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审批制度,本文共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wonder306”提供。
篇1:行政审批制度透视
行政审批制度透视
一、行政审批: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某些自身所预期的目的,根据自设的标准,通过审查公民或法人的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由行政许可(持续性的授权)、行政审批(一次性的授权)、行政登记(确认权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认证(认证自然人的从业资格或法人的从业资质)四大部分组成,核心是解决“谁可以干什么”这一问题。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为政府主观中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和法人从业的权利与自由,使公民和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符合于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它集中体现了管制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①公民和法人并非天然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获得毋宁说是法律授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授权)的结果。②公民和法人并不确知自己的利益所在,只要能够做到依权威之令而行,就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增进他人及整个社会的福利。③政府是全知全能的,它具有完全理性、目光敏锐、理解力强,能够根据对所掌握信息的解读和研判作出前后一贯的选择,其选择总是能使社会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④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必须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政府的任何旨在维护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努力都被认为是天然的或自然的“利国利民”。那么只有当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时,公民和法人的此种逐利行为才是正义的,从而被社会所相容。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与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具有十分紧密的内生联系。它的建立并非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是出于政府扩权、寻租的原始自利性冲动,而是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如果说,全能统制是我国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则是此种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形式,后者的建构实出于前者的逻辑必然。行政审批制度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二、行政审批的价值预期
1.避免资源浪费,保持总量平衡,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括约整个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经济生活状况,需要理想化的条件,然而在现实中理想化的条件并不存在。
我们并非一定要一个理想的市场秩序,其实只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市场秩序――确受保护的分立的财产所有权、自由的意志表示以及灵敏真实的价格机制――就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运用,保证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保证产业结构的动态性合理化趋向。
2.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
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的主张者看来,政府掌握着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所无法想像也无法掌握的无比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也拥有在众多复杂利益关系中进行精确的权衡比较和公正合理取舍的理性行为能力,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确定性因素,有效拒斥那些被认为不具条件或无责任能力的人进入市场,这样就从根本上控制了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经营风险,并通过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来防止商业欺诈现象的发生。而政府的审批从源头上保证了经济结构的合理性,从而使恶性竞争成为多余,纵然发生恶性竞争也能及时制止。
然而,经营风险、商业欺诈、恶性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市场现象,是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本身造成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有逻辑地产生上述市场现象的可能性,行政审批制度非但无助于消除之,反而有可能使之更趋激烈。
第一,行政审批与经营风险,众所周知,经营风险来自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及其不可预测性变化。行政审批却剥夺了直接栖身于市场环境的利益主体的自主决策权,使其无法动用所掌握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地方性知识实现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且审批者远离市场环境,对市场环境没有类似市场主体的切身感受。藉此之故,它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虽然可能更广泛、更大量,但也必然是更抽象更滞后,失去了信息价值之所在的具体鲜活性,这反而给审批同意的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行政审批与商业欺诈。
消除商业欺诈的治本之策不是降低交易对象的流动频率,而是建立使人有恒心的产权制度和有助于交易信息传播的市场制度,如消费者投拆、信用登记、信誉调查和资质认证。有了这些自生自以的市场制度安排,交易信息的传递将十分迅捷普遍,任何交易人的第一次欺诈都将是他经营生涯的最后一次交易,利益主体惧此后果而抑制自己的欺诈冲动并转向注重诚信建设,以求交易的可持续性。行政审批制度则不然。它是一项非市场制度,它不当介入会破坏上述市场制度的作用。在审批制度下,市场主体交易权利的实现并不取决于其前期交易行为道德属性,而取决于政府意志。利益主体就没有兴趣和耐心去关心交易行为的合道德性,而是把自己的主要时间或精力(约占60%)以及相当一部分资源用于处理与政府各式审批机关的关系上。总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越不确定,坑蒙拐骗就越盛行。
第三,行政审批与避免恶性竞争。
在一个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恶性竞争并不普遍,因为私有产权的利益损失和自由的市场出入机制是恶性竞争的硬约束。但是在公有产权下,就很容易形成所谓的恶性竞争。对于抑制这种恶性竞争,政府行使审批也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在公有产权下,企业数量、经济产值都成了政府政绩的主要表现物,于是企业越办越多,远远超出市场需要。据说全国共有药厂63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6000多家(超出医院数量)。如此众多的企业为求生存,怎能保证不出此恶性竞争之下策?此其一。其二,企业的成本、价格核算相当复杂,且我们据以生产某项产品的那个最低成本是我们要通过竞争去发现的东西,由此决定,从一般情形来讲,一个局外人是不可能对何谓“适当的”投资回报、何谓低价倾销作出客观判断。因此通过审批给出的价格很难说就是一个与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相近的公道价格,它虽然表面上抑制了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但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离开了消费者利益,也就没什么民族利益。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恶性竞争。
3.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
政府审批的实践效果表明:行政审批并不是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的理想制度安排。
首先,行政审批是一项高成本的管制性活动。为了实施审批,政府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提供经费。而行政相对人要自行或委托他人递交材料、开展寻租,这些构成了行政审批的经济成本。除此之外,行政审批还可能导致道德成本和社会成本。
其次,行政审批使符合审批标准的外部性合法化。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政府在社会要求下针对某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外部性制定一整套标准,据此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批,能够获得政府批准的交易行为具有了交易
的合法性。然而交易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消失,也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合理化。但市场主体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进一步控制外部性的兴趣和积极性。许多污染企业一旦交了排污费或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为不至于进一步增大生产成本,确实没有激励再进一步治理污染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是严格的管制与严重的污染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行政审批有可能驱使政府以审代管,以罚代治。在审批制度下,政府往往可能把复杂的管理工作简单化为审批和收费,以为只要按标准审批和收费,并对违规或超标的交易行为处以经济处罚就解决了交易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尤其当此种经济处罚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挂钩时,更易导致平时疏于管理,一俟违规行为出现则重施处罚,以求谋利。
