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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法国行政法中的公产与公众共用物的论文
浅析法国行政法中的公产与公众共用物的论文
一、法国行政法中公产的来源
法国行政法中的“公产”( Domaine Public) 一词最早出现在1804 年颁布的《民法典》中。然而,关于公产的规定可以上溯至罗马法时期。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第二编第10 条规定: “那些由人法支配的物品或者是公有的,或者是私有的。”同时第11 条还规定: “公有物被认为不归任何人享有,实际上他们被认为是集体的。私有物是归个人所有的物品。”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也有类似论述:“事实上,按照自然法,有些物为一切人共有; 有些是公共的; 有些是团体的; 有些不属于任何人; 多数物属于个人,被个人根据如下将看到的形形色色的原因取得。可见,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共的物和私人的物之分,并且已经明确规定公共的物不能被个人所有,将公共的物的所有权授予国家或市府。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立法传统,对于公产的规定主要见之于第538 条、539 条、540条和第541 条的规定。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38条对公产的定义,“公产”是指“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权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产之不可分割之部分”。实际上,这一“公产”的定义来源于法国旧制时期对公产的规定。旧有的规定认为只有供全体人使用,并由于其自然属性而不可能转为私有财产的成块土地才属于公共财产,仅涉及了道路、公共用地、河流及海岸[3]。旧有的公产属于笔者所称的“公众共用物”。然而,《法国民法典》第538条对于“公产”的定义受到了法国早期公法学者贝泰勒米、杜克洛克、莫里斯·奥里乌的质疑和批判,认为公产与私有财产的区别在于公产上设定的公共用途,而不是财产的自然属性。
笔者以为,莫里斯·奥里乌等人的质疑有一定道理,现今的立法和法学研究也是以财产的用途作为判定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标准。因此,可以认为公产是属于公法人所有的、被设定了公用用途且在公用期间不得被私有的财产。由于公产的`公用属性与私有财产权的性质不相容, 年法国修订民法典时将第538 条、第540 条和第541 条废除。至此,《法国民法典》退出了公产法律体系,确立了以 年颁布的《公法人财产总法典》为主、以1957年《国有财产法典》等为辅的公产规范体系。
二、法国行政法中的公产及与公众共用物的关系
《法国民法典》虽然首次使用了“公产”一词,但没有明确区分国家的公产和私产。将国家财产划分为公产与私产首先应归功于普鲁东。他在1833年所著的《公产论》中认为,政治共同体的财产中有一些是公共的财产,供一般公众使用,另外还有一些财产属于共同体所有,正如私人的财产属于私人所有一样。普鲁东还认为,政治共同体对于供一般公众使用的财产仅有治安管理权和经营权,而对于私产则享有私法性质上的所有权。普鲁东对公产的认识仍然局限于当时广为流传的“公产”的旧有定义,并认为行政主体对公产没有所有权。
直到20世纪初,法国著名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和莱昂·狄骥才提出供行政主体公务使用的财产也属于公产。该观点后来被法国行政法印证,形成了公产的基本分类。莫里斯·奥里乌还提出行政主体对公产享有行政法上的所有权,这一学说也得到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支持。自此以后,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和司法判决的推动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公产法律体系,公产不论是范围还是所有权主体都开始逐渐扩张,变得越来越复杂。本文以《公法人财产总法典》和《国有财产法典》为法律根据,分析法国行政法中公产的构成,并结合对法典的结构分析,揭示法国行政法中公产与公众共用物的关系。
《公法人财产总法典》L2111 - 1 条至L2111 -3 条规定了适用于全部公产的一般规定,其中L2111 - 1条将公法人的财产划分为公产与私产,并将公产分为直接由公众使用的公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公产,即“除特别规定,公法人的公产或者直接由公众使用,或者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公产必须用于规定的用途以服务于公众。公法人的财产中不属于公产的那部分财产是私产……”《公法人财产总法典》L2111 - 4 条至L2111 -17 条列举了适用于特殊公产( 非消耗性的不动产公产) 的特别规定。这些特殊公产属于公众直接使用的公产,包括:
( 1) 海洋公产,包括领海的底土、海岸、与海洋相通的湖泊及其底土、满足公共利益和旅游度假使用的土地以及为了确保航运安全和便利、属于公法人的工程和设施。由于海水的流动性和海洋的整体性,领海内的海水服从国家警察权的管辖,保留第三者的权利,不属于公产。公众对海洋公产的一般使用如休息、观赏、垂钓、通行等可以自由、直接、非排他地使用; 公众对于海洋公产的特殊使用如临时占用、养殖、捕捞、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取得许可证。
( 2) 河流公产,包括被国家载入河流公产清单中的湖泊、江河及其支流⑨、底土、河岸、堤岸以及在河流公产上修建的生活用水蓄水库、码头、港口、停靠抛锚地等。过去认为国有河域的水流和河床构成的整体属于公产,但现在越来越倾向于排除水流的所有权,认为水属于全民族的共同财富,国家对水体行使治安管理权力。公众对河流公产的一般使用如生活必需的取水、航行、观赏、垂钓等可以自由、直接、非排他地使用; 公众对河流公产的经营性使用如捕捞则必须取得许可证。
( 3) 道路公产,是指属于公法人的公路、城市街道、乡间道路等,公众可以自由、直接、非排他地使用道路公产。
( 4) 铁路公产,是指铁路运输必需的属于公法人的不动产,包括车站及附属设施等。
( 5) 航空公产,是指航空运输必不可少的属于公法人的不动产,如机场及附属设施。
( 6) 无线电频率公产,法国境内可用的无线电频率属于公产,使用无线电频率公产须获得许可证。
三、结语
法国公众共用物法律规范的发展历程表明,法国法律根据国家财产是否设定了公共用途划分了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确立了国家对公产享有公法上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公产包括了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 属于公众共用物) 和供政府公务使用的财产。对于供公众直接使用的公产,公众享有自由、直接、非排他使用的权利,政府则负有管理、维护以及维持公用秩序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一般情况下,供公众直接使用的公产应当确保公众免费使用,只有出现“拥挤效应”时可以收取较低费用以调节使用人数、确保可持续的使用。
