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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几个看点
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几个看点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明确,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可以预见的是,基本医保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绝不是改革的终点。
医保基金存缺口
基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支出增长速度的倾向早已显现。
医保基金将现缺口已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我国医保筹资主要靠政府财政来支撑,以城镇居民医保为例,各级财政补助超过 了900亿元。初,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将在当年提高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总体看来,目前财政补助仍占据医保筹资的“大头”,个人缴费所占比重很小,有分析认为,这样的不平衡会导致未来医保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
人社部数据显示,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6732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195亿元),个人账户积累3913亿元。单从这组数据来看,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并有结余。但从变化的趋势看,情况就没有这么乐观了。
事实上,基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支出增长速度的倾向早已显现。据统计,2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8248亿元,支出68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8.9%和22.7%,收入增幅开始低于支出增幅;20,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分别比上一年增长了17.4%和19.6%,收入增幅继续低于支出增幅。
近年来,我国职工医保的保障待遇有了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出。比如,医保目录各地不同程度地有所扩展,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也有所增加,包括封顶线提高、报销比率提高和起付线的降低,直接提高了职工医保的保障待遇。有数据表明,从1991年到年,我国人均医疗费用的年均增长率为17.49%。
另外,退休职工一方面不用参保,另一方面又享受比较高的医疗报销比例,这样会给医疗保险制度带来很大的老龄化风险。也就是说,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医疗保险目前完全是由在岗职工和财政补贴来担负,从长期来讲,这样的医保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
除此之外,各省之间医保基金的现状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去年底的一组数据显示,全国超过40%的医保基金结存都集中在广东、山东、江苏以及浙江4个省份,与此同时,很多中西部地区及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医保基金现状则十分堪忧。
全国统筹是方向
目前可以确定是制度统一、全国统筹,包括缴费统一、待遇统一、支付统一。
面对医保基金支大于收趋势带来的压力,未来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对于医保基金的改革方向,中国社科院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高庆波表示,目前可以确定是制度统一、全国统筹,包括缴费统一、待遇统一、支付统一等。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林双林教授则表示,针对不同人群,如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有不同的医保制度,但各制度的全国统筹是改革方向。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撰文称,正在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高庆波认为,对于退休职工缴费,首先关系到基本医保政策定位,是基于劳工政策制定的还是基于保险业精算准则制定的。目前我国的基本医保是基于劳工政策制定的,所以之前的政策是既然年轻时缴了费,退休时就不需要再缴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也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高庆波称,如果基于保险的精算准则制定,则需要根据大数法则确定费率,医保费率可以动态调整,退休继续缴费,但是医保基金不应该结余太多,不应该用年轻人的缴费补贴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当期收支平衡就可以。
对于我国目前的医保体系,高庆波称,在最底层的医疗救助和上层的自愿性医保相对较弱,中间层的.基本医保占比较大,未来应该完善两头制度,形成多支柱的医保体系。医疗救助就是在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急重病人的时候,真正落实先救人再谈钱的医疗服务。
林双林则表示,医保改革重点是要体现公平。对于退休缴费,林双林认为,可以作为我国医保改革的选择之一。此外,延长缴费年限也是可能选择。
目前,人社部正在研究延迟退休方案。延迟退休后,养老金缴费年限相应延长了,如果按照社会保险法目前规定,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其实也已相应延长了。
改革需“并驾齐驱”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医疗、医保、医药三大领域改革实现协同推进。
困难重重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到底应由谁来“买单”?
