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读《民法思维》有感:如何进行民法思维的建构,本文共15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偷摸的汪”提供。
篇1:读《民法思维》有感:如何进行民法思维的建构
民法的世界浩如烟海,对于初学民法的人来说,会有一种雾里看花无从入门的感觉,似乎自己摸摸索索碰触到的永远只是冰山的一角。一本书,必须是一把凿开我们心中冰海的利斧,卡夫卡如是说道。
一直以来都从各种渠道耳闻王泽鉴老先生是“黄种人里民法学得最好的”,但是并没有仔细认真地去研读过王泽鉴老先生的“天龙八部”,前不久终于得闲看完了王泽鉴老先生的《民法思维》,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囫囵吞枣,但是与此同时自己心中的冰海慢慢地融化,展现给自己一片民法世界的大汪洋,也在某种程度上重新建构了自己的民法思维。
之前在微博上刷到关于法律的段子大概是这样说的:我判断一个民事案件,凭的不是相关的法律,而是心中朴素的自然正义。段子或许让法律人不屑一顾,但是这个问题也让自己心中不禁一问:“你判断一个民事案件或者说一个案例依据的是什么?出发点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民法思维》一书中得到了解答。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任何一个案件或者案例都离不开这句话,而这也认为是请求权基础的最好的诠释。王泽鉴老先生在他的书中也讲道: “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 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细细品来,王泽鉴老先生在其书中围绕着请求权而展开,抽丝剥茧般将民法世界里错综复杂的关系理清楚,形成不同的请求权类型,最终构建了一个请求权的基础体系。而在这个过程中,看书的人会感觉自己顺着这其中的一根根细细的线摸索到民法的内核,最终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案件或者案例。
在《民法思维》中,王泽鉴老先生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人,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学习民法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因此其在书中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并且将历史方法与请求权方法进行了比较,认为请求权方法更加适合实务,更加符合经济原则,也能够保障解决案件或案例的妥当性。
进一步地王泽鉴老先生将请求权大致分为了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5)支出费用请求权。(6)不作为请求权等。从而使得在解决的案例的时候可以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解决:(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
为了避免纯粹说理的枯燥难懂以及为了能够更加深入地探求这些请求权的基础,书中对每一种请求权一一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于一个案例,通过从请求权的角度切入,将整个的案件事实纳入到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从而判断出请求权是否成立,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最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请求权。
尤记得书中写道这样一个案例:”甲有某古玉交乙鉴定,乙死,其子将古玉让售予善意之丁,得价金20万元。“这个案例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角度来说,则甲还须证明丙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如果甲从不当得利的角度出发则无须证明,因为不当得利不需要受益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说明了尽管是选择请求权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同的思维方式也会有所不同,最终会影响解决民事案件或者案例的经济性和效率。
《民法思维》一书中还有很多待发掘和待思考的东西,王泽鉴老先生在本书中主要探讨的是台湾的民法,而这与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仍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如王利明在《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一文中谈到,他认为,目前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比较杂乱零碎,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因此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有其限定使用的范围,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不可完全替代其他案例分析方法。但是不管怎么说,《民法思维》一书中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能够帮助法学者在千丝万缕的法律关系中慢慢捋清事实,并且在这过程中构建自己的法律思维,从而最终把握民法的逻辑体系。
思维方式是很神奇的产物,每个人对于同样的事物出于其惯有的思维方式会有不同的解读。天空中飘着一朵云,文学家如徐志摩可能会写出我是天空中的一片云,偶尔投射在你的波心;画家如渡边宏可能会画出宛如童话般世界的天空;而法律人想的可能是拨开这朵云的背后,这个案例究竟要解决的是什么?
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在民法的世界里,你看到的又是什么?
作者|刘叶
公众号|新语莘苑
篇2:民法思维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是12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王泽鉴老师。王老师在《民法思维》中论述了法律人的能力包括明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三种能力。
王老师说,这三种能力是一个法律人能够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担负起作为立法者,司法者或者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的任务。王老师没有进一步讲述这三种能力的'关系。
很多时候,当事人背法条比专业律师背得还顺溜。加之,今年司法考试全部开卷,进一步可以看出:法律知识,不需要记忆,但需要理解。
个人(普联张英律师)认为,法律知识是基础,法律思维来源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对立法者立法背景,立法本意、立法体系的深入思考而形成的法律逻辑。这种法律逻辑指导着我们在遇到现实问题时遵循一定的法律思维找到相应解决争议的路径。
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三种能力之中,谁最重要呢?
