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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二]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二]
(七)、威尔斯英国伯明翰不出庭律师威廉-威尔斯于1838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情况证据的原则散论》的书。这是其实践经验的成果,也是其在业余时间广泛阅读的产物。称之为《散论》是相适宜的,因为它不同于任何种类的标准的法律书。其设计既不是为了充当实务者的参考书,也不是为了做学生的课本,同时也不是为了学术争鸣。该书的理论性也不强。作者所想做的,是对情况证据的主导性原则作出协调的阐述。他也涉足于哲学领域,对洛克等人的逻辑学和盖然性理论也广泛涉及,但内容的主要部分是对源自著名审判、自己经历以及法律报告的有关内容的说明。诚然,与后来的学者雷姆和莫尔一样,他看起来是相信对争议事实判例记录的研究可以为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理性原则和自然正义的原则提供基础。他认为调整情况证据的原则是“归纳法规则”,但是他是否认为它们具有法律规则的地位则尚未可知。他几乎没有提到过证据的排除规则,并且明确反对那种强制性的用以构成法定证明的证据类型和数量规则。对威尔斯该著作的恰当解释,是不将它视为一本证据法著作,而是将它作为处理情况证据的实用性著作,用威格摩尔的话来说,它是对证明科学的一种贡献。因此,如果说它还不是过于深刻或具有原创性的话,那么,它的确是一本可读性著作,这也就是它之所以在美国、印度和英国广为流传的缘故。后来的`版本中增加了大量关于科学证据方面的内容,虽然它几乎没有涉及法律原理,但也因此而成为律师手中的流行手册。
(八)、贝斯特
贝斯特(William Mawdesley Best,1809-1869)是英国格雷律师学院的出庭律师,于1844年发表了著作《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该书主要涉及的是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证明问题。五年以后,贝斯特又一本更加广泛的专著《证据法原则》(后来改名为《贝斯特论证据》)问世,不久便成为经典著作。贝斯特既是学者又是律师,他的研究领域超越了英国的权威判例的范围,而涉足了哲学著作、大陆法系著作以及罗马法著作以及其他著作。这是一本涉及面广而又文辞优美的学术著作,后来理所当然地确立了其标准的高级教科书的地位,最终又成为权威性著作。贝斯特预期的目的是探求奠基于证据规则背后的原理,而不是为实务界提供另一本应用性著作,但是该书为实务界获得了充分的认同,因而到十二版以及1922年最后一版之时,该书已扩展收集了超过三千个案例作为参考。
贝斯特力求将理论研究、历史分析和原理性探讨整合起来研究,这种方法的有效使用除威格摩尔外,在本世纪的英国还没有一个能够超过他的。他信手拈来地引用巴特勒、休谟、洛克等理论家的著作,最后一章模仿奎特林(Quintilian)对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基础性规则给予了确定。贝斯特对边沁的《司法证明原理》进行了透彻的研究,其理论构建和术语的选择都紧随边沁。但是贝斯特对边沁也有所批评,他认为边沁对判例法和法律职业的不信任,而仅仅信任法典化以及公开化以使法院避免错判的观点是错误的。边沁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没有意识到司法证据的特殊性质,而正是这些特殊的特征才产生了特别规则的需要。例如排除规则和授权规则,比如授予自然证据以人为份量的规则。与“家父审判”不同的是,法官仅仅关心“补充”的正义,也就是说,将严格的法律权利义务付诸实施,为实现此目的,审判庭在决定事实方面的裁量权,就要受到限制。裁判的及时性和终局性目标要求建立用以调整证明责任和推定的规则。对无罪的人可能定罪所产生的不良结果也需要特别的保障。存在于历史调查和司法调查之间的差异产生了防止误判的特别法律保障的必要。除公开性外,诸如宣誓、对证据形式的预先规定以及对可疑证词的拒绝等等,所有这一些都遭到了边沁的低估。贝斯特还为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特权提出了辩护,并且在既定法和边沁有关调整证人能力的规则之间采取了折衷路线。虽然贝斯特对边沁的核心理论都提出了批评,但正如其他人所做的一样,贝斯特在考虑证据问题之时也保留了同样的边沁的影响。他成为阐释边沁主义的一个主要导管。就象贝斯特对边沁的排除规则的批评和对某些原则的陈述一样,《贝斯特论证据》一书所采用的术语和结构,也都是受到了边沁的激励。边沁的结论受到了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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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一]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一]