在业内看来,在界定各方职责之前,政策和法规或许是当前最难跨越的一道坎。据悉,退休职工不缴费在《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家想要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法律障碍是需要突破的第一道难关。
当然,国家在医保改革上可发挥的空间还远不止于此。从各地现有政策来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差距很大,从5年到35年都有,有分析认为,形成一个统一的缴费年限势在必行。但与此同时,国家也应结合不同省市医保基金盈亏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土化”的对策,杜绝“一刀切”现象的发生。
财政部此番提出要求职工在退休后继续缴纳医保不失为解决目前医保基金困境的方法之一,但在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看来,延长缴费年限可能是更为现实的一项措施,而这项措施又与延迟退休政策息息相关,二者缺一不可。
此外,如何利用好医保统筹基金也是医保改革的关键因素。有分析认为,医保基金中规模巨大但却封闭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很可能会成为下一步医保改革的突破口。一位业内专家表示,个人账户既不能有效分散医疗费用风险,使用效率低下,又容易导致账户滥用。因此,应该逐渐取消个人账户,纳入统筹基金,这样还能 进一步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医疗、医保、医药三大领域改革实现“并驾齐驱”、协同推进。华中科技大学健康政策与管理研究院院长方鹏骞认为,“三医联动”是医改设计的核心内容,不仅能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还可协调解决医院、医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篇2:《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八个看点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八个看点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还称,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本次出台的新政策,针对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而非职工医保,即主要是适当提升无业人员及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的个人缴费比重。除此之外,新政策还有哪些内容关乎你我?
覆盖哪些人群?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如何筹资?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如何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医保目录如何统一?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如何确保定点管理机制?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基金怎么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何时开始实施?
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篇3: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召开,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截至20xx年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我国的五种“社会养老保险”
机关公务员
事业单位
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
新农保
15省份城乡养老保险已统一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截至20xx年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4:河北省邢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河北省邢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河北省邢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保并轨以后待遇标准提高,大病意外伤害也有了保障!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参保人员闫国兴因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花了2.7万元,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医院结算人员告诉闫国兴,他只需支付9450元,其余的由医保基金支付。
“参加新农合时,医疗费报的少,住院需要自己先垫付医药费,然后再到区里报销。现在好了,只需掏自付费用就行了,报销医疗费不用来回跑。”闫国兴说的这些变化,得益于邢台市建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邢台市人社局副局长孔立京说:“12月,邢台市市本级和21个县(市、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等,全部纳入市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机构、人员、场地、设施四到位。截至今年4月底,邢台市威县、市开发区、内丘县、广宗县等地已实现新标准缴费报销。今年年底前,全市21个县(市、区)的600多万名新农合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
医保并轨待遇标准提高
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是突破制度“碎片化”、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关键。为此,邢台市人社局从提高城乡参保居民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入手。今年,该市城乡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是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是420元;父母参加医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连续参加医保4年者,可折合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邢台市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制度,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或住院的自付费用,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拨,委托各高校包干使用,负责大学生的门诊费用,超支不补,基金结余下年度继续使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实行定点管理,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标准是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1万元。
以参保人员闫国兴为例,他在邢台市一家三级医院治疗,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上才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按照原新农合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到邢台市住院治疗,要按照转外就医,报销比例只有41%,
现在,他在邢台市定点医院看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65%,待遇提高了24个百分点。
大病意外伤害有保障
“参加新农合时,农民大病保险报销最高限额是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不统一。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后,我们建立了统一的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意外伤害治疗费的问题。”孔立京介绍说。
邢台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医保基金筹资水平、医保待遇水平等因素,每年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划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在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患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司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享受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参保居民,在最高额度30万元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增加。
前不久,邢台市威县北街村参保居民王志磊意外受伤,在邢台市住院治疗半个月,医药费花了1.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基金为其报销7800元。这得益于该市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比例支付。目前,该县意外伤害报销费用最高达15万元。
同时,邢台市将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单胎顺产500元,多胎顺产800元,单胎剖腹产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建立规范管理机制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邢台市出台了医保费用结算办法和医疗服务办法,建立了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孔立京介绍说。
邢台市规定,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同参保地区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与各县(市、区)交叉对账,结算差额。对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刷卡或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后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发票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抢救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参保居民家属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办理入院前因同一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与转入医院的费用一并计算,参保居民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邢台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让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公平的同城同待医保政策,体现了医保的公平公正;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提高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并且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服务。(李振胜 尹同亮)
篇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最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
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 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
从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
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篇6:新疆研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新疆研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0月28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全区各族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对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全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加快建立健全全区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把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做实,让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城乡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会议认为,随着自治区城镇化率的提高,供气、供水、供热面积不断扩大,涉及的城镇人口越来越多,加之我区反恐维稳形势严峻复杂,制定《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把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的安全防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防患于未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努力提高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业防灾、减灾及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篇7: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市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而成(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和方法、时间、地点?
