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伦理秩序的形成机制论文,本文共12篇,以供大家参考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姜湖骗子”提供。
篇1:伦理秩序的形成机制论文
伦理秩序的形成机制论文
关键词:伦理秩序 道德规范 伦理关系 道德行为 道德调整 道德整合
摘要:伦理秩序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从道德规范到道德整合的复杂机制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道德规范作为伦理秋序的设计图式,是伦理秋序形成的起始环节;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分别是伦理秩序的组织细胞和伦理秩序图式的运演展开;道德调整作为社会关系调整的基本手段,是伦理秩序形成的内在要求;道德整合则是伦理秩序形成的最终环节,意味着伦理秩序的整体实现。
伦理秩序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秩序的伦理方面,“广义的伦理秩序是人们自由行为的现实”;“狭义的伦理秩序是人们自由行为的目的”“了”。前者是一种现实的秩序,后者是一种应然的秩序,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应然的秩序,伦理秩序是通过道德规范对伦理关系的调整而实现的伦理关系的有序化和主体道德行为的规则化状态,道德规范、伦理关系、道德行为以及道德调整是伦理秩序的基本要素。
从形成过程看,伦理秩序的形成要经历一个包括道德规范、伦理关系、道德行为以及道德调整等在内的复杂机制和过程,这是伦理秩序形成的四个基本环节。它表明通过道德规范对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进行有效调整,可以保证具体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的有序化与规则化。但是,具体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的有序化与规则化并不意味着社会伦理关系的整体和谐,并不意味着伦理秩序的整体实现。为此,还必须进行道德整合。这是伦理秩序形成的最终环节,它意味着伦理秩序的整体实现。
一、道德规范:伦理秩序的设计图式
道德规范是伦理秩序的一个基本要素,它为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及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了一套标准和尺度。可见,道德规范体系的存在是伦理秩序得以形成的一个基本前提。道德规范对伦理秩序的前提性作用主要表现为它是伦理秩序的设计图式,即为伦理秩序“拟定”了一个基本框架或图景模式。可以说,没有道德规范体系,伦理秩序就无章可循。特别是道德规范的应然性,即它所表达的对人们的理想道德要求和道德的理想状态,对人类未来道德生活和理想伦理关系的憧憬,就是对伦理秩序的一种图式预设。这就是说,道德规范预制了伦理秩序的图景或模式:通过道德规范,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知伦理秩序的应有状态。如果伦理秩序形成的其他环节也运行顺利,道德规范所设定的伦理秩序图式就会得以实现。
具体地说,道德规范与伦理秩序之间的关系,从动态的角度看,伦理秩序是道德规范所要努力追求的目的,只要一定的道德规范还在起作用,伦理秩序就是道德规范运行的目标。从静态的角度看,道德规范作为伦理秩序的设计图式,伦理秩序是道德规范作用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道德规范与伦理秩序应该是互相对应的关系,道德规范本身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伦理秩序的好坏:在其他环节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如果道德规范适时、合理,一般也会形成良性的伦理秩序;如果道德规范本身不合理,就不可能形成良性的伦理秩序。如果伦理秩序与道德规范之间的差距太大,则意味着道德规范的明显失灵。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对道德规范本身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如果道德规范本身不合理,则必须首先对道德规范本身进行重建;如果道德规范是具有合理性的,则必须对伦理秩序形成的其他环节进行检验,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促成道德规范所设计的伦理秩序图式得以实现。可见,形成良哇伦理秩序的关键一步,就是要为伦理秩序设计一幅好的图式,即建立合理的道德规范体系。
显然,道德规范作为伦理秩序的设计图式,是以道德调整第一环节的“身份”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不仅是道德调整的一个环节,而且是道德调整的首要环节,道德调整的其他各个环节的.都是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和根据展开的。正是道德规范的作用使人们追求的伦理秩序有了一个基本框架或图景模式。
二、伦理关系:伦理秩序的组织细胞
“所谓伦理关系,就是在一定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由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构成、贯穿应然价值规定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或整体。从系统或整体的角度看,伦理关系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状结构体系,每种具体的伦理关系都可以看作是伦理关系这一复杂结构体系中的一个纽结。每一个纽结都处在一定的位置,各得其所,和谐有序,从宏观上看就是社会的伦理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伦理秩序所“标识的首先是伦理关系的客观性关系结构,这种客观性关系结构具有客观交往法则系统,即伦理关系的内在秩序。这种内在秩序通过人的行为活动表现于外,成为现象性的交往秩序即伦理关系的外在秩序。
事实上,在伦理秩序的形成过程中,道德规范作为伦理秩序的设计图式,是通过作用于伦理关系而得以实现的。不言而喻,伦理关系既是道德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目标。作为道德调整的对象,伦理关系是道德调整过程得以展开的直接对象;作为道德调整的目标,伦理关系是具体道德调整过程的结束。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关系是伦理秩序有形的、具体化的表现形式,亦如黑格尔所说,“伦理关系本质上是现实合理性的秩序中的关系”,或者说,作为道德调整直接结果的伦理关系是构成伦理秩序的现实内容或组织细胞。从另一角度看,“伦理关系本身是一结构体系,每一具体伦理关系均是这一结构体系中的纽结,各个纽结错落有致、协调稳定,表现在宏观上就是社会伦理生活的秩序。”可见,没有伦理关系作为组织细胞,伦理秩序就可能永远停留在道德规范所设计的图式上而不能真正得以形成。
可见,作为道德调整的基本环节,伦理关系与伦理秩序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伦理关系是伦理秩序的原因,伦理秩序是伦理关系的结果。作为伦理秩序的原因,表明道德规范对各种伦理关系进行了个别性的处理和调整,其结果是伦理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但这种被个性化处理的伦理关系仅仅是构成伦理秩序的基本细胞,还不是伦理秩序本身。也就是说,伦理关系作为伦理秩序的原因,作为伦理秩序的有形的、具体化的表现形式,并不意味着它本身直接就是伦理秩序。作为伦理关系的结果,伦理秩序就是由各种具体伦理关系构成的整体状态。作为一种整体状态,它不能仅停留在各个具体伦理关系的协调上,而应该是所有伦理关系的综合协调;它所表达的不只是单个具体伦理关系的和谐状态,而应该是所有伦理关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三、道德行为:伦理秩序图式的运演展开
主体的道德行为也是伦理秩序的基本要素之一。道德规范为伦理秩序设计了一种样式,但它本身还不是真正的现实伦理秩序。道德规范对伦理关系的调整,最终要落实到主体的道德行为上,只有通过主体的道德行为才能使伦理的权利与义务得到真正实现。这就是说,要使道德规范预设的伦理秩序图式变成现实伦理秩序,最终必须把道德规范落实到伦理关系主体的道德行为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主体的道德行为是道德规范所设计的伦理秩序图式的动态运演。
关于道德行为,我们不能不提到黑格尔对道德行为的基本规定。黑格尔认为道德行为是道德意志的外在表现。在黑格尔那里,道德行为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定,第一,道德行为是一种有自我意识的行为,“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第二,道德行为是一种与应然的概念相联系的行为,“它与作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第三,道德行为应该具有社会意义,即道德行为“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的意志概念是建立在他的唯心主义理念论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如果我们抛开他的唯心主义的理念论,他的关于道德行为的理论还是非常深刻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道德行为的一般规定:道德行为是“自觉的、出于道德准则的,并且是与他人的意志具有本质联系的行为。
当然,我们把道德行为作为一个对象进行研究,并不意味着道德行为就是一种独立的纯粹道德意义上的行为。相反,作为一种社会行为,道德行为往往是与其他行为互相结合在一起的。对于同一个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种经济行为;从法学的角度看,可以说它是一种法律行为;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又可以说它是一种道德行为。可见,道德行为并非独立的、纯道德意义上的行为,而只是从道德这一特定的角度来进行评价的行为。
道德行为与伦理秩序之间也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道德行为是伦理秩序的原因,伦理秩序是道德行为的结果。作为伦理秩序的原因,道德行为是道德规范在主体认识和处理伦理关系实践中的直接运用,因而是道德规范所设计的伦理秩序图式的动态运演,或者说,道德行为是伦理秩序的动态表现。从静态的角度看,道德行为则是伦理秩序的预设图式和现实状态之间的桥梁。作为道德行为的结果,伦理秩序是道德行为的规则化状态。当然,作为道德行为的规则化状态,伦理秩序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道德行为本身。事实上,伦理秩序也不能仅停留在各个具体道德行为上,它所表达的不只是单个道德行为的状态,而应该是由各种道德行为构成的一种规则化状态。
四、道德调整:伦理秩序的内在要求
从上述三个环节我们可以看到,伦理秩序必须通过道德调整才能形成,道德调整是伦理秩序形成的主导过程:道德规范对伦理秩序的图式设计、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要真正转化为现实的伦理秩序,都必须通过道德调整这一环节。这是因为,伦理秩序作为伦理关系的有序化和主体道德行为的规则化状态,并不是道德规范自发作用的结果;道德规范只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应该怎样”进行了一般规定,要使道德规范的这种规定能够真正对伦理关系和人们的道德行为发挥作用,必须有活动性的道德调整环节。
我们知道,道德调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所谓道德调整,就是运用道德的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的调整。具体地说,它是运用道德的手段,将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内在地渗透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表达一定社会所认可、倡导的“应当怎样”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传递其对人们的价值期待和要求的信息,以此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从而协调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从伦理秩序形成的角度看,道德调整就是通过道德规范对伦理关系与主体道德行为的调节,实现它们的有序化与规则化。可见,道德调整是伦理秩序形成的内在要求,没有道德调整就没有伦理秩序。 具体地说,道德调整对伦理秩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形成伦理秩序,道德调整使人类对秩序的追求有了一个重要的实现手段。从这一角度看,伦理秩序作为伦理关系的有序化状态和道德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道德调整的目的和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道德调整的作用就是为伦理关系的有序化和道德行为的规则化提供现实的实现手段。
二是维护既有的伦理秩序,恢复被扰乱的伦理秩序。一般地说,在社会道德规范是适时道德的条件下,人们在认识和处理伦理关系的过程中,一般都能以合道德的行为来表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从而使自己的道德行为规则化,使各种伦理关系有序化。但是,仍然可能有少数人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而置道德规范于不顾,在伦理关系中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使伦理关系处于不和谐甚至是冲突状态。这时的道德调整就进人了一个特殊阶段,即惩罚性调整阶段:针对主体不遵守道德规范、不履行职责与义务的不道德的行为,社会根据道德规范的尺度对“恶行”进行谴责和贬抑,向主体传递恶行的负面价值信息,迫使主体接受来自外部的善恶判决,从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道德性,进而纠正自己不道德的行为,履行相应的伦理义务,从而使伦理关系恢复应有的和谐状态,进而恢复被破坏了的伦理秩序。当然,如果用以进行道德调整的社会道德规范不是适时道德,而是已经不具有现实合理性的过时道德,则必须首先对道德规范本身进行重建。
五、道德整合:伦理秩序的最终形成
以上四个环节是伦理秩序形成的基本环节,它表明通过道德规范对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进行有效调整,可以保证具体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的规则与有序。但是,从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整体看,具体伦理关系的和谐并不意味着社会伦理关系的整体和谐,或者说并不意味着伦理秩序的整体实现。因此,要最终形成伦理秩序,还必须进行道德整合。
所谓道德整合,就是对道德系统的各个部分或各个要素及其功能进行协调和控制,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就伦理秩序的形成而言,作为伦理秩序形成的最终环节,道德整合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道德通过各种方式,将伦理秩序的各种构成要素及其功能和相互关系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当上述四个阶段特别是道德调整完成以后,虽然可能实现了具体伦理关系的和谐,但就全社会的伦理关系总体而言,并不意味着就已经实现了有序化和规则化状态,有时甚至可能仍然处于不协调的状态。这就是说,经过道德调整阶段后,具体伦理关系的和谐状态,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协调,或者说并不意味着伦理秩序的整体实现。因此,只有在前四个环节的基础上进行道德整合,才能实现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有序化和道德行为的规则化,从而最终形成伦理秩序。
另一方面,道德整合是以道德规范所设计的伦理秩序图式为标准,对现实的伦理秩序进行检验的过程,即考察现实的伦理秩序与道德规范的设计图式是否一致。具体地说,这种检验主要包括时间的检验和空间的检验两个方面。其中,时间的检验是要求道德规范在其时效范围内所有的调整结果应该大体一致;空间的检验则是要求道德规范在其空间范围内所有的调整结果应该大体一致。如果伦理秩序与道德规范所设计的图式一致,说明道德规范所设计的伦理秩序图式已经实现;如果伦理秩序与道德规范之间不一致,即在道德调整的时间、空间范围内不出现不同的结果,差距过大,则意味着道德规范所设计的伦理秩序图式没有实现,或者说虽然实现了规则化状态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但处于单个状态的伦理关系之间并没有能够协调成一个有机的系统,表明伦理秩序出现了紊乱。这必然影响人们对道德规范信奉和遵循,从而影响道德规范的实际效力。这就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协调与整合。
综上所述,伦理秩序的形成要经历一个包括道德规范、伦理关系、道德行为、道德调整以及道德整合等五个环节的复杂机制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道德规范作为伦理秩序的设计图式,是伦理秩序形成的起始环节;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分别作为伦理秩序的组织细胞和伦理秩序图式的运演展开,其有序化和规则化状态是伦理秩序的主要内容;道德调整作为伦理关系有序化和道德行为规则化状态实现的基本途径,是伦理秩序形成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道德整合则是伦理秩序形成的最终环节。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伦理秩序形成的完整过程用如下的图式来表示:
篇2:企业诚信伦理机制经营管理论文
关于企业诚信伦理机制经营管理论文
不同于以商品为核心的商品经济体系,我国当前实现的是市场经济,顾名思义是将市场作为侧重点的。市场是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而它又是建立在市场中各个经营主体不断进行交换行为的经济活动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想保障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则务必加强作为经营主体的企业诚信伦理建设,通过诚信为市场经济行为提供顺利开展的空间。
