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

时间:2025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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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本文共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璧叔琳”提供。

篇1: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

一、引言

企业集团和普通企业差别很大,他要求内部审计水平必须比普通企业高得多,这主要是由他自身复杂的结构和运营要求决定的。通常来说,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之间存在着大多数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起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之间的冲突,也会影响着下属企业间的关系,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受阻。如今,我国的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还存在一些诟病,对企业集团的财产安全和经营都有着不利影响。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根本症结所在,为企业集团提供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内部因素

企业集团需要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这是由企业集团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和普通企业相比,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要高得多。举个例子说明,假设普通企业的管理层级只有n 个,而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有 m 个,其中下属企业的管理层级与普通企业一致同为 n 个。这样的企业集团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就要考虑 m*n 个管理层级,而普通企业只需要考虑 n 个管理层级,因此,企业集团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必须复杂得多。在这种高要求下,我们去探寻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就相对严格了。

一方面,现在大多数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就存在很多不合理性。现代企业大多数都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分开的,企业自负盈亏,管理自身的经营活动,其内部审计应该更多以企业自身为主导,可是事实上,有相当部分企业集团,特别是国企,对政府审计的依赖性很大。主导者由企业自身转移到了政府身上,这样的审计工作主导者的变化,不利于企业集团直面自身问题并优化经营。同时,大部分企业集团的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表现在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只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这个部门的所有人、物、财资源都由企业集团调配,企业集团抓住了审计部门的“命脉”,审计部门受企业集团的控制,因此,缺乏相当的独立性,这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客观监督集团出台政策的落实,能提供准据的`审计数据和报告,进而提升企业经营的效率,增大效益,但这需要高效科学的方式来支持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通常在企业集团内部,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员工数量不多,员工与审计工作的相关技能和素质都有待提高。同时,审计工作又是一个耗时耗人力的一个工作,因此,效率不高,由于企业集团审计意识的不强,在信息科技发达的今天,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并未在审计工作中运用足够的信息技术,使得审计工作的效率一直提不上来。

(二)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外部环境

近几年,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外部化的呼声越发强烈,许多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要求,从单一的财务审计慢慢走向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并举,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机构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极难保证客观公正,加之内部审计发展受阻,相当数量的企业寻求内部审计外部化。要推进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外部化,就不能绕开外包商这个话题。外包商,是企业集团寻找的外部审计单位,简单说,就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企业集团开展审计工作。在我国,企业集团在选择外包商时通常会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参差不齐,给企业集团审计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另外,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企业集团和外包商之间可能有利益勾结,审计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就令人怀疑,因此,在我国现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约束。

三、构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一)将内部审计工作以标准原则的方式确定下来,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监督来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评测,来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且他们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利益相关的联系非常紧密,要在审计工作中处理好这些下属企业的关系是不易的。因此,企业集团需要一个针对每一个下属公司都适用的审计工作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原则的方式确定下来,以统一的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如此,才能良好的开展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审计工作的目的。

此外,必须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从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上下手,一个是要使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处于超脱地位,不参与经营活动,另一个就是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自身的经济利益与最终的审计结果脱离联系,以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可适当利用外部审计的力量,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相配合的方式,控制审计结果的准确性。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集团公司使用这种方式,例如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内审部门就会参考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在认真查清情况的前提下,上报并督促部门落实工作,这不仅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准确性。

(二)做好信息化审计的课题,有效利用高科技、信息资源

为了提高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信息化审计是企业集团应做好的课题。在信息化的今天,我们的科技水平已经达到了一种高度,不断推进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是新时期审计工作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审计工作是在现场进行的,有相当长的时间花在了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了,这种审计方式有很强的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企业集团的审计工作了,而将审计工作信息化,能有效避免这种滞后性。因此,众多企业集团在不断推进信息化审计工作。例如,中国光大银行在 年利用软件系统的方式,将现场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起来,有效避免了可疑数据,为企业集团的财产安全提供了数据支持。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则选择成立审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组,对其审计信息化产品进行认真分析,并着重对审计信息化产品的数据采集、预警分析等 18 项功能进行详细的比较,经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审计作业。

