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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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实施已经产生了轰动效应,短短十余年来,它不仅吸引了中国人的视线,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它不仅吸引了新闻媒体的注意力,而且也掀起了学术界的研究热潮。那么作为一种全新的农村社区制度,村民自治在我国实践十年来的实际运行状况到底如何呢?它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又应该如何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的成效和意义呢?本文就试图对于这些人们最关心的村民自治的一般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村民自治运行的实际状况

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推行10余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到现在几乎所有的农村都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各地都在进行村民自治的广泛宣传和深一步的探索发展。但是迄今为止,到底有多少农村的村民自治已经达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那种应然的状态呢?从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所作的调查来看,我国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距离我们所期望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尽管统计数字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是基本结论都是一致的,那就是真正达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村民自治的要求的农村仍然占少数。对于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分类:

1.张厚安的三分法

对于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张厚安教授等人于90年代初从村治的角度提出了“三种类型”说。张厚安认为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第一是自治型的村。指强化自治功能,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好的村。这类村为数不多,大约占全国总数的25%。第二类是行政型的村。指强化行政功能,同时建立村公所的村治。这类村大约占全国村庄总数的10%。第三类是混合型的村,指在形式上虽贯彻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但是其性质和运行方式未能摆脱传统模式。一般而论,是表象自治化,实质行政化,或兼有自治型和行政型的特点。这类村大量存在于全国各地,大约占全国总数的65%。

2.欧博文的四模型说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政治学系的欧博文(KevinJ.O'Brien)教授从村民参与和完成国家任务两个向度,将村民委员会和相关组织分为二种类型的四种理论模型:一类是达标的示范村。即达到国家民政部关于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较好,村民自治的自身状况和客观效果较为理想。另一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不完善的村。这类村又分为三种类型:(1)瘫痪村。村民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村民的制度化参与和国家任务完成均不理想。(2)专制村。村民的参与程度低,但完成乡政府任务较好,村组织高度行政化。(3)失控村。村民参与程度较高,完成国家任务不好,带有某种“独立王国”倾向。

3.徐勇的两分法

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徐勇教授,在他专门研究村民自治的著作《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从村民自身状况与客观效果相统一的标准,将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分为规范型和非规范型两大类。

规范型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村民自治的运作符合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在规范型的村,村民参与程度高,制度健全,组织功能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村民自治与国家行政管理有效衔接。确定规范型村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民政部制定的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自1990年国家民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通知》以后,在政府推动和村民自我创造的双重行为下,全国出现了一批规范型的村。这些村主要是各地的村民自治示范村,其数量不是太多。

非规范型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形式上得以实行,但在实际上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村民自治的运作没有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计划目标,到,争取使全国15%左右的村成为村民自治示范村,即达到村民自治运作的规范性标准。这就意味着,在现阶段,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国家法律已在全国普遍实行,全国农村都已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但是大多数村的村民自治尚未达到一定标准,处于非规范运作状态。这一类型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行政化的村,这类村在形式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村的治理基本上沿袭着传统的行政命令管理模式。在相当一部分的村,村民自治尚停留在一般法律制度层面,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居主导地位。这类村估计占全国村庄总数的60%以上。行政化村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两个关系方面:一是乡与村的关系。在行政化的村,乡和村的关系依然沿袭着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与大队间的命令-服从关系模式,村民委员会只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自治功能。二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群众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群众是自治主体,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群众行使自治权的组织载体。但在行政化的村,村民委员会主要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村民群众难以通过村委会行使自治权,仍然居于传统的政治被动地位。

二是失控村,在这一类的村,由国家法律制度认可的村民委员会等正式基层组织不健全,或不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村民自治处于放任状态,甚至扭曲变形。根据80年代后期的一项权威调查,当时全国有15%~20%的村,基层领导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工作落后。1990年后,包括村民委员会在内的村级组织瘫痪、半瘫痪状况有所改变,但并不理想。据有关部门1994年统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大都有3%~8%的村委会处于软弱涣散甚至瘫痪状态,广西,西藏、江西,新疆、浙江、安徽、四川、海南的比例更大,达到10%左右。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和瘫痪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地削弱了党和国家对农村的领导,已危及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此外,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和调查也都证实,真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实行村民自治的农村只占一少部分,大概介于10-20之间,一般不会超过25。总之,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目前仍然处在一个从不规范走向规范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二、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由上可知,从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从形式到内容都达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绝大部分都是仅仅具有了一种形式,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自治并没有真正地发生。那么在当前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中究竟是哪些困难和问题羁绊着村民自治的实现呢?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困扰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难点问题,它们也将会在今后继续影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深化。