不仅如此,企业也只有将经营管理的内容延伸到诚信伦理建设上,才能让企业发展跟上新时代社会发展的脚步,提升企业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诚信经营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应有的收益,营造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这一切都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息息相关。为此,政府应该加大工作职能的深化力度,将宏观市场经济管理和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作为当前工作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自身需求出发,不断对市场交易的规模和范围进行扩展,全面杜绝工作过程中出现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让每个企业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竞争机会。
与此同时,还要在市场上建立起完善的第三方诚信信用体系,并保障诚信考评标准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对企业进行涵盖资格认证、信用评估、法律服务、审计、会计的综合性诚信测评。不仅如此,法院、公安、银行、税务以及工商等部门应该对企业诚信档案进行联网管理,保障企业诚信档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定期通过网络平台、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提高企业经营诚信的透明度,为企业提供诚信查询服务,从而帮助企业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市场经济活动。另外对于企业诚信评估过程,还须建立起严格的法律监控体系,确保企业诚信档案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对于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二、政府加大对企业失信的惩处力度
政府对于企业的失信问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措施。企业失信问题从层次上可以分为个别企业的诚信缺失问题和多数企业的诚信缺失问题。其中,前者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诸如欺诈消费者、经营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传销等谋取经济利益的企业。后者则是指那些严格遵循社会诚信伦理建立经营理念的公司,但由于企业诚信管理理念薄弱,为了快速获得经济收益而发生的失信行为。
对于这两类不同诚信缺失的企业,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政府处理以非法经营手段盈利的企业时,需要大力增强他们的诚信文化建设工作,定期开展诚信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以往非法经营手段对社会大众和市场经济的危害,从而逐步建立起诚实守信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除此之外,政府还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让我国企业的诚信原则能够从法律上获得强有力保障,使债权人的利益远离非法经营手段的危害,做到企诚信经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
同时提高对企业诚信缺失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并依据相关法律追求企业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刑事责任,增大企业的失信成本,沉重打击非法经营者。在管理正常经营企业的失信行为时,政府应该先确定该失信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的。如果是企业内部的诚信缺失问题,则应该对企业的经营理念进行引导式教育,帮助企业建立起健全的内在诚信管理体系,依据企业当前的发展现状确立科学合理的可持续经营理念。
而在处理企业对外的诚信缺失问题上,政府应该加快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经济体制的建设进程,通过外部市场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约束效力,保障诚信经营企业的利益的同时,让投机取巧分子无路可走。
三、企业加大自身诚信建设
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本质来说是为了实现企业自身的经济最大化,而一般员工的努力工作也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收入,所以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该对员工以诚相待,保障员工的付出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做到言而有信,遵守双方之间的合同承诺,增强企业与员工的信息沟通力度,尊重每个员工的个人价值。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降低人才的流失,还能让企业以良好的'诚信形象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的加入,从而促进企业的全方面快速发展。除此之外,企业还要秉承为客户负责的服务理念,紧抓产品的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进而通过品牌诚信增强企业产品的附属价值,维护客户忠诚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品牌诚信度,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品牌价值与经济效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新时期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诚信伦理机制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庞大有机体系,它的建设工作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仅仅靠企业或者政府的单方面努力是不够的。要想保障业经营管理诚信伦理机制的顺利建立,则务必要调动起全社会的积极性加入到该工作中,让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都认识到诚信对于我国经济乃至社会发展的重要内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诚信缺失问题,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篇3:教师实践性知识形成机制浅析论文
教师实践性知识形成机制浅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教师教育 实践性知识 形成机制
论文摘要:可以把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划分为可言传的与难以言传的两类知识。教师的实践性知识是通过教师的内隐学习与外显学习获得的。影响教师实践性知识获得的内因有教师的职业理想与动机水平、原有的知识背景、理论学习状况和自我反思意识等,外部因素则主要是社会和学校氛围。
目前对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形成机制的研究较为零散,本文拟对此进行梳理、分析与探讨,以期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实践性知识的形式
学者们将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分为三个层次,即可言传的、能意识到但无法言传的(缄默理论)和无意识的(内隐理论)。笔者倾向于把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划分为可言传的、难以言传的两类,其中难以言传的又可分为两个层次:可意识但难以言传的,下意识且难以言传的。作如此的划分主要是基于认识论的考虑。人的意识来源于外界的刺激,只要存在着实践性知识,那么不管是在当时、还是过后,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它迟早都会被意识到,并通过语言、行动或其他方式表现出来。真正无意识的知识是无法被感知的,因此也是不存在的。过于强调实践性知识的无意识和缄默性只会让我们陷入神秘主义的泥潭。
可言传的实践性知识,即所谓的显性知识。它在教学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一些理论知识的描述和解释,包括教师传授的学科知识和对一些教学方法、课堂管理技巧的说明。这种实践性知识的表述符合一定的逻辑规律,界定较为明确,并易为现象所证实或证伪。它在实践中能得到广泛传播与应用,可以同时为不同的人们所分享。
难以言传的知识,即所谓的缄默知识。可以将难以言传的知识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可意识但难以言传的知识。我们能意识到这类知识的存在,但却难以用语言表达,有些经过努力可在一定程度上将其挖掘和表达出来。例如每个人都体验过愁的滋味,可是却无法对此进行具体描述,而少数杰出的文学家却做到了这一点。女词人李清照在《武陵春》中,先写花已尽,泪先流,倦梳头,事事休;继而写“闻说双溪春尚好,也拟泛轻舟”,但再接下来却是“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这样,就把一种难以言传的愁绪表现得极为具体和形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说,难以言传的知识中的大部分仍停留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状态上。波兰尼举例说,我们可以认识一个人的脸,可以在成千上万张脸中辨认出这张脸,但却说不出我们是如何认出这张脸的。
其二,下意识的且难以言传的实践性知识。教师的实践性知识除了能被主体意识到的以外,还有未被意识到但却实实在在地在影响着主体行动的知识。这种知识有的表现为熟练技巧,这是在一定理念指导下经过反复练习习得的;有的表现为顿悟、直觉与醍醐灌顶,看似无意识,实际上是以个人以前所获得的知识为基础的。在《默会维度》一书中,波兰尼讨论了关于阁下知觉的实验。在实验中,实验对象被示以大量的无意义的音节,在给他展示了其中的某些音节之后,就实施一个电击。不久,实验对象就显示出这样一种征象,即当他看到那些“电击音节”时,就预期电击会到来。显然,他已经知道如何来预期电击的到来,他具备了这方面的知识。但是,当被问及是凭什么来预期电击时,他却难以明确地指认是什么使他能够做出这样的预期。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一些看似没有关联的现象却能激发科学家的灵感,而导致一项重大成果的产生。
长期以来,人们对难以言传的实践性知识研究不多,但恰恰是这类知识能更深刻地影响教师的教育活动。事实上,尽管教师对有关理论知识耳熟能详,但他们原有的隐性教育观念却能更深地支配教师的行为。探究实践性知识的形成机制将有助于一线教师对实践性知识的挖掘。
二、实践性知识的形成
研究表明,人脑中存在着许多分离的信息处理机制以实现某种特定的分析,但由于信息传导的串行性加工和平行性加工,使不同脑区的活动具有更为广泛的联系。任何加工过程,即使是相对简单的感觉过程,也非仅定位于少数脑区,而是多个脑区协调活动的庞大功能系统所产生的集合场效应。实践性知识是在内隐学习和外显学习的共同作用下,通过个体对知识的不断建构而习得的。一般而言,内隐学习的过程是一种心理上的自动加工过程,这类学习所获得的知识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并会形成一定的积累效应,是创造力的要素诸如直觉、顿悟、高峰体验等形成的基础。内隐学习所习得的知识通常表现为缄默知识,而外显学习则表现为一种心理上的控制加工过程,是通过严格的意志控制来进行的,结果就以有意识的观念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表现为一些可陈述的知识。尽管形成机制各不相同,但内隐的自动化加工与外显的控制性加工过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由控制向自动化的转化中,练习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通过内隐学习与外显学习的共同作用,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得以形成,但它不是被动的,而是一种个体的主动建构过程。在实践性知识的形成过程中,外显学习是在不断地对新知进行同化与顺应的过程中形成的。同化的过程是指新知能够被纳入到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去,使知识发生量的扩大;顺应的过程则是新知与原有知识结构不相容,需要对知识结构进行调整,调整以后的知识发生了质的改变。相比而言,外显学习习得的更多的是显性的实践性知识,通常以理论知识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内隐学习更多地是在动态的“建构――解构――建构”的基础上形成的,更多地表现为隐性的实践性知识。
三、实践性知识的转化
日本学者野中郁次郎提出的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相互转化的四种模式(即SECI模型)可以用来对此进行描述。
社会化――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过程。在传统的师徒制中,经过师傅的示范和传授,徒弟可以学到相关工作中重要的技术与诀窍,这在书本上是得不到的,有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波兰尼认为:“不能够详细描述的技巧也不能通过规则的方式加以传递,因为它并不存在规则。……通过观察自己的导师,通过与他竞争,科研新手就能不知不觉地掌握科研技巧,包括那些连导师也不是非常清楚的技巧。隐性的实践性知识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进行传递并得以延续的。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所以传播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公开化――从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将自己未经编码的经验转化为可编码的系统化的逻辑化的内容,并通过语言来描述和表达,成为宝贵的知识财富。公开化的过程扩大了实践性知识的传播空间。
综合化――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性知识以专业知识的形式进行传递,零星的显性实践性知识组成知识体系。这种综合也许并未扩展现有的实践性知识,但却对实践性知识进行了归纳与整理,能大大提高对实践性知识的应用能力。这正如系统论所揭示的:要素间的互动所产生的“系统效应”远远大于要素的叠加之和。
内在化――从显性知识转化为隐性知识的过程。它在知识共享的基础上产生。显性实践性知识内化为组织中所有成员的知识,并促使他们拓宽、重构自身的隐性实践性知识。隐性知识又将开始新的、在更高起点上的转化,使实践性知识呈螺旋上升态势。 以上四种模式是相互转化的。以教师的校本学习为例,专家教师通过观摩交流活动将教学心得(以隐性知识形态存在)传递给其他教师,其他教师将收获转化为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并通过不断的交流在学校内部共享。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们在汲取他人之长为我所用的同时,又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新的探索,从而形成具有个性化的、独具魅力的教学风格。教师的实践性知识经历了从隐性一显性一隐性这种循环转化的过程,教师们也在这一过程中达到了专业成长与进步。需说明的是,公开化和内在化的过程是实践性知识得以增加的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它们都要求作为主体的人的积极参与。如果丧失了人的主动性,对实践性知识的挖掘与深化显然将会成为空谈。
四、影响教师实践性知识形成的因素分析
1.内部因素
(1)个人的职业理想与职业动机水平。教师对自己的职业的理想及职业发展动机是影响教师实践性知识获得的重要因素。一个热爱教育、关心学生、目标明确的教师,自然会投人更多的精力于教育教学中,研究教学中发生的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不断从实践中获取知识,乐此不疲。相反,如果只是把教师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那么他对待工作就会应付了事。当然,在教师的实践性知识的获得过程中,既需要有激励教师深入钻研的内部动机,也要有外界刺激产生的外部因素。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需要教师进行自我调节,使自身的内在需求与外在诱因相协调,从而维持教师的职业发展。
(2)原有的知识背景。学习的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还在于所学内容是否能成功地与学习者原有的知识建立起联系。教师如果没有相应的知识基础作为支撑,将很难敏锐地感知到新的实践性知识,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知识框架。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已有知识对新知识的“前摄”作用,尤其是在新的知识与已有知识不兼容的情况下。教师在长期教学过程中会受到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个人化的“教学理论”,这既是教学工作的有利资源,也可能是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的沉重包袱。