(三)把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人才关,优化素质结构

内部审计作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更加全面地发挥其降低剩余损失方面的作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人员,一定程度上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有影响,直接制约了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水平。一方面,现代企业由于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改变,所要求的审计人员脱离了单纯的财务人员,慢慢转变为需要具备广泛的学科知识,涉及多方领域的审计人员。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有合理的聘用、培训、升职的制度。除了利用社会招聘方式,聘用专业的审计人员外,同时也要加强对已有审计人员的培养。除了开展方式多样、内容广泛、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也要强化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意识。通过职位调整等激励方式,鼓励审计人员主动参与企业内部培训,积极开展自我学习。企业集团公司也应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审计人员提供进修、交流的机会,打开其眼界,扩宽对企业审计工作的认识。如此,来把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人才关,优化企业集团审计人员的素质结构。

参考文献:

[1] 王兵,鲍国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实践与发展经验[J].审计研究,,02:77-80.

篇2:内部审计外包动因优劣及完善建议论文

内部审计外包动因优劣及完善建议论文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增值服务,可以给企业带来期望为正的价值,所以出于有用性原则,大型企业通常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与控制,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对法律的遵守与对公司章程的践行,并能有效管理企业的各种风险,对企业的运营提出相对客观的建议与对策供决策层参考。然而,完善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建立与实施成本高昂,通常中小企业是无力消受的,而且中小企业对完善公司治理的需求也不迫切,“不产粮食”的管理部门往往被企业视作累赘,臃肿的“企业机关”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锐意进取的组织会竭尽所能削减管理部门的规模,内部审计部门的去留通常也是其中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快速显现井喷式发展的黄金年代似乎已经远去,普通企业的生存环境逐渐恶化,竞争压力越来越大,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成为了企业应对新形势的一个选项,使得许多管理部门可能被精简、合并、裁撤。鉴于内部审计的独特作用,很多企业选择将内部审计外包给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机构作为折中方案。

一、内部审计外包动因分析

简单地说,企业要将内部审计外包无非是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但这也可以细分为许多方面:

决策层既有成本方面的考虑,又有组织弹性方面的考虑,还有企业战略方面的考虑。当然,在分析外包动因之前,首先要介绍一下内部审计的作用,这才是企业不“裁掉”内部审计职能的根本原因,即所谓的职能动因。

(一)内部审计职能动因

内部审计属于企业管理活动的一种,意在从企业内部创设相对独立的组织,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风险,并从旁观者(客观)的角度提出改进营运管理的方法,为企业增加价值,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有许多技术和特点是共通的,最明显的共通点就是独立性(尽管两者对独立性的要求大不相同),审计作为一项鉴证业务本身就要求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鉴证报告才有意义,否则就不能让人信服,这也是内部审计只能对内的原因,因为它只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不能够完全独立于组织本身。

企业通过内部审计,第一,可以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财务数据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而降低企业的审计费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以便管理层能够依据可靠的数据进行决策;第二,内部审计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这与财务活动也是相关联的,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显着降低企业的风险,尤其是重大的财务风险、合规性风险与法律风险,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第三,内部审计部门由于其相对独立性,可以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对企业内部的薄弱环节进行全面的考察与审计,并且其活动通常不受限制,从而能够及早发现问题并向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报告;第四,内部审计可以监督企业各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对预算的执行和对原来内部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状况,能够随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将情况向上反映;第五,内部审计因为其较高的专业素质,还可以充当顾问角色,向管理层提供一些咨询服务,为企业发展献言献策,这也属于增值服务的一种;第六,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能够为企业的形象加分,增加投资者、供应商、分销商和顾客对企业的信心,而这显然可以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好处”.

(二)对企业成本费用的考虑

企业属于营利组织,目标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但从短期来看,企业一般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此来实现价值最大化。所谓利润,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的差额。所以,增加利润有两个基本途径,一是提高收入,二是降低成本。这两种基本途径还可以结合成第三种途径,那就是同时提高收入和降低成本,当然,这是比较理想的。随着经济的下行和市场的饱和,企业想要提高收入已经越来越难,那就只有想方设法节约成本了。

