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总结,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本文原稿由网友“子月”提供。
篇1: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总结
xx是我们的母亲河,xx源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xx等下游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影响下游地区繁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水源乡作为xx源头乡,深感责任重大。乡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xx源水质的保护和治理,根据《xx县xx源水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狠抓落实,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xx源水质。现将上半年xx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方责任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乡成立了由乡长xx担任组长,副乡长xx担任副组长的xx源水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派出所、土管、城建、林业、财政所、环卫所负责人及各村村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xx源水质专项治理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制订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各时间段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分河段划分包干责任村和责任部门,并把xx源水质保护纳入了各村年终考核范围,以调动各村的积极性。
二、多方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水源乡乡村干部通过发放环境保护倡议书、张贴宣传标语、圩日开设宣传咨询站点,宣传不捕食珍稀野生动物、拒绝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等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确保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截至目前,全乡共发放宣传资料余份,张贴宣传标语横幅42条,开设宣传站点8次。同时,利用当前开展的“三送”工作,鼓励“三送”干部走村入户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政策。在宣传的感召下,涌现出载下村外出乡贤出资印刷宣传资料挨家挨户发给本村村民的保护环境先进典型。
三、多措并举,坚决保护xx源水质安全
结合我乡当前实际,针对造成我乡水质污染的来源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从严开展稀土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防止被关闭矿点死灰复燃,杜绝出现新的非法开采行为。并对废弃矿山和老矿点进行筑坝固沙,植树种草,让植被充分吸收土壤中的氨氮残留液,减少含氨氮成份渗滤液流入河流。二是开展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取缔水库商业承包了养殖,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命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积极推行人放天养。实行库区取用水许可制度,对库区取水发电和汛期行洪安全进行科学调配,严格执行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杜绝未经审批滥设排污口的.现象。加强库区环境管理,打捞和清理库区垃圾和漂浮物,打击库区电、毒、炸、钓、网鱼,改善库区水质。三是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要求各村至少兴建一个农村生活垃圾、废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沼气池和氧化塘,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防止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指导农民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农产品废弃物回收试点,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四是成立了专门的垃圾清理队伍,每天对圩镇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同时垃圾车每天定时定点对各村垃圾进行回收,并将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运到县城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防止垃圾的乱丢乱放。
四、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根据实施文件,领导小组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对本周工作进行进行安排布置,各村每半个月要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对各村所做工作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好的给予表扬,进度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完成任务好的村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xx源水质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村委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倒查问责,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全乡上下半年以来的努力,目前我乡的环境卫生取得了明显改善,xx源水质总体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水域功能Ⅱ类标准。但是我乡的环境保护压力形势仍然很严峻,需要我们百分百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完成年终目标。同时,由于我们小乡镇人力、物力有限,仍有许多工作措施没落实到位,如有些具备条件的村想要配备一辆垃圾运输车,但因经费有限一直未配备到位,希望上级部门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沿线群众及香港同胞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篇2:饮用水源保护治理方案
各有关村委会、厂矿企业:
自年以来,赤水村苦竹坑地表水源已成为我镇集镇范围广大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生活用水的水源地,年1月苦竹坑水源周边以及湖一桥头地下水源30米周边已被划定为水源保护区。为确保龙门集镇广大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证水质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区政府下发的《市新罗区建制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加强领导,成立苦竹坑地表水源及湖一桥地下水源保护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副镇长)
副组长:(企管站站长)
成员:(兽医站负责人)
(林业站站长)
(自来水厂厂长)
整治工作要求:
苦竹坑水源一级保护区,水源取水水池蓄水线以上外延800米陆域至下游100米,总面积0.8千米。工作要求: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3、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物;
4、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禁网箱养殖活动;
5、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游泳活动和其他活动;
6、禁止建设坟地。
整治措施及要求
1、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置保护区范围标志、告示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的监测监管;
2、水源以上全部及水源以下100米山地为封山育林区,严禁砍伐,以涵养水土确保水源水质以及来水量;
3、在封禁区主要路口设立告示牌,加强水源保护宣传,严禁开路等开挖土石方工程,以免水土流失,污染水源。
篇3:饮用水源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为更好的保护百色市生活饮用水源,保障城乡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百色市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于 7月20日至21日,在韦启良副主席和黄建平副主席的带领下,会同提案人、部份政协委员以及水利、环保、林业、水务公司等相关部门同志,对百色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那力水电站、坡帖水电站、浩坤村三合屯、粤江源泉、银碧山庄、东笋水厂等地进行实地察看,通过查看周边现场、听取汇报等方式,详细了解水源保护情况、农村饮用水的水源、排污现状、水源地保护措施、供水企业等情况,视察结束后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会上,环保、市政府、市政协、水利、林业、物价、水务公司等部门针对实地了解到的问题,围绕水源地保护情况分别就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饮用水源地建设保护情况
