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基于融资结构视野的公司治理研究,本文共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pengbeini”提供。
篇1:对融资结构视野的公司治理研究管理论文
对融资结构视野的公司治理研究管理论文
一、引言
公司融资结构,是公司融通资金不同方式的构成以及融资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和债权不仅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融资工具,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1988);融资结构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因此,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充分发挥其治理作用,对现代公司至关重要。
二、公司融资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
(一)公司融资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公司融资结构决定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和权利配置,是企业各种权利配置的基础,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当企业负债率较低、债权人权利相对较小时,通常外部控制权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形成股东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而企业负债率相对较高、债权人权利较大时,债权人会重视内部治理的作用,形成债权人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同时,融资结构的调整,会引起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控制权的重新分配和争夺,并促进相机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不必然属于股东所有,股东只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在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债权人是企业的拥有者。债权人的破产清算权将对经营者施加巨大的惩罚威胁,迫使经营者努力工作,停止营造企业“帝国”。因此,融资结构不单是一个融资比例的选择问题,更重要的是资金背后各主体相互依存、相互斗争、共同制衡的权利配置问题。
(二)融资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的目标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而融资决策则是通过确定适当的融资方式,有效调整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约束代理人的行为。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逐渐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和信息的不对称,经营者常常会采用多种手段来侵害股东的利益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如增加自己在职消费、避免风险等行为,特别是在公司拥有较多的自由现金流量时,这种道德风险倾向就会更加严重(Jensen,1976)。这就产生了经营者和股东间的代理成本。通过增加负债融资,可以使经营者的这种道德风险得到一定的约束,因为负债的利息需要固定支付,这有利于减少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而且利用负债融资使得公司的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债权人有可能接管公司而使经营者承担破产成本。但负债融资的利用也为股东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机会,如过量发放股利、投资高风险的项目、随意改变资金的使用用途等,增加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融资结构的确定和选择,调和着经营者与股东、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冲突,影响着两种代理成本的大小,决定着一定时期公司治理的目标。
(三)公司融资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方式和程度
为解决以上代理问题,股东常采用“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债权人而言,则通过相机控制机制、债务本身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银行监控机制来实施治理。大额股份持有者可以进入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直接选择、监督经营者,直接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检查经营者的工作绩效,即通过“用手投票”方式来进行控制;而小股东只能在证券交易所通过买卖股票,即通过“用脚投票”来进行干预。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对借款公司实施控制(Gray,)。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是否提供信贷对公司施加影响,这一影响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来源;其次,在借贷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或信贷合同,要求获取公司的信息、对公司进行审计或直接参与公司决策;最后,在债务公司违约时银行会获得特殊权力,如取消债务公司对抵押品的赎回权、清算或重组,甚至会获得公司的股权。
(四)公司融资结构决定着公司破产清算的控制方式
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困境时,可通过清算或者重组的方式加以解决。一般而言,债权人愿意选择清算,而股东愿意选择重组方式,这是因为债权人具有优先清偿权,而股东则是清算的最后索取者。公司融资结构的安排对破产企业的控制选择也有决定性影响。如果负债比重大于权益比重,选择清算的可能性就大,反之,选择重组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债权人比较分散,单个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比重相对较小,重组协议达成的成本就高,清算的可能性就大。相反,如果债权人比较集中,单个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比重较大,达成重组协议的可能性就大。
三、融资结构视野下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现状分析
以上理论表明,公司融资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效率。然而,这一研究结论的获得隐含着重大前提,即以上研究的企业和银行均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主义企业,均以自身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无需承担就业等政治任务。对于目前正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而言,上述条件尚未能完全得到满足。我国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效应低下,主要体现在国有产权主体虚置、股权结构不合理、债务治理效应弱化、董事会缺乏内部制衡、监事会功能偏弱、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信息披露不规范等方面。为提高治理效率,我国进行了数次融资制度的变革和融资方式的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也发生了显着变化。但由于融资机制不顺,企业治理效应的改进并不显着,主要原因在于:
(一)融资体制变迁导致企业融资结构具有明显的制度依赖
我国国有企业融资体制先后经历了财政主导型融资、银行主导型融资和多元混合型融资三个阶段。财政主导型融资体制集中有限的财务资源解决严重短缺商品的供应问题,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性。但由于政府制订的计划往往脱离企业实际,企业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相机选择灵活多变的融资政策,导致财务运行的低效率,财务行为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该模式必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和国家财力的衰竭,很难长期维持下去。为了强化资本结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约束,从1979年开始,政府开始试行“拨改贷”制度,逐步形成了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融资权回归到企业。而“拨改贷”将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牢牢地捆在一起,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银行提供,提高了企业的负债率,使国有企业成为“无本企业”,企业与银行间形成一种具有“软约束”特征的信贷关系。企业的“高负债”,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债转股”改革,也标志着我国进入多元混合型融资阶段,“债转股”将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优化了企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为控股股东的国家只能通过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所有权和投票权;而委托代理人在行使投票权时都面临着激励约束问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权力责任的不一致,这导致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股东“用手投票”机制缺乏。
可见,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具有明显的制度依赖,其在强化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甚为微弱,国企的独特属性使治理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影响。“高负债”或“股权高度集中”的特点并不是企业在市场化融资机制条件下进行融资决策的结果。
(二)银行管理体制弱化了债权人治理效应
