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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分析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分析
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明显的外部性,导致环境治理投入不足、排放超量.控制污染超量排放的方法之一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又必须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前提.交易成本由外生交易成本和内生交易成本两大部分构成,二者呈现此消彼涨的关系.尽快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明确排污权的产权归属,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降低排污权交易中的内生交易费用,是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关键.
作 者:胡民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成都,610074;四川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066 刊 名:理论探讨 PKU CSSCI英文刊名: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年,卷(期): “”(5) 分类号:X5-05 关键词: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 交易费用篇2: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 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
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第二,在法官或仲裁员审查合同纠纷个案时,依据任意性法律规范补充欠缺性的合同条款,会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结果不适当。于此场合,则应改用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欠缺的条款,即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欠缺的条款。它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中合理的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归宿。[15]应当承认,法官或仲裁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法律人所补充的条款并不必然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大效益或最佳的合同效果。
第三,合同不完全并不是绝对的,严格地说,不完全合同只是针对合同在实际履行中的种种偶然性变故所做的一种弹性处理措施。事实上,明确、完备的合同条款对实现经济效率更为重要。比如,一个合同中若详细规定了所交割产品的质量的话,至少在法律上一方当事人就无法利用他们可操作的变量来“套牢”对方当事人了,进而,该当事人设法迫使对方受到合同既定条款的严格约束而他自己却跳出合同约束之外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综上所述,在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最密切联系的合同法域,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日益宽松和不要式恰好相反,合同法律本身,特别是合同解释和漏洞补充却日益精确化、具体化了,在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同与国家制定的合同法律之间有一种消长对应关系,即合同形式遵循要式原则的时候,合同法可能是不要式的;而合同形式偏于放任的时候,合同法却蔚成大观。究其原因,可能既是法律形式理性的逻辑使然,又是经济生活本身逻辑的反映罢。
篇3: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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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国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背景与现状分析
中国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背景与现状分析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是近年来环境政策的.一项富有特色的改革.本文对中国刚刚起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包括其历史的由来、经济学的原理、可行性分析、必要性分析、基本作用解析以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作 者:杨姝影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100871 刊 名:环境保护 PKU CSSCI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年,卷(期): “”(11) 分类号: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篇5:将交易成本引入会计理论的困境分析
将交易成本引入会计理论的有关困境分析
一、相关文献的简要回顾
“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发端于科斯(coase)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企业为什么会存在”的问题。并用交易成本的概念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首次明确使用了交易成本概念,并对其作了进一步界定,他说:“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科斯发现:交易成本为零的市场几乎不存在,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帕累托最优的假设就是零交易成本。这样,任何对帕累托最优(有效率)原理的偏离都意味着存在某种交易成本。企业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有些交易能比市场上通过市场交易节约交易成本。
