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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水浒传中的宋代文官研究论文
水浒传中的宋代文官研究论文
[摘 要]宋代官制是宋史研究中的重点,也是多数文史读者兴趣所在。《水浒传》亦是与宋史有关的历史小说,目前,对于小说中宋代文官与正史记载吻合的程度的研究,学界成果尚微。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做一探究。
[关键词]《水浒传》;宋代文官;奸臣
宋官僚系统承于唐,但是基于其建立的历史背景,虽然在神宗朝和高宗朝有过短暂的变异――武将狄青和岳飞分别官至枢密使和枢密副使,纵观两宋,文官治军是主流。因此,对宋代文官的定义不能简单的定为非军职官员,而是非武将官员。本文所要探究的文官除了职官志中所说的一品以下文官,还包括一品非武将官员。
一、中央文官考究
(一)州、府级文官
书中所提到的州、府和县最多。《宋史?职官志》云“府、州、军、监: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之兵,州谓之民政焉。
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监。”小说第三十三回提到的青州知府慕容彦钊,在职能上既升厅坐公座审理案件,管理民政,也能掌兵事征讨叛贼,官职名称和职能都符合职官志所书。
小说第三十七回出现的江州知府蔡德章(蔡京的第九子)也与上类同。除此之外,高唐州知府高廉(太尉高俅的的侄子)也行上马管军,下马管民之职,更能证明小说所言语职官志所记相契合。
以上三人,慕容彦钊(小说中言为慕容贵妃之兄)、蔡德章和高廉皆属京官中有背景之人,又是文官,因此从京官空降,为各州知府也符合历史背景。
对于知州,小说仅在第七十二回提到泰安州知州,且所书不详,但是根据小说故事情节探知,其官职名称和职能亦符合《宋史》职官志。
第六十九回和第七十五回分别提到“东平太守程万里”和“济州太守张叔夜”等官职似为虚构之言。根据职官志,宋代不设太守,只有知州或知府,下设通判,职官志载“通判:宋代惩五代之蔽,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由此可见所设的判某州事具有监察官职能。
(二)县级文官
小说提到的县官中,让人印象最深的,莫过郓城县知县时文彬与清河县知县,《宋史》职官志言“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根据小说故事情节(宋江怒杀阎婆惜获罪,以及武松杀潘金莲和斗杀西门庆获罪)及其知县扮演的角色可断定其名称和职能都符合《宋史》职官志所书。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央的.文官系统中官职名称和职能基本跟《宋史》职官志相契合,而小说中所引的几位北宋名臣出现的时间、背景纯属虚构,对于小说中的四大奸臣的信息包括官职、官职的职能,所在的时间和其它背景都基本与史实相合。地方的文官系统中,小说所书基本符合宋代路、府(州、监、军)和县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的称为与职能也与职官志相符合,研究宋代官制史,《水浒传》不容忽略。
篇2:宋代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论文
宋代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论文
对于宋代财产法律制度,法史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但研究法制史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了解静态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它实际功能的发挥。从近几年的法制史研究来看,学界虽已开始关注这一方面的问题,却稍嫌薄弱,有进一步深入系统研究的必要。
本文从现有史料入手,对宋代汉族地区的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进行了梳理,力图通过对动态的、微观的法律现象的分析,来考察宋代民间财产关系中的矛盾冲突,国家、社会对这种矛盾冲突的调整和解决,以及涉足其中的宋代民众对法制的支持程度。