百色市城区目前有两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别为湖库水的澄碧湖坝首和江河水的右江河百法河段,这两个饮用水水源均为地表水源,水质等级达到Ⅱ类标准。全市现有的供水设施供水能力约为15万立方米/日,自来水供水人口约25.33万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加大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全面强化水源保护管理,推行相关保护措施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确保了群众的饮水安全:
一是依法将饮水安全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制定出台了《百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把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强化水功能区纳污监督管理、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强化水质控制、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全力推进。
二是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对百色市两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保护范围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将右江河取水口上游米和下游100米设立为一级保护区,将一级保护区外边界下游延100米、上游延2000米设立为二级保护区,两级保护区水质标准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符合规定的标准。澄碧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按照百色市政府颁发的第4号文《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具体实施保护,按照百色市政府颁布的《百色市水源区域保护试行办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监测。通过设置地理界标(界碑、界桩)、警示标志、宣传告示牌,采取围栏等安全隔离防护措施,进一步完善水源保护工程,保证水源地安全。
三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从源头控制污染。按照分级、分类防治的要求,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等进行了清理和整治。开展水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取缔了右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排放污水的3家工业企业、治理了澄碧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6家餐饮企业,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是加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净化饮用水源环境。全市有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累计建成污水收集管网36公里,污水处理泵站12个,污水处理能力达到6万吨/日。同时,针对化工、煤炭企业水污染防治问题,先后督促有关排污企业限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有效净化了饮用水源的取水环境。
二、饮用水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在水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中省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监管力度不足,执法涉及多头职能权属部门,乡镇一级水源保护的主管部门不明确。在实地视察中发现,右江河水源保护区周边还存在农户、运输船舶、渔船和捞沙场等活动,会影响水源保护区水质、澄碧河水库上游凌云境内水域河道附近堆放生活垃圾,沿岸种植农田的问题反复,依然没有得到改进,沿途还有不少乡镇一级村屯生活污水和垃圾没有建立处理设施,沿河餐饮、养殖业发生排污行为。
由于实施水源保护监管涉及的职能权属部门较多,与环保、卫生、公安、水利、林业、农业、旅游以及安监、畜牧、工商、航运、水电部门均息息相关,环保部门作为水源地保护的监管单位,面对的部门、单位太多,对水源地建设管理的许多环节难以形成有效监管,水务公司行政执法权弱,相关职能部门缺乏统一领导,无法形成常态化管理,效率不高。乡镇一级水源保护的主管部门不明确,形成监管死角。
二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旧存在。水源保护区基础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一二级保护区围网立桩、标识设立不够规范完善,水源涵养林建设薄弱以及准保护区未开展治理等问题。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划定前分布不少居民房屋、农田,如澄碧湖水库消落区、右江河水源保护区内还有种植活动,生活、农业污染源还普遍存在,划定后实施污染源搬迁难度较大、成效甚微。
三是地表饮用水源直接受河流水质影响,安全隐患大。随着澄碧湖上游浩坤湖的旅游开发和百色市工业园基地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工业生产和城市人口增长,污染物的产生量成倍增加,浩坤湖旅游景区的开发,可能加大游船油污和旅游垃圾对湖水的污染,生态基流难以保障,跨区域污染加剧了河流水质污染。右江河水源一级保护区河段水流流速慢,基本处于静止状态,取水环境较差。
四是水源地生态保护规划亟待加强。实地视察发现澄碧河水库上游沿岸农田遍布,种植活动使用的农药、化肥等污染源容易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此外,视察期间正值丰水期,但上游浩坤湖水位大幅度下降,超低水位使得湖面缩小,显露出大面积的河滩、草洲,生态治理没有达到涵养水源的目的。
五是备用水源建设滞后。先后规划建设为百色市城区备用水源的百色水利枢纽与福禄河,提交方案后,均因为取水工程需要打遂洞取水,预算较大,建设处于停滞状态。目前为百色市城区供水工程提供取水水源的两个饮用水源地,互为备用水源,故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相对没那样迫切。
六是水源保护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水源保护的了解和意识不强。在调研组视察过程中,有调研员询问村民是否生活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保护区是一级保护区还是二级保护区,村民表示并不了解。饮用水源保护知识普及以后,才能引起民众对水源保护的关注,自觉遵守保护措施。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建议
保护饮用水水源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经济与环境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制建设,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针对此次调研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规章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无旁贷,担负起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工作,把这项任务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监测监控、年度考核和问责追究等工作机制,实施生态补偿、以奖代补、最严格水资源保护等政策制度,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细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强化联控机制。饮用水源安全问题和隐患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参与支持规划建设,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逐级监管,明确和细化各部门管理责任,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联防联控。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跨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监测网络,增强区域联合预警能力。
(二)落实责任机制。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依法确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测及管理。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使水源保护监管形成常态化管理。