针对国有企业的“高负债”,银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尝试建立“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任明确”的授信管理体制,后来又逐步引入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对贷款管理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然而,我国银行体制中的特殊制度背景和政治诉求,使得银行难以真正参与债务企业的治理活动。首先,国有企业和大部分银行的终极控制人为国家,国有银行必须配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承担着国企经营不善和改制的成本。与此相关,特殊的制度背景使借款企业有恃无恐,因为能够导致企业丧失控制权的破产风险几乎不存在,通过负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权进而获得控制私利就是其必然之选。这反过来降低了银行监督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制约了银行在借款企业公司治理中作用的进一步加强。其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借款企业国有股本的产权主体缺位和虚置,造成作为债权人主体的银行没有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最后,由于法律方面的约束,在国有企业破产时,银行对其影响力非常有限,《商业银行法》也禁止商业银行成为非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这样它们就不能通过直接持有国有企业的股份方式以所有者身份行使权力并对公司产生更多影响。种种原因造成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软约束。
(三)企业破产程序影响融资结构的合理性
我国原来的破产制度存在相当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并且职工安置成为主要任务,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诸多不公平。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在债权人权益保护上有一定的改善,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如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没有赋予债权人任何实质的决定权。《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仅有请求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对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只有审查权而无决定权、变更权,这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重整制度,已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和企业逃避银行担保债权的合法方式。由于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担保债权人否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暗中干预法院工作,促使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做出强制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使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对担保权人而言,其收回债权的可能性降低。由于破产法规的影响,企业的“相机治理机制”作用有限,银行只能被动接受重整计划。
(四)资本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性影响外部治理效应
完善的资本市场会促进企业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非均衡性特征比较明显,资本市场发展的缺陷影响了外部治理效应的发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一是发展的滞后性,我国改革开放自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了,而股票市场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得以面世,在金融抑制政策和银行主导型融资机制的作用下,我国资本市场的滞后发展与经济的高速增长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二是发展的不均衡性,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但银行借款在社会总融资量中仍占有绝对优势,我国企业90%的融资都来自于银行借款,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仅占社会融资总量的10%左右。而且证券市场本身也明显存在“重股票、轻债券”和“重国债、轻企业债”的现象,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畸形发展的局面。三是发展的不完善性。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使经营不善的公司充分暴露在投资者面前,股票价格下跌使公司有被收购的风险,从而经营者就有可能丧失其控制权。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之间在信息的拥有上存在很大差异,信息中包含有大量的“噪音”(Black,1986),加上套利制度的缺乏,市场自身不能自动调节价格的波动,由此导致很多背离市场经济现象的发生。
四、优化国有企业融资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应的政策建议
造成国有企业治理低效应的原因很复杂,但融资结构仍是主要原因。公司融资结构体现了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力基础,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经营绩效。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的畸形发展,不仅导致公司资本营运效率低下,而且影响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失衡,治理机制难以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依据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决定作用,可以从优化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角度出发提高公司治理绩效。
(一)完善融资体制,促进公司治理改革
根据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机制运作环境的特点,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措施完善融资体制:一是优化股权结构,如通过增加经营者的持股比例或改善内部股权融资比例,适当降低股权集中度,形成以相对控股股东作为股权治理主体的有利基础;二是调整债权结构,强化债权在公司相机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提高直接债权比重和利用大债权人治理功能,形成对公司绝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制衡和利益制衡;积极引进商业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对企业经营者形成一种负向激励效应,并使企业控制权随着融资结构相机转移,以实现最佳的公司治理效果。发达国家的企业治理经验表明,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具有互补性。将公司债权融资的硬约束与股票融资的投票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融资结构对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是不可缺少的。
(二)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和控制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的现代公司制度,仅具有现代公司的框架而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必须创造条件协调债权治理和股权治理的作用,才能在现有融资结构条件下增进公司治理效率。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内部加强监督、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整体发展;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鼓励其积极参与经营决策,避免中小股东监管软/:请记住我站域名/弱的缺陷,对经理层形成约束力。从融资制度上允许非国有投资者,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企业融资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推进融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将资本市场的监督功能引入到公司治理改进的程序,以此提高公司的治理绩效。
(三)完善银行产权制度,推动经营市场化
本应市场化的银企关系一直受政府的干扰,处于畸形发展之中。造成银行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软预算约束问题,国有产权结构事实上为国有银行提供了一种“保险契约”,国家承担了全部(无限)责任,应继续完善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积极推行银行主体多元化,破除其制度依赖;重建法人资产制度,由银行财产的企业法人实施对资产的全部处置权,真正成为市场化的主体,按市场原则决策和行动;在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下,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治理机制真正实现银行的盈利目标。
(四)建立健全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在企业外部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约束
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继续培育高效运行的股票和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和并购提供低交易成本的场所;建立和完善各种中介机构,培育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积极完善法律法规,保护相关利益者权益。大力发展和完善经理市场,彻底改变目前选择企业经理的政府行为,对经理的选聘和评价由竞争性的市场公开进行,采取市场标准,注重个人的经营管理才能,并通过董事会来对总经理加以约束,以强制性的制约手段约束公司经理人的治理失误
篇2: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研究综述
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研究综述
综述了国内外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研究,并对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及设想提出了三个问题.
