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本文共7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etiansz”提供。
篇1: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各种利益主体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保护,往往会采取各种有利自己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犯。民事案件管辖争议案件,在很多的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出于上述这样的思想动机,而向有利于其利益的法院进行诉讼的。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本部门经济利益的思想影响,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和遇到了很多情况,甚至于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如何规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说是法院必须认真总结的问题。
回顾和总结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的情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民事管辖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我们对民事管辖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级别管辖和缩小一审级别管辖范围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共四级人民法院。另外,还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和铁路法院,以及海事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各级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说我国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健全的。
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级别管辖范围太宽。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共有四个级别的法院,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这样多级别的案件管辖,难免使我国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出现过多和过宽的局面。
2、级别管辖不严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最高法院可以将案件交地方高级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下级中级法院,而中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级别管辖的不严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问题的出现。
3、级别管辖争议裁判程序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是指同级别法院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相互移送,指定管辖是同级别法院因管辖权发生纠份而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法院有管辖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同级别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再说如果按该规定处理级别管辖,下级法院将应当由上级法管辖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审理,其在下下级关系上也有一定的越权之嫌。
根据本院所辖法院的情况来年,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经济纠纷案件,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和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和部门的利益而故意违之。所以,为了规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我们建议:
1、缩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所谓缩小管辖范围,也就是将一审民事案主要交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管辖二审民事案件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制定相关法律解释;
2、严肃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职责范围。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制度,那么就应当严格的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就不应当将自己应当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去管辖。同时,上级法院也不能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提级进行审理。无论是提级管辖,还是降低级别管辖,这样做对于维护级别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有一定的负作用。所以,建议应当废除民事诉讼法关于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和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的规定;
3、规范和明确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应当尽量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清楚。其次,对于有明确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或者明确规定由中级法别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违犯规定而审理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为无效审判行为,对于无效审判的法律裁判文书不得交付执行,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的应当承担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上级法院要求宣布该审判行为无效。再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于规定不明确的级别管辖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级别管辖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并且由上级
篇2: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各种利益主体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保护,往往会采取各种有利自己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犯。民事案件管辖争议案件,在很多的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出于上述这样的思想动机,而向有利于其利益的法院进行诉讼的。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本部门经济利益的思想影响,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和遇到了很多情况,甚至于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如何规范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说是法院必须认真的问题。
回顾和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的情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民事管辖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我们对民事管辖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级别管辖和缩小一审级别管辖范围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共四级人民法院。另外,还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和铁路法院,以及海事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各级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说我国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健全的。
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级别管辖范围太宽。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共有四个级别的法院,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这样多级别的案件管辖,难免使我国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出现过多和过宽的局面。
