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范文

时间: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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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奖励办法范文,本文共1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szjame”提供。

篇1:公司员工奖励办法

员工奖励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表彰和激励先进,激发员工潜能,以期达到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为弘扬正气,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三、归口管理

公司对各部门和员工拥有奖励权,人事行政部在总经理领导和授权下,具体组织行使各项奖励职能。

四、原则

实行公开、公正、和谐、民主的原则,同时对各项奖励实行事前核实,事后监督。

五、奖励的方式

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奖金、奖励出游、提薪、升职等方式。以上奖励方式可以同时使用。

六、奖励的权限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本管理系统的先进员工和事迹有提请奖励的权力和责任,人事行政部对全公司的先进员工和事迹有提请奖励的权力和责任。

2、对总值100元以内(含100元)的物质奖励由人事行政部批准;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100元以上的物质奖励、旅游奖励、提薪、升职等由总经理终审批准。

七、常规奖项的奖励时间、奖励条件和物质奖励标准

1、月度奖项:

(1)最快进步奖:在新进员工中产生。各岗位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程度最佳、服从管理、无违章违纪行为,受到所在单位一致好评的。奖励标准:50元/ 人。

(2)开拓奖:为公司发展、公司形象、市场竞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奖励标准:200元起/项。

(3)合理化建议奖:能够根据工作实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和经营工作提出建议,并经证明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能为公司创造效益的。要求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人事行政部,凡被公司采纳的建议无论作用大小,一律予以物质奖励。奖励标准50元起—500元/项。

(4)优质服务奖:工作一丝不苟,业务技术娴熟,服务态度诚恳积极,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尊重和理解客户和业主,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能为业主解决实际问题,有典型事例,受到员工或顾客普遍赞誉的。奖励标准:100—200元/人。

(5)见义勇为奖: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敢于同坏人坏事及不良行为、作风作斗争,保卫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生命安全,事迹突出,为公司赢得声誉的。奖励标准:200—元/人。

(6)拾金不昧奖:不为利益所动,拾金不昧,为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员工及社会普遍赞誉的。奖励标准:200—500元/人。

(7)勇挑重担奖: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挑重担,并能克服困难,表现突出,超额超时完成任务的.。奖励标准:100—500元/项。

(8)举报奖:敢于揭露公司或各部门重大违纪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标准:100—500元。

2、半年奖项(1-6月、7-12月):

(1)创意奖:员工自主创新,开创发明新的工具或改善工作流程,经实践考证后,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节能降耗或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效果明显的。奖励标准:200—400元/项。

(2)闪亮之星奖:以半年获得公司表彰和社会荣誉次数最多的或工作认真负责、勤勉、吃苦耐劳者为闪亮之星奖获得者,以综合评审决定。如半年无明显获取荣誉者,则取消此项奖励。奖励标准:200元/人。

(3)未来之星奖:在半年中工作中表现突出,追求进步,拥有吃苦耐劳精神,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无怨无悔,具有可塑性的员工,公司给予鼓励性奖励。此项奖励只针对基层员工,管理人员不参与评选。奖励标准:200元/人。

(4)岗位状元奖:在本岗位工作认真负责,不断上进,并取得显著成绩,半年内每月在同类型工作、同等岗位评比、考核中总是名列前茅的。此项奖励只针对基层员工,管理人员不参与评选。奖励标准:100元/人。

(5)最佳引荐奖:公司鼓励员工引荐人才,如月度、半年度员工属于公司员工引荐,则颁发最佳引荐奖。奖励标准:100元/人。

3、年度奖项:

(1)辛勤付出奖:在工作中一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加班加点,不计较个人得失,长期默默奉献、工作无失误的。奖励标准:300元/人。

(2)自强不息奖:在生活中遭遇灾难、灾害等重大打击仍能保持良好心态,自己自足,未求助社会和他人,思想端正,积极投身工作并且表现优异,有较突出典型事例的。奖励标准:300元/人。

(3)先进个人奖:每年度终了实行综合评比,在基层员工中产生,具体人数及评选办法根据公司实行的综合考评以及现实情况而定。奖励标准:300元/人。

(4)先进干部奖:每年度终了实行综合评比,在管理人员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公司实行的综合考评以及现实情况而定。奖励标准:300元/人。

4、以上物质奖励同旅游奖励可进行合理合并,按奖励组织员工,抑或其家属进行旅游。

5、其他未列入的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各部门也可以按照程序提请奖励。

八、奖项的申报与评审

1、除年度、半年奖项由公司按年度进行评选外,月度奖项由各部门每期末25日前视有无情况进行申报奖励,提请申请报告,由人事行政部、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在次月5日内报经总经理批准。

