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新闻网站管理规定,本文共12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本文原稿由网友“学友唱歌”提供。
篇1:新闻网站管理规定
新闻网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促进公司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拓展经营视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公司对外知名度,提升公司外部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司网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专职网站管理员一名,信息员两名,负责公司网站的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网络版面设计、调整、改换栏目设置、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第三章 网站版面与栏目更新
第三条 网站主页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
第四条 新闻中心、客户服务、论坛等栏目每季度变化一次,应具备时效特色;
第五条 栏目根据产品和客户情况半月报审修改,页面应适应产品特色和客户特点;
第六条 标题新闻、浮动广告等小栏目根据需要每周更新,应具备动感和多样形式;
第七条 页面改版由网站管理员预先设计出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呈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第八条 网站管理员、信息员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各部门主管或专人根据部门职能及时向网站管理员提供最新相关信息。
第九条 网站管理员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
篇3:网站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网站密码由公司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准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漏。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员发现公司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公司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公司规定、影响公司形象、泄露公司机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员应按本规定及时对公司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闻宣传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刘延东副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结合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要求,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好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依法管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安全有序、确保时效。
篇5:新闻发布管理规定
新闻发布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校新闻网的指导思想
(一)新闻网宣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舆论,凝聚人心,唱响主旋律。
(二)深入实践“三贴近”,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广泛宣传报道我校在各项工作中的动态和成绩,宣传报道学校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学校新闻网的内容要求
新闻网在学校首页(www.sit.edu.cn/)发布的新闻按内容性质分为两个层面:“学校要闻”和“校园快讯”。
1.“学校要闻”内容具体涵盖:
(1)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情况的新闻;
(2)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调研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新闻;
(3)学校领导参加的校内外各类重大活动、会议的新闻;
(4)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成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新闻;
(5)学校组织、承办的有影响力的国内外学术活动的新闻;
(6)学校开展的重要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新闻;
(7)学校部门或师生获得部级及以上荣誉的新闻;
(8)主流新闻媒体对学校及师生进行采访或报道的新闻;
(9)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
(10)各部门、各学院(部)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创新工作等新闻。
2.“校园快讯”内容具体涵盖:
(1)各部门、各学院(部)围绕学校内涵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的重要活动和会议的新闻;
(2)各学院(部)开展教学、科研、党建、管理、学生工作、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方面特色活动的新闻;
(3)各部门、各学院(部)贯彻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的工作部署、活动安排的报道(为避免重复,原则上只安排先行报道或具有独特性的信息);
(4)各学院(部)师生获得省部级以下荣誉的有关信息;
(5)各部门、各学院(部)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的新闻;
(6)各学院团、学条线开展的有典型意义、示范效果的主题活动的新闻。
3.不在学校首页上发布的新闻(建议可在二级部门网站上发布):
(1)学校层面或部门层面一般工作部署会、调研会、协调会等新闻;
(2)各部门、各学院(部)的常规性、事务性工作或活动的新闻;
(3)已有首页新闻网中曾报道过的同类活动的新闻;
(4)学校多个部门或个人获得同一活动表彰,在学校牵头部门统一报道后,各部门或个人受表彰的新闻原则不再单独报道(深度挖掘获奖背后故事的报道可在“上应人物”栏目发布);
(5)部门系列活动,连续第二次分条进行报道的新闻(建议在第一条报道下面作链接);
(6)报道时间严重滞后的新闻。
三、学校新闻网新闻的审核流程
学校新闻网的新闻发布建立分级审核制度,以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
(一)“学校要闻”新闻稿三审制
1.学校要闻中发布的新闻由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起草或编辑,经本单位主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新闻稿左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后,报送宣传部新闻网责任编辑,宣传部收到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上传的新闻稿则视作是经过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过的,其它途径报送的新闻原则上不予受理。涉及重要的学术成果以及重要人物的学术经历,还需同领域专家审核把关。
2.涉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要新闻,要求新闻提供者自行提交给党办、校办审核;如有必要,由党办、校办再呈报校领导审核。
3.由宣传部采写的重要新闻稿,应在完稿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宣传部负责人完成审核。
4.新闻网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审阅、编辑、修改,包括稿件的内容、文字的表述、新闻图片的选择等方面。
5.宣传部主管网络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对新闻稿进行三审,负责稿件的舆论导向性或意识形态把关、发布位置确定。