企业自己实施内部审计的代价是高昂的,因为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并保持其有效运转,聘请和培训专业人才,维持该部门的独立性,都需要高额成本,而且这看上去与企业主业的联系不是很紧密,所以自己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可能是不经济的。因此,很多企业选择外包内部审计业务,将该项职能委托给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代理,专业机构通常拥有比较优势,能够在比企业本身更低的成本下实现类似的功能,其出价也较为经济,对双方都有利,符合经济学原理(有效的帕累托改进)。若选择外包,企业将节省一大笔日常营运的成本费用,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筹建和运行费用,专业人员和支持性人员的招募、聘用和持续培训费用,保持内部审计人员和部门独立性所花的费用。而服务外包则只要支付事先约定好的业务服务费,可以有效控制企业成本,特别是对相关人力资源的投资成本。所以,把企业不擅长的、成本高昂的职能和业务交给更加专业的外部机构去做,企业可以借此降低成本费用,这个道理同样也适用于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三)对组织弹性的考虑

当前企业经营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多,节奏也越来越快,我国的产业结构又处于深度转型中,这就要求企业要紧跟时代步伐,适应环境的各种变化,否则就会因为落伍而被残酷淘汰。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富有弹性的组织往往就成为了许多企业追求的目标。弹性组织不同于集权化的正规组织,它追求组织灵活性,强调随机应变和“可收缩---扩展性”,一般适用于不稳定的经营环境。企业会尽可能地减少固定部门,只保留一个或几个核心团队,专注于增值率最高的业务,其他非核心部门则视情况而定,有条件就设立,没条件就忽略或者外包。而内部审计部门有一定的.特殊性,该部门的建立需要花费大量的固定成本(公司章程的匹配、部门的建立和运行、专业人员的招募和培训、独立性的维持),可预见的开设成本会高于其他管理部门。所以,在遭遇危机时企业往往也很难狠心裁撤(虽然是与决策无关的沉没成本),高门槛带来了低弹性,这是企业所不愿意看到的。企业希望所有的成本都是可变动的,这样才最具弹性,才能最好地适应环境变化。

对于企业来说,管理部门具有杠杆作用,因为其成本一般变化不大。然而其管理规模却是变化的。在业务扩张期,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效率就能充分发挥出来,相当于车间的“产能”得到充分释放,“物尽其用”,有限成本提高的管理效率,能够放大企业的效益;在业务收缩期和经济不景气阶段,产能闲置,白白损失固定成本,对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杠杆作用是很明显的。杠杆越高,组织弹性越小。在调低杠杆的大背景下,企业往往会谨慎考虑内部审计部门的杠杆效应。

(四)对企业战略的考虑

20世纪70年代曾经发生了多元化经营浪潮,但到了90年代,这一潮流逐渐停止,因为企业发现盲目的多元化经营战略并不能带来企业价值的提高,甚至容易把企业带向深渊,把自己的主业都给搞砸了,正所谓“样样通,样样松”.企业管理层意识到,只有把精力集中于自己最擅长的领域才是最正确的战略选择---只做自己擅长的事,这就是集中化战略。企业最擅长的领域,就是企业能够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相对低成本),一般企业显然不会擅长搞内部审计。

所以把自己不擅长的职能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来做也就有了理论基础,这是企业集中化战略的一部分。

内部审计也需要大量的优秀专业人才,企业在实施集中化战略以后,一般会将人才集中于主业上,而不再维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特殊关注,这可能会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在21世纪,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企业需要把能够招募到的最优秀人员投入到核心业务当中去,在其他方面只能寻找变通的方法,比如将部分职能外包给专业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就是其中之一。

二、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劣

内部审计外包可以给企业带来优势,但也会有一些负面影响,这就需要企业全面、综合地进行考虑。

(一)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势

外包内部审计职能有着众多优势,例如更高的独立性,但归根结底是企业为了省钱省精力,在资源约束的条件下做出的权衡。外包能够让企业经营更加灵活,组织更有弹性,成本也能有效降低,还能节省人力资源。另外,还增强了企业与一些会计中介机构的联系与往来,拓展了企业的人脉资源。

(二)内部审计外包的劣势

内部审计外包虽然可以大幅节约成本,但也有着许多劣势,甚至会给企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应当引起企业注意。

第一,内部审计外包使得内部审计业务的展开需要内外部进行协调,跨组织交流显然成本更高,效率更低,交流的不通畅会影响外包审计工作的开展,也会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反馈,内部控制五要素里的信息与沟通同样会受到损害。

