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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
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
今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整顿和规范五大卫生,管理各类企业,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卫生监督执法新形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维护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年度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根据确定的重点内容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本着扶优和打劣相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
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具体内容
(一)食品卫生整顿和规范重点是以《齐齐哈尔市分级量化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试行并逐渐推广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量化管理,按照标准达到a级企业
家;b级企业
家;c级企业
家;d级企业
家。首先从管理上分级量化管理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在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食品各行业。同时积极开展食品企业生产技术规范(gmp)和危险性关键控制点分析评价技术(haccp),并将此项工作制度化,今后每个企业档案必须有gmp和haccp相关资料,积极扶持我市名优企、名优产品、绿色和特色食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制品、调味品、冷饮制品、粮油面制品、儿童制品、保健食品、水产品、糕点类产品的监督监测工作。强化饮食业的餐具消毒工作,减少或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继续注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深、细、严、实”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冒伪劣食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元旦、春节、“五.一”、“观鹤节”、“十.一”等重大节日食品销售旺季,按照市卫生局近期下发的打假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打假突击行动,确保节日食品卫生安全,规划方案《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加强饮食业集中供餐(大型会议、婚丧酒席)监管,防止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对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出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市场要公开曝光。
(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今年将重点加大化妆品、洗浴、美容美发、旅店、练歌房(厅)等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对现已营业但未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清理整顿,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严格审批,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做好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索证工作,杜绝无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批件的涉水产品进入市场。(三)学校卫生:加大学校综合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做好学校食堂和学生食用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地要在对学校食堂已全面整顿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堂加强管理,该停业的坚决停业,加大治理校门前无证商贩和校周边“小饭桌”的力度,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外“小饭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验收审批“小饭桌”,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按照《齐齐哈尔市职业卫生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加强依法监管,按照《齐齐哈尔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制度、立案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上报等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执法规范性。提高办案透明度,杜绝违章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继续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面开展“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卫生监督服务模式。认真实行政务“五公开”制度和承诺制,卫生监督员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虚慕邮苌缁峒喽剑全力以赴做好行风建设工作。积极开展现场办公、减免收费、特事特办等各种优质服务活动?
(三)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评。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究错惩戒制度。对发生重大责任错误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开除卫生监督队伍等行政处罚。
今年稽查重点是食品、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食品专项打假、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风纪。稽查情况将通过《卫生监督简报》通报全市。
(四)严格执行卫生监督信息联通和信息发布制度。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各种监督信息及时上报市局卫生监督科。上报内容包括食品打假报表月报、预防性卫生监督报表、食品卫生质量抽样监测(包括公共场所用品用具、餐饮用具)报表,行政处罚情况报告(季报)等。各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市局根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监测信息。
篇2: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本年度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根据确定的重点内容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本着扶优和打劣相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 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二、整顿和规范具体内容(一)食品卫生整顿和规范重点是以《齐齐哈尔市分级量化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试行并逐渐推广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量化管理,按照标准达到A级企业 家;B级企业 家;C级企业 家;D级企业 家。首先从管理上分级量化管理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在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食品各行业。同时积极开展食品企业生产技术规范(GMP)和危险性关键控制点分析评价技术(HACCP),并将此项工作制度化,今后每个企业档案必须有GMP和HACCP相关资料,积极扶持我市名优企、名优产品、绿色和特色食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制品、调味品、冷饮制品、粮油面制品、儿童制品、保健食品、水产品、糕点类产品的监督监测工作。强化饮食业的餐具消毒工作,减少或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继续注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深、细、严、实”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冒伪劣食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元旦、春节、“五.一”、“观鹤节”、“十.一”等重大节日食品销售旺季,按照市卫生局近期下发的打假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打假突击行动,确保节日食品卫生安全。加强饮食业集中供餐(大型会议、婚丧酒席)监管,防止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对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出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市场要公开曝光。(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今年将重点加大化妆品、洗浴、美容美发、旅店、练歌房(厅)等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对现已营业但未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清理整顿,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严格审批,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方案