个人(普联张英律师)认为,三者是一个金三角的关系,缺了任何一角都不行,都非常重要。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我急需要锻炼和提升的就是法律思维能力。科学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我快速理解法律知识,在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案件事实之间迅速而准确的找到链接,从而提供解决争议的路径。
篇3: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
司考临近,要在短短的四个月内掌握上百门法律,仅靠勤奋是远远不够的。要一次通过司考,首先,客观上要清醒地认识司考。司考是“中国第一考”。有资格报名参考的人最少也是法律专业的专科生,绝大多数是本科生,对考试而言,可以说个个都是“战将”,而能通过者只有10%.录取比例是十分残酷的,这里得出的结论是:无论你过去的法学水平有多高,站在司考面前的你即刻变得“矮小”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16司考第二章民法的所有思维导图,希望对大家复习司考有所帮助!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1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2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3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4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5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6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六章商法、经济法
篇4:〖司考经验〗从司考思维模式透析民法
思维模型之一:目录学习法
这种学习方法,是把教材的目录或者大纲,作为树干、树枝,把具体的知识点作为树叶,由枝干而树叶,逐一罗列(当然要注意重点与非重点的取舍),这种思维模型,称为思维树,
思维模型之二:一线串联法
一线串联法比较适合对四大程序法的复习。程序法规定了事物的发展顺序。考生可以选择类似佘祥林的案件,从侦查一直到死刑复核,联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各个环节,然后与法条相对照。如此反复进行,甚至可以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
思维模型之三:横向比较法
横向比较法,是把相近、相反、相同的知识点或者制度进行比较。如民法中的传统论述题,多为联系、区别题,这属于横向比较,考查的是分析性思维,促进的是宏观或精确把握。比如,理解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打通了任督二脉,应付物权、债权具体知识点的考查,就会有登泰山而小天下的感觉。再如,掌握了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对效力模式的掌握,就是纲举目张般的掌握。
思维模型之四:图形列表法
有三种图:
第一种图是鸟瞰图,分为宏观鸟瞰图和微观鸟瞰图。宏观鸟瞰图帮助我们把握学问的体系,在理解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法;微观鸟瞰图是一个具体制度的结构描述。
第二种图是法律关系图。在涉及三方以上法律关系时,要用图形来表示,
久而久之,空间想象能力就出来了。在考试中,图形自然在脑海中浮现。
第三种图是表格。相同、相反、相似的内容,要列表归纳在一起。比如,考生可以把所有效力未定的行为列在一起,既帮助理解,又加深记忆。
思维模型之五:论述八股法
在做论述题的时候,可以有一些固定的套路。例如,论述题一般分为四段:第一段讲含义,第二段叙述法律规定,第三段结合所给材料指出制度价值,第四段为小结。
思维模型之六:法条串联法
重点法条法风行一时,也是我历年所主张的。法条串联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考查法条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或价值关系,否则掌握的法条是支离破碎的,不足以应付考试。
第二,适度注意立法理由,体会法条所体现的法律的基本价值。
第三,要有法条链接的意识。要有天马行空般的联想。
第四,对底线式的法条,要记忆,记忆性思维是分析性思维的基础。考生不妨听听法条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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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的读后感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的读后感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的读后感 这本书是以台湾地区的“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其方法论上的运用。并且在法律思维上对我们读者有着深刻的影响,需深入细致品读。书中道出了许多我们作为学习法学的人的心声,更是为我们编出了一条新的学习民法的道路。 在第一章的法律人的能力和法学教育这两节中,我们看到了王先生给大家展示的另一种不同于课堂上面的法学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
理论性虽然强,但不会因此而索然无味,更多的是让人发人深省的教育模式。在我看来,书中关于我们法学人怎样去形成属于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的培养都应该通过更多的案例去剖析深层次的内涵。这无异于我们在学习法理学,通过案例说明理论与实际相符合。促使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加深对法学认识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书中的案例事实、实例演习和实例的设计都是亮点,虽然都是台湾地方的民法案件,但通过思维整合同样适用于大陆的案例分析当中,而这些新颖的方法都是大陆未能普及的。所以在看书之余,更可以联系国情和大陆现今的民法制定的合理性,让现在学习法学的学生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从新的角度从不同的模式配合理论论证方法和新式的解决途径去理解清楚法律的各种关系问题研习民法加深对民法架构的认识。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是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我认为,《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都达到了这两方面的要求,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书中提到了一个令我获益良多的学习方法。“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面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在我看来,学习的思维,学习的方法本身重要于知识的本身。所有的法律知识都会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更改和调整,而拥有一种正确的学习方法是作为法学人士不可或缺的条件。 王学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列举了大量的民法案例,分析深入到位,而没有只停留在案例或法条的本身,具体而深入的分析了实际情况,便于广大法律初学者阅读。
篇6: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不同之处论文
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不同之处论文
[摘 要]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领域的组成部分,但商法思维相较于民法思维具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时,这两种思维的不同会体现得更加明显。以公司对外非关联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为例,同样的法律事实基于商法和民法不同的思维路径进行分析会得到不同的法律结论:区别于民法思维的抽象性、单向性地直接以《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规范性质为基础进行分析,商法思维的具体性和多维性更加适合解决商事法律关系,其从商主体具有不同商事能力出发,对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交易第三人进行类型化规则的审查义务设置,更加注重多种法律主体的复杂法律利益的衡平,更能够体现法律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究其根本,即在于商法在法律主体、商行为、具体法律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理念,这种理念的不同起源于法律对于商人身份特殊性的认可与尊重,所以应当明确商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先地位,从而根本上解决商事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的乱象。
[关键词]商法思维;民法思维;公司对外越权担保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而商法与民法同为私法领域之一部分,二者的地位之争从来都是学界的研究热点。纵观学界对此的三种主流观点,即“民商分立说”“民商合一说”和“制定商事通则说”,其实都认可商法存在与民法不同的特殊性,区别只在于各学说对于这种特殊性程度的认定不同。尽管民法为商法提供了一些私法的理念和工具,但商法有其特殊的理念,随着商法的发展,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同。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之法律效力的视角出发可以对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的不同进行具体的体会。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定