此处所讲的财产除指私人的物质财富外,还包括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跟个人或团体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纠纷”与“诉讼”则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所处时间段不同,纠纷是诉讼的前提,它有可能发展为诉讼,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有时将通过这两种途径解决的纠纷合称为“争讼”。
一、宋代田宅纠纷与诉讼。
在宋代“不抑兼并”的社会背景下,加之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冲击,田宅所有权的出让与转移更为经常化,这期间也夹杂着许多矛盾冲突。本部分的讨论以田宅界至争讼、亲邻优先权争讼、买卖契约争讼为中心而展开。
与宅院间的界至纷争相比,因土地边界所产生的争讼更为常见。强势一方的恶意包占、田宅的长期闲置以及某些特殊田界的可移动性是这类纷争的主要起因。土地侵界事件的频繁发生既与宋代的税收制度关系密切,也与民户生活息息相关。宋代以资产的高低作为国家税收的标准,若疆界不正,土地的出产会有所亏折,难免影响到对国家赋税的供输。若以被侵削之田的出产供输原有田亩的税赋,民户自身的生活常常难以维持,所以,为避免欠负国家税赋,许多人是不得不争。为解决此类纠纷,有的官员从防范抓起,重视教化;有的官员则综合运用刑罚威慑与劝谕手法,责令辖下百姓限期改正。
学界曾对中国古代亲邻优先权问题作过细致论述,但其讨论均由静态的制度入手,与其不同,本部分着重探讨宋代社会中围绕亲邻优先权所发生的动态纷争。通过对田宅交易中亲邻购买和收赎的优先权的考察,可以发现,宋代与亲邻权相关的民事法规的内容日趋详备,法律对“亲邻”概念的界定呈现出逐步缩小的趋势。其目的是尽量减少此类纠纷,为田宅交易能更快捷地进行提供法律保证。但法律对亲邻范围日趋严格的限定也反映出当时田宅交易的繁荣。由亲邻权所致争讼可以看出,除商品经济因素外,传统的家族观念也是当时田宅交易频繁发生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
契约反映的是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彼此作为私有者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宋代,经官印押的田宅契约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依据,亦是理断田宅争讼的凭据。然而,为了逃避沉重的契税,许多交易者或伪造文契,或行用白契。为规范契据市场,宋朝廷加强了对伪契和白契的惩处力度。宋代与田宅典卖相关的官方制定法中有关税契的强制性规定本为减少词讼,抑止兼并,但此举反而为兼并广开其门,并未收到应有的积极效果,社会中因伪契和白契所致田宅争讼之多便是对当时境况的真实反映。
二、宋代钱债纠纷与诉讼。
本部分主要讨论与无息信用借贷和有息契约借贷相关的纠纷与诉讼。
宋代社会中的无息借贷多发生在邻里亲戚等较为熟悉的人们之间。其中既有生活性借贷,也有生产性和经营性借贷,借款额有大有小,借期有长有短。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借贷既不计息,也不立契,属信用担保借贷。由于缺乏制约性机制,无息借贷纠纷时有发生。当时虽有告官追债者,但道德谴责仍是许多出借人追债无望时的无奈选择。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出借方产生了吝贷心理。采用这一方式的出借方不仅要负担有损“亲谊”的风险,还常被告贷方挟嫌报复。
宋代举息借贷一般数目较大,不仅计息,而且要订立书面借贷契约,写明借期、利息、中人、保人、见证人、抵押物。这类借贷的发生多起因于家庭中的重大事件。由于大多数人是在经济压力下借贷,负债人常常难以支付利息与本金,每当此时,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因“倍称之息”所致。“倍称之息”虽为宋政府所限制,但由于百姓的极度贫困和民众的惧官心理,国家法律的限制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大多数债务人身受其害,却不敢告官争理;少数以诉讼维权者,也很难获得公正的裁断。
民间的有息借贷纠纷,多发生在债务清偿过程中。不以本色偿还、私自追理欠负极易导致债务争讼。这类现象的普遍存在与债权人追求最大利益的心理有很大关系。在这类问题的处理上,宋代律令注重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放贷、还贷法令的债权人予以限制;但由实际司法效果看,法律上的“理索”规定并未落到实处,其实际效果与立法目的相差甚远,显示出民众对当时司法系统的低支持率。
三、宋代家庭中的特殊财产争讼。
