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烟草立法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本文共1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牛顿同学”提供。
篇1:烟草立法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烟草立法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一、现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及作用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对烟草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烟草专卖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框架体系。《烟草专卖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形式,明确了国家对烟草实行“农工商、内外贸”“双重领导、上级为主”的管理体制,设立了许可证和准运证两大基本法律制度。烟草专卖法律体系的作用,首先,在准入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其次,在交易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无序传播和使用。第三,在计划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
二、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 一) 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
《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一部法律。其立法的依据在本法第一条已表述清楚: “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法”.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 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市场、大循环,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我国生效之后,《烟草专卖法》在当时背景下产生的立法依据就难免不合时宜。
( 二) 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
从《烟草专卖法》本身的漏洞看,主要表现在: 职权交叉重叠; 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 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未能针对不同类型审批设计不同形式的运行机制,审批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亟待加强。
( 三) 烟草中央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
1. 执法主体不明,职责不清。
2. 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冲突。
3. 力度不够的问题,烟草专卖管理法定措施较软,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往往又采取强硬的手段,往往形成事实上的违法执法,越权行政。
( 四) 计划管理色彩过浓,部分内容严重滞后
从《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时间看,我国尚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凸现勿疑。我国加入世界控烟公约后《烟草专卖法》又如何体现,烟草广告如何限制,都是目前的《烟草专卖法》没有明确规范的。
( 五)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严重冲突、抵触,地方保护合法化
目前,已有 10 余个省市出台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地方立法中,存在与中央立法冲突、抵触,地方保护合法化的不良倾向。
三、对当前烟草立法工作的建议
( 一) 烟草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1.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原则必须坚持两个观念: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相容的观念。二是坚持将市场竞争理念、市场竞争规则引入烟草立法的观念。
2. 充分考虑 WTO 对中国烟草法律制度影响的原则加入《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去研究和探讨这一关系到烟草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以实现中国烟草行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 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给我国烟草立法带来的挑战一方面,《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制定与生效的本身将严重影响到烟草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政府采取全面的烟草控制法令,对烟草企业的生存环境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
4. 维护专卖法制统一的原则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要充分做到三个统一: 一是烟草专卖法律制度自身的统一; 二是国家烟草政策与国家烟草法律的统一; 三是要确保地方政策与烟草法律的统一。
( 二)近期烟草立法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巩固和稳定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暂不作修改。
笔者建议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作修改,并在近几年内要力求保持稳定。原因如下:
( 1)近年来国家立法任务繁重,还未达到需要修改法律的程度。
( 2)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比较复杂,要求较高,时间较长,《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目前要纳入修改议程操作性不强。
( 3) 目前修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风险较大。
( 4) 《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条文本身不涉及烟草行业政企分开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问题。
2. 尽快组织力量修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修改重点如下: 开证权限重新调整; 肯定新技术即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准运证管理中的作用; 严格办证主体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 严格行业经营管理的内控机制。
3. 切实解决烟草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冲突的问题,制止地方保护合法化倾向。
( 1)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明确对地方立法的态度。建议明确以下三条意见: 其一,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有力补充; 其二,地方法规不得与中央立法相冲突、抵触; 其三,不得以任何地方立法的形式实施地方保护。
( 2) 在具体操作措施方面,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商请相关部委或国务院法制办函告各省级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经济特区政府,表明国家主管部门对烟草地方立法的态度。
4. 创新行业立法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行业立法工作机制十分必要。
对此,笔者建议: 聘请有关法学、经济学专家以及在立法机构有一定影响的权威人士组成课题组,参与立法工作,加快进度,提高效率,扩大影响。同时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立法工作机制。
( 三) 以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例,谈现阶段烟草立法的趋势
1.《新办法》的法律地位 年 2 月 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第 51 号令发布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此办法自 2007 年 3月 7 日起施行。《新办法》则改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这是由于国家法律调整制定规章权限主体所造成的。 年机构改革时改由国家发改委代管。这样,国家烟草专卖局既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也不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只是作为国家发改委代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保留,因而丧失了规章制定权力。为保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规章的法律地位,《新办法》改由国家发改委发布。
2.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现的烟草专卖立法趋势( 1) 烟草专卖立法要适应中国加入 WTO 承诺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施行的形势。《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中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作了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向 18 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我国已经批准了这个公约。新办法适时地吸纳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自动售货机售烟、限制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等方面作了规定。
( 2) 烟草专卖立法,特别是涉及行政许可的立法要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年 7 月 1 日,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要求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 3) 烟草专卖立法,要符合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和推动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新办法将烟草专卖法律的有关条文进行细化,为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例如,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如何完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烟草行业联合重组、组织结构调整等等。对于上述问题,原办法不可能进行规范和调整,必须要有新办法来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 4) 烟草专卖立法,要着眼于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
烟草行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树立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都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
新办法不仅要解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还肩负着从制度层面不断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的任务。
总之,《新办法》贯彻了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体现立法精神。新办法将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作为一个立法重点在总则中做出明确规定。
篇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近几年,尽管在事业单位中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一直被有关部门提出,但是如何进行改革也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现有的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是社会发展的条件。构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其包含的退休金、职业年金等服务进行改革,文章主要针对事业单位中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从而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方面改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一)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各不相同,不能进行统一
目前国内各地区之间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相同,没有进行统一,以致于各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多元化现象。其不同体现于投保对象与事业单位中进行投保的规模不同,例如有的事业单位是对单位中全部工作人员进行养老保险投保,而有的只是针对工作年限比较高的员工进行养老保险投保。除此之外,在投保的费用方面也存在差异[1].