科斯之后的许多学者,例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75,1981,1985,),大内(ouchi,1977,1980)和青木昌彦(hoki,1990,)等也对交易成本的涵义。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例如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就是“经济系统运转所要会出的代价或费用。”1985年他将交易成本区分为合同签订之前的“事前”交易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事后”交易成本。WWw.11665.coM马修斯对交易成本外延的分析也为不少学者所接受,他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交易费用与经济理论中其他费用一样是一种机会成本。也可以分为可变成本与不变成本两部分。由于商品和服务具有多维属性,就必然使交易双方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给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现实条件并导致交易费用的产生。
近些年来,我国现代金融经济学和会计学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已经开始关注交易成本的研究。比如,饶晓秋(2004.7..1)全面论述了交易成本理论对管理会计理论的影响,认为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作为解释成本管理会计的新视角。
二、交易成本在会计理论中运用的重要性
本文选择了会计目标理论为出发点,在于会计目标密切依存于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人造经济信息系统,应该提供有利于现存的,可能的(潜在)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信贷决策的有用信息:应该提供管理人员履行受托责任的有用信息。理论上讲,所谓有用信息。就是与特定投资者的特定决策相关。有利于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是人造一个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理由。决策有用不仅意味着具备合理预测能力的未来会计信息,尽可能与实际相符的,可靠的信息基础必不可少。如果会计信息系统中不包含有交易成本。必然使得信息使用者做出不合理的决策。会计信息与决策之间的相关性降低,甚至消失。
三、交易成本在会计理论中运用的困境
在市场中,资源的配置意味着资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总会发生交易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寻找交易的伙伴,双方转达和交易商品(劳务)的信息,商品(劳务)必须加以描述(如产品说明书),质量检查,数量和重量的计算,在讨价还价达到交易协议,请律师当顾问或充当见证人,然后才会转移所有权并予以确认和记录。这一系列交易过程都需要投入双方或一方(主要指买方)所拥有的资源。此外,还可能包括交易者在市场上就同一商品所发现的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
然而,会计不能明确地,至少无法全面和直接地反映交易成本。从会计理论本身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
(一)交易成本不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它发生于为生产作准备的各项交易活动(从寻找交易伙伴到成交)之时,而财务会计的记录与报告、会计要素的形成则是以过去的(已完成的)交易为前提。过去的交易,表明交易成本已经发生了。或者说其发生已经先于会计开始处理一项交易之前。
(二)交易成本并非都是能用货币表现的成本。它们不仅难以用货币量化。甚至难以量化。
会计理论的四大基本假设之一的货币计量假设意味着会计对企业可按货币进行计量的经营活动进行计量和传递。当然货币计量假设暗含着一个局限性:会计信息只能是货币化信息。它使会计会计信息定义为“数量化的、规范化的、结构的、可审计的、数字化的和以过去为基础的。而非货币信息则只能表述为质量化、非规范的、叙述性的、不可审计的和以将来为基础的。”后者正被许多经验研究者所看重。而当前西方的会计理论明显地在向质量性领域发展。
(三)交易发生于市场,在企业中设置的会计系统不能完全量化和反映交易成本。某些交易成本也可能资本化于原材料的成本之中,但大部分的交易成本是无法从会计记录中寻觅到的。
(四)交易成本开始于寻找交易伙伴,而会计计量开始于合同执行之时。在合同执行之前部分交易成本已经发生,比如说寻找交易伙伴的成本,这部分是会计没有计量到的。
另一方面,我们从交易成本理论这个角度来看,对交易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也存在着不少的困难:
(一)标准的术语还不存在。
交易成本的不同定义出现在不同的文献中,它们常
于论文联盟 www.ybask.com常是启发性的(heurstic)而非真正用来测定交易成本。虽然这些定义提供了概念上的强大洞察力,但是他们没能转变为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比如k.阿罗把交易成本定义为“运行经济系统的费用”(1969:48)y.巴泽尔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移、获取和保护权利相关的费用”(:4)。t爱格斯顿(thrainn eggertsson)观察到“在通常的术语中。交易成本就是那些发生在个体之间交换经济资产所有权的权利(ownership rights)、并且执行这些排他性权利过程中的'费用。关于交易成本的确切定义并不存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在,但是在新古典模型中的生产费用同样也没有被确切定义过”(1990:14-15)
(二)由于生产和交易成本是被联合决定,对交易成本的估计就成为问题。
这导致对交易成本的单独估计变得相当困难。经济理论暗示交易成本的差异对生产边界具有某种一阶影响力(a first-or-der impact)。低交易成本意味着更多的交易,更高的专业化,生产费用的变化以及产量的提高。生产费用方面的变化同样也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
(三)如果交易成本非常高,许多交易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