这里所说的家庭是一种介于家族和直系小家庭之间的广义家庭。这种家庭中的特殊财产是根据其用途来划分的:家庭中的共有财产和女性的陪嫁奁产均属这一范围。这类财产本应专款专用,但财利面前是非多,围绕这些财产发生了诸多的侵权之讼。
宋代家庭中的共有财产主要包括:尚未分析的家产、父母的养老田、家族的墓祭田。共有财产的产权归属是全体家庭成员,个体成员无权私自处分。然而,社会经济环境对人们观念的作用力,是别籍异财的法禁与传统道德的约束力所无法抗衡的。两宋社会中纷繁复杂的共财纷争反映出士大夫阶层所倡导的“敬宗收族”的活动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孤立,它与唐宋变革背景下社会中阶级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密切相关。
奁产是指女子出嫁时由娘家陪送的所有物品和财产。在宋代,奁产是奠定女子在夫家地位的经济基础,是女性的重要财产和身份地位的象征。当奁产权受到侵害时,为人女者,为人妻者,为人子者等与奁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家庭成员多采用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众多女子为维护奁产权而诉诸官府,寻求法律援助的现象向我们展示出在经济利益多元化、私有权观念不断深化的宋代社会中,女性权益观念的提高和维权活动的进一步加强。
四、宋代遗产继承中的纠纷与诉讼。
在延续宗桃的前提下,宋代家庭中的财产传继以法定继承(含代位继承)为主,户绝继承和遗嘱继承为辅,但围绕家族产业的传继,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却是接连不断。
宋政府制定了相当完备的遗产继承法规,但是,在宗法制父权社会,由于法定继承涉及到嫡子、寡妻妾、庶子、别宅子、女儿、义子、赘婿等诸多人员,而这些人拥有的对家财的继承权的大小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之间因此产生了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对这类纷争的考察,我们发现,亲子间及非直系血亲问的遗产纷争不仅大量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中,且十分复杂。
与户绝立嗣相关的争讼往往涉及到户绝之家的兄弟及其他家族成员、亲戚、甚至异姓,为了平衡这些关系出现了双立现象。立嗣之后,会因双方关系恶化、父辈好恶等影响出现遣嗣行为以及围绕户绝之家财产分配的纠纷与诉讼。宋代社会中围绕户绝立嗣所发生的种种纷争表明,国家的立继法令并没有完全对户绝立嗣及其争讼产生应有的约束作用。同处理其他家庭财产争讼一样,宋代官方在处理此类纷争时,注重保护家族利益;而家族势力对此类纠纷的影响作用也不可忽视。在这两种力量的影响下,户绝之家的利益受到了威胁和分割。
由宋代法律规定看,遗嘱继产原则上只能在没有男性法定继承人即户绝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但宋代的遗嘱继产已不再仅限于户绝之家,这一现象的日益普遍与人们的耻讼心理不无关系。因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效力,关系到继承人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再加上与立嗣又有关联,所以宋代围绕遗嘱继产亦产生了不少争讼。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宋代遗嘱继产争讼自有其特征:
1、遗嘱适用范围的限定性使得争讼往往与立嗣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使争讼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
2、宋代遗嘱继产法强调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对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整体性继承”造成了某种程度的破坏,降低了民众对国家司法系统的信任度,遗嘱争讼反而增多。
五、宋代民间财产争讼的调处机制。
由于社会结构、文化传统、诉讼效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中的相当一部分由民间自行调解解决,但也有一部分财产纠纷以诉讼途径来解决,由官府调处息讼。