作 者:刘飞 汤孟飞 LIU Fei TANG Meng-fei 作者单位: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广东,广州,51148 刊 名: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ANYU POLYTECHNIC 年,卷(期): 5(1) 分类号:F27 关键词:资本结构 公司治理 金融体制篇3: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闫鸣内容摘要
本篇研究报告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的职责定位、董事会的构成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等几个方面,对如何完善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作了分析。共分五个部分,其中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一、上市、合资带来的股权分散与企业的控制权
为尽可能地扬利去弊,证券公司在上市或合资时,如何确定首次增发时社会公众股的规模及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尤为重要。社会公众股的发行规模应在满足《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在基本满足预期募集资金量的情况下,应适发行时具体采用的定价方式确定,一般在20%左右即可。而在确定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时首要的考虑因素则是能否吸引到愿意与国内券商在业务上开展充分的交流与合作的较有实力的外资股东,在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愈低愈好。
董事任期交错制(Staggering Board,又称董事会分批改选制)是国外一些公司在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为避免恶意收购者通过大幅度更换董事会成员进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在外部环境适宜时,证券公司可以偿试引入董事任期交错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指的是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中小股东将自己推荐的侯选人选入董事会。我国《公司法》在重新修订之后可能会允许或提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我们认为对股权已较为分散的证券公司而言,为避免前述弊端的出现,应慎用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的职责及与经营层的关系
在公司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关系上,我国的《公司法》虽然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是含糊不清的。事实上,从国外经验来看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公司治理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埃达・登勃/F-弗里德里克・纽鲍尔(Ada Demb/F.-Friedrich Neubauer,1991)认为,董事会在公司中的作用至少有三种模式:监督型、受托型和引导型。而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应是董事会与经营层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在责任、控制和权力方面保持一种平衡。尽管随着公司状况的变化会打破这种平衡,如在某些危机中,有影响力的天平会倒向董事会,而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会倒向经营层。
公司通过如下途径增强董事会的相对权力,以保持与经营层之间的平衡:(1)董事会中一半的职务都由在工商届有影响的人物和本身具有很实力的人物来担任;(2)董事会比较经常地召开会议;(3)董事会成员能够获得未经删改的100多页的月度经营报告;(4)每年公司举行一次为期3天的会议,回顾和讨论公司的战略 。
三、董事会的构成
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时,除了满足有关机构对独立性的要求之外,还应该考虑到董事的个人特征和公司的需要。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认为,要充分完成董事会复杂的任务(从监督审计和管理业绩到对危机进行反应和批准公司的战略计划),董事会应具备一整套的核心能力:(1)会计和财务;(2)商业判断力;(3)管理才能;(4)危机反应;(5)行业知识;(6)国际市场;(7)领导才能;(8)战略/远景。而为使董事会作为整体具备这些核心能力,每位董事至少应在一个领域内贡献其知识、阅历和技能。因此,要具有董事会成员资格,董事个人应具有以下特征:(1)正直和责任心;(2)见多识广的判断;(3)财务知识;(4)成熟的.自信;(5)高业绩标准 。如美国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的来源按所占比重一般依次是,其它公司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其它公司的离任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大学教授、律师等 。
四、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若要借鉴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有效发挥证券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应有的职能,我们认为在证券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上应作如下安排:
(1)设立监察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
(2)在人员构成上,监察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应全部为不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战略规划委员会宜应有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因为监察委员会要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向董事会推荐聘任外部审计师,提名委员会要选择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要为管理层制订薪酬,若其成员有内部董事,将严重影响到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可设为5名,其中有一至两名的内部董事,使得该委员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协调搭配,有利于为公司制订既科学、客观亦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
(3)在职能定位上,各委员会的职能应更具体明确,具体如附表。其中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已包括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4)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集。每位董事可担任两个以上委员会的成员,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委员会的主任职务,以不过分增大个别董事的工作量,保证董事个人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参与相关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五、监察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监事会与监察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职能时的特点是不同的:(1)监察委员会或独立董事的监督对象是公司经理人员,而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不仅包括经理人员,还包括董事会;(2)独立董事可以较监事会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其行使监督职能。(3)董事会的监督工作以适当性监督为主,而监事会的监督是以违法性监督为主。从后面两个特点来看,要有效约束经理人员,必须更多地依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力量。因而,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对经营层的约束,必须从强化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职权入手,更多地依赖董事会的力量。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亦由董事会领导,我们认为该项职能可由监察委员会行使,即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监察委员会负责,在需要报告工作时,则可直接联系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再由其召集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在经理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
这样,监察委员会不仅拥有推荐聘任外部独立的会计师、监督外部会计师运作的职能,还领导着公司的内部审计系统。而监事会则亦为了更好地行使职权,应赋予其更多的知情权,如监事会的全体成员或代表可参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所召开的所有会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亦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此外,为增强监事会对经营层监督的动机,可适当增加监事会的成员数量,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的比重应大幅增加,部分为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而不再担任董事的股东代表可担任公司监事。这样,让一部分有证券行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的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而不具有相关知识或经
