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市劳保部门工伤认定管理通知,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shingdee”提供。
篇1:市劳保部门工伤认定管理通知
市劳保部门工伤认定管理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缩短工伤认定时间,提高工伤认定质量,降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率和行政诉讼率,维护好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现就加强工伤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伤认定分类管理。
对所有的工伤案件,划分A、B两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A类案件,指工伤事实简单、清楚、劳资双方无争议且劳资双方都同意申报的案件;B类案件指工伤过程复杂、事实模糊、劳资双方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对A类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并经充分调查取证后,由职能科室直接进行认定;对B类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并经充分调查取证后,由职能科室提交工伤认定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后,进行认定。
二、坚持工伤认定沟通先行。
对所有工伤案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坚持先行与发生工伤的`企业进行沟通,向企业详细讲解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争取企业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能科室沟通、分管领导沟通、主要领导沟通三种沟通层次,根据工伤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与企业的沟通难度,选择一种或多种沟通层次进行沟通。在工伤认定沟通过程中,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安排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三、实行工伤认定部门合议。
为确保工伤认定无异议,切实降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率和行政诉讼率,对所有B类工伤案件,一律邀请有关部门进行合议。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邀请合议的部门包括市人民法院、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合议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科室提前安排好会议日程,提出参加会议人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邀请合议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共同对工伤案件进行部门合议,作出是否认定决定。
篇2:市渔业部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通知
市渔业部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通知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年海洋伏季休渔从6月1日起实行,为切实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休渔政策有效实施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保护和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实施渔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重要举措。今年,农业部对伏季休渔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和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我市刺网作业渔船所占比重较大,休渔渔船数量多,今年面临的形势很严峻,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伏季休渔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目标,突出管理重点,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伏季休渔任务。
二、严格执行伏季休渔政策,认真遵守有关规定
根据农业部《关于将黄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今年我市渔船休渔执行以下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省禁渔区线内的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四)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七)允许耙刺渔具在滩涂养殖区域范围内从事挖蛤蜊专项生产作业,禁止该类渔具从事挖蛤蜊以外的作业。
所有休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按时进港休渔,休渔期间不准出海生产。
三、密切协作,明确责任,加强休渔期监管
渔业、公安边防、工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认真做好休渔期间海上、港岸及市场监管工作。要建立有效监管措施,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片包干,落实责任。针对伏季休渔重点时段,加强对海上重点区域和停港休渔渔船的巡查力度,突出对大马力渔船、异地停靠渔船、赴朝作业渔船及新纳入管理的刺网渔船的监管。渔业、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执法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渔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要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的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统筹安排好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群众的生活,积极落实各项惠渔政策,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休渔氛围
伏季休渔期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渔民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刺网作业渔船渔民的宣传教育。要把休渔政策的每一项内容贯彻落实到每一艘渔船每一位渔民,组织好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增强渔民守法自觉性。各有关镇、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休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做好转产渔民的服务工作。渔业、新闻部门要加强合作,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有侧重点地报道休渔有关内容,把宣传工作做得有声有色,让社会群体知晓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关注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积极为全市渔业经济发展献计献策,营造良好的伏季休渔氛围。
篇3:市教育局资源保护管理通知
市教育局资源保护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学校布局调整中教育资源的流失,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教育资源受法律保护,其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破坏和处置。
二、教育资源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
三、在学校布局调整及学校改造中闲置的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可兴办幼儿教育或成人教育,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报市政府研究批准;需要置换、拍卖的闲置教育资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用于非教育公益事业的,必须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列入拆迁范围的学校房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款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基本建设。
六、经过批准处置的学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固定资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作价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弥补新校建设或老校扩建经费的不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的,必须报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八、毗邻学校兴建各种建筑物,必须严格执行我市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活动。
九、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完整的校产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校产档案的管理工作。学校土地、房屋如有增减、调整,应及时做好有关审批、登记工作。
十、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转制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工作,并适时确定国有资产在转制学校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十一、要严格执行此通知,不按此执行、造成教育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原政办发号《关于加强教育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废止。
篇4:市教育局校内商店管理通知
市教育局校内商店管理通知
各区、市教体(育)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近两年,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主办的“行风在线”节目,先后反映了四起我市个别学校违规开设校内商店(也称“小卖部”,以下简称“校内商店”)并出售劣质食品的事件,市教育局及时责成有关区、市教育部门查办并关停违规商店。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内商店规范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管理责任。根据教字文件规定,非寄宿制学校不准设立校内商店。寄宿制学校校内商店作为学校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之一,要认真落实学生用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负起监管责任,各学校校长为学校商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经营原则。校内商店要坚持“安全、阳光、微利、便民”的原则,确保学校师生用品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专门设立“放心食品进校园工程”公示栏,公示食品产地、安全标准、保质期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认真及时落实外界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向学生出售香烟、酒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不得以诱导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如采取摸奖、提供诱导信息等)。
三、依法规范经营。校内商店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品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要严把商品进货质量关,所进商品必须以台帐形式登记供货单位、品种、产地、数量、价格、质量等信息,采购合同文本及相关票证要存档备查,做到采购有监督,质量有保证,责任可追究。有条件的学校可引进连锁商店经营模式,并按程序进行备案和管理。
四、确保商品质量。校内商店所经营商品必须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不得经营以下商品:
1.超保质期的食品和饮料;
2.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商品”;
3.卫生部门明令禁止学生使用的商品;
4.无“QS”标识的直接入口食品;
5.非中标企业生产的学生公寓用品和作业本产品等学生用品;
6.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商品。
五、加强教育引导。要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开展“创规范化校内商店”和“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提倡勤俭节约、绿色消费和科学饮食。校内商店要设置相关友情提示和宣传内容。有条件的学校可推行校园一卡通,提升财务规范性和消费透明度。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清理学校周边不法商贩和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
六、强化监督管理。要强化学生用品安全管理意识,建立校内商店审批备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切实清理非寄宿制学校校内商店。校内商店要按程序报请工商、卫生等部门注册,注册的相关证件(扫描或复印件)和《市中小学校校内商店登记表》分别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市教育局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校内商店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篇5:社保部门不得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参阅案例15号