宋代许多民间财产纠纷在尊长、邻里、陌生人等调解人的参与下获得解决,并未进入诉讼领域。无形资源与有形资源是民间调解者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民间调解人参与调解与被调解人接受调解的动机亦各不相同。民间调解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但由于是在差序格局的社会中运作,亦不乏妥协性、不稳定性和局限性。其中,道德评价直接起作用,法律发挥间接作用。
未能在民间调解阶段解决的纠纷,极有可能进入官方的诉讼程序。宋代法律并未规定诉讼前调解为官方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但不少官员都把调解作为其解决民事财产诉讼的首选方法。为息讼,主张以调解结案的官员们除采用“情”与“理”的教化方法外,多从讼累入手进行劝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由于国法的存在,与民间调解相比,官方调解更接近于儒家的理想制度,自有其特色。
由前述对民间调解与官府调解的讨论,我们发现,宋代的调解基本上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并贯穿始终。由国法在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中的作用所决定,调解的非强制性倾向较为明显。而且,官方主持下的调解不仅受到时限的`制约,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六、宋代民间财产争讼案件的执行状况
宋代的民事执行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对民事判决的执行)两种。前者是一种个人行为,后者则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判决实施的行为。宋代的两部法典《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中,有一些散见的关于民间私力救济(主要是民间私债的追偿问题)方面的法律条文,但结合具体史实来看,这些法规与法律实践之间却存在着差距:债务人违契不偿时,不少债权人自行违法追偿。强牵财物过本契、限制债务人及其族属人身自由等违法收贷现象禁而不止。这一状况的出现是多种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宋代对民事判决的执行有其较为固定的形式,存在一些共性。以财产诉讼案件为例,其执行条件有二:生效的给付之判和败诉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的特点所决定,宋代在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上实行的是混一制的执行主体。其执行方式有:当厅执行、案后执行、限期执行和协同执行,既可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宋代财产案件的执行标的物包含物质和禁令两方面。另外,当时还出现了永久性的中止执行程序——执行终结。
不可否认,宋代司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环节亦不乏强制性,但由于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中庸之道和“重义轻利”观念的影响,其民事执行行为却体现出浓厚的伦理法色彩,它也是当时民事执行难的思想根源。宋代的司法行为附属于行政行为的制度上的缺陷,是这类现象大量存在的制度根源。已判决案件的执行不得力、司法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弊病、频繁的大赦、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淡薄、民事执行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等因素则使宋代民事执行呈现出非规范化特征。
六、宋代民众在财产争讼中展现的法律观念。
通过对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由发生到解决的全过程的考察,我们发现,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宋代民众的法律价值观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对法制的支持并非毫无保留。具体而言:
宋代士大夫阶层中具有务实精神者已将无法实现的传统的“无讼”理想转化为“息讼”理念,并以多种方法付诸实施,这一变化是对民众维护自身权益而兴讼的合理性的承认。但由于传统“无讼观”的作用,官方息讼思想的消极作用不仅存在,且对民众的法律观念与法律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影响悠久的法律传统密不可分,自有其社会、文化和政治根源。
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宋代民众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是参差不齐的,其法律观也因人而异。虽有不少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财产纷争的意愿。然而,处于唐宋变革期的宋代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意识形态领域亦产生了极大的变化:整个社会心理变得越来越重利。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宋代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表现出对财产问题的重视:为维护合法权益而诉诸司法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
结语:
宋代社会中财产纷争的多发性与其时代背景密不可分。与前代相比,宋代财产诉讼当事人的构成发生了结构性变化。这一变化不仅反映出民众渐渐苏醒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说明了当时发达的商品经济带给社会的紧张关系。它与宋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繁荣状态下的经济利益多元化趋势有很大关系。
宋代社会中,传统的畏讼心理与新兴的“好讼”之风并存,成为中国法文化中一道独特的风景。二者看似矛盾,其实不然。传统厌讼、贱讼文化的积淀,宋代司法运行中的不公正现象,确实让不少宋人畏讼;然而宋代又是一个有着无穷之变的社会,其政治结构、经济关系等方面的社会变革影响和改铸着宋代的司法传统,商品经济的功利思想也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士大夫群体中的许多人所接受,所有这些都为民众提供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外部条件与内部动力。
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支持,是实现和发挥社会法制系统效能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宋人的法观念、法心理、法意识和法行为都有了改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宋代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和“息讼”“厌讼”等文化造就了特殊的法律背景和条件,司法体制始终受到行政权威的干预。在敬畏讼累的宋代民众心中,法律神圣且难以触及,具有这一心态的宋代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状况是参差不齐的,当然不可能在意向和行为上对宋廷的法制予以足够的支持。
受材料的限制,本部分论述以南宋为切入点。这一结论虽得自《名公书判清明集》,仅限于南宋这一较短时段内,不能完全反映整个宋代民事判决执行的面貌,但也不能否认北宋不存在这类情形。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延续性,我们基此可以多少推知北宋时期民事判决执行的状况。
篇3:北宋时期文官政治对宋代绘画艺术的发展论文
北宋时期文官政治对宋代绘画艺术的发展论文
鉴于安史之乱、藩镇割据的危害及自身黄袍加身的经历,宋太祖由马上取天下之后随即转向以文化成天下的治国之策。经后世几代君王,最终完全确立了崇文抑武的文官政治制度。北宋一朝尤重科举取士,大批文士通过科举途径进入政界,从而使宋型文化弥漫着浓郁的文人气。
文官政治的推行,使得文人士大夫们有了与此前不同的政治责任感。文化的繁荣,加之士大夫日常生活的艺术化追求,改变了对于绘画艺术的传统认识。“美不自美,因人而彰”,所以说,“中国古代美学是一种人生美学”。[1]具体而言,宋代文人士大夫的绘画审美境界有以下个方面的表现:
一、文人士大夫阶级构成的变化对绘画的影响