即使某种特定种类的交易会发生,它也不可能出现在采用货币价格的开放市场中。结果,在所有潜在的交易中,仅仅只有一个很小的子集将真正发生,并且只有这个子集中的一个子集将出现在市场上。为了搞清楚为什么某种特殊交易会被某个人采用,这就要求获得关于其他选择的机会成本的知识。为了理解这些选择的形成,我们有必要对那些并没有真实发生的交易的费用进行估算。
(四)一价定律(the law of one price)在此并不适用。
在一个给定的社会中,个体和团体可能面对非常不同的交易成本,因此许多估算可能是需要的。在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下。某个人的政治关系、种族以及其他特点也将影响特殊交换的机会成本。这些差异对于外部人来说很少是透明的。
考虑到所有这些困难,因此很少有研究去试图确切地估算这些费用。
四、目前的理论进展
亚历山大,贝纳姆和李.贝纳姆(alexandra benham and leebenham)建议考察发生在交易中的所有成本中的一个子集。这个子集就是我们所说的“交换成本”(the cost of exchange)。交换费用cijkm被定义为:在某各制度环境m中,当事人i采用给定的交换方式j获取某一商品k而消耗的总资源??——货币、时间和商品等——的机会成本。因此,交换成本就是当事人所面临的生产费用和特定交易成本的总和。虽然不能将这些费用直接分解为生产和交换两个部分,但是在比较分析中这种方法将集中关注区别交易成本所产生的总结果。
该分析框架关注特定企业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寻求采取某种具体交换方式所面临的机会成本。
篇6:伦基于总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
伦基于总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
与浓度控制相比,总量控制具有优越性,其将是我国环境管理政策的必然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量控制的实施,必然会产生排污权交易;而总量控制也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此,我国在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的.转变过程中,要重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加快立法步伐,制定科学的排污权交易规则,以适应环境新变化,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作 者:朱锡平陈英 ZHU Xi-ping CHEN Ying 作者单位: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旅游系,湖南,长沙,410205 刊 名: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WEST FORUM) 年,卷(期): 18(3) 分类号:X-01(2) F713.56 关键词:浓度控制 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 交易市场篇7:B2C盈利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
B2C盈利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
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B2C凭什么盈利?而且不是普普通通的盈利,而是能够获得投资者所期望的超过普通商业领域回报的超额利润。对于笔者来说,既然提出了这个问题,那么就有必要进行解答,虽然不敢说一定是正确答案,但是至少会有一些新意,因为这个角度是全新的――交易费用来分析这个问题。先来简单介绍一下“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它最早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得主阿罗在1969年提出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笔者这里使用的是他的广义定义,从广义来说,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等。
用张五常更简单的说法,其实就是在鲁宾逊一人世界里没有的费用。交易费用大致可以分成两种:资讯费用和市场费用。资讯费用指的是为了得到完成交易所必需的资讯而付出的费用,比如消费者通过读报了解那里有商店所花费的时间或者销售者通过广告告诉消费者有这样卖价存在的广告费用都可以视作是资讯费用。至于市场费用,指的是完成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比如消费者到商店的交通费用,用于与售货员沟通所花费的成本等等,这些都是市场费用的一种表现。
首先,笔者要明确一个观点:商业领域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商业领域所做的一切,就是把商品卖出去的费用,是在鲁宾逊一人世界里没有的费用,也是生产者竭力想降低的费用。由于分工带来的熟练,从总体而言,专门销售商的成本和效率必定要优于生产者。也就是说,由生产商直接负责销售的交易费用要高于由专门销售商负责销售的交易费用。而这两者之间差额的一部分就以利润的形式归专业销售商所有了,以作为他们节约交易费用的回报。
专业销售商能够节约的交易费用越多,那么他们所能够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传统商业领域是如此,E化之后的电子商务亦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B2C更不能例外。B2C当然可以盈利,只要它能够比生产商以更低交易费用将商品销售出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对于B2C来说,只要做好开源节流的工作便可,中国的几家B2C网站也都曾经传出过盈利或者接近盈利的消息。所以说,B2C盈利本来就不应该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然的话,大家还不如去中关村倒卖盗版光盘呢,这样赚钱还来的快一些。对于B2C来说,关键是获得超过传统零售领域的利润,这就要求B2C比传统销售领域能够以更低的交易费用把商品销售出去。那么到底怎么做到呢?
首先需要重申的是,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利用B2C也,就是互联网技术来提高利润率。这里的分析不包括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和公司内部的软件控制。这些手段可以大大降低仓储物流的费用,但是这一点是传统商业领域也可以做到的,而且长远看做的必定也不差。如果B2C竟然只能采用传统销售商也可以采用的方法降低成本,那我们要互联网来何用?