答:参保对象:①户籍在瑞安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对象外);②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技校>就读、就托的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学生儿童;③由市新居民管理局根据新居民考核评分办法择优确定的500名新居民;④与我市城乡居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常年居住在本市户口尚未迁入的配偶;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瑞安籍华侨。其他非本地户籍的新居民鼓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820元,其中,个人出资260元,财政补助560元,欠发达地区个人出资240元,财政补助580元;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居民其参保费按我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缴费日期:10月20日至12月25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缴费地点:本市居民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村(居) 参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在居住地村(居)参保。
三、哪些情况可中途参保?
答: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截止时间由市政府统一规定,逾期原则上不予补办,但以下情况可在实施年度内中途参保:(1)未参保的新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在参保第一年可在当年9月份按“当年全额医保费÷12×4个月”的标准缴费后,从当年度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可选择缴纳当年度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费后,享受剩余月份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瑞安市户口登记及办理参保手续后,如父母双方均有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则新生儿可免费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其父母任一方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需按规定缴纳当年参保费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能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
四、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普通门诊医疗费可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城乡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在市内联网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按规定比例报销;二是参保人员一旦因病住院,可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市内和浙江省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报销,省内未联网或省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三是0-18周岁和60周岁以上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18周岁—60 周岁,可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五、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有什么减免政策?
答:城乡五保户,低保家庭,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三老”人员,城乡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及18周岁以下子女和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珊溪水库移民人员可免费参保;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如父母双方均有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则新生儿可免费入保,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医保费。
六、20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答:(1)住院报销①住院报销标准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医疗费用在“起付线-10000(含)”元部分:市外医院报销可报金额(下同)50%、市内三级医院6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10000 -30000(含)元”部分:市外医院55%、市内三级医院70%、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5%、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5%;“30000元以上”部分:市外医院60%、市内三级医院7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8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90%。②起付标准不变,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院起付标准视同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600元;年度最高限额00元/人。③0—18岁住院待遇同普通成人住院待遇。④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需经城乡医保经办机构事先注册、转诊审批后,并在救治定点医院住院的,在限价范围内按总医疗费用(不分段)的80%报销(不分市内、外)。⑤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Ⅰ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0种疾病均在原有分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⑥戈谢病、渐冻症、本丙酮尿症等3种罕见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确定瑞安市人民医院为定点诊治医院)。(2)普通门诊报销①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人每年最高实报100元(即年度最高限额200元,报销比例为50%)。②一级、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年度最高限额1500元/人,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一级及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就诊的,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及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设起付标准100元(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40%。③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不实施普通门诊报销政策。(3)特殊病门诊报销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慢性肾衰透析、器官移植后续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伴发的精神障碍、肺结核辅助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失代偿肝硬化、小儿脑瘫、重性精神病等13种特殊病门诊按住院政策报销。“糖尿病”特殊病种的认定只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报销比例同普通住院。(4)重大疾病再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补偿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3.26万)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保销50%。(5)取消“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其他药品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中草药报销增加20%。”待遇
七、瑞安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可以报销吗?
答:鼓励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缓解广大参保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目前市内大医院人满为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价),能大大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因此市人民医院、中医院普通门诊不能报销(除急救病种门诊急诊和特殊病门诊外)。
八、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吗?
答:目前已通过验收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有66家(具体名单见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鼓励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享受更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多的实惠。
九、参保人员在市内或在省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注意什么?
答: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可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市内和浙江省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刷卡结报;未办理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卡和身份证(儿童未发身份证的,可带户口簿)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刷卡结报;到省内未联网或省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提供住院票据原件、出院费用清单(含用药明细、检查化验明细等)、出院记录、身份证及户籍本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卡、有关证明资料等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特别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特殊原因按自费性质出院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十、在外地就医有什么规定,是否需要转院申报?