三、行政审批的逻辑后果
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方面的立法基础与司法控制,我国的行政审批无论是项目设置、程序建构,还是审批监督,都尚处于非法治状态,并产生诸多严重负面问题。
第一,限制创业自由,抑制行为自主性,弱化社会的内源个体性活力。
一个有权威而没有自由的社会,可以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但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制系统里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资源的配置――一种“本属个人的权利”转移给了政府。就此而言,任何一种行政审批都是对选择自由的限制,而选择自由恰恰是自由的最本质规定。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如果是不自由的,那就不可能有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心态,就不可能调动起他的所有潜能,就不可能对其所拥有资源作最佳分析判断和运用,也就不可能有被人视为“民族之灵魂”的创新。
第二,导致权力腐败。
政府不外是一批以某种名义合法地垄断着强制权的理性经济人的集合。由此决定了任何名义下的政府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性,体制的优劣就在于限制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的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授权政府的`制度,巨大的审批权在计划经济年代即已存在:仅仅因为缺乏交易对象和严格的控制机制而免于腐败。自从实行市场化改革,交易意识及行为模式迅速泛化并浸及政府行政管理。人们发现了权力的经济价值,于是在行政审批当事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的心理驱动下,权钱交易的寻租性腐败具有基于经济理性的逻辑必然性。因为这种交易对审批者和贿赂者来讲是个“帕累托改进”,而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则会成为消费者的额外负担,这实际上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对消费者福利的共同剥夺。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内在缺陷成了有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只要存在着政府管制,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管制越多,腐败越严重,腐败问题越难解决。
第三,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历史地看,市场机制的萌发和定型是一个缓慢发育的过程,其中政府的正当作用不是创制规则,而是确保市场本身所孕发的规则得到良好的遵循,或者说“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然而行政审批制显然超越了政府的这一职能定位。①行政审批就内容而言是资源的权力配置,它深深地受制于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而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又往往与社会、市场有别。一旦面临此种情况,政府就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旗号,利用强力压制社会、市场,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趋于萎缩。②在市场环境中,行政审批几乎与腐败相伴而形影不离,而以寻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是公平竞争环境的最大破坏力量。它造就了一种以政府为圆心的差序性企业地位结构。③市场机制是依靠灵敏的信息传递发挥作用的,但审批制却阻断了市场信号与市场主体的直接联系,使之丧失原有的价值意义。当市场信号失灵,市场机制也就失效。因此,审批制度覆压下的市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审批制度不革命,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就断难建立。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构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科学概念的浮现,人们从市场经济角度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重新考察,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
然而,审视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不难发现,由于改革理论上的不透彻、行政审批的制度惯性以及既得利益和控制权收益的阻梗,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是目前的改革大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和减量型的,改革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有的地方甚至玩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数字游戏。
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来自政府方面的观念制约、利益驱动和体制惯性。
在此过程中,首先确实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改革就可能异变为没有明确趋赴的盲动。
第一,审批范围最小化。
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尽管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有时会损及公共利益,为此,政府必须通过审批规约市场主体的此种努力,为公共利益提供屏障。但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必须最小化。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政、事、企分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开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坚决裁撤。另外,审批范围也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主观确定,而必须立基于市场社会的内生要求。市场通过一个试错过程终将逐渐型构出一种妥适的制度安排。
第二,审批程序最简化。
行政审批往往直接关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必须注重建立环节简省、侧重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关和责任人员,告知提交审批所必须具备的有关要件以及各个环节的法定逻辑次序和审批时限,建构有关审批的听证制度和申诉复议机制。
第三,审批过程公开化。
暗箱操作是现行审批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滋生腐败的适宜条件。因此,铲除腐败的一剂猛药是审批权力运行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力压缩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第四,行政审批法治化。
为了保障行政审批权的规范运用,就必须致力于行政审批的法治化,加强审批法律法规建设,通过严格的高层级的(省级人大和政府以上)立法程序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防止审批事项设置上的随意性。要依法确立审批主体、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保证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对除人大通过的审批法律之外的一切有关行政审批的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一切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与权利自由精神相悖反的非法管制行为,确保作为个人和社会活力之源的权利自主性。另外,还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全方位监督制度,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应负的责任,主办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应对违法审批、以权谋私审批、过失审批及延误时间的审批造成的后果负行政和法律责任。唯有如此,规范化的行政审批才有最终的保证。
篇2: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
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724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
(1)停止由政府直接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由经核准认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实施。
(2)结合“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革”专项研究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实施,采取“电梯先行,分步实施”的办法,针对电梯的检验逐步培育发展独立于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并探索实施电梯的监督检验制度;待电梯的检验制度改革取得成效后,总结经验,逐步扩展到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
(3)在第三方检验机构还未成熟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现有法规要求,及时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申报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停止实施对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审查制度。