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

尽管对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专门的明确规定,指出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但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很难达到这种理想的状态,在很多地方二者之间依然保持着一种行政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在表面上不干预村内的事务,可是仍然对村干部发号施令,甚至在村民自治已经推行了10余年的时候,有的乡镇政府居然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的干部,还有的乡镇领导对于村民自己推选的村委会候选人动用警力。不仅乡镇干部如此,就连村干部也认为“指导”就是“领导”,没有太大区别。

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村民自治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在从来没有自治基础的中国农村,人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它的精神实质。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村一直实行行政控制的制度,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对村一级的控制更加严密,在公社和大队之间是一种非常强的行政关系。而村民自治作为人民公社解体的替代制度,却要求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为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这使乡镇干部、村干部以及农民很难适应这种变化,真正领会村民自治所要求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精神实质。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规定也过于简略,使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乡镇干部和农民难以有效地把握。如对于“指导”关系,由于汉语本身含义的丰富性,可能不同的人不就有不同的理解,不要说乡村干部和农民了,可能汉语专家也会犯难。

2.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一个更为难以把握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的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是什么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呢?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无疑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通过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体现出来。可是在村一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体现呢?许多农村党支部书记就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那么党支部书记还是村里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应该听党支部书记的。甚至在一次调查中,天津市某郊县的一个经济非常发达的村的党支部书记竟说,村民委员会是村党支部的一个下属机构。

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村长期实行党支部“一元化”领导,现在这种惯性一直延续下来,大多数农村仍是党支部书记当家,甚至村支书几乎包揽了村委会的全部工作,有的甚至连财务批核权也都由村支书统揽起来。这些情况都造成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紧张,职责不清。如审批房基地这类问题,党支部认为,珍惜土地是国策,该由他们管;村委会则认为,建房属村镇规划,是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党支部不应干涉。

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限如何明确划分,才能既保证村民自治权得到实现、又能保证在农村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中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否则它会一直困扰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

3.村委会自治职能与其它职能的关系问题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应该是自治职能,即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当然,由于它还要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一定的行政任务,因此也要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但是在村民自治的运行中,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却让位于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使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发生了异化。不少地方的村民委员会把完成乡镇政府的行政任务当成了自己的主要工作,而没有精力去履行自己的自治职能,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除完成行政任务之外,还有一些村民委员会把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于直接参与、从事经济活动。毫无疑问,发展本村的经济、管理村集体的资产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也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的组成部分,但是村民委员会直接参与、从事经济活动,则是重犯了类似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府办经济”的错误。尽管村民委员会不是政府,但它是一个自治组织而不是一个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际上主要是如何筹钱、如何花钱办事,而不应是如何挣钱。

明确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理顺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与其它职能之间的关系,也是村民委员会今后发展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4.自治权的异化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村民自治的自治权应该是由全体村民行使、为全体村民服务的。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应是“村民”的自治而不应是“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自治组织,这就使得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却往往演变成了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村民的自治”实际上异化成了“村委会主任的自治”。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一旦掌握了村委会的权力,便为所欲为、为非作歹,不仅肆意加重农民负担、侵吞集体资产,而且还横行乡里、欺男霸女,成了为害村民的“村霸”。

村霸的产生绝对不是村民自治的初衷,那么村民自治为什么会产生出村霸来呢?我认为目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个问题上至少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问题没有做出严格规定,二是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缺乏严格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和优越性;但是对于被选举权,也就是候选人的.资格问题,如果没有相对严格的要求,恐怕社会主义民主是没有办法保证的。因为政府官员也好,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也好,他们要行使的都是公共权力而不是个人权力,而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则必须要有个人品行的保证的,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应该优于其他人、或者至少不能低于平均水准。发达或较发达国家对于候选人资格通行的做法是,在法律上对候选人的财产状况、受教育水平、居住年限、年龄等方面做出比一般选民更高的资格要求,而在实际选举过程中,由于选民的相对成熟,个人品行不好的人作为候选人是很难被选民所接受的,因而实际也形成了对候选人资格的另外一重限制。而在我国目前农民政治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上再没有对候选人资格的相对严格的规定,就很难保证不选举出一些村霸来当村委会的干部。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省市对于村民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作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福建省在全国较早地对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作出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1988年它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限定了七种人不得成为候选人:选举前三年内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正在处理期限的;村主要干部、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任期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选举前三年内有经济问题已结案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的;部门确定的帮教对象或治安重点人员;长期外出不能回村担任工作的;选举前三年内受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诉讼)处分的等。在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广东省也首次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问题做出了严格规定,因经济问题或其它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或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不宜提名为候选人,更不能进入村委会。尽管这些规定还是过于宽松、或是还有不合理之处,但是毕竟是有意识地迈出了第一步,这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可喜的开端。

关于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它主要诉诸于村民,主要通过村务公开以及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权。这确实是村民自治的内涵以及民主的当然要求,但是在我国农民目前政治上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把对村委会的监督主要交给村民恐怕是要冒一定的风险的。并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从程序上讲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不论是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也好,还是罢免村委会成员也好,村民会议都是由村民委员会来召集的,这就增加了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的难度。