文官政治及科举制的推行,使得文人士大夫在满足于政治地位的同时,又开始寻求社会生活其它方面的兴趣与爱好。因此,文人士大夫充当了多维的社会角色,集政治、文化、艺术于一身。对此,王水照先生指出:“宋代士人的身份有个与唐代不同的特点,即大都是集官僚、文士、学者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2]
如此的政治氛围与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使得宋代士人受到较为全面的文化熏陶,他们大多具备包括诗、书、画等多方面的文化修养。正如南宋学者邓椿所言:“其为人也多文,虽有不晓画者盖寡矣。”[3]又如赵孟坚“工诗文,金石书画俱能。”[4]士暕,“读书能文”、“兼工画艺”。[5]这些文人士大夫不是以单一的文化、美学的角色出现,而是文化、美学的全才。宋代以绘画隆盛,因此出现士大夫“莫不于诗文政事之暇,抚弄笔墨,附庸风雅,故论画文字甚多”[6]的情形。
浓厚的人文氛围使得人们对不同艺术门类的认识不断深入,从而形成诗、书、画一体的美学观念。在苏轼《书摩诘蓝田烟雨图》中有记载曰:“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7]再如徽宗所作《芙蓉锦鸡图》,就题有诗歌“秋劲拒霜盛,峨冠锦羽鸡。已知全五德,安逸胜凫鹥。”[8]诗情画意,相得益彰。
宋代以科举进入仕途,且“取士不问家世”,使得以世俗地主为主体的大量人才涌入官僚机构,这就使宋代政府具有“平民化”的色彩。因而风俗画大量兴起,《清明上河图》堪称市民生活的不朽长卷。
二、文人士大夫的个人情操对绘画的影响
诗、书、画异形而同品,皆以人的性情为根本,都应表现出作者的性情、气质与精神面貌。“设色花鸟之外,专用水墨画花卉之风亦渐盛,而尤以兰竹梅等为流行。盖文人学士,逸兴写意之作,不甘调粉涂脂,不甘循规蹈矩,脱略迹象,一以笔墨之情趣为旨归。”[18]由此可见,作者的人文教养愈深,其个性、艺术精神在作品中的表现便愈加深入。法国人有一句名言:“风格就是人本身。”风格在这里一般指的是个别艺术家在表现方式和笔调曲折等方面完全见出他的人格的一些特点。[19]若就绘画题材而言,兰梅竹菊“四君子”遂成为文人画中最具有个性的题材。
三、文人士大夫心态的变化对绘画的影响
宋代士人的心态较前代已有很大变化,娱乐享受成为士林的合理要求和自觉追求,使得士人纵情山水的山水画成就较大,据史料记载:北宋文人高克明,“善幽默,多行郊野间,览山林之处,箕坐终日。”又有:郭熙,“山水寒林,施为巧瞻,位置渊深,虽复学慕营丘,亦能自放胸臆,巨障高壁,多多益壮。”[9]士人对山水画的欣赏与创作,使得山水画在审美创作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由武转文的变型使得文人的心态趋向于“平淡”,以深远闲淡为意,于是平淡、清雅便体现了宋人审美的基本态度和格调。例如:士雷,“长于山水,清雅可爱”。董源“以平淡优雅之笔,写江南秀丽之景。”[10]又如:释巨然,“老年归于平淡”。[11]米芾评董源的绘画“平淡多天真”,“皆得天真”。[12]
值得注意的是,文人的怀才不遇、寓兴于画的心态对绘画的创作也具有相当的影响。苏轼称赞文与可的画“合于天造,厌于人意。盖达士之所寓也欤。”[13]而文同,擅画墨竹,“凡于翰墨之间,托物寓兴,则见于水墨之戏。”[14]《画继》中记载:刘延世,不得志,为其所画墨竹题诗云“酷爱此君心,常将墨点真。毫端虽在手,难写淡精神。”趣尚之高,有如此者。[15]此外,像李营丘,也是一个多才足学之士,然“屡举不第,竟无所成,故放意于画。”[16]《宣和画谱》中亦云:李成,“善属文,气调不凡,而磊落有大志。因怀才不偶,遂放意于诗酒之间,又寓兴于画,精妙初非求售,唯以自娱于其间耳。”[17]因此,他的山水画具有“清旷”的特征。
宋代士人在政治上崇尚气节,高扬人格力量。北宋文人画家文同擅画竹,他之所以画竹,实际上是以竹自比,抒发自己的怀抱。苏轼也擅长画墨竹,“从地一直起顶,或问为何不逐。曰:竹生时何尝逐节生耶,虽文与可自谓吾墨竹一派在徐州,而先生自谓吾为墨竹。”[20]苏轼还曾称赞文与可的梅竹石云:“竹寒而秀,木瘠而寿,石丑而文,是为三益之友。”[21]除此之外,还有华光“以画梅著于北宋,后人乃譔为口诀,讬之华光以自重。”[22]南宋著名文人扬无咎,书画均有名,尤其擅长画梅。据载,扬无咎为人耿介,不慕荣华,敢于藐视权贵,正与寒梅品格相符合。专以墨龙扬名画史的陈容(13世纪)也是理宗朝进士,却一生坎坷,屡遭贬降而孤芳自赏。晚年虽清贫,却能吟傲自适。在现实中无法达到的远大志向,在画面上借云蒸雨飞之中变化无穷的巨龙得到酣畅淋漓的表现。这里,画家是在以龙寓志。[23]
文人士大夫的个人品性对绘画也产生着极大的影响。据《画继》中记载,李石,“少负才名”,“任太学博士,直情径行,不附权贵,遂不容于朝”,“醉吟之余,时作小笔。风调远俗,盖其人品既高,虽游戏间,而心画形矣。”[24]
