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险需要法制化,本文共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喵呜的喵喵”提供。
篇1:我国农村社会保险需要法制化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需要法制化
内容提要: 农村集体保障与家庭保障的弱化,使得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变得极为必要。而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规范性、效力的普遍性等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条件和依据。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相关的 法律 制度建设必不可少。
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建设中,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统一性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建立的前提
我国农村原本实行以家庭为主的保障体系和在家庭保险基础上建立的集体保障制度。农村集体 经济 随改革开放逐步解体,农民原来从集体当中得到的保障基本消失,可以依靠的只有家庭。家庭为其成员提供抵御各类社会风险的基本条件,老人由孩子赡养,既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也降低了家庭保障的经济成本。所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仍然强调要坚持发挥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在什么时候都不能丢。”①
但家庭保障机制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wwW.11665.com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 发展 , 政治 、经济、社会、法律和人口的变化,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功能必然从唯一走向多元、从主体变为补充。人口流动频率的增加和个体之间受 教育 程度的差距,在动摇社会传统观念的同时,还在家庭成员中制造了代际距离。如果制度层面的遗产税等相关继承法律实行,那么老人通过控制财产来迫使年轻一代履行赡养义务的手段也失去了先前的威力。过去这些年出生率的下降,使社会逐渐向老龄化发展,这进一步弱化了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功能。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还没有根本改变,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同步,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的鸿沟越拉越大。而社会公平正义是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要求。要促进 科学 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强调制度的统一性,也在本质上强调制度的公平性。这是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不谋而合的。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要求立法在内容上统一和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要求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和上位法作为依据,从上位法法律效力。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原则为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应当按照城市和乡村来划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不断推进改革发展,在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道路上,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差距。
社会主义法制效力的普遍性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建立的保证
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竞争激烈,市场机制的失灵和个人对市场风险的控制能力有限,这决定了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要建立起有效的保障机制,涉及的社会关系领域多(政治、经济、金融 、家庭)、范围广(政府、各类 企业 、全体公民),因此必须有强制性的调控手段,依靠法律的效力来保障。
本文的主题是农村养老,以此为例,由于家庭养老资源日渐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为农村居民的必需。养老保险是全体社会成员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具有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的特征,其周期长和风险大的特点要求真实的信息管理和强制性的信用责任,而这正是法律手段的长处所在。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养老保险要到未来才受益,交了钱要到规定的年龄后才能领到养老金,这个时间差往往会使许多农民心里不踏实。”②就社会成员个人而言,年轻时的短视使之不愿为老年时进行应有的储蓄,当其年老时就只能依靠他人和社会。如果社会不强制其成员参加养老保险,则最后的结果便只能是谁也无所依靠。
由于农村贫困的存在,必然有一部分人缺乏养老储蓄的能力。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风险和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成败的不确定性,以及个体社会成员对于自己储蓄回报的不可控制,对于投入商业保险的预期的不能确定,都要求国家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也是世界上166个国家中,90%即160个以上的国家实施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理由所在。
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有效性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管理的保障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着手的,并且首先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地区开展。
1987年3月,国务院决定进行建立我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在农村经济发达和富裕地区,以村(少数为乡、镇)为主体的社区型养老保障方式开始出现。到1989年6月,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养老保险试点,参加人数达90多万人,积累资金4100万元,已有21.6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171万人。全年共有39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比上年增加37万人。全年共支付养老金40亿元。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12亿元。③
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不同,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不承诺投入,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农民享有的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在的东南亚 金融 危机中,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漏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尚存在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支付风险等。随着农村老龄化程度的提高,领取养老金人数、养老金支出将会继续大幅增加。巨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等违法犯罪事件更加剧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困难和风险。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今年4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也显示,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水平较低,在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④
社会主义法制实施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破坏 法律 尊严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对在农村社会保险建设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无一例外地都要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督系统,包括专门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党的监督。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只有依法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才具有稳定性与长效性,才能为农村居民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的规范性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险运行的依据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是在多种制度并存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农村居民与社会保险的关系也有多种形式的转换,如农民工、失地农民、返乡农民等,因此,建立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转移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在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措施以及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补助等政策的相互衔接与兼容中,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衔接的不严密,近年来出现了农民工“退保”现象,这是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需求背道而驰的。“退保”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表现在农民工从“退保”中拿到的仅仅是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更大部分从此不复存在,以国家财力为最后保险的其他权益也随之消失。“退保”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伤害表现在全体社会成员的未来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是全体社会成员未来的依靠。如果劳动者在能够劳动时不为社会保险基金添砖加瓦,社会保险的大厦就难以矗立。
因此,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就应当享受社会保险。他们的各项社保权利要通过法律强制来予以保障,不应当出现“退保”之类的现象。农村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为农村居民的多重身份提供一贯且有效的社会保障。为了适应农村劳动力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和农村人口务农、务工、经商,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必须依靠法律来完成农村中各类人员都统一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任务。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迁移,农村居民本身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并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与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篇2: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社保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但很多中小企业仍然存在一系列社会保险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意识;职工参保率;社会保险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早在中小企业已经占了全国总企业比率的99%,实数已超过1,000多万家,中小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商品劳务出口额占全国的60%,特别是城镇就业机会高达75%。很明显,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新气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在劳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存在许多问题。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员工都在逐步加深对社会保险的意识,但还是有很多中小企业出现一系列的社保不买,或少买滞后等现象,因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问题。那么,怎样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使企业雇主和员工能够在利益上达到一个平衡点,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正是众多中小企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
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简称中小企,最早来自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smallbusiness”概念,通常是指人员较少,规模较少的企业,一般是由个人集资组建而成。中小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我们一般从广义上来说是指除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环境关系不同,对于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也不同,一般按企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来划分。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一)对员工具有激励作用。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员工已经成为企业的发展主体。因此,我们让员工内心拥有主人翁意识,员工也因这个企业而感到荣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对于员工的工作,不仅是提供一种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还是满足自身利益的一种基本方法,企业的价值要靠员工来实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也是一种激励,特别是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的一种根本职责,企业购买社会保险,不仅激励了员工,而且也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购买社会保险在一定情况下,是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它的有效激励使企业员工发挥更大的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二)对社会具有调剂作用。在中国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个体之间收入差距开始拉大,而社会保险则顾及了众多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不会拉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稳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2)社会保险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3)社会保险实现了社会公平;(4)社会保险推动了社会进步。