三、村民自治的成就和意义

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实施,无疑具有不可估量的历史意义,正如

张厚安教授

和辛秋水教授所共同评价的那样:村民自治在中国的意义,无论人们怎样高估也不为过。回顾村民自治10余年的实践历程,我认为村民自治的成就和意义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民自治制度改变了数千年来农村地区的政治权力结构,权力运作的方向由过去的“自上而下”变成了“自下而上”。村干部不再由上级任命,而是要经过村民的选举产生;并且更重要的是,村干部是要对下向村民负责,而不再是对上向乡镇负责。这就是说,村一级的政治精英的政治权威不能再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政府命令,而是必须要依靠政治生活最基层的村民的认可和同意。这在中国的基层社区制度中是一个亘古未见的根本性的变革,因而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第二,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仅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而且也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认知和参政能力,使他们学习和掌握了政治生活的一些基本程序,促进了农村基层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村民自治要求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管理社区的事务和公益事业,并且明确规定了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制度和程序,不仅把农民从传统的政治的受动者的角色推向了政治的主动者的地位,而且还把农民从传统的政治生活的非制度化的参与者逐步改变为制度化的参与者。尽管这个过程还没有完成,但是目前农民在参与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正在发生非常明显的积极变化。

第三,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对农村干部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助于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村民自治一方面把农民从政治受动者的角色推到了主动的政治参与者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农民对农村干部以普遍的监督权。农村基层干部因为人数众多、分布地域广袤,所以对于政府来说不仅监督成本很高,并且成效有限。村民自治把千千万万的农民都变成了无所不在的监督者,不仅节省了政府的监督成本,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监督的成效。

第四,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民主的新形式,大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和理论,并且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关注。如吉林省梨树县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采取的“海选”法,被国外学者看作是世界上的一种新的选举方式;山西省河曲县的“两票制”引起了国内政治学界的极大关注等。近年来,美国的卡特中心、国际共和研究所,以及加拿大、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驻华使馆,都到中国农村观察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福特基金会、亚洲基金会、联合国发展署和欧盟等国际组织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协助中国民政部把选举程序标准化,并对负责选举的地方官员进行培训。

总之,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实施具有不可估量的历史意义,它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村基层社区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但是我们也不可把村民自治的意义无限地上升,甚至直接上升到国家层次。如有些人认为,通过村民自治的实践,九亿农民必将成为一种无可抵挡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个国家,村民自治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之一,可以将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推向前进等。我认为,从长远来说村民自治对于国家层次的政治生活肯定会为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并且需要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显示出来。这是因为:

第一,从农民、集体和国家关系的角度看,村民自治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用于解决农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农民个人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着力调整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农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村民自治的功能只不过是让农民更好地服从国家对全民整体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时又为农民改善其在基层和社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处境留有余地。

第二,民主,包括“国家形态的民主”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两部分,其中“国家形态的民主”在现实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一些。村民自治的制度,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所体现出的民主精神,包括国家决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愿望和农民积极参与的态度,都无疑属于民主的范畴,但它显然是一种“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是一种社区民主,不能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建设划等号。要推进中国的民主建设,关键还是要在涉及国家形态民主的各个环节上下功夫,也只有国家形态的民主方面的一些关键环节才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作用。

第三,作为一种社区民主,不同于选民通过直接参加的县乡人民代表选举,以及通过更高层次上的人民代表间接选举,对地方政府事务和整个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和监督。简单地说,它作为一种“法内自治”的机制,其本身的基本职能决定了它只能管它自己的事。长远来说,社区民主必将会对国家层次的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但是在一定时期内,社区民主的发展并不一定能对国家层次民主的发展产生明显的作用。

篇2: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本条例。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有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应。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熟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凡是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以行使。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三.村民委员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状况将全村村民设为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有: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全体村民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搞好调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的邻里、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动和组织村民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为本村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协助建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对本村村民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灭蝇、灭鼠,绿化、美化居住环境,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加强卫生保健;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的`卫生制度,对村民进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改革婚丧嫁娶的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向村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做好节育对象的思想工作,帮助计划生育对象排忧解难,开展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优生、优育、优教活动。

(五)村民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办好小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村民自治组织的内外工作关系

(一)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关系:

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是权力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村民会议是村内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在本质上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补充形式,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村内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严格执行它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篇3: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能正确领导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好自己的事务,真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我村四个文明建设,搞好村级各项事务,促进村级健康发展,结合我村实际特定如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篇4:街道村民自治实施方案

街道村民自治实施方案

陈坪街道村民自治(试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西人口计生局21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区村民自治(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主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逐步建立起区指导、街道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村级规范管理、街道监督服务、区级调控指导的工作格局,推行“'村两委'负总责,计生协会为骨干,服务小组担重任,育龄群众做主人”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增强村级计划生育自治能力,提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落实“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迈上新台阶,成立陈坪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建亮  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瞿顺业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罗敏珍  街道计生办主任