(二)参与养老保险投保的员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在事业单位中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员工工资比例与单位共同进行养老保险缴费,但是在事业单位中,依然存在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与实际待遇不相符的状况。员工进行缴纳的费用只是按照规定进行即可,与员工工龄长短等客观因素没有丝毫联系,导致员工对于缴纳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定兴趣,形成的这种状况严重违反了养老保险权益和责任平等的规定。
(三)参与养老保险的条件不一致,给单位进行养老保险费用管理造成一定困难
在事业单位中,各个地区的参保条件不一致,有的单位是全员参与养老保险,然而有的只是针对部分员工进行养老保险投保,而有的事业单位是针对全部在编员工进行养老保险投保。进行投保条件始终没有真正考虑到员工个人,因此在事业单位中逐渐发生退保的现象。导致事业单位中保险费用管理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事业单位中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方面仍然不完善
当前阶段,养老保险基金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我国当前的退休人员数量正处于不断激增的状态,大量的事业单位由于长期的问题遗留积累很难解决退休高峰阶段中凸显的实际需求,面临这一困境,企业事业单位中,应该将养老保险缴纳的资金输出比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面临这一现实的发展局面,单位部门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扩充养老基金的多种方式,必然会造成入不敷出的现象。
二、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足提出建议
(一)将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进行统一
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进一步形成统一的保险体系,在单位相关人员首先要对单位中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解,随后将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目前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事业单位中,对全体员工进行投保会更加适合,将事业单位中员工的工资作为基础,按照比例与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同时单位要考虑社会上其他保险与养老保险之间的差异性。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中缴纳养老保险金与享受利益之间的关系
事业单位中,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作为公民的责任,而享用养老保险带来的权益是公民的权利,在事业单位中,将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责任与权力进行统一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2].现阶段,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员工进行保险金缴纳和享受的福利待遇没有达到平等的规定,因此,事业单位应该充分参考逐渐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退休金、以及缴费时间进行有效结合,针对不同工龄的员工采用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入职时间较短的员工要与老员工进行区分,不能采用统一的缴费方法,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将事业单位中的保险统筹分层进行完善
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分级统筹体系还存在一定不足,抵抗危机的水平还不完善,因此,事业单位中相关人员应该针对保险统筹体系进行完善,提高发展水平,进一步完成省级的统筹体系。省级的统筹体系能够针对事业单位中的资源进行统一化管理,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合理调配,逐渐实现经济发展相对来说比较落后地区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组建对抗风险的管理体系,当事业单位面临养老基金缺少的情况时,能够在省级的合理调配下完成资金的转移,解决企业的危机,该体系从根本上体现了养老保险的可调配性,充分体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的积极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养老保险统筹的档次,能够在事业单位的经济方面实现互相帮助的目标,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的档次,能够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在进行养老保险金缴纳方面,面临的解决危机的能力,从基本上保证了缴纳养老保证金员工的利益。另外,有利于事业单位中的员工流动,将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化管理,实现缴纳养老保险金员工的权利与利益的统一,从而实现提高事业单位管理能力的目标,降低事业单位资金方面的风险。
(四)完善事业单位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聚资方式事业单位为了对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一定的保障,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减轻员工缴纳费用的压力,就要在筹资方式上进行深入研究,事业单位不仅要将政府机关颁布的相关政策进行考虑,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将已经筹到的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以免造成资金浪费。除此之外事业单位要拟定相关的优惠策略,能够从社会中进行养老保险金的筹资,逐步发展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制度。
结束语:
因此,事业单位针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是重中之重,事业单位要合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逐步发展养老保险制度,使其逐步趋于完善,让养老保险制度逐渐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高强。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分析[J]. 现代国企研究,,08:144.
[2]高和荣,张爱敏。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财政可持续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34-39.
篇3:量刑建议制度研究论文
量刑建议制度研究论文
关键词: 量刑建议;量刑辩护;量刑程序
内容提要: 量刑建议是指控方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从重量刑情节所反应出来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刑法及刑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的有关对被告人量刑结果的指控。其作用在于在庭审中塑造出一种“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辩方展开量刑辩护、法官居中裁量刑罚”的“分包制”量刑模式。鉴于中国量刑建议实践还存在着严重的摆设化、混乱化和随意化现象,应从制度层面上强化与细化量刑建议规范。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才能在完善量刑规范的同时兼顾公平,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启动控方的量刑建议和辩方的量刑辩护之间的对抗,并使法官能居中裁量刑罚,就成为正在开展的量刑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我们应意识到,量刑建议的讨论既然源自量刑制度改革的困境和强烈的自我发展要求,其讨论也就自然关涉到量刑建议的界定、实践和建构等基本理论问题,目的在于对已经出现的量刑建议实践给予回应并提供理论支撑,以带动量刑建议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
一、概念与特征:量刑建议的本体属性
量刑建议概念的本质是什么,有没有一个可以涵括中西的量刑建议制度的内涵?不论要深入认识量刑建议制度的过去,还是要进行中西量刑建议制度的比较,或者展望和规划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未来发展,该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
抛开各种纷繁芜杂的观点,直面事物本身。量刑建议就是指控方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从重量刑情节反应出来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刑法及刑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的有关对被告人量刑结果的指控。长期以来,量刑被法官独自“包揽”,并以“大包干”的形式实施。这种“大包干”的方式必然带来量刑的专断化和随意化,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的重要因由。量刑建议力图改变这种状况,其制度目标显然是针对量刑“大包干制”带来的重重问题而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营造一种“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辩方展开量刑辩护、法官居间裁量刑罚”的三方“分包制”量刑模式,以满足量刑公正的需求。在这种量刑模式之下,由法官一方独揽的量刑“大包干制”被打破,其必须考虑控方的量刑建议和辩方的量刑辩护,并在量刑中对此做出说明和说理。因此,它是量刑“分包制”的一次勇敢尝试,于量刑公正实现意义重大。归纳而言,量刑建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量刑建议只能由公诉机关提起。有学者认为,被害人也享有量刑建议权,[1]笔者不能认同这种观点。这是因为,在法治之下,公权力和私权利分开这是法治原则和精神的体现,作为引发争议的“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这一概念消弭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使检察机关丧失了责任感并产生对被害人的依赖,这就违背了“量刑建议”条款的初衷,因而是对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背叛”。因此,对于犯罪的控告而言,只能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自诉案件除外)。这是法治原理得以正确实施的不二法门,并无变革的必要与可能。在这种界定之下,我们并不是不考虑被害人原谅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只是想说明,被害人的意愿完全可以通过公诉机关的调查和辩护方的调查而向法庭宣示,使其在庭审中得以体现。因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更何况被害人陈述也是法定证据之一,如果允许被害人在开庭中陈述自己的量刑建议,不但会造成法庭审理中的诉累,而且违反了应由国家追溯犯罪的诉讼原理,并不可龋从这个意义上,中国既无把量刑建议的实施主体予以拓宽的必要,也不具有这种拓宽的制度空间。
2.量刑建议是求刑权的应有之义。国家刑罚权从理论上讲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其中,求刑权,也称起诉权,是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惩罚的权力,它包括国家求刑和个人求刑两种。从类型上分析,求刑权包括审判请求权、有罪判决请求权以及判处刑罚的请求权。在刑事法治之下,求刑权应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而公诉则是行使求刑权的主要方式。[2]一般认为,判处刑罚的请求权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在起诉书中明确请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科以具体刑罚的权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求刑权的中心元素恰恰就在于提出一个具体的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因为检-察-院享有不起诉权,如果一则案件在审查起诉中,检-察-院认为不应当起诉的,可以径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一则案件之所以起诉到法院,在检-察-院看来,都是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由此来看,量刑建议就是检-察-院的求刑权行使的直观体现,既然检-察-院享有求刑权,那么它就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3.量刑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不难看出,量刑建议是针对量刑情节以及案件基本事实,由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所提出的一个初步的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这个意见只是检-察-院行使诉讼职权的必要组成部分,更多的是具有程序意义,而不具有实体意义,并不能构成对法官量刑的制约,也不是法官最后判刑的'标准。因为在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之下,只有法官才享有最终判刑结果的决定权,其量刑结果才具有终局性。明乎于此对于我们正确认识量刑建议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说,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就是量刑审理程序上起点,起到的往往是“引子”的作用,只有将其和量刑辩护、法官量刑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现其积极意义。因此,一方面,那种单独强调法官享有独占的量刑权,进而否认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的观点是十分片面的;另一方面,检-察-院因为自己的量刑建议没有被法官采纳而不断抗诉的做法也是十分错误的。而此又恰恰说明,量刑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效力,而且也不应该具有强制效力。毕竟,量刑建议属于“建议”或“意见”,“建议”或“意见”对于被建议者(法官)是可以听取,也可以不予理睬的,这是最简单的道理。
