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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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秃鹫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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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本文共10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秃鹫大侠”提供。

篇1: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管理,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8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参保居民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一致,实行统一管理,统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市医疗保险中心制定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居民医保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医疗服务平台,配备居民医保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宣传居民医保政策,协调居民医保医患关系,初审参保居民结算费用,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五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儿童用药和部分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另行公布)。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参保居民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参保居民或其亲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供参保居民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七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进行审验和核对,不得无卡消费,冒名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居民提出的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

第八条 患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门诊重症疾病的参保居民,可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在征求参保居民意见后,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第九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疗机构核准;转入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的,须经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条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转诊住院,视同一次住院,并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人或其亲属须在入院的7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有关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可按规定享受“五免”优惠政策。

参保居民经批准在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在治疗结束30日内,由本人或亲属携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定。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以入院年度12月31日24时为界,分别按入院年度和出院年度结算相应的医疗费用,只在入院年度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分别计算。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单独建账,按规定的时间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病种、质量控制标准》和诊疗操作常规,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擅自以扩大服务范围和伪造病历资料、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居民医保基金。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医疗服务行为,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武劳社[)7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认真审核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对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协议,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参加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 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0号)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篇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0号)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秦政〔20xx〕20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现阶段财政状况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三)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我县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和财政共同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预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予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年的七月份起开始享受。

第七条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中小学阶段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

低保对象的儿童和学生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

第八条18D60周岁的非从业成年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80元。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第十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除外)。

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办法与正常城镇居民相同。

第十一条其他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20元。

第十二条县医保中心将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核准后报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局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在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有一人不参保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不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D12月20日。

篇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甲、乙类之间的折算办法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级别不同而分别确定。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门诊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25000元。

第二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10001元至0元部分,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二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提高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方案》中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指以下四种疾病在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2、白血病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3、重症尿毒症的门诊透析费用

4、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反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患以上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持证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包干30元。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我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在住院3日内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审批表”,到县医保中心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定点医院凭经医保中心审批的审批表办理住院。定点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要严格审核住院人身份,做到人、卡、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我县定点医院就医,只需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院按月与县医保中心直接结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由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或县妇幼保健院)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审批表”,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转入医院必须是技术力量优于转出医院的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同时转入医院必须属于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转往外地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5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本人全额垫付,在出院的十五日内,持转院审批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诊断书、住院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清单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患病在外地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中心报告。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按照参保人员转院结算的有关办法执行。超过期限未报告的,其医疗费自行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居民就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所属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教育局负责动员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身份的界定;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核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核定;发改、物价、审计、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七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青龙镇各居委会、重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按参保居民3元/人.年标准对经办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青龙镇居委会和其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工作:

1.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发动。

2.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医保卡的发放工作。

3.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报送医保中心。

4、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章总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篇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最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

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 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

从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

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篇5: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进行内部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调机制,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社会保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并受委托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合理和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 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确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知识培训,并按照国家、本省和本统筹区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药品销售等活动。

第八条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一)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二)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四)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五)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六)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七)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八)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参保单位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二)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统筹区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建立有关费用结算关系,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费用支付、财务管理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并与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违反国家、本省和本统筹区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可能造成基金损失行为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约谈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提出限期改进管理的意见。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委托权限无权处理的,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其信息系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和费用结算系统互联互通,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送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和承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调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有关的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材料依法予以封存;

(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就监督检查事项进行审计;

(四)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如实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通过开展专项审计、组织专家评议、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有关活动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对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建立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及时、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

(二)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四)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其他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补充补助和大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医疗服务,以及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篇6: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

2、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外出急诊居民医疗报销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统一发票

3、出院证明

4、费用总清单

5、就诊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盖有急诊证明章)

6、病案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

7、单位出具的外出证明

8、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意外伤害居民医疗报销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统一发票

3、出院证明

4、费用总清单

5、病案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

6、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因各种原因转往州外住院未能及时结算的居民医疗费报销所需的材料:

1、社保卡

2、统一发票

3、出院证明

4、费用总清单

5、定点医院出具的逐级转院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县、州、自治区转院证)

6、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急诊抢救转住院的抢救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门诊统一发票

3、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结算单

5、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住院期间外配药品、外院检查、输血等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门诊统一发票