(2)各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机构不再将此项审查作为定期检验的必备条件。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3、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4、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5、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6、产品标识备案
上述四项工作(3、4、5、6项)涉及标准化备案、审查和评选工作,我局已于7月17日起停止受理有关业务,对该日之前受理的业务将抓紧办结。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1、特种设备节能审查(转移方案见附件一)
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3、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2、3项内容转移方案见附件二)
4、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转移方案见附件三)
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转移方案见附件四)
6、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7、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8、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6、7、8项转移方案见附件五)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各市质监局实施上述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8月份已向各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2、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广州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助力车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8月份已向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1)交接日期:自公告之日起。
(2)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3)相关措施:
省质监局正着手组织对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与监督办法》,以指导、规范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有效开展此项审批工作。在新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文件要求实施此项审批工作。
省质监局将随同上述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协调完成对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中该事项网上审批流程的.调整。在此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通过手工方式先行办理此项审批。交接日期之前已受理且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省质监局继续完成审批;尚未受理或者尚未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审批。
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下放方案见附件六)
5、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1)在公告公布30个工作日内,与各地市局完成事项的交接工作。自月1日起,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工作全部由各地市局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对确认活动实施必要的过程监督和跟踪。由于目前二级体系部分环节及三级体系全部工作已经由各地市局承接,因此,本次下放的具体事项为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审批和发证环节。
(2)审批要求
各地市局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GB/T19022-/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评价规范》等,实施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受理及现场考核。在此基础上,对现场考核合格、整改措施得当、申报资料齐全的单位予以审批通过。其中,申报资料包括申请表、现场考核报告、计量器具台账、整改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组织确认的单位应将申报及审批资料备案存档。
(3)证书编号
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统一为“粤〔年份〕+地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本地年度编号(四位)”,共十位数字。例如:“粤〔〕010035”中的2013代表年份,01代表广州市,0035代表第35个通过确认的申请单位。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沿用目前的编号方式。
(4)盖章发证
保证体系合格证书仍由省局统一印制,由组织确认的市局登记领取后,统一发放。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各地市局盖章发证。
(5)监管与评估
1、各地市局负责对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抽查,提高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2、省局将对确认活动实施飞行检查、跟踪及评估。不定期听取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汇报,核查获证单位的存档资料,走访获证企业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各地委托的计量保证体系评审员须经省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篇3:广东行政审批制度全文
广东行政审批制度(全文)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
(1)停止由政府直接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由经核准认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实施。
(2)结合“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革”专项研究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实施,采取“电梯先行,分步实施”的办法,针对电梯的检验逐步培育发展独立于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并探索实施电梯的`监督检验制度;待电梯的检验制度改革取得成效后,总结经验,逐步扩展到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
(3)在第三方检验机构还未成熟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现有法规要求,及时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申报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停止实施对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审查制度。
(2)各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机构不再将此项审查作为定期检验的必备条件。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3、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4、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5、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6、产品标识备案
上述四项工作(3、4、5、6项)涉及标准化备案、审查和评选工作,我局已于年7月17日起停止受理有关业务,对该日之前受理的业务将抓紧办结。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1、特种设备节能审查(转移方案见附件一)
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3、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2、3项内容转移方案见附件二)
4、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转移方案见附件三)
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转移方案见附件四)
6、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7、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8、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6、7、8项转移方案见附件五)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各市质监局实施上述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2012年8月份已向各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2、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由广州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助力车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2)20148月份已向承接单位下发文件。各承接单位制定本局市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承接单位于每个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1)交接日期:自公告之日起。