验的股东代表进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确保其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即可。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监察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比较如附表。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681,13602751600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篇4: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
一、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典型模式
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与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典型模式,二者形成与发展于不同的制度环境,并因此呈现鲜明的导向差异。前者基于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与股票的流通便畅,强调通过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和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而实现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与对代理人的选择及监控;后者则回于股票市场的有限融资与股票灼流通困难,呈现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基于相互持股的法人组织对公司及其代理人实施长期的内在控制。
1.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
市场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信奉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经营导向,其在英、美、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等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诸国盛行,英美模式是其中的典型。追根溯源,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根植于18世纪末,其时,两国证券市场业已非常发达,大量企业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其股权高度分散并容易流通。公司股东依托庞大且发达的自由资本市场,根据公司股票的涨落,在通过股票买卖的方式抑或“用脚投票”的机制而实现其对公司影响的'同时,促进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活跃,并以此对代理人形成间接约束。外部发达的资本市场及其作用机制无疑是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得以根植并在发展中得到强化的根源力量。尽管美国公司的机构持股力量在最近的20余年增长明显,但银行、保险公司及互助基金等机构持股势力的膨胀却受到了系列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抑制,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亦因此依旧弱小。
2.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
组织控制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德国、瑞士、奥地利与荷兰等诸多欧陆国家和东亚日本得到了极好的发展,组织内在控制是日德模式的典型特征:其一,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持有公司巨额股份或给公司贷以巨款而对公司及代理人进行实际控制;抑或,其二,公司及代理人决策受到基于公司之间环形持股的法人组织的支配。在日本,银行基于特殊的主银行制度,依其对公司的长期贷款与直接持股而实现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公司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则抑制公司的独立决策,而公司之间与主银行之间相互交叉持股则又挡住了资本市场对其各自的压力;在德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主导公司融资及公司控制,大银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额持股与对小股东投票权行使的代理而主宰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监事会,并以此对代理人施压与激励,同时,大银行尚以其对公司巨额投资的长期化限制公司股票交易的数量。显然,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公司之间和银行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及德国的监事会,作为不同的制度安排,实质上都已经成为某种形式与程度上的组织控制。另外,日德模式对公司长期利益与集体主义的信奉,亦使其组织控制机制得到了强化。尽管世界金融市场的介入与主银行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对公司主银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path-dopend)性一时尚难以使主银行制度的核心作用很快消退。
公司选择激励与约束代理人的方式主要依赖市场机制抑或更多借助组织行为,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导向的区别。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很大程度上依赖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管,而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则更多体现为组织机构的内部监管。两种模式的导向差异源于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及其中的公司经营导向、相关的法律环境和文化理念等诸多相关因素的区别。前者主要根植与发展于自由市场经济,崇尚自由竞争,信奉股东财富最大化;后者则更多形成与发展于混合市场经济,长期利益与集体主义是其得以生长的文化理念支持。鉴于两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导向的区别源于其各自形成与发展的制度环境差异,市场主导与组织控制导向难以区分其间的优劣,抑或生成与发展于不同制度环境的二者本身并无优劣之分。
二、 两种模式的代理人约束差异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代理人约束机制旨在监控处于委托代理契约不完全关系之中的代理人行为。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根植与发展于不同的制度环境而呈现鲜明的导向区别,其公司代理人约束机制亦因此各自偏重不同的内容而差异明显。
1.资本市场
作为公司代理人约束机制的重要理论内容,资本市场在西方不同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之下的实际功能却迟异。在英美诸国,广泛分散的股东因其持股份额相对过小与信息不对称,常无以对公司实行直接监管,而主要依赖资本市场的作用机制,以“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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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结构研究
[摘 要]本文选取沪市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的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用其—的面板数据,通过对债务融资结构现状进行分析,检验债务类型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机制,从而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得出企业最优的债务类型结构配置。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类型结构;主成分分析法;最优配置
1 引 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但是融资问题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对债务融资的利用不足。因此,积极探索债务融资结构,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6: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结构研究
民营经济是一种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概念与经济形式,是指除了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统称。从经济总量上来看,截至20年底,我国民营经济的比重占国民经济总值的55%~60%,由于统计口径的关系,在这里不能确定一个准确的数值。但是,大体可以知道,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占据国民经济总值的一半以上,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现在的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2.1 股权的集中程度过高
我国的民营上市企业普遍存在股权集中度过高,同时社会公众股高度分散的问题。根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的课题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大都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
2.2 融资渠道单一
