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本文共13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法国反对”提供。
篇1: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最新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组织和引导广大居民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建设计划生育诚信良好环境,形成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民和流入本村的流动人口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本《章程》的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1名,由村人口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其他干部和村民小组长代表担任。
第五条 设立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学校。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人口学校负责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传授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科技致富知识。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村人口主任担任。
第六条 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5-6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会员人数达到村总人口的10%以上。
第七条 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及时反映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监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村民自治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6-8名,由村在村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主任),其他村干部负责所包村民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每个村民小组配备1名育龄小组长,并同时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长,负责采集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包括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等方面的信息)、辖区内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迁进、迁出人员的基础信息。育龄小组长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计划生育事业,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且育龄群众拥护。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切合本村实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组织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三)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活动场所。
(四)做好各种计划生育合同的签订工作。
(五)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所遇到的困难。
(六)选拔德才兼备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七)带领全村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一建三创一帮带”、“百万会员一帮一”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八)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对计生协会工作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上级计生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安排布置工作任务。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会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扎扎实实地开展“三结合”、“百万会员一帮一”、“一建三创一帮带”、“五大幸福计生”等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有困难的会员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向广大育龄群众传授生殖保健系列服务知识,引导会员和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五)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加强对协会会员小组的指导和服务。
(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七)抓好计生协会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逐步扩大会员队伍;分层次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村人口主任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村为主”工作方针,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保证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本村得到落实。
(二)认真执行生育政策。掌握全村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等到基本情况;实行孕前管理,组织育龄群众参加生殖保健检查,针对已婚育龄群众的不同情况进行经情、孕情访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长效落实;及时提供避孕药具服务,促使育龄群众落实安全、简便、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时协助政府兑现奖励规定;劝阻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等行为;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典型。
(四)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医保和老有所养等社会福利工作,减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五)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录入(变更)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簿、卡、册齐全,填写清楚无误;如实向党组织、村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积极给领导当好参谋。
(六)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学习和开展有益的活动。负责培训村育龄小组长。
篇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篇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篇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 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
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篇5: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以下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全文,敬请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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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6.《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7.201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8.最新版《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篇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篇7: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村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级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加强村党支部、村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下,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村党支部书 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积极发挥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待遇。
三、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计生服务活动室。布置避孕区具橱和人口计生图书角,并发挥宣传服务功能。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女组长的建设,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把计划生育政策、管理、监督交给群众,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村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召开民主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评议。
六、完成镇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六条 村委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一名主任(可指定一名村副主任分管计生工作,并担任主任),成员主要包括服务员、协会专职副会长,负责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掌握本村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做好账、卡、册、表的登记、填报工作、生育指标报批工作。
三、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向育龄群众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生殖保健工作,指导育龄人员落实好避孕措施。
五、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组织中心长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产、生活等服务活动。
七、发挥好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计划生育活动。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季度要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馈村民提出的建议和合理的要求。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或修改《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二、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生殖健康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身边育龄群众的婚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馈。
四、做计划生育的带头人,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周围群众。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村各种计生活动。
五、自觉履行自己职责,摸清执行村里的各项规定,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学习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做文明村民和文明家庭。
二、向群众宣传国家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生产科技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积极参与村民自治,了解、反映群众的意愿、要求,协助村委会改进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计生女组长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开展面对面教育和咨询,组织户内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双情检测”,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指导育龄妇女认识和使用避孕药具。
三、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引导育龄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五、群众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帮助寻找致富门路。
六、当好妇女主任的参谋和助手。
七、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
第三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村民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合法夫妻有权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并获得相关的保健常识。
五、有权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七、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诉讼。
