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2024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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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衡水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本文共8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燕子”提供。

篇1:衡水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邮政编码:053000)。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学校预留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文史、理工类预留计划上限不超过学校本科规模1%;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专业招生总量15%,用于处理同分情况,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具体工作。

学校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文 史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学校将专业服从调剂 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对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1。对我校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份、专业,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按综合成绩排序投档的省份、专业,按排序投档成绩依次 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按综合成绩排序投档的省份、专业,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 下,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2。我校安排专业测试的山东、江苏、甘肃三省艺术类专业:均使用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获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该省控制线后 (江苏音乐类考生还需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采用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校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3。河北省考生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制线,并且参加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后,播音与主持艺术 专业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底分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第十一条 体育类各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制线,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第十二条 汉语国际教育、翻译、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微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请审慎填报。

第十七条 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查。对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省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九条 凡完成学业,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本、专科毕业生,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衡水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我校本科各专业及专科师范类各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学费为3500 元/年,专科非师范类各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艺术类、体育类的本、专科各专业学费为6100元/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 (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 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

招办网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篇2:昌吉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昌吉学院(CHANGJI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997。

第三条 办学性质:昌吉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昌吉学院有北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和南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两个校区。

第六条 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昌吉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昌吉学院颁发。

第七条 昌吉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昌吉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昌吉学院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是昌吉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区)级招委会规定的20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 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其中,本科层次除“汉语言”专业和专科层次各专业的“民考民”和“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汉语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接受为期一年预科教育,并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舞蹈表演专业考生须取得昌吉学院舞蹈表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填报我院舞蹈表演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志愿。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八条 昌吉学院录取批次:区内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二批次、专科零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区外按照各省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昌吉学院对全国各省(区)的各类招生计划均采用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昌吉学院接受服从调剂考生。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安排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专业志愿先后安排录取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时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等条件下,品行优良、文史类及理工类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进档考生,有艺术特长者优先录取。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三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取得昌吉学院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且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的进档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按综合成绩(美术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40%之和;音乐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60%之和;舞蹈表演专业: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60%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使用省(区)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区)本科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录取时按综合成绩(美术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艺术统考成绩的40%之和;音乐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艺术统考成绩的60%之和)排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区)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体育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术科分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八条 昌吉学院对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汉语言本科不低于80分,民考汉和双语本科不低于60分;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本科和双语本科不低于80分。

第二十九条 空中乘务专业主要培养地勤及地面服务类专业人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交通运输和飞行器维修技术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航专业特点,专业报考人员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无色盲、色弱等生理疾病,单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或单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镜片度数不超过250度,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交通运输、空中乘务和飞行器维修技术三个专业女生慎重报考。

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相关身体条件和我校航空学院专业招生条件,就业时需达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岗位所要求的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民汉双语翻译人才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汉语言专业考生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专业投档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的招生。

第三十二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区)调整投放。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年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其中,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专业费用具体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专科:55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8人间600;6人间800;4人间1000。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实。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34181,0994-2336070(传真)

学校网址:www.cjc.edu.cn

招生信息网:zs.cjc.edu.cn

E-mail: cjxyjyb@163.com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北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南校区)

邮编:831100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昌吉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3:成都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学院。学校原名成都大学,是创建于1978年的地方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83年因国家高等教育结构改革试点改办成专科层次职业大学,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成都学院。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以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主,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有本科专业57个,涵盖工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医学等9个学科门类。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学校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一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签章为成都学院。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工作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8-8461663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依次为3分、1分、1分、0分。即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相同投档成绩者,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艺体类录取原则为:美术类、音乐表演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编导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武术高水平运动员资格,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为: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总成绩(文化成绩×0.4+专项测试成绩×0.6,其中文化科目考试满分为450分,考生文化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合格,在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中按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20%;参加高考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我校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其中录取享受文化成绩65%优惠政策的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30%。

第十三条 江苏考生必测科目按江苏省的要求进行,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具体要求以江苏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英语、泰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后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成绩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学校特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奖励额度最高可达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1号