2、级别管辖不严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最高法院可以将案件交地方高级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下级中级法院,而中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级别管辖的不严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问题的出现。
3、级别管辖争议裁判程序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是指同级别法院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相互移送,指定管辖是同级别法院因管辖权发生纠份而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法院有管辖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同级别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再说如果按该规定处理级别管辖,下级法院将应当由上级法管辖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审理,其在下下级关系上也有一定的越权之嫌。
根据本院所辖法院的情况来年,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经济纠纷案件,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和司法审判人员出于个人和部门的利益而故意违之。所以,为了规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我们建议:
1、缩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所谓缩小管辖范围,也就是将一审民事案主要交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管辖二审民事案件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和制定相关法律解释;
2、严肃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职责范围。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制度,那么就应当严格的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就不应当将自己应当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去管辖。同时,上级法院也不能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提级进行审理。无论是提级管辖,还是降低级别管辖,这样做对于维护级别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有一定的负作用。所以,建议应当废除民事诉讼法关于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和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的规定;
3、规范和明确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应当尽量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清楚。其次,对于有明确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或者明确规定由中级法别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违犯规定而审理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为无效审判行为,对于无效审判的法律裁判文书不得交付执行,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的应当承担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上级法院要求宣布该审判行为无效。再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于规定不明确的级别管辖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级别管辖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并且由上级
法院决定管辖级别。
二、以一般管辖为主,限制特殊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从理论上来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多种多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就已基本上能方便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是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特殊地域管辖案件,由于有些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律和文字水平,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方便,有时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所以,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的立法中,民事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以一般地域管辖为主,限制特殊地域管辖的使用,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中以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三、提高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级别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基层法院,而且这些案件在很大的程度上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经济利益的色彩。如何公正公平的审理好这些案件,如果单从规范审判程序来解决,其效果肯定不会有比较好的结果。
从我国的司法行政管辖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往往在一个行政管辖区域内,双方的利益关系比较直接,上下级法院往往存在很多方面利益关系,双方之间的司法审判人员往往面临很多感情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讲,凡是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民事管辖案件,在审判中往往很难做到公正和公平,在一定的程上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所以,为了保证民事管辖异议案件公正、公平的审理,彻底有效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的破坏性,笔者建议提高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的审判级别,既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管辖异议的.,应当通过该法院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议异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并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审查。如当事人对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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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管辖级别。
二、以一般管辖为主,限制特殊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从理论上来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多种多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就已基本上能方便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是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特殊地域管辖案件,由于有些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律和文字水平,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方便,有时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所以,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的立法中,民事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以一般地域管辖为主,限制特殊地域管辖的使用,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中以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三、提高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级别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基层法院,而且这些案件在很大的程度上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经济利益的色彩。如何公正公平的审理好这些案件,如果单从规范审判程序来解决,其效果肯定不会有比较好的结果。