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则设计中,一直存在是否应该限定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一方面,对外担保可能成为控制人关联交易的工具而损害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其可能作为公司的投融资活动的载体,基于尊重商事自由原则以及考虑到我国民间企业融资的实际困难背景,不应该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过多的限制[1]。我国的实际立法也正是基于第二方面的考虑进行了规则设计,即进行了“肯定+例外”模式进行规制。
(一)限定探讨范围为非关联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公司关联担保并无太大争议,而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对外非关联担保却争议很大。通过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其将公司对外非关联担保以下几项交于公司章程自治:(1)决议机关的确定;(2)投资或者担保总额;(3)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如果出现公司对外非关联担保没有遵守法律或者章程规定时,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该为何?用不同思维解决这个问题会得到不同的答案,第三部分基于各解决路径思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类为民法思维路径和商法思维路径。
(二)限定公司越权担保是越权代表
分析公司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的先决问题是:公司越权担保是公司越权还是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问题。
公司越权实际上注重的是对于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即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上的应然经营范围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产生限制的问题。随着商业的发展,原本在公司核准设立背景下,公司权利能力(章程内容)的应当被第三人所知的推定规则渐渐宽松,如今已经不从经营范围的限制的视角对公司权利能力进行考察。而越权代表则关注的是公司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进行的代表行为之效力分析,实际上并不涉及对于公司权利能力的判断,而是进行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可否归属于公司的法律分析。
因此,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之更准确描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可否归属于公司的问题。
二、不同的司法审判逻辑
实践中,各法院根据不同的审判逻辑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判决也并非完全按照前述厘清的“公司越权担保是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实质”进行逻辑周延的说理,而是直接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一部分的原因是“越权代表是否能够归属于公司”的判断是合同生效问题之先决问题,司法判决对此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由此,下文中使用“合同无效”进行梳理是为了与真实的司法实践相适应,但是学理上,该合同若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尽管该担保合同不对公司产生归属效力,相对人却可以根据该合同向法定代表人追究缔约过失的责任。
(一)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理由
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无效的理由有:(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范,对担保法律关系各方均有拘束力;(2)公司章程具有社会公开、公示的效力,债权人未对章程中相关程序性、权利性规定进行审查就签订合同,自身存在过错;(3) 从利益衡量角度来看,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不仅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应做出否定性评价。
(二)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的理由
与判决无效的理由相对应,法院判决有效的理由也可以分为三类:(1) 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价值来看,其规定在于强化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即会导致无效。即其不是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规范。(2)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不能以章程的内部规定作为对抗外部第三人的理由。(3)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属于表见担保,公司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大多认为根据外观主义,只要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公司章即生效,担保权人无审查义务。
三、不同的理论分析路径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理论界亦从不同的路径进行了分析,与实践相对应,主要有以下三类观点:章程的对外效力分析路径,《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规范性|分析路径和基于公司代表人限制的分析路径。
其中,章程的对外效力分析路径的弊端比较明显,其认为章程经过备案,即对外产生了公示效力[2],如果第三人没有对章程进行审查即签订了合同,则法律不应再侧重保护第三人。该观点的弊端比较明显,对外担保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仅仅从分析章程效力出发没有平衡商事关系中的各方利益,这显然与商法的理念相违背;而且备案不等于公示,不能将公司自治规则完全适用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由此,对该种路径不再进行着重探讨,而对于“法律规范性质分析”和“公司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分析路径,基于其思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别归于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的解决路径。
(一)民法思维的`分析路径
民法思维路径即为“《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规范性质”的分析路径。该分析路径的分析工具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1)《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种观点是直接从《公司法》的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探讨其是属于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释理趋向于简单化:“因为该行为违反效力性规定所以无效”,进一步追问什么是效力性规定时,又会以“效力性规定就是违反其会产生无效后果的规定”来回答;可谓是同义反复式的界定。
王保树教授在《商事审判的理念与思维》一文提供了一种合理答案,对于强制性规范要认真探求其立法目的,如果其是为否定某种行为的效力而设,则该规定即为效力性规定;如果其仅课以某主体某种义务为内容,则违反该规定仅产生某种责任,该规定即为管理性规定[3]。然而,亦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在对强制性规定的二分法逻辑下,合同违反效力性规定即会产生确定无效的效果,但是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效力呢?是确定有效还是会存在效力待定和无效的情况?《民商事合同案件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效力性规定能进入实践的视野,是因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其引入,那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也应当可以成为具体理解的资料。既然,违反管理性规定时并非一定有效,正如朱庆育教授所检讨的,“如果违反管理性规定同样可能导致无效,那么截然二分的逻辑何在?”这种截然二分的方法确实有利于简洁专业的法律用语的形成,但是却带来了司法适用的混乱[4]。而这种司法适用的混乱是由于二分法逻辑的自身弊病所带来的,从规范到规范式的教义法学已经无法解决当代实际生活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在涉及商事关系时,这种混乱更为明显。