(3)自我反思意识。实践性知识的获得与教师的自我反思意识的发展有密切的关联。反思既是实践性知识的重要组成,也是影响实践性知识形成的重要因素。首先,在教学过程中表现出的实践性知识是教师在特定情景下对特定问题的应对,虽然合乎目的,但仍存在着对它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必要,需要运用反思手段加以理性分析。其次,实践性知识有处于显性状态的,但绝大部分处于隐性状态。能否了解或能够了解多少不易于显性化的隐性知识,取决于个体对这种隐性知识的敏感程度,而反思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良好途径。
(4)自觉的理论学习。教师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实践的反思与回顾,还需要自觉运用理论的武器对实践性知识进行深挖。教师面对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丰富的世界。广泛地涉猎各种理论,成为一个杂家,是教师职业持续发展的要求。
(5)人际交往。实践性知识的特点决定了它必定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中形成的,所以教师间的良好互动,共同探讨,将会有力地促进实践性知识的交流与传播。当然,作为个体的教师也处在与学生的交往和互动中,教师在影响学生的同时,学生的个性和行为也在影响着教师,促使教师不断进行反思与学习,以丰富自己的实践性知识。
2.外部因素
(1)学校氛围。良好的学校氛围易使教师产生向心力与归属感,从而使教师更愿意在学校范围内分享他们的实践性知识。而实践性知识作为共享的知识在学校范围内广泛传播,将促进教师实践性知识的螺旋式增加,从而使学校的整体实力得到提升。
(2)社会氛围。国家会通过舆论宣传、教育政策制定等手段对公众进行引导,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氛围。
篇4:技术性贸易壁垒形成机制分析论文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机理:进出口双方国家间贸易政策的博弈
众所周知,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前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产物,从经典的国际贸易理论上说,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各国所获得的利益较自由贸易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会减少,那为什么各国还是会倾向于选择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呢?
一个很重要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进口国的企业或相关行业,特别是那些没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或行业,会受到进口产品的影响,其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也就是说,设置壁垒根本上是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和行业。由于各国在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技术水平、需求偏好与经济禀赋等客观条件上存在着差异,使得各国的技术性措施之间产生着分歧,为了保证自身的最大利益,各国间必然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假设:A国和B国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和贸易;A国在甲产品生产上有优势,B国在乙产品生产上有优势,两国分别从对方进口自己的劣势产品,即A国从B国进口乙产品,B国从A国进口甲产品。A国和B国只允许采用技术壁垒方式(TBT)来限制对方出口,它们的策略及利得如下图,所示,
理性的国家知道,如果双方都不设置技术壁垒,他们都能够从贸易中获得0.5个单位利益,这对双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格局。但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他们的占优策略。因为,在一方设置技术壁垒行为被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对方选择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那么他将获得1个单位利得;如果对方选择设置技术壁垒,他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则会使自己造成1单位利益所得损失。相反,如果他选择设置技术壁垒,他的利益所得损失为零。根据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每一个理性主体都会剔除严格的劣策略(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去选择设置技术壁垒。因此,尽管各国都知道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能获得一定的利益,但考虑到在其他国家设置了技术壁垒之后自身的利益会有损失,所以,为了能够回避这种风险,各国最终还是有很强烈的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意愿。
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机理:壁垒设置方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
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是各国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也是各国内部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平衡的结果。在一个民主的政体中,多数人的意愿应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当少数利益集团受到损害时,迫于政治压力或为了赢得更多的选票,政府往往采取了少数利益集团的建议。这与关税的实施是相同的,关税的采用必然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技术壁垒的设置给消费者带来的是较少的产品选择和较高的消费价格。但不同的是,技术壁垒的设置常常是符合了或者至少表面上符合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消费者生存环境的洁净和安全等),相关的'压力集团有更好的口实来要求技术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运行会产生一定的市场结果,对经济个体(包括生产者与消费者)有资源配置和福利影响,理性的经济个体对不同的政策及其市场结果也有一定的偏好,必然会通过施加各种政治影响以实现自己的偏好,获得利益最大化。消费者人数众多,利益分散,每个消费者难以察觉自己在贸易保护下的福利损失,而且消费者更多的是注意他们在生产方面的地位,这个地位的维护和提高经常得益于进口保护政策。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是一国内部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与平衡的结果。
假设1:一国政府G有设置和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两种选择,国内生产者P有生产和不生产产品两种选择,但生产的产品在同国外产品的竞争上没有优势,国内消费者C有购买和不购买国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两种选择。那么,我们可以建立如图2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由图2模型可知,当政府选择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该种产品可以自由进口,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国内生产的也可选择进口的该种产品,由于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生产者的价格,消费者当然会倾向于花费2个单位的利益损失购买进口产品,但此时国家和国内生产者什么都得不到,则国内生产者就会要求国家对该种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也会认为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在,则会导致进口产品对国内的垄断,国内生产者的大量倒闭,造成国家巨大的逆差,不利于本国该种行业的发展,从而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本国企业进行保护。当政府选择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会对该产品的进口产生抑制作用,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减少进口产品的数量。此时,尽管国内该种产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但会低于进入到本国市场的进口产品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选择购买国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会造成自己3个单位的利益损失,国内生产者会得到2个单位的利益,政府得到1个单位的利益;如果消费者选择购买进口产品则会造成自己5个单位的利益损失,国内生产者什么都得不到,政府能得到3个单位的利益。由于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后,消费者购买该种产品的支出增加了,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要求国家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从而形成了国家——国内生产者——消费者三方的博弈。但只有当国家认为国内该种产品已经具备了国际竞争力的时候,才会逐步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
假设2:一国内有两个企业A和B,企业A已经从事某种产品的生产,并且在市场上具有稳定的销售份额,且企业A可以通过要求政府是否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来打击其他竞争者。企业B打算从事该种产品的生产,但是对企业A的竞争实力不完全了解,无法判断企业A在企业B进入市场后的反应,此时,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建立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一是企业A是属于行业领先企业;二是企业A是属于行业一般性企业。具体博弈策略及利得见图3和图4:
在图3中,由于企业B是该行业的新来者,在技术、销售渠道等各方面都不会比企业A更有优势,而企业A是该行业的领先者,企业B的进入对企业A的影响不是特别大,但是,当企业B选择进入市场,且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国外企业也会进入本国市场占去一定份额,所以企业B一定会倾向于要求本国政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从而获得更大收益。当企业B认为进入该市场所得到的收益太少而选择不进入该市场时,对于企业A可以在本国市场上得到绝对多的收益,但是,如果要求本国政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A便可以取得本国市场上的绝对垄断。所以,无论企业B选择进人还是不进入该产品市场,国内总会有企业要求政府要求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图4中,因为企业A在该行业的竞争实力一般,所以企业B有可能在进入之后与企业A一统市场,由于这两个企业本身实力都一般,会做各方努力,为自身减少竞争对手,扩大所得收益,所以,无论企业B进入市场与否,企业A都会要求政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阻止国外企业进入本国市场。而当企业B进入市场后,就会同企业A一起要求政府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获得最大收益。
总之,对国家而言,一方面,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加强与外国的贸易往来,尽可能地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又为了保护那些缺乏国际竞争优势或者幼稚产业,不得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企业而言,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会为自己的产品减少竞争对象,可以得到更多利益;而对于广大的消费者而言,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导致国内同类产品更强烈的竞争,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产品选择和较低的消费价格。所以,由于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利弊不一致,一个国家是否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设置何种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都是国内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
3、结束语
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环境,所以能以一定的合理性来增加出口国产品的出口成本,从而起到限制其出口的作用,又因为它可以调控经济贸易利益,所以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科技、政治上的优势,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对世界公平贸易带来极大危害,打乱世界贸易秩序,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特别是我国作为一个“人世”不久、且对外依存度很高的发展中国家,国外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不仅大大限制了我国的商品出口,而且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部门的发展。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意识到自己的落后,加快发展壮大自身;另一方面,也要区别对待,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应对那些不合理的技术壁垒。同时,我国政府也可以考虑对于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行业,设定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摘要]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中国也面临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约束。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基于技术水平的差异、政府的主动干预而形成,也可能是其中涉及的不同利益方相互博弈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国家间贸易政策博弈和各国内部政治与经济力量相互博弈的角度,通过构建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解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机制及对各利益集团带来的影响,以期为我国相关部门拟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
篇5:日本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其启示论文
关于日本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其启示论文
摘要: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不仅稳定了国内农产品价格,保护了农民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日本农产品从农户生产开始一直到消费者手中,有一套严密而成熟的系统,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农产品价格,机制,启示
农产品价格在CPi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表面上看,农产品价格走高似乎对增加农民收人有利,但仔细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形成机制以及价格构成,就不难发现农民在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程中获益并不多。如果再考虑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民并没有在CPI与PPI同时上涨中获益。因此,对成熟的日本市场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考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十分必要。
一、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市场形成机制、政府调控机制与价格补贴机制。三套价格形成机制相互依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其中,市场形成机制是主线,政府调控机制是保障,价格补贴机制是补充。
(一)市场形成机制。该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遍布日本全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上。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