(2)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3)相关措施:
省质监局正着手组织对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与监督办法》,以指导、规范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有效开展此项审批工作。在新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文件要求实施此项审批工作。
省质监局将随同上述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协调完成对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中该事项网上审批流程的调整。在此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当通过手工方式先行办理此项审批。交接日期之前已受理且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省质监局继续完成审批;尚未受理或者尚未进入审批流程的申请,由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审批。
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下放方案见附件六)
5、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1)在公告公布30个工作日内,与各地市局完成事项的交接工作。自2012年10月1日起,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工作全部由各地市局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对确认活动实施必要的过程监督和跟踪。由于目前二级体系部分环节及三级体系全部工作已经由各地市局承接,因此,本次下放的具体事项为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审批和发证环节。
(2)审批要求
各地市局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GB/T19022-2003/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广东省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评价规范》等,实施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活动的受理及现场考核。在此基础上,对现场考核合格、整改措施得当、申报资料齐全的单位予以审批通过。其中,申报资料包括申请表、现场考核报告、计量器具台账、整改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组织确认的单位应将申报及审批资料备案存档。
(3)证书编号
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统一为“粤〔年份〕+地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本地年度编号(四位)”,共十位数字。例如:“粤〔2013〕010035”中的2013代表年份,01代表广州市,0035代表第35个通过确认的申请单位。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证书编号沿用目前的编号方式。
(4)盖章发证
保证体系合格证书仍由省局统一印制,由组织确认的市局登记领取后,统一发放。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各地市局盖章发证。
(5)监管与评估
1、各地市局负责对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抽查,提高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2、省局将对确认活动实施飞行检查、跟踪及评估。不定期听取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汇报,核查获证单位的存档资料,走访获证企业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各地委托的计量保证体系评审员须经省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篇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现将我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湖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厅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民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民管处、福利慈善处、社会事务处分管行政许可的处级干部兼任。明确负责各项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权限、标准等。
二、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办结和投诉等环节,行政许可各工作岗位要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设置岗位应遵循内部牵制原则,起着互相监督的.作用。无利害关系的岗位人员可适当合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的实际,可以合理简化,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得缺少审核环节。
实地踏勘、举行听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 人。
(一)受理岗位
1 、负责范本性表格文书的发放,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 、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资料不齐但不能现场补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
3 、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出具书面凭证。
4 、负责一般性的审查,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岗位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营资格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复核岗位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客观、公正的复核意见。
(四)审定岗位
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告知岗位
行政许可决定的及时告知举办者, 并下发文件和证书。
(六)投诉岗位
接受有关行政许可的各类投诉。
篇5: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3、负责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4、负责为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定点、实施等工作。
5、受理有关影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6、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行政审批科有工作人员在岗。
7、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科的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8、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有关制度执行。
9、监督窗口服务行为并受理投诉。
10、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6: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一、 我国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管制经历了一个由紧到松、再由松到紧的变化过程。 ?
(一)第一阶段(1979~1985年)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审批的法规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其中的第13项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由于当时并无境外投资的经验,且国家的外汇储备又极为有限,虽然将境外投资作为改革措施之一,在这方面的控制还是相当严格的,仅允许一些中央部委级企业、以及个别省、直辖市所属企业尝试性地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这一阶段投资项目不多,年均境外投资额仅为2500万美元(在1979~1983年间,年均境外投资额仅为920万美元),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也只有95万美元。
(二)第二阶段(1986~1991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境外投资方面也积累起一些经验,于是政府开始放松对境外投资的管制。1983年,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为在国外开设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外经贸部据此制定了《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该规定于1985年开始试行,详见刘向东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指南》,第1276页,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1985年规定”)。
根据该规定,到国外(在港澳地区举办的合资或独资经营企业,其审批与管理办法不在本办法之列)。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我国在国外举办独资经营企业的审批与管理,亦照该办法办理),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的上级部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向外经贸部申报,由外经贸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中方境外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的上级部门直接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后审批。?