2、申报材料应尽可能翔实,举证完整,附有相关书面文字或数据,以便于审核。

九、经核准后的奖励并公布事迹、通报表彰。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随机修订。

篇2:通讯稿奖励办法

为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坚持上稿采纳分类奖励的原则,奖励宣传报道全系统为建设平安南郑、和谐南郑、幸福南郑所取得的新经验、新成就的新闻作品。

二、奖励对象

全系统新闻宣传撰稿人员。

三、奖励标准

被新闻媒体采用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新闻作品(含图片新闻),按照稿件所刊(播)发的新闻媒体、版面(栏目)、篇幅等予以不同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凡被《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采用,每篇奖励3000元,被头版头题采用或头条播报的,每篇奖励5000元;被《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组织人事报》和《中国工人报》采用的,每篇奖励2000元,被头版头题采用的每篇奖励4000元;被《中国人才》杂志采用的,重点稿件每篇奖励1000元,普通稿件每篇奖励500元。

(二)凡被《陕西日报》或陕西电视台采用,每篇奖励500元,被头版头题采用或头条播报的,每篇奖励1000元;被《当

代陕西》或《陕西人才》杂志采用的,重点稿件每篇奖励800元,普通稿件每篇奖励400元。

(三)凡被《汉中日报》或汉中电视台采用,每篇奖励200元,头版头题采用或头条播报的,每篇奖励400元;被《汉中经济》杂志采用的,重点稿件每篇奖励300元,普通稿件每篇奖励150元。

(四)凡被南郑电视台、南郑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被南郑电视台、南郑人民广播电台头条播报或3分钟以上专题播报的每篇奖励200元。

(五)凡被汉中其他新闻媒体或市级部门宣传材料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头版头题刊播每篇奖励100元。

(六)凡被省人民政府的网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登载的,每篇奖励100元,头版或醒目位置登载的每篇奖励200元;被市人民政府的网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登载的',每篇奖励50元,头版或醒目位置登载的每篇奖励100元。

(七)凡200字以下的简讯(含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按标准的30%奖励。

(八)各项奖励不计作者人数,只按篇数计算,一稿多发的以奖励最高的一篇兑现。

(九)负面报道及关于案件等社会新闻的报道不在奖励之列。

四、组织实施

(一)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设专人负责,凡对外宣传材料要及时报局办,由局办把关后统一上报。

(二)局办每季度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新闻上报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年末进行总结,并评选出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

(三)稿件发表后,作者可凭样报、样刊或电视台、电台、网站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局办核实后,填写兑奖通知单,统一报批后予以兑现,每季度兑现一次,逾期未报按自动放弃处理。

(四)稿件丢失、剽窃、虚报者,一经发现,取消所有奖励资格,并退回奖励资金。

(五)本办法从201X年4 月1日起实施。

篇3:通讯稿奖励办法

信息稿件是我公司对外宣传的重要载体和媒介。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信息宣传工作,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激励公司广大员工多动笔,多动手,多投稿,现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此信息稿件管理办法。

一、稿件要求

(一)工作信息

1.内容健康向上,坚持正确的政治舆论导向,把握时代脉搏。

2.稿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工作亮点、重要动态、管理创新、方法创新等。

3.体裁以新闻稿、消息稿、理论调研文章、管理创新文章、工作纪实文章为主,可附带图片。

(二)文学作品

1.内容健康,展望****美好明天,体现公司企业文化,反映员工精神生活,抒发员工个人情怀(积极)等。

2.体裁以诗歌、散文、杂文、人物传记、漫画为主,可附带图片。

(三)摄影作品

1.内容健康,画面清晰,富有内涵,风景、人物、员工活动等图片均可。

2.作品需标注名称、作者、单位。

(四)书法作品

1.内容积极向上,古诗、词及中外名篇、警句格言、自创诗词均可。

2.毛笔、硬笔均可,书体不限,草书、篆书需另附释文及内容出处。

3.作品需标注名称、作者、单位。

(五)数量质量

每个部门每周至少报送1篇信息稿件;报送稿件要求语言简练、内容真实、及时准确。

二、投递范围

《****报》、《****工作动态》、《****公司网站》

三、投稿方式

所有稿件由公司信息员统一报送。各部门员工可将拟投稿件发至综合部,综合部审核后予以投递,保存原稿并进行登记,作为奖励凭证。

四、奖励认定

被采用或刊登的稿件,按性质、影响程度等划分为重点稿件、一般稿件两类,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奖励标准。

重点稿件:被列入《****报》第一版的稿件;被刊用的理论调研文章、管理创新文章、工作纪实文章。

一般稿件:除被确认为重点稿件以外的被刊用稿件。

五、奖惩方式

(一)奖励

1.综合部每月根据稿件采用情况,进行统计、核算稿酬,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将稿酬发放到作者本人。