我国的民营上市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内源融资以及外源融资两个部分。从这两个部分来看,我国民营上市企业的内源融资存在比重低,结构简单,渠道单一的问题,而外源融资则又偏向于股权融资,而债务融资过少的问题。详见表1。
2.3 债务融资结构不合理
从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融资状况来看,普遍存在多年以来银行贷款的现象,大部分的债务都是银行贷款,而鲜有公司债券。这一点是所有我国上市企业的一个通病,在之前,一般的上市企业的负债有75%以上是银行贷款。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我国的民营上市企业的流动资金困难,经营风险大。
故此,优化债务融资结构,对于企业有着现实的意义。
3 债务类型结构与企业绩效的研究方法
3.1 样本说明
本文选取年沪市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公司5年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期间为—2009年。不包含ST、PT的公司。由于金融类和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其资本结构和指标具有独特性,与其他行业公司的指标数据不具有横向可比性,因此也将这两类上市公司剔除。文中涉及的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及沪市官方网。
3.2 企业绩效的衡量
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有很多,根据前人的经验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账面利润指标,二是市场价值指标。使用账面利润来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使用市场价值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主要是Tohin?s Q。在以往的研究中,不同的学者研究不同的课题,采用的指标也就不尽相同。
文章分别用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来作为公司绩效的替代变量。主营业务利润率,用当年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表示。它表明企业每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带来多少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总资产的收益水平。总资产收益率,用当年的税前收益与总资产的比率表示。
3.3 债务融资类型结构的衡量
根据前人的经验研究,本文将债务类型结构按照不同来源分为商业信用、企业债券、银行借款和其他类型负债(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四类。一般来说,企业负债主要有三大来源,即银行借款、商业信用与企业债券。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目前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考虑到除了商业信用和银行借款两类外的其他类型的负债比例,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这类公司暂时的负债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在模型中也添加了其他类型负债比例这一自变量。
3.4 控制变量的`衡量
本文研究的是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但是,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因素很多,因此在研究设计中要控制住其他因素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以使我们能够较准确的测量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根据相关文献的研究结果,本文设置了两个控制变量公司规模[ln(期末资产总额)]和公司成长性[(主营业务收入本年数-主营业务收入上年数)/主营业务收入上年数)]。
4 研究方法及步骤
首先,运用网络技术,收集上市公司数据。
其次,对收集到的正式数据运用SPSS和MATLAB进行分析。在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得出债务类型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方程。
最后,利用数理统计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得出企业最优的债务类型结构配置,并对如何改善民营上市公司的债务治理效应提出自己的建议。
5 实证分析
我们知道不同的债务类型对企业绩效有或正或负的影响。在线性回归模型中,各个自变量和因变量的相关度亦有差异。也就是说,有的变量对因变量影响显著,另外一些变量对因变量影响不显著。
因此,我们想要知道哪些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较为显著,哪些较为不显著。即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中,我们希望从对因变量Y有影响的诸多变量中选择一些变量作为自变量,建立“最优”回归方程以便对因变量进行预报或控制。具体而言,我们想要知道哪种债务类型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较为显著,哪些较为不显著。影响较为显著的变量,我们将引入回归方程;影响较为不显著的变量,我们将从回归方程中剔除,从而得到债务类型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最优”回归方程。
本文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是希望用较少的变量去解释原来资料中的大部分变异,将我们手中许多相关性很高的变量转化成彼此相互独立或不相关的变量。通常是选出比原始变量个数少、能解释大部分资料中的变异的几个新变量,即所谓主成分,并用以解释资料的综合性指标。因此,主成分分析实际上是一种降维方法。
主成分分析法的过程是:它把给定的一组相关变量通过线性变换转成另一组不相关的变量,这些新的变量按照方差依次递减的顺序排列。在数学变换中保持变量的总方差不变,使第一变量具有最大的方差,称为第一主成分,第二变量的方差次大,并且和第一变量不相关,称为第二主成分。依次类推,I个变量就有I个主成分。其中Li为p维正交化向量(Li×Li=1),Zi之间互不相关且按照方差由大到小排列,则称Zi为X的第I个主成分。设X的协方差矩阵为Σ,则Σ必为半正定对称矩阵,求特征值λi(按从大到小排序)及其特征向量,可以证明,λi所对应的正交化特征向量,即为第I个主成分Zi所对应的系数向量Li,而Zi的方差贡献率定义为λi/Σλj,通常要求提取的主成分的数量k满足Σλk/Σλj>0.85。
本文检验上述“最优”回归方程合理性的思路是:在原有的6个变量中,“最优”回归方程只取其中4个作为解释变量,这相当于提取了4个主成分,即k=4。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检验前4个主成分的累积方差贡献率是否大于85%,来检验“最优”回归方程对自变量降维做法的合理性。
取公司成长性和公司规模为控制变量,采用线性模型如下:
总资产收益率=a+b(银行借款比例)+c(商业信用比例)+d(债券比例)+e(其他类型负债比例)+f(公司规模)+g(公司成长性)+h
先检验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执行代码如下: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到,相关性最大的变量是(x1,x5,x6),两两间的相关系数均接近1。也即银行借款比例、公司规模和公司成长性的两两相关性最大,超过了50%。
由以上分析可知,x1:银行借款比例在模型中的解释能力与x5:公司规模、x6:公司成长性的解释能力相似,这三个变量可能只需取其中一个加入到回归模型中即可起到较好的解释作用。
通过逐步回归分析结果表明,x1、x2、x3、x4是最优回归方程中保留的变量,而x5、x6被剔除。
利用Stepwise函数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逐步回归结果。Stepwise函数的功能即是创建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逐步回归法建模的交互式图形环境。
篇7: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研究――治理结构缺陷影响下的会计行为
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研究――治理结构缺陷影响下的会计行为
请欣赏:《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研究――治理结构缺陷影响下的会计行为》(南开大学会计学系教授)周晓苏 (南开大学会计学系研究生)孙征
摘要: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入手,通过分析目前治理结构中出现的问题,探讨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公司会计行为,反映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行为的影响,并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状态下产生的不良会计行为,为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损害股东利益的会计行为找出深层次的根源。
自从美国首先提出“公司治理”的观点后,现代公司治理问题和实践已经成为各国管理界普遍研究的一项课题。在我国,公司治理是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来研究的,其对国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广泛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等一切与公司有利益联系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原则。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说:“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1]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行为