上述规定使境外投资的审批条件得到了明确,境外投资权不再仅仅授予少数企业,因而这一阶段的年均境外投资额大幅度上升,达到2.08亿美元,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也明显增大,达到140万美元。
(三)第三阶段(1992~)
在投资额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境外投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存在着分散性和盲目性,投资失败、资本外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还比较弱,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再加上当时国家外汇收支状况严峻,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991年通知”)又对境外(包括港澳地区)投资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
根据该通知: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国内(母公司或机构)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
通过1991年通知与1985年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新的审批制度对境外投资的管制、特别是大型投资项目的管制明显加强,这主要体现在审批环节的增加上: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审批部门从3个增加到5个(新增国家计委和外管局),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审批部门则从2个增加到3个(新增了外管局);另一方面,审批的内容也得到了细化:新制度详细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具体内容。这一阶段的年均境外投资额仍有明显增长,为7.05亿美元,但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则降至106万美元。
(四)第四阶段(至今)
19,为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电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7号(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网站http:∥www.mogtec.gov.cn/),以下简称“1999年通知”)对这类境外投资项目规定了单独的审批程序。 根据该通知: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申报,再由后者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1999年的规定等于是将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家计委转到了国家经贸委。比较起来,前者的审批要比后者更为严格,因而此举实际上是放松了对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管制。这一阶段(1999~)的年均境外投资额与上一阶段基本持平,为6.78亿美元,而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则增长了1倍,达到218万美元。?
图1 1979~中国境外投资情况
从上述4个阶段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主要是以投资额的大小来划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的,大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由中央政府审,小项目由地方政府审,且地方的审批相对宽松。同时,在中央政府的层次,国家计委的审批相对严格,其他部门则相对宽松。国家对境外投资管制的松紧程度主要就是通过在两级政府之间,以及在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划分并调整审批权限来体现的。从图1中可以看出,这种审批权限的划分和调整对境外投资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企业平均投资规模的大小,有着相当明显的影响。?
二、现行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程序
现行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91年通知和1999年通知,前者规定了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见图2、图3),后者则规定了境外带料加工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图4)。
(一)中方投资额小于100万美元的项目的审批程序
1.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图2 投资额小于100万美元项目的审批程序
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
报告须报外经贸部,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同时报送。
3.综合部门须征求驻在国使领馆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4.由省级外汇管理局境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5.项目通过审批后,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和章程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大于100万美元的项目的审批程序?
图3 投资额大于100万美元项目的审批程序
1.除了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下4类境外投资项目也按本流程审批:(1)需向国家申请资金;(2)境外借款国内(母公司或机构)担保;(3)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4)国务院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投资的非贸易性项目。
2.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可以直接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
3.地方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须征求驻在国使领馆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4.项目通过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批。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上报国务院审批。
5.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6.由外经贸部对项目的合同和章程进行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图4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1.企业向其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或计经委)同时申报。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可直接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2.中方投资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3.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共同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
4.由外汇管理局对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国家外管局办理,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外管局办理。
5.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6.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三、现行审批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首先应当承认,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开放境外投资的条件,在现阶段还不能取消对境外投资的行政审批。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第一,我国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根据国际经验,当一国的人均GDP达到美元以上时,该国才具备了较强的境外投资实力,而目前我国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在大型企业中真正有实力从事跨国并购和国际化经营的还不多,大多数企业仍处于依托国内低成本生产优势在海外构建营销网络、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阶段。
第二,国有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的主体中占有很高比例。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许多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市场纪律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盲目投资造成资产流失的风险依然较大。
第三,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分步实施。目前,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储备并不是制约境外投资的主要因素,不过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其它主要条件,如综合国力、金融监管能力、健全的微观主体、成熟的金融市场等,尚不完全具备。
第四,我国不是资本过剩的国家。我国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二元经济现象十分突出,经济增长中的资金缺口仍然存在。现阶段银行大量存差的.出现,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没有到位以及对部分行业的准入限制造成的,并不表明我国资本过剩。
根据国际经验,各国对境外投资从严格管制到全面放开,中间都有一个逐步放宽政府审批的过程。企业“走出去”投资,开展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直至通过并购、资产运作形成大型跨国公司,也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因此,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需要改进政府管理境外投资的内容和方式,而不是完全放弃管理。
同时也必须看到,现行审批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一)现行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
政府在行使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也代表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结果造成现行的审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审批的层次多,效率低
从流程图中可以看出,目前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驻外使领馆、地方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外管局等5个部门的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也须经过驻外使领馆、地方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部门)、省级外管局等3个部门的审批。?