从我国的司法行政管辖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往往在一个行政管辖区域内,双方的利益关系比较直接,上下级法院往往存在很多方面利益关系,双方之间的司法审判人员往往面临很多感情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讲,凡是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民事管辖案件,在审判中往往很难做到公正和公平,在一定的程上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所以,为了保证民事管辖异议案件公正、公平的审理,彻底有效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的破坏性,笔者建议提高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的审判级别,既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管辖异议的,应当通过该法院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议异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并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审查。如当事人对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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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五.评议判决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
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
六.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
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
七.对判决不服
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八.二审
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法院只对民事部分再审。
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篇4:案件审理工作经验
一、健全三项审理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
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程序,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几年来,委局领导非常重视案件审理工作,在人员配备和工作协调上都给予了倾斜。配备了正科级主任,进班子(在我市仅此一例),购置了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无论人员怎么调整,审理室必须保证2人,审理干部优先提拔、优先参加中央纪委培训班学习。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健全了三项审理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努力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
(一)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制。始终坚持“查审分离”制度,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实行案件移送权与审理受理权“两权”分离,切实避免“查审不分”、“先定后审”现象的发生。在严把案件实体关的同时,注重把好程序关,坚持“三个不上会”:一是违纪事实材料未同本人见面或没有进行审理谈话的案件不上会;二是未向违纪人员进行享有权利告知或被调查人意见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的案件不上会;三是未经审理或审理时间不足的案件不上会。如,在调查卧牛河乡两名干部变卖树苗贪占一案时,由于着急上报结果,在错误事实材料没有同本人见面及本人提出的疑问没有解释到位的情况下,检查室就移交审理,审理室发现后决定退卷待审,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特别注重挖掘“案中案”。在审理辰清镇一名村支部书记挪用救灾款案件时,从证言证据中发现其中有两笔救灾款是被镇政府挪用了,随后我们对镇长、主管副镇长、民政助理3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处分。
(二)大力推行“乡案县审”制。针对乡镇及县直纪委人员少、办案力量薄弱、经验欠缺等实际情况,按照省、市纪委的要求,我们实行了“乡案县审”制,明确全县各乡镇(及后期成立的驻乡工作室)和县直各单位立案查处的党政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必须报县纪委审理后,再做出处分决定,否则不予结案。切实发挥统一审理矫正纠偏、拾遗补漏作用。20,在审理群山乡富民村支部书记刘某违纪案件时,乡调查组把刘某将集体大额资金存放在个人手中,坐收坐支等行为定为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县纪委审理室审核后,纠正为挪用公款错误,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县林业局在查处某干部滥用职权案件时,因本人在接受调查时反复辩解,局领导认为其态度不好,随意加重处分,县纪委审理发现后进行了纠正,按照党纪条规给予了恰当的处分。
(三)积极探索“公开审理”制 。近年来,我们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先后尝试了案件审理“合议制”、“助辩制”和“证据公开”制。 ,我们注重推行了“证据公开”制,制定了《孙吴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证据公开实施方案》,按照示证、听取意见、解释说明、辩论等程序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我们在调查正阳山乡高山村支部书记陈某虚报冒领、骗取粮补资金案件时,被调查人对骗取资金的性质和证据提出异议。通过案件初审后,认为农村骗取粮食补贴案件具有典型性,为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经县纪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此案实行了证据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调查人认为虚报冒领骗取资金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强调自己不懂财务,是村会计没有及时提醒所致,不愿承担违纪责任。我们列举了他无地虚报、数额较大和其曾经在村里当过会计等多方证言证据,以及黑龙江省《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使陈某心服口服,并愿意接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通过证据公开审理,为违纪人员提供行使知情权、辩解权的机会,使其消除疑议,受到了教育。同时,也使办案人员增强了责任心和依纪依法办案意识,为案件公平公正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搞好三个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工作合力
案件审理人员不仅要在审理环节上严把关口,同时还要注重与案件检查室、司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协调沟通,确保工作配合到位,形成执纪办案工作合力。
(一)协调与案件检查室之间关系,工作配合到位。审理人员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案件检查人员交换意见和看法,该退卷的退卷,该补证的补证,该完善的完善;对复杂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实行查审合力攻关,避免案件送审后反复补证。20在审理建设局规划办副主任赵某违纪案件时,发现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停发工资,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我们立即向检查室提出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领取的3000元工资予以收缴。年在查处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李某私自允许他人非法开垦草原一案时,考虑该案牵涉人员多,案情复杂等因素,建议并提前介入,及时发现和弥补了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固定了李某非法许可错误证据,为后期给予李某行政撤职处分奠定了有力基础。
(二)协调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案件移送到位。成立了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制订了《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相互移送违纪违法案件。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对定性方面涉及到司法解释或者由专业部门认定、鉴定的疑难问题,及时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做到定性准确。2009年以来,我们共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9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使违法违纪人员受到了及时应有的惩处。