公司治理结构会影响整个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企业发生的多数行为都是与其存在密切关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同主体,对公司行为有不同的影响: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要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他们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青睐那些投资收益率高的项目,即使这些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公司的债权人更关心公司的获利能力,更注重公司到期是否可以还债,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不甚在意;董事作为股东的代表,时刻代表股东利益,有制定公司发展计划和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利;而经理作为受托经营公司的一方,追求短期内个人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对于那些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却对公司今后发展有益的项目,他可能会由于考虑到任期内利益的问题而放弃。公司治理就是一个处理各方矛盾的机制。我国股份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涉及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屡屡发生会计行为违规的事实来看,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其发展不无裨益。但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首先要了解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由此产生的一些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只有做到“知故”,才能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目前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B股中则包含了外资法人股、外资股、境内社会法人股、境内个人股。因此存在着众多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应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的,但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投资利益不尽相同,难免发生利益冲突,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涉及面的广泛而变得更加复杂。
2.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3.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债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付款,债权筹资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债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债权人借助债务协议同样也可以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会最终反映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国外,由于债权筹资有成本低、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年终利润分配等优点,深受广大上市公司的欢迎。而在我国,情况却缺恰恰相反,尽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归结其原因,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上市公司即使给出了10配10这样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加之流通股的股东多数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无法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甚至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4.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对会计行为的影响
因为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缺陷,使得权利上的制衡机制被削弱,权力缺少了控制必然会趋向集中,由此便会产生一些有悖市场意愿的行为发生,不公正(或不正当)的会计行为就包括其中。会计行为是会计行为主体(会计行为个体和会计行为群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应用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作用于会计行为客体(对象),生产、分配和利用会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对内在因素和外在环境影响作出反应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能动的会计实践活动。[2]会计行为
由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人员、会计组织)、会计行为客体(会计主体因所发生的交易、事项和情况而引发的财务信息及其流动)、会计行为方式(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和会计行为手段(凭证、帐表、计算机程序等)这四方面组成,其内容涵盖了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中的一切会计活动,是一套主要围绕会计信息而进行的系统全面的管理活动。股份公司都会有专门的财务经理(或主管),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做出具体的财务决策,财务经理接受总经理的指令,对总经理负责。但财务经理的日常管理活动本身不属于狭义的公司治理范围之内。
对财务经理有直接管理权力的总经理接受董事会的指令,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具体安排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其经营权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并对董事会负责。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不仅形式上是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实质上也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者,其权力由股东会赋予,对股东会负责。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公司的会计行为本身不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环节,但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结构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一些会计行为的发生。再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先天存在的国家股比重过大的特点,使公司治理模式自然而然地为大股东所设计,由此也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会计行为。首先,持国家股的股东选出的董事占董事会大多数。这些董事多为国家部门、国有企业委派产生,本身对资本市场中财务信息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加之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在票数上处于劣势,对会计行为又少了制约能力,这就为公司的一些不正当会计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其次,有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聘任经理后放权幅度过大,使得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能,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董事会完全放弃了对经理阶层的监督、控制职能,造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丧失连贯性,部分失效。这样的环境很容易产生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因为多数情况下经理才是公司不正当会计行为的始作蛹者。经理与股东各自的利益不一致,经理阶层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他很难顺应股东利益行事,经理阶层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本身就决定了经理阶层在缺乏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很难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放在第一位,而经理能获得利益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经理追求自身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的目标会使他竭尽所能地提高公司的净利润。此外,经理与股东各自了解到的公司经营信息存在不对称性,也给经理提供了隐瞒实情的条件。经理实际参与了公司日常管理,他了解公司业务的来龙去脉,熟悉业务处理的惯例,掌握公司最新动向,这也为他及时处理信息提供了便利。如果没有了董事会的监控,他完全可以通过指使属下的会计人员在第一时间修改会计信息以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高质量”的会计报表来提高自身的价值。目前股东对经理的评价还仅限于审阅会计报表中有关的数据资料,而董事会对经理的业绩评价也多由于经理的大权独揽变成自我评价,评价方法的不科学使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掩盖。最后,监事会由于职权范围狭小、地位不中立导致的监督不到位使对经理的最后一道制约防线也变得失效。