第二,内部审计外包使得企业机密信息容易泄露,尤其是一些核心技术和核心策略的泄露,往往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另一方面,企业与外部的事务所合作也会怀有戒心,不能完全坦诚,倾向于设立一些影响的障碍,妨碍外部承包者深入开展工作。

第三,内部审计外包使得企业没法培养优秀的内部审计人才和内部控制人才,这对企业做大做强是不利的。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自然就不会系统性地培养内部审计人才。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业务复杂性和机构复杂性的增加,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将得到显现,缺乏熟悉企业环境的内控人才和内审人才将会困扰企业,而且会对固定的内部审计提供者产生依赖,从而在价格谈判时陷于不利地位。

第四,外包内部审计的策略更适用于中小企业。

大型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负担一定的内部审计成本,而外包内部审计取得的效果往往会差于中小企业,这是因为复杂的经济业务和其他事项需要流畅的沟通和实时的监督,这一点交给内部机构反而能做得更好。

三、对内部审计外包的建议

外包内部审计职能有优势也有劣势,企业要在充分利用其优势的同时,竭力避免其劣势。

(一)有实力的企业应保留内部审计部门骨架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内部审计部门将显得越来越有价值,所以有实力的企业应该保留内部审计部门的骨架。企业不需要保留完整的内部审计部门,但应该留下“接口”,也就是基本骨架,方便随时扩容,也方便与外包的机构服务人员打交道,业务也能很容易地对接:一方面可以在合适的时候扩充和缩减队伍,快速适应企业需求,使组织具备一定的弹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沟通,增加沟通效率(专业人士之间更好沟通),保证外包内部审计可以发挥其应有效果,审计结果能够被重视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最后,还可以防止对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过度依赖从而被漫天要价,甚至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中物色优秀的审计人才,通过“挖墙脚”,让他们跳槽来本企业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做好的准备

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的业务是财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和税收筹划,有时也包括验资。由此可知,会计师事务所更擅长外部审计而非内部审计,事务所可能还没有做好开展内部审计业务的准备。当然,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有着许多的相似性和共通性,事务所应该可以很快适应这一新形势。

目前这一块业务在我国尚处于早期摸索阶段,正是事务所大有可为的时期,事务所应该对企业外包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其风险和收益,建立自己的执业标准,力求将来在这一领域制定法律规范时为自身争取更大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即争取制定游戏规则。

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流动性很强,这在人力资源比拼的竞争中是很不利的。事务所中具备丰富执业经验的审计人员一直是广大企业界“垂涎”的对象。大型企业的吸引力也足够高,待遇又好,很容易把优秀人才从事务所里挖走,尤其是那些在当事企业中从事外包审计业务、熟悉当事企业环境的从业者,更是客户抢夺的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保护自身的核心人才而制定相应对策,防止在外包业务中流失关键人才。可预见的防范措施,可以包括带有特别条款的业务约定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等;更主动的措施是事务所的激励政策和待遇,要能留得住人才。

(三)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外包的规范

内部审计外包业务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开展时间不长,还没有相应的标准来评价和规范类似行为。这就需要相关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工商联),通过协会牵头和自愿协商,逐步形成执业标准,然后再提交人大或者国务院,将之升格为法律规范或行政规范。通过强制性的规范,可以对这一业务进行适当的约束,防止发生混乱而影响企业管理和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杜志远,任得贤。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研究[J].商,,(1)。

[2]申斐。内部审计外部化程度对公司治理绩效影响的研究[A].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学术年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20学术年会论文集[C].中国上海,2013.

[3]王海兵,董倩。知识经济背景下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创新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5,(6)。

篇3: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对策建议论文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对策建议论文

一、目前银行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普遍加大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改革力度,在构建内审体系、完善内审机制、发挥内审功能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集中体现在认知差,严肃性、机构设置和资源配备相对不足,并由此导致内部审计在独立性、有效性、权威性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

1.审计认识偏差

首先,迄今还有不少银行的管理层认为审计部门不能创造价值和利润,对银行内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由于认知和组织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内部审计很难成为商业银行激励约束制度,尤其是难以将业绩考评与问责机制结合起来,加之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内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外部监督部门也无从对银行内部审计进行检查和评估。