3、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结算单

5、医院出具的外配、外院检查、输血的证明

6、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篇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根据巴州区人大会工作安排,区人大会人事代表工委于20xx年3月至7月组织三个调查小组,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实现我区城乡居民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目标,巴州区于20xx年3月全面启动了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将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的职能与原区医保局履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职能进行归并整合,由新组建的巴州区医疗保险局全面履行,并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了统筹城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机构、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全面整合。

20xx年城乡居民参保任务数为625000人,实际参保609537人,参保率为97.5%。

(一)抓政策宣传。区医保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印制了8万余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场镇、街道、社区、集市等地方发放,有力地引导了城乡居民主动积极参保。多次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宣讲政策、答疑解惑,同时加大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宣传,为城乡居民人人参保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应保尽保。开展业务培训,对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和医保经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及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培训人次达160人次,使他们全面系统地掌握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续)保办理程序、待遇申领办事流程、电脑软件操作流程等业务知识,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强化内部管理。一是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按照省、市的操作规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规范了参保登记、缴费汇总、待遇发放等业务流程。二是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规范有序运行。三是加强基金稽查和监督,建立内审稽核制度,严格对基金征收、待遇审核、基金拨付等环节的稽核。四是规范档案管理。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档案资料的规范和完整,建立了专门档案室,增强了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医疗机构监管。20xx年以来,共查核定点医疗机构39家,其中14家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占查核定点医疗机构的36%,扣减定点医疗机构违约金15万元,并暂停了6家定点医院和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收治参保患者住院。对29家存在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督促整改。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医疗服务协议,在20xx年年度考核中,扣减违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指标费用213万元。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了医保基金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保基金赤字严重,资金缺口大。全区至20xx年医保基金累计亏损15875万元,其中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亏损6079万元;同时20至20xx年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355万元、离休干部医疗费102万元、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100万元,合计557万元,至今未补助到位。因此区医保局资金缺口较大,难以正常运转。截止20xx年底,资金缺口为6500万元,欠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就达5787万元,其中城乡居民医保欠2369万元。按照市医保局给巴州区下达的医保基金支出计划,区医保局每月都有近10天无资金拨付已审核的医疗费用。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一是我区幅员面积大,城乡居民人口多,居住分散,绝大多数又在外地经商务工,难以联系,基金征收工作难度较大。二是我区是劳务大区,城乡居民在外地住院较多,由于目前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监管,而各地医疗机构的管理、收费不同,特别是个别民营医院的医疗费用较高,审核人员只能通过网络查询、致电医院、函告等方式与当地医保部门核实,工作效率不高,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管手段。三是经费严重不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印制宣传资料、外伤调查核实、异地住院核查等需要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基金征收和外伤病人的调查以及对医院的监管,年初预算都未安排专项业务经费,致使经费缺口大,不能保障医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缺乏手段。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将医、患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增加了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难度。医保部门势单力薄,目前只能通过《医疗服务协议》来约束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对个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缺乏有效的政策依据和监管手段。

(四)医疗监管力量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区医保局核定编制31名,实有36人,其中:参公管理编制16人,事业编制7人,工勤编制8人,外聘人员已达5人,专业技术人员仅5人。区医保局所承担的职能职责增多,服务对象增加,但缺乏医疗管理专业人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不能实施有效监管。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信息不完善。原新农合制度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用新的网络信息平台时,原新农合药品目录中部分基药未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现对码。在医疗费用审核中,造成这些基药不能全额纳入报销,需要参保患者自付10%或全额自付,从而降低了实际报销比例。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参保覆盖率。实行区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村(居)社区联动,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选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对政策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充分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全面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进一步加大外伤核实和异地住院核查力度,控制基金支付风险。规范各地出具医保患者外伤受伤经过证明,要求各地在出具城乡居民外伤受伤经过证明时实事求是,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和相关材料。采取传真、电话、信函等查询方式,加大异地住院核查工作力度,防止基金流失。

(三)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一是完善监管办法,规范医疗保险服务。积极落实区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二是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指标管理,并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分类监管、考核。三是全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和均次住院费用指标控制。根据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和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付费总额控制和均次住院费用指标控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四是建立信誉定级评定激励机制,实行分级动态管理。五是加强监管力量,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督,严格服务协议管理,逗硬落实奖惩制度。

(四)进一步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区人民政府每年应足额安排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费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保证全区参保患者和医疗机构报销费用的正常支付。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医疗监管、档案建设、“金保系统”网络平台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等所需专项经费纳入年初预算,以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转。