2.信息宣传工作列入部门年度考核项目,根据稿件被刊用数量和稿件类别,给予特别奖励。

(二)惩罚

1.每月报送信息稿件少于4篇的部门,部门全体人员扣发20%月度绩效工资。

2.年度被刊用稿件低于4篇的部门,扣发部门30%年终奖金。

六、奖励标准

(一)重点稿件

根据具体情况,每篇奖励800~元

(二)一般稿件

1.被《****报》刊用作品

(1)工作信息稿件:300字以内,奖励300元;300字以上,奖励500元。

(2)文学稿件:每篇奖励300元。

(3)摄影作品:每幅奖励100元。

(4)书法作品:每篇奖励300元。

2.被《****工作动态》、《****集团网站》刊用作品 300字以内,奖励300元;300字以上,奖励500元。

七、奖励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均可参与。

八、解释实施

综合部负责对本奖励办法进行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通讯稿奖励办法

1.目的:

为了更好地配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宣传以及更好地增强员工的凝聚力,便于员工及时了解隔膜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也使员工在写作的同时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特制作本规定。

2.稿件形式:文字、图片、图文结合均可。

3.投稿范围:反映生产经营、管理创新、科研成果、人物通讯、精品

故事、企业文化、组织活动的内容均可。

4.稿件内容:

4.1稿件内容不拘一格,新闻报道、人物通讯、诗歌、散文、记叙文、议论文均可。

4.2员工所投稿件最好是原创,他人优秀作品的要注明文章来源(各工段每季度所投的转载文章不得超过1篇)。

4.3每工段每季度至少上交一篇人物通讯稿件。

4.4稿件内容要真实,展现健康向上的隔膜、部门或员工形象。

4.5稿件内容应是当月发生的事件或新闻。

4.6非新闻稿件字数最少在500字以上,新闻稿件在300字以上,诗歌至少四行。

4.7稿件应注明部门、作者以及日期。

5.稿费发放标准:每篇稿件(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10元奖励,

月底发放(转载文章每篇5元奖励)。

6、其他要求:

6.1投稿数量:隔膜项目部18篇(原料工段3篇,分切工段5篇,主线、设备、电器、技术等各1篇)

6.2各个工段每月在24日之前将稿件传递至隔膜综合办。

6.3若出现抄袭,未标注来源的情况下,一旦发现通报批评。

7.本规定自*****稿件兑现时开始生效。

篇5:通讯稿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宣传工作力度,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宣传报道学校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人、新事、新经验,展示教育教学新成果,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促进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正式发表或播出的有关我校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做法和成绩、师生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等方面的新闻稿件(包括消息、通讯、新闻评论、新闻摄影等),具有正面宣传效果的将予以奖励。

二、报刊新闻稿件奖励标准:新闻稿件以稿费为基数,稿费以汇款单为凭证(无汇款单的,国家、省、市三级稿件千字以上分别以100元、50元、30元为基数,千字以下按每百字10元、5元、3元计),奖励标准分别为:党报、党刊及教育专业报刊,国家级8倍,省级6倍,市级2倍。国家、省、市三级党报和教育专业报刊头版头条,在原稿费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元、1000元、500元;头版其它稿件和二版头条在原稿费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三、信息稿件奖励标准:被《山东职教信息》采用1条奖励100元,被《枣庄教育信息》采用1条奖励60元,被《枣庄教育》采用1条奖励50

四、电台新闻稿件奖励标准:被国家级电台采用1条奖励200元,被省级电台采用1条奖励100元,被市级电台采用1条奖励60元(以各级电台稿件录用通知单或稿费汇款单为据)。

五、电视新闻(稿件)奖励标准:电视新闻稿件以稿费为基数,稿费以汇款单或用稿单位证明为凭证,(无汇款单或证明的,国家、省、市电视台分别按照每条200元、100元、60元计),奖励标准分别为:国家级8倍,省级6倍,市级3倍。电视新闻节目头条,国家级2000元,省级奖励1000元,市级奖励500元。

六、网络新闻稿件奖励标准:网络新闻奖励限于人民网、教育部网站、省政府的网站、省教育厅网站、枣庄市人民政府网。在人民网和教育部网站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200元;在省政府的网站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100元;在省教育厅网站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100元;在枣庄市人民政府网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60元;在枣庄市教育局网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50元。

七、各种付版面费、制作费等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题,不予奖励。

八、凡对外宣传新闻稿件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重要稿件须报经校长审批后加盖学校公章、登记备案,否则不予认可。