(三)推动群防群控。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使教育深入学校、家庭,提高全社会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
(一)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工作。坚决关闭和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项目,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认真抓好水源地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按保护要求管理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是一项工作难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对辖区水资源分布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地方性的饮用水源地建设保护规划,认真开展水源地环境评估工作,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作业、新建项目、移居人口,对划分保护区前就存在的民房和农田,可参考各地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办法,依法征收作为国家用地,组织规划生态移民工作,把保护范围纳入封闭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证水源水质安全,落实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实施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
四、重视生态保护规划,积极探索平衡水源保护与地区经济发展
(一)加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与培育,增强森林质量。1.加强现有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2.施行天然林保护工程,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可持续发展。3.带动防护林的建设,加大水源涵养林面积。4.推进湿地保护计划,争取将水源保护区列入湿地公园,通过湿地净化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河流水质。5.合理种植桉树,优化桉树的科学种植和经营,改善桉树林生态环境,同时,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市场等共同参与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法规,提高公益林规模,从大局上把握桉树的发展,寻找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点。
(二)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促进生态良好发展。
1.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因地制宜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2.加快石漠化生态治理,增强林业生态功能,达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的目的。3.合理布局,优化种植结构配置,同时倡导发展高效农业,多施有机肥,少施用高浓度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4.大力推进农村污水处理,推行大中型沼气、连户沼气,变废为宝,实现能源高效利用,解决农村用能和农村废弃物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探索构建下游反哺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
河流上游守护着青山绿水,为保障下游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作出了一定的牺牲,下游享受环境收益,适当“利益让渡”,向上游支付生态补偿金,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扶持和激励,才能形成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建议政府部门开展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明确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建立多元化市场调节机制,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筹资渠道,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模式,积极探索构建生态保护的补偿激励机制和正面导向。
五、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的步伐,保障城市应急供水能力
应该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有效利用”的原则,结合我市水源和供水特点,积极建设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提高城市应急供水能力,既要加快备用水源地的建设,更不能放松对在用水源地的保护,这样才能更好保证城市的饮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篇4:饮用水源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一、我市饮用水源地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积极努力、扎实工作,我市在以天目湖为重点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保护规划局部出台。制定出台了《溧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委托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天目湖地区生态环境总体规划》,科学划定一、二级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取水口围网保护工作。二是巡查监管保持常态。加强日常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定期开展陆域巡查和水域巡查,全面掌控水源地环境安全状况和变化趋势;强化天目湖周边单位及沿湖重点项目的全方位督查,并跟踪落实整改。三是生态恢复多措并举。委托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围绕天目湖水源地保护开展了多项专项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通过在饮用水源地建立和修复河流湿地,扩大河道及两岸水生植被面积,不断改善和提高水质;在天目湖实施生态驳岸工程,并开展了反硝化沟技术试点。四是保障能力逐步提升。制定了《溧阳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溧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应急预案;先后争取资金3.59亿元,对包括12座饮用水源地水库在内的64座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实施了除险加固;结合除险加固,充分挖掘水库的兴利潜力,仅沙河、大溪两库年均可增加兴利蓄水近4000万方。经过多年来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天目湖(沙河、大溪)水质除个别指标外总体上达到Ⅱ类水标准;前宋、塘马、吕庄、竹林、平桥石坝五个水源地水质指标总体上达到Ⅲ类水标准。
二、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1、水源地保护工作体制尚未理顺。一是总体规划尚未修编。根据省人大《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但截止目前,我市未编制市级层面的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二是组织机构有待健全。截至目前,我市仅针对天目湖成立了溧阳市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而缺乏统筹全市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及常设的协调办事机构。三是投入机制相对薄弱。除天目湖水源地有专项资金外,其他水源地均无固定资金来源。
2、农业面源污染形势严峻。从调研情况看,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目前我市饮用水源地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以天目湖为例:一是临湖地区开发强度大,氮、磷污染入库比例高,等面积的排放量进入水库的比例显著高于上游;二是毁林开垦种茶的情况严重,特别是在25度以上山坡普遍采取山体整体式全垦开发,缺乏生态隔离带,涵养水源的林草植被破坏明显,加剧了雨水冲刷强度。
3、监管执法力度仍显不足。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责任主体多,适用法律法规多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实际执法操作难、空间大,各个部门与所在镇(区)之间协调配合意识有待增强,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联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意识不足,娴熟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大,水源地保护工作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紧密合作的强大合力。
