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全文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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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全文,本文共5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nvrenhaixiu”提供。

篇1:《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全文

《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全文

近日,《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公民若举报了间谍行为线索,最高奖励额达50万元,下面是《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民举办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公民发现举报间谍行为线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条本市间谍行为线索的接受、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统一负责。

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

(三)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第五条对公民举报且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的间谍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万至10万元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给予1万至5万元奖金。

国家安全机关对公民举报的间谍行为线索一经查实,即予奖励。

第六条公民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解疑

《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解疑

1.当前间谍活动有什么特点?

答:近年来,出入境人员逐年递增,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也借机加紧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分裂颠覆、情报窃密、勾连策反等破坏活动,其范围不断扩大,方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活动更加猖獗。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危害。

2.北京反间谍工作有何特殊性?

答: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分裂、破坏和窃密等活动的首选地。

当前,随着国家安全领域不断扩大,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工作又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反间谍侦察工作急需激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逐渐构筑起反间防谍的钢铁长城。

3.为何要发动群众举报间谍?

答:国家安全机关要做好反间防谍等各项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为间谍活动会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影响,也容易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察觉,这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间谍分子和间谍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间谍活动,比如外国间谍情报人员到我国进行非法测绘、拍照等,很多都是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发现的,甚至是被人民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的。

此外,由于间谍活动无孔不入的特点,只有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才能全面细致地开展保密和防范工作,真正做到让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无隙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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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昨天发布并实施,公民向市国家安全局举报间谍行为,最高可获得50万元奖励。

公民可多种途径举报间谍

《奖励办法》明确,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如果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将分三档给予奖励。其中,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50万元奖金;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万~10万元奖金;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给予1万~5万元奖金。

泄露举报人信息将追责

《奖励办法》明确,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如何防止举报人信息泄露?《奖励办法》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间谍法明确5类间谍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篇3:人民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

人民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切实提升我区社会反恐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上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本区行政区域内此类线索的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由西安市公安局邑分局统一负责。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邑分局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进行等级评定并实施奖励。

一级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及时打掉现行重大暴力恐怖犯罪团伙,制止可能进行的暴力恐怖活动,消除暴力恐怖活动,消除暴力恐怖活动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根据线索抓获在逃暴恐犯罪嫌疑人3人及以上的,及时消除全区暴力恐怖威胁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至30万元奖励。

二级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打掉正在集结成伙,图谋形成暴力恐怖团伙,意欲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涉恐团伙,消除暴力恐怖威胁的,或者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抓获在逃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2人及以上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

三级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及时打掉宗教极端犯罪团伙5人以上,或者抓获在逃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1人及以上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奖励。

四级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及时查处地下非法讲经班,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至5万元奖励。

五级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及时抓获宣传、传播暴力恐怖音像视频、音像制品犯罪嫌疑人的,或者根据线索及时查处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物品和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消除涉恐安全隐患的,给予人民币l万元至2万元奖励。

第五条  按照首报奖励原则,涉恐涉暴线索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定、奖励;特别重要的涉恐涉暴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六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披露举报人及信息。泄露举报人及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群众提供的涉恐涉暴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邑分局通知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线索未被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因线索处置环节属警务机密,故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5月11日

西安市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篇4: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卫生等依法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予以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奖励,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决定及发放。

区、县(市)食品安全奖励资金的管理,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

第六条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了举报密码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方式或者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对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或者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

(二)经营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材料的农产品;

(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以下所称生猪包括牛、羊)屠宰活动;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或者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五)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餐饮具消毒服务经营者提供不合格消毒餐饮具;

(七)在禁止区域内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或者在花卉宠物市场设立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

(八)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将餐后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加工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使用;

(九)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十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

(十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十四)明知从事本款第八至第十三项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十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八)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九)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十一)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十二)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十五)聘用依法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或者安全管理的人员在相应经营管理或者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二十六)未经许可生产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十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状况发布的其他应当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投诉、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以上8%以下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但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以上5%以下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但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以上3%以下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但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奖励。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高于3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由办理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酌情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作出处理决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计算奖励金额,已经先行给予的奖励应当从中抵扣。

第十一条 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由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先行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其按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已经先行给予的奖励应当从中抵扣:

(一)行为人被判处罚金的,按照罚金的8%奖励举报人;

(二)行为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及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有期徒刑每增加1年,举报人奖励增加1万元;

(三)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奖励举报人30万元。

一个举报涉及多个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事责任最重的行为人计算举报奖励。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罚金和刑期并处的,举报奖励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后就高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奖励,但增加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原奖励金额的一倍,总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一)因该举报及时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胁的;

(二)所举报案件的查处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的;

(三)举报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危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给予奖励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可以合并发放;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向同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根据受理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有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实施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先行奖励情形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符合先行奖励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约定的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奖励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奖励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决定给予奖励的,应当同时告知奖励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决定应当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一)因个案对举报人奖励5万元以上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重奖的;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后,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使用奖励资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由申请部门发放给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奖励决定书载明的领取期间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奖励决定书,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隐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约定的举报密码、联系方式和奖励决定书。

举报人可以现场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奖金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逾期未领取的奖励,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举报人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身份信息是指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声音、形象、住址、籍贯、工作单位或者地点、联系方式、与举报受理部门的约定等便于他人判断其身份的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在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可以要求承办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员与其联络。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查办、奖励核发与执法监督等过程中,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获取举报人身份信息,因工作需要获知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者暗示举报人身份信息;

(二)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网络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通讯工具传送举报人身份信息;

(三)有与案件查办无关人员在场时,不得谈论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举报内容;

(四)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受理和奖励申请、审批、领取等材料单独存档,除因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内容不核实查办或者不按规定实行专人办理的;

(二)获知举报内容后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四)冒领举报奖励或者为他人冒领举报奖励提供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予以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效联系方式,是指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网络通讯方式等。

本办法内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2016关于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执行,该通知未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市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市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负责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为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区投诉举报的查办,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相同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四)屠宰、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范文

中学教学质量奖励办法

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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