做好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索证工作,杜绝无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批件的涉水产品进入市场。(三)学校卫生:加大学校综合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做好学校食堂和学生食用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地要在20对学校食堂已全面整顿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堂加强管理,该停业的'坚决停业,加大治理校门前无证商贩和校周边“小饭桌”的力度,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外“小饭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验收审批“小饭桌”,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按照《齐齐哈尔市职业卫生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加强依法监管,按照《齐齐哈尔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三、保障措施:(一)认真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制度、立案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上报等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执法规范性。提高办案透明度,杜绝违章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二)继续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面开展“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卫生监督服务模式。认真实行政务“五公开”制度和承诺制,卫生监督员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虚慕邮苌缁峒喽剑??σ愿白龊眯蟹缃ㄉ韫ぷ鳌;???瓜殖“旃?⒓趺馐辗选⑻厥绿匕斓雀髦钟胖史?窕疃??(三)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评。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究错惩戒制度。对发生重大责任错误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开除卫生监督队伍等行政处罚。今年稽查重点是食品、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食品专项打假、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风纪。稽查情况将通过《卫生监督简报》通报全市。(四)严格执行卫生监督信息联通和信息发布制度。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各种监督信息及时上报市局卫生监督科。上报内容包括食品打假报表月报、预防性卫生监督报表、食品卫生质量抽样监测(包括公共场所用品用具、餐饮用具)报表,行政处罚情况报告(季报)等。各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市局根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篇3: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策划书
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策划书
今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整顿和规范五大卫生,管理各类企业,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卫生监督执法新形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维护我市经济发展贡献。
一、指导思想
本年度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根据确定的重点内容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本着扶优和打劣相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 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具体内容
(一)食品卫生整顿和规范重点是以《齐齐哈尔市分级量化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试行并逐渐推广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量化管理,按照标准达到A级企业 家;B级企业 家;C级企业 家;D级企业 家。首先从管理上分级量化管理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在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食品各行业。同时积极开展食品企业生产技术规范(GMP)和危险性关键控制点分析评价技术(HACCP),并将此项工作制度化,今后每个企业档案必须有GMP和HACCP相关资料,积极扶持我市名优企、名优产品、绿色和特色食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制品、调味品、冷饮制品、粮油面制品、儿童制品、保健食品、水产品、糕点类产品的监督监测工作。强化饮食业的餐具消毒工作,减少或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继续注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深、细、严、实”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冒伪劣食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元旦、春节、“五.一”、“观鹤节”、“十.一”等重大节日食品销售旺季,按照市卫生局近期下发的打假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打假突击行动,确保节日食品卫生安全。加强饮食业集中供餐(大型会议、婚丧酒席)监管,防止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对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出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市场要公开曝光。
(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今年将重点加大化妆品、洗浴、美容美发、旅店、练歌房(厅)等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对现已营业但未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清理整顿,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严格审批,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做好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索证工作,杜绝无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批件的涉水产品进入市场。(三)学校卫生:加大学校综合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做好学校食堂和学生食用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地要在对学校食堂已全面整顿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堂加强管理,该停业的坚决停业,加大治理校门前无证商贩和校周边“小饭桌”的力度,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外“小饭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验收审批“小饭桌”,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按照《齐齐哈尔市职业卫生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加强依法监管,按照《齐齐哈尔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制度、立案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上报等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执法规范性。提高办案透明度,杜绝违章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继续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面开展“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卫生监督服务模式。认真实行政务“五公开”制度和承诺制,卫生监督员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虚慕邮苌缁峒喽剑??σ愿白龊眯蟹缃ㄉ韫鳌;???瓜殖“旃?⒓趺馐辗选⑻厥绿匕斓雀髦钟胖史?窕疃??