4、旅游开发影响不容忽视。目前,我市部分水源地被所在镇(区)纳入旅游开发计划,部分项目规划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将为水源地保护工作带来更多的难度。特别是作为全市人民“大水缸”的天目湖,其水环境确实已不堪重负:天目湖景区接待游客数量逐年增多,接待人次为630万,超负荷接待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水资源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近年来天目湖实施了景点精品提升工程,相关建设、改造项目均位于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游艇(船)营运带来潜在油污染,且加油库、游艇(船)主航线位于取水口上游,存在突发性安全隐患。另外,涵田酒店临湖面温泉项目违章建设;天目湖周边及上游部分农家乐饭店项目未批先建,污染防治落后。
5、部分农村小型饮用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市疾控中心的监测数据,—上半年,市政供水单位水质样品(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三年监测合格率均为100%;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样品三年监测合格率分别为79.46%、89.42%和83.33%。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合格率明显低于市政供水单位,不仅与供水单位的制水工艺有关,同样也与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对照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等4项指标,全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约2.2万人,仍有部分群众从深井、小塘坝中取水经简单处理后饮用,这些分散式饮用水源的水质水量不稳定,水质监测手段缺乏,保护措施难以落实,安全隐患较大。
三、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建议之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健全优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体制
一要健全组织机构。政府要成立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同时,成立专门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办公室,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要细化管理职责。对《溧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水源地管理的各项职责,防止出现职能交叉与缺失,促进相关部门和镇(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保护水源地环境安全。
三要编制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的原则,科学编制《溧阳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市今后的饮用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合理调整、全面划定保护区范围,系统制定各类保护细则,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保护工作。
四要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按照轻重缓急,每年要有计划、有目标、有项目、有投入、见成效,通过强化抓项目促落实、抓工程促成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目标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序实施。
五要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水源地保护主体功能定位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将水源地保护区的主要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水源地保护工作责任有据、赏罚分明。
六要开展监督评估。建立由相关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并根据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监督评估,促进工作顺利推进。
——建议之二:进一步突出重点工作举措,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
一要注重源头把关。通过多层次多方式调控水源地土地利用,构筑针对取水口及上游来水的圈层性保护格局,从规划层面预防水源地污染事件的发生。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建议严格实行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会商、会审制。特别是天目湖(沙河、大溪)临湖面,要全面禁止新的农业、工业、房地产、旅游及农村居民点扩建等项目建设。
二要加强科学测防。继续加强与湖泊所等相关科研院所的深度合作,吸收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先进的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科技支撑体系。整合环保、水利、卫生以及制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分析力量,对整个监测过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以确保数据的精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
三要严格执法监管。市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农林局、旅游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和相关镇(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对于违规违法行为从严高位查处。尤其要针对比较突出的毁林种茶和茶园违规开发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四要防治面源污染。坚持“减法”治理原则,科学规划地处水源地及沿河流域的农业生产,调整种植结构和生产方式,逐步对流域内不符规定的农业开发实行退茶还林、退耕还林;加强农业耕作的科学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施药,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在农田和水体之间建立合理的草地或林地过滤地带,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五要强化应急防范。围绕提高饮用水常规水源日常供给和储备水源应急供给的保障能力,完善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应急防范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队伍建设,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六要实行区域供水。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要切实开展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全市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类型及特点,为保障全市饮水安全提供基础支撑。建议尽快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和管网建设,努力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都能喝上安全放心水。
——建议之三:进一步探索多元投入方式,不断提升饮用水源地保护能力
一要实行财政常态化投入。建议各级政府将水源地保护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财政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包装与向上争取,所有项目资金由市级统筹,集中用于保障全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生态修复的优先投入。
二要尝试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基金”和生态补偿机制。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买单”的原则,整合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全市性的水源地保护专项基金;探索实行污染排放总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基金筹措机制,扩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基金总量,以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恢复和饮用水源的长期安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水源保护区制订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提高当地群众保护水源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要不断创新投入模式。运用投资、税收等政策杠杆,探索水源地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产业化机制,完善环境设施使用服务收费制度,吸引民间资本积极投入水源地环境保护建设。