(三)协调与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关系,组织处理到位。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用组织手段弥补纪律手段的不足,能较好地解决对有的干部纪律处分够不着、组织措施跟不上、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违纪案件诸多因素,对构不成违纪处分的人员,我们及时与组织部门召开案件协商会,通报情况,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发出建议,该免则免、该降则降、该调离就调离,确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落到实处。2009年,县医院部分职工集体上访,反映该院主要领导的经济问题。调查后经审理发现,该领导虽有违纪倾向,但由于政策界限不清,难以定性,无法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果不作处理,群众不服气,势必引起越级上访。于是我们向县委组织部门提出了组织处理建议,组织部采纳了纪委建议,对该领导进行了职务调整,既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草率处理造成被动,也避免了群众继续上访。
三、明确三项跟踪机制,强化处后工作职责
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后续工作跟不上,不仅对违纪违法人员起不到惩戒和教育作用,也有损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必须强化执纪监督职责,切实做好处后工作,努力增强办案的实效性。
(一)跟踪落实处分决定。成立了由县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执纪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了处分决定执行责任制,认真落实送达、执行、反馈、督办、检查、责任“六到位”措施。县纪委每年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对不按规定执行处分决定的,追究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三年来,在执纪监督检查中,共发现处分决定书未及时归档的有3人,未按要求降工资的有1人,未按规定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2人。纠正后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2人、通报批评1人,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1份。不仅杜绝了党纪政纪处分“打白条”现象,也增强了执纪办案的严肃性,有效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
(二)跟踪搞好处后教育。在结案谈话时,一般党员干部由审理室主任谈;副科级领导干部由主管书记谈;正科级干部由纪委主要领导亲自谈。通过谈话,向受处分人宣讲纪律条规和政策,帮助其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和根源,教育其正确对待组织处理,克服攀比思想和无所谓心理,吸取教训,积极改过。在结案后对受处分人员建立跟踪教育档案,县纪委每人每年至少负责一名帮教对象,定期找帮教对象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填写跟踪教育纪实表,年终做出鉴定结论,对积极改过表现好的对象,及时推荐组织部门重用。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吴某在科级后备期间,因犯刑讯逼供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被调整到政法委任一般干部,抵触情绪很大,经过处后跟踪教育,他对所犯错误有了深刻认识,积极悔改,表现突出。一年后我们及时向组织部门进行推荐,吴某被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
(三)跟踪搞好处后考核。对到期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的人员实行实地考察。通过考察公示、民意测评(测评票上类别分为“德、能、勤、绩、廉”,档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个别谈话等程序,掌握真实情况,防止走过场。三年来,我们共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13人,有2人因考察时群众反映很大,表现不好,延长了恢复、解除期限,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近年来,我们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做了一些努力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高标准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许多不足。我们将虚心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积极进取,扎实工作,使我县案件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篇5:案件审理工作经验
今年来,我室在委局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推动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突出“和谐审理、阳光处分”,全面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案件审理工作各项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今年来的主要工作状况
(一)案件审核潜质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室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据统计,今年来,我室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件,处分人,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人。个性是审核处理了等一些较为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我室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安检年的审核把关职责,用心稳妥地处理了一些在镇区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年来,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潜质和水平。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齐案件个性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职责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思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推荐,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状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以案件检查的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二)审诉复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按照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室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党内民主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用心审慎地办理了三件申诉案件和申诉事项。个性是透过艰苦细致的审核和沟通协调,用心稳妥地处理了这些申诉复查重点难点案件。在申诉复查过程中,我们采取多种形式深化工作,切实维护了党员的合法权利,促进了党内民主建设。一是认真办理申诉信件。这三起申诉案件,我们按照首诉必办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和答复,畅通了申诉受理渠道。二是用心主动地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三是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根据申诉复查工作实际,本着“审复分离”的原则,
(三)业务指导成效显著。我室始终坚持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形式更加多样便捷,对进一步提升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工作潜质和水平,整体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加强个案指导。二是编撰学习资料。三是召开各种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四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透过广泛的座谈、讨论、交流,总结实践,深化理论,为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回顾今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经验和体会: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把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全局中谋划,统筹思考,全面把握,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好时机和节奏,才能保证执纪活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二是坚持以党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只有按照党章的要求,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落实到审理工作各个环节,全面履行审核把关职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和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执纪、依法行政。三是坚持审理工作与时俱进。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继承和发扬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更新观念,改善工作,完善体制,老茧双月刊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完善体制,才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坚持加强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只有不断地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完善知识结构,才能造就一支党性强、素质高、可信赖的案件审理干部队伍,为完成好各项审理工作任务带给保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基层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还缺乏更深入系统的研究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善。