九、凡新闻稿件发表者需将发表稿件原件、复印件、稿费汇款单复印件和媒体稿件录用通知及时到学校办公室登记汇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兑现奖金。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6:通讯稿奖励办法

为鼓励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撰写宣传稿件,形成良好风气,制定本办法。

一、本局一般干部,每人每年发表宣传稿件不得少于1篇,副科级干部不得少于2篇,正科级干部不得少于3篇。各单位要积极鼓励干部职工写稿、投稿。

二、宣传稿件可以是反映建设行业管理、党建等方面的经验、成绩,也可以是反映建设工作动态的内容,体裁不限。

三、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稿件,每篇奖励50元;在省级报刊发表的稿件,每篇奖励20元;在市级报刊发表的稿件,每篇奖励10元;在县级报刊发表的稿件,每篇奖励5元。其中1000字以上的稿件加倍奖励;在头版头条发表的稿件,另加50%的奖励。

四、在各级党委、政府各类信息内刊发表的信息,中办、国办每篇奖励50元;省委、省政府两办每篇奖励30元;两办其他内刊(包括上报、专报)每篇20元;市委办公室《衡水信息》、市政府《政府快报》每篇10元;市局信息(500字以上)每篇奖励5元。在市级以上刊用的头条信息,另加50%的奖励。

五、凡领导批示的信息、稿件,加倍奖励。

六、完不成稿件任务的科室或个人通报批评。

七、兑奖办法:每季度末兑奖一次,信息由办公室兑奖,宣传稿件由宣教科兑奖。作者须持所发表稿件的原件,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的稿件持《稿件播出通知单》领奖。2名作者的稿件每人按1/2篇,3名作者的稿件按1/3篇计算。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7: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

为认真组织实施《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1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旅游局、文体新局、审计局、工信局、统计局、政务中心、CBD办、金融办和各街道(园、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二、奖项实施细则

(一)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自1月1日以后,新建商务楼宇、旧楼宇提质改造成商务楼宇、新建立体停车场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所建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并在我区缴纳项目税收;其楼宇入驻企业工商税务关系注册落户在我区占入驻企业的80%以上,商务面积使用率达到60%以上,入驻企业已产生区本级税收;国际五星级酒店入驻商务楼宇的,其工商税务关系须注册落户我区且正式营业。

纯住宅或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不能申报此项奖励;对没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或建有停车场却挪作它用而又新建停车场的,不予奖励。

3、申报资料:(1)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文及相关说明;(2)新建楼宇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结算、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新建停车场的项目需提供停车场原规划用途、停车设备供货合同、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结算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若为社会公共立体停车场还需提供该停车场所服务的楼宇或区域相关情况资料);(3)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或租赁合同书(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使用房屋面积的资料);国际五星级酒店还需提供有关审批认证资料。

(二)隆平新区建设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201月1日以后,在隆平新区投资新建工业楼宇、投资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效益。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新建工业楼宇或标准厂房项目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3)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全部审批文件及竣工投产验收资料;(4)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证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改造成果的相关凭证;(5)三种类型项目均需提供项目纳税凭证。

(三)文化产业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 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文化类公司或投资建设的文化类项目(具体定义参照国统字[]24号文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的独立法人或投资主体。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项目竣工投入使用。

3、申报资料:(1)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产业项目开发的有关批文及相关情况说明;(2)固定资产投入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项目)纳税凭证复印件;(4)注册公司和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相关财务报表。

(四)引进金融机构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自1月1日后引进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入驻我区的楼宇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全国性银行总部: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银行法人机构。

全国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域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银行的湖南省分行(外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银行省域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长沙分行。

独立纳税的市区支行:由以上银行依法设立的具备单独纳税资格的分支机构。

全国性保险公司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全国性保险公司省级机构: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总部: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省级以上证监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全国性总部法人机构。

证券公司总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总部法人机构。

基金管理中心、股权交易中心: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经相关部门核准成立的基金管理中心及股权交易中心。

以上被引进金融机构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须落户我区并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1)申报奖励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自身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规划建设或物产权的有效凭证;(2)被引进金融机构税务登记所在街道(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3)被引进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确认被引进金融机构具备奖励资格的证明材料;(5) 确认被引进金融机构引进过程的证明材料;(6)调整变更经营业态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终止租赁或退租协议、入驻合同及证明引进金融机构实际经营面积的有效资料。

(五)引进企业总部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1月1日后引进企业总部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申请总部企业引进奖的基本条件:(1)被引进的企业总部法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在芙蓉区;(2)符合芙蓉区产业发展规划;(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4)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5)实行统一核算,并在芙蓉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种类型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一个省域以上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5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的企业,其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一个省域以上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境内外大型企业: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批准注册的企业法人入驻我区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总结算资格的大型企业总部。

