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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论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论文
摘要: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成为主要研究的问题。在本文中,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阐述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从而给出具体的质量监督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固定资产
我国的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工程质量管理也得到较大的水平提升。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不仅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相关条例规范实施,还要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近几年,政府开始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条件,形成良好的质量监督方式。不仅要促进社会主义发展的新形式改革,还要建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现行质监体系不完善。监督技术落后
目前,我国的建设活动已经达到了一定数量,建设的房屋工程也不断增多,一些固定资产也逐渐形成。随着建筑活动的增加,在施工过程中、勘察以及对工程设计期间,也体现了工程的复杂性,特别是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以及新材料的使用,专业的施工队伍成为工程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主要趋势。对于工程建设质量,由于质量主体体现较大变动性,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优化等形式成为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期间,人员的.流动性也不断增多。而且,一些官商现象的存在,存在的行政干预现象、特殊政策待遇等,不仅减少投资,也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所以说,面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复杂环境,质量监督体系在执行过程中根本不能完全制约一些现象,还应对其不断改进与发展。
1.2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确
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监督机构成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他们直接参与到工程建设环节中去。但没有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导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颠倒了人员的负责程序,还只是由政府作为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如果在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责任不够明确,在客观形式上,无论是微观、宏观性管理,还是直接、间接性管理,都会直接影响政府的管理体系,以产生工程质量监督运行中的矛盾,从而实现了多头管理以及条块分割的形式[1]。
1.3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单一,无法实现全面监控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设周期比较长,具有专业性以及技术性特点,所以,单一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根本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经济需要。质量监督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本没有发展创新理念,实际的发展速度也没有跟上时代的变化与发展。随着该制约形式的不断展开,不仅影响了工程质量的检验准确性,有效的评定方法也很难评判。
1.4质监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虽然在人员素质、使用设备以及监督理论、经验等形式上都得到较大改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人员素质、使用设备的不完善现象,并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质的改变。在这种监督形式下,不仅会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督深度与力度,还会影响政府监督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2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随着监督职能的不断优化,保障监督内容与监督程序的一致性,能够保障工程的质量监督方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因为对工程进行监督内容比较多,特别在设计、材料等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事故比较多。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在工程设计期间,首先,应对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而且,要把握工程中的重点,以提高工程结构的质量[2]。其次,将工程中的主体结构作为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并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最后,对民生工程进行有效监督,考虑到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对实施工程中的质量因素进行监督。其二,抓好工程的源头。首先,应对招标阶段进行监督与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优先选择施工队伍。然后,设立各种制度,不仅要减少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还要提高企业在社会中的责任意识。其三,明确监督程序,能够促进监督的权威性发展,要转变微观的监督形式,以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改变;还要加大检测力度,以先进设备,利用相关数据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3如何加强质量监督
为了能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的建设标准,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发展形式下,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角色以及相关职能,不仅要形成新的认识,不断发扬创新理念,还要优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体系,完善法律执行机制,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新形式。
3.1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
在传统的工程监督机制中,执行的是单一的监督行为,目前,已经促进了该监督方式的延伸[3]。针对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各个质量行为,对工程产品质量都要进行监督,并将工程中的主要参与者作为质量监督过程以及形成的最终结果。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监督,执行巡视监督以及季度性的监督检查等相互结合的发展模式,还要对工程质量中的各个要素进行全方位监督。
3.2尽快丰富工作手段,提升技术含量
质监系统无论工作性质如何定位,技术水平始终是立足之本。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期间,具有一定的权威意识。所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对质量因素进行管理,增加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而且,还要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以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工程的质量监督水平。
3.3建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能够促进监督执法的透明性发展,从而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的“阳光行为”[4]。工程在建设初期,相关人员就要具有知情权,不仅要能够掌握监督工作中的主要方法、相关内容以及相关手段,还要充分利用工程监督各个部门,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以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出现相关的质量事故。
3.4建立集体监督机制
集体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发展能够促进监督行为的公平性以及准确性。随着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不断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以及监督执行的相关手段成为重要的发展形式。因此,应优化传统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在人员配置形式上,要由一个专业人员转化为两个,并要持证上岗。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还要制定严格的执法理念,根据不同的监督行为,在各个科室分别设置监督,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的合法性与标准性[5]。
3.5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执行的是服务与执法相互结合的形式。对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在建设前期、中期、后期发展的各个环节,对一些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在工程建设前期,要对事件作出预见与服务。如果工程质量不断下降,就要针对工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找出工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人员并对其作出积极指导与改正。
4结束语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进步,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质量以及监督行为提出了较高要求。在监督职能不断转变形式下,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成为发展中的主要任务,所以,我们要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不断研究与优化,从而提高建筑行业的施工质量以及规范的监督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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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斌.阐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8):261-261.
