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工作安排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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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工作安排,本文共6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逃冰”提供。

篇1: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工作安排

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工作安排

一、报名考试及打印发放准考证等工作

1、203月5日―15日网上报名;

2、年3月17日前上交订书统计情况及书款;

3、2010年4月22日开始,自治区招考中心按照有关分成比例规定返还各盟市报名费用;

4、2010年4月25日前,盟市确定考点,向自治区招考中心上传考点设置信息;

5、2010年5月16日考生开始网上打印《准考证》;

6、2010年5月9日―18日印制试题并邮寄有关盟市;

7、2010年5月19日有关盟市领取试题;

8、2010年5月23日考试,24日开始各盟市向自治区招考中心送交答卷。

二、评卷及发放合格证书等工作

1、2010年5月28日―6月7日评阅答卷和成绩登统;

2、2010年6月8日―10日处理违纪情况;

3、2010年6月2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6月20日开始各盟市考生可网上查询成绩,对考试成绩有疑义的可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盟市汇总后在7月2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邮箱地址:yd0471@163.com)上报自治区招考中心;

4、2010年7月20日开始,自治区招考中心打印合格证书并下发各盟市;

5、2010年7月30日开始,各盟市通知考生领取合格证书。

篇2: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工作安排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工作安排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年全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学历为准。

(三)身心条件。(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17号)相关规定(注:乙肝项目不作检查),统一使用《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修订)》(附件1)。(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四)户籍条件。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原则上应为陕西户籍(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为主)或在陕就业人员(与陕西省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人事部门签章),具体以各市规定为准。

(五)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和驻陕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非师范类)。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高校或其他机构在读研究生,应持本、专科学历以社会人员身份报名。

三、考试项目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包括《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教育心理学》4门课程,考试指导用书见附件2。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组织宣传。2014年1月15日至2月25日,各市(区)、各高校宣传教师资格制度,公布咨询电话、工作信箱及主要工作流程,让社会广泛了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

2.报名及资格初审。2月25日至3月10日,各市(区)在指定地点集中受理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以学校为单位集中报名,报名具体事宜由各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韩城市考生报名与考试工作仍由渭南市教育局负责受理。

3.培训与考试。3月上旬至4月18日,各市(区)教育局安排组织培训,培训要充分考虑报考人员实际,尽量安排在周末和假期进行。各市(区)应于3月20日前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格式,见附件3)、考点设置、考场编排及承担培训任务院校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核发准考证。全省考试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星期日),考点由各市(区)教育局确定,具体考试安排及准考证制作见附件4。

4.成绩公布。5月中旬起,考生和各认定机构可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www.snedu.gov.cn/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单。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人员,经体检、思想品德鉴定、普通话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证件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流程由各市(区)教育局自行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市(区)咨询电话见附件5。

五、准考证编号规则

准考证为全省统一格式,共11位号码。其中1至4位为年度号,5至6位为各市(区)行政名称缩写(西安―XA、宝鸡―BJ、咸阳―XY、渭南―WN、铜川―TC、榆林―YL、延安―YA、汉中―HZ、安康―AK、商洛―SL、杨凌示范区―YS),第7位为资格种类代码(A为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代码、B为小学教师资格代码、C为幼儿园教师资格代码),最后4位为报名顺序码。如西安市第1位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准考证号码应为2014XAC0001;宝鸡市第2位参加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准考证号码应为2014BJA0002。

六、考试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25元/科,教师专业技能考试120元/次。

七、有关事项

(一)各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属地普通高校,统筹安排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报名、培训及考试等相关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把好资格审查关,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各普通高校要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结合起来,落实专门机构与人员,积极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毕业生教师资格报名、培训与考试等相关工作。广大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要提高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

(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必须坚持属地化原则,并确保学用一致。驻陕高校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向属地教育局提交申请。非因特殊情况,驻陕高校不得拒绝本校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申请。

(三)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等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凡取得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可申请参加我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四)关于教育部试点省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问题以及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问题,请按照我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教师〔〕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教师资格考试属我国法定职业资格考试,做好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质量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校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

