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教师资格认定3月1日起开始

时间: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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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线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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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春季教师资格认定3月1日起开始,本文共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一线流明”提供。

篇1:春季教师资格认定3月1日起开始

今天,春季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此次资格认定的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1日~3月10日。申请人须登录。另悉,今年春季教师资格现场受理的时间是3月12日至3月20日。选稿:实习生程聪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钱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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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蒙古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11月1日开始

内蒙古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11月1日开始

昨日(10月26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20秋季教师资格开网认定时间确定为11月1日开始,11月25日截止。

按照通知,各盟市、旗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审核、认定、编号及证书打印工作;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必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单机版采集数据上报工作;其他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必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送审及单机版采集数据的上报工作。

篇3:年泰州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网上报名:3月22日―4月1日

一、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10号)规定,20我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网站是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网上报名时间:年3月22日―2012年4月1日

三、网上报名流程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

2.认真核对报名信息。

3.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

4.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储存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数据是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请申请人自行打印“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申请表”,并下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如实填写并打印交所在单位盖章。

6.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4月2日―4月8日。

2.现场确认地点:由各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

3.申请人现场确认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

(2)网上报名的.报名号;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16K双面打印);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学历均应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

(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复印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教育类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9)非师范教育专业或师范教育类专业更换学科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10)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面向社会申请教师资格用);

(11)粘贴相片页(《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照片申请人自己粘贴,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另提供一张照片用于制作准测证);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泰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篇4:北京市高招体检3月1日开始

2012年北京市高招体检3月1日开始

记者从市教育考试院获悉,2012年北京市高招体检将于3月1日至3月20日进行。考生要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与去年相比,今年新增了两家网络化体检医疗机构。

今年,本市将继续推进高招体检网络化,包括北京市体检中心在内的'20家医疗机构在高招体检中将完全实现网络化,其中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和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是新增的两家。目前,只有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延庆县医院、首钢矿山医院等3家医院尚未实现网络化体检。

据了解,会诊时,考生要持体检医院会诊单及本人学生证。4月15日至5月15日,考生可登录北京市体检中心网站(www.bjtjzx.com)查询本人体检结果。另外,全市补检时间为6月11日和12日两天的12时30分至15时30分。邱乾谋

篇5:10月浙江自考3月1日起开始报名

据省教育考试院消息,我省10月自学考试明天(3月1日)开始报名,其中杭州市区新考生请于3月7日-10日和12日-13日在市自考办(杭州市华浙广场9号)报名,续考生于3月8日前登录网络或通过电话95588进行报名。其他市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及课程安排等可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查询,也可向当地自考机构咨询。

自学考试实行学分制和课程管理,考生不受任何限制,均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直接报名参加专科和高中起点本科自学考试,也可以选择专本连读或专升本专业,还可多个专业一并报考。新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凭户口簿,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续考生持《准考证》报名即可。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自考生,须将原所在地的考籍档案(包括实考试卷或省级自考机构开具的《合格成绩转递证明》)转至我省,省自考委收到材料后将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站上公布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转入档案编号”。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凭转出省的《转考介绍信》、身份证和“转入档案编号”在每年的3月和9月初到当地自考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自考生一律执行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顶替规定,凡与我省专业计划规定的名称和要求不同的课程及综合性实践环节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作业等)一律不能转入也不得顶替其他课程。

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通讯员:张超然 记者:劳国强)

篇6:北京高考生3月1日起体检

北京高考生3月1日起体检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郝 娜) 从明天开始,高考生将陆续参加高招体检。记者从北京教育考试院了解到,20北京高招体检将持续到3月20日。考生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

据介绍,高招体检要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可以反映肝细胞损害程度。除疾病因素外,转氨酶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升高,如饮食不当、疲劳、饮酒、感冒,甚至情绪因素等。

北京市体检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体检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化验指标正常是首要问题。这期间,考生要注意个人卫生,合理饮食,不饮酒,预防感冒,不滥用药物和补品,体检前一周尽量避免服用损肝药物及营养品,以免影响转氨酶检测结果。此外,考生还要注意保护视力,减轻眼疲劳;劳逸结合,保证睡眠,避免疲劳作战;适当运动,避免受伤。体检前一天,考生要避免剧烈运动,晚餐宜清淡,并保证充足的睡眠。上午体检的考生,早晨要禁食,下午体检的`考生,上午9时以后禁食,早晨可吃清淡早餐,饮少量白开水。

全市会诊时间为3月1日至22日每周四的下午13时至15时30分。会诊时,考生要持体检医院会诊单及本人学生证。全市补检时间为6月11日和12日两天的下午12时30分至15时30分。会诊及补检地点为北京市体检中心(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4月15日至5月15日,考生可登录北京市体检中心网站(www.bjtjzx.com),查询本人体检结果。

(来源:《北京考试报》)

篇7:《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市政委今天发布消息成,《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重庆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办法》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大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停车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办法》的出台将使全市的停车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有效促进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规范停车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推进我市停车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附:《办法》全文

篇8:《物权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读

《物权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解释》还涉及哪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的问题?记者昨了解到,扬城市民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屋却被人“一房两卖”,而从下月起,这类“小九九”将无效,房屋所有权仍归第一买房者所有。

不动产物权归属

可提民事诉讼

现实中,围绕房产归属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市国土局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这种观点受众颇广。

对此,《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解释》涉及哪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的问题?