(三)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评。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究错惩戒制度。对发生重大责任错误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开除卫生监督队伍等行政处罚。
今年稽查重点是食品、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食品专项打假、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风纪。稽查情况将通过《卫生监督简报》通报全市。
(四)严格执行卫生监督信息联通和信息发布制度。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各种监督信息及时上报市局卫生监督科。上报内容包括食品打假报表月报、预防性卫生监督报表、食品卫生质量抽样监测(包括公共场所用品用具、餐饮用具)报表,行政处罚情况报告(季报)等。各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市局根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监测信息。
篇4:乡镇卫生整顿实施方案
乡镇卫生整顿实施方案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单位、市县驻乡单位:
按照县乡年初签订目标责任书精神文明建设部分关于改善农村卫生环境的相关要求,现就我乡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村容整洁”的要求,以实施农村卫生整治为抓手,以解决柴草乱堆乱放、垃圾围村围路问题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各村党员群众,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大打一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攻坚战,确保在较短时间内使全乡农村容村貌有一个明显变化。同时,区别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和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护长效机制,实现由突击性整治向长期经常化管理的转变,营造清新、整洁、舒适的环境,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
二、整治内容
(一)村庄卫生整治
1、全面清理村社大街小巷、房前屋后和公共场所垃圾,彻底消灭村庄内以及沿街、沿路、沿渠柴草和垃圾乱倾、乱堆、乱放现象。尤其要重视小巷等卫生死角的垃圾治理,做到无柴堆、无煤堆、无粪堆、无杂草。因地制宜设立垃圾处理场。
2、要搞好村内排水沟治理,完善村庄排水设施、从源头解决村内积水问题,杜绝污水乱泼横流现象。
3、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重家庭卫生,及时清理人畜粪便,冲刷畜禽圈舍,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除“四害”工作。
(二)村容村貌整治
1、对残垣断壁、破旧房屋进行拆除、修复,对影响村容村貌的临街建筑进行清理、粉刷、装修。大力推广“文化墙”和村规民约上墙等等好的'做法和形式,把村容村貌治理与弘扬先进文化有机结合起来。
2、公路沿线商铺要规范门店招牌设置,对乱贴乱画的垃圾广告要坚决予以铲除。临街外围墙及经营门店要进行粉刷装修,保持墙面整洁。
3、坚决取缔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马路市场、马路修理,对外来流动商贩摆摊设点的要指定地方,并要求其维护好摊点周围环境卫生,撤走时不留垃圾。
4、严禁违法建筑,加强对农村建筑管理,建筑材料堆放不得影响交通,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农户负责拉运到指定地点倾倒,做到日产日清。
(三)交通沿线整治
1、公路两侧的村庄和进村路,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认真抓好道路和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2、公路路面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垃圾,公路两侧不得有裸露的煤堆、柴草堆和垃圾堆,尤其是村与村之间道路和田间道路两侧不得有秸杆、粪堆和建筑垃圾等。
3、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私自摆摊设点、集市贸易、挖土取土、乱停乱放。公路沿线的树木要刷白,花草要修剪,做到无枯树、无残缺。
(四)农业污染防治
1、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通过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
2、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推行秸秆生发沼气工程,禁止焚烧秸秆。
三、实施步骤
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要常抓不懈,今年的整治从5月份开始起到9月底结束,通过集中整治,使全乡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并逐步建立起长效机制。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年5月10日— 年5月15日)。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动,通过刷新标语,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形成全民踊跃参与的整治热潮。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年5月15日— 年7月31日)。这次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要在全面部署、整体推进的同时,按照方案要求,首先在解决重点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和柴草、垃圾乱堆乱放、围村围路等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各村要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 年8月1日— 年9月10日)。本阶段工作重点是认真总结第二阶段工作,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整治措施,扩大整治成果,通过辐射带动,全面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农村环境治理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治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顽疾。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年9月11日— 年9月30日)。主要任务就是对整个环境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和考核。领导组制定考核办法,派出考核组逐村进行考核、评分、排队,召开总结表彰会进行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乡党委、政府已成立了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全乡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的各项事宜。各村“两委”主干是第一责任人,又是具体责任人,负责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2、广泛宣传发动
各村要充分利用乡村板报、村村通广播电视和标语等一切宣传工具,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环境卫生责任制。各村要确定专人负责农村卫生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和管理。要科学编制本村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建设管理。各村要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小组,因地制宜地划分卫生区域,落实区域负责人。采取“门前三包”把卫生管护的具体责任分解到商铺、农户、企业、学校。同时,根据需要设置垃圾坑,配套有关工具和设施。二是各村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和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稳定农村卫生管护队伍,形成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机制,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轨道,整体提升我乡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4、强化督查考核
一是整治活动期间,乡领导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村的工作进度和整治效果进行每月一次的督查,每次督查都要打分排队,全乡还要组织观摩推进会,交流经验,促进工作。二是9月下旬整治活动进行考核验收,并结合督查情况综合打分排队。三是要严格奖罚。考核结果纳入乡政府对各村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先进村进行奖励。督查考核中,排名连续三次落后的村要向乡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篇5: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7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监督发〔〕40号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该《规范》分总则、监督职责及要求、监督内容及方法、信息管理、监督情况的处理、附则6章3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监督抽检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消毒产品分类监督情况,确定年度消毒产品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四)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抽查;
(五)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六)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
(七)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的规定,负责新消毒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
(八)负责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工作;
(九)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辖区内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三)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四)负责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处)室或消毒产品监督科(处)室,承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实施消毒产品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员应当明确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管。
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第十一条 省、市、县级三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建立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档案,掌握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产品基本情况以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内容:
(一)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二)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三)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四)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五)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六)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第十三条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核查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是否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明的一致;检查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核查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出租、出借等情况;
(二)检查新消毒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核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对委托生产加工的,核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生产企业的厂区布局、生产区、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核查是否擅自改变已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等。必要时对生产环境、生产用水的卫生质量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二)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生产过程各项记录是否完整,保证溯源,并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第十五条 消毒产品使用原料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新消毒产品中消毒剂主要有效成分的原料名称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二)核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所用原料名称、单一化学物质的CAS编码、商品名称、含量、等级及其所用量是否与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同;
(三)检查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卫生用品有无相应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无毒、无害、无污染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核查原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规格、等级要求相符;
(四)检查消毒产品原(材)料库有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
(五)检查消毒产品原(材)料采购记录、出入库登记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的监督检查方法:
检查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企业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二)查阅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查阅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岗前培训资料和检验人员学历证明;
(三)查看生产过程中人员的卫生状况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二)查阅消毒产品投放市场前的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核查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委托检验的企业,还应检查检验机构的合法资质及委托检验协议书;
(三)检查企业标准是否依法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核查新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核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与备案提交的相符;核查其他消毒产品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必要时对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方法:
(一)消毒产品样品采集应当具有代表性,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同一批次样品数量应当满足卫生质量检验、标签(铭牌)和说明书判定、留样的需要;
(二)样品应当及时送交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按照规定程序交接,样品包装应当保持完好;
(三)抽检的消毒产品样品要进行产品确认、检验结果告知并附检验报告;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程序进行复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四)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留样贮存场所、设施和设备,并按照样品标识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对不合格样品留样保存至抽查结果公告后3个月。
第二节 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四)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第二十一条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是否与所经销的消毒产品相符;
(二)核查进口的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否与所经销的消毒产品相符;
(三)检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进口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四)检查销售的进口消毒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检查方法参见第十八条,其中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与备案提交的相符;
(六)必要时对进口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方法参见第十九条。
第三节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
(二)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三)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经营、使用的国产消毒产品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类别是否一致,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与备案凭证标注的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产品类别是否一致;
(二)核查销售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三)检查消毒产品进货记录和有效期;对使用中的手消毒剂还应检查是否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查经营、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参见第十八条;
(五)必要时对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方法参见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本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分析工作,为制订消毒产品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制度,依法公布不合格消毒产品信息。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及时发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上报、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发现不合格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当及时向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通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消毒产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二)高水平消毒剂:是指可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并可杀灭大部分细菌芽孢,达到高水平消毒要求的消毒剂。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
(四)CAS编码:是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为化学物质制定的登记号。
(五)在华责任单位:是指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进口消毒产品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6: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207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监督发〔2014〕44号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该《工作规范》分总则、监督职责及要求、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信息管理、监督情况的处理、附则6章程35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82号)同时废止。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四)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
(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章 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
(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
(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
(五)查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的记录;
(六)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
(七)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记录和资料;
(八)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九)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