联 系 人:韩润社 杨红庆

联系电话:029―88668691(兼传真)

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附件:

1. 陕西省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与考试指导用书

3.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样表)

4.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准考证(样式)

5. 陕西各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日

篇3:扬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20扬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扬州市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他应具备的条件有:

1.户籍要求:

申请者需具备扬州市户籍或为驻扬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生。

2.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专业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者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我省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师范专业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网络教育学历毕业生均不属于该范畴)。经成人高考后函授和江苏省自学考试取得的教育类本、专科学历在20的教师资格认定中将不再视为“师范类”。

5.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6.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全日制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外,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需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7.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标准可登陆扬州教育网人事管理栏目查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参照苏教人〔〕14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受理范围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名录附后)。

2.在扬高校的2012年应届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和应届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到扬州市教育局统一申请受理。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12年应届本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也可在就读高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受理。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3月24日―3月30日

2.报名流程: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或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net.cn),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认真、细致、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特别注意除驻扬高校2012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外,所有申请人应选择扬州市教育局“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为确认点;

(3)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记住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提交材料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4)请申请人在网上下载并自行填写、打印“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申请表(双面打印)”、“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并交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5)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在“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net.cn)教师资格栏目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下载相关电子文档并如实填写、打印。

(二)教学能力测试

1、测试对象:

除下列人员外,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须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驻扬高校2012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师范类毕业生;

(2)2012年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毕业专业名称中须有“教育”或“师范”字样或其它有效证明,且申请的学科与毕业专业相吻合);

(3)具有规定学历,已评聘中学一级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的在职高中、职业学校教师(所评聘职称、任教经历须与申请学科一致)。

2、资格初审

除驻扬高校2012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师范类毕业生外,所有申请对象于4月11日―4月13日将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至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扬子江中路760号初审期间咨询电话:0514―87965909),逾期不能提供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认定。

证明材料种类:

(1)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材料原件;

(3)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者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2012年应届非师范毕业生须提交学业成绩证明(样式附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已具有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

(6)具有规定学历,已评聘中学一级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的在职高中、职业学校教师需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和所在学校出具的任教情况证明(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测试安排:

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及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4月18日在扬州教育网(www.yzjy.com.cn)公布。

(三)体格检查

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对象和免于测试对象都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工作安排于教学能力测试结束一周内公布在扬州教育网(www.yzjy.com.cn),体检结果在体检结束10日内公布在扬州教育网,体检合格人员在规定的提交材料时间内提交材料。

(四)提交材料

1、提交材料时间:公布体检结果时一并公布

2、提交材料地点: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提交材料种类: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粘贴在材料袋上);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正反打印);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

(5)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2012年应届非师范毕业生提交学业成绩证明原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其中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8)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已具有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

(9)粘贴相片页。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五)证书发放

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扬州教育网公布,于7月2日至7月6日到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本公告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7361119

篇4: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关于开展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晋教人[2012]29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和未纳入高等学校编制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学历的特殊要求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执行。

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确定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标识为“××教育”的师范教育类人员可认定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未标识为“××教育”的其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注明学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录检表”。

四、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19号)执行。太原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体检;长治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体检;大同市内高校到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体检;其余市级政府所在地高校应在地级市医院体检。驻地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高校应在县级医院体检。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需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一栏中如实填写,体检中如出现心脏、肝、胆、脾、肾项目异常和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必须进一步做心电图、B超、胸片等相关项目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查。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其普通话不做要求。

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相应层次学历教育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成绩(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教育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本科毕业,可认可其师范教育专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须参加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在学期间相一致的教育实习(指与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学段的一线教学实习)成绩(以申请人档案记载为准)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后取学历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须参加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八、应届毕业生的认定

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教师资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供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同时提供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教师资格。

九、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务于2012年5月28-30

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网上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封面工作单位处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并在承诺书签上本人姓名。

(2)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下载《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