批发市场在日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日本国内70%以上的鲜活类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进入零售环节。
日本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中央批发市场,分布在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开办者必须是地方公共团体,并需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目前约有百余家此类市场分布于56个都市;其二,地方批发市场,作为中央批发市场的重要补充,开办者可以是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农协、渔协等,需经都道府县知事许可。此类市场约有1500余家;其三,上述二者之外的共同体及其他类型的批发市场。
在批发市场内部,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流通组织:一是批发商。批发商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证,大多是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株式会社,占有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设施,五条件接受生产者委托进行销售,也有批发商向生产者买断的情况;二是中间批发商。需得到市场开办者的许可,在市场内有自己的门店,从批发商手中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零售商或大的消费团体;三是买卖参加者,多是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组织,贩运商,大消费团体等,在批发市场内没有自己的门店,但参加批发商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从中间批发商进货。
批发市场内的交易活动以拍卖为主。绝大多数鲜活农产品由批发商通过组织拍卖销售给中间批发商或其他买卖参加者,只有个别特定品种的商品才进行对手交易。为了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几乎所有经集货、理货的农产品都被分等定级和规格化包装。同时,原则上批发商不贩卖市场外的商品,中间批发商也不从批发商之外的个人或主体进货。
对于大多数农业生产者甚至农民合作组织来说,由于其经营规模和实力限制,都希望能通过一条便捷、安全、经济的途径走向市场,批发市场的运作为生产者解决了这一难题。生产者通常把产品无条件地委托给农协,农协将产品集中,分等定级,加工包装,再委托给批发商进行拍卖。生产者、农协及批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建立在高度信赖的基础上,批发市场则是这种关系的载体和中介。
在农产品流通的同时,价格和信息在不断地形成和传递。各地农协在各大批发市场内都设有办事处,将市场内的价格及购销信息及时传递给生产者和农协内部。批发市场内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是同类产品交换的重要参数。
(二)政府调控机制。日本政府对其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干预随处可见。从农产品的收购、批发、直到销售,每个环节都有政府调控的踪影。当然,对不同的农产品品种,根据其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调控方式,主要有:
1.直接控制。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管理制度,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控。实施直接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大米。由于日本大米的特殊地位,政府制定有严密的计划,并由政府指定的商业组织负责完成大米购销计划的落实,超过计划规定量的大米才可以自由流通。大米计划由政府职能部门主管,负责调节供求平衡,基本立足于国内自给,不允许私商、粮贩介入。大米从收购、储运、销售等各环节定价全部由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委托“农业生产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独家承办。“农协”向生产者按官定价格收购,收后交粮食厅或按官定价格转卖给大米批发商。日本“粮食管理法”规定,大米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经县知事批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零售店铺虽可自由经营,但大米零售价必须接受当地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监督与指导,只能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价格销售。政府为保护农民生产大米的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稳定大米生产供应,采取高买低卖补贴政策,并严格限制进口。
2.法律约束。早在1923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政府又制定和颁发了《批发市场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实施法令,如《批发市场法施行令》《批发市场法施行规则》《食品流通审议会令》等以及一些地方性法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规划、运营、监督、审议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如为了确保价格形成的公正性,在市场交易法规中,制定了竞卖或招标为市场的主要交易形式;又如,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法规对进场经营的交易者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法规条令使批发市场交易活动更具公开、公正、公平,促使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真正走上了规范化发展轨道,从而保证了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实施。日本批发市场法甚至还规定了批发环节的销售手续费率,如水产品为5.5%,蔬菜为8.5%,水果为7%,肉类为3.5%,花木为9.5%等。
3.限价调控。即对农产品收购实施最低价保护,对农产品销售规定价格范围,其意图在于一方面鼓励和保护生产者即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维护农产品销售价的稳定,使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规定最低价格保证收购,这类产品指麦类(大麦、小麦)、原料用马铃薯、甜菜、甘蔗类。政府为保护本国农昂不受进口小麦、砂糖价比国内产品价廉的冲击,当市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时,政府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保证收购,买卖差价由财政补贴。国内小麦供应不足,由政府直接进口,进口小麦的贸易公司由政府指定。在日本,粮食进出口,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经营。对进口砂糖的贸易公司利润,政府依法要征收“调整金”,用以补贴国产糖的生产者。
同时,日本还规定了农产品零售的上下限价格,这类产品指猪肉、牛肉、生丝(蚕茧)等。此类产品可自由进入市场买卖,价格由准政府机构(畜产振兴事业团、蚕丝砂糖价格安定事业团)实施监控,目标是把市场零售价稳定在政府规定的上限价和下限价范围内。如果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急剧变化,市价超出上限价格,则采用间接调控,由事业团抛售其库存,增加市场供给,或依法减免进口税,促进进口,以平抑物价。在市价低于下限基准价格时,政府指导生产者团体调整库存量,或由负责监控该产品的事业团从市场购人增加库存。为调控物价,吞吐储备发生的库存管理费和购货贷款利息等,由财政负担。
(三)价格补贴机制。即政府对于一些农产品给予收购补贴,这类产品指大豆、油菜籽、加工原料用生乳及指定乳制品。政府规定向农产收购大豆、油菜籽的基准价格,以确保农民再生产。基准价格由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实施。当生产者卖出的平均价低于基准价格时,其差额由政府通过农业生产者团体补偿给生产者。为确保加工原料用生乳的再生产,政府规定向生产者收购的保证价格。通常,乳制品制造厂实际收购生乳的价格(称基础贸易价)低于政府规定的保证价格,这之间的差价额,由政府补给农民生产者。政府对乳制品(指定8种)出厂价也有限制,规定了“稳定指标价格”,实际售价可按此上下浮动,上限+4%,下限-10%。当市价超越上下价限时,畜产振兴事业团可以吞吐储备来调节市场供应。
与此相配套的还有价格风险基金制,这可以看作是价格补贴机制的补充或延伸。这项制度覆盖的产品有指定的14种蔬菜、加工原料用果品、鸡蛋等。当市场价格在规定水准以下场合时,其差价额的大部分,由国家、地区政府、生产者等联合筹集的基金补助给生产者,其余差价额由生产者自负风险。当市价暴涨时,生产者团体组织货源按全国指导价提前上市供货平抑物价,基金用来扶助生产者栽培种子、育苗、吞吐储备等。基金的筹集则根据产品品种有多种情况:有的品种国家出资60%,地方政府20%,生产者团体20%;有的品种三者各出1/3;有的品种由地方政府和生产者团体筹措;有的全部由生产者出资。现日本运用此制度于蔬菜,指定品种14种,指定产地1168处,指定消费地区36地165城市。
二、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对我国的启示
不难看出,日本农产品价格在形成过程中,始终以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为目标,同时兼顾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现了宏观上的计划性与微观上的市场机制的较好结合,尽管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取得的效果是比较理想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农产品价格经历了几起几落,每一次起落周期都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借鉴国际经验,对于稳定我国农产品价格,进而稳定经济全局有很重要的意义。
1.必须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毫无疑问,市场是调节供需的主要手段。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也不能例外,也应主要依靠市场手段。但农产品的生产与供应有其特殊性,一是从总体上看,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在一定的时期内,社会总需求是一个相对稳定的量,尽管在农产品内部有一定的替代性;二是农产品供给关系国计民生,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价格的起落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较大;三是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舶基础性作用明显,对国民经济其它产业的发展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尤其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基础薄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日本政府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摸索出的对农产品采取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性。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掌控农产品流通中的批发环节;二是准政府经济组织指导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不失时机地调节市场供求。这两个方面恰恰是我国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产昂流通领域的准政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大宗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等领域,对蔬菜、副食等介入较少。而政府对农产品流通批发环节的掌控,仅停留在规划建设、收费管理上,甚至政府必须承担的质量监控职能也未能很好的履行,以至于近年来我国屡展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这足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警醒。
2.必须发展和完善规模化的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应该着力于政策的研究与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上,从而促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3.必须发展农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能力。农业中介组织的意义,主要在于解决一家一户的农民参与市场的能力不足的问题。单个的农户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而农业生产与销售过程又需要农户掌握产前、产后大量必要的信息,需要有组织机构为农户提供必要的各种服务。还有,农户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当他们以单个农产的身份出现时,在谈判和利益博弈中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时,总是因其成本太高而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有中介组织,一方面,中介组织应是农户的利益代言者,另一方面,中介组织也承担着规范与约束农户行为的职责,这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向市场提供安全的、质量可靠的农产品的需要。不难看出,日本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熟,中介组织不仅仅是农产的利益代言者和利益共同体,他们还兼有准政府组织的职能,承担有一定的社会职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我国的农业中介组织,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向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但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业中介组织发展时间短,经验积累少,还需要在政策上给与鼓励,在资金上给与扶持,尽快建立一批农民急需的农业中介组织。
4.必须实施质量安全与市场准人制度。农产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现代农业生产中,无机能被广泛使用,农产品的加工、贮存、运输链条拉长,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增多。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农业发达国家都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农业标准化生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在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农产品的质检项目越来越多,控制标准越来越严格,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对质量的要求甚至超过了对价格的要求,以至于一些进口我国蔬菜的国家如日本,对我国的蔬菜生产供应基地从生产环节就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质量标准检验上更是一丝不苟,这对于我国国内市场的蔬菜生产与供应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近几年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更是直接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为我们敲响了保卫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警钟。借鉴日本的经验,我们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控与市场准入制度,应该从生产环节入手,控制农药与化肥的施用量,着力开发安全、高效、低残留的无机能产品,完善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使我国的农产品建立在安全、可控的范围之内,使老百姓的餐桌有一个安全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潘立亚、贺盛瑜,《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和优势》,《新农村》,.1.
谢仰安,《日本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国家发改委离退休干部局.4.15.
陈甬军、张小军、庄尚文,《我国现代商品市场建设》中宏数据库,2008.9.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李东升,《“肯定列表制度”对山东省蔬菜出口的影响与对策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5.