篇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我市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市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社会保障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医疗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形成了广覆盖、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截止今年5月底,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64.05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37.88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26.17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1%,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63416万元,预计可支付12.2个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9822万元,预计可支付16.5个月。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健全。市政府及人社部门坚持把政策研究和完善制度作为总揽,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和办法,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目前,全市已建成了以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政策平台,相继出台了困难企业职工和军转干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基本满足了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尤其是最近三年,各项政策的出台完善,使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日趋健全。

着力加强扩面征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全覆盖。市政府及人社部门坚持把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作为基础工作来抓,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强力推进。将参保扩面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同时,加强宣传,增强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意识和自觉缴费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市医保基金平均增幅在20%左右,为基金支付打下了坚实基础。

着力完善医保统筹机制,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近年来,市政府及人社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断完善医保统筹机制,持续提高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适当降低了转院和药品自付比例,增加了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和基金支付范围,提高了部分病种支付限额,20xx年所有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都对应增加2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15万元提高到45万元,有效减轻了参加患者个人负担,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

着力强化监督管理,基金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市政府及人社部门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事前监督、事中抽查、事后稽核的监管办法,不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一是强化了对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监督审查,积极预防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发生,做到严把住院申报关、转诊转院审批关,严把巡查预防关,严把费用报销核查关,有效预防和打击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利用虚假发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实行服务协议管理,明确权利和义务,确定定点医院的部分单病种限价标准和人均定额标准、监管方式和违约处罚措施等,引导定点医院自觉约束医疗行为,依法依规为参保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基本形成了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从源头和制度上杜绝违规行为,确保了医保基金的安全。

着力优化经办流程,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市医保部门加强医保网络信息化建设,从参保登记到缴费、待遇支付全部实现网络办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目前,已实现了参保职工可到太原市26家及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的医院看病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市医保部门在精简优化业务流程上下功夫,规范了业务工作,简化了就医环节,改进了医疗保障服务,让参保患者办事更加便捷。

存在问题

我市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比较困难。扩面征缴困难情况复杂: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都属小微企业,员工数量少、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建立不规范,扩面操作难度大。二是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出现大量欠费现象。三是有的单位和员工参保意识不强,法人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为员工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基金收支面临巨大压力:今年1—5月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结余为-3433万元,首次出现基金当期支出大于收入,给我市医保基金支付带来明显压力。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存在重复、交叉、遗漏参保现象。尽管明确界定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范围,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分属两个系统经办,城镇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保、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参保,造成了部分城乡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这种制度分设、管理分割、机构重叠的运行机制,既提高了管理成本,又不利于城镇化的推进。

医疗保险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监管工作量大,医保制度改革要求降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与“两定”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矛盾突出,对“两定”机构的医疗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

配套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医保经办力量有待加强。目前的医保经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足,医保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随着城镇居民医保的全面展开,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现有工作力量和办公场所难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二是医保配套建设有待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系统开发较早且软硬件投入经费不足,导致软、硬件设施比较落后,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卡相关功能的推广应用需求,给城镇职工、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查询等带来了极大不便。

几点建议

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向纵深拓展。要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新宣传思路和方法,深入基层、企业、社区,以点带面,将医保政策宣传好、讲解透,通过有效宣传,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各类就业人员延伸,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认知度,使群众自愿参保、积极缴费,实现应保尽保。

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积极推进医保城乡统筹。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按照归口管理、整合资源、政策并轨的思路,统一政策,统一信息采集,统一医疗保险档案,统一窗口服务,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制度相互衔接流转,提高医保管理效率。有些问题属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有些问题需上级政府解决的,要积极反映,争取支持。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一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漏洞。二要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医疗费审核把关,缩短资金结算和拨付周期,为参保职工群众提供方便。三是加强基金监管,加大依法查处和打击套取、骗取基金犯罪行为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进一步核定支付标准,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要根据权限和基金使用结余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医保待遇水平,对医疗费报销范围、比例和最高限额,对单病种范围和费用标准,对重症慢性病用药范围和报销标准等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医疗消费水平的需要,努力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负担。

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科学配置医保经办机构现代远程设备,全面提升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配齐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给足工作经费,引进医保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确保工作高效推进,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篇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一、城关镇基本情况简介