(三)对企业具有增值作用。企业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企业的整体效益具有很大的增值作用,因为相对于那些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而言,使得员工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员工对企业的热爱,对工作热情,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具体的隐性增值和直观增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减少纠纷;(2)有利于企业创造效益,在一定程度承担了社会责任,解决了员工后顾之忧;(3)有利于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
篇3: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刘灵芝,夏琳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0)
摘要:对于拥有1.85亿60岁以上老年人的中国,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我国机构养老服务正在逐步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增多,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制,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权益;法律规制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背景下,我们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问题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趋势
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不断扩大,全国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有的成立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有的将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目标考核责任内容,同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使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强势推进,蓬勃开展。
概言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二是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三是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格局日趋形成,四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惠及范围逐步扩大,五是养老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经验。
按照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要求,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因此,未来几年里,我国将进一步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法制化。
居家养老社会化,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服务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三方面日常照料、健康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方面的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是因地制宜地开展老年人人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服务,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论文范文 )机构养老服务,是指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38 060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多种所有制成分兴办养老机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推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以养老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并从建设用地、税收、公用事业收费和费用补贴等角度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在养老机构管理方面,民政部制定并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服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也立足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步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规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处于滞后状态,亟待完善。一方面,缺乏发展养老服务的专项行政法规,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文本之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不足,缺乏基本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许多规定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三是原则性、倡导性规定过多,现实的操作性不强,更缺少相应的实施机制。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该法第35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实践中,我国目前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的法规、条例还很不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也不明确,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同时,规范机构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的立法规制尚属空白,直接影响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和人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制定《全国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老年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各地应当及时制定有关社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对策
所谓法制化,简言之,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运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是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化、法律化,使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三部分:“主要任务”,第(四)项规定为“老龄服务”,要求“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本文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
(一)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制度化
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化,是指我国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按照20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将各类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就有代表提出国家应当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并建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应包括养老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各类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鼓励民间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护理人员的准入制度、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法律责任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社会服务”内容作为第四章,用15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有关老年人的社会服务问题。如该《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第4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第44条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第47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由此,我们看到,国家在逐步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制化,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社会养老服
务机构会有法可依。我们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的制度化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第五部分“保障措施”规定: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运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已经开始对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进行规制。如辽宁省,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辽宁省民政厅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如开展居家养老、规范居家养老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民办养老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各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操作性很强的相关配套政策,全省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养老服务社会化政策体系。如辽宁省鞍山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民发[]74号)和《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鞍民发[2005]87号),近几年较好地完成了为5 000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
207月辽宁省大连市制订了《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大连市沙河口区在区成立居家养老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审批养老和公益岗位资金发放;在街道成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居家养老的入户调查、养护对象审核报批、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等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养老服务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在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由辖区老党员、退休职工、居民代表组成居家养老“检查小组”,依据居家养老管理办法和养护员职责,入户了解服务情况,定期检查由养护员每月填写并由养护对象签字的《家庭收支明细账》和《服务日记》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制度化
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提出了管理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工作的原则、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服务标准,要求各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分工负责制。同时,要求各地方认真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并要求各养老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榜公布。因此,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本文认为,实践中,尤其应当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入住老年人、老人家属(监护人)、送养人以及保证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及在养老服务过程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科学地实施分级护理、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到位的服务。例如,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养老福利机构中推荐使用(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等文本的通知》要求,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或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本文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即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尽快制定为老服务各个岗位的从业资格,依法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对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工作中造成老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实践中,应当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考核评定制度和管理服务人员等级证书制度。做到养老机构医生、护士、护理员等专业人员全员培训,严格实现持证上岗,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社会化,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和专业水平。护理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务、养老方式、职业道德、老年人心理特点、生理特点、老年人的饮食、老年人的护理、老年人的精神慰籍等方面的知识,基本掌握为老服务的技能。
篇4:西安市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纳和需要缴纳多少?