篇6:简说铁路运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论文
1 概述
在现代物流发展突飞猛进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完善,多种运输方式的相互替代性不断增强,物流运输市场呈现出激烈的竞争态势。铁路实施“政企分开”改革后,铁路的市场化经营得到不断加强。为充分发挥铁路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加快推动铁路走向市场,铁路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立足解决客户“最后一公里”问题,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满足日益增长的物流市场需求,提升铁路在物流运输市场的竞争力,而且由于铁路运输能力从短缺的“卖方”市场已经转向满足物流细分市场客户需求的“买方”市场,也为铁路实现物流市场化经营提供了重要支撑[1]。
随着高速铁路基本成网,为释放既有线运输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此基础上,铁路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新的运输业务不断拓展,从而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采取市场化的运价体系参与市场竞争。一般而言,运输市场竞争力是运价改革的主要推动力,运价是客户运输需求产生及运输方式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对铁路运输而言,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对铁路运价实行严格管制,致使高度统一的铁路运价难以充分反映运输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程度,导致铁路运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缺乏市场化因素[2]。在铁路运价体系中,铁路运价形成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政府是第一定价主体,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铁路运输服务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铁路运输企业在这一浮动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主权。铁路运价分为政府定价形式和市场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形式属于政府定价范畴,由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决定运输服务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定价应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市场作用[4],尽可能形成铁路、公路、民航、水路等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但是,政府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对铁路运价的管制。从运价形式来看,尽管出现了新路新价、浮动运价等政府指导价形式,但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并没有充分考虑公路、航空、水运等竞争主体并存产生的深刻影响,以及市场供求关系、替代运输服务价格、运输时间服务弹性、价格弹性等价格影响因素。在政府制定政策因素的主导下,导致铁路运输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弱化。因此,在物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铁路应深化运输价格改革,尽快建立以市场定价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运价形成机制,理顺铁路与公路、航空、水路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促进铁路运价水平和结构的合理化。
2 我国铁路运价形成机制政策动因
理论上,运输市场可以通过完全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理想状态[5],而运输市场的竞争主要通过运价进行引导和调节,但由于“市场失灵”的情况存在,仍然需要政府进行调控和干预。目前公路、航空旅客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公路货运、水路运输已经完全放开价格管制,实行市场调节价,因而公路、航空、水路运输方式在运价形成机制上顺应运输市场发展趋势,减少了政府对价格的直接干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经历了运价严格管制阶段、集中统一运价下的放松管制阶段到运价调整阶段,逐步呈现出放松管制的趋势,同时运输市场竞争倒逼铁路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运价形成机制[6]。
2.1 政府定价政策
铁路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特征,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提供公益性服务满足社会运输需求,成为公益性服务的最终购买者;从运输企业层面来看,铁路运输企业在政府补贴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利用经营性线路的赢利来弥补公益性线路亏损,实行内部交叉补贴,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缺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因此,为弥补铁路经营性亏损,政府主要采取通过上调运价实现铁路保本微利的目标。
(1)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票价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票价组成主要包括基本票价、各里程递减票价和各种杂费,基本票价率、杂费率受政府严格管制。20 世纪 90 年代初起,我国政府就开始了放松价格管制的积极探索,允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在春运期间实行价格上浮制度,打破了铁路运价完全刚性的历史[7]。1995 年铁路旅客票价基准率由 3.861 分/人公里提高到 5.861 分/人公里,同时适当调整不同席别的比价关系,理顺了递远递减率。 年《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计价管 [1997] 1068 号)规定旅行速度在 110 km/h以上的二等车软座客票基准价为 0.280 5 元/人公里,在 110 km/h 以下的二等车软座客票基准价为 0.233 0元/人公里。在此基础上,一等车、特等车软座客票基准价分别上浮 20%和 50%。 年颁布的《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计价格 [2002] 107 号)允许铁路旅客票价在春运、暑运和“黄金周”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但是,自 1995 年至今,铁路客运基准票价率一直没有再作过调整。
(2)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实行以货物品类区分,以运输距离、车辆载重为基础的运输价格体系。自 1997 年以来,铁路普货的基价共进行 11 次提价。 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均会提高货运基价,其中 年 5 月上调 1 分 /(t · km), 年 2 月与 年 2 月提高 1.5 分/(t · km), 年 1 月 30 日提高 1 分/(t · km)。铁路货物运价经过多次上调,目前形成“补丁”式的运价体系。
2014 年 2 月 20 日《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 210 号) 规定,铁路货物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调整价格的权限。国铁普通运营线以国家规定的统一运价为上限(执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或浮动上限价为上限),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2015 年 1 月 30 日《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183 号)规定,建立运价上下浮动机制,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这是我国首次允许国铁货物运价实行上浮,提高了铁路应对市场的灵活性,增加了运价弹性,铁路运价改革在完善运价形成机制方面又取得关键性进展。
因此,政府对铁路运价实行上调,尽管短期内会对采用铁路运输的企业经营带来影响,有可能增加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但从长远看,随着运输市场对时效性、便捷性、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将促使铁路运价形成机制越来越贴近市场,充分发挥铁路网发达、运输资源丰富、运输成本低、全天候的优势;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将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利用灵活的调价空间,通过在运能紧张的区域线路适度上浮运价、在运能宽松的区域线路下浮运价而增加运价弹性,不断增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货源,改善这些企业的运输与经营。
综上所述,政府在制定及调整铁路运价时,由偏重考虑成本因素和社会承受能力,转变为充分考虑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在现代物流发展的新时期,铁路受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各种运输方式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的影响,通过上调运价或采取浮动机制调整运价,加快了铁路运价与运输市场接轨,尤其在部分线路、附加值较高的物流领域,促进铁路与公路等运输方式形成较充分的有效竞争,进一步完善铁路运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推动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8]。
2.2 铁路运价浮动机制
在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运输价格改革与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具有无法分割的内在联系,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不一,目前在运价形成机制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铁路运价形成机制滞后运输市场竞争,导致铁路受到运输市场竞争越来越大的冲击。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后,不仅为深化铁路运价改革提供了重要条件,而且为理顺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比价关系提供了重要契机。因此,应加快促进铁路运输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的互相衔接,建立起铁路与公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1)旅客运价浮动机制。铁路现行旅客运输按照列车席别、列车速度等级、列车车型制定不同的运价率,以硬座票价作为基价进行综合累加,形成铁路旅客运价体系。随着既有铁路 6 次大提速,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继投入运营,而政府对高速动车组列车票价在运价体系中没有作出专门规定。由于高速动车组列车的服务标准完全不同于既有线标准,因而依据计价管 [1997] 1068 号铁路对旅行速度在 110 km/h 以上票价浮动机制、计价格[2002] 107 号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民航和高速公路价格水平的情况下,制定高速动车组列车的合理票价水平。铁路实施“政企分开”改革后,普通列车短途卧铺票价实行折扣,京沪 (北京南—上海虹桥)、京广 (北京西—广州南) 高速铁路列车商务座、特等座、一等座票价按不同时段实行特惠,充分表明铁路利用票价浮动机制的灵活性,凸显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运价浮动理念。
(2)货物运价浮动机制。我国铁路货物运价按照整车、零担、集装箱 3 大类分别定价。 年《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 [1998] 31 号) 规定对货运回空方向运输、与高速公路平行已经形成竞争路段的客货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实行下浮运价,我国铁路货运也开始放松全路严格统一的价格管制。自 以来,铁路普货经过 11 次提价之后,政府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给予铁路一定程度上灵活的调价空间,为加强铁路在运输市场的竞争力提供了重要支撑条件。
铁路实施“门到门”全程物流运输服务后,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暂行)》(铁总运 [2013] 40 号),从收费制度上实行全程“一个主体”“一口价”“一张票”的收费管理规定,对运输服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加快推动铁路向现代物流的转变。经过物流市场调查分析显示,铁路将运输市场目标转向白货市场,通过采取办理零散货物快运、批量货物快运等运输模式,创新铁路快运模式,解决快速集结装运等问题[9]。为此,依据国家货物运价政策规定,铁路快运价格按照运价覆盖变动成本、随市场波动,用足用好政策的原则,充分考虑铁路运输成本和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建立与市场对接的铁路快运价格形成机制。
篇7:简说铁路运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论文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带来运输品类、运输距离、运输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变化,铁路大宗物资运输需求总量持续下滑,高附加值产品运输日益提高,运输市场边界日益模糊,运输方式交叉逐渐加深,铁路推出零散货物快运、批量零散货物快运、“一口价新管内”“一口价新直通”等运输模式[10],全方位开启市场化经营。以太原铁路局快运列车运价测算和制定为例,探索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铁路快运列车运价形成机制。
3.1 物流快运市场分析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深化铁路改革的总体部署,太原铁路局积极构建物流快运绿色通道,太原南站、大西高速铁路 (大同—西安)、瓦日线 (瓦塘—日照)、侯禹线 (侯马北—禹门口)、吕临支线、太兴线 (太原—兴县)“一站五线”相继开通运营,为铁路敞开受理提供运力条件。