(二)“校园快讯”新闻稿二审制
1.校园快讯上发布的新闻由各部门、各学院(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起草或编辑的新闻稿,经本单位主管网络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新闻稿左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后,报送宣传部新闻网责任编辑,宣传部收到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上传的新闻稿则视作是经过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过的,其它途径报送的新闻原则上不予受理。
3.新闻网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审阅、编辑、修改,包括稿件的内容、文字的表述、新闻图片的选择等方面。
4.对写作质量差或无明显导向意义的稿件,新闻网不予采用,由责任编辑发送退稿信。
(三)新闻网新闻时效性要求
1.新闻来稿要突出时效性,重大活动随时报道,重大实时新闻原则上于当天发布,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2.各部门、各学院(部)拟在学校要闻发布的新闻,原则上要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上传稿件。
3.各部门、各学院(部)拟在校园快讯发布的新闻,原则上要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稿件。
4. 假期期间,新闻稿提供方在提交电子稿之后,要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
5、超过以上时效规范的新闻,原则上不予以发布。
四、学校新闻网的投稿要求
(一)严格把控新闻稿件的质量
1.各部门、各学院(部)要站在对学校形象负责的高度,规范有序地开展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对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工作进行宣传策划和报道;各部门、各学院(部)主管网络宣传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送审新闻稿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部门网站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新闻稿件应主题鲜明突出,内容真实准确,切忌含混、模糊、夸张,应尽量避免对该新闻事件进行主观判断和评价;构成新闻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必须真实;新闻中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等均应准确无误。
3.新闻稿件中涉及全校性重要活动的新闻,出现人物姓名一般应到校级领导为止;专项工作新闻可酌情出现牵头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关系重要的人物姓名。
4.新闻稿件应一稿一主题,原则上不得夹杂通知、通报、表格等内容。为增强宣传报道的生动性、感染力,一般与活动有关的新闻要求配有新闻图片,图片须紧扣新闻主题,画面保持清晰。
5.所有新闻稿件在标题下,应注明供稿单位、撰稿、摄影等人员的姓名,并在稿件左侧最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
6.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各部门工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对每一篇新闻稿件要认真审核把关,并将新闻宣传通讯员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宣传部将定期公布各部门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年终将对新闻宣传通讯员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年度新闻信息报送任务完成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
(二)新闻稿撰写要求
1.新闻报道要统一以第三人称撰写, 除重大新闻的标题要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一般新闻标题用“学校”、“我校”即可; 而各部门、单位稿件中不能使用“我们”、“我院”、“我系”等第一人称。
2.新闻标题要简洁、客观、有新意,标题最多不超过28个字,确保在首页一行内显示。
3.新闻稿件文字要严谨、简练、准确,语言要鲜明生动、通俗易懂,注重可读性和吸引力;一般新闻消息稿字数限定在400字左右,重要稿件一般在1000字左右,通讯类稿件一般不超过字。
4.除党政主要领导外,校内新闻中涉及领导讲话的,一般应避免使用“重要讲话”、“指示”等字眼。
5.新闻时间统一记为“×月×日”,前面不用加年份,后面可以具体标识到“上午”、“下午”、“晚”,一般不具体到“×点×分”。
6.新闻人物应尽量淡化职务称谓;需提及职务的应在文稿前部提一次,其后再出现时直称人名;一般应采取“职务称谓 + 姓名”的方式,如“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等,尽量避免“姓名 + 职务+称谓”和“姓 + 职务+称谓”的方式;多个校领导参与的活动,也可采用“校领导×××、×××等”的简略形式。
(三)新闻图片要求
1.新闻稿件一般应配发相关图片,图片一般在2~3张。
2.图片内容要紧扣新闻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每张图片下应有简要文字说明。
3.图片选取应要涵盖全面。
4.在同一条新闻中表现同一内容的照片不应出现两次。
5.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每张图片图像分辩率至少应设为1024×768像素。
6、图片务必以jpg格式单独发送,不要粘贴在WORD文档中。
篇6: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 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 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第八条 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新闻单位须将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动聘用和职务任用的必要条件,未签订的不得聘用和任用。
第十条 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须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未包含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在参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时,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新闻从业人员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签订、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新闻单位应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健全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制度,履行管理责任;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闻从业人员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混乱,造成失密泄密、敲诈勒索、侵权等严重问题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等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地方志工作发表的重要讲话、作出的重要批示。
(二)地方志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颁布、政策解读及贯彻执行情况。
(四)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地方志事业发展中取得的重要进展、重大成就和重要经验。