4.量刑建议的内容为量刑结果。量刑建议本身不是量刑结果,但其内容体现为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在这里,量刑建议从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即请求法官量刑的权力,这种权力更多是在程序运行中体现出来,并以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的形式表现出来。认识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那种将量刑建议定位为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而请求科处刑罚的权力本身表明:控方在公诉书中应当明确如下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应不应该判刑,二是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都是求刑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里,“判处什么刑罚”的主张就是量刑建议。因此,从直观上分析,量刑建议表现为一个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是么类型的刑罚或什么幅度的刑期。归纳而言,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建议判处一个确定的刑罚,比如,建议判处3年有期徒刑,等等;二是建议判处一个相对确定幅度的刑罚,比如,建议判处4至5年有期徒刑,等等。这两种模式都是量刑建议实施的具体表现,都是有效模式,其中,前者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且无量刑情节或量刑情节单一的情况;后者则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且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情况。
以上关于量刑建议的概念和特征的界定,构成了我们认知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起点。有此,我们就有了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的认识,这是建构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矗然而,量刑建议之所以能在司法实践中运作,并在理论上能得到学界的中肯,皆源于其具有独特的价值。因此,在认识了量刑建议的本质属性之后,我们尚须上升到其价值层面,探寻其制度底蕴,展现其重大意义。
二、演进与问题:量刑建议的中国实践
量刑建议的实践其实发生在学界的呼唤之后。长期以来,学术界通常以三角诉讼模式作为一个重要标志来分析量刑建议的产生和发展,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促成了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就此来说,量刑建议作为量刑公开化、客观化、程序化的表征,作为控方对法官量刑的必要监督的体现,这一呼声从90年代末开始就出现了。[3]之后,学界关于量刑建议问题的论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比较后不难发现,尽管学术界对量刑建议批判声音有之,[4]但更多的是赞誉之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
从这些肯定的立场中不难看出学者的一个基本主张是:现代量刑制度是以实体和程序的双重保障为基本原理和出发点的,实体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与程序的确定性、平等性和技术性源于量刑的本质的规定性,其中,量刑建议就是通过量刑程序的制度设计以实现正义,纠正偏差。在这里,提出量刑建议在于强化求刑权,使量刑在由法官独占享有的同时,增加法官量刑的客观性、全面性与公正性,这使其与量刑公正的目标发生互动。而此,正是它在量刑实践和量刑理论上中经常受到推崇的根本原因。
实务界的反应也大抵如此。几乎是在同时,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从9月在国内首次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制度。之后不少地方的检-察-院开始摸索和推行这一制度。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初步确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旨在加强法律监督,促进量刑公正。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院还制定了规范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试行量刑建议的意见》;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量刑建议规则(试行)》;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规程》;等等。由此可见,量刑建议的兴起,是司法改革的产物,是量刑从观念到实践被引入新的司法改革成果的结果。
尽管我国目前在司法改革中对量刑建议程序寄予厚望,然而现实的量刑建议的实践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可谓五花八门。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具有司法改革意义的量刑建议实践是尤可重视的,惜乎它在目前司法制度改革上一直只是一股隐秘暗流,未能形成气候;另一方面,量刑建议制度一直没有得到量刑规范的认可,以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从某种意义上已经走向摆设化、混乱化和随意化。所以,
篇4:文物保护存在的不足及建议探析论文
关于文物保护存在的不足及建议探析论文
文物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的或与人类生活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切有形的物质遗存。当前社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影响力大小的衡量越来越依仗于文化软实力。
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离不开文物事业的发展。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物事业,能够提升文化软实力,扩大文化影响力,更好地传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通过文物的保护和文化的宣传,能够使民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历史文化,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从而更加有利于增强人民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推动力。文物保护不应以获取利益为前提,但文物保护也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物事业,还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发展旅游经济,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经济的发展带来契机,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要重视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大力发展文物事业,认真分析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目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由于有些地方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损毁严重。
2.基建过程中,损毁文物现象严重,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目前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文物修缮“好心办坏事”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人随意并私自修整、装修文物、擅自改变文物现状,恢复原状较为困难导致大量的珍贵历史文物被破坏。
3.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且文物保护相关法规不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有时难以开展。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合理化建议有时根本不被相关部门所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实施。
4.资金短缺,保护工作难以施展。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文物保护经费经常只能对濒临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抢修,就目前而言,如果没有外来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很难拿出足够的钱满足各项事业发展。
5.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矛盾。一些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来衡量文物的价值。
二、解决文物保护问题的对策
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避免文物的损毁,并尽可能地做到文物保护与城市化、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新时期、新常态下,为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文物保护的实际,大力宣传现有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以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的生动实践为案例,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为目标,积极开展文物法规和文物知识、文物工作成就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认真组织文化遗产日等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公众认识到,保护文物的庄严、美观和完整是每一个人应该具有的公共道德,也是每一个人的义务。比如,可以利用“文物保护法宣传月”等宣传活动,采用摆设宣传板面、悬挂横幅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在繁华街道、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文物比较集中的乡镇、自然村有针对性地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文保意识和文物保护责任感,使文物保护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爱护文物、自觉遵守文物法规的浓厚氛围。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各界的重视,加快形成文物保护的整体合力。文物部门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多向地方政府请示汇报,多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联系沟通,建立起一种纵横联系、密切协作的机制,以赢得各方的配合支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3.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虽然每年地方政府都投入大量资金来进行文物保护工作,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众多文物保护的要求,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物点因资金紧缺而无力实施维修。我们只有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严格按文物法办事,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使文物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并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监督机构,做到专款专用,防止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挪作他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加强文物事业专业人才的吸纳和培养,为文物事业的发展培养一批专业人才。文物保护工作需要走高素质的现代化专业人才,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文物保护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并有计划地组织对外技术交流,选派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提高文物鉴定、修复、古建筑维修等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5.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关系。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力度,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文物保护工作,做到合理利用与旅游开发的协调统一。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文化建设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做到对文物实行合理、适度、科学的利用。坚决纠正“重利用,轻保护”的错误观点,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法人违法等错误行为,把文物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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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收到了实际的效果,发挥了诉讼法律监督的作用。同时,现行民事检察工作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中的存在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有待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局限性和立法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一、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
