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论文

时间: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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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论文

浅析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论文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体系仍然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

有鉴于此,理论界亟待重构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基础上,打造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一、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之演变

(1)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萌芽。在1979年以前,理论界对于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主要是以论文为主,直接以刑事证据法学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教材并没有出现。

但是,20世纪50年代中国学者翻译了两本苏联证据法学著作,其中《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不仅在苏联法学界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广为流传,并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2)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形成。在1979年7月之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因为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而迎来了第一春。老一辈的诉讼法学者不再立足于学习苏联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和刑事证据制度,开始思考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问题,并出版了不少专著和教材。其中以巫宇甦教授主编的《证据学》和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最具代表性。

(3)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转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中青年诉讼法学者不再满足于老一辈诉讼法学家的教导,开始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与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上,运用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论等对传统的刑事证据法学进行了深刻反思。同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相比,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发生下列显著变化:

①认识论不再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

②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主体结构被大幅度调整;

③对于西方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和刑事证据制度的态度开始由盲目批判转到逐渐接受,甚至盲目崇拜;

④弱化哲学研究,深化比较法研究,强化实证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

⑤增加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

二、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之反思

(1)认识论的误用。刑事证据法学是整个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基石,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和具体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建构。在传统刑事证据法学中,认识论基本上被视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

但是,随着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论等理论在诉讼法学界的兴起,许多中青年学者开始对认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如有的学者认为,将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不仅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容易导致程序工具主义,不利于建立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1]

(2)对刑事证据法学的模糊定位。现在学界纠缠于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之间,或者游离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

一些如何保障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科学知识尤其是自然科学的知识,如侦查学、逻辑学、概率论、统计学、法医学等也成为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显而易见,在大部分学者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不加区分进行研究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混乱结果也就不难理解了。或许正因如此,有学者开始质问我国的证据法学是否还是一门法学。[2]

(3)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首先,刑事证据立法匮乏的现状导致注释法学方法迷失了研究方向。不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经过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证据的内容都比较欠缺。其次,以推动刑事证据立法、刑事司法改革为目标进行对策法学研究,不利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知识的增长。

在很多研究者看来,一篇只提出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方案的论文,经常被认为是未完成的论文;一部只分析问题而没有提出立法对策的著作,也可能被认为没有太多创见。最后,以拿来主义的心态进行比较法研究,不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正像有的学者在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刑事证据法学领域,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几乎完全陷入到对西方证据理论的引进、介绍和比较分析之中,而既很少关注法院在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从中国的刑事司法经验出发,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理论。

三、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龙宗智教授在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基础上主张构建由基础证据学与部门证据学两部分组成的“大证据学”,以便指导、深化“证据法学”这个部门证据法学的研究。[3]而何家弘教授则认为没有必要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超越法律事务的范围去建构“大证据学”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

[4]尽管上述观点对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都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学术水平而言,没有必要使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过于复杂化,而是急迫需要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情况下建立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1)回归证据法的本质。无论是从生活常识来看,还是就理论知识而言,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场合或者领域无疑都是非常广泛的。

在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有许多内容对于证明事实真相的确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尽管刑事证据法与案件事实真相具有较大关联,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想当然地将如何保证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首要目标或者第一要务。

(2)构建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科学建构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不仅需要回归刑事证据法的本质,而且需要正确理解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以及刑事证据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关系,构建专门的、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四、结论

公认的、权威的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刑事证据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程序正义等理论的兴起,我国刑事证据法学不仅成为法学领域的显学,而且正在发生重大转型。要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基础上,打造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篇2: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论文

【正文】

在人类管理公共事务的历史上,先后有两种制度发挥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程序,一个是契约。程序的运用推开了法治文明的大门,实现了驯服统治者、把权力晒在阳光下的梦想,人类自此可以与恣意和专横的人治相揖别;[1]契约的运用则使人类找到了通往善治的阶梯,实现了治理方式的刚柔并举,使公民有序参与政治、[2]人人皆享治权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并可藉此破解“主仆关系”名实难符的千古难题。抉微钩沉,契约的观念与实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领域和层面都可或清晰或隐约地呈现,实可作为认识人类生活样法[3]的一个重要面向,亦可作为穿越政治理论迷宫的一种理性力量。由契[4]而治,行政合同[5]是最为典型的实践形态。本文聚焦于此,拟以契约理念为据分析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宜尽速建立的原因、根据、体系、内容和方式。

一、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和根据

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6]行政合同法律制度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各种制度的总称。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首先要清除认同上的障碍,包括实践认同、理论认同和立法认同三个方面。现在看来,实践层面早已不排斥通过行政合同手段达成行政目的,理论上也可找到行政合同的生存空间,因此重点应放在通过实务素材的归纳整理和理论层面的缜密论证推进立法认同与法制确立。笔者认为,宜尽速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和根据在于:

(一)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长期、普遍存在

首先,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存在。随着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难以为私法原理和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应用已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为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践中运用了计划生育合同,成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7]又如,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中,主管部门通过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构建起了一个既鼓励私人投资又能维护公共利益的公私伙伴关系”。[8]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可以说,通过行政合同达成行政目的,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不可不运用的一种法律手段。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部分学者对“中国现实中有没有行政合同”[9]提出了质疑,但客观来讲,那场争论的焦点是行政合同的性质和范围应当如何认识,以及“是否要由合同法调整”[10]的问题,而不是行政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的问题。对部分学者心中关于行政合同的 “巨大问号”,[11]现实已经给出了最雄辩的回答。

其次,行政合同在实践中长期存在。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胶着状态导致我们难以精确锁定行政合同究竟滥觞于何时、何处。[12]但一般认为,行政合同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1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农民通过行政合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农村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业领域的巨大变革。中共十三大进一步明确提出:“无论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而把行政合同的实践扩展到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外贸、基建等其他领域。[14]作为民主化与市场化两大潮流交互作用的产物,行政合同因具有与现代政府相契合的品格,得以在行政实践领域长期存在。

最后,行政合同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行政合同的普遍性表现在:第一,它普遍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包括政府特许经营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政策信贷领域,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领域等;第二,它已经发展出丰富多样的形态,包括行政协作合同、行政录用合同、公务执行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行政给付合同、行政捐赠合同、行政和解合同、征用征收补偿合同、损害赔偿合同、公务悬赏合同、公房租赁合同等;第三,它仍处于快速扩展的进程中。随着民主行政、给付行政的推进,行政合同的应用空间越来越大。而且,治安承包合同之类的行政合同的出现,表明行政合同正向传统认为不宜使用行政合同的领域(如干预行政领域)渗透。行政合同的普遍性意味着它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性的行政行为,[15] 在行政实务中逐渐占有一席之地。

(二)行政合同具有为现代行政所必需之独特功能

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二是经由意思表示。经由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又可两分:一是行政主体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行政法主体以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的本质,就是以一致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这个本质,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十个方面:①设权功能。即通过行政合同创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谚曰:“契约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法律具有设权功能,行政合同在一定限度内有与之相同的功能。[16]②保障功能。[17]即通过行政合同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行政合同为当事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提供了机会,当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最终决定的过程受到保障时,其结果自然比未经行政相对人参与的行政行为更能保护其权益。③控权功能。即通过行政合同控制政府权力的设定、运行及扩张。控权功能主要体现在行政合同要求政府平等对待相对人、尊重相对人意志、重视相对人的权利,要求政府有信用和责任感。[18]④调和功能。即通过行政合同调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行政合同的内容较具弹性,更容易取得各方当事人需求的最大公约数,进而能调和利益冲突,降低达成行政目的的成本。⑤组织功能。即通过行政合同形成行政机构之间的协调关系。被称为当代政府主要构筑物的合同,是联系传统政府框架中互不协调部分的主要介质和填补国家机构漏洞的重要成分。[19]⑥替补功能。即通过行政合同替代或补充行政决定。由于行政合同也是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之一,行政主体在履行公务时多了一个可供选择的利器。⑦规范功能。即通过约定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制和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行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意味着行政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用以羁束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⑧动员功能。即通过行政合同动员私人以其力量和资源协同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该功能使行政主体可以利用私人的力量和资源,而非仅仅其自身的力量和资源为大众创造福社。⑨参与功能。即通过行政合同使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得以参与公共事务。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等值”的意思表示就有关公务进行协商、谈判、订立方案、执行,这个互动的过程,也即行政相对人参与从事公务的过程。⑩效率功能。即通过行政合同提高政府活动的效率。一般认为行政决定的优势是效率,行政合同的优势是民主。实际上,行政合同在订立环节的优势是民主,在执行环节的优势是效率,总体上兼具民主与效率两种价值。

篇3:构建中国特色的素质教育体系论文

构建中国特色的素质教育体系论文

摘要:本文从当今世界各国对素质教育的重视,以及国内就人们对这方面所关心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思考,这对推进我国的素质教育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教育;素质教育;学习;民主化

近年来,关于提高素质,实施素质教育的思想逐渐流行、普及,形成了一股滚滚向前的思潮。在实践方面发展,几乎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进行有关素质教育实验的趋势。在各方面力量的推动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运动正有力地向前涌动。

一、放眼世界素质教育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一个充满生机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是当前深化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在开拓自己的道路的时候,首先我们有必要放眼世界,看一看人家怎样做的。

当前,许多发达国家是从高科技发展的视角来认识素质教育问题的。这是因为高科技发展引发知识经济的出现,为教育发展提供了新的现实背景,对人才素质的内涵提出新的强烈要求。关于人才素质的内涵,他们侧重的首先是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其次是创新意识;再次是继续发展的能力,学习的能力,对不断变化的世界的即时反映能力,新知识的实时吸收能力,知识的迅速更新和创新能力。知识被许多发达国家认为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出现,正在为素质教育提供一个新的强大的发展背景。