同时,没有从流程图上反映出来的是各部门内部还实行层层报批制度,这进一步降低了审批效率。另外,一旦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就会大大延长审批时间。
2.审批的内容过多过细并存在重复?
由于没有将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分开,各部门都十分注重对投资项目商业风险的审查,这就造成了审批内容的过多过细和重复。各部门要求报送的文件主要都是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而这两份文件均包含了许多有关商业风险的审查内容,如中方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合作对象的名称、注册国家和法定地址,项目总投资、中方投资额和资金来源构成,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等。
3.审批制度不透明
有关境外投资审批的法规均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存在,企业很难知晓具体的审批程序及要求,往往是在碰了壁(报送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是报送的部门不对口,而被退回)之后,才能“摸索”出门道。
同时,由于审批制度的不透明,有关各部门审批时限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也是造成审批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4.事后监督不够
各部门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问题,虽然在审批时很注重投资主体资
质和项目风险这两项内容,并要求企业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但却缺乏更具体的事后监督措施,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事实上并未得到有效的跟踪。?
(二)弊端造成的后果
1.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上述弊端造成的危害有3个方面
其一,审批制度的低效率和不透明,使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很高的时间成本,不少企业因此而错失投资良机,影响了发展。
其二,现行审批制度规定,在可研报告得到批准之前,企业不得与外方签署有约束力的文件,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若不能提前通过审批,则企业在与外方进行谈判时就会底气不足,担心谈成后国家不予批准,从而影响企业信誉;若外方得知项目已通过中国政府审批时,会趁机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使我方利益受损,甚至导致项目搁浅。
其三,审批制度的低效率也是导致部分企业违规操作、逃避审批的原因之一。为了抓住投资机会,不少企业被迫运用非正常手段绕过审批(比如通过压低投资额或化整为零的方法,使投资额低于计委审批限额)或者干脆“先斩后奏”。这实际上是政策造成了企业行为的扭曲。
2.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上述弊端造成的危害有4个方面
其一,评估项目的微观商业风险,本来是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任务,而在现行体制下却由政府承揽了,这消耗了各部门有限的资源,使其不能将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中去。
其二,政府掌握的有关境外投资的信息和知识还很不充分,进行宏观管理尚且困难,判断项目的风险更是力不从心。
其三,审批职能重叠造成部门利益的冲突,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谁也不愿放权,使得国家有关“走出去”的战略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其四,审批的高成本也容易诱发寻租行为,造成企业走门路、跑关系,甚至可能滋生腐败。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对现行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虽然我国在整体上还没有达到全面放开境外投资的阶段,但经过10余年的发展,确实有一部分企业已具备了一定的所有权优势,有能力到境外投资。它们拥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已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同时也通过出口贸易对国际市场的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它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科学的投资决策体制,已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有到境外投资的动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只有努力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才能维持生存,而境外投资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一,境外投资有助于绕过贸易壁垒;其二,境外投资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其三,对于许多消费类产品来说,只有到当地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才可能打开出口市场;其四,境外投资有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正是基于上述现实,国家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走出去”战略与“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和“大经贸”战略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拥有的跨国公司的实力所决定的。因此,除了弥补我国国内资源和市场的不足,促进我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出口,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之外,“走出去”战略还提出了培育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的目标,这就使境外投资的意义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既具备了“走出去”的可能性,也明确了“走出去”的必要性。然而,现行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所依据的主要还是1991年颁布的政策文件,对大项目(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严格审批直接导致了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再加上利润汇回的要求,显然不利于境外企业的成长和我们自己的跨国公司的形成。1999年通知放松了对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从局部打开了一个缺口,但企业境外投资的动机绝不仅限于带料加工。同时,17号文也未能解决审批制度的种种弊端,企业的境外投资仍然受到比较大的限制。因此,为了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境外投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具体建议
建议尽快出台新的法规以对现行审批制度进行调整。一方面,要提高审批效率,并有条件地放宽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为国内优势企业的境外投资创造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
(一)精简审批内容,减少审批环节
保留审批中有关投资主体资质的内容,去掉有关项目商业风险的内容。投资的商业风险应由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去评估。可研报告、合同和章程不再列入审批范围。
新法规的制定工作可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但须明确各部门的审批职能和分工,避免交叉重叠。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或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联席会议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即各部门的审批同时进行,而不再有先后次序。),以协调各部门意见并缩短审批时间。
在各部门内部也应精简审批层次,减少文件转圈现象。?