1、民事抗诉案件的审限太长。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后“久拖不审”、“久审不决”,明显造成抗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的现象,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一些申诉人也因此对向检察机关申诉失去信心,这也是民行检察部门案源不足的原因之一。
2、对妨碍民事检察的行为缺乏强制措施。实践中,妨碍民事检察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对诉讼参与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不配合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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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国劳保监察制度中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我国劳保监察制度中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追求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普遍诉求。在现在的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积极采取措施,从法律层面对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国情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当中,加之地域差异,国家颁布施行的有关保障劳动权益的法律条文虽然存在这社会普遍性,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域性问题造成的劳动权益纠纷。
一、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指的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劳动监察机关和各级的工会按照法律对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整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从而减少事故、预防纠纷,使企事业单位能够真正的贯彻劳动法,保证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监察制度是我国保证劳动法认真贯彻的重要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首先是劳动监察实行的原则是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通过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的方式,使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其次是劳动监察权由国家劳动机关行使,而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就是劳动监察权行使的主体,在监察工作中,各级的工会代表要代表劳动者进行依法监督。第三就是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中对于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职权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第四是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规定。最后一条内容是对劳动监察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及其成因
( 一)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主要以国务院 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此条例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涵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一部分规定内容,还包含了我国中央以及各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制定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监察法制特点明显,从内容上看,劳动监察法制既结合了中央立法的内容,又包含了地方法规的规章和条例,内容庞杂。但是细究法制内容却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漏洞。首先是法制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定,这非常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要牢牢适应时代特点才能发挥效应,但是原则性的条文并不能对法制监督起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就是劳动监察制度由于包含内容庞杂,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律法条文的总体地位不高,权威性较差,这对于法律实施来讲也非常不利。最后就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原因,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的劳动监察部门来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处罚权力有限,导致劳动监察的效力大大降低。
( 二)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成因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存在着不足,而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劳动保障法对于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 条和第8 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监察法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予以监察,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公平正义性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还有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劳动监察并没有独立的原则,实行的是普遍行政法的原则。从这方面来看,我国的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没有从监察实际出发,而只是进行了泛泛的规定。
其次,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对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存在这不合理现象,而且在监察活动中,检查客体并不全面依据监察条例。在劳动监察中,对于监察对象的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一些其他的组织机构。就这些对象而言,企业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概念。从这一点上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存在着统一的立法依据,但是二者无论是在财力、还是物力上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这种差异性是造成立法对象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最后就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监察工作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社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所以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去平衡群体间的利益。劳动者是社会最经济利益的直接创造着,所以要保证他们的权益,但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现象直接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而监察部门形同虚设,这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监察保证体系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建议
( 一) 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所谓的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而社会环境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要完善法律法规,就要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法律法规条文。
对于地区差异,各省市也要针对劳动保障法进行相应的补充条例的建立,以便应对当地的特殊现状。为了加强立法工作,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要加强对原有法律条文的解读,通过深层的解读法律条文,了解到现有法律条文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可以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其次就是要做好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的解读,通过对比法律条文在案例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度,来评价法律条文的价值型,从而做好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总而言之,要加强立法工作,既要从现有法律出发,还要从社会实例着手,这样才能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性和实用性,从而大大提高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性。
( 二) 强化劳动保障意识
强化劳动保障意识也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意识的强化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自身的法律权益,从而能够在权益受损的时候第一时间诉诸法律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执政者和监察部门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行的有效性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部门,执行部门的意识单薄,会直接导致法律执行效率的下降。所以从群众入手,加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然后提高法律执行者的监察意识,双管齐下,做好劳动保障意识的强化。
( 三) 建立垂直管理体系
为了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所以在监察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垂直管理体系的突出优势就是由上级监管下级,然后由下级监督上级的工作,也就是说垂直管理体系是一种双向的良性监督。通过上级管理下级,可以提高下级的工作效率,而通过下级监督上级,可以保证上级工作的合理性与法律性。另外,垂直管理体系还有一个突出优势就是可以省去许多的中间环节,这对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更在于可以提高执法力度。垂直管理关系的建设避免了执法过程中横向的干扰,也就是说在垂直管理体系之下,执法只需要受上级的限制,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效地规避了横向上的执法干扰,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用会更加的明显。