篇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及发展论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及发展论文
摘要::随着现代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首先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然后说明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性并就现有方法进行讨论,希望可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并且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创新
现在建筑工程中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工程施工量也日渐增大,直接导致了建筑工程中质量风险、建筑风险、建筑安全风险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现在我国主要的投资方法都已经体现出多元化的格式,这正是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一个全新的挑战。建筑安全不只关系到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还会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创新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一个行政管理工作,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通过更高的创新才能有效提升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根据我国现阶段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来判断,创新的主要内容就是监管机构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人员。而中间创新的.动力就是监管时所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和人员调和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模式和体制在运营中存在不协调、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完善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参建主体责任、我国鉴证类机构服务能力及其实际效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质量安全核心的定位等方面。所以,为了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能更好地跟上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脚步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提升建筑的质量与安全的高质量要求,就更需要加强对维护公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以保证在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随着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改进和调整,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模式进行一系列全面的创新非常有必要。通过我们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其监管效率,确切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一定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2以人为建设质量安全创新发展的目标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建筑工程建设发展而言,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人员安全和施工质量水平的保障,要落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一个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身上,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否到位则是体现在建设工程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创新不单单是建设施工监管人员要考虑的,也要落实到施工过程中每一个人的身上。建设工程监管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与创新,才能跟上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脚步。因此,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创造力强及综合素质高的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人才队伍去落实并且实施。
3寻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创新的全新方向
3.1改变创新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理念
坚持创新的理念才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如在建设施工监管责任主体中加入质量安全的责任,将施工监管工作的过程给定义为有法律责任的工作。可在施工过程随机抽查、施工阶段明察暗访等,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有问题的物品要清除出场。作为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该增强工作中信息的透明性与公开性,以此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3.2建立现阶段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
现阶段的制度创新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着很大的作用,通过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同时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在各个岗位的工作责任与义务,使建设工程监管工作管理中有完善的规章制度。良好规章制度的实施,加上各个部门之间团结互助、互利共赢的工作氛围,才能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才能使建设工程企业高效稳定的发展,通过法制化的建设,从而保证了工程的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持续的发展,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3.3创新现阶段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与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而一个有效合理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体制,才能提高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的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监督应该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良好体制,这个模式与以前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有着一定差异性。现在我国街道乡镇级别一直没有专业的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队伍,乡镇级一些微型、小型项目的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因此,需要我们国家的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人才突破创新监管体制,创造乡镇一级的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才能使建设工程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一直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现在我国工程建设施工技术的发展进步,极大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及发展进行研究,以期能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我国建设工程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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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倪雪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与发展[J].现代物业(上旬刊),,10(7):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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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论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论文
1完善质检立法,依法从事
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强制力,特别是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依靠健全和完善的法规进行约束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国家对建筑业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所以,要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制定合适的法律条文,使得监督工作的进行有法可依,政府部门还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强制的手段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完善合同当中的内容,以合同规范相关方面的行为,以制度优势确保工程质量。
2立足建筑结构安全,明确工程质量监督重点