(六)地方志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七)地方志工作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八)其他具有重大宣传价值的内容。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指办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中指办各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审定中指办新闻宣传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协调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处。
第六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中指办党组研究决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代表中指办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新闻宣传工作正常进行,中指办每年向有关部门申请宣传活动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日常宣传和重大活动宣传的费用从该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逐步加强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新闻宣传工作岗位,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篇8: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一)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指办信息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和监督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重要采访,承办中指办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做好中国方志网、《中国方志》报、方志中国微信公众号、方志中国手机报信息编辑和发布工作;做好新闻舆情监测及负面新闻应对,认真做好收集、分析、整理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地方志工作的报道并报分管领导审阅;负责联系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做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中指办其他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有关宣传主题,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参与策划、筹备和组织实施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相关的重大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根据安排接受采访或协助开展有关采访活动;负责审核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工作相关的重要新闻稿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出台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举办重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要与相关业务工作同步策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及时报审,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宣传渠道和平台,不断提升宣传效果。
第十二条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求:
(一)媒体申请采访,一般应向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采访函。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接受采访单位、部门或人员的建议,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
(二)接受采访的对象为中指办领导以及各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三)接受采访的主题和内容要坚持有利于地方志事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地方志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地方志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的解疑释惑,有利于展示地方志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接受采访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努力为采访提供相关信息和采访便利。
(五)在受理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三条 中指办主办的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要按照中指办党组的要求和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充分发挥好新闻宣传主阵地的作用。
第十四条 需要在中指办主办的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重点宣传报道的内容,由有关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提出,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五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致使重要宣传活动计划无法正常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部门或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出现严重失实或严重错误等情况,并经新闻媒体报道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9:政府网站管理规定
政府网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安全检查。各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评估。其他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并向本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托管情况、主(承)办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十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网络问政。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d.gov.cn,网站名称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gd□□□.gov.cn,或www.□□□.gd.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广东省□□□或中国广东□□□,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三)各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市、县(区)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广东□□□或中国□□□,其中□□□为市、县(区)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在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关。
已开通的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要重新申请,原域名可同时保留一年,一年后须更换为新域名。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网站的页面应遵循以下标识规范:
(一)网站首页上方标明政府网站标志和网站名称,尺寸与位置适当。