——建议之四: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增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合力
一要加强舆论引导教育。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有效形式,加大对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教育引导,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意识;要通过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界牌及保护标志,设立水源地保护的永久性公益宣传广告及相关法律警句、警示标志牌等,大力营造水源地保护的环境氛围、法治氛围。
二要促进公众广泛参与。扩大全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采取有奖举报、设立水源地保护监督员等形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社会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和污染、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三要深化部门合作联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防止“多头管理”、“谁都管、谁也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保证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工作沟通和交流,定期召开水源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针对矛盾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强化行政联动执法,对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势态。
《饮用水源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篇5:市水务局饮用水源保护的工作总结
市水务局饮用水源保护的工作总结
目前,昆明主城集中式供水水源主要有:松华坝、云龙、大河、柴河、宝象河和红坡-自卫村水库。为加强水源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水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重大政策措施。水源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将水源保护作为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严格按照《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XX〕7号)的有关要求,将各项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将各项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与年终考核、奖惩挂钩,切实做到事事有人抓,事事有落实。在时间紧、任务重、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经过共同努力,市、县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了较好成效。
20XX年至今年4月,XX市主城区六个饮用水源地除柴河因实施加固工程,重新蓄水后水质受到影响,水质类别为ⅳ类,其余水库水质均达到ⅲ类水标准,其中云龙水库水质达ⅱ类水(总氮不参与评价)。与比较,松华坝水库、大河水库、宝象河水库、自卫村水库水质均有所好转。
一、工作完成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水源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 “防污、控污、治污、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恢复生态”的思路,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政策引导的原则,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健全管理体制,加强领导。
加大管理力度,搞好协调服务。成立XX区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授权XX区政府托管XX县滇源镇、阿子营乡,实现了松华坝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统一。
修定《XX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XX区宝象河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云龙水库条例由市级法规上升到省级法规。制定出台《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近期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分工协作,严格考核。
创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保护职责。水源地保护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由水源区属地政府负责具体的保护治理工作,市级水务、环保、农业、林业、规划、建设、国土、滇管、城管、供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水源区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加强水资源保护作为地方和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去年和今年,市政府两次召开水源保护工作会议,会上张市长和李喜副市长分别代表市政府与相关县(市)区签订了水源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
(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城乡饮水安全和水源区保护治理的投入,全市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治理项目,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的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此外,按受益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XX区政府、XX区政府、XX区政府、XX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建立水源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支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争取资金支持;整合市级相关部门资金,涉及的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在每年编列部门预算时,对水源保护项目优先安排和倾斜。拓宽融资渠道,对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具备融资贷款条件的,通过市、县(区)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解决;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治理项目。
(三)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重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污染治理、人口转移四大工程。
一是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为重点,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手段,采取禁养止耕、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等措施,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减少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对土地、山林和水源的.破坏。优化产业布局,控制面源污染。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域内严格实行“止耕禁养”,恢复生态;二级保护区域内实施“农改林”,重点发展经果林和水源涵养林,适度发展有机农业;三级保护区域内全面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有机生物肥和化肥用量少的作物种植,从根本上减少化肥施用量。目前政府已租用松华坝一、二级区土地5.2万亩,完成渔塘退养574亩;完成云龙水库1万亩生态林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生态农业。饮用水水源区禁止花卉种植,限制蔬菜种植面积;分阶段逐步减少高化肥施用量的烤烟和其他作物的种植。充分发挥水源区生态环境优势,发展有机农业。目前已在松华坝水库、云龙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内调减蔬菜种植面积2.79万亩,拆除入库河流沿岸大棚1838亩,建成有机农业基地2.08万亩,实施冬季休耕2万亩,在休耕土地上种植绿肥1.7万亩。推广科学施肥,减少化肥施用。从开始,在松华坝、云龙水源区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累计完成面积28.5万亩。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每年减少水源保护区化肥用量10%-30%。禁止畜禽养殖,改善流域环境。围绕水环境治理,全面推进“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禁止养殖工作。目前,全市饮用水水源区已无规模化养殖。