全镇总人口22702人,其中城镇人口21541人,符合参加居民医保的1人,占城镇人口55.7%。城镇学生3250人,全部参加了居民医保;城镇非学生居民(以下简称居民)8750人,参加医保2412人,参保率27.6%。累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数5662人,参保率22.2%。

二、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不断完善的城镇居民医保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吸引力不够。出台了《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从政策层面上构筑“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乡镇为主、部门配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格局。建立县乡财政分级投入工作经费和相关单位适当补助居民缴费的财力保障体系。并对参保对象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对在县城经商、务工、就读及居住的外省外县户口人员,均允许其自愿参保,享受XX县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xx年8月23日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城镇居民医保的保障功能初步凸现,为324余名大病、重病患者家庭缓解了大额医疗费用的压力。由于居民医保与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不够,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较,从缴费、待遇享受等方面差距很大,导致部分参保对象持观望态度,参保积极性不高,而类似的商业保险早已牢牢抢占了大部分学生市场份额。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尚未建立调控有力的工作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相关部门工作和医疗定点单位缺少硬性考核措施。部门、镇之间合力也不够强。政策宣传还有盲区,县城不少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不了解,误将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与商业性的人寿保险相混淆。

(二)部分群众对医保惠民政策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少数城镇居民参保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年纪轻身体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要承担一部分医疗统筹费用,且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有严格规定,自己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作贡献,因而不愿参保;同时,部分居民对近期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了解不多,有一个深入理解和认识的过程。二是城镇居民的结构比较复杂,组织比较涣散,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很多人又外出务工,所以出现难找参保对象的现象。加上是否参保取决于其个人是否自愿,所以很多人有一种侥幸心理,处于一种“没病就拖,小病就扛”的状态,往往不到大病临头时,是不舍得拿出钱来参加医保的。二是缴费能力差。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中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没有收入、收入较低或收入不稳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家庭负担普遍较重;不具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只能由他们的子女、监护人承担缴费,而经济状况欠佳,想参保缴不起费是一个不庸质疑的主要原因。

2、弱势群体参保面临困难。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共有三个特点。有经济收入人员少;无经济收入人员多;特殊人员多。

3、实施城镇居民保险势在必行。未参保的这部分人员抵抗疾病风险能力差,但却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然而绝大多数却因为其无收入、收入较低或不稳定而无法参保。从调查了解中我们发现,相当部分城镇居民因为较高的医疗服务费用而存在“小病扛、大病拖”的问题,部分居民还出现了 “因病返贫”的现象,因为费用问题而有病不去医院就医,或在需要住院治疗时自动放弃治疗,已明显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完善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将广大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三)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一是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滞后。我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并没有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而同步推进。大多数社区门诊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全、人员素质不齐、设备配套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状况,不少软、硬件建设达不到上级规定的标准,还不能满足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基本要求。定点医疗单位服务差强人意。有的定点医疗单位的有些医务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开大处方,卖高价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品牌药品,定点医疗单位的价格是同地区市场药店的数倍。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参保患者觉得虽然享受了医疗补助,但实质上多花了许多冤枉钱,得不偿失。二是医保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够完善,乡镇劳动保障站对参保对象数据的录入完全依赖手工操作完成,与定点医院、药店也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大大影响了参保进度。