如果建筑的结构不够坚固,将使整个建筑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安全隐患的出现,就要首先对建筑结构的安全监督予以足够高的重视。此外,要想发挥质量监督的原有作用并提高质量监督效率,应该对质量监督的关键之点进行明确,这同时是出于让建筑质量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的目的。和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建筑行业在我国产生并没有太长的时间,发展水平较低,完善程度不够高,通常只存在仅重视建筑物外观而忽视内部质量的误区,对此,我们要严格更改,着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实行全面的监督,保证完工的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这样做同时也是对建筑安全的保障与维护。
3规范建筑资格,避免人为犯错
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建筑发生事故的一部分原因,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人为因素才是罪魁祸首。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是施工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同时也是决定施工质量的因素,因此,要想保证施工质量,首先需要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素质与行为进行规范,具体到施工人员的一举一动,让施工人员意识到自己的任何一个细小的举动都关乎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所以每一个举动都要合乎情理与规定,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自作主张、主观臆断,要提高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人员准入门槛,遵循持证上岗,严禁没有工作证或者托关系进入行业的人上岗工作,从源头处使施工质量得到保证。不难发现,做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必要基础和重要前提就是增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即包括科学文化素质,也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在提高与过程有关人员的素质后,就可以优化整个建筑市场的环境。与此同时,把握住建筑企业的经营许可权,严格限制建筑许可证的发放,对原料市场、设计市场、施工市场等进行严格的审批,确认企业具备建筑资格才允许进入建筑实施阶段,从源头上消除人为隐患,保障建筑行业的良性竞争,避免出现建筑事故人为化。
4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自身素质
有些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一定的误区,他们认为这项工作极为简单,但是实际是并不是这样的,而是恰恰相反的,这项工作就有极强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实际操作过程是极其复杂和繁琐的。因为这项工作涉及到诸多不同的专业和学科,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技术知识等都涵盖在其中。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受到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严重影响。目前,我国过程项目的建设质量不断得到提高,但是其中的缺陷和弊端仍然是很明显的,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并威胁着人民的财产安全。所以,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做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就当前来说,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并不到位,甚至致使建筑市场一片混乱,即使市场本身存在滞后性、落后性和盲目性的弊端,我们也应该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对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的现象进行专项的整治,为了激发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要进行绩效考核,让他们做好本职工作并使质量监督工作发挥实际作用。
5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武装质检监督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质监工作也应该利用新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监督手段和能力。改革设备、技术的落后的现状,依靠现代科技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飞跃。建立网上业务公开板块,通过快捷有效的科技手段提升监督的工作效率,同时可以使监督工作更具有深度,使监督人员更具有权威性,监督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服务,是当代世界各国所秉持的方法,我国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实现自身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已有技术,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实现建筑监督工作零失误、零误差,从根本上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6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严格的执行法律制度
无论是表现优秀的个人还是遵守法规的建筑企业,都应该予以经济和精神上的奖励,促使他们再接再厉,而对于那些不顾法律法规随意施工的建筑企业要进行一定的惩罚,并进行公布,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以期达到树立榜样和杀一儆百的效果。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成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也不能够忽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和作用,因为通常舆论的作用是其他方面都无法比拟的,社会公众往往是积极、公平的,可以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建筑物迟早要为人民所拥有,所以他们定当高度重视建筑物的质量,要鼓励群众对各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要勇于揭穿与举报,我相信,在人民群众的的共同努力下,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一定会实现质的飞跃。
7结语
通过笔者在文中的详细叙述我们不难发现,实现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要增强施工人员和质量监督的专业技能,充实专业知识,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体系,加强各方面对施工工程的监督,做到面面俱到,提高施工质量,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篇4: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思考论文
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思考论文
摘要:介绍了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意义,结合影响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从监管制度、材料采购、施工技术等角度,提出了提升公路建设质量的建议,从而延长公路的服务年限。
关键词:公路,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施工材料
为了促进我国公路建设取得更好的发展,我国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现如今,我国公路网线取得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城市交通高架桥的建设速度有了较大规模的发展,城市主管道的建设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促使客运网线的较快增长,使得物流的迅速发展,而这就使得公路的损害日益严重,使得公路的寿命有所缩短,因此,对公路建设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意义
城市公路以及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的好坏,会对客运以及货运有着直接的影响,也会对公路建设的地域的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故此,就需要促使公路建设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以保证公路建设地区内的经济运转的稳定。故此,施工监理部门就有着较大的责任,其监督管理的效率高低,对该区域的城市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不能够麻痹大意,要打起十二分精神来对工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欲先富,当修路”这句话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一个地区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那么就需要解决当地的交通问题,这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故此,在经济发展工程中,需要将公路建设作为其中的基础工程,要优先纳入地区发展的行列。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而在这环境下,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建设的质量,而这就导致公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较多的问题,那么就会缩短公路的使用期限,影响了车辆的行驶安全,进而促使区域的经济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故此,建设管理单位就需要不断的总结经验,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好施工中的质量监控工作,并且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1]。对于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力度,要从专业上去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以保证监管工作能够落实到位。此外,施工监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要从公路的规划设计进行认真的分析,再对具体的施工建设进行考量,不管是在施工方案的设计方面,还是在公路建设的实际施工方面,乃至最后的竣工验收方面,都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只有当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达标,才能够进行接下来的施工,只有当每一个建设指标都符合设计要求,负责人才能够进行签字验收。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促使公路建设的施工质量得到极大的保障,从而促使公路的使用期限大大增加,继而促进当地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2影响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