( 四) 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要完善我国社会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不能靠单方面的努力,而要进行多方面的合作,所以要建立好完善的合作机制。在监察工作中,政府监察部门是主要执行者,所以在检查工作中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监察,在企事业单位中,复杂监察的监察员一方面要配合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监察工作的盘点和汇报,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除去政府监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监察员,还要做好社会监察工作,社会监察的主要目的是让社会机构或者是社会单位对相关机构的执法进行监督,通过这样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地改善相关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方法,可以促进文明执法,科学执法的进行。所以说在现行社会制度下,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无论是对执法机关还是平民百姓,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 五) 增加劳动保障经费
要做好劳动监察,使得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更加完善,增加劳动保障经费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劳动监察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但是由于过去法律法规规定的局限性,监察部门的重要性没有显现出来,相应的监察经费也就比较欠缺,由于监察经费的欠缺,有些必要的监察措施无法实施,这就导致监察效率低下,进而影响劳动保障。为了提高监察效率,增加必要的劳动保障经费投入,使得相关的机构可以充分的改善工作环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力度,确保劳动保障制度在现世社会中的落实,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四、结语
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是法治社会必须要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制度之一,因为我国要建成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就必须要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监察力度,保障劳动者利益,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贡献力量。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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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试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论文
试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2月29日通过,自7月1日施行。《证券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证券法》的出台,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仔细研究《证券法》条文和相关法规时,感到《证券法》存在着如下立法上的不足,存在着一些不易操作的情形:
一、《证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互关系问题
1、《证券法》颁布前,证券行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作为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与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是同一法津体系层次,既非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又非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二者如何衔接、配套,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
2、在《证券法》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否应废除,《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因为从立法的体例和技术上来看,同是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的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存在着互相抵触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对律师的处罚幅度上就不同。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不够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综观《证券法》,其仅是规定了流通股的交易,而大量的非流通股及其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要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本优化配置的.功能,必须解决公司股份的流通问题。
三、关于《证券法》所涉及到的有关证券及其交易机构的外延问题
l.《证券法》虽名为“证券法”,但实际只是规定了债券与股票二个证券品种,其对证券市场的覆盖面不可避免地显得窄了一些,对今后证券市场的发展缺少前瞻性。如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幕,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2、《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理解是局限于证券交易所,使证券市场被限于一个很小的证券交易所范围。因而《证券法》不可能对柜台交易、店头市场等作出规定,而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应当包括各种交易手段与场所,当出现一些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时可能会出现监管的真空,或者投机者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来损坏证券市场。
3、《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规定仍然偏于原则和粗略,实际中仍有许多问题诸如股权变更与收购行为的界定、证券管理机关和交易所审核的标准、收购方的身份的限制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与上市公司收购密切相关并频频发生的其他重组模式,诸如国有股划拨、授权经营、上市公司资产置换等也未在《证券法》中作出调整,因此,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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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浅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论文
引言
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猛,规模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复杂的工程项目给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安全等各方面问题,最终反映在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上。现代化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与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资金状况、人员的素质等都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围绕项目建设目标,加强项目管理,做好前期准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是施工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赢得市场的基本手段,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1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涉及许许多多方面,就现阶段而言,实际工作中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的提升。
一是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由于市场大环境及企业管理者思维重点的原因,我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缺乏科学规范,为后续工程的顺利实施埋下隐患。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占据主导地位,工程承包合同的文本往往也由发包方制定,其中往往存在许多不合理、不规范乃至不公平的.地方。作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制定的指导性书籍,由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编着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仅仅在大型公路或重大水利工程等大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才能见到部分,很少被其它工程合同所参照引用。总体而言,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多数更加符合发包商的利益,而对于承包商的利益有所忽视。由于承包商承担着建筑工程施工的具体责任,合同条文的不规范、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对工程质量、安全十分不利。
二是片面强调工期,对施工具体过程把关不严。现代企业都具有时间就是效益,就是金钱的理念。由于合同中对于工期有着明确约定,施工企业为了确保经济效益,狠抓工期管理,但由于过于片面,将工期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其它部分割裂开来,这种本末倒置的作法,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的高效开展,反而不利于工程质量安全,最终对施工企业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是工程项目风险防范机制有待完善。建筑工程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风险,比如产品质量、市场需求和人才流失等。
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影响各有不同。但许多企业管理者由于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笼统地认为所遇到的风险都是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的原因,缺乏对形成风险因素的深层次原因的查找和分析,从而对潜在的风险没有作出应有的足够防范。当风险真的来临时,由于缺乏充分准备,往往不能很好的处理、解决,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篇9:浅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论文
针对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建筑企业必须勇于摆脱桎梏,开拓创新,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寻求新方法、新途径,实施新措施,最大限度挖掘企业管理潜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从而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1 创新项目管理责任制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量和运用的人力、物力、资金等各项资源规模庞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巨大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给工程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管理时,必须理清管理工作中各项内容、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找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程序,将传统的金字塔管理模式创新成新型扁平管理模式,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项目成本控制和责任制控制是两个主要抓手,也是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的重要保障。施工企业要坚持并不断完善项目经济责任制,赋予项目经理完成工作所需的充分权限,并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项目工程责任的明晰。
2.2 创新人员管理
人员是社会活动的关键因素。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也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人员管理,积极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设置明确的项目管理目标和组织机构。对项目管理的计划目标进行细化分解,设置多个具体目标,然后围绕这些目标建立一套执行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目标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管、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目标的如期达成。二是注重管理人员组织协调能力的培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各种资源的组织、协调、运用上,如何高效使用资源,在最小成本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化的效益,是组织管理的根本所在。要让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有着充分、细致的了解,便于管理人员从整体角度思考问题和组织、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坚持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的原则。大量调查数据显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没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而发生的。要实现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的要求,企业要加强工作人员法律教育工作,提高企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营造依法生产的良好氛围,降低因为违规操作引发的事故几率,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2.3 创新发展战略