凭空讨论似乎有些空洞,所以笔者在这里决定通过一个实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那就是模式较为独特的卓越网。关于卓越模式的细节,很多文章已有讨论,这里就不再详细介绍了,以避免本文过于冗长。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卓越销售的商品是以书籍、CD、VCD等图书音像制品为主的。即使在传统商业领域中,这些商品的销售也是属于利润率比较高的。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卓越能够比传统商业领域以更低的交易费用出售商品,那么卓越能够达到的利润率也就会比较惊人。
那么具体怎么做到这一点?第一个关键在于,它用网站代替了传统的店铺来完成销售,也就是B2C的优点之一。
在这一个关键点上,卓越通过两种方式节约了传统商业领域不得不支出的交易费用。首先是,店铺被代替之后节省的地皮和销售人员的人工费用,这笔费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为了代替店铺,它必须要设立一个网站,而设立这个网站也是需要费用的。而且在初期的时候,这笔费用是相当高昂的,甚至会高于取消店铺节省的费用。但是随着后台软件的不断成熟、租用带宽费用的降低以及内部管理泡沫的挤干,这笔费用是会持续降低的,一定会最终低于取消店铺节省的费用,而且这两者之间的差额会越来越大。
对于这一点,它自己也有过一个计算:“类似于一个双安商场的一套POS系统的投资要上千万元,双安是年营业额10亿元的大商场,年营业额亿元左右的商场的投资是4-500万元。卓越为网站购买服务器的总投资是100万,购买的100兆带宽全年的费用不超过200万元,加上内部员工的电脑、服务器和带宽,总投资400万元左右。算起来传统商场和网络零售商在电子设备的投资是差不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网站代替店铺可以节省的交易费用将越来越可观(取消店铺之后增加了一个送货的`市场费用,不过考虑到这一般由消费者支付,这里暂且不进行讨论)。
其次、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的是,卓越每种商品的进货量都相当大。
要把数量如此巨大的商品销售出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传统商业领域,普通的店铺进行这种单一小品种、大数量的销售往往是不行的,因为很难吸引到数量如此巨大的消费者。因此,它们一般都是采取类似美亚音像的连锁店模式,或者采取主渠道二渠道层层渠道分销的方法(虽然方法不同,但从交费费用的角度来看都是为了销售额外产生了市场费用)。
我们先来说说连锁模式,任何一个对于连锁行业有所了解的人都应该会知道,连锁行业的经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清。经营一百家连锁店所需要的精力,是远远大于一百倍经营一家连锁店的精力的。
连锁店的管理者,必须要额外的支付许多费用用于那么多家连锁店的协调工作,决定每种商品在不同的连锁店中各需要分配多少比例,并且必须根据实际的销售情况不断的进行调整比例,并且将商品在不同连锁店中转移,以避免出现一家连锁店脱销而另一家连锁店却积压的情况。
这个协调工作不但难度很大,而且即使做到,因此而外支付的资讯费用和商品转移费用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事实上连锁企业经营的优劣,很大程度上看的就是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水平的高下之分。水平高处理的好当然皆大欢喜,不过如果索性可以避免掉,那岂不更加省事?
至于渠道的分销模式,首先是避免了复杂的协调问题(因为被市场价格调控给代替了),但是接下来的就是利润的层层滩薄。以音像品为例,在进入发行渠道之后,一级批发分去的利润是10%,二级批发为15%,零售店则达到50%-100%,臃肿的渠道造成了巨大的交易费用(当然费用比直接销售要低,否则分销模式也就不会存在了)。
直销的诞生便是为了降低这层层渠道上的巨大费用,从DELL的成功来看,避开渠道后降低的交易费用转化为额外的利润是十分明显的。但是直销的问题在于只能销售少量的而且变化不频繁的商品,否则直销所以利用的媒体(信函、电视、杂志)便无法承担了。
解释了这么多,现在我们回到卓越的模式上来看,它恰恰可以做到这一点。一个网站可以接待全国的用户,巨大的用户群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不用像连锁店这样设立如此众多的销售点,协调工作的费用可以大大降低。当然,如今卓越设立了上海分站,北京和上海的协调同样需要费用,但是因为网点少,费用远远低于有几百甚至上千个点的传统零售商。在达到巨大销售量的同时,避免传统销售方式带来的巨大协调费用,这是B2C模式的第二个重要的优点。
接下来要谈的就是第三个关键点,那就是卓越卖的商品种类非常之少。
让我们想一下,如果一个网上书店有十多万种的书籍出售,那么这十多万种书籍中必然有很多是非畅销品。一般来看,真正畅销的也就20%左右,那么剩下的80%就很有可能出现卖不完的情况。虽然可以通过打折等手段缓解这种情况,但是一般来说这是无法避免。而且书籍种类越多,这种情况就会越发严重。而这些卖不出去的书籍一般在一定年限之后就通过财务处理的手段算作亏损,使得书籍销售的利润率因此下降。