(二)政府网站标志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联系紧密,色调及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网站性质,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三)网站首页列出“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市、县(区)政府和部门网站首页设置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约定图片标识,并做好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
(四)网页应标注版权申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和主(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鼓励有条件的网站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市和对外交流较频繁的部门原则上要开设外文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逐步采取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残疾人群体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集约化建设政府网站,整合多部门职能,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由本级政府部门提供。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与门户网站不一致时,以门户网站为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优先采取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安全可控的软件产品。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原则上要通过安全检测认证,并在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及时应用新兴的网络技术、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网站中公布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在线服务、咨询建议事项的种类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本地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设置;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结合全省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一站式”在线办事服务,逐步做到“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协同办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快推进政府在线服务,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政府部门以统一身份认证服务为基础,加快推进“一次认证、全程办理”的网上办事服务。
第三十条 网上办事应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进度反馈服务,方便申办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网络、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查询。
第五章 网络问政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政府网站加强网络问政工作,鼓励群众参与、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设置领导信箱、在线咨询、监督投诉、意见征集等栏目,提供便捷的政民互动渠道。鼓励行政机关利用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新途径,就社会关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广泛征求民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民意见办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建议、咨询及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应。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网站的网络问政系统应预留与其他部门相关系统互联互通的接口,促进网络问政信息在不同系统或部门间流转。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政府网站时应当同步建设网站安全保护系统,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政府网站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二)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在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由主网站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由子网站负责。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不能链接;
(五)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订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七)网站是否托管在本级行政区域以外。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同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品牌栏目建设、特色服务推广、线上线下交流、邮件推送等形式,不断扩大网站的用户覆盖面和使用效率。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网站综合排名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方案,对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提供便利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省政府每年开展政府网站工作人员培训,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能力的培训及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0: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则
1、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名称为:教育;版权由市区教育局所有。
2、“教育”网站是区教育局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公共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和窗口。
3、“教育”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效率、便民和安全的原则,体现公共性、服务性和行业性特点。
4、“教育”网站设立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新闻报道、交流互动等政务类基本栏目和“教师在线”、“学生天地”、“社区教育”以及各种专题等教育类专业栏目。
二、管理职责
5、“教育”网站设立网站工作小组,区教育局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机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推进网站建设工作。
6、“教育”网站的日常牵头管理部门是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网站的栏目规划、管理运行。
7、“教育”网站的技术维护和安全管理由区教育局科艺体卫科和教育信息中心负责。
8、“教育”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每个栏目由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机构负责,各科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栏目的内容发布和更新。
