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9日)

时间: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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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xinyuya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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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9日),本文共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xinyuyan111”提供。

篇1: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9日)

单项选择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司法站收集整理

答案解析:甲丢失奇石,奇石应当属于遗失物,而非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因此本题中奇石的所有权仍然归属甲。

乙对奇石首先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但是并不能基于先占获得所有权。随后“配以基座”的加工行为也无法考证加工形成的价值和原奇石的价值大小,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随后乙将奇石赠送给丙,乙是无权处分,丙并不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因此奇石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篇2: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9月9日)

单项选择题

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何种法律关系?

A.民商事法律关系

B.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D.国际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篇3: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2日)

单项选择题

下列何种措施的采取并不需要经过院长的批准?( )

A.缺席判决

B.罚款

C.拘留

D.拘传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A项并无法律依据要求其经过院长批准,这应当是案件审判人员的权力。

篇4: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8日)

单项选择题

甲乙之间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甲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决定提起上诉,但是因长江洪峰突然来临,使交通、通讯阻断,经10天抢修,才得以通畅。甲现在还能否提起上诉?( )

A.期间已经经过,甲不能提起上诉

B.甲可以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C.甲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D.是否延长甲的上诉期由人民法院决定

正确答案:D 收集整理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只有D项才是正确答案。

篇5: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7日)

多项选择题

上大学的小明(20岁)渴望获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天小明找到表哥小亮(25岁)的电脑专卖店,希望买一台便宜的笔记本,小亮对小明说:“表哥希望你好好学习,本应送你一台,但现在表哥的店刚开张,没有这样的条件,只能半卖半送你一台。”于是小亮以半价(低于成本价格)转让小明一台笔记本。后电脑发生故障,引起短路起火,烧毁财物若干,经查,故障乃电脑内在缺陷所致。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合同是有名合同

B.小亮对于电脑故障有修理之义务

C.对于小明的财物损失,小亮不承担赔偿责任

D.假设小明在购买电脑后因口角将小亮殴至重伤,则小亮可以取回电脑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合同的类型与解释。学理上,把由数个合同部分而构成的合同称之为混合合同,包括主从结合、类型结合、二重典型、类型融合等,本案就是一个类型融合的混合合同,由两个典型合同买卖与赠与融合而成。之所以进行如此划分,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4条的精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既然是半卖半送的意思表示,没有理由纯粹按照赠与或买卖处理。关于混合合同的适用,现代民法抛弃了罗马法的吸收主义(依主要构成部分的性质适用),而采结合主义,即各部分可分别根据情况适用不同类型合同的规范。合同法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结合第4条规定,可以对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采取结合主义解释。 收集整理

具体适用如下:关于物的瑕疵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关于赠与人的不当行为按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合同是混合而成,自然不是某个纯粹的有名合同,A应选。出卖人小亮应承担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和加害给付的责任,选C排除B,同时小亮也可以根据赠与合同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撤销合同,取回电脑,D应选。

篇6: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7日)

单项选择题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缺一不可。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三、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没有合法依据,包括受益自始欠缺法律上的根据和嗣后丧失法律上的根据两种。

对于A: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其债务,乙受益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乙受益根据的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B: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而受益,甲大学并没有任何损失,因此居民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乙的受益与遗失人的受损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只有D项中乙的受益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入选。

篇7: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日)

多项选择题

工程师赵某发明了一种制造饼干的方法并获得专利。下列行为中,哪些侵害了工程师赵某的专利权?

A.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B.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销售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C.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出口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D.某研究所为了试验使用该方法制造少量饼干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司法站收集整理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据《专利法》第11条认为:C是“经营出口”不在法律对专利侵权的界定范围之内,故C并未构成侵权。但我认为11条的表述应当这样来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这是法条的主干,即只要不在另有规定的范围之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即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展开的列举阐述,列举是不可能全尽所有可能的,所以在列举中没有提到的行为,也未必就不能构成侵权了。而第63条是《专利法》的另有规定,其中并没有讲“为了出口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法律不认为是侵权,所以,个人认为C当选。

篇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5日)

多项选择题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合同成立且生效

C.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

D.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予支持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双方约定公证有效,虽然后来没有公证,但是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履行,所以合同成立并生效。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但因解除而导致对方的损失要赔偿,承揽人可以请求违约金,但是不能请求履行合同。

篇9: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6日)

多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下列管辖法院(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D项正是对级别管辖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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