3、申报资料:(1)需提交申报奖励的业主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产权凭证;(2)被引进企业总部税务登记所在街道(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3)被引进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被引进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以及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证明资料);(5)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书面承诺内注册地址不迁离芙蓉区,不改变在芙蓉区的纳税关系。

(六)引进品牌企业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引进品牌企业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奖励办法》中的“国标五星级酒店”是指符合国际标准的五星级酒店。

国标五星级酒店:指最新进入《HOTELS》杂志全球酒店300强或国家旅游局授予的五星级酒店(集团),注册入驻我区投资创办或经营五星级酒店实体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际品牌经营企业:指引进国际品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具备湖南总经销资格或设立直营旗舰店。

规模型现代服务业企业:除金融业及房地产业外的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行业中规模、档次、水平领先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50万元以上。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指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在国内外物业管理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1)需提交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产权凭证;(2)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被引进企业注册登记时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4)被引进企业证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资料或证书;(5)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出具企业在国内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6)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说明材料;(7)一级物业公司另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主要业绩资料。

(七)引进文化产业奖(文体新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引进文化项目和文化企业的业主单位或个人。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要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文化项目和文化企业。

3、申报资料:(1)新注册公司或项目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产业项目开发的有关批文和相关情况说明;(2)缴纳区本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注册公司和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相关财务报表;(4)由被引进公司或者产业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金融机构入驻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的省域(级)及以上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

2、认定条件:执行本《实施细则》“引进金融机构奖”中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

3、申报资料:(1)申报新入驻奖的金融机构需提供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人事任命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证明其资质的相关资料;(2)申报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3)申报租金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4)金融机构自建经营用房的,需竣工投入使用才予以奖励,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

建房、购房、租金补贴均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一次性核定授奖额,分三年平均发放。

(九)企业总部入驻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新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

2、认定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企业总部奖”中关于总部企业类型的认定标准。

3、申报资料:

购买商务楼宇的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3)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以及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证明文件);(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自建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所建房屋产权证;(3)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办公面积的70%的证明材料;(4)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同上);(5)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票据。

租赁总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发票;(3)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同上);(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建房、购房、租金补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一次性核定授奖额,分三年平均发放。

(十)品牌酒店入驻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的获得国家旅游局“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的宾馆酒店。

2、认定条件:

国标五星级酒店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引进品牌企业奖”中关于国标五星级酒店的认定标准。

入驻我区的国标五星级酒店,正式营业并缴纳区本级税收。自纳税之日起,仅累积计算区本级税额,待取得“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后予以累计颁发奖金(2011年12月30日前入驻我区的国际五星级酒店仍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3、申报资料:(1)酒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证明为国标品牌五星级酒店的相关资料;(3)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获国家旅游局“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十一)工业企业入驻奖(工信局)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新入驻隆平新区的工业企业(不含更名、股改及原属本区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新入驻隆平新区的工业企业指在隆平新区新创办或由区外新转入并依法注册登记,自申报纳税之日起第一、二、三个纳税年度实缴区本级税额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查补欠缴税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入驻审批登记表;(3)区外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二)文化企业入驻奖(文体新局)

1、奖励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新办或从区外迁入的,符合《奖励办法》界定的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服务项目投入正常生产经营。

3、申报资料:(1)新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公司运营情况的相关说明材料;(2)实缴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新注册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

(十三)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

2、认定条件:当年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报表并经区统计局认定。

(十四)企业创品牌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认定条件: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湖南省名牌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设部授予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在所获品牌证书有效期内,实行一品牌一奖励。

3、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获奖品牌(商标)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五)楼宇提质升级奖(CBD办)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对陈旧办公楼、商业裙楼、综合楼的功能业态提质改造为商务楼宇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对上述旧楼宇提质改造为商务楼宇后,引进符合《奖励办法》七、八、九、十条与本《实施细则》对应条款界定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品牌企业、文化产业等企业入驻的。

3、申报资料:(1)调整变更前、后入驻业态及企业的相关证明;(2)《奖励办法》七、八、九、十条对应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申报资料。

(十六)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局)

1、奖励对象: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

3、申报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 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七)科学技术奖(科技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企业或个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奖。

2、认定条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取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若科学技术奖中有个别奖项未设奖励等级的则按相应级别中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自主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授予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奖。

3、申报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或有效文件资料,自主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3) 申报成果转化奖的需提供发明专利产品销售税务发票、上年度及本年度区本级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统计局认定的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产值统计报表。

(十八)企业上市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纳税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并已经营两个年度以上,依法缴纳区本级税收,成功上市正式发行股票。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上市企业需提供国家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或上交所、深交所企业上市公告;(3)提供湖南省金融证券办关于年度进入省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正式文件;(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九)工业发展奖(工信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纳税的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管理,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表率达100%。