施建新诉南通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做出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不是前提条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一方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认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做出判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事实】
原告施建新为第三人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钢丝公司)职工。6月12日6时20分左右,原告施建新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白色小型货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白色小型货车逃逸,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去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10月29日,力强钢丝公司以施建新在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被告南通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南通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施建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但根据南通人社局与南通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责任无法认定”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南通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施建新所受伤害为工伤。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应否成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2)原告施建新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应当如何判定。
【一审判决】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一)关于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下,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否成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郑州劳动争议律师www.zzldzyzxzx.com/)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的唯一形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能够分清责任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种是成因无法查明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穷尽手段仍然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情况。尽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事故的法定处理机构,但交通事故认定应当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参考性证据之一,而不应该成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但该规定仅是引导性说明而非法律强制性条款,其目的在于指引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效申请材料,以便于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因此,上述规定并不能成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前提条件的理由。本案中,被告南通人社局以申请人未能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属对该规范性文件的曲解和片面理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并不排除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该条文的文义看,收到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需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性条件,但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施建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情形。此外,依照被告南通人社局与南通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原告施建新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至于被告南通人社局提出该文中要求提供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非“交通事故证明”的辩驳意见,当属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结论形式的不当理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论是作出事故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均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一种认定形式,被告南通人社局的辩驳意见不能成立。
最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的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工伤认定的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受理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工伤认定是否适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享有取舍权、判断权。即便申请人无法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当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各种情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事故过程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及时正确地作出行政确认认定。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要求申请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现实,也不可能。由于白色小型货车驶离现场,至今未能查获,致使原告施建新试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定事故的责任承担都已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如果将劳动者所受的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实质上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结果,亦与保护弱者的社会法价值取向相背离。而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对这类情形的伤害一律不予认定工伤,那么,形式上看虽然保留了劳动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主张工伤保险的权利,但一律不认定工伤的结果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
因此,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成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能,对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判断。
(二)关于原告施建新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应当如何判定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执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核心要义在于对受伤害的劳动者的工伤救济与补偿。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能否认定工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害的劳动者救济与补偿优先的立法目的,对事故责任作出判断。至于本案被告南通人社局提出的原告施建新无证驾驶未年检车辆的问题,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无证驾驶或者车辆未经年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应当参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事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白色小型货车无论在速度、重量、体积及对让他人的危险性方面,与原告施建新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比,其应具有更高的避险义务,应当履行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从事故现场来分析,施建新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白色小货车均自北向南同向行驶,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二轮摩托车的左侧有擦碰,可以合理推断白色小货车位于摩托车的左侧,其车身右侧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从生活常识判断,白色货车从摩托车左侧行驶时碰擦二轮摩托车的可能性更大。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在于白色小型货车逃逸,故推定由具有更高危险性和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的逃逸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更符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精神。因此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原告施建新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
因此,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根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作出判断,并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
综上,被告南通市人社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于12月3日作出()港行初字第0070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9月29日作出的()第6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施建新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重新认定。
【审理结果】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社保部门不得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篇6:市国资局页岩砖厂采矿登记管理通知
市国资局页岩砖厂采矿登记管理通知
各页岩砖厂:
近日,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我市申请换发采矿许可证的页岩砖厂进行了实地查看。从检查情况来看,部分页岩砖厂存在着非法生产实心粘土砖的问题,违反了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规定。为在全市范围内彻底取缔粘土砖厂,有效地保护耕地,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页岩砖厂采矿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认真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对申请换发采矿许可证的页岩砖厂,我局将组织有关科室、国土所深入现场,认真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开采粘土矿、是否非法生产粘土砖等问题。对存有上述问题的,一律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进行关停。
2、严格砖瓦页岩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停止审批新的页岩砖厂。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页岩砖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
(1)采矿区占用耕地的;
(2)生产区占用基本农田的。
3、进一步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各页岩砖厂要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年12月底以前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补做工作,逾期未补做的,我局不予通过年检,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
4、各国土所要加大对页岩砖厂日常的巡查力度,一经发现其有使用粘土烧制实心砖问题的,要立即上报局执法队。局执法队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同时建议相关部门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知电力部门予以停止电力供应。
特此通知。望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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