宋代文官政治的推行,使得士人们的兴趣爱好得以充分的发挥,就绘画审美艺术而言,取得了较前代王朝更大的成就,并对后世朝代产生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篇4:宋代扬州行政区划的沿革研究论文
宋代扬州行政区划的沿革研究论文
一、唐代和五代扬州建置
概述
唐时扬州属淮南道,据《旧唐书·地理志》: “( 扬州) 旧领县四: 江都、六合、海陵、高邮……天宝领县七: 江都、江阳、六合、海陵、高邮、扬子、天长……”《新唐书》所载与之同。天宝以后至唐末,扬州一直辖七县。杨吴之时,曾建都于扬州,称为江都府,并新置兴化县,此后兴化属扬州。南唐时,扬州行政区划变化较大。首先便是将海陵、兴化二县析出,建立泰州。《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三十“泰州条”谓: “泰州,理海陵县。本扬州海陵县,伪吴乾贞年中立为制置院。伪唐昇元元年升为泰州。”《文献通考》记载:“以扬州之兴化,楚州之盐城二县来属。”则至此时( 即937 年) ,扬州少海陵、兴化二县,仍含江都、广陵、六合、扬子、高邮、天长六县。
据李昌宪《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宋西夏卷》第三编第八章,天长县之归属,诸书说法不一,存在抵牾。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在赵宋建立以前,天长已然析出而独立成州( 军) 了。因而在宋初,天长并不隶属于扬州这一点可以断言。而直至宋太宗至道二年,北宋朝廷才下令“废天长军为县”,此后,天长才又重属扬州。虽五代之际,天长之归属、析出时间有待进一步探讨,但其于本文行文并无矛盾。
二、扬州建置
据《太平寰宇记》《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可知,建安军,本唐扬州扬子县之白沙镇,南唐时改名迎銮镇。宋朝建立后,升为建安军。此三书记载完全一致,但对于建安军何时所建,却存在抵牾。《太平寰宇记》以为事在“皇朝建隆三年”,即962 年时升为军; 而《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则以为在“乾德二年”,即964 年。二者有两年的'时间差。而笔者翻阅《宋史·地理志》“真州条”,其又言: “乾德三年,升为建安军。”而据该卷之后校勘记,以为《宋史》所载“乾德三年” 当为“乾德二年”之误,并指出《隆平集》《九域志》《十朝纲要》均作“乾德二年”,如此则与《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同。另笔者翻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其中明确载有在太祖乾德二年八月“庚申以迎銮镇为建安军”一条。如此则乐史所撰必然有误矣!且中华书局07 版《太平寰宇记》在此处出具校勘记,亦言建隆三年当改为乾德二年。而在《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却只采用《太平寰宇记》之说,以为建安军建军于建隆三年,此明显欠妥当。
建安军建立之后,陆续割扬州之扬子( 永贞) 与六合来属焉。其中六合于至道二年( 996) 隶属建安军,此一点,《太平寰宇记》《元丰九域志》《宋会要辑稿》《宋史》《文献通考》诸书所载相同,当无异议。但扬子( 永贞) 何时割隶建安军,诸书却又记载不一。《太平寰宇记》原文以为事在“雍熙三年( 986) ”,而《文献通考》则以为在“雍熙二年( 985) ”,《宋会要辑稿》亦言: “扬子县旧名永贞,雍熙二年自扬州来隶。” 据《( 嘉靖) 惟扬志》载: “南唐改扬子为永贞县,宋乾德二年升为建安军,雍熙二年以永贞属建安军,后复改永贞县为扬子县。”另《元丰九域志》载: “( 真州) 县二,雍熙二年以扬州永贞县,至道二年以六合县并隶州。” 07版《太平寰宇记》也出具校勘记,言雍熙三年是雍熙二年之误。由此,扬子隶属建安军当在雍熙二年,而非三年。而在《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仍只取乐史之说,以为事在雍熙三年,仍欠妥! 如此,则至至道二年( 996) ,扬州之扬子、六合二县均已属建安军,而由上文可知,此时正好“废天长为县”,天长重隶扬州。而天长再次从扬州析出,则在“建炎元年升军”,《宋会要辑稿》方域六之十“扬州条”、六之十四“高邮条”中有明确记载,兹不赘述,而在至道二年至建炎元年这段时间内,天长一直属于扬州。
