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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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小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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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本文共8篇,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燕小姜”提供。

篇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人社厅函〔〕180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鄂人社文〔2010〕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00元、600元、520元、450元调整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元、6.5元、6元、5.5元调整为9元、8元、7元、6.5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篇2: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随着北京10日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190元,为目前全国最高。

这些地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9月1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9个地区相继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自20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

自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元调整到219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最低工资增幅比去年有所下降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呈现出新的特点。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7月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6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去年是13个,前些年都是普遍提高,提高速度明显在放缓。幅度也有所下降,这六个地区今年上半年提高以后增幅平均是11%,这是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的,去年同期13个地区提高之后平均增幅是13.5%。

信长星表示,相对于过去,中国人工成本上升,至少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不像过去那么明显。从工资的角度来考虑,确实有一个怎么去引导问题,要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在工资的政策、工资引导上,应该是适度放缓工资调整的频率、提高的幅度。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工成本上涨较快,企业压力加大,再加上最近几年各地最低工资提升幅度比较大,频率也比较快,物价水平也保持低位运行,因此,现阶段需要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把握好一个度。” 苏海南认为,最低工资调快了,企业承受不了,职工可能要失业;但如果调慢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总之,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不能给企业过大的压力,也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劳动者还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的诉求时效为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超过这一时间,则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哪些?

在目前阶段,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

(1)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

(2)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

(3)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

(4)住房制度改革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等;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医疗卫生费;

(7)丧葬抚恤救济金;

(8)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上述各项待遇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篇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部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编制和修订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承担国家职业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

(二)负责职业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的管理和题库建设工作,负责管理维护国家题库资源,并监督国家题库运行;负责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技术指导;负责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并承担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发放工作;承担全国统一鉴定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工作;负责技能类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技术认证。

(三)受部委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有关信息统计、处理和分析工作。

(四)受部委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技术领域国际合作项目。

(五)负责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就业促进会日常管理工作。

(六)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就业促进会按照各自社团章程开展相关社团工作。

(七)承办部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篇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情况通报

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情况通报

xx年7月24日上午10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xx年上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尹成基: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在此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的支持表示感谢。首先我把上半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主要工作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通报。然后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提问。

xx年上半年,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着力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目标,以促进就业为中心,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

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1-6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569万人,完成全年900万目标的6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71万人,完成全年500万目标的54%;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79万人,完成全年100万目标的79%;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与一季度末持平。截至7月1日,全国已有415万高校毕业生落实去向,就业签约率为68%,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企业岗位流失速度减缓,6月份出现净增。

二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稳步推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置于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15个配套文件,拓展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细化了就业服务、就业见习和就业援助三项举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开始进入统筹实施阶段,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今年招收计划达3万人。

三是再就业援助和民营企业招聘活动成效显著。集中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加大对地震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20个对口支援省市与3个灾区省签订了第三期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开展了“xx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提供空岗信息276万条,有105万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四是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积极协调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和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增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放宽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全国82个城市率先开展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逐步探索建立创业型城市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个体系”。

五是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调研和督查。应对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建立了数据快速调查制度。部领导带队对16个省份的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有关司局组成11个调研小组开展节后农民工就业工作专题调研。各地也普遍开展了调研和督查工作。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第三季度组织就业工作专项督查。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新形势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和应对办法。

二是统筹做好扩大就业与稳定就业工作。指导各地将扩大就业与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更好结合,开辟更多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发挥好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全面兑现“五缓四减”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

三是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7-9月,从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劳务经济发展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大扶持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强对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四是继续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举办创建城市市长培训班和创建工作研修班,组织开展创业政策、创业服务专题调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积极探索拓宽政策覆盖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措施和途径。

五是加强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地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

六是紧密跟踪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充实和调整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篇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情况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情况报告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