当然,如果在进每一本书之前都进行有效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进货的数量是可以减少积压书籍情况的出现。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书籍都不会有这个过程,为什么呢,因为调查带来的资讯费用太高了,甚至要高于因为积压带来的损失(特别是每次只进几十本的情况,调查费用分摊到每本书上甚至可能高于书的售价),因此绝大多数时候销售商宁可承受积压,也不会对每本书都进行考察。
对于这些销售商而言,找一个有眼光的进货经理是降低损失的最好方法。但是卓越就不一样了,因为卓越的商品数量少,每件商品的量大,卓越对于绝大多数商品可以在一个充分的调查之后在觉得销售与否以及数量(由于数量大,调查的费用分摊后并不明显)。从卓越历来的销售来看,主打的产品几乎是卖一样火一样,甚至有不少商品是卓越在花费了一定的资讯费用之后要求生产方生产的。这样的话,在销售过程中最头痛的积压问题就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而避免积压所挽回的损失也正是卓越比传统销售商所节约的交易费用。
当然,这种方法对于绝大多数的B2C来说是无法做到的,但是顺着卓越的思路,其实其它的B2C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通过动态监测商品的点击率、购买率、用户反馈,随时调整商品的进货计划,同样也可以起到减少积压的情况出现。
商业就是这么一回事情,万变不离其中,B2C比起传统商业领域来能够节省的交易费用也就大致是上面提到的这两点。如果能够把这两点的节省做到极至,对比一个大型的商业领域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B2C高于传统商业领域的利润率,也就来自于此。
文章写到这里,总结一下的结论就是:B2C如果能够把更多的精力花在降低交易费用上,才能获得可观的回报。否则的话,仅仅靠采用企业内部e化(比如ERP),B2C是不可能成为投资者理想的商业模式的。
篇8:自行车理论--构建企业双循环运行机制
自行车理论--构建企业双循环运行机制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外循环”运行机制和以企业目标为导向,企业内部的“内循环”运行机制.企业“双循环”运行机制类似自行车的运行机理,为此,我们称之为“自行车理论”.
作 者:张振林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视大学赤峰分校,赤峰,024000 刊 名:前沿 PKU英文刊名:FORWARD POSITION 年,卷(期): “”(9) 分类号:F270 关键词:企业 “自行车理论” “外循环”运行机制 “内循环”运行机制篇9:B2C盈利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论文
B2C盈利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论文
1直在思考1个问题:B二C凭甚么盈利?而且不是普普统统的盈利,而是能够取得投资者所指望的超过普互市业领域回报的逾额利润。对于于笔者来讲,既然提出了这个问题,那末就有必要进行解答,尽管不敢说必定是正确谜底,然而至少会有1些新意,由于这个角度是全新的――交易费用来分析这个问题。
先来简单介绍1下“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它最先是由诺贝尔经济学患上主阿罗在一九六九年提出的,有广义以及狭义两种定义,笔者这里使用的是他的广义定义,从广义来讲,交易费用包含1切不直接产生在物资出产进程中的本钱等。
用张5常更简单的说法,其实就是在鲁宾逊1人世界里没有的费用。交易费用大致可以分成两种:资讯费用以及市场费用。资讯费用指的是为了患上到完成交易所必须的资讯而付出的费用,比如消费者通过读报了解那里有商店所花费的时间或者者销售者通过广告告知消费者有这样卖价存在的广告费用均可以视作是资讯费用。至于市场费用,指的是完成交易进程中的费用,比如消费者到商店的交通费用,用于与售货员沟通所花费的本钱等等,这些都是市场费用的1种表现。
首先,笔者要明确1个观点:商业领域自身其实不创造价值。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商业领域所做的1切,就是把商品卖出去的费用,是在鲁宾逊1人世界里没有的费用,也是出产者极力想降低的费用。因为分工带来的熟练,从整体而言,专门销售商的本钱以及效力一定要优于出产者。也就是说,由出产商直接负责销售的交易费用要高于由专门销售商负责销售的交易费用。而这二者之间差额的1部份就以利润的情势归专业销售商所有了,以作为他们节俭交易费用的回报。
专业销售商能够节俭的交易费用越多,那末他们所能够取得的利润也就越多,传统商业领域是如斯,E化以后的电子商务亦是如斯,电子商务中的B二C更不能例外。B二C固然可以盈利,只要它能够比出产商以更低交易费用将商品销售出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对于于B二C来讲,只要做好开源节流的工作即可,中国的几家B二C网站也都曾经经传出过盈利或者者接近盈利的动静。所以说,B二C盈利原本就不应当是甚么大不了的事情,不然的话,大家还不如去中关村倒卖盗版光盘呢,这样赚钱还来的快1些。对于于B二C来讲,症结是取得超过传统零售领域的利润,这就请求B二C比传统销售领域能够以更低的交易费用把商品销售出去。那末到底怎样做到呢?