2.机构设置的缺陷

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是保证内审人员工作权威性和客观性的基本前提,是内部审计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体系还未完全实现垂直、独立管理,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利益依附,导致内部审计仍缺乏独立性,难以对管理层的决策行为、程序、效果进行审计评价。首先,从公司治理来看,有些银行内部审计实行的是向高级管理层而不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重要问题常常被轻描淡写过滤掉。其次,从系统管理看,内部审计还未完全独立于区域性管理而建立系统内自上而下的垂直体系。第三,从内部控制来看,内部审计尚未实行岗位轮换和回避制度。银行内审人员不宜长期从事一类特定业务或一个特定区域的审计工作,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也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3.审计资源短缺

一是人员配备不足。在目前我国银行业,除少数金融机构的内审人员占全部员工比例达 2% 这个国际水准之外,大多数只有 1% 左右,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且内审人员的薪酬激励和在行内的地位也相对偏低。二是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不高,专业胜任能力相对不足。特别是缺乏具备 IT、资金营运、金融衍生产品等知识的专业化审计人才,以及综合素质较高、银行业务全面的复合型审计人才,不能适应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三是审计手段相对滞后。目前银行内部审计还处于“手工检查为主,计算机审计为次;现场审计为主,非现场审计为次;事后审计、静态审计为主,事前审计、事中审计较少;合规性审计为主,风险性审计为辅”的状态,审计手段与技术匮乏,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务经营的电子化、网络化水平。

4.审计效果欠佳

一是未能有效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对照近年来银行业发生的各类典型案件,发现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 80%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有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造成的,且作案期间都经过多次内审而未被发现。在很多大案要案背后,都有内部审计薄弱的阴影,内部审计薄弱仍是我国银行业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审计检查的深度及力度不够。就目前情况看,银行内部审计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查错纠弊阶段,缺乏对银行管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经济效益状况的审计评价,特别是对内控体系还不能实现高效的监督、评价和治理,因而无法适应银行业务经营快速发展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三是缺乏规范的审计质量保证、评价与改进制度。目前,银行内部审计缺乏规范化的审计工作质量衡量和评价标准,因此更谈不上审计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致使审计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对策建议

1.更新审计观念,拓展内部审计业务范围

首先,借鉴发达国家开展内部审计咨询业务的经验,变事后监督职能为事前预警职能,从单纯的发表审计意见转向为管理层提供可行性建议,为各业务部门提供改进其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的咨询服务,促进内部审计由 “监督型”向 “服务型”转变,实现内部审计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增值作用。其次,面对开放的金融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内部审计必须将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纳入商业银行常规审计范围,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的审计监督,持续跟踪了解对经营管理目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关键风险点,对缺乏控制或者控制不足的业务流程提出完善建议,对控制过度并导致服务效率低下的情况提出优化方案,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也使管理层和其他职能部门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

2.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对于没有建立垂直内部审计体系的商业银行,应尽快设立独立的、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由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任命以保障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总行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各分支行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应实行派驻制,各分支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受总行内部审计部门的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推动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督促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和对银行的经济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等,其人员的工资报酬、晋升福利均由总行决定。对于已经建立了垂直体系的商业银行,主要是缩短委托代理链条,将内部审计的人、财、物管理独立出来,增强委托约束力。或者建立跨层级、跨机构的专业化团队,由总行审计部直接领导,避免多层委托导致目标的偏离。另外,审计委员会还可以通过章程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参与组织的重大决策讨论,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相关信息等,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

3.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审计监督力量

盛京银行始终重视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了科学严格的职业准入退出机制和有计划的后续教育机制,为审计人员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也培养出了一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团队。盛京银行实行职业准入与退出制度,把好审计队伍建设源头关。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准入、禁止和退出条件,对审计分部主任、总审计师和审计办事处主任等审计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学历、资历和年龄等方面都有硬性规定,形成了一系列内部审计职业准入的要求,从源头上保证了内部审计队伍保持着较高的'整体水平。另外,盛京银行从专业化入手,提高审计人员胜任能力。盛京银行将专业化作为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突破口。