建筑企业要坚持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要围绕企业长远健康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起,就要学会从全局方向思考问题,认真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对下面工作的开展进行科学的预测,针对需要改进地方进行调整,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始终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3 结束语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日渐深入,经济上行压力加大。尽管建筑长远整体情况发展良好,但建筑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却更加激烈。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利于建筑企业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等多个方面,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建筑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在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原则和标准化规范化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抓紧整改,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为企业健康发展夯实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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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研究论文
一、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 少数民族对参与权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我国实施了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但是少数民族对参与权的认识依然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在态度冷漠,没有过多的热情,例如在选举过程中投票率较低、对公益事业不关心等。究其原因,首先是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了信息的闭塞,基础建设严重不足的前提下,交通状况也比较落后,只能使得舆论流为形式; 其次是很多封建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在难以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很少会想到去关心公众政治; 最后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和科技相对落后,整体经济发展也比较落后。
( 二) 少数民族参与权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首先是宪法保障不足,主要表现在欠缺明确性,例如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很多时候由于批评和建议的内容太过宽泛,提出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集思广益,根本起不到预防的作用。此外是相应的配套立法比较滞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更多的关注了少数民族权利的体现,忽视了对参与者本身的关注,制约了少数民族其他利益的实现。
( 三) 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法律救济渠道不畅现如今,人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权的实现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救济手段。而我国少数民族的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畅通的救济渠道,这就导致很多参与权被侵害的事实得不到披露和关注。因此,在建立和推动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的体系下,理应从人权救济的途径入手,以促进立法和司法审判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少数民族参与权保障的具体策略。
( 一) 增强少数民族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精神。
首先政府要加强宣传,逐步培养少数民族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即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政治发展,离不开每一个国人的努力,真正做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深入人心,养成他们良好的法律习惯。其次是政府正确规范少数民族的参与行为,很多时候参与权的实施是集体行动,这就要求对少数民族进行一定的组织领导,可以在政府的参与下,由少数民族自身形成代表选出相应的`领导人,以防止公众行为的失控。最后是注重少数民族的建设,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在循序渐进中打破少数民族贫穷落后的局面,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和水平。
( 二) 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保障。
首先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参与权,例如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即其它法律也可以对参与权的行为进行规范,足以看出参与权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其次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中有关少数民族参与权的内容,一是使少数民族参与权的内容具体化和实在化,二是在内容细化的基础上,促进各项权利的可操作性。最后是建议制定《公共事务公众参与法》,即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提高法规实施效果。
( 三) 完善少数民族参与权的救济渠道。
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尤其是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国家、政府应重点关注少数民族利益的要求。首先是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渠道,积极开辟新的参与途径,在提高参与效率的基础上,满足少数民族多样化的需求。其次是推动民间组织的发展,毕竟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将个体进行有序的组织,整合出社会组织的声音,才能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权的行使,树立起少数民族民间组织的威信。最后是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人权诉讼的基本方式,这样当少数民族的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第一时间向法律提出诉讼,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保障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程,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并使之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环节入手,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一方面政府应该提供给少数民族更多的参与机会,力争做到 56 个民族的平等相处;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也应该在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自身力量的基础上,实现对权利的正确呼唤与追求,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参与权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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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浅析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论文
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它涉及到电力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相关管理人员应该重视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做好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选址、风险评估等工作。对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决,确保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国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 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的相关概述
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主要是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初期的相关管理工作。它既包括项目初期的工程规划,又包括电力工程项目投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无论是相关设计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该重视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重视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保证后期电力工程的效率和质量,提高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建设水平。
2 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的特点
2.1 复杂性
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相对比较复杂,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随着工业用电和人们日常用电需求的不断加大,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的难度也日益增加。同时,在前期的工程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工程的质量问题,为后期电力工程项目的维护造成一定的难度。
2.2 不稳定性
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很容易出现突发情况和突发事故。相关电力人员要重视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要结合相关的工作经验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并提前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做好评估和预防工作。电力工程项目对质量的要求很高,因此前期管理中要重视电力工程施工的质量,避免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1].
2.3 不确定性
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前期的工程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要重视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都要做好预防。对不易察觉的施工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提前进行评估和预测,避免施工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发生。
篇12:浅析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论文
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用电需求也越来越大,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电力工程施工,以满足人们对电力资源的需求。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用地也日益紧张,这就为电力工程的建设和规划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经济问题和环境问题等,这都导致了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难度增加[2].