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此规定乍看是很奇怪的,在我国司法实践大量使用“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进行释理时,立法却回避了这两个概念。然而基于以上的分析,撇除立法语言的规范化不谈,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立法强调司法实践活动应该回归探讨具体规定的规范意旨,而不是简单的二分以至于判决释理进入循环论证之虞。
(二)商法思维的分析路径
相对于上一类路径的从规范性质出发的民法思维,代表权限制的分析路径显然更关注公司意思表示的特殊性,更尊重公司的内部治理。
尽管法人实体论和法人拟制论对于法人的理解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作为一种与自然人对立的民商事主体,其意思表示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其意思形成于决议机关,表示行为依赖于执行机关或者公司授权之自然人。而我国的公司代表理论更多的是从法人实体论的角度出发,将公司的一般执行权笼统交于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即为公司的一个机构,代表人之行为即是公司之行为,这与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同一的[1]。但由于公司对外担保涉及之利益重大,这种笼统的执行权的交付应当具有一定限制。
该种路径的分析工具是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一般认为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是越权人有权利外观和第三人为善意。在我国代表理论的背景下,实践中只要合同上有签章,就会认定其有权利外观;作为事实判断的“知道”容易确定,问题在于“应当知道”如何判断?可以说,“应当知道”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了第三人之审查义务的有无与程度的规则设置问题。而当进一步追问:第三人有无审查义务,需否区分民商事担保,需否在第三人中根据其商事能力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处理规则的设置等等问题时,分析路径上就又会产生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的第二次分野。
1. 第二次民法思维的分析路径。民法思维基于抽象的考虑,认为越权担保案例中所有第三人处于弱者地位,基于公平,不应课以第三人审查义务。这种分析路径的内在矛盾在于,其先肯定了公司作为组织体之意思形成的不同之处,却又假设所有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了解公司之特殊性。究其根本,关键仍然是该种分析忽略了实际生活中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复杂性,而统一将第三人理解为了普通的民事主体。而第二阶段采用抽象的民法思维进行分析后,反过来打破了其于第一阶段对于公司意思表示特殊性予以尊重的推理;更多可能基于“契约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5] 将公司章程认定成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却忽略了组织的核心特点--权威的存在。
2. 第二次商法思维的分析路径。商法思维则认为需要区分民商事担保:民事第三人不了解公司的意思表示特殊性在法律上是可以理解的,商事第三人t需要进行相关审查义务。而对于该审查义务具体为实质审查义务还是形式审查义务,理论探讨上又出现了分歧。这种分歧的产生原因其实是没有根本地理解商事活动中商主体的商事能力是存在不同的,又产生了截然的二分思维:一方面,若是倾向于在公司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很可能会认为第三人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不应该对第三人进行过分的苛求,公司更应该为自己的用人不善负责。另一方面,若是倾向于法律应当倒逼商事第三人对自己的事务履行善意管理的不真正义务,则会对其审查义务进行统一高要求即所有商事第三人都需进行相关授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实质审查活动。如果说民法思维认为第三人无审查义务的规则设置是基于“过分慈爱”的母爱主义立法的话,那么这种分析则是基于“过分严厉”的父爱主义立法,是法律对于市场活动中过于愚蠢的商事第三人的惩罚性立法。然而这种过于介入商事活动的事前型立法其实是忽略了这样一个命题: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不应当是完全替代性的,而是将市场的归于市场,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的过程中本身就会因为市场机制得到奖励和惩罚,私法领域中法律需要时刻警惕自己的介入欲望。
由此根据商事关系中各种第三人商事能力的不同为其审查义务设置类型化的处理规则可能是最佳的商法思S处理方式。郑副教授在进行事前类型化处理时和前述完全根据交易第三人的商事能力不同之设置稍有区分,其更为具体,更为统一地考虑了被越权代表之公司和交易第三人的特点并以该双方是否具有公众性之标准分出三类处理规则[6]。第一,对于被越权代表之公司,若其自身为公众型公司(上市公司),则应该推定相对第三人知道且应当知道公众公司的对外担保程序义务,此时,若第三方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该越权担保应被视为无效;第二,如果被越权代表之公司是非公众公司,但第三人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这些专业机构由于主要从事风险管理业务,应当对相关法律要求更加了解并对其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更高程度的善意管理,这是基于其对法律的了解而对其课以适当的注意义务,是法律的衡平功能;第三,除了前述的两项类型以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越权担保之交易第三人可以统一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公司应向该善意第三人承担对外担保的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由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追索越权代表人的相关责任。
需要对此种分类进行商榷的是,理性毕竟是有限的,立法者亦不能满足完全理性人的假设,所以完全地依靠前述郑副教授的事前类型化规则未必能够良好解决市场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又基于中国的严格限制“法官造法”的大陆法系传统,应当说绝对的事后设置也是无法实现的。由此,可以对这种类型化设置的处理路径进行事前设置与事后设置的平衡,即大体上按照前述事前规则进行处理,但若是出现事前规则并未包括或是依据上述介绍的第三种类型规则处理会产生个案不正义的情况时,应当认为法官是可以根据商业判断规则进行审判活动的。
(三)小结
此例中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的不同之处体现在:(1)民法思维在对待问题时会首先从规范角度出发,探求规范真意,追求法解释的逻辑性;而商法思维则更关注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其意思表示的特殊性,这种不同也造成了两种思维所选择的分析工具是不同的。(2)对于善意第三人之“应当知道”的判断问题,民法思维是从抽象地理解第三人的地位和商事能力的,即基于弱者保护思想笼统地对待所有的第三人;而商法思维则具体地去理解越权担保中的第三人,并提出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具体地设置类型化处理规则的解决路径。(3)整体来说,商法尽管会对“效率优先”和“交易安全”的原则进行先行考虑,但其更会注重对私法领域中法律主体的复杂性进行多向分析,对第三人进行具体的分层处理,这是由商法思维的“多维性”决定的;这区别于民法思维绝对强调交易第三方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政治正确”。
四、结论
商法理念具有不同于民法理念的特殊性。从法律主体来看,商人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的特点:一方面,法律推定商人是通晓信息的主体,即其知晓与其营业相关的各种知识和信息,具有超越普通民事主体的能力;另一方面,商人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存在的“组织”,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从商行为来看:法律假定商事交易是注重交易安全与快捷的行为,区别于民事思维的真意探寻,商法不需要对其提供太多特殊保护。从具体法律利益的保护来看:商法强调的是商事主体的营利利益的保护,而民法则只强调民事主体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具有伦理的特点。也因此,在法律的规则设置上,在商人之间,崇尚身份的平等,要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的作用,尽力减少干预而增加商事成本;而在商人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则在自治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法律的矫正正义,“消费者保护”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而进行的实质平等之矫正。
强调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不同之处,“并非是为了商事审判的独立而追求独立,为了商事审判的特殊性而强调它的特殊,而是因为确实有区分的必要”[3]。究其根本,即在于商法理念与民法理念虽然都植根于私法自治的土壤之中,但随着商事活动的日益复杂性和商法的与时俱进性,传统民法理念已经无法为商事主体的利益平衡提供实质性帮助,因此商事审判活动在法律规范的选择与解释上需要更加注重基于商法理念的路径选择,这种基本认识的欠缺也正是现在商事司法实践混乱的根因。
[参 考 文 献]
[1] 何欢. 再议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基于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体系化解读[J]. 交大法学,,(2):105-129.