4.提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电子化水平,改进审计方法

首先,加强风险识别与量化技术的研究,在引入量化管理和模型化等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同时,要根据我国国情设计具体的参数指标,关注操作风险和小概率风险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其次,加强对内部审计业务流程的管理,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关注形成报告过程中能给经营管理带来怎样的改善,从而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提高银行的经营业绩。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的操作规则,针对审计项目大类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最后,尽快建立现代审计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对大量的审计信息进行及时采集、处理、分析和反馈,逐步实现与业务部门的审计接口衔接,实现银行内部审计信息传输网络化、审计工作过程电子化,从而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工作,使得现场审计有的放矢,缩短现场审计工作的时间,节约审计成本,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5.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做好对商业银行内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内部审计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计划、工作底稿、风险评估等情况的检查,评价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评价内部审计体系是否充分发挥作用、是否满足银行当前的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的需要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是否遵循有关规定。同时,还要检查银行对所发现问题的反馈与整改情况,据此评价内部审计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或取得了实际效果。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与商业银行内审部门定期举行会议,交流审计情况与信息,并定期与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就审计目标、监管目标以及其他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争取在重大问题上达成一致,形成监管合力。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为置身银行内部的一个部门,有着外部审计无法替代的优势,既可以对银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检查,又可对有关问题进行经常、连续、系统深入的了解,从而为银行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帮助银行实现增值目标。同时,内部审计还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管理机制,更新审计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审计质量、节约审计成本,增加银行价值。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商业银行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莫勒尔布林克现代内部审计学[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吴越 胡若涛: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会计监管[J].浙江金融,( 2).

[3]钟海燕:加强内部审计沟通,建立新型审计关系[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5).

篇4: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

由于知识产权不仅本身有着丰富的经济价值,同时它还能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带来可观的经济利润,所以也导致其有着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危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科技竞争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由知识产权所引发的司法纠纷也日趋严重。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现金赔付的方式进行保护活动的,其中赔付金额代表法律保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侵犯知识产权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遏制。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相较补偿性赔偿制度提出的一种相对性的概念,它归类于损害性赔偿制度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侧重点是对侵权者的惩罚。惩罚性赔偿衍生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经过法律许可、法院评审之后的合法程序和要求。在侵权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部分,是起到对受侵犯者的补偿和对侵权者的惩戒作用。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惩戒侵权者,限制和打击侵权活动而应运而生的赔付制度。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正是由于它所关注的主要是恶意、故意侵权活动的有效遏制途径,使其更应具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的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较补偿性赔偿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侵权人的活动进行有效的惩戒,对侵权人的惩罚金额要从其所获取的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加以考虑;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对侵权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有效地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具有鼓励知识产权市场的规范化的作用。

二、国外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态度

(一)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的现状

根据《专利法》第 284 条第 2款规定:不论是陪审团确定还是由法院估定,法院都可以将该赔偿金额增加到原估定或确定的数额的最多三倍。因此有学者称之为“三倍赔偿”.但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因此在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惯例,即就是故意侵权行为是必要条件,同时为补充专利法中的不明条款,根据不同案例增加了不同的规则,如积极义务规则、不利推断规则等条款加以说明。

根据《版权法》第504条(c)款规定:(c)法定赔偿--就任何一部作品而言,无论侵权人系个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还是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侵权人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法定赔偿金为不低于 750美元或者不超过 30000 美元,以法院视正当而定。……版权法没有像《专利法》、《商标法》一样确立赔偿责任,而是规定了法定赔付的金额。这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法定赔付金额基础上的延伸和依据。

(二)英国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的现状

根据《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97 条第 2款规定:法院可以通过考虑侵权的恶意程度以及被告侵权获得的利益等为依据判决附加性损害赔偿金。但是并没有对附加性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额度和金额情况作出明文规定,也没用对基本性质做出界定,导致学界、司法界在认定和判定的时候争议不断,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授予法官认为合适、合理的“附加赔偿金”.由于英国政府无意在民事程序上扩展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领域。

因此,很多国内外学者也认为,所谓的附加赔偿金也就是惩罚性赔偿。

三、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国内的企业、单位、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

但是,由于市场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现象泛滥。总体上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呈几何式上升趋势。根据相关专业统计,2008 年,全国法院接收相关民事案件 24406 件,审结23518 件。到 2012 年,这个数字增长到相关民事案件 87419 件,审结 83850 件,同比增长 258.19%和 256.54%.从法院受理情况看,其中 70%以上为侵权纠纷案。