销售产值按照统计部门年终公布的统计报表认定。对销售产值突破20亿元后的企业,按照销售每新增产值10亿元,奖金增加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新创数字化企业“七个一”的达标认定,按芙工信字[2012]3号文件《关于在全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考核认定。

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统计部门考核认定。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3)企业当年度12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5)企业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事迹材料、证明资料;(6)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二十)商贸发展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工业品市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认定条件:

市场改造提质奖 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工业品市场:(1)改造提质后的商场式市场主体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向市、区统计部门汇总报送常规统计报表,报表率100%;(3)诚信经营,建立商户诚信经营档案,诚信赔付机制完善,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先行赔付”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4)内外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 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1)企业须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1)年内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须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3)规范管理,企业按制度进入区域统计范围,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表率达100%。

3、申报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上年和当年的年度统计报表并经区统计局认定;(3)市场改造奖还需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部门提供的诚信经营证明;改造提质后的商场式市场经市、区统计局认定的相关证明资料;(4)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还需提供市、区统计局的相关认定资料。

(二十一)企业发展贡献奖(原税收贡献奖)(财政局)

1、奖励对象: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银行除外)企业。

2、认定条件:

计税口径:申报当年1—12月份所缴税额。

申报企业的计奖税额必须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产生的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查补欠缴税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新落户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新创办并依法注册登记、计奖当年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并实现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包含原属本区企业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企业)。

常驻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区本级税收两个年度以上,税收贡献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

3、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新落户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区外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复印件;(4) 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常驻企业还需提供上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十二)“两型”示范创建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两型”示范创建单位。

2、认定条件:2011年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两型示范企业”、“两型示范商店”(市场、商场、酒店)、“两型示范建筑”称号的创建单位。

3、申报资料:(1)“两型”示范创建的主要成绩和经验;(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并予以奖励表彰的文件资料。

(二十三)街域经济发展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区属街、园、局。

2、计奖办法:按年度实际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总产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新增规上(限上)工商企业、协税护税等五大项工作实绩,分别由商务旅游局、工信局、发改局、统计局和财政局负责考核,以100分制计奖(上述每大项工作实绩各占20分),每分计奖1万元。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计分方法(隆平高科技园只考核招商引资指标,分值12分)

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任务占14分:各街道、湘湖管理局社零指标按完成率(满分10分)和贡献率(满分4分)综合计分。完成率=实际完成年计划百分比×10分。贡献率计分方法:实际完成10亿元以下的,计1分;实际完成10—40亿元的,计2分;实际完成40—70亿元的,计3分;实际完成70亿元以上的,计4分;②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占6分:合同外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计算,满分1分);市外境内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3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3计算,满分1.3分),市外境内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2分(按完成任务月份数/12×1.2计算,满分1.2分);省外境内到位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3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3计算,满分1.3分),省外境内到位资金月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2分(完成任务月份数/12×1.2,满分1.2分)。

(2)规模工业总产值指标计分方法(此考核指标隆平园分值28分)

①规模工业总产值指标完成数基本分占10分(隆平园分值20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0计算,满分10分;②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占6分(不包括隆平园),按Yi=(Xi/Xmax)×6计算,其中Yi表示街道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Xi表示各街道实际完成值,Xmax表示各街道中完成值的最高值;③日常工业运行调度工作,安全生产、信息化等工作占4分(隆平园分值8分)。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计分方法

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完成任务基本分占10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0计算,满分10分;②指标贡献分占4分,按Yi=(Xi/Xmax)×4计算(其中,Yi表示街道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Xi表示各街道实际完成值,Xmax表示各街道中完成值的最高值);③项目启动拆迁、建设情况占4分,按(实际启动项目数/计划启动项目任务数)×4计算;④两型、能源等工作开展与推进各占1分,按实际工作进行考核。

(4)统计工作考核计分方法

①新增企业户数指标完成值占10分,若指标完成值≥平均值,计10分;若指标完成值<平均值,按指标等分=(指标完成值/平均值)×该指标分值计算得分(指标完成值为2012年季度和年度单位申报中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房地产、限额以上服务业的企业数);②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占10分,根据芙统字〔2012〕3号文件《2012年街道、园、局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百分制计分,根据年底得分/10换算得分;③统计工作考核得分按新增企业户数和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两项工作完成情况合计得分,其中上半年完成情况计总分值的30%,年终完成情况计总分值的70%。

(5)协税护税工作考核奖励方案由财政局负责,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本项奖金由街道(园、局)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作为对经济部门及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专项奖励。