答:严禁小病大医,如确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可至外地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转院审批手续,按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必须注意的是出院结算时应向院方索取当地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或定点文件)、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含药物明细、检查明细等)、出院小结等。除急救外,对擅自在非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者不予报销。
十一、报销时间如何规定?
答:享受时间:年 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办理核销时限放宽到3月31日。
十二、哪些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答:下列情况不列入报销范围:(1)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6)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7)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十三、、参保人员义务和违反规定者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要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自觉遵守城乡居民医保各项管理制度。对报销中有弄虚作假(如利用假发票、伪造医学文书等手段进行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虚报冒领行为的参保人员,取消当年度报销资格,追回报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四、已经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加商业保险除外)。
十五、特殊病种门诊在哪些医院就诊可以报销?
答:在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红十字分院、瑞安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莘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陶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市外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可以报销,其他医院就诊不予报销。
十六、如何联系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答: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公室地址:瑞安市公共卫生中心三楼(瑞湖路333号),约3个月后搬迁至瑞安市财政大楼一楼(拱瑞山路6号)。咨询电话:综合科65811820、65812820(传真),审核科 65068709,财务科65851958,信息科65813279。下设结报中心和四个片区结报点:(1)结报中心:位于瑞安市公共卫生中心2楼,约3个月后搬迁至瑞安市财政大楼一楼(拱瑞山路6号),负责塘下镇、玉海街道、仙降街道、飞云街道、南滨街道的参保群众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手工结报任务,咨询电话:65358992、6511、65568099、65813279、65068707。(2)结报分中心:位于瑞安市虹桥北路虹桥大厦19楼,约3个月后搬迁至瑞安市财政大楼一楼(拱瑞山路6号),负责安阳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的参保群众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手工结报任务,咨询电话:66817861、66817862。(3)片区结报点:马屿结报点(设在马屿社保所),电话65776911;陶山结报点(设在陶山社保所),电话65467575;湖岭结报点(设在湖岭社保所),电话65490059;高楼结报点(设在高楼社保所),电话65998771。
十八、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市内三级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
(2)市内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瑞安市人民医院红十字分院、瑞安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
(3)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莘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陶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阳街道瑞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玉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锦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下镇塘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下镇罗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下镇鲍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下镇场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安海安卫生院、塘下镇韩田社区卫生服务站、汀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安董田卫生院、瑞安碧山卫生院、瑞安云周卫生院、瑞安阁巷卫生院、瑞安林垟卫生院、仙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锦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潘岱分中心、、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麂分中心、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龙分中心、陶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荆谷分中心、陶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桐浦分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安分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潮基分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桂峰分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川分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鹿木分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芳庄分中心、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林溪分中心、马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曹村分中心、马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梅屿分中心、马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顺泰分中心、马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南分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楼分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营前分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岩分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阳坑分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益分中心、高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枫岭分中心、瑞安瑞生微创外科医院、瑞安王华骨伤医院、瑞安康明眼科门诊部、瑞安云江中医医院、瑞安薪堂中医医院、瑞安九龙医院、瑞安友谊中西医结合医院、瑞安市同济门诊部、瑞安同仁综合门诊部、瑞安冠金口腔科门诊部。
(4)市外医疗机构:温州市瓯海区瞿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外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篇8:娄底市娄星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消息
日前,娄底市娄星区正式出台《娄星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系统升级于12月21日全部完成。从此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标志着我区正式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方案的出台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健全了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方案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以按相同政策参保。缴费档次分别为100-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同时鼓励长缴多得,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篇9:余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余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实施意见》自1月1日实施,由于政策出台时间原因,当年度部分享受人员的待遇将作重新计算核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完善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制度名称、缴费补贴标准、待遇领取条件、丧葬补助、个人账户继承、享受补贴的补缴时间、被征地参保人员不能直接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使其与国家、省、宁波市政策相衔接。
变更了制度名称。《实施意见》将原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省、宁波市政策相一致。
缴费补贴实行分段模式。《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或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800元或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为1400元、1700元或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家庭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补助。中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