谈春珍  街道计生办副主任

范  荣  街道服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民自治工作的协调、督导和考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敏珍担任。

三、任务要求

(一)健全村民自治机构。试点村要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生专干任副组长,育龄妇女、党员及群众代表为成员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健全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调整配齐村计生专干和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

(二)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公约。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章程》和《公约》),《章程》要对村民生育与节育、奖励与惩罚以及流动人口生育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村民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和违反政策生育处罚条款,《公约》要体现注重村民参与、注重进家入户、注重运用落实。《章程》和《公约》草案要向全村公布,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正式文本,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正式文本印发张贴到户,使其真正成为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试点村要自主地开展各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教育村民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三)建立民主决策计划生育制度。建立民主决策计划生育制度。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干报酬待遇等设计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村计划生育专干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真正体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完善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开展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是加强计划生育民主监督的体现。各试点村要围绕“六评六看”,即:一评思想组织落实,看目标管理是否达标,二评计生依法行政,看民主特色是否体现,三评优质服务水平,看群众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四评活动服务情况,看协会组织“三自”作用是否真正发挥,五评流动人口工作,看属地管理服务效果,六评干部德、能、勤、绩,看育龄群众是否满意,要设立村务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印发评议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

(五)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依靠群众,对违法怀孕早发现、早做思想教育工作、早采取补救措施;依靠群众监督街道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和依法行政在本村落实情况;依靠群众突出对计划生育工作、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监督。

(六)建立自我服务机制。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宣传、咨询、随访等服务,对本村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生育、生产、生活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进行走访;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健全计划生育协会之家。

(七)建立村级计划生育责任体系和管理服务规范。要明确村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通过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报酬落实,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和健全计生协会活动室(会员之家),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经常性地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等科普知识教育、咨询服务。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从5月初开始实施,至8月底结束。具体抓好以下环节:

第一阶段(5月4日-5月31日)广泛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宣传品等形式,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全街道营造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浓厚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6月1日-6月10日)制定方案。结合村情拟定试点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简称《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简称《公约》)意见稿,由村两委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把关初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入户讨论修改,让群众明白、了解章程内容实质。在起草村级《章程》时要本着求实原则,要因村制宜,不能流于形式,内容要实用,形式要多样。

第三阶段(6月11日-6月20日)讨论表决。讨论通过《章程》、《公约》和《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公约》。在修订讨论《章程》时要树立民主观念,从村情民意出发进行讨论修改,内容要合法,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阶段(6月21日-7月15日)签订合同书。依据《章程》、《公约》组织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和《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陈坪街道《陈坪街道深化合同管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陈街办发〔2009〕45号)分别对城市无孩、一孩夫妇,城市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妇,农村无孩、一孩夫妇,农村未绝育二孩及多孩、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妇制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指出若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定执行。各试点村要入门到户逐项宣传讲解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让群众明白熟悉,经司法公正后,逐户与适合对象进行签订。

第五阶段(7月16日-7月30日)总结验收。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整理档案,总结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的经验,上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阶段(8月1日-8月10日)经验推广。在三个试点单位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促进工作的平衡发展。

六、相关要求

(一)试点单位。小坪社区、东湾社区、新滩社区为村民自治试点社区。

(二)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各村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向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材料。材料包括:1、村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2、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3、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三)考核通报。7月中旬,区上将组织人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村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其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分值。

篇5: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一)

甲:家事国事天下事,

乙:计划生育是自己的事, 丙:群策群力群管理,

丁:要自治。

篇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乙:学习法律政策搞培训,

丙:提高认识换角色,

丁:当主人。

合:对!村民自治当主人。

(三)

甲:村民自治创新招,

乙:整建网络选代表,

丙:制定《章程》和《公约》,

丁:民主管。

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

(四)

甲:村组立下“军令状”,

乙:户户签订“全同书”,

丙:干群权力义务都平等,

丁:负责任。

合:结!监督管理负责任。

(五)

甲:执行合同与《公约》,

乙:持证怀孕和生育,

丙:按时节育搞“三查”,

丁:要自觉。

合:对!不能违约要自觉。

(六)

甲:外出办理《婚育证》,

乙:签订《合同》打保人,

丙:按季邮回“三查”单,

丁:要违约。

合:对!流动人口莫违约。

(七)

甲:村组干部常到户,

乙:协会活动把心聚,

丙:“三生”服务当桥梁,

丁:好现象。

合:对!村民自治好现象。

(八)

甲:享福不在子女多,

乙:培养成材个顶个,

丙:致富路上显身手,

丁:奔小康。

合:对!发展经济奔小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村民自治章程

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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