(二十四)楼宇优质服务奖(CBD办)

1、奖励对象: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2、认定条件:物业管理单位所服务的楼宇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为入驻企业服务满意率(以书面问卷测评为准)达95%以上;支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开展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房产税的清查和征收工作;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及所在街道收集新增“三上”企业资料,并及时提供符合“三上”标准的相关企业情况,楼宇企业中“三上企业”报表率和收集率达100%;积极协助区政府招商引资,督促和协调入驻企业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证,入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率达95%以上。

3、申报资料:(1)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楼宇《规划建设许可证》;(3)入驻楼宇企业管理台账;(4)楼宇租、售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的凭据;(5)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入驻企业填写的楼宇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十五)融资服务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缴纳区本级税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2、认定条件:(1)为区内企业实际融资(贷款)额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2)按省、市、区监管部门要求开展业务、合格规范,经区金融办年度考核排名前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排名第一的小额贷款公司。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公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与区内中小微企业签订的融资担保或贷款合同及相关中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4)为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票据(放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十六)优化经济环境奖(政务中心)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区直部门和市垂直管理部门。

2、评定方法:由市民评议政府领导小组和群工办对被评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分别取排名前三名的3个区直部门和排名前两名的2个市垂直管理部门授予“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称号。

三、奖励的申报、核实、审定

1、申报:由企业向所属街道(园、局)提出申请,各街道(园、局)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分类报送各奖项的区直责任部门。

2、初审:区直责任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即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申报奖项进行初审,做到奖当其功,适用标准无差错;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并负责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初审情况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

3、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初审资料后,即组织综合审核组成员单位对初审合格奖项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退回责任部门,复审合格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复审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

申报奖励的企业有涉及《奖励办法》第三十二条约束条件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8: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篇9:中学教学质量奖励办法

为强化教学质量管理、提高广大教师狠抓教学的积极性,增强各教学工作岗位的质量责任意识,促使我校毕业班、非毕业班教学质量位次的大面积提高,体现尊重实际、尊重规律、尊重劳动的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非毕业班教学质量奖

非毕业班教学质量奖励参照学期末全县统一检测考试评比文件,评比以合格率(或均分)为主要依据,均分和优秀率为参数,确定各科成绩位次,设立位次奖。位次奖分为三个区间,体现奖励区别,即倒数第4名至倒数第9名每个位次奖励20元;倒数第10名至倒数第14名每个位次奖励30元;倒数第15名至顺数第1名每个位次奖励50元;。全县评比前三名发特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毕业班每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检测教学质量奖励发放参照本办法,代两门以上课程的成绩按平均名次计算)

二、毕业班教学质量奖

1、奖项设置:毕业班升学考试质量奖设完成任务指标奖、单科位次奖、学生个人总成绩奖及单科成绩奖四个奖项,单科成绩位居全县倒数一、二名的代课教师不享受奖励。

2、奖励原则:学校每年度结合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根据毕业班实际下达给各班升学任务指标,以完成重点高中的情况为主设立奖励金额,完成普通高中、高职中任务指标奖,依照学校财力酌情予以奖励。具体金额以校委会会议形式讨论确定。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下达的升学任务指标所得奖励,以教学班为单位予以分配,分配以单科成绩的位次体现奖优罚劣的宗旨。

3、奖励办法:

(1)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指标的班级发给奖金500元,该班班主任发给责任奖100元。

(2)超额完成任务指标的班级在500元奖金的基础上设立追加奖金。每超额完成一名重点高中指标追加奖励400元,该班班主任追加奖励50元。

(3)升学考试单科成绩位居全县倒数第4名至倒数第9名每个位次奖励50元,位居全县倒数第10名至倒数第14名每个位次奖励100元,位居全县倒数第15名至顺数第1名每个位次奖励150元,位居全县前三名发特别奖每位次奖励500元。

(4)xx中学特长班若给学校下达招生计划,学校仍然给体育教师及相应班级划定预算升学任务指标,奖励不受完成任务与否的限制,初录1名,发给辅导教师奖金20元,正式录取1名,则划归相应班级的目标任务之列。辅导教师获奖200元。

(5)学生单科成绩位居全县前5名(含5名),每出现1名奖相应代课教师100元。学生个人总分位居全县应试学生前100名(含100名),每出现1名奖100元。此项奖金划归该生所在班级奖金总额之中予以分配。

(6)各班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应收的费用给学校结清的班级奖班主任100元。

三、学科竞赛奖

1、校级参赛教师获得三等奖奖励30元,二等奖奖励40元,一等奖奖励50元。

2、辅导学生参加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县三等奖,奖励指导教师每人次100元,获县二等奖,奖励指导教师每人次150元,获县一等奖,奖励指导教师每人次200元。