扩大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
只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调整了待遇享受的缴费年限要求。《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起,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需要满15年。
调整了享受政府补贴的补缴时间。为妥善处理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原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补缴人员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从明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调整了缴费方式。《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参保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提出参保申请,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经初审、登记录入后缴纳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银行代收,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网点缴纳保险费,以后每年缴费一次。需要变更档次的,在当年度的缴费前到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办理变更档次手续,经确认后方可到银行缴费。
被征地参保人员不能直接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起,被征地参保人员只有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享受叠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10: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动态
8月7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昨天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据悉,上海将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试点,到明年末试点数由40家增加至少一倍。
截至末,上海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的27%。据预测,20后的,高龄老人总量将基本保持稳定。为此,上海将做好《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加快健全本市老年优待政策体系。同时,上海将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上海将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试点,到明年末试点数由40家增加至少一倍,而且将构建枢纽式的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增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和资源统筹能力,并推出一批适配性为老服务设施和项目,培育一批专业化为老服务组织和队伍。
上海还将进一步解决养老机构建设的结构性问题,大力推进“医养融合”,满足老年人对医疗护理的突出需求,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目前,全市开放家庭病床数6万张以上,老年护理开放床位共计17500多张;在10个区县试点家庭医生服务模式,接诊签约居民238万人;针对老年人群设置了安宁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项目。
“十二五”以来,上海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拓展。每年完成新增5000张养老床位的任务,至20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631家,床位总数达到10.8万张;为28.2万名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3万名老年人经评估得到服务补贴;拥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40家,为1.2万名老年人提供服务;拥有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533家,受益老年人6万人。
同时,上海老年宜居环境日益改善,40个社区开展了老年宜居社区的建设试点;全市已拥有6000多个老年活动室,日均活动人数逾30万人次;起,上海还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老伙伴”计划),为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
篇11: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待遇领取及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县(市)区财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县(市)区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 保障监督和经办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以奖代补”等。
第二十三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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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上年度领取工资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本次缴费基数申报的使用时间为7月至6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保个人账户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篇12: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日前,我市今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出台。蕉城区、古田县、屏南县、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0元筹集,直接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理赔标准为起付线6.5万元(含自付部分),最高支付额度(指超6.5万元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0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赔付比例6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各级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保财险宁德分公司共同经办。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社保信息比对、改进服务方式等途径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引导应保尽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学生作为工作重点。截至今年7月底,全市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1.4万人。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城镇基本医疗保障网底。
我市人社部门按照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推进医改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合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改革,多次组织力量进行数据测算分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与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出台,确保县、市两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零差率改革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和2015年6月20日顺利实施,分别涉及县、市两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调整各2343项、2352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医院不同层次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我市在全省率先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付费方式,2014年全市20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增幅由2013年的14.5%下降为12.8%,平均住院费用床日较2013年缩短6.5%(1.5天),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上涨幅度由7.4%下降到6.1%。各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意识普遍增强,乱开大处方和挂床现象明显减少,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与平安人寿公司合作开发医疗费用智能化审核系统,年内将在全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开。
市人社局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从2014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下放县(市、区)办理,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在当地即可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进一步放宽城镇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申报条件,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零差率改革
中,针对改革后尿毒症患者经济负担有可能增加的问题,提出对尿毒症患者实行每周两次免费透析,相应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90%,医院承担10%,并于6月22日起在全市公立医院全面推行,据测算,此项举措可减轻职工医保尿毒症患者全年个人经济负担2203元,减轻居民医保尿毒症患者全年个人经济负担8638元。为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困难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参保难问题,市、县两级人社部门从2010年起连续5年开展困难企业进行认定,完成全市236家困难企业49373人次参保补助申报,争取省里下达我市困难企业参保财政补助资金18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