(3)登陆山西省教育厅政务网(www.sxedu.gov.cn)下载《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并到指定医院体检,提交本人体检合格表原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者必须提供由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本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本人《山西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0)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教授、副教授需提供本人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本人与网上报名照片一致的正面免冠1寸照1张。

(12)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提供在该校从教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和省、市、县人才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3年任教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任教学科、授课计划、课时、教学工作量、教案等)。

(13)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2、高等学校应提供的材料

(1)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导出本单位注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Excel格式),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2)提交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3)普通高校提供本校、省(市)编办发放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登记簿(册)原件。民办高校提供近3年本校教职工人员工资册。

(4)各高等学校负责通知本校申请认定人员进行网报,6月4-6日为现场确认时间,现场确认地点由各校自行确定。6月11日―13日各高等学校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查(接收地点:太原师范学院中区图书馆一层2号会议室)。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由申请人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十、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办法等仍执行《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一、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所发证书。要加强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联系,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宣传、组织和培训,保证网上报名、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等学校非教学人员不得纳入申请范围。

4、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务于2012年6月30日前结束,并将本地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提前告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市不得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下放到县。

5、各市应尽早开展对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可结合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数,提前开展证书申领和发放工作。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网络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市教育局务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2012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6、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所辖县(市、区)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和认定机构要认真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申领本市教师资格证书时一同上报需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数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复印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7、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好用好考试费,自觉接受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篇5:内蒙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网上报名公告

内蒙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网上报名公告

今年内蒙古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将于4月10日至4月22日进行,考试时间为5月23日。内蒙古今年将首次实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并使用二代身份证确认报名信息。

考生报考条件和报考资格为:高等层次适用于各级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在职教师或拟聘任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的.申报者;中等层次适用于各级各类初高中教师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职教师或拟申请认定中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报者;初等层次适用于各级各类小学、学前教育的教师以及拟申请认定初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报者。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今年全部实行网上报名。考生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后(www.nm.zsks.cn),需要按照要求完成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网上缴纳报名费、现场照相确认信息、网上缴纳报考费等报考步骤。5月16日开始,考生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行打印《准考证》。6月20日开始考生可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考试成绩;7月30日各盟市通知考生领取合格证书。

为了确保考生报名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分别在考生预报名结束后、网上缴纳报名费成功后、照相确认报名后,以及网上缴纳报考费成功后,向考生手机发送短信息,以便考生及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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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篇6:湖南长沙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2012年湖南长沙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关于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教通〔2012〕24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相关规定,为做好2012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机构为湖南省教育厅;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的认定机构为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其余申请人员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所在地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对学历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2、现场确认。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确认申请资格。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由,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3、专家审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与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公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将拟认定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名单在相应的教育局政务网或相应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公布受理举报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颁发证书。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公示无举报的教师资格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公示有举报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认真调查核实其被举报的情况,并做出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被举报情况调查核实的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并告知申请人。

二、现场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1、从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为市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往届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由就读的高等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提供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6、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7、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供《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提供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时间安排

1、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须通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12年2月10日至2月18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考试报名手续。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3月10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10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的时间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安排和通知。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博士)须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3、网上申报起止日期。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1日

4、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申请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

春季批次 4月15日-5月14日(节假日除外)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1月15日(节假日除外)

5、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的现场确认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

6、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向我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放、关闭的起止日期。

春季批次 4月1日― 7月15日

秋季批次 10月10日―12月5日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教师资格申请受理范围,不得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届毕业生除外)对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

2、加强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管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所在学校提供的学校培养师范生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就读学校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报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对申请人申报的“任教学科”审核把关。

4、严格工作程序。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机构受理、专家审查、公示、领导批准、颁发证书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程序办理,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5、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定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定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按年度、批次和类别建立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档案,并认真做好档案的保存归档工作,确保每一位教师资格认定对象的申请材料,有据可查,查有所依。

6、教师资格认定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行政许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依规对教师资格认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掌握申请人员的相关情况,认真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所提供材料的审核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现场确认工作日程安排表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湖南长沙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四川德阳市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云南曲靖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公告

天津市非师范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山西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报名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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