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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卡”记载、加盖认定章。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追回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社会就业困难人员家庭认定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来自xx届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班,由于多种原因,至今仍未找到工作,现将个人贫困情况说明如下,望批准。
我家有四口人,父亲母亲和妹妹,另外,我姥姥身体不好,又年迈多病,医药费负担很大,每年要花费父亲好多血汗钱。父亲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但收入微薄,我和妹妹还要读书上学,压力就更大,因此,在大学期间,我多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终于可以圆满完成学业,但今年的.贷款偿还又带来很大困难。
我和妹妹的学业,给家里带来太大压力,我想早点就业,抓紧赚钱,减轻家里的负担,由于在校找工作期间需要花费很多往返费用,压力较大,幸好学校今年有这个补助政策,我好欣慰,所以请领导批准我的申请,我可以一门心思的找工作,我将更加努力回报社会,回报学校,回报父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版
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篇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1.特困人员供养如何制定标准
一般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蒋玮表示,过去的供养标准是以供养的方式划定,分为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两项。就农村特困人员而言,目前全国平均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方面是6385元每年,分散供养是4844元每年。集中供养标准最高的是天津市,达到人均17183元;最低的是贵州省,只有4250元。分散供养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年人均13800元;最低的也是贵州省,年人均只有2726元。而城市过去“三无”人员主要纳入到了城市低保里面,目前城市低保全国平均标准是每人每月473元,最高的是上海市880元,一般全额低保比如说平均的473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一般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蒋玮指出,在基本生活标准方面,民政部已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参照当地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这三者的比例来确定。但是民政部提了一个最低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2.无收入认定为何不包括社保等
面对全民的普惠性政策应扣除
蒋玮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救助制度,特困人员里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所以认定时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但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因为在特困人员制度设计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这三个特征。所以说在这上面不再做叠加,而把全体居民都能享受到的普惠性政策叠加在上面,认定的时候可以把它扣除。”
3.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标准如何定
首先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定
对于如何制定照料服务标准,蒋玮表示,照料服务标准首先要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来定,如果是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的,那么照料服务标准就低一些;如果是半自理的,那么标准可能就高一些;完全丧失的可能标准最高。所以以后的整个标准体系就是基本生活标准加上照料服务标准,将来的标准针对每一类对象,将根据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纳入到不同的标准档次去。
篇5: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政策发布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政策发布
25日上午,民政部正式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介绍,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条件方面,民政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此前,各地在认定特困人员时,大多依照“三无”标准,但具体应当如何界定“三无”,并无统一标准。按照此次发布的《认定办法》,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
在认定无收入来源这一项时,办法中提到,认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办法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几种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1特困人员供养如何制定标准
一般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蒋玮表示,过去的供养标准是以供养的方式划定,分为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两项。就农村特困人员而言,目前全国平均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方面是6385元每年,分散供养是4844元每年。集中供养标准最高的是天津市,达到人均17183元;最低的是贵州省,只有4250元。分散供养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年人均13800元;最低的也是贵州省,年人均只有2726元。而城市过去“三无”人员主要纳入到了城市低保里面,目前城市低保全国平均标准是每人每月473元,最高的是上海市880元,一般全额低保比如说平均的473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一般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蒋玮指出,在基本生活标准方面,民政部已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参照当地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这三者的比例来确定。但是民政部提了一个最低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2无收入认定为何不包括社保等
面对全民的普惠性政策应扣除
蒋玮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救助制度,特困人员里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所以认定时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但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因为在特困人员制度设计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这三个特征。所以说在这上面不再做叠加,而把全体居民都能享受到的普惠性政策叠加在上面,认定的时候可以把它扣除。”
3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标准如何定
首先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定
对于如何制定照料服务标准,蒋玮表示,照料服务标准首先要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来定,如果是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的,那么照料服务标准就低一些;如果是半自理的,那么标准可能就高一些;完全丧失的可能标准最高。所以以后的整个标准体系就是基本生活标准加上照料服务标准,将来的标准针对每一类对象,将根据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纳入到不同的标准档次去。
篇6:社会人员怎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社会人员怎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一、社会人员怎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非师范类(社会人员):在初审合格后,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 教师资格证书 = 教育学成绩合格证+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说课(试讲
/能力测试) 二、认定提交哪些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
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
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社会人员),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
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即试讲合格证)。
(8)申请社会人员怎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
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篇7: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
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9.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10.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11.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2.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13.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14.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暴露部位)纹身等。
1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三、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医院及以上负责体检。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三)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
(四)体检过程中,体检表(附后)、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员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五)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规范填写。
(六)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七)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八)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九)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十)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本标准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篇8: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 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肝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e癫痫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HIV病毒感染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9.除以上各项外,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负责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生、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拒绝接受。
??7.体检工作人员要做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下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篇9: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要求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要求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退(离)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患频发性前期收缩者,心电图不正常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者。