首先需要重申的是,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应用B二C也,就是互联网技术来提高利润率。这里的分析不包含计算机装备的使用以及公司内部的软件节制。这些手腕可以大大降低仓储物流的费用,然而这1点是传统商业领域也能够做到的,而且长远看作的一定也不差。如果B二C居然只能采取传统销售商也能够采取的法子降低本钱,那咱们要互联网来何用?
平空讨论似乎有些空泛,所以笔者在这里抉择通过1个实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那就是模式较为独特的出色网。关于出色模式的细节,良多文章已经有讨论,这里就再也不详细介绍了,以免本文过于冗杂。
需要提示读者注意的是,出色销售的商品是以书籍、CD、VCD等图书音像制品为主的。即便在传统商业领域中,这些商品的销售也是属于利润率比较高的。这也就象征着,1旦出色能够比传统商业领域以更低的交易费用出售商品,那末出色能够到达的利润率也就会比较惊人。
那末具体怎样做到这1点?第1个症结在于,它用网站接替了传统的店铺来完成销售,也就是B二C的优点之1。
在这1个症结点上,出色通过两种方式节俭了传统商业领域不能不支出的交易费用。首先是,店铺被接替以后节省的地皮以及销售人员的人工费用,这笔费用是不言而喻的。固然,为了接替店铺,它必需要设立1个网站,而设立这个网站也是需要费用的。而且在早期的时候,这笔费用是至关昂扬的,乃至会高于取缔店铺节省的费用。然而跟着后台软件的不断成熟、租用带宽费用的降低和内部管理泡沫的挤干,这笔费用是会延续降低的,必定会终究低于取缔店铺节省的费用,而且这二者之间的差额会愈来愈大。
对于于这1点,它自己也有过1个计算:“相似于1个双安商场的1套POS系统的投资要上千万元,双安是年营业额一0亿元的大商场,年营业额亿元摆布的商场的投资是四⑸00万元。出色为网站购买服务器的总投资是一00万,购买的一00兆带宽全年的费用不超过二00万元,加之内部员工的电脑、服务器以及带宽,总投资四00万元摆布。算起来传统商场以及网络零售商在电子装备的投资是差不多的”。
跟着时间的推移,通过网站接替店铺可以节省的交易费用将愈来愈可观(取缔店铺以后增添了1个送货的市场费用,无非斟酌到这1般由消费者支付,这里暂且不进行讨论)。
其次、咱们必需要注意到的是,出色每一种商品的进货量都至关大。
要把数量如斯巨大的商品销售出去其实不是1件容易的事情。在传统商业领域,普通的店铺进行这类单1小品种、大数量的销售常常是不行的,由于很难吸引到数量如斯巨大的消费者。因而,它们1般都是采用相似美亚音像的连锁店模式,或者者采用主渠道2渠道层层渠道分销的法子(尽管法子不同,但从交费费用的角度来看都是为了销售额外发生了市场费用)。
咱们先来讲说连锁模式,任何1个对于于连锁行业有所了解的人都应当会知道,连锁行业的经营其实不是1件容易的事清。经营1百家连锁店所需要的精力,是远弘远于1百倍经营1家连锁店的精力的。
连锁店的管理者,必需要额外的支付许多费用用于那末多家连锁店的调和工作,抉择每一种商品在不同的连锁店中各需要分配多少比例,并且必需依据实际的销售情况不断的进行调剂比例,并且将商品在不同连锁店中转移,以免呈现1家连锁店脱销而另外一家连锁店却积存的情况。
这个调和工作不仅难度很大,而且即便做到,因而而外支付的资讯费用以及商品转移费用也不是1笔小数目。事实上连锁企业经营的优劣,很大程度上看的就是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水平的高低之分。水平高处理的好固然皆大欢乐,无非如果索性可以免掉,那岂不更为省事?
