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答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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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泗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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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盐城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答,本文共7篇,以供大家参考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红泗绮”提供。

篇1:盐城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答

1.问: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尚未办妥申领手续,能否报名参加考试?

答:不能。根据全国考办规定,报考人员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问:对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

3.问:报名年度是指何年度?

答:报名年度一般为考试年度的前一年,计算年限的截止日为该年度的12月31日。20考试的报名年度为。

4.问:报考中级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除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5.问: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如何报名参加中级考试?

答: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学历以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不作要求。

6.问:香港、澳门居民要报名参加考试,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7.问:关于“会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答:(1)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

(2)根据财政部月21日《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会计工作年限计算到月31日。

8.问:请问今年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

答:本市年考试报名时间为年11月24日-11月30日。市直报名地点:江苏正道会计师事务所四楼(市财政局南隔壁);各县(市、区)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

9.问:准考证何时发放?

答:考生可于2007年5月8日起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领取准考证。

10.问:请问考试地点如何确定?

答:一般安排在盐城市区的学校。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标明的为准。

11.问:非首次考生应注意什么?

答:非首次考生是指已经报考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考试”并有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报名时应当准确填涂考试档案号和身份证号。 如不填涂,会出现上年考试合格成绩与当年合格成绩无法合成,会导致不能发放资格证书。

上年中级考试无考试合格成绩的,不需填涂档案号。

初级考试考生,不需填涂档案号。

12.问:外省转入本市的考生如何进行报名?

答:外省转档考生请直接与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联系,需按规定重新审核报名条件,并上报省会计考试管理机构。

13.问:对违反规定的考生,将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规定,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考生,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一律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14.问:考试的报名与考务费用是多少?

答:根据市物价局核准,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目42元。

15.问:考试用书如何征订?

答: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的考试。内容与2006年有所不同。

考生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自愿证订。财政部门严禁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推销教材。

16.问:征订的考试用书如何领取?

答:考生可于2007年1月下旬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届时请关注盐城财政网站有关领书公告。

17.问: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报名结束后,不再办理退考;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各种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考试报名登记表上考生须签名承诺。

18.问:考生报名照片有何要求?

答:报名时应带近期“1寸”“免冠”“同版”“正面”标准像片3张。

19.问:考生如何选择考前培训机构?

答:财政部门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培训辅导班。考生应根据自己的判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

20.问:何时可以查询成绩?

答:财政部门会在第一时间公布考试成绩。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中旬左右。

21.问: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2)考生在开考前20分钟可进考场,迟到30分钟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60分钟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务必携带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类计算器和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4)考生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依据《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违规人员将视情节受到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及作弊行为、建议所在单位开除或解聘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考点无停车条件。

22.问:考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考生进入考场后,将本人与考试无关和不允许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2)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考生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3)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卷(试题本)、答题纸、答题卡上将本人姓名、科目代码、准考证号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

(4)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的,必须用2b铅笔填涂,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的,必须使用蓝色(黑色)字迹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5)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6)考生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场。

23.问: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因为考生必须持双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所以,遗失身份证的考生,参加考试前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可在考前规定时间到财政部门补办。

篇2:[盐城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21—22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初级:5月21日上午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5月21日下午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5月21日上午 9:00—11:30 财务管理

5月21日下午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2日上午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二、考试地点:

初级考点:盐城市第一小学(北校区) 剧场路83号

中级考点:盐城技师学院 文港南路5号

请尚未领取准考证的同志,抓紧时间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领取考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准考证、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如身份证遗失,请抓紧时间办理补证事宜。

205月11日

篇3:盐城市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告

根据上级通知,盐城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定于12月1日—7日进行。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月31日)。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设二个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设四个科目,包括经济法、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初级考生在当年度考试中二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考生在连续二个年度考试中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年12月1日至12月7日(节假日照常)

(二)报名地点:市直各单位会计人员直接到盐城市财会教育中心(黄海中路65号)报名,各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

(三)报名手续:报名人员应当准确填写报名登记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正确填涂报名信息卡,并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证不得报名)、学历证书(原件并复印件1份,2003年已参加考试的,可凭2003年考试准考证报名,不需再带学历证书原件)和其他有关证书(证明)、居民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不予报名)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考试报名期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暂停办理。

今年考试报名信息的录入仍将采用光电阅读器,报名人员应按照报名手册要求,填涂好“报名信息卡”,其中:卡中空白栏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汉字或数字,区位码信息点或选项必须用2b铅笔填写,不得使用其他书写工具。要特别注意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科目、档案号等信息的填涂不得有错否则将造成今后数据库、合格证书上有关信息错误且无法改正。2003年已有单科合格的中级考生,还要特别注意档案号的填涂不得有错,否则造成两年的成绩无法累积,后果自负。外省考生跨市报名必须凭省级考办开出的成绩合格证明及档案导出信息软盘才能办理。省内各市考生跨市报名不需办理专门手续。

报考人员应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证书、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应按规定在报名时一次付清有关费用。

注意:凡2003年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单科合格的考生,还必须携带上年准考证,以便核对档案号。因考生填涂错误导致准考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在报名时详细说明。

(四)实行报名承诺制。考生应在报名时承诺对所填涂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对请人代报名的,也应签名确认,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等错误的,后果自负。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及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由发证机关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考试报名收费统一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应按规定在报名时一次付清有关费用。

盐城市财政局

篇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答题形式为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两年的考试期间有效,即考试合格的科目,其成绩保留到考试;在参加20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发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在参加200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仍未全部合格的.,则20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失效,仅保留2003年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至下一考试年度。

各考试科目成绩均以考试年度当年的合格标准确定其合格与否。

由于自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累计制,报考中级会计资格的考生在报名参加2003年度考试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考一个或一个以上考试科目,在第二年报考第一年未报考的或虽已报考但未合格的考试科目。

会计

篇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 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符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11号文件(9月8日印发)

篇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二)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二)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三)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报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七、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务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0>6号文件(209月8日印发)

会计

篇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定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 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

(二) 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个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一)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 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 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四) 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七、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会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指定教材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初级会计实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答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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