3、结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员除外:
患原发性肺结核、浸润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患肺外结肺(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两年以上经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患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者。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之后仍复发者。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者。患血液病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患慢性肾炎者,或患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7、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9、患类风湿性脊柱强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0、患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1、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或双耳全聋者(特殊情况除外)。
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镜尺度数大于800度,或单盲、双盲者(特殊情况除外)。
14、口腔有生理缺陷或因耳鼻喉科疾病妨碍发音者(特殊情况除外)。
15、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体检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杠,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篇10:上海放宽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年龄条件通知
6月1日起,上海市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
据新华社6月13日报道,为鼓励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以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上海市于6月1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
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上海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
同时,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也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市民可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一步了解此项政策的详细内容。
[上海放宽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年龄条件通知]
篇11:信阳市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报名通知
信阳市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报名通知
信阳市教育局信阳市20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河南省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及条件
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信阳市境内的中国公民,均可按照规定申请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
拟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拟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职务;拟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拟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须取得河南省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思想品德合格。身体合格。
二、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准备阶段
(一)拟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所需表格从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网上下载,网址:jszg.haedu.gov.cn)。
(二)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本人思想品德鉴定。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全省统一的教育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人直接登陆信阳教育信息网(www.xyjyw.cn)进行网上考试报名。网上考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至20日,网报结束后,务于7月20日至22日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照像并交纳考试费。现场确认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大厅(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街与新八街交叉口)
(四)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其中申请中专、中专实习指导、高中教师资格者到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五楼体检中心(信阳市工区路411号,联系电话:0376-6283009);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到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体检。
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的受理阶段
(一)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先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然后再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认点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一份;
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一份;
4、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参加教育理论考试人员(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网上申报序列号
(二)申请中专(含中专实习指导)、高中教师资格者确认点设在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确认点由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点。
四、审查材料及教学技能测试阶段。
(一)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必须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的人员,并通知其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的时间、地点等。
(二)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说课、答辩等方式,考查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五、认定及证书发放阶段
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正式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及时到通知地点领取证书,超过30日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时间安排
(一)全省教育理论统一考试时间:2011年10月15日上午8:30―11:00
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7月15日至7月20日
考试现场确认及照像信息采集时间:2011年7月20日至7月22日(没有进行考试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考试现场确认及照像信息采集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大厅)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街与新八街交叉口
考试现场确认及照像信息采集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
考试准考证由个人直接从网上下载,下载时间:10月9日至14日
(二)申请材料受理确认阶段时间
1、申请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时间:10月25日至29日
2、申请中专、中专实习指导、高中教师资格受理确认时间: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
受理确认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大厅)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街与新八街交叉口
3、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受理确认时间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收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豫发改收费[]1582号规定,教育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40元;教育教学技能测试费收费标准为:中专、中专实习指导、高中教师资格每人220元;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每人200元。
咨询电话:0376―6369871; 监督电话:0376―6224003
负忧教体局 人事科 0376-6618131
平桥区教体局 人事股 0376-3800293
罗山县教体局 人事股 15937642669
光山县教体局 人事股 0376-8883350
新县教体局 人事股 0376-2960182
商城县教体局 人事股 0376-7952119
息县教体局 人事股 0376-5856326
淮滨县教体局 人事股 0376-7761353
潢川县教体局 人事股 0376-3982030
固始县教体局 人事科 0376-4605116
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职能部门及联系电话
篇12:东莞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报名时间通知
2009年东莞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报名时间通知
市教育局发布信息称,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展开,报名时间为8月10日至31日。
据了解,凡户口在东莞市或人事档案挂靠在东莞市人才交流中心,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思想品德良好,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符合要求的中国公民,均可在东莞市申报教师资格。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8月10日至31日到工作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不是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可到所在镇(街)宣传科教办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不受理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基本与往年相同,要求申请人体格检查必须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判定标准,社会人员(含代课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要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同时,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修这两门课程。
此外,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时,还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东莞市代理点:东莞理工学院)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详情,可在东莞教育网(www.dgjy.net)的人事科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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