关键词:购房陷阱

市民购房被“一房两卖”,这类“小九九”将无效

市民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

“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键词:离婚判决

房子登记夫妻姓名,房产归属还得看法院判决

男女二人谈恋爱,共同出资买房,在现在社会很常见,但因各种原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不和分手时,另一方想确权争房产,一直以来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另一方想争房产将遇到困难。司法《解释》对于类似问题规定,在不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出资购房协议等证据直接认定另一方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关键词:二手车转让

买方付钱但未登记,依然享有优先权

如今,机动车二手交易大量增加,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加之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因此,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很多市民想问的热点问题。

假设,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交易中,如果卖方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方,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卖方对外还对另一个市民(小明)有负债没有偿还,并且卖方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那么,小明能不能主张用这辆机动车来抵偿卖方欠他的债务呢?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篇9:《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支撑。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临时占道停车费税后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渝财综[]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

注释:结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四款中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定义,明确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并针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中对公共停车场定义的差异,本《办法》将公共停车场分为了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临时停车场四个类型,其中专业停车场就是涵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中的公共停车场。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 (原则)公共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专业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停车格局。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4〕74号)“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充分运用行政、经济与市场等手段,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注释:补充和完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各部门职能分工的相关规定,横向明确停车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纵向明确市、区两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技术标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的技术规范及地方标准。

注释: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应的停车场建设的技术标准,严重阻碍了我市停车行业标准化的形成,不利于我市停车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此我们明确了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建标的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停车行业发展。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计导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注释: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能,便于配合停车主管部门开展停车管理工作,促进停车行业发展。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36号)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第七条 (鼓励措施)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专业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停车场所开展错时停车服务。

鼓励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注释:一是为了打破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的局面,鼓励推动停车场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增加停车设施存量。二是推动停车管理新技术的运用,有效提高现有停车设施的使用率和周转率。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

第八条 (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专业停车场及配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释:明确我市各级停车专业规划编制的落实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主城区停车专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各区县(自治县)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有关专业规划。专业规划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建设计划)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制定专业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同级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注释:明确我市停车专业规划的落实部门和保障机制。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专项计划,并纳入本市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体系。

第十条 (建设)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配建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共停车场按时投入使用,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并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原则。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九条 (配套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审查及验收)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注释:目前我市对配建泊位不足,车行通道过少、过窄,甚至出现坡道、消防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车位并办理产权等突出问题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征求市规划、建设、公安交管、消防、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公共停车场设置和设计规范的统一,明确市政、公安交管、消防参与停车场建设方案审查和规划验收的方法。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业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规划验收)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时,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和上海市管理实践的有效经验,为了在后期有效监控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情况,明确了市规划部门的监管职能。

《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查处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行为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4〕159号)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含屋面搭建、地下开挖、破坏或改变房屋外观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备案时限)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核发《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市、区两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能分工。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备案要求)

专业停车场和配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位布置图;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注释:参考《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临时停车场备案要求)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位布置图;

(五)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注释:我市中心区、老旧居住区等区域停车矛盾比较突出,而临时性建筑空地、储备用地及居住区闲置土地资源较丰富,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比较高,但其涉及设施、设备比较简陋,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为了达到有效率用闲置用地缓解停车矛盾,简化办事程序,同时实现规范管理的目的编写此条。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经营管理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管理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篇10:《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过征求意见后,昨日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鼓励个人投资停车场获益

办法明确,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停车场应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医院门口50米禁设路边停车位

办法还明确了禁止设立路边停车位的地段: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如违反禁止规定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私占道路停车位可罚500元

针对目前不少商家或个人,用小凳子、地锁、地桩、锥形筒等工具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办法中也明确了严格的惩罚,经教育不改者罚款500元。

同时,要求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如有违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路边停车将实行记时收费

办法还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规定,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路内停车位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逐步实施路内停车电子计时收费。

车位线不清楚可罚5000元

办法还对停车场管理方规定了严格的服务标准:管理方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进行公示,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停车场内的车位线要求划分清楚、环境整洁;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如有违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附:《办法》全文

日前,重庆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全文如下:

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书

沈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报名已开始

河北省高考文理科报名3月1日开始

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

江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4月9日开始接受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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