[2] 罗培新. 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J]. 中外法学,,24,(6):1232-1246.
[3] 王保树. 商事审判的理念与思维[J]. 山东审判,,26,(2):8-11.
[4] 朱庆育.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J]. 法学家,,(3):153-174,180.
[5]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4-40.
[6] 郑. 商法思维的逻辑基础[J]. 学术月刊,2016,48(6):85-92.
篇7:读《我们如何思维》有感
原创: 无心无心无心无心
思维说到底是概念、判断、推理。但概念的理解基于有形无形讯号的判断。而判断不是简单的数学方式,牵扯到个人的情绪情感认知思维习惯价值理念。
刘平和的《大明1566》中,严嵩的学生胡宗宪认为为官一方造福一方,造不了福也不能危害一方。于是力求在高层和百姓间维持一种平衡,有选择性地采取一些措施,减轻百姓负担任用刚直些的官员,同时保持自身的干净。高翰文秉性仁厚,本质柔弱。在初次见面时胡宗宪就一眼洞穿,叮嘱其做事原则,甚至具体做法。保了百姓也保了高翰文。海瑞洞穿的是整个体制的腐败,是最高领导者的贪和腐,面对的是整个朝廷封建体制。皇上老儿自然不高兴,但又不敢冒天下大不韪――杀死他,只得多次威逼下,弃置不用,留待继任者。这是着妙棋,既保了自身的明君之名,又给继任留有国之利器――悬在百官上方。腐败其实也有概念的界定和判断的依据一说。“腐”从“肉”“府”音,本为“腐烂变质”,也指气味恶臭,引申为思想或文章陈旧、古板。“败”有使败落之意。这样看来“腐败”可以理解为思想行为陈旧使得败落,或占有过多财富规章制度基于保护利益团体出发,导致败落。列举下去太多太多。不要说当时的海瑞让百官战战兢兢,皇帝惶恐,就是现今众多单位公司管理层也是惟海瑞之流是除。
这只是从人本性的角度理解概念,就牵扯出做事做人的各异。
再谈判断。通常好学生差学生的界定是分数,分数的取得的确是要付出态度和精力和方法。判断学生的好差占有的手头资料是此生的言行和作业和课堂表现和参与活动的积极程度等等,似乎挺全面的'。单位用人,用的是潜力,而衡量一个人的潜力,除了本质不差外就是能为单位或公司创造的价值,而此得靠判断力和预估力。判断一人得了解其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思维方式,也就是思维方式才是衡量一个人潜在价值的重要指标。判断要基于了解的基础上全面考查衡量后下的结论。这样看来判断一个学生就不能仅仅依据上面所说的常法,还得了解其成长环境,了解其做事做人原则和方法,基于此基础上再做判断。
推理,由眼下推测将来。小学生学四则混合运算及其应用,括号的代入有优先效应。理解了加减乘除的运算顺序和括号优先原则后,需要的是如何判断先后,这需要提供一些习题训练。当训练熟练后,得要运用,这就是推理。文学课本上体现为,对人物命运的预测,对故事情节的推测等等。思维方式一旦掌握,众多学习迎刃而解,学习就不再是一件难事。但培养思维方式,训练思维模式是艰辛的,也是富有创造性的。
文学学习上表现为个人的语言表达和众人的语言交流,辩论,演讲,作文,朗读等等。甚至字词的学习上也有所体现。比如前后鼻音的区分,平舌音卷舌音的区别等等都可以借助于声旁推及其他。文章的学习和写作上更不用说了,整体局部的结构模式,总起分说再回总的思维方式,形象到抽象,再运用到形象中,事实理论再事实佐证等等。
说到底学习是找出一般规律,记住特殊现象,某些特例学会融会的过程。学习也就是思维学习训练和进一步引发其他智力活动的过程。
篇8: 读故事思维有感
秋天,天渐渐地变凉了
我很舒服,可以睡到自然醒,起床第一件事就想到要把该做的事情先做好,闭着眼睛从书柜子上随手抽了一本书,哎哟......,居然是《故事思维》。
这本书我太喜欢了,是美国作者安妮特・西蒙斯的著作,今天是第二次看了,之前在人生遇到瓶颈的时候,我认真读过一次,学到很多东西,突破了瓶颈。
过去我是一个很木讷的人,感觉自己是个书呆子,看了这本书改变我许多,我也有点会讲点故事了,虽然我的故事还讲的不好,不过算比以前好很多。
故事思维,是讲训练思维的,讲故事的关键在于,能够激励,说服,最终达到积极合作,学会故事思维,可以轻松影响他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技能。
像写文章写的好的,比如咪蒙写的文章,很多都是采用讲故事的形式写的,讲故事更容易让人产生共鸣,打造自己的`影响力。
会讲故事,人生会轻松很多,写文章也是这个效果,写故事型的文章更容易建立信任,我把这本书的思维结合营销思维来用,收获太大了。
我读这本书,学会很多,但记住的并不多,印象最深的是6个故事。
作者告诉我,每个人都应该学会讲6个故事
第一个,我是谁的故事
我是姚棋仁,我准备一个终身保持每天读一本书的习惯。
第二个,为什么我会在这里的故事
因为我要提升自己,不进则退,每天进步一点点就是我在这里的原因。
第三个,我知道你们在想什么的故事
你们也想学习,但是你们没有时间,或者不会安排时间,所以你们缺少牵线的人,而我想做这件事帮助你。
第四个,愿景的故事
打造一个良好的读书学习的平台。
第五个,授人以鱼的故事
这么做的好处是能帮助到别人,也能帮助到自己,你参与之后也帮助到别人。
第六个,行动价值的故事
很多事只有去做了,行动了就会产生结果,不做永远是零,什么时候开始都不晚,最怕的是永远不敢开始。
这里简单的分享一下,其实每个故事,都可以独立写一篇文章来讲,很多自媒体人都用这几招来写作。
想要提升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影响力,就要学会讲好这6个故事,你不妨也试着思考这6个故事,对你的人生非常有用,谢谢阅读,分享完毕!