至于渠道的分销模式,首先是防止了繁杂的调和问题(由于被市场价格调控给接替了),然而接下来的就是利润的层层滩薄。以音像品为例,在进入发行渠道以后,1级批发分去的利润是一0%,2级批发为一五%,零售店则到达五0%⑴00%,臃肿的渠道造成为了巨大的交易费用(固然费用比直接销售要低,否则分销模式也就不会存在了)。
直销的出生便是为了降低这层层渠道上的巨大费用,从DELL的胜利来看,避开渠道后降低的交易费用转化为额外的利润是10分显明的。然而直销的问题在于只能销售少许的而且变化不频繁的商品,否则直销所以应用的媒体(信函、电视、杂志)便没法承当了。
解释了这么多,现在咱们回到出色的模式上来看,它偏偏可以做到这1点。1个网站可以招待全国的用户,巨大的用户群问题患上到了解决,而且不用像连锁店这样设立如斯众多的销售点,调和工作的费用可以大大降低。固然,如今出色设立了上海分站,北京以及上海的调和一样需要费用,然而由于网点少,费用远远低于有几百乃至上千个点的传统零售商。在到达巨大销售量的同时,防止传统销售方式带来的巨大调和费用,这是B二C模式的第2个首要的优点。
接下来要谈的就是第3个症结点,那就是出色卖的商品种类无比之少。
让咱们想1下,如果1个网上书店有10多万种的书籍出售,那末这10多万种书籍中必然有良多是非畅销品。1般来看,真正畅销的也就二0%摆布,那末剩下的八0%就颇有可能呈现卖不完的情况。尽管可以通过打折等手腕减缓这类情况,然而1般来讲这是没法防止。而且书籍种类越多,这类情况就会愈加严重。而这些卖不出去的书籍1般在必定年限以后就通过财务处理的.手腕算作亏损,使患上书籍销售的利润率因而降落。
固然,如果在进每一1本书以前都进行有效的市场调查,依据市场的需求抉择进货的数量是可以减少积存书籍情况的呈现。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书籍都不会有这个进程,为何呢,由于调查带来的资讯费用过高了,乃至要高于由于积存带来的损失(尤其是每一次只进几10本的情况,调查费用分摊到每一本书上乃至可能高于书的售价),因而绝大多数时候销售商宁可经受积存,也不会对于每一本书都进行考察。
对于于这些销售商而言,找1个有目光的进货经理是降低损失的最佳法子。然而出色就不1样了,由于出色的商品数量少,每一件商品的量大,出色对于于绝大多数商品可以在1个充沛的调查以后在觉患上销售与否和数量(因为数量大,调查的费用分摊后其实不显明)。从出色从来的销售来看,主打的产品几近是卖1样火1样,乃至有不少商品是出色在花费了必定的资讯费用以后请求出产方出产的。这样的话,在销售进程中最头痛的积存问题就患上到了比较好的解决,而防止积存所挽回的损失也恰是出色比传统销售商所节俭的交易费用。
固然,这类法子对于于绝大多数的B二C来讲是没法做到的,然而顺着出色的思路,其实其它的B二C仍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通过动态监测商品的点击率、购买率、用户反馈,随时调剂商品的进货规划,一样也能够起到减少积存的情况呈现。
商业就是这么1回事情,万变不离其中,B二C比起传统商业领域来能够节省的交易费用也就大致是上面提到的这两点。如果能够把这两点的节省做到极至,对照1个大型的商业领域来讲,绝对于不是1个小数字。B二C高于传统商业领域的利润率,也就来自于此。
文章写到这里,总结1下的结论就是:B二C如果能够把更多的精力花在降低交易费用上,才能取得可观的回报。否则的话,仅仅靠采取企业内部e化(比如ERP),B二C是不可能成为投资者理想的商业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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