为更好地贴近市场、走向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太原铁路局本着“既能最大限度地服务群众,覆盖山西省太原铁路局管内主要县市,又能保证列车高效运行”的原则,以太原西站为中心站,分南北两区,每日在管内组织开行 2 对快运列车,共停靠作业站 45 个,大幅降低物流成本。其中,北区列车分别从大同站、太原西站始发,经京包 (北京—包头)、北同蒲 (大同—太原)、太中银 (太原—中卫(银川)) 和西山支线 (太原北—玉门沟) 运行,在 22 个站办理装卸业务。南区列车分别从太原西站、风陵渡站始发,经石太 (石家庄—太原)、南同蒲 (太原—华山)、侯西 (侯马—西安)、西山支线运行,在 23 个站办理装卸业务。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提出实现快运互联互通的要求,太原铁路局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率先实现太原与北京、呼和浩特、济南、上海、郑州、西安铁路局的跨局快运业务。在此基础上,10 月 8 日最终全部开通全路跨局快运业务,11 月 1 日又开通 108类批量零散货物快运业务,彻底消除运力与需求之间的所有中间环节,为山西地方特产等产品走向全国创造了新的途径。铁路快运具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太原铁路局三晋快运列车以太原西站为中心站,分南、北 2 个环线运行,覆盖太原铁路局管内京包、北同蒲、南同蒲、太中银、侯西等主要干支线。
(2)快捷高效。三晋快运列车编组车辆均按高标准选配,列车运行速度达到 120 km/h,每日开行2 列,基本实现环线范围内 24 h 内运达。
(3)集装化运输。快运列车大量使用集装笼、托盘等集装化用具和叉车、地牛等机械化机具,而且每列快运列车随车配备 1.5 t 叉车 1 台,随车装卸人员 8 名和叉车司机 1 名。
(4)拓展营销渠道。组织各车务站段按照属地经济特点,将各个站段货源吸引区进行网格划分,调研每个营销网格内的生产企业客户群、产品、货源流向流量等情况,并分别指定专职营销人员负责每个网格内所有企业的营销包保,大力组织对全铁路局所有零散货物生产加工型企业进行针对性走访营销,大力宣传议价等政策,积极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5)承揽物流外包业务。为扩大市场份额,按照“资源整合化、定制个性化、管理项目化”原则,太原铁路局通过组织对管内 108 个品类生产企业的全面调查,掌握其产品产量、流量流向,原材料来源、数量和运输方式等情况,组织各站段确定目标企业,有针对性地制定承揽物流外包业务的营销方案,加强承揽物流外包业务。
(6)定价贴近市场。物流快运定价依据运输市场运价调查情况和铁路可变成本综合测算,做到既覆盖变动成本,又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3.2 物流快运定价方法
(1)市场运价调查。一是在铁路局管内开展作业站与作业站之间运输市场运价调查;二是在区域核心站间开展跨铁路局运输市场运价调查,调查区域原则上以地级市所在地为中心、以地级市行政区域为范围,每一区域要有一个核心站,每个作业站均属于一个区域。太原铁路局确定 9 个运输市场调查区域及核心站:大同、朔州、忻州、太原西、吕梁、介休、临汾、侯马、运城站。
(2)调查方法。主要采取走访、客户座谈、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地方物流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运输市场调查:一是太原铁路局管内按“点到点”进行调查,同时调查管内接取送达价格;二是跨铁路局运输按区域到区域核心站间进行调查。
(3)调查渠道。太原铁路局规定运输市场运价调查主要有 2 种渠道:一是货运营销中心负责组织各快运涉及站段按照“点到点”方式进行调查;二是经营开发处负责组织直属公司,根据省内各地市片区公路运价实际,按照“片到片”的方式进行调查。各单位根据调查结果,确认公路调查价格。
(4)运价确认。由太原铁路局货运营销中心、经营开发处分别对运输市场运价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通过阶梯对比、综合加权计算,共同确认运输市场调查数据,为制定铁路快运价格提供参考和依据。太原铁路局货物快运“一口价”管理委员会对最新快运价格集体审定后,由太原铁路局货运营销中心录入快运计价系统,生成铁路快运运价,再以“一口价”的形式在营业场所和 95306 网站对外公布,明码标价。
3.3 物流快运“一口价”确定原则
(1)在国家有关铁路运价政策下,快运价格按照“紧贴公路市场运价、收入覆盖铁路变动成本”的原则制定。通过对公路运输市场运价水平的调研分析,依据运输市场运价水平测算铁路货物快运价格。
(2)成立以太原铁路局总经济师为主任,主管运输副局长为副主任,总调度长,货运营销中心,货运、收入、经营开发、运输、财务、计统、企法、监察、审计处,路风办为成员的“货物运输价格管理委员会”,下设货物运输价格工作办公室,并以站段为区域成立价格调查小组,建立运价调查机制,每月统计公布运输价格情况,为太原铁路局调整运价提供数据依据。
(3)依据各作业站间的运输市场调研价格,逐一梳理 1 980 个区段的“点对点”运输市场价格,充分了解和掌握运输市场接取送达价格。
3.4 “站到站”“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 价格确定方法
经过对太原铁路局运输市场接取送达价格的确定,以及数次集体研究,反复测算对比,逐一测算确定货物快运列车“门到门”“站到站”“站到门”“门到站”的“一口价”标准,形成太原铁路局“点对点”棋盘价格表。铁路局确定货物快运价格,高限不超过运输市场运价测算的铁路快运价格,低限不能低于铁路平均变动成本。
(1)运输市场“点到点”价格。根据运输市场价格数据,考虑 9 个区域集散地价格因素和按每50 km 阶梯递进原则,计算确定运输市场“点到点”价格,往返双向确定。
(2)铁路“门到门”价格。在运输市场“点到点”价格基础上,按照 0~72 元、73~100 元等 10个不同价格区段,分别下调 5%~10%幅度,确定铁路“门到门”价格。
(3)铁路“站到站”价格。以运输市场“点到点”价格为上限基准,以铁路 22 号零担运价为下限基准,考虑接取送达成本,合理确定铁路“站到站”价格。
(4)“站到门”或“门到站”价格。在铁路“站到站”“门到门”价格的基础上,考虑接取送达费收费标准,区别不同价格区段,确定“站到门”或“门到站”价格。
(5)确定两端接取送达价格。根据对太原铁路局 9 个区域的运输市场价格调研情况,确定货物快运接取送达费标准。
3.5 批量零散快运议价方法议价是指为增加市场竞争力,铁路运输企业与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物流发送需求的大客户或一次运量较大的客户,对按实际重量计费的 108 类小运量品类货物协商确定“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4 种服务方式的价格。
(1)议价运量权限。按实重计费的快运货物单一托运人,一批运量 60 t 或体积 120 m3 以上的货物,以及同一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同一发站单月累计运量 100 t 或体积 200 m3以上,可实施议价。
(2)议价原则。议定价格坚持量大从优、批量零散优于零散、连续稳定运量优于不固定运量的原则。
(3)议价价格权限。议定价格在符合国家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扣除发、到站接取送达费后,应覆盖铁路运输成本。
(4)议价方式。议定价格的基础是铁路快运一口价报价标准。议价可以采取固定价格、固定优惠比例、量价捆绑、运量梯次优惠、运程梯次优惠、部分方向优惠、淡旺季差别优惠 7 种方式。
(5)议价流程。根据客户申请,或根据项目开发、吸引货源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市场的基础上,提出议价建议方案;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按照权限进行统一研究、集体决策后进行审定;由铁路局与托运人签订议价协议,也可以委托所属站段与托运人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最少 1 个月,除涉及物流总包的重大物流项目协议执行有效期可长达1 年外,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半年。
4 结束语
随着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现代物流业的迅速发展,运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受政府严格管制的铁路运价政策的影响,铁路运价形成机制不断弱化铁路运输的竞争力。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尤其在大宗货物运输需求不旺的情况下,铁路大力拓展白货等进一步搅动了运输市场竞争格局,市场供求关系、替代运输方式服务价格、价格弹性、运输服务质量等因素相互交叉影响,催生铁路市场化的运价形成机制浮出水面。国家实行铁路政府指导价格政策,允许国铁货物运价建立上下浮动机制,提高了铁路应对市场的灵活性,极大地促进了铁路走向市场,为完善市场化运价形成机制、提高铁路的市场竞争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市场竞争倒逼铁路快运价格紧贴市场运价,推动铁路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运价形成机制。太原铁路局坚持覆盖变动成本、紧贴运输市场、定期动态调整、减少中间环节、综合测算定价、服务市场营销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铁路运价政策,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探索市场化的铁路货物快运价格形成机制,为铁路运输企业自主确定运价水平奠定了基础。铁路运价市场化改革任重道远,为充分发挥铁路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骨干作用,铁路运价应着眼于铁路在交通运输市场整体的竞争效率,尽可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各种运输方式合理的运价比价关系,从而加快完善铁路运输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篇8:美国伦理文化观的历史形成及影响探讨论文
美国伦理文化观的历史形成及影响探讨论文
一、引言
伦理是人际之间符合某种道德的行为准则。一个民族遵循的伦理准则,与其自身的文化特质息息相关,而文化特质又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经过长期的演化积淀而成。学者靳会新在研究俄罗斯历史对俄罗斯伦理文化观的影响时就指出一个民族最基本的文化特征都是在其早期历史的形成过程中确定的,民族文化的形成除了地理因素、自然因素外,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对其文明特征、民族性格的影响巨大。同样,也有学者认为美国伦理文化观的形成,也是受到了众多历史事件的影响,美国独特的伦理文化观还深刻地影响着公司治理的设计与执行。
伦理文化观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表现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尽量降低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并追求应有的社会责任。本文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美国伦理文化观的形成,并分析这种伦理文化观对美国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历史事件与背景对美国伦理文化观的影响
虽然不能简单的认为重要的历史事件就是导致一个民族伦理文化观形成的直接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重要的历史事件和背景,在塑造民族伦理文化观的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助推作用——朴素契约观和法治精神的确立,形成了美国式的理性主义:移民来源的多样性和反垄断传统共同形成了自由主义:西进运动和专利政策激发和培养了美国人鼓励冒险、保护创新的英雄主义。
(一)严守契约、重视法治的理性主义伦理文化观形成
《五月花号公约》树立起美国早期朴素的契约观,宪法颁布使美国的法治精神正式确立,美国伦理文化观中由此呈现出理性主义的特征。
16,一百多名为逃避宗教迫害的英国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前往美洲新大陆,在“五月花号”即将登陆之前,船上41名男子签订了一份《五月花号公约》,约定船上的人到达新大陆后,自愿结为一个民主自治团体,要制定有益于团体利益的公正法律,全体成员要保证遵守和服从,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政治性契约。美国政府后来又大力发展了一系列契约法规,以“信守承诺,承担责任”的契约规则来保障交易的自由进行。正是严守契约的精神,推动形成了今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并通过资本市场来深刻影响公司治理。
1787年,美国赢得独立战争后,经过著名的费城制宪会议长达116天的激烈争论和反复修改后,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最终形成。宪法使美国的法治精神最终确立,宪法中包含了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和法治精神。
契约观和法治精神基础上确立起来的美国理性主义,在抑制自由主义和英雄主义对公司治理的消极影响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美国非常强调立法对公司非伦理行为的约束,从而促使公司在追求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二)尊重差异、反对垄断的自由主义伦理文化观形成
美国民众希望各种文化、团体、观念都有自己的生存空间。美国人向来反感任何形式的垄断,他们认为垄断会扼杀公平自由竞争,因此美国伦理文化观中呈现出追求多元文化,反对垄断的自由主义特性。
18世纪中叶,仍有许多来自欧亚的冒险者和非洲的黑奴陆续来到北美大陆,因移民身份的多样性和美国地理环境的差异,造成了各地经济制度与文化习俗上存在较大不同。在美国早期历史的前两个世纪中,13个殖民地一直存在较高程度自治,正是这种宽松的环境,使美国人的个性发展始终没有受到过多压制,追求自由是美国的`一贯风格。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后来美国人强烈反对垄断的心理因素之一。
1894年,美国成长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但垄断着大量经济资源的托拉斯给美国带来繁荣的背后,也导致许多尖锐的社会问题和非伦理事件不断发生。垄断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自由发展,一大批中小企业由于无法在垄断企业阴影下生存,纷纷倒闭,城市贫困人口急剧增加。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率先把政府监管的矛头直指垄断公司,几十家托拉斯先后被起诉,其中部分企业被拆解。罗斯福还设立了公司管理局专门处理反垄断诉讼。后来美国历届政府一直延续着维护自由竞争,反对垄断的传统。
尊重差异与反对垄断是一脉相承的美国伦理文化,反映到公司治理上,因为股权分散,很难形成垄断,维护了市场公平:分散的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行为还迫使公司高层背负着很大的业绩压力,这就使得美国的公司治理走向了以外部资本市场治理为主的模式;但也要看到自由主义的负面影响——过度分散的股权,使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不高,为经理层权力的过度膨胀与滥用创造了条件。
(三)鼓励冒险、保护创新的英雄主义伦理文化观形成
西进运动塑造了美国人通过自我奋斗、实现个人梦想的英雄主义,正是这种鼓励冒险开拓的创业精神,使美国公司极具竞争力美国政府又不遗余力地推进和保护创新,使普通的创业进一步向自主创新深化。