一、导言:证据与人类的理性发展人类自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而来,纠纷的解决便带上了公力救济的特性,私力救济因此而消遁。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虽说是人类理性的一大进步,但在公力救济的源流中,人类理性得以呈现的程度是不平衡的,证据作为人类解决纠纷的理性表征和实践依凭,其内在的含义和表现形式也历尽了多种变迁。人们认识到,解决纠纷必然依靠事实,但事实究竟何在?纠纷的当事者不可能告知案件事实的真相,纠纷的裁断者也不可能知悉案件事实的真相,因而唯有依靠外在的证据。从证据中推断事实或猜想事实,始终伴随着纠纷解决的理性过程 .
但对证据内涵的认识,人类经历了两个性质迥异的发展阶段。在最初的阶段,证据被视为是神明启迪的的工具和媒介,通过宣誓裁判、神明裁判以及决斗裁判等等方式的运用,“神明”会告知纠纷的解决者案件事实的真相之所在,这便是被称为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的“告知真理”性质的证据 .这种意义上的证据,可以称之为“神证”。
莎士比亚在其剧本《理查德二世》(RichardII)中,曾经描述过这样一个故事:两个公爵被传唤到国王面前就他们究竟是哪一个人犯下了严重的叛国罪而互相争讼。纠纷的每一方都急迫地欲证明自己的'忠诚,同时证明对方是名单中的叛徒。在他们被带到国王面前之前,国王问大臣高特(Gauant),这起纠纷是不是基于古代所言的预谋或恶意,他们是否有已知的叛逆的理由和事实。高特(Gauant)回答说:就我从其论辩中所知,这起纠纷中不存在深刻的恶意,但对国王显然是有危险的。国王听后这样说道:那么,就把他们传唤到我们面前来吧,让他们面对面,眉头对着眉头,我们就开始聆听控告者和被控告者自由地辩论。在他们听取辩论后,国王和其他在场者都没有被说服作出决定,然后国王极不情愿地同意:对你们之间不断膨胀的分歧和仇恨,让你们的剑和刀来作出裁断吧!就在他们准备战斗之时,国王在最后一刻骤然制止了他们的决斗,并对他们双方都作出了惩罚。这是人类致力于和平解决纠纷的一个不幸努力的经典范例。
对莎士比亚描述的诉讼程序的精确细节我们并不关心,也不关注这种解纷模式是否已在政治的意义上或其他意义上涉及到“审判”。我们这里所须注意的是,这种被传统视为“非理性”的裁判程序中,已经包含了一些合符理性的因素:坚持对特定的指控进行审判;控告者和被控告者在权威者面前进行对质;每一方都有获得听审的机会;对辩论的细查(两次);致力于说服当事人和平地解决纠纷;合法的权威者对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都有最终的控制权,但诉讼程序的原始启动权和如何进行诉讼的某些决定权由当事人控制行使。这是一个正规的对抗制程序,权威者对此予以监督,在大多数的程序阶段都涉及到辩论和决定。这种纠纷解决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的“非理性”因素就是用武力来进行证明,这是当事人可以利用的最后一种手段,其目的是诉诸上帝来为正当的一方论辩者进行辩护。
在一个给定的情形下,人类存在着选择推理与辩论以外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分歧、竞争或比赛的各种理由,比如可以选择决斗、扔硬币、将胜利的结果赋予给得分最高者、将纠纷者的手臂放置于烧开的油锅中等等。人们可以为他们所选择的解纷方式的合理性寻找出各种理由,但是,这些方法方式本身并不能因此而成为撒耶(Thayer)所称的“理性”方法。“理性”的证明制度是一种使用推理来决定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方法。撒耶对这种理性主义证明方法的特殊见解曾经作出这样的清楚的概括:“法院通过衡量证词或其他证据的方法,在理性的天平上来决定任何问题,并像现在所决定的那样来决定讼争的问题。”可见,虽然非理性主义的司法证明方法中也都或多或少地含有某些理性的因素,但作为其本质性的倾向,它们与理性主义的司法证明方法具有性质上的区别。人类不断地趋于进步一个重要表征,便是司法证明方法上逐渐地实现了由非理性到理性的转变。理性的司法证明方法便是利用证据来求证案件真相的方法,也就是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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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三]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三]