(二)适度扩大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权限
整体提高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门槛以赋予地方政府部门更大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扩大后仍须保持与中央政府一致的审批标准。
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权限也可以进一步扩大,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不一定再以投资额划线,只有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或属国家限制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国务院负责终审。
(三)赋予优势大型企业一定的投资自主权
可按照资产质量、资信等级、法人治理结构、境外投资绩效等标准,在国家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条件较好的大型企业中选择一批优势企业,作为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的重点对象,对其境外投资活动赋予预先申报规划、自主决策投资、事后上报备案的权利。
优势企业名单应定期复审,动态调整。编制优势企业名单的目的和实际效果是境外投资政策向大企业倾斜,在不违反市场规则的条件下,促进资源向大企业集中。
(四)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督
建立具备实效的事后监督机制,以确保企业在审批阶段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投资绩效也是对优势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受当地法律法规约束和当地监管部门监督,我国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督主要以境内投资主体为对象。
强化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审批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由独立的财务公司、审计公司出具的报表,并结合国家审计机关的报告,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对企业提出质询并限期答复。
(五)增加审批制度的透明度
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应当一律公开,使政府的审批处于企业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审批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加强对企业投资方向的宏观引导?
制定并颁布境外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禁止企业到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应通过境外投资审批,坚决制止国外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的情况。
(七)继续加强境外投资的总量控制
制定并颁布我国境外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一方面确定年度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以便在审批时控制资本(外汇)流出总量,另一方面通过审批控制外债总规模,保持外债合理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和债务人结构。?
(八)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服务
对于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大量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就都应该无条件对社会公开,而不应使企业为获取这些信息而付出额外的成本
篇7:文件审批制度
文件审批制度
(1)报市妇联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2)各部室报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文书呈送领导审批。
(3)市妇联收到的文电,由办公室主任按照市妇联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呈主席阅示后送交副主席和有关部室阅处。
(4)以市妇联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5)市妇联会同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原则上对方是哪一级领导会签,市妇联也由哪一级领导会签。
(6)以市妇联名义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交办件的办理情况和意见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交办件的复印件应随市妇联党组或市妇联文件一并报送,其原件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7)市妇联印鉴由办公室文书保管,经主席或主任签字才能使用。
[1]
篇8: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审批制度
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经公司研究,对差旅费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程序:
1、凡公司因公出差人员需事先先填好《出差申请单》,对因临时决定出差的需在回公司后的两天内补办手续;
2、一般人员需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
3、副部长以上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4、出差人员报销需凭《出差申请单》和相关单据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复核报帐。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具体规定:
1、差旅费按总额包干的办法给予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某内交通费),即“总额包干,超支不补”,食宿、交通等发票仅作参考依据。
2、出差人员按相应地区(某地、某、某某会、某某外及直辖某)和级别(一般人员、中层正副职及公司副职以上)报销差旅补贴;
3、当天出差当天回公司的补贴20元,往返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按住宿一天计算(不另报加班补贴);
4、乘公司车出差,当天回公司的补贴10元,往返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补贴20元;
5、某某内出差时间在八天以内(即中间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或出差回公司是星期一的,其差旅费补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
6、乘座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乘座卧铺位(副总经理及相应职务以上的可乘软卧);
7、乘座飞机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其往返机场的专线车费可在出差人员的包干差旅费之外报销;
8、出差期间对连续乘车12小时(含12小时)的,凭车票每6小时发10元伙食补贴,以此类推;
9、凡乘座火车符合第二款第5条的规定,而不乘座卧铺的,按本人实际乘座的硬座票价的40%给予补贴;
10、凡经公司批准,带薪参加学习并在学校和培训基地住宿的,住宿费按实报销,伙食补贴每天10元(不包括培训费中含有食宿费的);
11、凡参加各种会议,会务费中含食宿费的不再另报伙食补贴和住宿费;
12、出差人员非因工作需要的游览和参观的一切开支,均自理;
1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的一周内办理报帐手续,愈期取消出差补贴;
14、本规定自XX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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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经公司研究,对差旅费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程序:
1、凡公司因公出差人员需事先先填好《出差申请单》,对因临时决定出差的需在回公司后的两天内补办手续;
2、一般人员需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
3、副部长以上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4、出差人员报销需凭《出差申请单》和相关单据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复核报帐。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具体规定:
1、差旅费按总额包干的.办法给予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某内交通费),即“总额包干,超支不补”,食宿、交通等发票仅作参考依据。