法国《环境法典》宣布环境资源属于“全体人民的共同遗产”,则突破了传统上根据所有权的划分而将环境资源仅仅作为不同所有者孤立财产的限制。这种规定从环境资源整体上的公众共用物属性出发,确认了环境资源整体上属于“全体人民的共同遗产”,而对私人所有的环境资源、国家所有的环境资源以及没有确立所有权的环境资源,施加了作为“全体人民的共同遗产”的义务,以促使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环境资源的合理、有益使用,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总的看,法国关于公众共用物的立法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实现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财产类型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三类,国有财产种类繁多、体量巨大,其中绝大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首先,我国应该明确国有财产与公众共用物的关系,除了具有排他性的国有企业经营用财产、政府履行公务用财产外,国有财产中还包含一部分公众共用物( 或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公众共用财产) ,如水流、海域、风景名胜、森林等自然资源。其次,我国的国有财产也应根据其性质、特点和用途等进行分类,即类型化。
有些国有财产以获取收益为主要目的,基本适用于私法、私权或物权的规定,如国有企业财产。有些国有财产与公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如水流、海洋、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本文所说的公众共用物,应当以维持其公共用途、实现公平及可持续使用为目的。国家对此类财产的所有权不是完全的私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不能等同于私人所有权。这类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宪法、行政法、环境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制和公共用途的限制。如果将公众共用物( 或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公众共用财产) 转变为政府公务财产或私有财产时应该严格依法控制并征求公众意见。最后,应当确立环境资源整体上属于公众共用物的观念。但作为公众共用物的整体环境资源,可以对其部分设立所有权,对确立所有权的部分环境资源,仍然可以提供生态功能和生态服务或者供公众使用,并不丧失其公众共用物。
篇2: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教学中微信公众平台的构建论文
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教学中微信公众平台的构建论文
一、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教学改革的发展现状
课程的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对学校来讲,教学改革需要的是勇敢的尝试和科学的创新。在教学活动是老师和学生的双边活动,不是老师的单边活动,仅仅靠老师在讲台上凭借三寸不烂之舌是不够的,更是需要学生培养学习兴趣,主动的去接受课堂知识。
《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作为工程造价专业的专业主干课,是土木工程中一门针对性较强、对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的课程。学生在该课程中需在能力、知识、素质三方面进行学习。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课程难度大,知识点广泛,如果没有足够的学习兴趣,则很难将压力转化为动力,甚至会起到一个反面效果。
以往的教学经验表明,很多同学开始都是怀着满腔热情而来,但发现学习内容较难遇到挫折,难以挖掘兴趣点之后,往往会选择自暴自弃,成绩一降千里。因此,如何在学习过程中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新的题目。
关于教学方法的研究是一个专门的研究课题,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国外主要侧重于从教师主题出发进行研究,而在国内侧重从教师的教学观、班级的心理氛围,教学任务,或者其中的一个或一些具体因素等来进行研究。在教学方法上,一线教师基本上都是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以及教学反思提出策略。
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新兴的网络教育的出现,如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等等,传统的教学方式对于大学生而言很难再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而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送可以实现图文并茂,甚至还有视频片段,这将给大学生的学习效果带来全新的变化。虽然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是碎片式的,但是一旦大量碎片式的信息集中围绕在某一个热点问题之下,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浓厚的学习研讨氛围,占据的制高点。因此在信息化的今天,如何利用新媒体等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成为该研究的一个最终落脚点。
二、课后交流平台在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教学改革中应用的重要性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全面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世纪,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通讯工具的手机已得到普及。大学课堂上,自顾自玩手机的“低头族”令不少老师头痛。如何利用手机进行辅助课堂教学,已经成为高校探索的新课题。学生课堂上玩手机让教学效果打了折扣,但如果老师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内容,合理开发、有效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也可以变成教学工具和学习的平台。因此将微信公众平台用到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的教学中,借助于学生手中现有的通讯工具,可以帮助延长学生业余学习时间,丰富他们的第二课堂,由被动学变为主动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高校的公共课通常采取流动教室、合班上课制,一个公共课教师要面对数以百计的学生,师生交往接触的机会很少,自然教师叫不上学生的名字,学生不知道任课教师姓名的事情不足为奇了,师生关系冷漠化、陌生化现象比较严重。虽然高校教师在课堂上会要求学生课后多提问、多交流,但事实上学生与教师的交流通常是始于课程开始,止于课程结束,况且这种交流大多数时候是“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交流,仅仅是作为教学过程的必要条件而存在,而缺乏精神层面的交往。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教师的'教育理念、个性特征,学生的学习特点、年龄特征,学校的管理体制等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文化。