(十六)、克劳斯19到1960年期间,也是英国证据法学及其理论研究的低谷期。最为著名的著作是克劳斯的专著《克劳斯论证据》第一版。该著作在出版之后很快就被实务人士和学术人士所认可,认为它是英国在证据法领域的前沿性著作。它的成功部分是因为实践的需要:它有助于填补空白。它的局限性也同样显示出该学科在特定时期所处的状态。克劳斯在形式和实质方面都是务实的,他力求使该书适合不同的两个市场的需要,即同时适应于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他努力使该书不局限于对该学科理论作出最新的介绍。但是他的理论观念也只是对特定的证据原则,作出有意识的阐释而已。他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所认为的重要问题有非常清楚的了解。克劳斯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解释者,他对普通法有着清晰的、精确的和极其圆熟的掌握。可是克劳斯为自己所设定的目标并不是很高,他几乎全部集中于证据规则的研究,而对该学科更广泛的领域似乎缺乏兴趣,对证据法学的逻辑方面、心理学方面以及实验方面都缺乏研究的兴致。克劳斯在该书的第一版中完全没有援引边沁或威格摩尔证据科学方面的资料。他曾经说过“他是为该学科快要被抛荒的时代而写作的”。
(十七)、最新动向
自1960年起,证据法学的研究兴趣开始逐渐但却稳步的复苏。在英国出现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一系列的报告,1968年和1972年颁布的《民事证据法》是这些报告的总结成果。该证据法极大地减缩了民事案件中证据法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意义。在刑事案件方面,1972年的刑事法律修正委员会的第十一次报告以及1981年的刑事诉讼程序王室委员会的报告,以一种含混的方法运用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并由此促使人们又延续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讨论,但是没有产生任何重要的立法上的变动。在这段时期,共同体的学者和法律改革者出版了一些著名的著作,但是这些都没有形成和主流传统的剧烈断层。
在威格摩尔顶盛期至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期这段时间内,尽管证据法学的'发展不甚理想,但是判例法和基于判例法所写就的二手著作,还是相当成熟的,尤其是在期刊里发表的一些作品更是如此。证据法学的研究吸引了一些法律界的优秀学者,这一点尤其表现在美国,学者们的研究是颇有深度的。但是,他们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非常具体而微的,而且后来表明其生命力是相对短暂的。1977年,也就是在《联邦证据规则》制定后不久,两位前沿性的评论者指出:证据法学科领域应当来一点兴奋剂;自从上一代证据法改革者遭遇失败以来,它就一直处在凝滞状态。如果这样说前二十五年该领域未能出现任何一部有分量的著作,则可能只是稍稍夸张了一点。
从1984年的角度看,这种说法确乎有点夸张了。造成这种相对停滞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英国、美国和其他一些普通法国家,对证据的教学、写作和思考全都集中在证据“法”上。学者们倾向于遵循证据规则。许多年来,证据规则的范围缩小了,其重要性也降低了,它们也变得愈发简单了。但是,近期的许多发展都有望把证据法学科从沉闷而无生气的状态拯救出来。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发展都同证据和证明的各个方面相关,而基本上与技术性证据规则无关。
首先,佩瑞曼(Chaim Perelman)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发展出来的新修辞学,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产生了影响。这有助于我们回想起古典的和中世纪的修辞学研究,这种修辞学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在法庭辩论领域发展起来的。该学科表明,事实问题对于律师推理而言,能够提出和法律问题一样有趣和一样重要的问题。
其次,一个相关的发展是对在法庭辩论背景下所产生的盖然性推理的性质,发生了一系列的争论。在对证据问题的论述中,人们普遍认为事实审理者所关心的是盖然性,而不是确定性。然而,尽管在若干相邻学科盖然性的理论引发了极大的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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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四]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四]