2、出差人员按相应地区(某地、某、某某会、某某外及直辖某)和级别(一般人员、中层正副职及公司副职以上)报销差旅补贴;
3、当天出差当天回公司的补贴20元,往返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按住宿一天计算(不另报加班补贴);
4、乘公司车出差,当天回公司的补贴10元,往返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补贴20元;
5、某某内出差时间在八天以内(即中间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或出差回公司是星期一的,其差旅费补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
6、乘座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乘座卧铺位(副总经理及相应职务以上的可乘软卧);
7、乘座飞机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其往返机场的专线车费可在出差人员的包干差旅费之外报销;
8、出差期间对连续乘车12小时(含12小时)的,凭车票每6小时发10元伙食补贴,以此类推;
9、凡乘座火车符合第二款第5条的规定,而不乘座卧铺的,按本人实际乘座的硬座票价的40%给予补贴;
10、凡经公司批准,带薪参加学习并在学校和培训基地住宿的,住宿费按实报销,伙食补贴每天10元(不包括培训费中含有食宿费的);
11、凡参加各种会议,会务费中含食宿费的不再另报伙食补贴和住宿费;
12、出差人员非因工作需要的游览和参观的一切开支,均自理;
1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的一周内办理报帐手续,愈期取消出差补贴;
14、本规定自XX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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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财务收支是反应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管好抓好财务收支,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销售部门的收入存入银行后必须无条件即时交店财务科做帐,不得截留。
2、单位的`其它业务也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如数计帐,不得计帐外帐。
3、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店的实际,财务收支审批由主管和协管的经理负责。划清权限,分清责任。
4、为明确审批职权范围,经店经理会议研究决定财务收支审批权限为:壹仟元以下的收支由协管财务的副经理负责审批,壹仟元以上――壹万元内由主管经理审批。壹万元――伍万元内由领导班子集体商定,主管经理审批。伍万元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财务收支审批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权限进行审批,采取一支笔审批的办法,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按程序办事,审批的单据必须是符合手续的,经办人、验收人、填制齐全的正式发票。
6、审批人员不得直接与开具发票方审批收支,必须由我店,经办人员来办理审批手续。
7、审批人员要具有对企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对不符合手续的财务收支,不得审批,若因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造成的。
8、加强财务科职能的参谋和监督作用。财务人员对审批不符合手续的收支有权有责拒绝受理。
篇10:申请报告审批制度
申请报告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务管理和加强学校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建立高效务实、团结奉献、开拓创新、勤政廉政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学校民主办学的水平,加强教职工的规范化意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不合理收支现象的出现,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使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超出自己职权的问题;重大活动安排;教职员工的安排使用;学校课程及其他工作的安排、变动;大额财务收、支;召开会议;用车、招待等各类事情;日常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有影响的好人好事;各职能部门、各年级的重要工作;使用学校党支部、学校和学校财务专用印章,以及涉及全局的其它重大事项。
2、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3、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按报告程序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有建议和预案),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4、工作中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接www.fanwencn.com待等必须及时报告,凡举办各种活动需邀请镇级或镇级以上各部门领导参加的,必须经批准,以学校或中心校名义邀请。
5、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出差或组织学生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游览,必须事先向学校报告并请示中心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6、学校大型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转让、变卖、改变用途、出租等,确需转让、变卖、改变用途、出租的,必须向中心校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7、特殊情况需安排师生停课、放假或调整休息日一天及以上的,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8、领导组成员、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每周例会前一天向校长或主管副职汇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重要工作要做到定期汇报、及时汇报,汇报要求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事实求是。
9、开展工作或组织活动需先写出申请,严禁不经批准“先斩后奏” 和无原则开支资金,学校购置、修建、修缮或电教硬件建设投资等重大开支需经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上报后等待上级审批。
10、各口、各部门、各年级、各班严禁不经申请批准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收费必须是经镇中心校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要严格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上级通知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应及时上交,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11、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收支合理,财务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每月定期向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当月学校收支情况。实行稽核制度,成立财务稽核小组,每月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账目不清,及时纠正。如有违纪,按有关规定处理,情况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2、凡经批准的活动、安排、项目、添置要严格按要求、标准及时完成,所用费用要及时出具手续报销;不经批准的活动、安排、项目、添置等一律不予签字,所开支费用有经办人自己承担。
13、报销实行“谁申请、谁安排、谁负责、谁经手、谁出票、谁报销”原则,其他人不得从旁插手。
14、所有活动、安排、项目、添置、建设等所需物品按申请种类、规格、数量后勤及财务人员按照采购要求统一购置,购置后交申请者签字接收按公物管理使用办法办理使用手续。
15、请示报告要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更不得虚报、谎报。
16、报告程序:直接当事人→主管副职→校长→校委会。特殊情况下的急办事项,承办人员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妥善处理,事后按程序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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