3、辅导学生参加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市三等奖,奖励指导教师每人次300元,获市二等奖,奖励指导教师每人次400元,获市一等奖,奖励指导教师每人次500元。

4、教师本人参加县级以上举办的各项竞赛,获得县优秀奖奖励50元,县三等奖奖励1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一等奖奖励400元;获市级优秀奖奖励200元,市三等奖奖励4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一等奖奖励800元;省级竞赛获得名次按市级翻倍。

[中学教学质量奖励办法]

篇10: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强工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府下达我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经局党委研究,特制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引进内资100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各下属企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目标任务:各完成一个招商项目。

三、额度认定

以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金额为准。

四、评定办法

1、分值评定。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科室和各企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分值为10分。完成任务数的得10分,每超过任务数1倍的加2分。

2、单个项目由多个科室、企业、单位共同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2个;1000万元―1500万元引荐单位不超过3个;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4个。

五、认定标准

1、工业项目属新增工业用地的`,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并经项目预审,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含100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入评定,利用闲置厂房、土地和原有企业引进市外资增资扩股的项目(必须有市外的新增股东)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2、农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3、第三产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其中房地产项目外资部分列入评定。

4、对原有企业进行转让的,所转让的固定资产按50%折算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所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00%计算。

六、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完成任务的科室、企业,全体科室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年终各奖励800元。

2、招商引资奖。对引进内资的个人,按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外资以1:10比例折算成内资计奖)。

本办法由局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兰溪市粮食局

二OO九年三月

篇1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发展,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简称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年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共奖励项目7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60项左右。

第五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土资源部将从历年获奖项目中择优组织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在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规划与利用、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国土资源管理等八个方面开展评奖工作。具体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二、推 荐

第八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限额推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国土资源系统的学会为推荐单位。

推荐报奖项目须经推荐单位科技专家委员会初审,并按照推荐指标申报。

第九条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

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的报奖项目(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除外)应在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后,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两年;科普作品和论著的公开出版时间不低于两年。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十二条 申报但未获奖或经批准同意退出本年度评审的项目,如果以相同项目内容再次申报的',须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秘书长组成。主任由专家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专家委副主任担任。

篇1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终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仲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提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建议;

(四)为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办公室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具体情况,从具备专业评审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报专业评审组组长批准。专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有三分之一比例的调整。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报奖项目的审查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有争议的请奖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

(三)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专业组评审结果。

四、评 审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审”制评审产生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指专业组评审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会。“三审”指推荐单位申报审查、专业组评审审查、奖励委员会终审审查。

第十八条 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数,按照一定比例通过网络审阅打分、会议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项目答辩、专业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会议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可有效。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办公室提出补充人选,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以投票方式表决产生。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项目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如当年是报奖项目完成人的或与报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公 示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办公室提出,超过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初审后的报奖项目,应在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应在国土资源部媒体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应在国土资源部媒体上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备案。

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 对报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项目,本年度暂不授奖。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本年度评奖的项目,须由项目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办公室提出,交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同意方可退出评审。

六、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条 公示后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已评上的项目不予授奖,取消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三年。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取消推荐资格,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主管和其它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委员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参加奖励评审时,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评审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13: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法院、法官、法制的宣传,有利于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理解法院工作,有利于展示新时期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法院及时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最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为充分调动干警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宣传工作的开展,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特点、上级法院宣传工作考评办法以及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为全院干警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图像、图片等新闻作品。

2、新闻作品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中央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法院网及其他全国性新闻媒体。

第二类为最高院、省高院与媒体合办专栏采用的'作品。包括最高院与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合办的《经济与法》、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现在开庭》;省高院与与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合办的《法庭纪实》、与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法官在线》。

第三类为省高院指定的省级媒体采用的作品。即《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浙江工人日报》、《今日早报》、《青年时报》、浙江电视台、浙江人民广播电台。

第四类为其他省级媒体及市、区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

二、奖励方式

1、宣传稿件一经被有关新闻媒体采用,除稿费归本人外,院里根据新闻媒体的类别以及具体稿费数额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一、二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三倍的奖励;三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二倍的奖励;四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一倍的奖励。

2、奖金于每年年终一次性给付。每位干警在作品发表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录用证明以及稿费数额证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年终办公室根据每位干警全年新闻作品发表数,按照上述办法统计出奖励金额,由院里进行集中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年十月三十日

篇14: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合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个人及其团队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七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或者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引进先进技术、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名额上限分别为六项、十四项、二十八项。

第八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合肥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对促进合肥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其中,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由市政府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月8日发布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的作用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篇15: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申报市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30%;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20%。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技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市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区县(自治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主要作用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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