证明方法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本身。这种证据材料有真有假,这种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从圣经中所记载的苏赛娜的故事和丹尼耳一书中的老人故事中可以看出,这种事实材料上的虚假性是具有悠久的历史的。但是,案件事实材料虚假性的程度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是有不同的表现的。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型,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证明方法与当事人的联系程度。证明方法与诉讼者联系越紧,案件事实虚假性的可能性就越大。这种影响无论在何意义上都是负面的,各国证据制度所具有的一个共同作用就是力图克服这种负面影响。克服案件事实的虚假性,便需要消除导致案件事实虚假性的`原因。克服这种负面影响的一个重要方法便是对证明方法的检测。在英美国家,证据资料的虚假性程度最高,因而其证据法对检测证据材料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也非常重视。这些方法和措施包括:其一,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资料的及时异议权和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其二,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对发现客观真实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威格摩尔对此曾经做出过高度评价:交叉询问是曾经发明出的对发现真实最为有力的动力机器。其三,如果证人因为突然出现在法庭上而使对方当事人毫无准备,以致使之无法有效地开展交叉询问,那么,所进行的直接询问则要从法庭记录中删除,甚至,如果作出了裁决,还要被宣布为无效审判。其四,对证人进行弹劾,是英美法庭上的一个常规性辩论内容。这个方面的法庭辩论是异常激烈的。其五,对传闻证据的排斥。证人与当事人的联系越是紧密,派生证据的可靠性就越成问题。立法上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有两个:一是防止陪审团对其证明力作出过高地估计;二是出于检测证人可靠性的需要。后者是更重要的理由。为了检验证人的可靠性和诚实性,有必要使目击证人到庭。如果非原始证人到庭,则不可能对证人可靠性进行检验。这一点也说明了,在非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传闻证据规则依然在发挥作用。传闻证据规则直接决定着英美证据法的范围宽窄。
在大陆法国家,由于法院对事实认定过程的极深的司法介入,其对抗性程度有所缓和。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证据资料一般不会遭到单方面的扭曲。其二,将证据方法交付检验的必要性不是太强。与英美相比,大陆法国家对证据方法的检测有两个特点:其一,一般不会提出对证人可靠性的异议。即使偶而提出这种异议,一般也仅仅局限于证人对事实的描述本身是否具有可靠性的异议,而不会涉及证人的一般品格问题。也就是说,大陆法国家对证人证词提出异议,而不是对证人本身提出异议。其二,证人作证的方式是连续性的、不间断地、夹叙夹议型的,而不是一问一答式的。证词的描述一般是相对温和型的,没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穿插其间。有时甚至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法官对证词的可靠性进行查验证实。其三,对所提供证据不当面提出异议。对证据可以进行争论,争论的方式是赋予其机会提供反驳的证据,以抵消其举证的效果,而不是要求他们在举证之时必定在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具有对质权是一个例外。其四,传闻证据不像英美那样受到排斥。因为,原始证人一般不被认为是传闻证据反对者的“庭外敌人”。
3 、对抗制对证明责任规则的影响
