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切实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开始启程”提供。
篇1:切实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重点工作。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优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通知明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界定基本民生范围,将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基本民生也要坚持量力而行,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兜牢兜实民生底线。同时,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层层强化责任落实。
篇2:切实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预[]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优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20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主要原则
(一)合理界定基本民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界定基本民生范围,将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基本民生也要坚持量力而行,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二)突出保障重点民生。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三)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整合相同领域财政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基本民生政策的财力水平。
(四)层层强化责任落实。合理确定职责分工,强化县级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重点工作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各级财政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基本民生支出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安排的基本民生支出要抓紧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将财力向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倾斜,增强基层财力保障能力。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经费安排。
(二)合理分配和使用民生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确保不留缺口。在分配资金时,要坚持“雪中送炭”,把握好资金分配的优先次序,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基本民生支出缺口。
(三)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阶段性财力补助规模,并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的财力补助力度,支持相关省市统筹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加大对辖区内资源能源型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有关市县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四)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基本民生保障。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时调整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加大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快整合政策目标相似、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提高经费统筹力度。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统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
(五)压减一般性支出用于基本民生保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大力压减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咨询费等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清理长期固化和非急需的支出项目,减少对绩效不高项目的预算安排,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补助、保障房建设、脱贫攻坚等基本民生领域支出。
(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社会救助人群、受灾群众、特困人员以及优抚对象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民生保障,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足额安排相关经费。同时,密切关注困难群众数量、困难面以及困难程度的变动,及时增加相关经费预算,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做到应保尽保。
(七)认真做好“去产能”人员安置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产生的人员安置费用予以适当奖补,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企业内部挖潜、转岗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托底等渠道做好相关人员安置,保证分流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相关权益。
(八)认真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全面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加强对脱贫攻坚的投入保障。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资产收益扶贫、产业扶贫等重点工作,加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成效。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精准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集中用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人群。
(九)提前下达和及时拨付各类民生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前下达并及时拨付各项民生资金,特别是对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批复或下达后可申请资金使用。基层财政部门要将资金尽快拨付到位。
(十)加强基本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跑冒滴漏。加强资金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高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高民生资金的有效性。
(十一)支持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及时跟踪基本民生政策调整,合理确定基本民生财政补助标准,研究改进经费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申请的便捷性和发放的及时性。
三、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是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的责任主体,要把落实基本民生保障作为预算安排重点,根据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群众生活实际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基本民生政策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二)建立奖惩机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分配与各地保障基本民生经费投入情况挂钩,与地方落实基本民生政策成效挂钩,向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效果突出地区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财政部门要同步研究建立对县级财政部门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督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加强对基本民生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民生政策和对困难群众的关爱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7年1月19日
篇3: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是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放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加快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对20xx年因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xx年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全国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
通知要求,近期各地要进一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的实际问题。全力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抓紧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加强各级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时机,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他们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xx〕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水平稳步提升。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全面实施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高效有序应对了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是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放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加快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对20xx年因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xx年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好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全国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各地区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近期,各地要进一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精心组织、广泛开展春节期间对困难群众的走访慰问活动,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的实际问题。全力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抓紧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加强各级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时机,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国务院办公厅
20xx年1月26日
篇4: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是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放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加快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对因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全国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
通知要求,近期各地要进一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的实际问题。全力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抓紧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加强各级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时机,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他们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水平稳步提升。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全面实施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高效有序应对了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是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放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加快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对20因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好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全国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各地区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近期,各地要进一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精心组织、广泛开展春节期间对困难群众的'走访慰问活动,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的实际问题。全力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抓紧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加强各级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时机,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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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
篇6: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水平稳步提升。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全面实施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高效有序应对了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是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放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加快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对因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好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全国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各地区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近期,各地要进一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精心组织、广泛开展春节期间对困难群众的走访慰问活动,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的实际问题。全力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抓紧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加强各级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时机,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国务院办公厅
20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篇7:四川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8:四川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7〕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对我省实现“两个跨越”目标、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着力保障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对2016年因遭受地震、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要全部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建立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加快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抓好重要商品和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地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统筹安排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时,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要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倾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出台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完善评价指标和标准,组织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加快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打通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后一公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要依托已建立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将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纳入研究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移民、残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现有编制内,根据困难群众对象数量等因素增配人员,增加工作力量;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村(社区)补充配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理员,切实增强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服务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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