主要工作情况:一是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1-6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569万人,完成全年900万目标的6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71万人,完成全年500万目标的54%;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79万人,完成全年100万目标的79%;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与一季度末持平。截至7月1日,全国已有415万高校毕业生落实去向,就业签约率为68%,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企业岗位流失速度减缓,6月份出现净增。二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稳步推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置于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15个配套文件,拓展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细化了就业服务、就业见习和就业援助三项举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开始进入统筹实施阶段,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今年招收计划达3万人。三是再就业援助和民营企业招聘活动成效显著。集中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加大对地震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20个对口支援省市与3个灾区省签订了第三期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开展了“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提供空岗信息276万条,有105万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四是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积极协调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和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增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放宽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全国82个城市率先开展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逐步探索建立创业型城市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个体系”。五是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调研和督查。应对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建立了数据快速调查制度。部领导带队对16个省份的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有关司局组成11个调研小组开展节后农民工就业工作专题调研。各地也普遍开展了调研和督查工作。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进一步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第三季度组织就业工作专项督查。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新形势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和应对办法。二是统筹做好扩大就业与稳定就业工作。指导各地将扩大就业与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更好结合,开辟更多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发挥好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全面兑现“五缓四减”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三是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7-9月,从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劳务经济发展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大扶持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强对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四是继续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举办创建城市市长培训班和创建工作研修班,组织开展创业政策、创业服务专题调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积极探索拓宽政策覆盖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措施和途径。五是加强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地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六是紧密跟踪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充实和调整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主要工作情况:一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上半年,全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为626.4万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为530.1万人,新培养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人数分别为67.1万人、8.4万人、2.7万人。组织开展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开展了国家级一类竞赛活动3项、二类竞赛25项。二是各类职业培训得到进一步发展。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启动并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全国共开展各类培训1214万人次,其中,困难企业职工培训121万人次,农民工培训537万人次,城镇失业人员培训239万人次,新成长劳动力培训149万人次,创业培训52万人次,其它培训116万人次。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三是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启动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工作,组织开发了汽车维修等四个专业预备技师职业功能模块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大纲。开展技工学校国债投资新增项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审核完毕新增项目。四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拟定第一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公告目录。第一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加快了选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配合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草案)修改工作,组织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会同有关部门颁发4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公布269种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深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就政府补贴培训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督查,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效。二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努力实现20新增技师、高级技师38.5万人的目标。三是深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与企业的`联系,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需求之间的无缝对接。四是进一步完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资格证书管理。

三、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

主要工作情况: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基础工作取得新进展。牵头组织“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潮专题研究,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前期研究和草案起草论证工作。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招聘会安全管理的通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和《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两项标准已报国家标准委审议。二是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扎实开展。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了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召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座谈会,安排部署市场建设工作,提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任务。配合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二是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力度,开展优秀职业中介机构评选表彰活动。三是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工作,修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四是加强“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工作,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四、社会保障工作

主要工作情况: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今年1-6月全国实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3836亿元,全国已连续66个月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6月底,全国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257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27.2亿元;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做到按规定支付,1-6月全国共支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1326.7亿元,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有所提高。二是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合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论证工作。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前已有25个省份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比去年底增加了6个,其他7省也正在积极研究制定省级统筹方案;《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正抓紧制定有关规程;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对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行了总结评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国务院决定安排429亿元资金,统筹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第一批资金已拨付到位。配合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审查修改工作,以实施“平安计划”二期为重点,全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对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研究起草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办法,修改完善企业年金监管办法。三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继续加强。截至6月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22413万人、33679万人、12339万人、14074万人、9794万人,分别比去年底增加522万人、1857万人、-61万人、287万人、540万人。1-6月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6168亿元,同比增长17.6%;按照中央应对金融危机一揽子政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均有提高,上半年5项社保总支出5775亿元,同比增长19.3%。四是积极的社会保险政策在稳定就业局势中发挥重要作用。调整社会保险政策,着力推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绝大多数地区出台了贯彻实施文件。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加快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配合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修改工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内覆盖10%左右的县(市)。继续扩大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范围,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出台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篇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篇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篇8:相关部委领导讲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相关部委领导讲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明确责任 狠抓落实

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发表讲话时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人社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全力以赴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尹蔚民说,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当前,绝大部分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在组建。新部门组建后,要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担负起牵头的责任。要定期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地做好工作。原人事厅(局)和原劳动保障厅 (局)已经合并的,要尽快明确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到人;尚未合并的.,要建立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受影响。地市级及区县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保持工作沟通,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作为中心任务,加强协作,共同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

尹蔚民说,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开拓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印发后,人社部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到目前为止,人社部已会同科技部等5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正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社区就业、就业见习等配套文件,同时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的面向基层就业专门项目的办法。此外,人社部收集整理的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将于近日印发,供各地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中央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或充实完善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措施办法,措施要实,办法要细,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挖掘基层就业岗位;以有增长潜力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拓展就业空间;积极主动与科研项目单位联系,最大限度开发科研助理岗位;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并带动更多就业。

尹蔚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一是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人社部将会同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开展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不同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 “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网络招聘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各地要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是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2009年是实施 “高校毕业生三年百万就业见习计划”的第一年,全国计划组织30万名毕业生参加见习。当前,各地要尽快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制定完善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落实见习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费,为毕业生参加见习做好准备。

三是加强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地在继续做好对困难高校毕业生日常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基础上,要着力做好三件事。第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办法,对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底数,并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失业登记服务,建立专门台帐,动态管理。第二,强化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提供职业指导、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和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第三,结合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帮扶,将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尹蔚民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社部将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出台和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有序开展。重点是:配合中宣部做好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和自主创业典型宣传;联合教育部编写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手册;会同全国工商联编写企业就业政策宣传手册;配合全国妇联推进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等等。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同时,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分析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读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讨部署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方案

下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精选8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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