看完有启发?
篇9: 读故事思维有感
我非常喜欢读学校配备给我们班的《神奇思维故事》这本书,里面的故事丰富多彩,就让我给你们讲一讲吧!
我先给你们说一下《状元作诗》这个故事。这个故事写的是一个人考中了状元,他的老师很高兴,然后连州官都不放在眼里了……嘿!你们看这一段,真有意思:“周官说:‘老先生先作,我找你的格式作就是。’老先生不慌不忙地念道:‘有水也念溪,无水也念奚,添鸟变成鸡,得势的狸猫欢如虎,失势的凤凰不如鸡。’”怎么样,有说的好吧?我觉得太难对了,真佩服他们啊!
还有一个故事是《只说一个字》,这里面有一段也很有意思:“陈大全想了想,笑道:‘屁。’太监说: ‘这是什么意思?’陈大全说:‘放也由你,不放也由你。’”哈哈!好笑吧?简直太妙了!虽然不是什么好词,但用在这里不得不说是个经典了。
《神奇思维故事》真是本好书,有时间我一定要多看看,也能多学习学习。一定会能提高我的写作能力,也让我感觉很幽默,这也是知识的力量吧!
篇10:读《思维魔方》有感
大脑是一个神奇的世界,因为有了它,才创造了今天灿烂的文化。大脑的潜力是巨大的,而不同的游戏能玩出人们的多元化智能。于是,我借了一本能开发智力的《思维魔方》。
看了《思维魔方》,它让我激荡脑力,在思维中收获了快乐;玩转思维,在游戏中获取了智慧。
翻开这本书的目录,里面的智力游戏繁多。如果你想拥有福尔摩斯那样的头脑,就可以看书中的疑案推理;如果你想成为一个逻辑推理高手,就可以看逻辑迷题;如果你想拥有一双孙悟空的火眼金睛,那么就可以看快速判断。
书中的游戏多姿多彩,我翻到了第七篇——脑力激荡,里面的第一个小问题“小白兔买裙子”中写到:白兔.黑兔.灰兔去买裙子,分别是白.黑.灰色,一只小兔说它买到了白色的裙子,还惊喜地对同伴们说:“白兔没买白裙子,黑兔没买黑裙子,灰兔没买灰裙子!”黑兔说:“真是这样的!”问白.黑.灰兔分别买了什么颜色的裙子,由题可看出,两只兔子的对话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当我第一遍看题的时候,还是毫无头绪,我左思右想,依然百思不得其解。经过几番斟酌,终于,我的思路走上了正轨。第一只说话的兔子应该是灰兔,那么灰兔买的是白裙子,黑兔买的是灰裙子,白兔买的是黑裙子。
读完这本书,让我体验了一段非凡的智慧之旅,让我发现了思维的空间竟然如此广阔。这些蕴涵着无穷奥妙的小游戏,就像一个个小精灵,让我突破了思维局限。
篇11:司考经验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
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做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备考资料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动。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识别”的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重叠(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确定与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重叠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享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权利救济最充分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变动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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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读管理思维有感500字
为了理解什么是逆转思维?我读了《逆转思维》这本书。其实还是这本书的书名吸引了我,研读后,我很受启发。
逆向思维是对司空见惯的似乎已成定论的事物或观点反过来思考的一种思维方式。特征是反向性。反向性思维是改变常规思维,反其道而行之的思考方式。 形式包括原理逆向、功能逆向、结构逆向、程序逆向或方向逆向等。
原理逆向:就是从事物原理的相反反向进行的思考。如:电动吹风机,用电制造空气吹向物体,反过来,吸尘器。
功能逆向:比如保温瓶的功能是保热。你从这个功能逆向思维一下,它是不是可以保冷?于是就有了冰桶。
结构逆向:就是从已有事物的结构方式出发所进行的反向思考,如结构位置的颠倒、置换等。如:日本有一位家庭主妇对煎鱼时总是会粘到锅上感到很恼火,煎好的鱼常常是烂开,不成片。有一天,她在煎鱼时突然产生了一个念头,不在锅的下面加热、而在锅的上面加热呢?经过多次尝试,她想到了在锅盖里安装电炉丝这一从上面加热的方法,最终制成了令人满意的煎鱼不糊的锅。
程序逆向或方向逆向。在船体制造过程中,仰焊的强度大,质量不易保障。后来改变了焊接顺序,在船体分段结构装焊时将需仰焊的部分暂不施工,待其他部分焊好后,将船体分段翻个身,变仰焊为俯焊位置,这样装焊的质量与速度都有了保证。
我们都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一个部门或公司工作时间久了,难免按惯性思维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当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会很容易被眼前的障碍所蒙蔽,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时候,如果能从当前的环境脱离出来,从一个新角度去解决问题,也许就会柳暗花明。“倒立看世界,一切皆有可能”。
逆向思维不仅是常态思维模式的补充,也是开拓思路的密钥。因为走常态思维路的人多,所以,可能这条路在你想到时别人已经走过了。而走逆向思维这条路的人相对较少,可能别人还没有想到,自已成功的概率就提高。(作者系荣程集团额尔古纳市荣程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经理)
篇13:读《思维的笔记》有感
读《思维的笔记》有感
黄剑波
01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但是谁又知道三百六十行,也各有各的难,想要成为“状元”,那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法者,定分止争。”有关法律的职业我们可以想到的有哪些?法官、检察官、公安、律师,没错,这些是我们最熟悉的,但是如果叫你去选择你会选择哪一种职业呢?或者说,你认为哪一种职业更容易做好呢?或许都很难吧!