19世纪开始,成千上万的美国人陆续进入美国西部,开辟西部的上地。西进运动在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下,使美国的发展从东部沿海的狭长地带向更广阔的西部延伸。“迁往新地方和探索新事物需要巨大的勇气,人们面对的是一无所有的荒漠,他们必须要在这里学会生存,而且是要世代生存下去。”西进运动鼓励了美国人的冒险和创业精神。
在美国,侵犯知识产权被视为是最不道德的非伦理行为之一,甚至会被诉诸法庭。美国是第一个把专利权写入宪法的国家,专利制度不仅促使人们产生了发明的愿望,而且能够保障人们在市场中获得商业上的成功,联邦政府用专利制度激发了社会的创造热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使美国成长为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能力的国家,这正是美国能够取得世界经济强国地位的关键原因所在。
英雄主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反映在对管理层及董事会成员的遴选上,大多数美国公司倾向于选择有开创意识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士担任要职,这为公司带来了创新与活力,但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个人英雄主义会导致管理层权力过大,可能发生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行为。
三、美国伦理文化观影响下的公司治理
经过历史的演进,理性主义、自由主义、英雄主义逐渐成为美国的主流伦理文化观,这样的伦理文化观在推动着美国公司治理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常导致其公司治理偏离公平、制衡以及兼顾社会责任的公司发展目标。以下结合三种伦理文化观来分析美国的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股东权益治理。
(一)建立在独立董事制度基础上的董事会治理
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二者分离,股东人数增多,业务范围日趋复杂,为解决这些问题,董事会作为公司股东大会下的一个常设机构应运而生。公司董事会依靠下设的各类次级委员会对高管层的治理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并制止公司治理中的非伦理行为。
一方面,董事会在职责描述中承诺:增加股东收益的同时又为公众福利和人道主义事业做出贡献:董事禁止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中包括建立公司伦理政策等。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公司大多采用单层制的董事会模式,公司中普遍存在首席执行官(简称CEO)兼任董事会主席的现象,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董事会基本上被总经理所左右。随着经理层损害股东利益事件的增加,投资者开始将独立董事视为自身权益的重要保护者,独立董事的职能之一就是要避免CEO滥用权力。管理当局也通过法律来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地位,独立董事比例在董事会中高达60%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来加强交流与合作。
独立董事能发挥较强的监督功能是因为其良好的独立性,但目前独立董事所做的判断在客观性与准确性方面还不充分,独立性有待提高。监管当局不断出台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政策措施,纽约证券交易所明确将财务关系作为判断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标准。如果两家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且总收入的2%以上来自对方公司,或来自对方公司的收入达到100万美元,其员工若在对方公司担任董事则不能被视为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获取的报酬超过10万美元,董事会也应对其独立性进行审慎评价。
受伦理文化观中英雄主义的影响,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与董事长两职合一的状态很普遍,使得董事会对经理层非伦理行为的监督时常失效。为了抑制这种消极影响,理性主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管理当局引入独立董事并成立次级委员会,强调独立董事的合法地位与监督作用,有效减少了经理层的非伦理行为。
(二)通过外部治理来制衡经理层的非伦理行为
美国历来强调经济主体的自由主义和经理层个人英雄主义的张扬,形成了保护自由主义的分散化股权机制。为使这种现状不至于对公司融资产生不利影响,美国政府培养了相当成熟的资本市场,并依赖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来约束经理层,所以管理当局对完善资本市场制度,提升公司伦理标准非常重视,这些正是建立在自由经济基础上必要的理性规范。
基于财务绩效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曾备受资本市场的追捧,这种机制激发了经理层的开拓精神,但也为经理层的财务舞弊埋下了隐患,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的经理层正是依靠编造虚假的业绩来欺骗投资者,维持股票在资本市场的“良好”表现,进而在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中牟取暴利。所以经理层治理的目标主要就是要防止经理层对股东利益的背离。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一是间接制约——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其审计的公司提供齐询服务。美国会计监管委员会要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进行严格审查,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和惩罚,必要时吊销从业资格二是直接制约——监管层要求900多家美国大公司CEO在所有的披露信息上签字,这就意味着高管层不仅要讲诚信,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决策的风险:三是充分利用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在经理人市场中,公司根据自身利益选择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用自己的人力资本投资和职业生命来承担责任,这就形成对职业经理人经营行为强有力的约束。在资本市场上,当股东对公司业绩或对高管层不满时,就会“用脚投票”,如果许多股东都这样,公司股票价格就会大幅下跌,使公司面临被收购的风险,这将会对高管层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此外,监管当局也对经理层直接施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所有公司都要详细披露其高管人员的报酬,这也对高管层施加了很大的压力。
在理性主义的制约下,公开高管薪酬的制度,对领取高薪却没有遵守职业伦理的管理者施加巨大压力:在自由主义的影响下,自由市场经济造就了发达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为制衡经理层的非伦理行为奠定了市场基础:在英雄主义的影响下,权力过大的经理层享受着与业绩并不匹配的高薪,并不时做出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非伦理行为,这些是需要通过理性规范来克服的消极面。
(三)累积投票权下的股东权益治理
股东权益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只有维护了股东的权益,才可能谈得上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是无源之水。美国的反垄断政策虽然抑制了垄断,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了市场公平,但股权过于分散,使得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不高,“搭便车”现象严重,这就使得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非伦理行为有了可趁之机:同时,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口号下,并购方常常强行解雇被并购方的员工,社会责任也被严重弱化。
投票规则的制定对维护股东权益来说至关重要,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美国大多数公司实行累积投票权制——股东可以将有效表决票数以任何组合方式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中小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的积极性,并在董事会中谋得一个或几个席位,借以提高自己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提高决策民主化程度,弱化决策过程被大股东控制。
四、结论与启示
美国伦理文化观对公司治理产生着相互促进又彼此制衡的作用——自由主义产生了蓬勃发展的私有经济体,抑制着垄断公司的扩张,但同时由于股权过于分散,造成对公司大股东监督机制的削弱:英雄主义伦理文化观在促使经理层的经营创新、勇担重任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其权力膨胀过快,不时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为了克服自由主义和英雄主义在公司治理过程产生的弊端,理性主义发挥了重要的伦理约束和规范作用。如独立董事的引入、成熟的外部治理机制和累计投票权制的建立,均对改善公司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中国也一直在学习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也建立起董事会、独立董事、经理层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但效果却始终难以令人满意,究其原因,除了发展水平和体制差异外,伦理文化观的不同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和英雄主义三者融合下的美国公司治理,与崇尚集体主义和中庸之道的儒家伦理文化下的中国公司治理有着诸多不同,国外的经验直接照搬到中国来,效果可能就会打折扣,所以在学习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经验时,要结合自身的伦理文化观特点,汲取能为我所用的精华,才能有益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与发展。
篇9:电工装备类信用风险及形成机制探析论文
电工装备类信用风险及形成机制探析论文
摘要:电工装备类企业作为电网企业重要的供应商,其信用风险对电网企业的经营管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电力背景下,电工装备类企业信用风险呈现出新的特征。电工装备类企业的信用风险是在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
关键词:电工装备;信用风险;三维信用
一、范围与内涵界定
(一)电工装备类企业的范围界定
从产业链上看,本文中电工装备类企业是指电网企业的设备供应商,包括输变电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的制造企业。其中一次设备包括变压器、断路器、电抗器、电容器、隔离电力开关及电线电缆等;二次设备主要包括对一次设备进行控制、监控和保护的设备,包括电站自动化、变电站自动化、调度自动化、配电自动化、线路保护、主设备保护和电能计费自动化产品等。从国民经济行业类型上看,本文所指的电工装备类企业包括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以及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业。
(二)电工装备类企业信用风险的含义
电工装备类企业的信用风险是电工装备类企业的违约风险:一方面表现为由于电工装备类企业违约,而给电网企业或其他交易对手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表现为供应商融资的情况下,由于电工装备类企业违约,导致电网公司不支付或不全部支付合同对价,从而给授信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信用风险特征分析
(一)高能耗电力设备制造商信用风险提高
宏观调控引导需求结构调整,倒逼行业向绿色化转型。“十三五”时期实施最严格的环保制度,实体经济行业面临的节能环保压力进一步加大,相关电力设备的更换和改造升级需求凸显,更节能更环保的电力设备成为下游行业的必然选择。高耗能电力设备将逐渐被淘汰。
(二)小规模企业被兼并风险提高
供给侧改革将推动行业兼并重组,将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随着去产能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家将继续采取准入制度等措施,大力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电力设备制造业将进行深度的兼并重组,一批资产规模较小、经济效益较差的电工装备类企业将陆续退出市场。
(三)技术研发水平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增大
智能化发展趋势使得高技术含量产品将替代中低端产品。随着“互联网+”智慧能源成为发展趋势,电工装备类企业面临着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零部件研发、提升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的压力,无法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企业将面临盈利下降,甚至被迫退出市场。
三、主要影响因素筛选
(一)外部因素
宏观经济状况是影响电工装备类企业信用风险的系统性因素。与其他企业一样,电工装备类企业信用风险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表现为电工装备类企业的违约率会随着经济周期而变化。宏观经济上升阶段,电工装备类企业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违约率下降;宏观经济下行阶段,电工装备类企业的信用风险升高,违约率上升。社会信用环境是影响电工装备类企业的外部意识形态与制度因素。社会信用环境包括社会信用文化、社会信用制度等。信用文化越发展,社会信用制度越健全,企业违约率越低。电力产业政策是影响电工装备类企业信用风险分布的因素。电力产业政策引导着电工装备类企业重要的下游客户即电力企业的发展方向,也相应地引导了电工装备类产品的需求方向。能够顺应当前电力产业政策的电工装备类企业的信用风险较低,无法适应电力产业政策的电工装备类企业的信用风险较高。上下游行业状况是影响电工装备类企业信用风险的传导性因素。这种传导性源于产业链传导和信用链传导两方面。产业链传导是指由于现代企业、产业之间的分工更加细化,联系更紧密,使得产业链信用风险联动,通过下游需求减弱传递至上游,或通过上游供给端冲击传导至下游。信用链传导是指由于信用经济下经济交易往往伴随着信用交易,产业链随之形成信用链。一旦一个企业违约,信用风险将直接传导至信用链条上的其他企业。
(二)内部因素