二、对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切实完成各项任务。
篇6:案件审理工作经验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
,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状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一齐案件。
一是认真审理本级纪委移送的案件。审理本级移送的案件重点把握程序关,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合法确保案件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好处的认识,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初核及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报请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状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年,司法机关(公、检、法)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检查。2014年,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二、加强执纪监督检查,保证党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2014年,旗纪委监察局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对执行状况的检查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一是对2014年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14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到达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三、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忙、教育、挽救结合起来。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忙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14年,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透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必须的差距。为此,20xx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职责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
20xx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用心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透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二是透过改善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发奋提高审理干部业务潜质。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潜质。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4、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篇7:案件审理工作总结精选
20XX年,神龙县纪委按照省、市纪委20XX年度案件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本县本委的工作实际,依法依纪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严格“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能力,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XX年,全县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55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5人,其中党纪处分51人,政纪处分4人;县纪委立案自办案件6件,涉及县管领导干部2人,乡镇部门办理案件49件。查处的案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人,留党察看处分1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人,警告处分7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
二、案件审理重点工作情况
(一)从严把关,依法依纪审理案件。一是严格审核,紧抓案件审理不松懈。以省、市纪委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坚持“二十四字”的办案基本要求,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坚持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坚持执行两人审案制度、主审员制度和室务会议审议制度,做到依法审理和规范审理;强化和提高审理工作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在案件处理把握上,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手段。2011年,及时审结纪检室移送的6件自办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经过细致的审理审查,依法移动司法机关),移送审理结案率达到了100%,未出现一起因定性、量纪不当或对处理不服而被处分对象提起申诉的案件。二是强化管理,建立受处分人员“动态信息库”。建立受处分人员信息库,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农村企业受处分人员的身份信息、错误性质、处分类型、处分时间等内容,并及时与公检法、组织、人事、财政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处分人员信息准确掌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党员权利及时恢复。2011年,依托动态信息库,对8名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提醒督查,依纪依法为9名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按期恢复了党员权利,为2名受行政处分人员解除了处分。三是注重回访教育,增强案件的整体效果。认真开展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采用平时回访和定时回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回访教育实效。通过与受处分人员谈心交流、与其所在单位领导交谈了解等形式,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教之以纪,交之以心,真心诚意帮助受处分人员正确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效果。2011年,重点对近两年来立案查处的人员进行了回访,共回访对象6名,其中县管干部1名,并督促乡镇、部门纪委对其他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二)知行结合,推进基层审理规范化。一是积极推行案件协审联审制。紧密结合基层案件协审与乡镇案件联审,以分片联审、协审的形式,将全县15个乡镇的案件分四个片区进行集中联合审理,有效平衡了不同乡镇的违纪案件量纪,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同时,对经济违纪、违法占地等复杂案件以及部门较难实行联审的案件则由县纪委指派专人进行协审。2011年,共联审、协审案件25件,占乡镇部门办理案件总数的100%。其中对因证据材料不到位要求补证的有*件,改变定性案件有件,改变处分档次案件件,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促进了查办案件程进一步规范、证据进一步完善、定性量纪进一步准确,实现了我县乡镇部门办理案件连续7年无申诉。二是积极开展案件审理业务培训。针对2011年乡镇纪委换届、人员调动频繁的实际情况,以片区为单位,协同纪检、信访等相关室,集中开展乡镇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利用抽调办案的契机,通过“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导抽调办案人员进行审理业务的具体实践。