一提到法律,我们都会认为是一个很严肃的东西,是高高在上的,可以敬畏而不可亵渎的。但是,如果你是一位律师,那就大可不必这么想,或许法律是一位和你很熟悉的朋友,你们互相了解,并不害怕彼此,没有谁是高高在上的,但相互尊重。
在《思维的笔迹》一书中,作者系统地还讲述了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具有的素养和能力。
成功总是照顾那些有准备的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如此,所以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首先要有职业准备。你要成为一名职业的法律人,你首先要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问自己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职业,如果一开始自己的意志就不坚定,那自己就没有做好这一行的决心,当自己遇到困难时就会容易质疑自己的选择,容易自暴自弃,或者半途而废。
02
做一行,就要有一行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道德。所以,在开始讲授一些系统的职业知识前,作者先教我们――要学法先学做人。律师不是像以前的电视里演的一样都是一些坏蛋,是只要给钱就帮坏人说话的。作为一名律师,要有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用事实和法律说话,实事求是,才会成为别人敬重的一种职业,这是每一位已经从事,或者将要从事律师职业者的应有之义。
做一行,就要认定一行。没有哪一位大师在一开始就是大师,想要成为大师就要从最基础的开始做起,从最简单的开始做起。想要成为律师也是一样的,一开始不要想着让自己的师傅带着自己办案子,而是要从入门的一些事情开始。可能一开始只是打印个东西,送个文件,写个法律文书,整理一些文件。看是简单的事情,但确是培养一名律师不可缺少的部分。要记住,有时候,做律师不仅仅是和法律打交道,更多的是和人打交道。《文心雕龙》中曾说过:“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或许说的就有这个意思。
做一行,就要树立一行的职业思维,万不可以乱来。律师是一个十分严谨而特殊的职业,要求我们要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思维方式。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有时候,可能就是一个字或者一个词的差别,就差之毫厘,相差千里了,会给自己和自己的`客户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自己做出任何一个决定之前,都应该要想到自己的职业,自己的责任,心细如尘是律师的要求。
做一行,就要精一行。这是作者最重点讲的,一定要树立的专业意识。自己既然选定了一个职业,那就要想方设法的把自己的职业做好,要让自己成为这一方面的专家,不要做半桶水,耽误自己还害了别人。涉及到专业术语,专业用词,文书规范,还有一些程序问题都不能让对方挑出刺来。律师诉讼就好比作战,想要把战打赢先要把自己的本领练好,在每次上战场的时候才能运筹帷幄,应对自如,出奇制胜。律师作战又好比武林高手过招,想要战胜对方,就必须要让自己比对方技高一筹,才能见招拆招,取得胜局。
做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靠自己的点滴积累;做任何事情都应该有恒心和毅力,不要因为自己遇到一点困难就轻言放弃;做任何事情都不要好高骛远,学好基本功或许更加的重要。就像作者说到的,有时候,我们要知道,先把一件事情做对,比把一件事情做好要更为重要,因为法律有时候更加需要的是准确和严谨。
03
其实,我认为,做任何职业,在某些方法和原则都是相通的,虽然落实到具体的一些东西是会有区别的。不管你今后从事什么职业,请记住,生活的路还很漫长,应该先到自己想去的地方去,然后再到你应该到的地方去,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再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相信自己,其实未来一直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中。
作者在最后谈到了对幸福生活的感悟,对生活的感恩。这让我感觉这不是一本在教职业知识技能的书,倒像是一本生活哲学指导的书。但有时候就像是欧亨利式的结尾,出人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我们做了这么多,不都是在为生活而奔波吗?世事洞明皆学问,处事生活也有大文章。
书只读一遍,或许还不能够真正明白作者的意思和良苦用心,学不到其中一些最有价值的东西,但感觉自己还是有收获,或许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还要将该书反复的阅读,读书也如阅人,经过多次熟悉,才能更加的了解,才会更懂得,才会成为良师益友。
篇14: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民法中的权利
徐玮欢
从《汉谟拉比法典》到《论法的精神》,从《韩非子》到《社会契约论》,从“王法天下”到“依法治国”,纵观法律的发展,那是一部凝结智慧与思想的文明史,更是一部充满杀戮与抗争的血泪史。法学家边沁说:“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一边是权利意识已经成为人们的思维习惯,一边是法治观念尚未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这其间的落差正是法律人的责任。炎炎七月,论道民法,全员读书活动给您带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的思想路径分析
从体系上看,这篇文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为权利而斗争”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此部分包括文章的前五个章节。第二部分即为文章的最后一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从内容上看,在第一部分,作者先从法的起源与法的生命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无论是客观意义上的法(法律规范)还是主观意义上的法(权利)都起源于斗争,其生命也在于斗争。接着,作者分别从三个方面即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国家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对国民生活的重要性来加以论述。作者认为,权利是人格存在的基本条件,而法感情也正是存在于这基于权利产生的理念价值中,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就是在保护自己的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同样,为权利而斗争,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也是如此。在第二部分,作者对当时的现行罗马法进行了分析,并对当时的德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进行评价。最后,作者再次强调放弃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等于精神上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义务。