如题,关于西安市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纳和需要缴纳多少?
[西安市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纳和需要缴纳多少?]
篇5: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的调查报告
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者、执行者和组织落实者。一直以来,江苏省句容市高度重视村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村干部的待遇,专门为村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得到广大村干部的普遍欢迎,促进了村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市委组织部分别与市原劳动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市农村基层干部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近期,市人社局对全市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农村基层干部参保情况
至12月底,句容市下辖9个镇(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3个风景区管委会,共计168个村(居委会)的近600名在职村干部分别参加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
1、参保对象。村(居委会)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和会计等。
2、参保险种。主要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590名符合条件的村干部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396名符合条件的村干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还有部分村干部选择参加了工伤、失业、生育三项保险。另有小部分村干部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乡镇挂职兼任的,已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3、缴费方式。由镇统一为村干部办理缴费手续,在缴费方式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590人中,有534人以所在镇政府或镇人社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职工身份参保,56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396人中,有366人以所在镇政府或镇人社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职工身份参保,30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4、参保补贴。各镇村根据规定给予了相应的补贴。 补贴方式和标准在各镇内部进行了统一,但镇与镇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异。关于补贴方式:目前有镇村两级补贴、镇补贴、村补贴和不予补贴4种情形。关于补贴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4个镇参照企保规定的单位承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1个镇个人不缴费,村100%全额补贴;其余镇分别按照个人承担20%-34%,村补30%-50%,镇补18%-40%的比例予以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2个镇本人自愿参保,未予补贴;1个镇个人不缴费,村100%全额补贴;其余镇分别按照个人承担16%-25%,村补45%-70%,镇补20%-75%的比例予以补贴。
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句容市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轨,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了全覆盖。
农村基层干部参保存在问题
尽管句容市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的文件出台时间早,但在本次调研中,还是反映出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不统一:
一是缴费方式不统一。由于目前对村干部缴费方式未做统一规定,造成部分镇以所在镇政府或镇人社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职工身份参保,部分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然而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村干部为村民推选担任,其本人未脱离村民身份,不属于镇机关或其部门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部分镇直接将所属村干部以镇或下属单位为主体申报缴费,与现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冲突。
二是参保险种不统一。由于目前对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没有统一的政策依据,各镇在为村干部参保险种选择上做法不一,有部分镇选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部分镇选择只缴纳养老或根据村干部意愿选择参加养老与其他社保险种,还有部分村干部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高,补缴年限长等问题,而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是补贴标准不统一。目前,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的镇村补贴标准由各镇自行制定,镇内虽已统一标准,但全市没有统一规定,造成各镇之间的补贴标准参差不齐。部分由镇出资,部分由村出资,部分由镇、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出资,而且出资的比例也有明显差别。补贴资金渠道也没有统一规定,可能造成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参保问题的建议
针对目前三个不统一造成的问题,建议明确以下四点:
一是明确统一参保对象。明确参保对象为专职在职村(居委会)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和会计等。
二是明确统一参保险种。明确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三是明确统一缴费方式。明确村干部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缴费,不再采取挂靠镇或下属单位方式,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缴费比例,由镇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是明确统一补贴形式。明确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统一制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建议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8%,镇村补贴1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3%,镇村补贴9%。明确补贴资金渠道,建议将镇村补贴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由镇负责将资金解缴社保中心。
针对目前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不高,个人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形,建议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选择参保,并适时研究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转接办法,实现无缝对接。目前国家和省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均有明确的转接办法,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实现对接,这也是目前制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两个险种间的转接办法,不仅对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着积极的意义,对全市的医保扩面工作也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只有把村干部的养老、医疗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完善村干部的社会保障制度,彻底解决村干部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才能让村干部离任后有“盼头”,真正让村干部们不再有后顾之忧。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关于自由职业调查报告
2.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3.小学生关于街头错别字调查报告
4.关于农村社保情况调查报告
5.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的调查报告
6.广州关于二孩政策态度调查报告
7.关于女性投资理财现状调查报告
8.关于雾霾的调查报告范文
9.关于白色污染的调查报告
篇6:浅谈我国农村小学英语教育
浅谈我国农村小学英语教育
本文分析了我国小学英语教育的现状,结合实际提供一有效教学模式范例,最后从三个方面提供问题引起思考.
作 者:魏海洋 作者单位:安徽省定远县池河中学,安徽滁州,233240 刊 名: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英文刊名:CHINA EDUCATION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40 关键词:探悉 课堂实践 问题- 西安市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纳和需要缴纳多少?2023-04-20
-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2023-05-17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2022-12-11
- 我国农业及农村形势的几个主要问题2024-06-01
- 改善我国农村水环境的总体思路和建议2022-12-18
- 社会保险管理规章制度全集2024-07-24
-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2024-05-17
- 社会保险宣传标语口号精选2024-08-30
- 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书2025-03-21
- 社会保险也算在工资里面吗?202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