9、“教育”网站各工作人员,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须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信息发布
10、“教育”网站是区教育局发布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各类政府信息和网上办事信息,须遵循准确、及时、便民、无偿的原则。
11、“教育”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热点问题,由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入学、招生、教育收费、学籍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表彰评优、帮困助学等文件和相关信息须主动公开。
12、“教育”网站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发布的各类文件须由职能科室在拟文时提出申请、提交办公室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其他信息须由职能科室填写“信息发布审核审核单”,经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各责任部门须对发布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发布的各类公示公告信息,须经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
13、“教育”网站发布新闻类信息实行责任编辑制度。发布的新闻信息须由责任编辑审核后编发。
四、技术维护
14、区教育局科艺体卫科和教育信息中心负责“教育”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保证网络安全平稳运行。
15、“教育”网站须实行网站管理员登记备案制度。门户网站各栏目上传、修改和维护信息的管理权限由教育信息中心根据栏目分工统一配置。如人员发生变化,需及时调整管理员账号和权限。
16、区教育局科艺体卫科和教育信息中心须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站工作人员须提高维护网站安全的意识,遵守保密制度,遵守有关规定,不利用门户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宣扬暴力、凶杀、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等非法内容,以及其他不实信息。
五、督察督办
17、受工作小组委托,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对“教育”网站各栏目进行督办,定期对各栏目信息发布和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并向责任部门反馈。
18、受工作小组委托,教育局办公室、科艺体卫科、教育信息中心定期对网站各栏目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评议,并向责任部门反馈。
六、其他
1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教师网、社区教育网、光启网、学前教育网及各学校网站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11:公司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网站\\公司微博等对外宣传推广网络渠道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微博的作用,促进公司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拓展经营视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公司对外知名度,提升公司外部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司网站、公司微博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专职网站管理小组,负责公司网站、公司微博的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网站或微博版面设计、调整、改换栏目设臵、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第三条 公司网站管理小组负责网站及微博的整体安全,关注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以及为网站的正常运行,并作好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与网站制作公司联系并协助跟进解决。每日由网站管理小组组长提报《网站/微博管理日报表》。
第三章 网站版面与栏目更新
第四条 网站主页面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
第五条 业界动态、行业新闻栏目应及时更新,业界动态内容每周更新一次,行业新闻栏目视事件发生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应具备时效特色,紧跟行业发展变化和客户需求;
第六条 天润新闻、技术支持、节能方案、投资者关系等公司新闻类栏目应及时收集公司相关信息点,汇编成文,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更新应保证与相关信息、新闻发生时间保持一致。
第七条 标题新闻、浮动广告等小栏目根据需要每周更新,应具备动感和多样化特点;
第八条 页面改版由网站管理员预先设计出方案,报公司行政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交公司管理层会签后,呈公司总裁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 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第九条 公司网站管理小组以“分级管理、统一审稿、归口上传”的原则对公司网站实施管理。
(一)分级管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需根据网站管理要求向网站管理小组明确指定本部门通讯员,本部门通讯员负责本部门涉及新闻动态、公司新闻信息的收集、汇编、成文和提报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准则、工作流程由公司网站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布臵。设臵通讯员档案,记录通讯员贡献值。
(二)统一审稿:公司各部门通讯员收集汇总本部门行业动态、新闻信息汇编成稿后需统一提交网站管理小组初审,由网站管理小组根据稿件或信息的重要程度及对公司影响程度汇总呈签。非公司新闻点的行业动态信息,可以直接发布,但属于公司新闻点的信息必需经提报部门负责人初审,网站管理小组管理人复审,并经总裁核准后统一发布。
(三)归口上传:公司网站的后台网站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后台财号和密码具有唯一性,由网站管理小组副组长(含)以上人员掌握,离职或离岗需书面交接清楚。若因网站后台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网站信息丢失或其他损失的,按行为责任和管理责任追究网站管理小组的责任。公司各类信息、新闻、动态均由网站管理小组负责上传至公司网站。
第十条 网站管理小组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各部门通讯员根据部门职能、部门最新动态及时向网站管理员提报《网站新闻宣传线索征集表》,提供最新相关信息。
(一)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公司考察活动、公司领导重要出访活动等信息由行政人力部负责提供;
(二)商务活动、市场动态、合同签订等信息由天润公司提供;
(三)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支持等信息由技术部提供;
(四)项目管理、工程实施等信息由公司工程部提供;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小组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修订成为可发布稿件按下列程序报审批准后发布:
(一)公司新闻类:公司新闻要求及时更新,具体分类如下:
1、一般信息,如公司签订合同,项目实施完工或实施情况,市场动态等由网站管理小组整理后报网站管理小组管理人审批,由网站管理小组24小时内发布;
2、公司重要事项、重大技术成果、重要商务活动,如重要合作信息、重大合同信息、公司及领导外事活动、重大访问、来访活动等重要信息由网站管理小组及时汇总整理成稿后呈网站管理小组管理人审订并报总裁审批通过后,交网站管理小组12小时内发布。
(二)行业动态类:由各部门通讯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涉及相关行业信息,交由网站管理小组统一汇总整理上传。行业动态可并注明出处,要求每日更新一次。