证明责任是一个普适性概念,各国证据法中都涉及对它的规定。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也视之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理论范畴。从比教法的角度研究它,可知其概念内涵在职权制和对抗制中的含义并不一致。首先看提供证据的负担。在职权制下,由于事实调查主要是法院的事项,故当事人一般不单独承受这种负担。在刑事案件中这一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有责任从事事实调查,而无论控方或辩方持何种态度。如果控方不提供任何一件证据,法官若认为该证据重要,并在控方所指控的罪行范围内,则必须依职权调查证据。甚至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证据的责任几乎完全在当事人身上,法官与当事人的这种责任“分享”制度也没有完全抛弃。可见,在大陆法国家,提供证据的责任是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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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 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笔者认为,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才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也是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此而言,发现真实这一价值仅仅具有从属性地位。所谓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如何获得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问题,而不是如何发现真实的问题。司法审判的功能不仅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是要通过这一过程建立起犯罪与刑罚、过错与责任之间的联系,从而为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要达成此目标,司法裁判必须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应当来源于其可接受性,而非简单地依靠武力或强制性。据此,裁判事实-即法院在裁判中对过去事实的认定-必须具有可接受性。本文所说的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不仅包括定罪事实的可接受性,也包括无罪认定、证据不足的认定的可接受性。
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确立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这一观念在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中其实已经成为共识,而在我国,不少学者仍然满足于以发现真实来解释证据立法。但是,单纯以发现真实来解释证据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对那些传统上认为纯粹为保障真实发现而设立之规则,这一理论所作解释也日益受到有力的挑战。
既然诉讼的目的不在于探究过去发生之事实,而在于建立关于过去发生之事实的可接受的版本,那么,对诉讼证明模式的描述就可以不再局限于发现真实的多少,而是着眼于不同证明模式中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不同来源。
我们不妨假设在诉讼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规则:一种规则是,法官必须追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达此目的,赋予法官相应的权力;另一种规则是,法官不必理会真相为何物,而只需就双方主张的事实进行裁判,谁举出的证据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更有说服力,法官就认定谁主张的事实为裁判事实。通常,我们将第二种规则中所描述的诉讼模式称为当事人主义模式,而将第一种规则中描述的诉讼模式称为职权主义模式。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程序的正当性,而不是实体的正确性。裁判事实被认为是当事人争斗的结果,而不是法官依职权反复查究的结果。既然是当事人自己争斗的结果,当然就无所谓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能力十分有限,其影响诉讼结局的能力亦受到严格的限制,从而裁判中认定之事实的可接受性也就主要来源于该认定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这一属性,而不是来自程序的正当性。