二是抓好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围绕水源区“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的构筑,以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农改林为重点,恢复水源区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加大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20XX年在水源区共计完成植树造林1.84万亩,种植核桃9460亩,在滇池流域实施水土流失治理42平方公里,在云龙水库水源区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平方公里。
三是抓好水源地截污控污。在重点水源区全面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对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四级管理体制,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系统。投资4479万元,完成松华坝水源区滇源集镇、阿子营集镇,云龙水源区云龙集镇、撒营盘集镇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工程总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4000 吨,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完成滇源镇、阿子营镇28个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建成生态湿地3268.5亩,为水源区生态恢复和区域径流混合低浓度污水净化提供了良好条件。
四是抓好居民人口转移外迁。结合小城镇、园区建设、新村庄建设,实施人口转移工程,有计划地引导和鼓励水源区居民向水源区外迁移,向城镇集中。目前正在开展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云龙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库公路内)的人口搬迁前期工作,计划搬迁1.1万人。
加大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集中办学、规模化办学的力度,通过教育扶持,把水源区青少年转移到外地学习、生活和就业。把转移水源保护区内农村劳动力作为全市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点区域,在水源区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倾斜政策,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结合新昆明建设对务工人员的需求,按照对口帮扶的原则,由四城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结合新开工项目,优先接收水源区移民劳动力。
(四)补偿扶持,反哺水源区
一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8月,制定《XX市松华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202月,制定《XX市云龙水库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从能源、就学、就医等方面对群众进行补助。20至年在松华坝、云龙水源区合计投入补助资金7492.61万元。20XX年进一步加大了补助力度,松华坝水源区补助资金达到3521.2万元,云龙水源区补助资金达到3648.7万元。《补助办法》的实施使水源区群众从水源保护中得到了实惠,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所提高。群众对水源保护的政策更加支持和拥护,水源区内砍树,毁林开荒的现象基本杜绝。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源区生产生活条件。先后完成水箐水库扩建、盐节水库、黑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小双公路、双龙至松华公路油路建设和大摆、新街通村油路建设。目前正在实施滇源镇大石坝水库、阿子营镇黄龙水库、庵冲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三是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加大力度推进“一池三改”,对有条件的村组鼓励实施集中供气,解决水源区农户生活能源问题。从至今,我市已在水源区推广建设沼气池5465口,沼气池的总产气量达218.6万立方米,节约薪柴1.1万吨,相当于1.9万亩薪柴林一年的生长量,减排二氧化碳0.88万吨,二氧化硫74.3吨。
(五)加强宣传,查处违法事件。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在XX市官渡广场、松华坝、云龙、大河、柴河等水源区开展大型专题宣传活动,倡导水源区群众保护环境、保护水源,倡导市民节水、爱水、动员全社会关心水源保护。20XX年共发放水源保护宣传册2万份,宣传年历2万份。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昆政办〔20XX〕26号)要求,20XX年3至4月,市级水利、环保、农业、安监、国土、城管等八个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区进行拉网式排查,7月份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后督查,进一步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
(六)监测预警,防范突发污染事件
严格执行国家水质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地表水、地下水及工业污染源检测网络,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目前,松华坝、云龙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已正式投入运行,实现了对我市两个最主要水源地水质的连续监测。
制定《XX市主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印发相关部门XX县区实施。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按照 “四创两争”、滇池治理和“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创建和治理工作。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围网和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目前除云龙水库由于正在修定条例,一、二、三级区重新划分,界桩未埋设外,松华坝、宝象河、柴河、大河水库和红坡-自卫村水源地均已完成。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严重,是造成水质下降的主要原因。水源区内高产农田有限,低产坡地多,对高收益农产品的需求促使径流区内群众采取“高肥料、高农药”的农作物种植方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使耕地土壤残留毒物增加、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而且加速了农业面源污染。
(二)社会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矛盾突出。水源区大部分属于山区、半山区,受自然、地理、交通以及水源保护政策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经济结构单一,发展缓慢,人民群众生活贫困,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矛盾突出。
(三)保护与管理资金渠道单一,投入不足。目前,水源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水资源费,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投入与保护要求不相适应。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围绕保护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加强水源区保护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调整农业布局和产业结构
1.调整产业布局。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止耕,恢复生态;二级保护区实施“农改林”,适度发展有机农业;三级保护区压缩耕地面积,调整种植结构,重点发展经果林和水源涵养林,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对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主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化肥施用强度每公顷等于和小于280千克(折纯用量)。