微信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即时通讯软件,在教学交互中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它的许多新功能使教学交互更加方便快捷,不论是语音对讲功能,还是文字、图片的交互功能,以及微信公共平台的群发分组交互功能,都为教学交互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而且微信是基于手机应用的,更加提高了交互的及时性。教师可以利用微信的这些功能,开展有效的教学交互,增强教学效果。微信公共平台的开发,实现了教学服务部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及时共享,使教学管理和师生沟通变得更加人性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为实现校园的全面信息化奠定了基础。它在教学改革方面的应用是对传统教育方法和教育模式的创新。
微信公共平台在高校教育中应用具有以下优势:(1)操作便捷,内容丰富。首先,微信公共平台的操作非常便捷;其次,微信公共平台的应用内容还很丰富,不仅包括文字和图片信息,还包括语音和视频等内容。(2)消息发送高效、精准。微信公共平台的消息发送效率非常高,具有即发即收的功能,消息同步性能极好。(3)自动回复功能。公众平台的自动回复功能实现了对学生基础规则类问题的智能化解答,将解答任务完全交由智能手机上的微信系统来完成,使教师从重复性劳动中解脱出来。(4)吸引力大、应用群体广泛。微信公共平台作为一项新兴的交流媒介,迎合了当前高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习惯,对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三、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微信公众平台建设
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是与实际结合性较强的专业课,单纯的课堂讲授对于学生理解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所以应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程结合起来,它不仅能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储备,还能增强学生对于实际工程的工程意识。结合微信公众平台,来建立教师和学生的交流平台,实现了网络教育的异步交互性,使课后的教学变得更为方便快捷,提高了教学效果。同时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微信公共平台为学生提供了一些趣味性较强的工程实例,让学生在拓展课堂理论知识的同时,感受理论知识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性。
微信公众平台有利于学生真正掌握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的知识,为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课及今后的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的研究性教学取得有益的成果。
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的课后交流平台,充分考虑师生各自的特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后交流健全体系,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对于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至关重要。
结合微信公众平台,来建立教师和学生的交流平台,拓展交流途径,进行深入调研,充分了解教师的工作风格、知识结构及生活喜好,把握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习惯及知识接受能力等,喜好特点及和学生的特点,把握各自最核心的利益诉求,从而拉近师生距离,进行互动交流,从而促进知识吸收,提高教学效果。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制作知识模块,包装学习内容,引起学生兴趣,激发学习热情。通过微信公众交流平台,对课程知识、实践内容、造价比赛等内容进行加工,制作成知识块,进行定期推送,将略显枯燥的知识与生活有机结合在一起,生动地展现给学生,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2. 开展探讨式教学,加强互动,把握学生兴趣及爱好所在。通过微信公众交流平台,开展研讨式的教学模式,组织研究讨论,促进师生之间进行互动。对推送的知识块及讨论内容,通过用户分析,转发以及浏览量,分析得出学生的学习习惯及兴趣所在,从而选择合理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也可以分享各自的学习心得,帮助其他同学学习。
3. 进行二次开发,增进师生交流,及时调整教学策略。通过微信公众交流平台,采用平台上的自带工具并进行适当的二次开发,建立讨论组,提供一个大家交流的机会,不仅限于学习内容,能够让大家畅所欲言,缩短师生的心理距离,让大家能够进一步了解对方,从而能够实现更好的教、学结合。
通过调查问卷、谈话等交流方式,发现大家对于微信公共平台的积极性很高,普遍认为这拉近了同学和老师之间的距离,老师不再是那么遥不可及;推送的课程知识点对于同学的学习理解大有帮助;语音配上图片,实现答疑“零距离”.
四、结束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课程的教学改革现状,接下来讲述了课后交流平台应用于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教学改革中的重要性,最后以作者教学经历为例介绍了精品课程网站与微信公共平台在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教学改革中的应用实例,证明了微信公共平台能够利用其传播信息的优势,能够有利于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知识的课后拓展,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增强学生跟老师的互动性,在拓展课堂教学宽度同时,让学生感受到知识带来的乐趣,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每一次新技术的诞生都会对人类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工作学习或多或少产生影响,本文就微信公众平台在高校教育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初步探索,作者坚信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的日益成熟,它在高校教育领域定会拥有非常广阔的前景,会在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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