在建安军建立后不久,高邮亦建军。据《宋史》载: “开宝四年,以扬州高邮县为军。”《太平寰宇记》《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等均有相同记载。则在开宝四年( 971) 后,高邮已不属扬州。结合上文所论,则知开宝四年之前,唐代扬州所辖七县,仅有海陵( 南唐时入泰州) 、天长( 五代时独立成军) 二县析出。则自建隆元年至开宝四年,扬州仍领有江都、广陵、扬子、六合、高邮五县; 而在开宝四年至雍熙二年内,高邮析出,仍辖四县: 江都、广陵、扬子、六合; 雍熙二年至至道二年间,再去扬子,仍存三县: 江都、广陵、六合。这与《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二十三,扬州原领县七,今三: 江都、广陵、六合的说法相契合。而在至道二年时,六合又析出归隶建安军,天长又重隶扬州,则此时,扬州仍然辖县三: 江都、广陵、天长。
据《宋史》卷八十八《地理志四》高邮军条: “熙宁五年,废高邮为县,隶扬州。”《元丰九域志》卷五扬州条亦言: “熙宁五年,废高邮军,并以县隶州,省广陵县入江都。”《宋会要辑稿》方域六之十: “( 高邮)熙宁五年军废,县来隶。广陵县,熙宁五年废隶江都县。”可知熙宁五年这一年,扬州行政区划有较大变化,首先是高邮重隶扬州,再便是将广陵县并入江都县,因而熙宁五年( 1072) 后,扬州当辖县三: 江都、高邮、天长。此与《元丰九域志》所载“县三,紧,江都。望,天长。望,高邮。”完全契合。而高邮废军时间不长,在元祐元年( 1086) ,便又复为军。关于此,《宋史》《宋会要辑稿》中有详细记载。因而至元祐元年后,扬州辖县二:江都、天长。但欧阳忞在《舆地广记》中却载当时扬州辖三县: 江都、广陵、天长。按一般以为《舆地广记》成书于徽宗政和年间,据上文所析,此时广陵县已经并入江都县,当只辖江都与天长二县。而按《宋史》,南渡后才又将广陵县自江都中析出,欧阳忞所载或误。另广陵并入江都,诸书多有载,但何时析出均语焉不详。而在宣和四年( 1122) 时,泰兴划隶扬州,则在宣和四年后,扬州辖江都、天长、泰兴三县。而《宋史》却以为北宋末年,扬州仅辖江都一县,此条明显有误。
三、南宋扬州建置
南渡伊始,建炎元年,天长即升为军,自扬州析出。而后,天长又曾废军为县。但其废军为县的时间,不同史料存在抵牾。《宋史》以为是“绍兴元年( 1131) 废为县”,而《宋会要辑稿》记载是“( 建炎) 四年( 1130)废为县”,但宥于仅有此两条“孤证”,且仅间隔一年,姑且笼统以为事在绍兴初年。当时,招信军虽已于建炎三年( 1129) 建立,但建炎四年( 1130) ,招信军又废为县,直至绍兴十二年( 1142) 才又升为军。如此,天长废为县,只能还隶属于扬州。则绍兴初( 1130 或1131 年) 至绍兴十一年( 1141 年天长复升为军) ,天长仍隶扬州。
《宋史》卷八十八《地理志四》扬州条言:“南渡后,( 扬州) 增县二,广陵,泰兴。”广陵曾并入江都,此时又复置,但具体重置时间《宋史》却未言明,姑且以为事在南渡当年。至于泰兴,乃南唐所建,旧隶泰州,“绍兴五年( 1135) 来属; 十年( 1140) ,又属泰州;十二年( 1142) ,又来隶,以柴墟镇延冷村隶海陵。二十九年( 1159) ,尽仍旧”。而《宋会要辑稿》方域六之十却有: “泰兴,建炎四年( 1130) 割隶泰州,绍兴五年( 1135) ,依旧来隶。”再结合上文所引《( 嘉靖) 扬州府志》:“( 泰兴) 宣和四年( 1122) 改属扬州。”则在宣和四年泰兴割隶扬州,至建炎四年又归泰州,以此两条可补《宋史》不足。依此,则在南渡之后至建炎四年,扬州当辖县三: 江都、广陵、泰兴。而在建炎四年至绍兴五年间,泰兴复隶泰州,少泰兴一县,但天长此时又隶扬州,仍辖江都、广陵、天长三县。在绍兴五年时,除泰兴重隶扬州外,高邮又废军为县,隶属扬州。《宋史》卷八十八“高邮军条”曰:“建炎四年,升承州,割泰州兴化县来属,置镇抚使。绍兴五年,废为县,复隶扬州,以知县兼军使。三十一年,复为军。”《宋会要辑稿》记载与之同。如此,则在绍兴五年至十年间,扬州实辖江都、广陵、泰兴、高邮、天长五县; 绍兴十年,泰兴属泰州,辖江都、广陵、高_______邮、天长四县; 绍兴十一年,天长复升为军,再去一天长,仍辖江都、广陵、高邮三县;在绍兴十二年,泰兴复隶扬州,即此时扬州所辖县四: 江都、广陵、高邮、泰兴; 自绍兴三十一年后,高邮再次析出独立成军,扬州又少高邮一县,辖江都、广陵、泰兴三县。但据《舆地纪胜》《方舆胜览》中载扬州所辖县仅有江都与泰兴二县,而无广陵。按广陵此时当又重并入江都。李昌宪在《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以为南宋广陵并入江都的具体时间已不可得,姑置于绍定四年灭李全之时。笔者以为,广陵之存废其实于南宋扬州行政区划无多大影响,因为若是广陵存,则扬州辖三县; 若是广陵废,则当重新并入江都,仍隶扬州,此时虽只辖二县,但与辖三县时行政区划不变,仍是三县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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