邮编:610106

咨询电话(传真):028-84616013

电子邮箱: zhaoban@cdu.edu.cn

网址: zhaosheng.cd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山东政法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 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政法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1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 十条 办学条件:山东政法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济南,肇始于1955年7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期间历经更名,于2月开 始筹建山东政法学院,经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山东政法学院。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资格,顺利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成功完成向普通本科院校的转型。学校占地854亩,校舍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 值4.9亿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余人。学校现有专任教师567人,其中高级职称241人,占教师总数的42.5%;硕士学位教师339 人,占教师总数的59.7%,博士学位教师109人,占教师总数的19.2%。专任教师中30.6%为双师型教师、26%为具有行业背景的教师。硕士研究 生导师50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优秀教师4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省级重点学科首席专家2人。“山东 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全省社科理论界“百人工程”高层次人才3人,“全省高校师德标兵”2人。

学 校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法学专业学科优势突出。经过60年的办学积淀,学校现已经形成以法学教育为特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基本定位,多 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在省属高校中首个全部拥有法学学科“三重点”建设项目: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刑法学,省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省级重点实验室证据鉴识 实验室,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在法学一级学科10个二级学科中,除军事法学外的9个二级学科都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团队。 学报《政法论丛》是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是省属高校唯一进入 CSSCI来源期刊的学报,是我校法学学科重要的支撑平台。

学校专业布局合理,按照“系统筹划、重点建设、突出实践、保证质量”的理念培育 品牌特色专业。目前,学校专业设置涵盖法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五大学科门类,以法学类专业为主,设有普通本、专科专业28个。其中,法学、监狱 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等4个本科专业是山东省省级特色专业。法学专业还被确立为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综合改革试点本科专业、省级人 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发展支持计划专业。学校在突出法学专业特色的基础上,强调其他专业与法结合,非法学专业均具有鲜明的融法特 色,逐步构建起“法学类专业群为核心,经管类专业群和新闻传播类专业群为两翼,信息技术类专业群和外国语言类专业群为基础”的法为核心、分类建设、交叉融 合、相互支撑、特色鲜明的“122”学科专业体系。学校有31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学校设有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 贸易法学院、警官学院、商学院(微博)、外国语学院、信息学院、传媒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体育教学部等教学单位。经山东省人大(微博)常委会批准,在学校设立了山东省人大 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学校还建有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基地、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研究所、司法研究院、立法研究院、案例 研究院等科研机构。

学校拥有完善的现代化教学基础设施和实践教学机构或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300万元。学校建有虚拟化数据中心,建设 了数字校园一站式服务平台,教学、管理、服务全面实现网络化,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了全方位条件保障,建设成效位于全省高校前列。学校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 114.2万册,电子图书7430GB,是山东省自动化建设先进图书馆。为加强实践教学,学校建有司法鉴定中心、网络技术教学实训中心、法学教学实训中 心、监狱学教学实训中心、计算机教学实训中心、外语教学实训中心、经济管理教学实训中心、新闻传播教学实训中心、行政管理教学实训中心等校内实践教学机构 或设施,其中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被省教育厅评定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同时,学校在全省法院、检察院、刑事执行机关等司法系统,律师事务所等社 会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建设了200多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学校实施“错位竞争、特色发展”战略,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以 内涵发展为主线,着力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文化软实力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特色山政、文化山政、法治山 政、智慧山政、开放山政、和谐山政”,建设全省一流、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学校弘扬“博学笃行、刚健中正”的校训精神。学校追求的学生培养目标是:健全 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卓越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有关报考要求

第十二条 山东政法学院20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 十五条 监狱学专业按照公安类专业列入普通院校提前批招生。考生需经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0%。其中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标准执行 204月15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面 试、体检时间为年6月30日—7月1日两天时间。体检时考生需持身份证、高考(微博)准考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体检当日需要空 腹验血。面试、体检地点为: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

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新生。

第 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 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 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 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共分两个录取批次:监狱学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本科专业为本科二批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与奖贷减免政策

