表明如何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是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 各会计主体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自我约束具有防范性和能动性的特点,因而是确保会计制度正常执行的主要措施。从目前情况看,强化会计主体的自我约束,主要是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国家统一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制定出与本会计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以规范内部会计行为。同时,各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应从增进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双重利益观念出发,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必要时应将会计人员对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以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规守法。

2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主要是外在于会计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收、银行等应定期对各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经常性了解各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能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主体给予各种形式的嘉奖或信贷优惠,而对违反会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主体则视情节轻重、违纪金额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通报、罚款等),以督促各会计主体从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利益出发,自觉遵规守法。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即审计部门应在对会计主体的审计业务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纠正,企业不予纠正的,则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以促使会计主体从维护其社会形象出发,自觉执行会计制度。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

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帐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篇12: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对策研究审计论文

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自律效力

(一)健全行业自律组织1.转变行业协会的定位。

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会员大会作为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能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由会员自己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决定行业的重大发展方向。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现在理事会的大多理事基本上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只有一两个行业代表,很多事情做不了决定,甚至连开个会都难,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加强秘书处的建设,是保障行业自律组织有效运转的关键。笔者认为,秘书处的组成人员,特别是领导层,应采用公平、公开的办法在行业内进行选举,选出真正对行业熟悉,有热情、有专业水准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重视维护行业权益。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处罚机构,其更重要的职能是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没有司法豁免权。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其他行业不正当竞争、政府不合理处罚、司法不公正裁决等方面的侵害。如果仅靠单个会员以一己之力孤军作战是很难改变这些状况,这时,协会就应担当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重任。具体可成立申诉和维权委员会进行指导,现中注协刚制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可据此逐步实施、完善。

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处罚,协会应从行业切身利益出发据理力争,而不应只是一味唯上;对司法部门的不公正判决,协会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向司法界宣传职业精神,缩小职业判断与司法判断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业的声誉,增强协会的向心力,增强会员的凝聚力,最终使公平竞争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旋律。

2.完善职业道德准则。

(1)构建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职业道德准则是CPA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绳。目前我国只制定有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和行为指南,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而职业道德缺失已引致大量的审计失败,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当前应尽快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可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可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行为指南等三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指为了达到职业目标,CPA职业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公正、独立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行为指南是具体准则的进一步详细说明。

(2)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是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实施机构。目前可在中注协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准则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责。人员构成上,可借鉴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由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聘请来自职业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兼职人员。各省级注协亦应相应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各辖区内涉及职业道德案件由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全国性、跨省的重大诉讼中的案件或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无力处理的,可交由中注协。对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存有异议,可向中注协申请复议。

二、加强事务所自我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一)谨慎选择客户谨慎选择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接受客户之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分析,可以从客户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层的诚信度、法律责任风险等方面加以考虑。

(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是执业质量的保证。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来实现的。但是,由于二级、三级复核人远离现场,当一级复核人不对现场中所发现问题加以记录和汇报,二级复核人就只能进行形式的审核,而对其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可能就无能为力。而三级复核则只关注审计报告的内容,更无法发现现场中的问题,结果风险就能潜伏下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调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防范机制。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和生产力。其专业技能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水平和诉讼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合理、透明的人事管理制度。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招收合格的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人才时,不能只看其是否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业务技能高低,手头有多少客户,还要看其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否诚信、守法、尽职等。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注册会计师出现执业事故、导致事务所损失时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与此作为约束注册会计师的保障。同时,合同年限不宜过短,避免个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也可以考虑在个人离职后,会计师事务所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设计责任权利相结合的激励制度。改变单纯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人力资源的激励应当加入质量和风险的标准。例如,降低奖金中与业务收入挂钩部分的比例,增加与业务质量水平挂钩的比例。如果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检查或者同业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或者严格执行了质量控制程序,则给予奖励。也可以考虑从员工奖励中提留一部分风险抵押金,经过一定时间(如五年后)未出现诉讼损失则给予返还。此外,要根据对员工业务能力、业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核的结果来决定对其晋升。同时,对于执业质量低下或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而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诉讼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则要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甚至停止其从事业务的资格。

三、加强事务所风险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一)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分担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提高应对诉讼风险能力。投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区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责任)和不负责赔偿的责任(责任免除)。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法律诉讼费用。对于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因被保险人故意损害他人行为引起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其他风险自留的方式来解决。

2.注意保险条款中有关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约定。保险条款中对赔偿限额一般有双重约定: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无论是每次赔偿限额还是累计赔偿限额,只要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人概不承担责任。除规定赔偿限额外,责任保险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负责的赔偿条件之一是赔偿超过免赔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即使购买了保险,仍会有一些自留风险存在。

(二)完善职业风险基金制度

1.规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基础。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照业务收入为基数提取。这种计提方法没有区分各个审计项目和事务所不同业务风险的大小,不利于事务所风险管理。因为每个审计项目面临的审计风险各不相同,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等业务面临的责任风险也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单个审计项目(或不同的业务)计提风险基金。对于具有类似风险的项目则可以合并计提。

2.合理确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比例。传统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不封顶。这种计提比例有欠科学,既没有区分各业务风险大小,也会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严重影响事务所的资金运作和股东分红。可规定一个计提范围,例如5%~1%,然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各业务风险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计提比例。另外可规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上限,参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则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也可采取这种方法封顶,以免职业风险基金过度累积。

3.改进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方式。目前对事务所计提的

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我国企业会计信息优秀论文

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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