3.1 电力施工任务繁重,工程质量不达标
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相对比较繁琐和复杂,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电力部门的工作难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用电需求日益增加,以及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力工程的施工任务更加繁重。人力和物力的不足导致了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和施工中各种问题的出现,造成后期工程质量的不达标。
3.2 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体系不健全
健全合理的管理体制是提升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水平的前提。我国很多电力企业的管理理念落后,导致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如工程项目的规划不合理、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力度不够、奖惩设施不完善等都是造成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盲目混乱的重要因素。同时,相关电力管理人员不重视在前期管理过程中建立合作和沟通的关系,直接影响了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质量。电力企业应该加大对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的重视,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电力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3.3 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达标
目前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在电力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中,不重视对相关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训,造成电力工程内部管理的混乱,导致相关管理人员对电力工程的施工合同和施工成本等不够重视,造成前期管理过程中存在施工风险和经济损失等。
3.4 电力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相关管理人员在电力工程的前期管理中安全意识薄弱,对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的重视力度不够,导致电力工程后期施工中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相关负责人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初期,要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总体的预估,并进行安全防范,最大程度降低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3].
4 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的对策
4.1 重视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
施工管理人员是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电力企业应该加大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重视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从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同时,电力企业在施工管理人员的招聘过程中应该重视对施工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考察,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以确保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前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重视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用电质量以及人身安全。因此相关电力部门应该重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加强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及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为人们营造一个绿色安全的用电环境。
4.3 加强对电力施工成本的有效控制
电力工程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工程量相对比较大的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工程资金比较多。因此,相关人员应该对施工成本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将施工成本降到最低,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且加大对电力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节约施工成本,提高电力工程的总体施工质量[4].
5 结束语
电力工程的施工是一项工程量比较大,并且相对比较复杂的施工过程。相关管理人员应该重视电力工程项目工程的前期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力工程的施工管理,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细节,根据具体施工情况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等做好配合,确保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绿色安全的用电环境,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电力企业的工程施工和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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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乡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论文
乡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论文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是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而构建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依据,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管理领域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可以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一切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也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方向。
1.当前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职责定位不清
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于学前教育活动的管理大多通过行政手段实现,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政府在学前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却没有得到明确定位,加之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十分有限,所以政府在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设中的作用被弱化,政府职责总体定位不清,无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2 各级政府职责不清
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管理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但是由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和定位,导致实际的管理情况是,要么权力过于集中,要么互相推脱,极大的影响了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作用的发挥。 同时,不同的地区在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系,而政府执行管理职责时忽略了这一差异性的存在,采用完全相同的管理制度, 使得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造成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不断累积。
1.3 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建设, 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而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缺乏对政府各个部门工作职责的明确划分和责任判定,对于管理活动的开展过程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所以使得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混乱现象。
1.4 联席会议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针对联席会议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需要教育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而且也需要政府的高级管理部门参与,才能发挥作用,但是农村地区政府管理部门工作内容复杂,高层管理部门无暇顾及到农村地区政府部门工作的开展,基层管理部门需要处理各种繁琐的事务,所以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是却无法有效的执行。
2.制约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因素
2.1 教育观念落后
落后的教育观念是制约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根本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政府部门对于学前教育的认知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学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教育活动,所以在学前教育的发展方面不愿投入过多的资金和精力, 甚至放弃学前教育的管理,这使得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无法得到政府的保障作用,显得十分混乱。其次,家长的教育意识淡薄。农村的地区很多家长都没有认识到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而且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所以不愿将孩子送到幼儿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另外,很多年轻父母进程务工,孩子大多由家里的老人看管,既然老人可以照顾孩子,何必要送到幼儿园呢?最后,农村学前教育指导思想存在误区。长期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 很多家长都期望孩子在幼儿阶段就可以学习更多知识,这样可以为他们上小学奠定基础,所以在选择有幼儿园时,不考虑幼儿园的综合教育水平,而是看哪个幼儿园可以教孩子更多知识;从幼儿园的角度来看,为了满足家长对幼儿教育的期望,而不得不在幼儿园中开展与幼儿年龄不符的“正规教学”,这也无形中恶化了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问题,影响孩子智力和品格的健康发展。
2.2 教育经费投入有限
学前教育作为我国基础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国家教育体系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却十分有限,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落后,基本的教学设施和设备都难以得到充足的保障,师资力量的建设以及教师的薪资福利也无从谈起,这不仅阻碍了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脚步,也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匮乏。
2.3 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力量匮乏
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学前教育的师资队伍人数不多,而且整体素质相对偏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农村学前教育的资金较为匮乏,幼儿教师的薪资标准自然也较低,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很多正规院校毕业的幼儿教师都不愿在农村地区任教,所以造成了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力量的匮乏,而且缺乏充足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也无法得到显着提升;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的幼儿机构大多属于非公立办学机构,所以作为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教师无法获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也无法获得同等的职工权利、表彰奖励等等,极大的打消了农村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3.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3.1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推动了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