通过这篇文章,我感受到了法律产生的艰辛,法律不仅仅是我们生活中的行为指南,更是我们的人格和精神存在的必要条件。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 “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表现出来。但对于人类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存在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基于此,他还主张:“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并认为“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因此,我们要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为权利而斗争。在民法领域,权利意识有益于社会主体权利的行使。民事主体权利行使的自由、权利行使的.平等与诚信、权利保护等意识的养成,对民法制度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人的权利一旦被侵害,就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在现代民法,权利的行使首先体现为意思自治,即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意思自治,商品交换关系就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设定了权利也就意味着设定了相应的义务。但是,在民法制度中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这也就意味着民事义务仅仅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因此,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还应当自觉遵守民法中对其设定的相应的义务规范,从而使得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和实现。
就民事司法而言,司法人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背离法权关系的行为,但是司法者往往在主观上认识不到其对法权关系的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经常损害到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在全社会“为权利而斗争”的大背景下,司法工作者能够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也有利于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同时,民事司法中,也要处理好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关系。民法是实体规范,是对主体权利的认可;而诉讼法则是保障实体规范的程序规范。主体权益受到侵犯,就要求程序规范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只有有了完善的程序规范,才能使实体民事权利真正实现。
可以看到,民法与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民法以权利为基础,通过构建合理的权利体系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权利不但关系到单个民事主体的利益,更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因此,在人们为全力抗争的过程中,只要他们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其行为都是应当被允许的,不应受到不合理的干涉。
篇15:读《拆掉思维的墙》有感
不知众位是否有这样的同感:很多人看书,看完了走肾不走心,让君总结一番,又没办法概述出来,有些人看书,看的很慢,他觉得书里每一句话对自己都是宝典。还有些人看书就记住了一段故事,而这些故事将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爱情。另一些人看书,且看且思考,因为他们懂得:读书虽易,人生不易。
最喜欢《阿甘正传》里的一句话: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吃到的是什么味道。没人能知道你以后的路是什么样,所有的路都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如果选择了,就承担吧。上课的时候老跟学生们举例:电影《蜘蛛侠》里有句经典的台词――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自己选择,就自己负责吧。
最近看了古典老师的《拆掉思维的`墙》。其实好些年前就听过这本书了,可谓声名远播,如雷贯耳。但一直无缘庐山。刚好有机会看,感觉思如泉涌、心中澎湃不已。顿悟人生,人类真是太伟大了,可以通过写作来记录和抒发自己的感情,真是太棒了,人类文明进步也不过如此。
此书,关于职业规划,关于人生、关于梦想、关于未来。虽然铺垫很多,也很有看的必要。古典老师想说明些许道理,用自己的话来概括就是:我们目前看到的世界是我们自己想看到的,我们不想看到的,我们整个大脑系统会自动屏蔽掉。所以我们会掉入自己或者环境构建的围墙里边。如果不能打破围墙走出来,那么我的人生也许就少了很多精彩。
书里告诉我们不要盲从,二八法则在这个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比尔盖茨能成功,不光靠自己的努力,还有母亲和IBM高层的关系以及显赫的财力支持;巴菲特能成功,也离不开父母背景的支持;李嘉诚能成功,也是因为舅舅能在1950年借给他43万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试想一下,1950年的43万什么概念?我们大部分人都是普通人,没有显赫的家事,雄厚的财力,强大的人脉网络。那我们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能力去定计划,做事情。人生需要一个长远的目标,这个目标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去选择,当路途中有疑惑、有困难的时候,想想目标,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度过难关。任何问题只是时间的问题。人生也需要一个个不太长的目标,这些目标要根据自己的状态去制定,每当达成一个目标,就是对自己自信最大的加持。
这本书看了差不多三分之二,我觉得这本书对我有另一种启发,让我会换了一个角度去看待自己,去发现世界,去思考问题。
在换新工作之后,我很高兴,因为发现自己对自我不断有新的探索和体会,或许这也是进步吧。渐渐的能找到属于我自己的节奏了,不再为其他人而活着了,有很多的时间去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和学生打交道、跟他们聊天、帮他们解答疑惑、和同事们结伴旅行、自己看看书、踢踢球打打球、学习一直想学的音乐、练练书法等等。我喜欢这样的状态,喜欢现在的自己。以前不明白何谓工作?何谓事业?我想现在这种工作的状态大约是找到了自己的事业了吧。
人生道路上有荆棘,亦有阳光。我们改变不了环境,但可以改变我们的内心。世界毕竟是美好的,只要你愿意,全都会为你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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