2.1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急需增强
在公路质量的影响因素中,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监管人员责任心的高低、工作态度的是否端正,专业水平的高低等等都对公路建设的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个人技术未能与时俱进,对施工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在公路建设中以下几种现象时常发生:1)偷工减料;2)以次充好;3)不根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等。上述现象导致公路建设的施工质量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2.2施工材料的质量不符合标准
在公路建设中,施工质量的好坏与施工材料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关联。然而,在许多公路建设中,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对施工材料的监管不够重视,这就导致一些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建筑材料进入了施工场地,从而为公路的.建设带来了后期隐患[2]。
2.3机械设备的使用不够正确
在公路建设中,往往会用到机械设备来进行辅助施工,这些设备大多为重型机械设备,所以它们的个体质量较大,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使用,一直停留在施工公路上,就会对路面造成严重的损伤。然而,人们又会对这些由于设备所造成的影响有所忽视,并且很少有施工单位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这就使得机械设备发生故障的概率大大增加,而一旦发生故障,那么就只能停留在新建的公路上,从而导致新建公路受到极大的损伤。
3解决策略
3.1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
在公路建设施工中,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能够极大的确保公路施工的质量。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是公路建设施工开展的必要流程,监管单位需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制定责任状,如此,才能够促使公路建设施工得到有效的监管。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监管单位需要切实了解施工单位的工作流程,要根据施工工人的技术水平,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够促使公路建设施工的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
3.2对施工材料的采购进行严格的监管
要想保证公路建设的施工质量,那么就需要从源头上进行监管,而在公路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的采购则是其中的源头。施工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会对公路的建设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会关乎到公路的使用期限。在公路基础施工中,回填土石的质量在其中非常关键,其是保障公路路基承重力的重中之重[3]。故此,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相关负责单位要对建设材料进行严格的监管,在采购施工材料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购,要对所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测,如此才能够从源头上保证公路施工的建设质量。
3.3提升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
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是影响其质量高低的关键。现如今,许多承包公路的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所招聘的施工人员都是一些专业素质较低的农民,这些人虽然吃苦耐劳,但是由于受到的教育有限,他们的施工技术仅仅停留在经验上,而没有与时俱进去学习一些最新的施工工艺。这种现象在我国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在我国许多欠发达地区,大部分施工单位不是中标单位,而是经过了重重的分包,这样就导致在出现施工质量后,很难找到相关的负责人,从而使公路施工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公路的有效使用,更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故此,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一定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只有经过了培训考核的员工,才能够从事工程的施工。此外,相关监管单位要对现场施工加强监管,如果施工单位有出现违规施工,或者是出现一些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施工,一定要及时责令其进行改正。这样一来,就能够促使因为施工工艺的不合格,而导致公路的施工质量受到影响的这一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4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化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由此对公路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而在公路建设中,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管理极其重要。只有对公路的施工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从建设材料这一源头进行监管,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才能够促使公路施工的质量得到保障,才能够尽可能的减少甚至杜绝影响施工质量问题的产生。只有对公路建设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监管,才能够防止因为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而导致公路建设的施工质量受到影响,造成公路的使用期限大大减少,或者是造成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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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论文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论文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主要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新见解。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建设工程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也日益规范化、系统化。其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有了质的飞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需要不断改革和深化。当前,如何保证工程的质量将成为每一个工程质量监督者所应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针对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笔者就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每项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认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与岗位相配套,使岗位与责任相对接。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实就是一项技术管理,而承担这项工作的监督人员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通过树立技术权威性,不断增强执法权威性