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二)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核查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进行网络直报的情况;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甲类传染病疫情的记录;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四)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运行情况,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传染病的报告、审核确认、查重等情况;
(五)查阅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异常信息的快速反馈、自查等方面。
(二)查阅诊疗原始登记(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阳性结果)、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自查的记录及有关资料;
(四)查阅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
(五)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专用设备及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六)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查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及送检确认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检查疫情报告人员演示网络直报操作,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转情况;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
(二)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
(三)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
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的资料,以及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的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记录和资料,以及疫点、疫区卫生处理记录。
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四)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查阅工作人员消毒技术培训记录;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三)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监测消毒与灭菌效果;
(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检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重点是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
第五节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查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查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
(四)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查阅健康检查记录;
(五)查阅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六)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与情况;
(八)查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记录资料;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
第六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
(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证明和三级、四级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二)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
(三)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
(四)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相应设备配置情况;
(五)查阅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阅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查阅实验室经论证可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证明文件;查阅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
(七)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检查三、四级实验室在明显位置标示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以及进入实验室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登记及结果报告记录;检查是否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九)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资料;
(十)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报告、处置记录;
(十一)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记录;
(十二)查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文件;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保藏机构菌(毒)种和样本储存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保藏机构的资格证书;
(二)查阅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与储存的记录,接受实验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和开具接收证明情况;
(三)查阅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核查实验室提交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检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的情况;
(四)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储存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为制定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菌(毒)种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消毒产品、饮用水、学校和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篇7: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与规范论文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与规范论文
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和人们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然而,受各种因素影响,当前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信息化水平低以及有效化应用率低等,严重制约了我国卫生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1]。因此,如何加强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与规范,已成为我国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卫生监督档案及档案管理概述
对于卫生监督档案来说,其主要指的是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如卫生监督、行政许可与处罚、行政稽查、质量抽检等,形成的档案记录与资料[2]。较其他普通档案不同,卫生监督档案不但自身具有独特的特点,且不受区域与单位限制等,而且其在形成周期方面具有较长的时间。此外,卫生监督档案作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实用价值的原始资料,其还具有不可复得性。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其地位与作用不可忽视。一方面,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标准,是卫生监督工作能够更加公正、客观开展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是提升卫生监督工作质量与效率的重要基础,对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此外,卫生监督档案还为卫生监督机构掌握全局工作并制定监督计划方案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提升卫生监督工作队伍素质能力具有显著作用。可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
二、当前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现状问题
受诸多因素影响,当前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有[3]:
(1)新时期下,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复杂,并且管理工作繁琐,这使得卫生监督工作记录与资料也有一定的复杂性。再加上当前卫生监督管理单位对于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缺乏重视,导致目前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缺乏规范性,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档案标准要求缺乏统一性、档案管理职责缺乏明确性以及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且出现遗漏等问题。
(2)在对卫生监督档案开发利用方面,绝大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利用效率偏低。长期以来,受传统档案管理理念和方式影响,卫生监督档案处于封闭保存状态,后期对其查询利用效率偏低,造成现有的卫生监督档案资料使用价值未被充分开发出来,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又对于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具有不利影响。
(3)当前,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中未充分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技术等,造成卫生监督档案信息化水平较低。这样不但不利于档案资料智能化归集、整理、开发与利用等,而且严重制约了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提升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对策
针对当前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提升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可通过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具体有[4]:
(1)加强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能力培养,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职责,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使命感,从整体上增强档案管理工作队伍素质能力。一方面,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通过日常学习,了解和掌握广博的相关知识,以具备扎实的档案管理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服务好档案管理工作中各项要求,进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
(2)结合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卫生监督档案管理机制,以提高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一方面,不断完善卫生监督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生监督档案管理条件的改善,逐步实现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现代化;另一方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或单位应制定档案的接收、整理、统计、借阅、保密、鉴定销毁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加强卫生监督档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人们档案管理意识。由于档案管理工作不但是一项具有法律法治效应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至关重要。因此,应在卫生监督整体系统中,充分认识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
(4)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卫生监督档案的使用价值。一方面,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利用制度,对卫生监督档案利用范围、手续以及相关程序进行明确,提高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开发利用档案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协调性,同时围绕着卫生监督机构管理职能,开展相关档案编研工作,充分利用卫生监督档案工作所具有的实用价值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宝贵的参考依据。
四、结语
总而言之,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在卫生监督工作体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与作用。针对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中现状问题,应明确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使用价值,进而为卫生监督机构各方面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车立浩 单位:吉林省四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篇8:整顿不规范用电的实施方案
整顿不规范用电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有序的供用电环境,根据《省电力公司关于整治电力设施周边不规范用电工作的通知》(电司营销[]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对苏家店村不规范用电进行整治,做到直抄到户,统一国家电价政策,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步骤
㈠宣传动员。时间:7月25日至31日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苏家店村七组村民进行逐户走访,宣传国家法规、政策,说服、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通过镇政府宣传、发动、协调,对该村每户村民的思想动态加以引导、掌握,及时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以维护安全、稳定的供用电环境。
㈡工作实施。时间:8月1日至15日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物资准备,根据现场施工方案和材料计划表准备各种施工材料。
2、实施低压线路改造。依线路图对苏家店村七组低压线路进行改造,拆除原有不合格的旧线路、电杆,按现有发展需求敷设新线路,对不符合要求的线路金具进行更换。
3、户表改造。对现有低压表箱分布进行统一规划,拆除原有接户线,对每户的.下火线进行重新布置;更换不合格电表箱,对村民电能表全部予以更换,实行一户一表制,并按现有新户报装规格进行安装。
4、档案管理。整改完毕对每户进行建档立卡,统一进入省电力公司营销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整治不规范用电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整治竹林桥镇苏家店村不规范用电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供电公司,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供用电环境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整治不规范用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沟通协作。要根据整治计划,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对于个别恶意抵触或聚众闹事的要依法处理。在电网改造到位后,市供电公司要严肃纪律,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抄表收费和维护管理,打击各种违章用电行为,防止出现边治边乱、先治后乱的现象。
篇9: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盛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从3月1日起到5月底,利用3个月时间,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做到采矿权人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3月15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盛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矿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3月16日-4月15日)。从县国土局、水务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有关乡(镇)政府,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逐一登记造册。在全面清理的同时,根据“两证”齐全的原则进行整治。
(三)规范管理阶段(4月16日以后)。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河道砂石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分河段、分年度定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由监察、水务部门参与,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用价格杠杆,阳光操作,公开出让。出让后由河道管理机关颁发采砂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布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作为本部门工作的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搞好河砂开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采砂的,先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待办齐各种手续后方可恢复开采。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由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工作中,要合理确定整治重点,重点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尝垄断市尝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打击清理整治过程的违法抗法行为。力争通过整治,规范采砂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保证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建立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934—4427375),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促进整治工作落实。
篇10: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工作优秀实施方案
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工作优秀实施方案
各科室、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管理创新,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构建卫生监督长效监管机制,更好的实施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以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33号)和资阳市卫生局(资卫办发〔〕8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队卫生监督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健康利益出发,以全面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管职能,加强医疗行业和社会公共卫生监督,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构建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重点,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通过监管工作的网格化、制度化、责任化和规范化,提高监督频次,努力建设和适应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的县城、中心场镇、乡镇卫生监督网格体系。
二、工作目标
本着依法行政、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实际,有机整合现有卫生监管人力、物力资源,按照“纵向抓延伸,横向抓覆盖”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权责明确、任务清晰、流程规范、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建立起“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卫生执法监管网络,建立起科学的卫生监督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健全执法责任制,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制,提升卫生监督员综合执法水平,促进卫生监督效能明显提高。实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争资阳第一、创省一流、卓越发展。
三、实施方法
(一)实施范围: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科室、站。