三维信用理论认为一个信用主体的信用是由三维构成的,即诚信资本、合规资本和践约资本。企业诚信度是企业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因素,属于道德意识范畴,内嵌于企业文化之中,是企业对诚实守信即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诺言的思想意识,体现的是企业、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用价值取向。企业诚信度表现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中,是否把诚实守信作为经营的原则和底线。企业诚信度高,在经济交易中的违约概率低;企业诚信度低,在经济交易中的违约概率高,信用风险较大。企业合规度是企业社会关系方面的影响因素,是指企业在一般社会活动中是否遵守社会秩序,体现的是企业在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价值取向和信用责任。企业合规度表现为企业是否能够遵守社会行政管理规定、行业规则、民间惯例、内部管理规定等企业行为的硬性约束。企业在这些方面出现违规行为,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管理层或员工诚信意识淡漠,社会责任感差,相应地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履约意愿也较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企业跟随市场方向和行政监管变化的能力较弱。在一般社会活动中合规度高的企业,违约概率比较低,相对应地,合规度低的企业,违约概率高,信用风险较大。企业践约度是企业经济交易方面的影响因素,是指企业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守交易规则和约定,在执行交易时是否有能力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体现的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取向和信用责任。企业践约度表现在企业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经济与非经济基础,具体来讲即财务实力与技术研发能力。企业践约度高,在履行经济合同时的违约概率较低;企业践约度低,在履行经济合同时的违约概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
四、信用风险形成机制分析
基于上述主要影响要素筛选确认,形成了电工装备类企业信用风险形成机制的分析思路与逻辑,路径呈现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电工装备类企业对电网企业发生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电工装备类企业交货期违约、交货数量违约、交货质量违约。这些单独发生或合并发生的违约行为是电工装备类企业信用风险的触发点。第二个层次是电工装备类企业履约意愿与企业履约能力,是企业违约行为的两大驱动引擎。企业履约意愿和企业履约能力单独驱动或共同驱动电工装备类企业发生违约行为,进而导致信用风险。第三个层次是影响企业信用风险的内部因素,即企业诚信度、企业合规度、企业践约度。这三个内部因素直接作用于企业履约意愿和企业履约能力两大驱动引擎,使得企业履约意愿降低、履约能力减弱,从而驱动电工装备类企业发生违约行为,导致信用风险。企业诚信度直接作用于企业的履约意愿,诚信度高的企业更愿意守信履约,即使发生经营困难,也倾向于履行合同。诚信度低的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也会表现出较好的履约水平,但一旦发生可能影响其经营状况的特殊事件,这类企业往往倾向于放弃履约。企业合规度同时作用于企业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企业合规度体现的是企业在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价值取向和信用责任,这种信用价值取向会同时作用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影响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意愿。同时合规度差,违规程度和频率高的'企业往往会被监管部门施以更严格的监管措施。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渐完善,社会商业主体也会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制裁。这些监管和惩戒措施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非常大的负担,降低企业的履约能力。企业践约度直接作用于企业的履约能力。大量实证表明财务状况与企业违约率呈强正相关关系,盈利水平是企业履约能力的基本来源;资产流动性和现金流是企业履约能力的现实保障;财务杠杆水平决定了企业消化来自上下游及同行业其他企业所传导的信用风险的阈值。企业经济交易的历史记录与交易对手的评价,是企业交易的行为轨迹,是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佐证。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研发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就无法满足需求趋势,其业务收入也难以为继,最终使得履约能力逐渐减弱。第四个层次是影响企业信用风险的外部因素,即宏观经济状况、社会信用环境、电力产业政策、上下游行业状况。这些外部因素作用于内部因素,使得企业诚信度下降、合规度下降、践约度下降,进而作用于企业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两大驱动引擎,驱动企业不按时交货、不足额交货或交货质量不合格,进而触发信用风险。
宏观经济状况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主要来自于经济周期,其影响机制是通过影响企业的践约度,进而作用于企业履约能力,驱动企业的违约行为,导致信用风险发生。宏观经济出现下滑时,社会失业率增加,经济增长放缓或倒退,人们收入减少,对电力消费需求不足;投资者对前景持悲观态度,社会投资减少,也会影响到电力消费。电力行业的投资下降,电工装备需求减少,使得电工装备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难以实现,践约度下降;同时,外部融资环境恶化,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践约度下降,企业履约能力变差,违约增加。社会信用环境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主要通过内部因素企业诚信度,作用于企业的履约意愿,进而驱动企业的违约行为。企业诚信度具有大众化、潮流化特征,最容易受环境的影响:当社会普遍存在失信、违约等现象时,企业会不自觉地随波逐流;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时,由于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双重机制的缺失,守信者得不到经济利益激励,声誉、信誉、债权等得不到保护;相应地失信者得不到道德谴责、经济惩罚和法律制裁,失信成本低。这样企业的诚信动力不足,履约意愿差,驱动企业违约,导致信用风险。电力产业政策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是通过内部因素即企业合规度和企业践约度,作用于企业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驱动企业违约行为,触发信用风险。“十二五”规划以来,我国推行智能电网的建设,数字化变电站得到快速的推广,特高压线路也随之开始建设,这些政策的实施推动电工装备类行业向大容量、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在节能环保的大政策背景下,输配电设备也向着提高电力生产和输送使用效率,节能降耗、低污染的产品转型。这些政策背景一方面要求电工装备类企业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获取核心技术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行业监管,电工装备行业会顺应政策出台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如果企业不能够做出与监管相适应的行为,监管的打击会使其很难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上下游企业风险状况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是通过内部因素践约度,作用于企业的履约能力,驱动企业的违约行为,引发信用风险。电工装备类企业最主要的上游行业是钢铁行业和有色金属行业,是电工装备类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最主要的下游行业是电网行业,是电工装备类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钢铁行业和有色行业都是垄断竞争型的行业,电网行业属于垄断性行业,电工装备类企业与这些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用户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能力比较差。当上下游企业发生信用风险时,电工装备类企业被信用风险传染的可能性和机会都比较大。从产业链上看,当钢铁企业、有色金属企业等上游企业经营困难,发生信用风险时,电工装备类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就受到了影响。随着信用风险在钢铁、有色金属等同行业的蔓延,原材料的供应状况进一步恶化,成本稳定性的控制遭到破坏。由于电工装备类企业与下游电网企业之间的议价能力较弱,通过价格手段转移成本压力比较困难,因而,电工装备类企业很可能因此发生财务困难。当电网企业信用风险增加时,往往是宏观经济下滑,需求减弱,电工装备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实现,导致财务压力增加。从信用链上看,电工装备类企业对上下游企业较弱的利益博弈能力,使得电工装备类企业在采购与销售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交易对手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按时供货,或无法按时支付销售款项,将直接导致电工装备类企业财务状况变差。
篇10:成骨细胞骨形成机制研究
成骨细胞骨形成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 -1-14 作者:童安莉 陈璐璐、丁桂芝
骨不断地进行着重建,骨重建过程包括破骨细胞贴附在旧骨区域,分泌酸性物
质溶解矿物质,分泌蛋白酶消化骨基质,形成骨吸收陷窝;其后,成骨细胞移行至
被吸收部位,分泌骨基质,骨基质矿化而形成新骨。破骨与成骨过程的平衡是维持
正常骨量的关键。成骨细胞是骨形成的主要功能细胞,负责骨基质的合成、分泌和
矿化。目前,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在骨形成过程中,成骨细胞发展及其调控的分
子机制也逐渐得以揭示。
1 成骨细胞的起源
成骨细胞起源于多能的骨髓基质的间质细胞,除成骨细胞外,基质细胞还可分
化成软骨细胞,成纤维细胞,脂肪细胞或肌细胞。成骨细胞来源谱系有以下几种:
(1)骨髓克隆形成单位(成纤维细胞集落形成单位,CFU-F);(2)骨祖细胞,可分化
成前成骨细胞和前软骨细胞谱系,常位于骨髓腔中,有很强的自身增殖能力;(3)
前成骨细胞,即最近的成骨前体,能定向分化成成骨细胞,具有合成和增殖能力[
1,2]。成骨细胞由多能的间质干细胞在体内的各种调控因素的'调节下发展而来,
调控因素主要有BMP-2,BMP-2能诱导基质细胞向成骨细胞分化,具体就是诱导间质
干细胞分化形成骨祖细胞进而形成前成骨细胞[3]。
篇11:成骨细胞骨形成机制研究
成骨细胞在骨形成过程中要经历成骨细胞增殖,细胞外基质成熟、细胞外基质
矿化和成骨细胞凋亡四个阶段。很多因素可调节这几个阶段,从而最终调控骨形成
。
成骨细胞增殖期成骨细胞数量增加,以形成多层细胞,并合成、分泌Ⅰ型胶原
以便最终可以矿化形成骨结节。对成骨细胞增殖的调控具体说来即是对细胞周期的
调控,后者包括细胞在有丝分裂原作用下复制DNA和细胞分裂的调节机制,典型的
成骨细胞细胞周期时间为20~24小时[4]。抑制与细胞周期调节相关的基因会导
致增殖的停止。与增殖激活有关的基因有c-myc、c-fos、c-jun;与细胞周期有关
的基因有组蛋白、细胞周期素基因。在颅盖骨分骨细胞培养中观察到细胞从颅盖骨
中分离后很快即出现最高水平的c-fos mRNA表达,比c-myc和H4组蛋白基因表达早
许多。c-myc mRNA常在1天后表达达到高峰,H4组蛋白基因表达伴随细胞内DNA合成
,与增殖密切相关[5]。c-fos、c-jun基因表达在增殖晚期明显下调,同时伴随
成骨细胞增殖减慢,细胞由增殖期进入分化期。c-fos对成骨细胞增殖的作用在体
内实验中也得到证实,如在人的长骨与胚胎骨生长旺盛的区域c-fos原癌基因高表
达。另有报道,c-fos高表达的小鼠中骨形成也会增加,这些均证明c-fos与成骨细
胞增殖有关。而且c-fos与c-jun编码的蛋白质c-fos,C-jun能形成异二聚体,作为
转录因子结合到基因启动子区的AP-1位点,已观察到在增殖的成骨细胞中有很高的
AP-1结合活性,而在增殖下调后,这种高活性也明显改变,这说明原癌基因可能通
过c-fos/c-jun复合物来调节细胞增殖[2]。在成骨细胞增殖期,同时还能表达的
基因有表皮生长因子(FGF)、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
[1] [2] [3] [4] [5] [6] [7]
篇12:成骨细胞骨形成机制研究
成骨细胞在骨形成过程中要经历成骨细胞增殖,细胞外基质成熟、细胞外基质
矿化和成骨细胞凋亡四个阶段。很多因素可调节这几个阶段,从而最终调控骨形成
。
成骨细胞增殖期成骨细胞数量增加,以形成多层细胞,并合成、分泌Ⅰ型胶原
以便最终可以矿化形成骨结节。对成骨细胞增殖的调控具体说来即是对细胞周期的
调控,后者包括细胞在有丝分裂原作用下复制DNA和细胞分裂的调节机制,典型的
成骨细胞细胞周期时间为20~24小时[4]。抑制与细胞周期调节相关的基因会导
致增殖的停止。与增殖激活有关的基因有c-myc、c-fos、c-jun;与细胞周期有关
的基因有组蛋白、细胞周期素基因。在颅盖骨分骨细胞培养中观察到细胞从颅盖骨
中分离后很快即出现最高水平的c-fos mRNA表达,比c-myc和H4组蛋白基因表达早
许多。c-myc mRNA常在1天后表达达到高峰,H4组蛋白基因表达伴随细胞内DNA合成
,与增殖密切相关[5]。c-fos、c-jun基因表达在增殖晚期明显下调,同时伴随
成骨细胞增殖减慢,细胞由增殖期进入分化期。c-fos对成骨细胞增殖的作用在体
内实验中也得到证实,如在人的长骨与胚胎骨生长旺盛的区域c-fos原癌基因高表
达。另有报道,c-fos高表达的'小鼠中骨形成也会增加,这些均证明c-fos与成骨细
胞增殖有关。而且c-fos与c-jun编码的蛋白质c-fos,C-jun能形成异二聚体,作为
转录因子结合到基因启动子区的AP-1位点,已观察到在增殖的成骨细胞中有很高的
AP-1结合活性,而在增殖下调后,这种高活性也明显改变,这说明原癌基因可能通
过c-fos/c-jun复合物来调节细胞增殖[2]。在成骨细胞增殖期,同时还能表达的
基因有表皮生长因子(FGF)、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转化生长因子β(TGFβ)、
Ⅰ型胶原、纤维连接素(fibronectin)等基因[6]。
在细胞增殖晚期,与细胞周期与细胞增殖相关的基因表达下降,而编码细胞外
基质成熟的蛋白的基因开始表达,在分化早期主要是碱性磷酸酶表达,因此碱
[1] [2] [3] [4] [5] [6] [7]
- 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三-社会的权力秩序和权力机制2025-04-01
- 人类起源与民族形成初探论文2023-01-21
- 胆结石的形成机理及成分分析论文2025-01-20
- 细菌影响泌尿系结石形成的作用机制及其化学基础2023-08-28
- 人力资源管理及运作机制研究论文2023-01-09
- 构建与城市化相适应的农村教育机制论文2023-11-21
- 心理学消费观念问题与机制探析的论文2025-05-06
- 「克隆人」的伦理问题2023-04-19
- 太原盆地浅层高氟水分布特征及形成机制研究2023-04-25
- 豫商精神的形成发展及传承论文202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