如何在监管工作岗位上树权威,有权威,体现权威是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但更多时候,我们应该自己创造权威,只要工作职责履行的好,技术权威性高,我们的执法权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强。如何树立权威性呢?首先要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切实抓好质量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监管人员能熟练掌握标准和操作规程。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我们不仅要面向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实现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内容的多样化,并采取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学习交流相结合,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自觉性,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不断夯实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常抓不懈,把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我们的权威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得以进一步体现。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完善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必须认真执行。要继续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强制性标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掌握标准、执行标准的能力。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控制机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础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一流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深化监督模式改革为主线,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水平,要科学把握和遵循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规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工程质量持续稳步提高。
四、创新技术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方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持下,我们已由眼看、手摸、锤敲转变为运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质量监管。我们要加快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强化工程质量信息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是省建设厅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地区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和质量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实现全省联网,通过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信息共享。
五、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出台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办法和制度,要继续深化质量通病的综合治理。对住宅工程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要采取举办专题讲座,优化治理措施,列入巡查重点,强化工程监控,召开现场观摩会,采用现代技术,组织技术攻关等措施,通过工程质量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把关等手段,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六、提高技术工作质量,确保工程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工程检测报告全面记录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也是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使工程质量具有溯源性的重要手段,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入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查询检测结果,实施对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数据库,定期公布并作为对检测机构考核的依据。
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验收系统》软件,促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化,要通过建立同步检查制,监督复核制,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准确性。要通过密码管理制、见证取样制、试件留置制、监督抽测制的行政措施和数据自动采集、检测系统软件的技术手段,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复验报告和检测机构检测系统中的检测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自动监控、自动比对,保证验收资料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七、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质监事业发展的历史记录,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是质量终生责任制中极其重要的详实记录,是工程质量优劣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施工、监理过程和质量监督中间检查、质量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及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日常质监工作一并部署,一并落实。质监档案的开发利用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落脚点,边建档、边开发、边利用,努力服务于质量监督的中心工作。
要不断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为提高档案查找的效率,除编制文件档案归档目录、发文汇集、监督档案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外,要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自动化,建立起多途径、高效率的档案检索和查询体系。
八、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工程质量投诉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加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建设领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按照国务院第431号令《信访条例》的规定,规范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牢固树立为民着想的服务意识,督促责任单位妥善处理好质量缺陷,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将投诉处理和不良行为记录挂钩,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诉。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篇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技术交底,应邀请铁路运营维护单位参加。
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就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差错或者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进行专项技术交底;严格工序管理,强化质量自控,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按规定通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记录并签认,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培训范围、培训内容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铁路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联合体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项目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和落实监理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按规定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签认。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责任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单位并提出改进要求,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勘察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因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他导致铁路建设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
必要时,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经考核合格、且与铁路专业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一)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四)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第五十条监督人员履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监督资料,形成监督工作档案,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查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选择超越1个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选择超越2个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选择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或者违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或者明示、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擅自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三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可以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一)仅涉及1个单项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2个单项工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3个及以上单项工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一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第七十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必要时,国家铁路局可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工程质量案件直接实施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法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七十三条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篇7:浅析电气自动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论文