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中追求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绝对真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素,但在诉讼模式方面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在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主要来源就是实体的正确性。
然而,真相的追求是需要成本的,在整个诉讼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真相的强调必然以忽略其他的诉讼价值为代价。在西方诸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虽然诉讼中也强调真实之发现,但并不视此为裁判事实可接受性之惟一源泉,亦不视此为诉讼中惟一之价值。联系到裁判事实可接受性不容回避而主观是否符合客观这一问题可以回避这一点,我们应当有更多的信心选择以程序的正当性保障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程序,而不是以客观真实来保障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程序。
证据法学应建立在何种理论基础之上? 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以及与之类似的乐观理性主义)还是实用主义哲学?笔者认为,无论西方证据理论中的乐观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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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英美文学中的哥特传统
英美文学中的哥特传统
摘 要:随着文学历史的发展,世界对英美文学的思想越来越重视,英美文学中的哥特表现,不仅丰富了英美文学的思想理念,而且提升其在文学历史中的地位。近几年,英美文学的内容大多围绕哥特传统展开,再一次展示英美文学的欣赏价值。
关键词:英美文学;哥特传统;文学价值
哥特传统随着文学的发展而出现,早期的哥特传统渲染的是理性分析和浪漫主义,但是后期文学历史的发展,黑暗思想逐渐成为哥特传统的代言,例如:英美文学中的吸血鬼,即是对哥特传统最有力的表现。实际上,哥特传统对英美文学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使其成为文学历史发展中的典型代表,进而丰富了哥特传统。
一、英美文学中的哥特传统简介
哥特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代表一支边界部落,后期由于受到战争的压力,迁徙他国,在历史王族更替统治的局面中,哥特族人难逃被灭亡的命运。哥特人在西方历史中具备较高的名气,因为其是第一批敢于对罗马城进行攻击、掠夺的部落,在后期哥特部落灭亡时,由于罗马始终不能释怀对哥特部落的仇恨,将这段历史隐藏,后期人们对这一时期产生的文学和艺术作品,赋予哥特的称呼,逐渐形成一种哥特文学风格,影响特定时期的文学思想,以哥特传统为主的文学发展,在一场以浪漫主义为代表的运动中被挖掘出来,但是哥特传统被赋予奇异、黑暗的思想,大多数艺术家利用哥特传统,反衬内心的思想,诉说对社会的真实认知,围绕哥特传统,展开一系列的文学渲染,其中英美文学最具备代表性,各种恐怖、怪异的人物形象和场景在哥特传统的带领下被刻画,更是利用反面的人性诠释真实的生存与死亡,展示英美文学中的哥特色彩[1]。
二、英美文学中哥特传统的体现
英美文学的发展中,以哥特传统为主流气息,通过对典型的英美文学进行分析,彰显其中对哥特传统的表现,分析如下:
1.《陷阱与钟摆》分析
《陷阱与钟摆》是美国哥特传统应用的文学代表作,其类型属于短篇小说,但实际包含多处扣人心弦的章节,作品中重点讲述了主人公在宗教法庭中的遭遇,起初的背景是黑暗、冰冷的,暗示主人公当时的心境,疑惑和欲望迎面而来,主人公试图探知周围环境,却因摔倒昏迷,等到主人公清醒时,自己已经身处他方,主人公庆幸死里逃生时,却发现自己正在等待死亡的洗礼,当死亡慢慢向主人公靠近时,其利用老鼠,咬断捆绑的绳索,准备逃脱,但是万恶的宗教法庭仍然不肯罢休,想用落穴的墙壁,压死主人公,在主人公完全没有斗志和求生能力时,法国的军队进入宗教法庭,促使这一血腥、悲痛的场面得以制止,作品中无处不在传递着诡异的'气息,时刻充满死亡的讯号,通过作品中的哥特传统,让所有人感受到死亡的力量以及死亡的分量,不仅渲染故事情节的环境,而且生动的刻画了当时的社会。
2.《雾都孤儿》分析