服务型政府是新时期我国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也是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投入的资源十分有限,使得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缓慢。 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目标,这将为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注入更多有效的'资源,也可以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3.2 财政体制改革对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方面需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而且大部分都来自于地方政府,无法获得中央财政的足够补贴。 在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比例也将不断加大,尤其是中央财政投入的比例增加,可以在满足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同时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而为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3.3 学前教育形式的多样化对政府权责划分提出的新要求
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紧缺,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而这与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基础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有密切的关系。当前,学前教育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政府的职能获得充分发挥,必须要对政府权责做出科学的划分,要扩大农村地区乡镇小学和幼儿园的规模, 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条件,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4.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发展出路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学前教育的地位也得到显着提升,将学前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体系中的步伐也逐渐加快,这些都为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也要积极探寻新的出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4.1 对政府职责进行合理配置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对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问题产生了较大影响,很多政府都处在无力提供有效资金支持的状态,无法为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多资金和资源保障。而为了保证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建设与完善, 需要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各级政府部门担任的公共职责进行明确划分,使政府部门的付出和收益想匹配,即收受益和效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政府承担与其级别相应的事务和管理职责,效益原则指的是根据事务的覆盖范围以及所需要投入的成本效益来确定应该由哪一级别的政府来承担相应的职责。 对于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建设来说,一方面要对县市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理清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并且由中央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强化基层政府的职责;另一方面则要对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成本给予足够的支持,确定成本和效益的比例,因地制宜,进行合理配置。
4.2 建立农村学前教育协同治理模式
在以往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中,管理机制不协调、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利益匹配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也阻碍了农村学前教育的有效发展。 以此,要实现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顺利开个,就要改变以往各自为政的管理方式,建立起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模式,加强横向和纵向管理的协调性。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要以各级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为基础,在学前教育管理管理制度的约束作用下,建立起相应的协调和管理机制,充分体现农村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地位,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之间垂直执法的有序性,消除条块分割管理机制的弊端。 在基层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议事机构,专门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权威性,也可以提高政府职能发挥的有效性。同时,可以加快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
4.3 设立分区域、系统化的管理机制
农村地区与城镇在政府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在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设方面,也要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才能满足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从目前来说,我国仍然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所以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承担着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因此仍然要重视政府的保障作用。 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以在确定政府的保障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自主性,给予更多服务空间,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学前教育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所以为了满足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建设需求,需要构建分区域、系统化的管理体制,并且加入机构调整和智能配置的相关内容, 使各级政府都承担起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职责,促进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完善。
5.结束语
总之,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整体的发展水平以及国民素质的提升。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并完善的大背景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这也为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伴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持续深化,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也要正视其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并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根本原则,制定农村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充分明确政府在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职责范围,促进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而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逐渐完善,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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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生物课堂教学提问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论文
生物课堂教学提问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论文
课堂提问是课堂教学的重要技能,也是一种教学艺术。科学恰当地提问,能活跃课堂气氛,启迪学生思维,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否则,就会流于形式,陷入误区。
一、生物课堂教学提问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学生物课堂教学提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只问优生,不问学困生或专问学困生。这造成优生骄傲自负,学困生心里自卑。既不利于提高教学成绩,也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
专问学困生的出发点一般是“以问代罚”,严重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结果造成学生反感教师、厌倦学习。第二,只提问题,不解答,或纯粹自问自答。前种做法,学生只知所问,不知其果,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后种做法,学生没有或很少有思考机会,只是机械地听说,教学效果低下。第三,只有教师提问,没有学生提问。这种课堂气氛紧张,学生被动,师生缺乏交流,学生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发挥,很难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四,问题间停顿太短,或几个问题互不关联。这种提问剥夺了学生主动思考的机会,分散学生注意力。第五,问题设置漫无目的,不符合学生实际。学生面对问题时迷茫无助,兴味索然,这主要在于教师不注意研究教材与学生,提问缺乏艺术性。
二、生物课堂教学提问的思考与对策。
上述问题使得生物课堂呆板、机械,严重影响课堂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就生物课堂提问提出以下对策。
(一)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使课堂属于全体学生。
教育每一位学生成才是教师的天职,学困生更是教育的对象,切忌出现只管优生、忽视学困生的现象,坚决反对“冷制”学困生或歧视学困生的错误行为。
(二)贯彻平等原则,处理好师生提问的相互关系。
教师应从人格、知识交流等方面平等对待学生,让课堂既有教师提问,又有学生设疑,以活跃课堂气氛、增进师生情感,使教师由“演员”变“导演”,学生由“观众”变“演员”,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三)认真研究教育对象,把握好提问时机。
适时设问有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若学生对所学内容不太重视,提出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问题,提高他们对学习必要性的认识;当学生学习势头松懈时,提出具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使学生感到所学知识的有限性,从而激发他们学习的'决心;当学生对所学内容难以理解和掌握而失去信心时,用学生已有知识加以铺垫,分散难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四)认真分析学生心理,力求提问符合原则。
问题设置要根据学生特点,遵循提问的原则,即要有针对性、启发性、灵活性。提问的针对性是指问题的设置要针对教学的重难点,通过讲述与重难点相关的知识,在重点知识上落题,在疑难处发问。提问的灵活性是指提问方式要灵活多样、不拘一格。
学生可一人回答,或将问题分配到小组,讨论后回答,从而使课堂气氛生动活泼,学生能够积极思考,轻松愉快地掌握知识。启发式提问是指所设置问题要具有较强的提示性,所提问题因果相关,为学生提出思考方向。如在讲光合作用时,可问:为什么一棵树的向北方向叶片多呈黄色?答不出。接着问:植物叶片为什么呈绿色?答:含叶绿素。再问:一般而言,向南光照充足还是向北光照充足?答:向南。这样上面的问题会因后两个问题的提示而得到解决。
(五)认真研究教材,注意提问艺术。
提问艺术也就是提问方法,同一问题提问方法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常见的提问艺术有:第一,异处设问,变中求新。同一问题,可从不同的侧面提出,提问的角度不同,效果也就不同。第二,浅处深问,静中寻疑。教材中有些内容,学生一看就懂,处于无疑境地,若能在浅处深问,在无疑处激疑,则可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在学习生态系统后,问:藻类植物生活在水面,我们在鱼缸中种一些藻类植物,对鱼的生长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这样设问,学生一时答不出,但可激发其在教师的引导下探索,排出疑点,深化知识。第三,层层设问,各个击破。对一些综合性问题,提问要由浅入深,问题设置应由简单到复杂,由分散到综合。如讲述跨膜运输后,提问:肺泡内氧气进入血液形成氧合血红蛋白共穿过几层细胞膜?该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学生一时难以正确回答,此时可将它拆成三个小问题:①氧气通过构成肺泡壁的上皮细胞时,穿过几层细胞膜?②氧气进一步穿过肺泡壁上毛细血管进入血液时,又穿过几层细胞膜?③氧气从血液进入细胞形成血红蛋白,穿过了几层细胞膜?经过三步设问,学生自己便能得到结论。第四,取他山之石,攻此山之玉。有些生物问题很复杂,不利于解决,若能提问与其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知识,则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总之,教师只要从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入手,从提高个人素质出发,潜心钻研教材,精心设计提问艺术,就能驾驭好课堂提问这一教学技能,达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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