八、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村民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前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居住的,应于3日内报知村计生管理员,签订管理合同;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委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奖励扶助措施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措施
一、二女扎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在县发给奖励和节育补助费的基础上,村给予奖励100元。
二、独生子女、二女户女儿考入大学本科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200元;考入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元。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权利。
四、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实行计划生育模范家庭,并由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条例
一、违反本章程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模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享受过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取消其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的承包权,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的承包权,同时,每缺一期给予警告。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
篇8: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最新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篇9: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下面是关于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让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要为“两为两争”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村委会尽可能为本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生殖等方面的优质服务,育龄夫妇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免费提供学习宣传资料,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
第六条:村委会对孕产妇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五个月内主动落实结扎措施者,补助营养费100元。
第七条: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未婚生育。青年结婚前,要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办理生育证前自觉参加优生遗传检测。对带头晚婚晚育者,对计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大会表彰 ,物资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信息准确者,除替举报人保密外,给予200元奖励。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年底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第八条:使用药具的育龄夫妇,如果难以按规定使用药具,造成避孕失败(两年内连续二次者),应接受村专干或计生技术员的指导,更换其它方法。
第九条:对两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可适当慰问。
第十条:青年结婚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并无近亲结婚现象。
第十一条:要求生育一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由村委会审批报镇计生办发放一孩生育证: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 ,村、镇审核,县计生局批准发证,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村委会对已领证和已生育的对象,应及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结扎两年以内的对象每年孕情监测四次,两年已上每年孕情监测一次,其余对象每年孕情监测四次,常年在家的育龄妇女年龄在40岁以上的,可以通过合同管理形式每年接受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受检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统一组织检查的应主动在三天内到镇计生服务所补检补查,并将结果如实报告村专干。
第十三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经发现,按《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坚持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由村专干、镇计生技术人员指导选择一种自身适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孩的,90天内首选上环为主的避孕方法;已生育二孩的,90天内夫妻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医学上认为不宜上环、结扎的,再选择其他长效避孕措施。
第十五条:凡出现意外妊娠的,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并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六条:外出30天以上务工人员应自觉到村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要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落实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按时回村参加孕检,特殊情况不能回来的,应在半月内寄回有效孕检证明。流入本村的暂住育龄妇女,应同样遵照本公约,对流入本地无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三证不齐全的流动人口,有权拒绝在本村居住、生产、经商。
第十七条:村委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合同》、《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妇知情选择避孕措施意向书》,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检讨。对违法生育者,按照计划生育条例,收取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监督评议组,其成员由本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和协会会员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委会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开支、结婚证、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优待政策兑现、评议结果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发现村委会不能按公约履行义务,必须向村民作出解释,按《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对破坏阻扰计划生育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10:神泉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神泉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村民自治内容
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 村民的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 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五章 自治措施
第九条 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500元的违约金:
(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环孕、生育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
(十一)其它破环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乡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乡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篇11: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华岩镇中**街道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志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篇12: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13: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2012年5月8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建立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群众自治的宗旨原则,结合我村实际,运用“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领取结婚证后登记生育一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后,对男到女家落户的独女户享受村民待遇。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级福利待遇。
第三条:没有生育计划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期参加孕情检查活动。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委会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村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村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传培训和免费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第六条:村两委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老人的养老提供帮助和服务,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乡镇敬老院问题。
第七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3、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45-59周岁政府每年给予100元的参保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多发放养老保险金10元。
4、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奖励扶助金80元。
5、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7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20元。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
8、计划生育双女户夫妻自愿实施绝育手术的,村委会免费接送,并安排营养品进行慰问。
9、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现金500-2000元的奖励。
10、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种植、养殖、加工、经商、自主创业等方面优先解决场地需要贷款的优先协调贷款。
11、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优先推荐安置到村辖区厂企就业。
12、计划生育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低保或救济照顾。
13、计划生育家庭有婚丧嫁娶事宜的,村委村干部到场致贺和服务。
14、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要求获得致富就业技能的,村委会负责联系本市内的相关培训机构,并提供费用支持。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以下制约措施:
1、对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福利和责任田等。
2、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或政策外生育的,终止一切奖励优惠项目,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用,折价退回已享受的优先优惠待遇。
3、凡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不能评为“守法户”、“文明户”、“诚信户”等荣誉称号。
4、对持证怀孕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胎给予警告,二胎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5、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房主和雇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集体利益分配。
6、对年度内违法生育的,两年内取消村级一切优先和福利待遇。
7、发现村民有溺弃女婴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已婚育龄妇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1)康检对象无故不按期参加康检,经告知仍不参加的收取20元;
(2)政策外妊娠,经警告仍不终止妊娠的收取100元;
(3)新婚、出生或收养小孩3个月逾期不上报的收取50元;
(4)流出康检对象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或不提供其孕情信息的收取20元;
(5)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不落实的收取50元。
第九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小组,组员向组长写出诚信计生保证书,小组再向村两委及乡镇计生办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并向群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