第 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除监狱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外,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理工农类(包括工学类、经济 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文史类(包括法学类、文学类、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监狱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智能电子方向)校企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五条 山东政法学院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互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 一定比例的经费,重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我校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奖助学金。另外还 设有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山政爱生基金”等学校类奖学金。此外,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提供有力帮 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山东政法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250014

咨询电话:0531-88599958 ,88599888,88599859

传真:0531-88599859

E - mail: zsb@sdupsl.edu.cn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监狱学专业面试联系电话:0531-55632752,55632758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网址: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电子邮箱:sdzf_jgxy@126.com

山东政法学院西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篇5:山东政法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山东政法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山东政法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注: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

篇6:成都工业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工业学院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成都工业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第二条 学院地址:

郫县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中信大道二段1号

花牌坊校区: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2号

大丰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蓉北路3段442号

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在郫县校区就读。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毕业证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成都工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由院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成都工业学院纪委和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7992159。

第八条 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详见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今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1%,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成都工业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六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1)学院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体类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考试成绩、身份等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了完善的奖、贷、勤等助学体系。设有陈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助学措施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缓办法。有绿色通道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

(1)成都工业学院郫县校区长虹会堂206

(2)咨询电话:028-8799236687992268

传 真:028--87992366

学院网址:www.cdtu.edu.cn

招生网: zs.cdtu.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成都工业学院或原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7: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第三条 学校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省财政厅协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本科学制四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授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专科学制三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校是所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全日制财经类本科院校。我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财经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财经管理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人数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依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呈报湖南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高于12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若出现同分情况,学校将结合待分配专业特点与要求,参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 条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发布,同时在校内张榜公布。录取通知书将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向新生寄送。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贫困学生通过获取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补”的资助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联系电话:(0731)88811788、(0731)88811789

学校网址:www.hufe.edu.cn电子邮箱:zsjyc_pub@hufe.edu.cn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生效,由学校委托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篇8: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安徽大学(国标代码:1035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安徽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安徽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址:合肥市九龙路111号(本科),合肥市泗州路40号(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安徽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安徽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安徽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安徽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各专业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结合人才培养要求,有关专业限定录取条件如下:

本科:英语、汉语国际教育、视觉传达设计(创意设计)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该科目满分的80%,汉语国际教育、视觉传达设计(创意设计)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该科目满分的70%。

专科: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十五条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进行专业志愿录取。专业录取时采用各省高考排序成绩,未实行排序成绩的省份,按照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如果投档成绩相同,文科依次按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高考实考总分、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

2.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分专业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3. 江苏省进档考生录取按 “先分数后等级”实行“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且各批次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要求须达到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 安徽省考生专业录取原则: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表演、戏剧影视导演专业按照投档时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主项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进行录取。

2. 省外考生专业录取原则: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省文件规定的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予以投档后,进档考生按照各省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高考成绩录取。

第十七条 视觉传达设计(创意设计)专业入校后不允许转专业。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专科学费标准如下:

1. 本科:

①文科专业:4000元/生/学年,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4400元/生/学年

②理科专业:4500元/生/学年,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4950元/生/学年

③艺术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

④视觉传达设计(创意设计)(国内学习期间):22000元/生/学年

2. 专科(国内三年):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志愿填报手册。学费标准如有调整,以安徽省物价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条 视觉传达设计(创意设计)专业是我校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圣马可斯分校本科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我校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圣马可斯分校的相关要求,赴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圣马可斯分校继续学习,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者将获得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圣马可斯分校颁发的.文学学士(视觉与表演艺术)学位证书和安徽大学颁发的本科学历及艺术学学士学位证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圣马可斯分校学费按美方当年的国际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科招生专业均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我校修读三年专科课程且学业合格,授予安徽大学专科文凭;符合英国格林威治大学本科就读条件的学生第四年可赴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就读,成绩合格者由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颁发本科学士学位证书。格林威治大学本科学费按英国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批准成立的独立设置、独立管理的安徽大学二级学院,是独立法人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省教育厅主管,纳入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序列管理,办学地址在合肥市文忠路。本章程不适用于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招生工作,其招生与录取规则详见《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学校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安徽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551-63861666,6386177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龙路111号(230601)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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