第五章 网站投稿管理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小组(含通讯组)相关管理规定
(一)网站管理小组下设公司通讯组,由各部门通讯员组成,各部门通讯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选担任,需经过网站管理及网站推广相关培训,并需经过一个月的考察期。
(二)网站管理小组(含通讯组)成员每月完成四篇新闻稿件的任务,新闻稿件包括部门新闻、行业动态等网站各栏目稿件,稿件呈现方式不限,转载和原创均可。
(三)网站管理小组(含通讯组)成员在完成每月基本投稿任务后可以获得当月通讯员津贴,通讯员津贴为每月50元,由网站管理小组于每月发薪日前提报《通讯员津贴表》到公司财务部。
(四)网站管理小组每年12月份组织举办年度优秀通讯员评比活动,采用公司内部、客户、网络评选等多种评选渠道相结合的
方式,按“5比1”的比例评选优秀通讯员候选人,前三名年度优秀通讯员可获得嘉奖(含)以上奖励一次。
(五)网站管理小组(含通讯组)成员在年度绩效评估、内部竞聘、奖励、岗位评估等方面均可获得5分至10分加分。 第十三条 投稿奖励相关规定
公司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对积极创新、善于发现公司新闻点并勤于书写或传播的行为实行多项激励措施。具体奖励方案如下:
(一)投稿类
1、稿件未被采用:
新闻类、行业动态类原创稿件(含各种文件类型或呈现方式不限)、各类体裁作品(含杂文、记叙文、散文或诗歌等)、艺术作品(含摄影、书法、绘画、篆刻等): 每则5元至20元不等。
2、稿件被采用:
(1)新闻类、行业动态类原创稿件(含各种文件类型或呈现方式不限)按重要及专业程度按每个字0.1元至0.5元发给稿费;
(2)各类体裁作品按每个字0.2元发给稿费;
(3)艺术作品按每则20至50元发给稿费,如果被用于公司广告宣传推广或VI设计的,另行奖励。
(二)年度内累计原创作品被公司网站、公司微博或公司宣传刊物登载数超过10篇的,公司将颁发“年度文化传播奖”,奖励方案另文拟定。
(三)年度内累计投稿次数超过100次的,公司将颁发“网站建设积极参与奖”,奖励方案另文拟定。
(四)年度内累计原创作品被公司网站登载次数超过30次或年度内累计原创作品被公司网站、公司微博或公司宣传刊物登载篇数超过20篇的,公司将颁发“金笔奖”,奖励方案另文拟定。
第六章 网站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公司网站、公司微博发布信息或更改页面版式及栏目、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网站或公司微博账号及密码由公司网站管理小组管理人和网站管理员负责管理,网站管理小组管理人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总裁书面核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漏。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员发现公司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网站管理小组管理人及网站制作公司报告,由网站制作公司负责处理,并协助跟进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反馈网站状况。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网站、公司微博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公司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站、公司微博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站、公司微博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公司规定、影响公司形象、泄露公司机密的信息。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员一经发现有上述17—19条所示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站管理员应按本规定及时对公司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网站管理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12:公司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外部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促进公司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拓展经营视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公司对外知名度,提升公司外部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司网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公司网站的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网络版面设计、调整、改换栏目设置、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第三条 公司信息部负责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以及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 网站版面与栏目更新
第四条 网站主页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定,审定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
第五条 媒体推广、新闻中心、行业资讯、招标投标,区域电话等栏目每季度最低更新三次,应具备时效特色;
第六条 对发现网站错误的员工给予奖励,累计发现15次错误,奖励六位滴丸U盘一个。
第七条 标题新闻栏目根据需要每周更新;
第八条 页面改版由网站管理员预先设计出方案,报信息部主管审核、呈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第九条 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各部门主管或专人根据部门职能及时向网站管理员提供最新相关信息。
1、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公司考察活动、公司领导重要出访活动等信息由办公室提供并由信息部归入主站的“企业要闻”板块;
2、商务活动、行业资讯、合同签订,招商服务,媒体宣传,药交会,招标投标,区域电话等信息由市场部和商务管理部提供;
3、产品介绍、科技创新等信息由研发部和生产部提供;
4、人力资源板块的“人才招聘”与“员工天地”信息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5、英文网站的产品,研发,OEM等信息由研发部与商务部提供;
5、颐海堂网站的成功案例板块、网上商城板块,授权代理等信息由商务管理部提供;
第十条 网站管理员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按下列程序报审批准后发布:
1、一般信息,如公司签订合同,招标投标,市场动态等由信息部整理审核后,网站管理员24小时内发布;
2、公司重要事项、重要商务活动,如重要合作信息、重大合同信息、公司及领导外事活动、重大访问、来访活动等重要信息由信息部及时整理审批后,交网站管理员12小时内发布。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第十二条 网站密码由公司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准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漏。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员发现公司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网络工程部报告,由网络工程部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公司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公司规定、影响公司形象、泄露公司机密的信息。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一经发现有上述14—16条所示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网站管理员应按本规定及时对公司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信息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