(二)网格划分: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划网、网内履职、层层落责”的工作方针,坚持“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片包干制,将管辖范围所涉及的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等各项监督任务合理划分网格,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到人。
办公室:负责简城镇顺城街和新市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财务科:负责简城政府街和石板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应急科:负责简城新民街和西峰岭羊肉美食街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简城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简城城区和石桥镇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石盘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石盘、养马、贾家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三岔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三岔、镇金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禾丰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禾丰、三合镇、普安乡、平泉、云龙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青龙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青龙、平武、东溪、三星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助理监督员: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助理监督员协助网格监督员完成各项监督任务。
(三)落实责任: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网格管理职责,签订责任书,建立卫生监督网格管理公示制,在各监管单位推行卫生信息公示制。
四、工作职责
(一)按照“问题能发现、事态能控制、突发问题能解决”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分区网格有人管,格内监督有人干”,层层抓落实。
大队领导作为网格化管理领导人,要认真履行领导职能,对网格的各项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影响网格化管理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室、站负责人作为片区网格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分管网格日常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计划、组织落实各项监管任务,解决和反馈日常监管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各分管网格的日常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组织网格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卫生监督员作为网格内监管的责任人,要负责网格内监管单位的依法监管,掌握监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负责日常卫生监督和工作信息的收集、核实、报告,受理举报、投诉,对网格内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等具体工作。通过网格化,使每名责任人做到网格内监管任务、监管行业底数、监管单位情况和监管责任“四清楚”。
(二)建立网格化管理制约机制。稽查科组织对科室、队、站监督工作进行稽查,形成以稽查为抓手的新型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评估考核机制,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网格化管理的规范运行。
(三)严格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建立起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所划片的“网格”负责,分工不分家,协调配合,统一行动,统一标准,互通信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者,要严格追究;对因未履行或未尽监管职责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消级应付、工作推诿的科室(站)及卫生监督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摸底阶段(4月20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将网格化管理的目标、任务、内容传达到每名卫生监督员,开展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行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档案。
(二)集中开展阶段(5月1日—7月20日):按要求,在已经运行的下设中队、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络划分,明确监管任务和责任,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及运转机制。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21日—8月5日):将网格化管理工作是否做到领导重视到位,网格划分到位、监管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信息报送到位进行总结、上报。同时,积极准备、迎接盛市的考核、评估和验收。
六、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卫生监督工作网格化管理是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网格,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我们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把它作为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开展好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结合实际,做到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建立及时报告信息制度。由网格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一次工作动态和进展。
篇11: 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xxxx年,区卫健中心常态化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执法工作;深化细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卫生监督质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
(一)持续推进卫生监督“六项改革”,强化有效监督执法。要继续深化“以动态量化为核心,以信息化、技术化为重点,以法制化、公开化、专项整治常态化为基础的监督执法新模式”,推动卫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有:一是进一步提高动态量化率,落实“有效监督”,作为中心xxxx年的重点工作,动态率不低于xx%,落实定期通报制度。二是大力推进信息化,探索“互联网+卫生监督”模式,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提升信息自动上传效率;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需要,进一步清理系统死档,减少任务关闭率。三是提升技术化水平,更新换代一批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充足的全过程执法记录仪器,购买数据存储设备。四是进一步规范制度化水平,特别要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监督指引。五是大力推广公开化,督促经营单位xxx%规范设置信息公示栏,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承诺制,促进公共场所行业自律。六是适度开展放射诊疗、住宿场所等全区专项整治(检查)。
(二)继续完善承诺制许可配套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努力消除疫情对市场经济影响,优化营商环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实施“告知承诺制许可”、电子证照、在线申请许可、绿色通道等卫生行政许可措施,完善告知承诺制指导服务、回访核查、未履行承诺单位查处、许可档案资料管理和信用管理等相关配套性工作管理制度(流程),强化承诺制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三)常抓不懈做好卫生监督应急和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我中心要常抓不懈做好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管理,优化队伍成员;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更换过期储备物资;加强节假日、强台风期间应急值守和组织节前检查,保障节日安全;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应急队员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专业部室要根据上级部门安排,围绕“两会”、x金秋、大型体育活动等项目,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加强对重大活动涉及公共场所、饮用水单位、传染病防控的卫生监督,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卫生安全保障。
(四)大力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与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一要抓好市政供水单位监督,督促落实供水卫生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安全优质供水。二要抓好二次供水单位监督,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保证供水安全。
(五)深入推进职业健康和放射卫生监督。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和设备性能检测;抓好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落实相应职业健康监护和健康检查制;督促放射诊疗机构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 卫生监督意见书范文2023-03-07
- 卫生监督个人工作计划2023-04-19
-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23-01-28
- 《守则》和《规范》实施方案2025-06-09
-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报告2022-12-10
-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刍议2025-04-15
- 全市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2022-12-30
- 卫生监督所年度卫生的工作计划2023-04-30
-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2022-12-11
- 动物卫生监督简报-工作计划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