2.禁“花”减“菜”。水源区禁止花卉种植,限制蔬菜种植面积。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区全面禁止花卉种植,二级保护区禁止规模化蔬菜种植,三级保护区蔬菜种植面积只减不增,到年调减50%。
3.限制畜禽养殖。一级保护区内及主要入库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全面实施禁养,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
4. 实施“农改林”工程。大力推进水源保护区耕地“农改林”,重点建设生态防护林,发展经果林。,完成松华坝水库、云龙水库二级保护区及清水海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耕地“农改林”4万亩,其中清水海水源二级保护区1万亩; 2012年,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区按保护规划要求完成耕地“农改林”任务。
5.发展有机农业。充分发挥水源区生态环境优势,适度发展有机农业。2012年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机农业生产基地面积达到7万亩。
(二)全面截污
1.治污减污。按照2012年水源区集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二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70%,三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50%的目标,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2.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系统。
3.强化生态湿地建设。利用已租用土地,因地制宜建设自然生态湿地,过滤、净化、改善水质。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加大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力度,加强森林管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在水源区内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2012月前完成松华坝、云龙水库水源区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2012年12月前,在主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三级保护区内种植核桃3万亩,种植竹子6000亩。
2.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防治水土流失,减缓水库泥沙淤积。
3.推进水源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实施以液化气、电、太阳能为主的水源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加大力度推进“一池三改”,对有条件的村社鼓励实施集中供气,解决水源区农户生活能源问题。
(四)实施人口转移外迁工程
1.有序实施人口迁移。结合新村庄异地建设、小城镇建设、园区建设等,搬迁移民,使水源区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小区集中,按期完成松华坝水库一级核心区、云龙水库一级区共1.1万人的搬迁。
2.实施教育移民工程。加大水源区所在县区集中办学、规模化办学的力度,建立水源区农村适龄人口完成小学至大学阶段学业的扶持保障制度,通过教育扶持、教育成才把库区青少年转移到外地学习、生活和就业。
3.实施就业移民工程。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在水源区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篇6: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饮用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居(村)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三)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五)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负责城镇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以及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禽等动物养殖业、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
(九)公安、农业、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
(十)港口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区、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计划、经济、财政、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篇7: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饮用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居(村)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三)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五)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负责城镇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以及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禽等动物养殖业、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
(九)公安、农业、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
(十)港口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区、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计划、经济、财政、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篇8: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予以公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三)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七)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九)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十)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十一)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十二)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三)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五)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设置码头;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和网箱养殖;
(六)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七)禁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
(八)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倾倒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清理工作,有关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予配合。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除。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一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造成跨区、县(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擅自排放、倾倒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篇9: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篇10:《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正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
跨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确定备用饮用水源。
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二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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