三、对策及建议

为了进一步将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使医疗保险达到居民全覆盖,建立健全公平和谐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我们建议着力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减低门槛、提高待遇、扩大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越多,基金盘子就越大,运行的路子就越宽。为此,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降低门槛、提高待遇,吸引居民持续参保。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在力求做到县城城镇居民参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各镇区个体私营企业工人,对使用临工较多的“三产”服务行业、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提高补偿额度。适当放宽大病范围,将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帕金森病、红斑狼疮、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部分门诊特殊病纳入大病补偿范畴,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应视同住院费用报销,不断加大对城镇居民中非住院重病患者的补偿力度。对当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参保居民,可组织参加一次专项免费体检;对外出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可适当降低自付比例。三是将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解决小额门诊费,可提高参保者的积极性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形成活力。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是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监管、考核机制。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县劳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县劳保、财政等部门还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参保居民门诊待遇、一般住院待遇、重大疾病待遇、门诊特殊病种项目待遇等一系列补偿待遇规范,保障参保居民充分享受医疗保险的优惠待遇。医保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预决算、财务核算管理、医疗费结算报帐、定点医疗单位药品管理等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业务基础工作,简化结报程序和手续,加大对基金筹措、使用以及居民参保受益情况的宣传力度和公示力度,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发挥更大效益。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认真研究和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新对策、新方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防范统筹运作风险,充分发挥医保机构管理主渠道作用。二是完善监督制度。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全力促进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县劳保、卫生部门应及时监控、定期督查定点医疗单位服务情况,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县卫生部门、医保处尤其要加强医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因为医生的一支笔一张处方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开关”。开关适度既能维护参保居民的利益,又能树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会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如果医疗行为和职业道德出现问题,医疗监督又不够有力,为利益所驱而任意所为,那么既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同时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定点医疗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牌),公布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价格、费用结算补助比例、医疗诊治程序、手续以及患者补助费报销等,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进一步保证医药公开、透明。三是完善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单独明确,落实指标,明确职责,捆绑考评,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条块衔接、整体推进。2、建议对学生参保加强督促。学生参保是今年乃至今后工作重点,也是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亮点。考虑到平安等商业保险对学校的渗透,为提高政府主导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建议市政府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促。同时在政策上增加“对因意外死亡的参保学生在医保基金中可以支付适当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三)增加投入、健全网络、提供保障。为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德政工程做实做好,必须增加必要的投入,以进一步建好服务平台,健全服务网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是加大对城镇低保、重残对象医疗救助的投入。二是增加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工作经费的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县财政虽然已尽很大努力,给付了一定的工作经费,但要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这点经费是远远不够的。应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经费。三是加快社区医疗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县卫生、劳保等部门应当协调运作、加大投入,按照标准化的建设要求,添置现代办公设备,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在社区卫生服务站XX县医保中心之间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工作网络上下左右贯通,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方便居民就近就医,而且凸现为参保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卫生保健、慢性病服务等基本功能。四是加大对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的投入。在宣传内容上,要深入宣传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公益性,着力宣传医疗保险“大家帮小家”的本质内涵,重点宣传医疗保险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待遇享受、诊疗程序、补偿比例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在宣传方式上,要灵活多样,以案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 3、搞好医保信息网络建设,为参保职工提供便捷服务。一是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实现管理模式的新突破。20xx年3月,我市自行开发了医疗保险计算机应用系统,将改革初期分散落后的业务管理纳入到现代化管理渠道。二是以网络结算为载体,实现服务方式的新突破。我市于20xx年4月在全省率先实施了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实时信息网络联网工程,截止目前,已与市区108家两定单位实现基本医疗费用的网上结算,大大减轻了“两定”单位的工作量。三是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方便参保职工看病就医购药。我市于20xx年起在全省率先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卡个人规范》制发社会保障卡,到目前,共制发社会保障卡23 万张,进一步方便了职工看病就医购药。 2、坚持低保广进。为了让所有城镇居民都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我县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各类群体经济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实现广覆盖。筹集渠道主要由家庭和个人承担为主,财政对特定人群予以适当补贴。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筹集原则,制定适当的适合城镇居民要求的医保政策制度,缴费与待遇相挂钩,通过测算合理确定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额度层次,把有限资金用在治大病、保大病上,重点解决城镇居民 “因病返贫”问题。

篇10: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根据《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

城镇居民新参保手续的办理

1、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也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彩色照片一张(18岁以上)。

4、二级以上伤残,携带伤残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低保户需携带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

1、成年居民:普通人群个人缴费190元。

2、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普通人群个人缴费50元。

3、低保和重残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市级以上劳模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资助,个人不缴费。

4、新生儿出生三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免缴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待遇享受期政策

1、新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日起执行1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2、续保人员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医疗保险费,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断保一年以上再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执行一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待遇

统筹基金报销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提高10%。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5%,70周岁以上老年人销比例为65%。

大病补充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支付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转入商业保险分段按比例给予补偿,上不封顶。0-2万元(含2万元),补偿50%;2-7万元(含7万元),补偿70%;7万元以上补偿80%。(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门诊统筹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每次欺负标准为20元。自然年度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最高额为200元。

2、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的发生额为1000元/人,每次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为200元/人。

3、低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以下的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注意事项:户口在双塔区的到朝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劳动大厦五楼一号窗口,电话:2638919),户口在其他县(市)区的,到对应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朝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江西赣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年多少钱

《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解读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个人总结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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