另外,对个别审理业务薄弱的乡镇,我们以“走下去”的方式,经常性的面对面开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导乡镇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注重审理程序手续规范化建设,在全县全面推行《规范样式》操作流程。年初,将《规范样式》的书面和电子稿发放到各乡镇纪委,并利用协审、联审时机,加强使用《规范样式》的宣传、检查,督促乡镇纪委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进一步增强基层程序化、规范化办案的意识和能力。目前,全县15个乡镇已全部实行《规范样式》办理案件。四是推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创新。结合省纪委《若干意见》(《关于基层工作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神龙实际情况,我们对两类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适当创新。①改变党支部大会票决方式。针对部分党支部情况较复杂、斗争较激烈等问题,改举手表决制为无记名投票制的票决方式,避免了党员不敢投票、违心投票等情况,如:今年龙洲街道一村党支部书记违纪问题的支部大会就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②涉及隐私等违纪问题的处理允许不召开支部大会。基于人性化考虑,因涉及隐私、家庭关系等违纪问题,经违纪党员本人申请和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允许不召开党支部大会公开讨论其纪律处分问题。如:今年彩龙乡和龙城乡两个案件因涉及隐私问题而未召开支部大会。
(三)选树典型,稳妥推进案件公开审理。要取得公开审理的良好效果,选择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们综合考虑案情、违纪问题的代表性、公开审理的教育意义等几个方面,对因信访而查处的黄龙镇余头村陈某某违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公开信访听证,并邀请15个乡镇的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一方面,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违纪的该处理的处理,未涉及违纪的该说明的说明,还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提高了审理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开展了一次现场案例培训,提高了基层违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今年乡镇公开审理违纪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60%左右。
三、存在问题
(一)制度法规还不健全。处分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要求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否则容易造成申诉案件的发生,对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形象造成不利影响。但现行的一些制度规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如: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被废止,造成对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处分(如一般教师、未担任职务的医生等)再无具体依据,而新的规定未见时间表。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本身也有缺陷,没有兜底条款,具体到某个违纪行为,有时候根本就找不出具体条款,如公务员醉酒驾车,只好重新走回头路,又用《公务员法》一个“其它违反纪律行为”来处理。又如:新的《行政监察法》出台后,将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归入行政监察对象,如城管等,但是对于这些人员,我们有调查权,若要处分的话,却没有处分依据。
(二)基层审理力量相对薄弱。乡镇、部门纪委虽然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干部,但承担着党风廉政、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等党建工作,同时还分管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以及重点项目、经济建设等各项工作。由于纪委书记与纪检干部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的工作千头万绪,有时工作忙得透不过气来,其他纪委委员也都是兼职,其时间和精力也难以顾及案件查办。一些基层纪委连初核、立案调查都难顾及,就更难顾及抓案件的审理工作,有了专职人员查案,就缺少了专职人员审案,极易产生查审不分。有些乡镇纪委办理的案件,所有过程几乎是由乡镇纪检监察人员一手操办,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工作模式,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难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三)审理业务培训还不到位。基层纪委特别是乡级纪委的人员变动大,新手多,业务不熟,难以保障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新到岗同志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纪检监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可说,有的连查办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对审理业务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几年才办一个案件,也存在对业务知识不够巩固,对查办案件工作仍然比较生疏,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层纪委普遍存在不能适应当今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基层纪委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短,普遍缺乏办案常识,在办理程序、履行手续等方面都很生疏,对条规不熟悉,处理案件随意性较大,使基层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我们在协审中,有的案件经过反反复复指点,都还难以达到办案要求。
(四)农村党员违纪处理存在“两难”。(1)调查取证难。一是人员外出查找难。违纪党员或证人外出务工查找难,特别是去省外务工的。二是强制措施落实难。碰到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的当事人不愿配合,难以调查到真实情况。三是农村案件特别是一些信访类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时间跨度大、政策类型多、调查对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业、工程等多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且涉及众多群众,需要大范围调查取证。(2)党支部大会召开难。按照规定,处分违纪党员必须召开两个党员支部大会,一个是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问题,第二个是下达处分决定后召开支部大会宣布。但是现在农村党组织要开一个支部大会非常不易,一是人数多,开销大。行政区划调整以后,一般村党员有四五十人,多的达一百多人,党员的务工补贴支出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务工党员、年老党员多,到会率不高。青壮年党员在外务工多,年老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到会率普遍不高,半数都很难达到。考虑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会往往要结合其它事项合并召开,或是等到外出党员回家时召开,往往导致处分、宣布不及时。
四、意见及建议
(一)有依有据、积极稳妥地处理问题。处分一个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据,如果无依据、站不住脚,出现申诉案件且申诉成功的状况,会给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的形象就会造成恶劣影响。现阶段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是我们在现阶段处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二)注重审理组织建设。在乡镇、部门人员编制缺的情况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审理小组,发挥案件审理小组的协助作用,以实现查审分离。通过把相邻的乡与乡之间的纪检监察人员组织起来,建立联合案件审理小组,不仅能有效解决乡镇纪委人员少,查审难分问题,以及应该回避而不能回避的问题,还能有效解决乡镇领导不够稳定,业务工作不衔接的问题。
(三)注重审理业务建设。一是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班。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一至二期业务培训。对县级审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级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培训,对乡镇纪委审理人员,至少每两年安排到市级以上纪委进行一次培训。二是由上级职能部门适时编印适用性强的业务教材。就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释义,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相关内容编印成册,下发到基层纪检干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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