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的生活生产与电子产品的关系越发的紧密。在这样的时代的背景下电气工程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同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目前的电气自动化工程监督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本文将针对电气自动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行相关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篇8:浅析电气自动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论文
引言:
我国的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们对于电气自动化工程的依赖也越来越重,工程质量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人的生活生产速率和工作效率。比如,在人们的日常日常生活中即便只有短短几秒的停电也会带来十分严重的损失,不管是人力还是财力都会受到严重的损失。所以,做好电气自动化工程监督管理对人类的生活、生产、发展都有极其重大意义。接下来对于电气自动化工程监督问题进行相关方面的分析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一、电气自动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一)仿真模拟工作的发展意义。
对于电气自动化工程来说,如果将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这三者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就可以给电力的传送运输提供很大的安全保障。这对于电气自动化工程质量也有很大的意义,对于仿真模拟工作的进行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三者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提供工程实施效率还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工程不合格就怀疑耗费很多多余的财力、物力去进行维修护理,但是一个质量合格的电气自动化工程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工程的完工效率,提高自动化的效率,将人们的工作时间和人员操作时间大大的缩短。这对于仿真模拟工作来说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自动化系统的集成性问题。
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带动了电气工程的`发展同时也扩大了它的发展范围。在电子相关行业中都有电气自动化的参与在社会上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各个应用该系统的行业都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我们都知道,自动化对于电气工程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改变了电气在运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足还将出现的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都解决掉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自动化系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比如说:系统的集成性不强、连接性较弱形式结构单一等。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气自动化工程运行速率和工程质量。
(三) 自动化网络系统缺乏统一性、主观意识支配太强。
我国电气自动化已经进入了高速、快捷的发展的阶段,并且在市场上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在我国许多企业厂商的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电气自动化网络系统缺乏统一性这样的相关问题,相关程序的接口也是大小不一,这对于信息的运输传送有很大的弊端同时也阻碍了电气自动化的发展。因此,要提高工程质量就要从自动化网络系统中对自动化工程进行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解决问题并优化完善系统,使得电气自动化工程能够有效的发挥其自身的功效和优势。大多数企业在开发和使用自动化技术时都会召集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研究生产,但由于各个人员的相关技术条件和技术程度不同导致自动化技术在开发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受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主观意识的影响。这样就会提高相应的技术开发成本,又由于不熟悉各项相关机器设备的指标导致操作不完善从而影响了整个电气工程的运行。
二、电气自动化工程的监督管理策略。
(一) 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创新研发思维。
在电气自动化相关设备的研制开发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应用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加大科研技术的投入力度和创新性的研发思维,在研发过程中要尽量节约技术研发的成本提高自动化工程的质量。除此之外,科技研发人员不能之单一的研发其中一种产品,应该要充分发挥其创新性对于多种产品同时开发研究,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前景投入新的技术和新的想法。我们也都知道,由于各种机器设备的产品参数不同所以有不同使用条件和要求,在机器设备投入使用之前需要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详细的检查,在投入生产的时候可以加入创新但是要保证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整体效果。这样才能研发出更加完美安全的电气自动化及其设备,从而促进电气工程更加安全良好的发展。
(二)提高电气自动化工程的开放性。
电气自动化这样大型的工程是及其复杂的,操作也存在一些相关方面的困难,所以光是依靠人工操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依靠自动化技术。自动化操作可以大大的降低其复杂性将操作简单化同时也可以减少人员的操作降低对工作人员的伤害。这对于工程操作的安全性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条件下不仅大大减少了劳动人员的时间同时缩短了反应的时间在很大的程度上节约了成本。提高电气自动化的开发性就能够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同时可以针对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预防,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其操作的灵活性,准确性,时期事务率大大的降低,这对于工程的质量也大有益处。
(三) 提高电气自动化工程材料。
电气自动化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许多企业也注意到了电气工程的质量问题。在这一方面不仅要求相关的技术人员有很好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要求专业人员对即将投入使用的材料进行详细的检查,对其材料的相关参数也要进行检查务必确保材料的完好性之后才能使用,因为参数不合格的材料会大大降低电气自动化工程的使用寿命,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是不合格的不能投入正常使用的。在相关人员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危险。同时,介意公司对于专业人员也要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正确实质的掌握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技巧。所以,对于电气自动化工程材料和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掌握程度与工程整体的安全质量有着及其密切的关系。除此之外,对于企业也要有所要求要求企业要从正规合法的厂家进行材料购入,只有正规厂商购进的材料安全性才会更加有所保障。提高工程技术含量。
三、结论。
在我国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电气自动化工程在我们的生活生产和娱乐方面都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未来的人类生活都离不开它的运用,电气自动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突出明显。所以,需要相关科研人员加大监督力度、加大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加更多的创新性思维。将计算机信息技术与自动化工程有机结合在一起,同时对于工程投入使用的材料要进行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提高工程监督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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