结果就是股东被自己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欺骗,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不仅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自身的利益。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的会计行为,而企业会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占股东人数比重较大的中小投资者,由于身处公司经营之外,在行使其对公司事务知情权即悉知公司信息的过程中处于劣势,绝大多数情况下扮演的是“不知情者”的角色。他们通过报表所了解到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事实上并非是公司真实情况的反映,而是经理在法规、制度允许的条件下(当然也可能是在违反法规、制度条件下)选择会计方法的结果。在这里,我们将可以找到法规、制度依据,但偏离真实、可靠地反映会计信息的目标的会计行为称作不良会计行为。不良会计行为的产生有制度上存在“选择空间”的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由于经理阶层利益独立于公司所有者利益之外,使其成为了经理阶层为谋求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四.公司治理中不良会计行为的.主要表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近些年突出地表现在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作假这类严重侵害广大股东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作假现象的屡禁不止,其深层次根源于在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了经理阶层实现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下文将从不同方面分析某些上市公司在特定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会计行为:
1. 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会计行为
在我国,如果股份公司被获准发行股票,那么它就自动取得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股票上市会使公司从股市里获得大量的资金,有百益而无一害。不过上市要先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要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本亏损的公司为了符合条件,通常会通过采用剥离不良资产的手段,使公司以优质资产出现在投资者面前,或者通过分拆公司,将以优良资产组成的子公司包装上市,而母公司可以通过对子公司的控制达到利用资本市场的目的。在这两种方法下,由于导致亏损的资产已经被排除在外,使得整合后的新公司(或原公司)计算利润额时就一跃由亏损成为盈利的公司,也就具备了上市的条件。但是这种获取上市资格的方法严重扭曲了公司整体实力,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因为此种获利能力是通过计算得出来的而不是公司本来具备的,这种会计行为对投资者来说是严重的误导,虽然有不合理之处,但就其行为本身来说还属于合法的。股票在获准上市后,股份公司都希望尽可能多的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在发行股份一定的情况下,能获得资金的多少就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而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法律中对市盈率有硬性的规定,即不得超过15倍,所以焦点便集中在每股的税后利润上,为提高利润而进行的合法的、非法的会计行为不胜枚举,例如延长无形资产和待摊费用的摊销期、编造虚假销售虚增利润等。最终的结果当然是使发行价格上有了长足的提高,公司获得了更多的资金。无论是要尽早上市还是发行中广额“圈钱”,经理都可以通过他手中掌握的财务会计工具以助“一臂之力”,事后又可以向董事会“邀功请赏”,成为最大的利益即得者。底,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了8家上市公司,并要求限期整顿及公布整顿结果。其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了显示其偿债能力,对报表中有些项目进行调整,以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如王府井在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称其流动负债0.31亿元,实际为1.08亿元。[3]但是,公司上市时提供的会计信息水分过大,这还只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下产生的不良的会计行为的初步表现。
2.市公司在股票上市后的会计行为
为了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国家对股份有限公
司制定了一套专门的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具体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制止了一些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具有规范指导作用,但同时也给会计人员区别不同情况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和“判断余地”。加之监督制度实施力度的相对薄弱,使公司不仅可以在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中自由选择,甚至出现了一些违反制度的情况,为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公司的获利情况,而利润的高低与公司的形象、筹资计划和经理阶层的待遇息息相关。公司为了符合配股的条件以满足对资金的需要、为实现扭亏以重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为了使实际的盈利符合预测或达到二级市场炒作以提高公司知名度的目的,经理可以指使会计人员采取各种各样的会计操纵行为。拿公司配股来说,上市一年的公司配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 1 0 %以上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类公司为 9%)。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利用会计制度 (更有部分公司违反制度 )“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目前,已有相当多的统计研究揭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1 0 %现象”,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 1 0 %―1 1 %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 9%― 1 0 %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可见众多公司为了获得配股权而长期将自己的净资产收益率人为地稳定在资格以上,其中的玄机不言自明。股份公司常用的操纵利润的手段有:高估资产以提高公司价值,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潜亏挂帐已虚增公司的利润,还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方法就是通过关联方的交易来随时调节利润。关联方之间由于特殊关系而有更多的默契,虽然财政部出台了专门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规范关联方交易,但由于交易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理解、关联交易内容及重要性的确认、交易价格的确定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广大投资者对准则的知之甚少,使得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更像是例行一种形式,没有真正形成一种舆论上对公司会计行为的监督,这也构成了不良会计行为泛滥的一个外因。
3.上市公司接受审计时的会计行为
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前都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的审计,上市公司接受审计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最后鉴定,是增强广大投资者对财务信息信赖程度的手段,同时也是公司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活动终结前实施的最后一项会计行为。如果CPA严守职业道德,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施审计,他完全有可能查出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大部分违法违规信息并予揭露,也就会基本避免上述众多不良会计行为的发生。但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审计人员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公司审计业务涉及三方:委托人(股东或董事会)、受托人(事务所)和第三人(公司经理),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经理权力过大,致使董事会被架空,所以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实为公司的经理,加上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审计费用的权力又被经理控制,于是就出现了经理自己出钱委托别人审计自己的矛盾情形。在此种情形下,经理完全可以通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事务所和控制审计费用的方法制约CPA的审计活动,使审计活动部分甚至全部失效,达到了庇护不良会计行为的目的。
结语:
对于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下产生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紧法规的建立、加大执法的力度、培养教育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加快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等措施以避免诸多不公正的会计行为的发生,但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种行为,还有从根源上入手,即改变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变股东持股比例不均衡的现状,使公司真正的公众化,决策真正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文的内容,笔者在这里不就对策作详细的论述,但制度的改变却迫在眉睫,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股减持计划是一个好的开始,也反映了国家对方面问题的重视,但仅有减持还不够,减持后国有股依旧占统治地位,其结果也不会发生更本性的变化,如果我们同时引入独立董事机制,真正地平衡董事会的权利,才可能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优化合理,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红亮“公司治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10期。
[2] 丁际刚、黎宇宁“特定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4期
[3] 成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探讨”,《经济科学》6期。
[4] 安亚人、张立“会计行为的构成和环境”,《税务与经济》1994年3期
篇8: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黄河证券内容提要
随着《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我国证券公司新一轮的扩张又拉开了序幕,集团化证券公司也随着呼之欲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规模扩张是我国在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在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的规模扩张,因而要求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以保证实现证券公司量与质的转变。由于任何对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忽视都将导致公司效率的降低,所以本课题认为科学、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证券公司进行规模扩张,实现集团化战略的关键所在。本课题主要通过对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阐述了证券公司在集团化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正在探索中的证券公司提供一点有益的帮助。
本文共分为四篇,第一篇展望篇首先阐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全球性共同研究的问题。其原因在于(1)全球市场的形成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发生变革;(2)各国法人治理模式的弊端要求其建立更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次,本篇认为集团化证券公司是我国券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观点是通过集团化证券公司的规模效应有助于提高我国券商的综合竞争力以及集团化证券公司有利于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两方面来说明的。第三,阐述了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必要性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其紧迫性在于我国券商所面临的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复杂以及我国目前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篇理论篇讲的是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理论。它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集团化证券公司的研究,探讨了其与传统证券公司的区别和其经营优势。紧接着,通过对集团化证券公司几种经营模式的比较和研究,得出控股型的母子公司模式是集团化证券公司未来发展主流趋势的观点,为第二部分可以在明晰的集团化证券公司架构下阐述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打下了基础。在第二部分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中,文章首先提出法人治理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委托-代理问题,并由这个问题引出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范畴。其次,文章指出公司治理的`基础在于多元化的产权安排,因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需要通过资本结构的优化来实现。由于资本结构是一种包括债权在内的企业产权结构形式,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各种融资途径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并通过完善资本结构进而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三,本篇认为目前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模式仍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履行其应尽责任。因此,本篇对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组织结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此外,我们还列举了国际证券业公司为了维护其良好的公司治理所制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与下篇我国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治理形成对比,并为其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三篇实证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行制度安排及演变路径,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从萌芽阶段、成长阶段直至发展阶段的演变过程及其组织形式,并由此引申到证券公司成长的背景以及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上来。通过大量的有关背景材料,本篇试图说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形成了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有着本质区别的、独特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法理结构,因此需要分析影响它法人治理的主要因素。以下,在本篇的第二部分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影响因素中,文章将这些影响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块。其中外部因素主要讲的是国家政策、法制、市场结构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四方面对券商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而内部因素则讲的是资本结构与券商融资、董事会组织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以及风险管理等因素对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在第三部分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绩效分析中,我们认为在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测评公司的治理绩效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事情,董事会的结构、行为及业绩,对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涵义。有鉴于此,我们建立了一个关于集团化证券公司董事会行为、业绩等若干因素对证券公司绩效影响关系的模型,以求在能够获得有关数据的情况下进行实证验证。
第四篇规范篇是在前三篇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的抽象与升华,它也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大目标,一是追求股东利益为根本目标,兼顾债权人、员工、客户及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科学决策;三是以客户服务为中心,高效率运行;四是把子公司作为实现母公司目标的重要手段。第二部分提出了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原则。它包括有大小股东同股、同权、同利,构造健全的董事会,集团化证券公司的监督、决策有效分离、制衡与协调等七条原则。针对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环节,第三部分提出了股东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内部控制机制、相关市场等11项治理内容,为集团化证券公司建立科学、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规范标准。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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