《雾都孤儿》是英国文学的代表作品,其主要以现实为背景,体现了对哥特传统的运用[3]。作品讲述了奥利弗孤儿的成长过程,通过整体作品可以体会到,奥利弗的命运悲惨而又坎坷,他自幼成长在孤儿院中,经历了无数痛苦,童工、殡仪馆学徒,直至沦落为小偷,仿佛注定了奥利弗的一生将在孤苦和逃跑中度过,迫于生活的无奈,奥利弗选择与贼为伍,变得狠毒、凶残,最终故事并没有像众多悲情文学作品一样,给予其一个悲伤的结局,在奥利弗经历了万般磨难和痛楚后,最终由死里逃生决定了后期命运的转变,他被善良人而救,并且走向了幸福的生活,《雾都孤儿》中对哥特传统的应用非常明显,其利用人性的各种冷漠和凶残,渲染了当时社会的黑暗气氛,将视觉定格在一个小人物的身上,向社会反衬小人物的生活,暴虐、痛苦交织在一起,形象的刻画了当时社会中的无奈和无助,利用小人物映射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暗示社会不仅只存在一个奥利弗,而是千千万万个,展示哥特传统反衬现实的特点,作者将自己的思想以及对社会的看法、体会,融入到作品中,淋漓尽致的描绘当时英国社会的阶级生活。
3.《奥特朗托城堡》分析
《奥特朗托城堡》主要围绕各种类型的错乱关系以及神权鬼魂展开,情节中极其富有严肃和古典的气息[3]。《奥特朗托城堡》文学作品中描绘了多个体现哥特传统的点,例如:修道士内心极具矛盾的斗争、善良妻子与恶魔丈夫的情节对比以及复杂多变的三角恋关系等,无处不在传递哥特传统的气息,通过各类故事、人物的描述,体现当时社会暴露出的丑陋面。因此,哥特传统在英美小说中可以构建恐怖的视野,同时渲染悲愤的情感,理论上将其具备事情发展的线索,但是实际上错综复杂的关系,将文学作品推向更高的哥特层次,而且在哥特传统的参与下,《奥特朗托城堡》中体现了各式各样的柳暗花明,其中最典型的即是农夫到主人的转变,综合多项哥特传统因素,通过文学作品集中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展示了英美文学作品对哥特传统的体现。
三、哥特传统在英美文学中的价值
哥特传统在英美文学中具备较高的价值,其不仅引领了当代作家的思想,而且展示了历史特定时期的文化,无论是对英国的文学作品,还是对美国的文学作品,在戏剧中体现真实,在真实中展示教训[4]。可见:哥特传统在英美文学中的出现是文学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束语:
英美文学中对哥特传统的展示,不仅可以提高英美文学的可欣赏价值,而且可提高英美文学的吸引力,促使英美文学朝向现代化、丰富性的方向发展,同时英美文学借助哥特传统的力量,放大黑暗势力对社会的影响,促使读者在思想上形成与黑暗势力对抗的意识,体现哥特传统的引导效果,深化读者分清社会中的黑暗现象。
参考文献:
[1]王维.爱伦坡小说的超越性[J].安徽文学(下半月),(12).
[2]许正林,殷维.哥特式小说:恐怖电影的文学渊源[J].当代电影,(01).
[3]于薇.浅谈爱伦坡对哥特小说的超越[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01).
[4]陈晋华.哥特小说在英美文学中的演变[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
篇7:西方文化一览:英美传统禁忌漫谈
所谓禁忌就是那些因传统习惯或社会风俗等原因应避免使用的词语或忌讳的行为。每种语言中都有它的禁忌,如:英语国家忌数字13。 据《圣经》记载,在最后的晚餐上,出卖耶稣的犹大是餐桌上的第13人,因此13是个主凶的数字。由此,饭店里没有13号房间,请客忌讳13人,重要活动避开每月的13日。又如在英美等西方国家,黑猫被视为禁忌动物。如果人们遇到黑猫穿过马路迎面走来,那将预示着灾祸临头。禁忌几乎无处不在,这里只把那些跨文化交际中至关重要的禁忌加以介绍。
1. 社交禁忌
在英语国家,拜访某人需事先预约,忌突然造访。否则,受访者会感到不快,因为这突如其来的拜访打乱了工作安排,给他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约好的拜访一般要准时,但习惯上,尤其是宴请或聚会,美国人习惯晚3-5分钟到达,晚10分钟也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为了给女主人一点换衣化妆的时间。
当然,英语国家的人们还有一个最大的禁忌,那就是个人的隐私。在英语中有句谚语:A man's home is his castle. (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意思是:一个人的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个人的事也是这样,不必让别人知道,更不愿别人干预。询问关于个人的年龄﹑财产﹑工资收入﹑婚姻﹑恋爱﹑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私事,即是用另一种方式侵犯了别人的“城堡”。因此诸如“How old are you?”, “What's your income?”, “How much did that dress cost you?”, “Are you married or single?”, “Are you a Republican or a Democrat?”, “Are you Catholic?”这类问题是必须避免问的。如果实在想知道别人这方面的情况,可以先谈谈自己的情况,然后再引对方主动谈出他的情况。
