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本文共3篇,欢迎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嚣张的猪”提供。
篇1: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同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经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的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已经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取得重大技术创新及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方法;“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 或者在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或未曾公开使用。
“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行业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项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特别重大发现,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所公认,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该项科技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Page]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年利税达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必须委托指定的专门财务审计机构予以审计,并提供审计证明材料。
(二)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年利税达100万元以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100万元,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年利税达50万元以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50万元;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达30万元以上。
(三)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
(四)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二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
三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特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委员由科技、农业、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挑选后聘任,学科(专业)评审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三条 以鉴定形式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推荐特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以下科技成果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可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一)发明专利,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国家法定必须经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如农业新品种等)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凭有关审定证明材料。
(三)重大科研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的,由下达项目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出具验收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过评定未获市政府批准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下一年度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的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补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申报推荐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科(专业)评审组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需要,组织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评审会议上答辩。
(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出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与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解决,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授奖前在《韶关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为异议期。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对无异议和争议处理完毕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金金额分别为:特等奖奖金金额为20万元,其中由市财政支付10万元,建议项目实施受益单位配套奖励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五千元。
第四十一条 根据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奖金应按项目完成者贡献大小分配,特别对项目带头人奖金分配上要有所倾斜,不得搞平均主义。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
(三)是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成果应当具有应用广泛的证明。在本单位或只在一个单位应用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包括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士),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授奖项目总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按行业比例分配到各专业,最终名额比例由评审委员会协调,以控制评奖总数。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取得重大突破”是指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所属行业处于最高水平。
第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已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十五条 《办法》中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市长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并具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具有全部或部分原创性技术的项目(具有发明专利、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
该项目申报时应阐明创新及发明的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实现的技术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所列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较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医疗、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申报还需考虑以下情况:
(一)医疗技术上的重大成就应提供推广应用的情况,同时须在临床上得到广泛应用并证明确实有所突破才能申报;
(二)新药研究应具有国家药监局的许可证方可申报,医院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三)医疗器械研发项目必须具备市以上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度。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8个;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5一21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一5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医药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技和信息局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分类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确定。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深圳市科技成果(项目)评价专家库中挑选,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地聘请。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同时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直接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每年度可以3人共同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因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等发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证书(文书)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定当年未授奖的项目,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符合《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的程序及原则如下:
(一)学科(专业)评审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并经过初步评议后,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经讨论及无记名投票产生各专业组推荐的市长奖候选人和科技进步奖及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和缓评及不评的项目;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拟推荐的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推荐为市长奖的侯选人由所在单位安排专人在答辩会上做出介绍)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答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介绍该成果的意义、主要创新点、达到的水平、实施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先投票表决一等奖并在会上公布后依次再进行其他等级的投票表决);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推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五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四十八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四十九条 对同一内容或是类似课题做出改进重复申报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认定。
无重大实质性改进的,视为重复申报,取消本次评奖资格。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人民币50万元。
深圳市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每项奖金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等应当设立专项财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每年的经费开支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评审工作将逐步推行电子化,以便更加客观、科学、准确、公正地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三、四类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通过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通过集成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经5名副教授级以上的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的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
(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协商确定的推荐渠道进行推荐;
(三)民办科研机构或个人(含非职务)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属地原则由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四)中央在京单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市奖励办申报。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 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
第二十条 市专业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评审:
(一)每个推荐项目确定二名主要评审员(简称主审员),主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申报一等奖成果,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并组织主要完成人答辩。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到会评委须超过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成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一等奖成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成果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奖励办负责将处理意见提交复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负责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做出的建议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对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对要求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核,在国家限定的数量内择优向国家推荐。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举报。 市奖励办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应当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告知举报组织或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5月8日起实施。
-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2024-08-13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2025-03-20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3-01-11
- 论早稻田细绿萍的科学控制论文2025-01-26
- 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2023-03-26
- 《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全文2025-10-17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25-11-16
- 理科教学中如何实施科学探究性学习?2023-08-24
- 1月1日起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