高科技的发展要求人们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高科技赋予人类决定性力量,但是人类尚未能够正确使用这种力量,从而,导致人口急剧增长,资源过度开发,环境严重破坏,影响全球持续发展。因此,只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才能确保全球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人类使用自己决定性力量的智慧。提高人的素质的核心是建立人们对全球发展的'责任感。所以人的素质的内涵首先是树立全球环境意识,特别强调提高人类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要从青少年抓起。采取措施,从青少年开始培养社会责任感是许多国家教育界正在努力完成的使命。

高科技的发展要求人们具有高度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技术密集型产业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产业工人。我们在探索人才素质培养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我们面对的时代特征。随着信息经济的出现,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成为一种时间的竞争,创新正在成为信息经济的基础。起决定作用的生产要素不再属于资本所有者,而是具有高度创造能力和灵活性的人才。反之,那种循规蹈矩的、按照指令办事的方式在这种环境中将延误时机。企业竞争时机的延误,立即有可能被逐出市场。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事关企业的生存。

高科技发展要求人们具有不断继续发展的能力。

所谓不断继续发展的能力是指对不断变化的世界的实时反映能力,新知识的即时吸收、分析和加工能力,知识的迅速更新能力。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要求人们的知识与信息同步发展,甚至对信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这就要求人们具有不断更新知识的学习能力。学校不仅传授知识,而且应该培养和发展学生的终身学习的能力。这是信息时代对人才素质提出的挑战,教育无法回避的挑战。学生不单应该善于利用课堂和完成作业获取知识,而且应该善于利用图书馆,熟练地使用电脑和利用网络搜索并加工信息。在这方面学校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二、构建适合中国的素质教育体系

素质教育没有预定不变的模式,而是在发展过程中,通过矛盾、碰撞,整合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活力而茁壮成长。从开始注重科学技术素质,发展到全面关心人的整体素质,再提高到注重品德的培养,健全人格的养成和崇高精神的追求;从注重人才的培养,发展到普遍关心人的培养,提高到更加关心个性的发展、主体性的提高,使学校教育真正转入能适应和促进人的发展。这样一来,素质教育便以其丰富的时代内涵、特有的功能在社会上得到了共识。

总结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在我国构建素质教育体系需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构明确的素质目标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的自觉活动。要有效地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建构明确的目标。依据什么来完善课程、编选教材、组织开展多方面的活动并对素质教育实施的成效、质量进行评估呢?在这方面欧美的经验值得借鉴。自19世纪下半叶斯宾塞提出完满生活的教育目标和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以来,美国十分注意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概括、甄选、整合而成,并日趋系列化、全面化、具体化,便于操作,有力地规范着课程方法和评价,其积极一面可供我们参照。虽然建构素质目标是件浩繁而艰巨的工程,需要鼓励,支持和组织较多的单位来做,才能得出切合实际的理想目标,但为了踏踏实实地实施素质教育,再困难也应把这一工作做好。

(二)树立新的素质教育的质量观

一谈到质量,人们偏重文化科学质量,无疑,这也是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若只着眼于此,则不仅片面、不切合社会多方面的需要,而且造成诸多弊端,危害极大。因此,我们应当追求和树立一种新的、全面的、富有主体性的素质教育质量观。所谓全面的,不仅要求学生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良好的智能,而且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高尚的审美情操以及健康的身心,是一个完整、健康、全面发展的人,不是只有以知识谋求个人功利的有缺陷的人。所谓主体性,表现在学生个体身上就是积极的个性,而主体性和个性是一个人的素质组合的结晶与灵魂,只有使学生具有主体性与个性才能使他们能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科技技术的革新和现代社会的发展。

评估教育质量,不能只依据文化科学知识与技能的考试,还应当注重考察学生的实际能力,考察毕业后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适应状况和从事工作、劳动或开拓性事业的实绩。这样,才能建立起新的素质教育的质量观。

(三)促进教育的民主化

素质教育以人的发展为目的,因之,它与民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素质教育本是现代社会一定民主条件下的产物,随着素质教育实践的发展必将要促进教育各方面的民主化进程。

首先是人际关系,主要是师生关系的民主化。要建立民主、平等、合作、理解的关系,根本的问题应使学生得到尊重信赖,把他们当人看,这样才能激发他们的自尊、自信,唤醒他们的自我意识,为他们主动向上、不断进取、提高素质奠定内部动力。

其次是教学的民主化。教师在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时,应创设宽松、宽容、宽厚的氛围,让学生感到心情舒畅,能够自由思考,敢于无所顾忌地发表个人见解,进行激烈论争或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推动问题的探讨向纵深发展,使教学生动活泼主动地进行。

其三是校园生活的民主化。确保校园的安全、宁静、文明、和谐,严禁校园暴力,防止外部不良影响干扰,既有民主又有纪律,既有集体活动又有个人的余暇自主生活,让学生的个人情趣、爱好、特长都得到自由而充分的发展。

其四是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素质教育主要是通过明理、相互理解与尊重以及听取不同意见,达到共识与合作,激发和调动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各方面内蕴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来实施,而应尽量少用或不用依靠外力的强制办法推行。

参考文献:

李岚清:《面向21世纪,开创基础教育的新局面》,北师大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朱开轩:《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北师大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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