另外,英语国家有用鲜花送礼的习惯,其中也有一些禁忌。首先,送花忌送双数,因为双数的花会招来厄运。也忌讳送白色的花,如白色百合花,被看作是厄运的预兆或死亡的象征。除此之外,给医院的病人送花忌送白色或红白相间的花。
2. 节日禁忌
圣诞节是西方的大节日,这个节日的禁忌主要和圣诞布丁联系着。不少西方人认为,搅动布丁能使自己在未来的一年中万事如意。因此,在做圣诞布丁时,家庭的每个成员都至少要搅动一下布丁,并许下一个心愿,他们相信这个心愿极有可能实现。但要注意,搅动布丁只能按顺时针方向,不能逆时针方向;许下的心愿不能告诉任何人。
在西方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里,大多数人都信奉耶稣被叛徒出卖,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而受难的故事。为了纪念他设立了“耶稣受难节”,时间是每年复活节前最临近的那个星期五。西方人一般认为这是一个不吉祥的日子。在这一天,绝对不能从事与耶稣在十字架上受难有象征性联系的事情。如理发﹑给马钉马蹄铁,以及一切要钉钉子的木工活。
3. 迷信与禁忌
英美社会中有一些常见的迷信说法和禁忌,如下:
1) To get out of bed on the wrong side means you will have a bad day. 下床方向错了,一天都不会顺利。
2) It is unlucky to have a black cat cross the road in front of you. 看见黑猫在你面前横穿马路是不吉利的。
3) The bride should not see the husband on the morning before the wedding. 在婚礼举行前的早上,新娘不应见自己的丈夫。
4) Cattle lying down indicate rain. 牛躺下预示有雨。
5) A cricket in the house is good luck. 屋里有蟋蟀会带来好运。
6) To pass under a ladder brings bad luck. 从梯子下面走过会带来厄运。
7) Lighting three cigarettes from one match brings bad luck to the third person.一根火柴点燃三支香烟会给第三个人带来厄运。
8) To break a mirror brings seven years' bad luck. 打碎镜子会带来7年厄运。
9) Carrying a rabbit's foot brings good luck. 提起兔脚可交好运。
10) Opening an umbrella in the house is bad luck. 在屋中撑伞会倒霉。
这其中有些迷信有其流传的说法,但不少无从考证。如:在英美等国人们都喜欢猫,但对黑猫却有种种的禁忌。在英国,人们常把黑猫与巫婆联系在一起。巫婆在英国文化中是一个令人憎恶的形象:老太婆,头戴尖帽,骑一把扫帚,到处“兴风作浪”。而传说中,巫婆身边常有一只黑猫陪伴。所以直到今天,不少人仍认为黑猫主凶。
4. 种族歧视语
在英语中,种族歧视语是语言禁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现象在美国英语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美国黑人在历史上倍受歧视,过去那些用来咒骂黑人的种族歧视语变得敏感起来,变成了禁忌语。比如,nigger是侮辱性色彩强烈的完全禁忌语,Negro有蔑视意味,也属禁忌语。现在人们称美国黑人为blacks 或African American。英语中还有一些含有“black”的词语也是禁忌语。英语中“white”表示“清白”“纯洁”“干净”“慈善”等--这些都是有积极含义的褒义词;而“black”则与“邪恶”“罪孽”“肮脏”等有关。如:blackguard(恶棍),blacklist(黑名单),black mark(污点)等。全家引以为耻的“败家子”叫black sheep,不叫white sheep。无恶意的谎言叫white lie,不像ordinary lie(一般的谎言)或black lie(用心险恶的谎言)那么坏。
禁忌语的存在促进了语言的发展,丰富了语言中的词汇。人们讳言某人﹑某事﹑某物,但又不能不涉及,要涉及又有所顾忌,这就为委婉语的产生﹑使用和发展创造了客观和必要的条件。
文/喻劲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