二是故意侵权问题严重。在商务部 2013 年例行新闻发布会上,2012年全年,全国过查办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3万多起,涉案金额超过 90 亿人民币,检察机关公共批捕相关案件超过8000 件。涉案人员超过 15000 人,审查起诉案件超过 16000 件。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但是故意侵权行为依旧是十分猖獗,形势依旧十分严峻。

三是部分产权人的权利意识不强,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有时候相关产权负责人对相关权利的认识模糊和意识不强,导致不少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这一问题同样间接影响到中国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当前国内知识产权方面侵权现象泛滥,也就在另一个层面反映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的不足。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针对知识产权故意侵犯的行为,法律判决的赔偿金数额总体偏低,所以导致侵权者有恃无恐、无所忌惮。这表明了我国在现行赔付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同时也在客观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赔付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专利期权可在 1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判决赔偿金,如隔世着作权侵权,只能判决 50 万以下的赔偿金,而商标侵权也由 50 万提成到300 万。其次,法官的自由裁决权过大,执法不明。由于适用的赔偿范围过大过杂,导致在赔付金额上出现偏低这一重要结果。

同时在同类案件、同一地区的执行标准也是差异过大,导致出现有可能的“执法不公”的局面。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赔付金额过低,使得侵权者违法的成本过低,对其的违法、侵权行为未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社会各界对完善和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的不足和局限与提高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之间的需求,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制度的提出和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总体上,“社会最大利益始终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必须也只能去解释那些有利于社会的东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不能也离不开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法律也只是以保护大多人利益为基础的有所限制。因此,这就要求法律的建设和完善工作要符合自己本国国情和现实需求。因此,在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赔偿制度时,惩戒、威慑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同时,通过鼓励人们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提高平民的维权意识,这样也能推动社会、科技的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在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中将奖励作为重要指导思想

在设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时候,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关注惩戒违法者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设计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对受害者的激励作用。推动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法治社会永恒的主题。面对诸多问题时,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多借鉴来自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立法产物。一方面通过加大赔付金额对不法者作出应有的裁决;另一方面也完善私人追诉不法行为的奖励机制。根据数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产权拥有者的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是重要原因。没有产权拥有者的主动参与,“惩戒”的效果自然事倍功半。

“惩戒”的目的未能实现,这一机制也运行与产权拥有者是否主动维权关系重大。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可以作为未来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行为激励模式。所以,在考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在关系时,分析产权拥有者的自身动力和原因,是认识和完善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般的知识产权赔付数额确定需要 2 个步骤:1.确定补偿性赔付的基础金额;2.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影响,合理确定惩罚性赔付金与补偿赔付金的比例。在补偿性赔偿金的确定上,一般为以下几种情况:1.产权拥有者受到的实际损失;2.侵权单位、个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润;3.知识产权的合理许可使用金额;4.在前三种都不符合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给予相应的判定,即就是法定赔偿。因此在法定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定上,要严格拒绝将两者混为一谈、相提并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定赔偿一定意义上就是特殊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过程中,不能以法定赔偿金作为标准。

(三)对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护理限制

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与此同时必须严格限制惩治制度的适用范围,避免产生因为过度保护权利人而对社会公众和个人过度侵占。从惩戒赔付的数量来看,知识产权的赔付金额要起到惩戒、威慑、赔偿作用。数额过低,效果不明显,对侵权分子起不到惩戒威慑作用;数额过高,则很有可能造成新一轮的不公平。因此,对赔偿数额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在借鉴英美等国家基础上,理应将两者的比例规定在三倍以下。同时也可以最高法院根据各地的经典案例,为各地区的相关判决提供借鉴,以最大程度上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

在推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中,虽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付政策的适用面上不断扩大,但是在其运用条款和限制上却是越来越谨慎、严格。同时各国之间的相关法律体系也是在不断健全的过程中,这也体现了各国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认可。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的时候,要进行正确的分析,使其在经济基础、民事基础、伦理基础上做到有机统一。建设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巩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姜增源。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研究。烟台大学。2012.

[2]赵鑫。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专项研究。黑龙江大学。2012.

[3]苏醒。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河南大学。2011.

[4]贺永胜。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化工大学。2013.

[5]陈年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3.

[6]闫立娟。论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其确立。南开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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