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申请书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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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户田惠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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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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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文物拍卖申请书,本文共11篇,方便大家学习。本文原稿由网友“户田惠梨香”提供。

篇1:文物拍卖申请书

文物拍卖申请书

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一、拍卖的基本

拍卖人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委托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及存放地点。由于拍卖标的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不同标的物,拍卖人应争取获得尽可能详细的资料。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卖方式等。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也可称为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

(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

(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二、拍卖的公告与展示

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

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卖的性质;

(三)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时间、地点;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

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告知虽说必须满7日,但为了使拍卖标的物有更多买主,公告、展示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也就是购买标的物的竞买人越多越好,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了解得越详细越好。一般的讲,拍卖人并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公物拍卖。但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标的物的瑕疵,这对于体现拍卖的公正及拍卖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卖物的展示期间,拍卖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拍品目录》,这些拍卖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二)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拍卖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交的税费;

(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由于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制定《特别规定》和编制《拍品目录》中对于一些须经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都应尽可能的详细说明。

三、拍卖的操作过程

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竞买的意愿,就必须进行竞买登记,而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经交付保证金和领取竞价号牌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会参与竞买,当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在众多竞买人中就会产生出买受人。

(一)竞买登记是竞买人表明身份,提供证件并表示竞买意愿的行为。拍卖人有权审核竞买人的资格,并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竞买意愿,竞买登记一般应包括:

1、竞买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

2、竞买人简要情况(如经营范围等);

3、联系人、地址、电话;

4、对哪类标的物有兴趣;

5、保证金交付情况;

6、开户银行、财产或资信情况等;

7、提供证件正本或复印件(存档)。

一些拍品应限定竞买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如烟草、酒类等,因此竞买人证明材料上的经营范围显得十分重要。

(二)拍卖人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拍卖的成功,防止竞买人不负责任的出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拍卖保证金,逾期或未付足额保证金的竞买人都将被视为放弃竞买。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可转做部分价款,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则如数退还给竞买人。只有一种情况保证金才能转作违约金,即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而不愿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拍卖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委托人的赔偿金。

(三)拍卖时拍卖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会,具体步骤包括:登记接待、拍卖主持、拍卖师主拍、签单、财务结算等。

(四)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是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约定的再确认。“确认书”也是确定拍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书”内容包括:

1、买受人的号牌编号;

2、买受标的的编号、名称、数量、成交价格;

3、成交手续费比例、金额及全部应付价款数额;

4、拍卖人和买受人的签名。“确认书”必须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

四、拍卖的结算和标的物的交付

这一阶段为拍卖的结算阶段。拍卖的结算阶段应包括:买受人的结算,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的结算,拍卖标的物的转移,委托人的结算,拍卖人的核算以及拍卖资料的整理归档。

(一)买受人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和拍卖手续费后,拍卖人才可将拍卖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同时拍卖人亦提供票据给买受人;依标的物的情况不同拍卖人还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某些权属变更的手续,为买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价款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结算,在扣除了委托手续费后将剩余价款交付委托人。一般与委托人结算,使用结算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及日期;

2、成交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成交价格;

3、成交标的物在拍卖操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4、拍卖佣金;

5、拍卖人必须给付的价款。

对于有些标的物,拍卖人还应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手续等,以利于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

(三)拍卖的结算除了买受人和委托人的结算外,拍卖人自身的结算(核算),也是极为重要的,拍卖人对于本次拍卖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支出的税金,收入的手续费、佣金等,都应做好核算。

(四)总结每次拍卖的经验,整理拍卖笔录,按规定保存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拍品目录、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拍卖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将竞买人的资料存档,积累可成为今后拍卖活动的客户来源。

篇2: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 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五)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篇3: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 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 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

1、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

3、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第九条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从业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标的时应当征求有关文物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

参加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专家,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1、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3、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

6、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三条 文物拍卖企业为使竞买人了解文物拍卖标的是否准许携运出境,可事先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意见。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文物拍卖企业在境外征集的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办理临时进境手续。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的滞留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来自境外的文物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需要出境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私人携带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手续:

1、买受人为境内公民或法人的;

2、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

第十六条 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十七条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将该次文物拍卖记录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的拍卖纪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文物拍卖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经批准可以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文物拍卖企业,在开展文物拍卖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十九条 文物拍卖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

一、xx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董事长

二、xx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依法拍卖被申请人已被评估完毕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作出民事判决,并由贵院于20xx年5月16日下发(20xx)大民合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该两个被申请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申请人)

现(20xx)大民合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依法查封了第一被申请人位于村,土地证号为24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现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评估完毕财产进行拍卖。

此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5:拍卖申请书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并实地踏勘所需竞买的宗地后,我们愿意遵守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告、规则、须知、《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地块现状无异议。我们申请参加贵局于 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在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

我方拟参加竞买的宗地为编号XZQTD102地块。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5000万元。

如能竞得,我方承诺:

1、将由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局签订《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限付清成交总地价款,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建设开发,

2、如果没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及时进行开工建设,江西唯钱科技有限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同意由已在合肥新站区注册成立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法定代表人:何剑敏,工商注册登记为:34010800009081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360102197003064379。

申请人盖章: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唯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剑敏 法定代表人:何剑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6: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鉴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的股权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此股权已在贵院审理期间由贵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申请人享有的上述公司股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三年月日

篇7:拍卖申请书

申 请 人:薛端午,男,汉族,1962年6月7日生,住无锡市北塘区锡澄三村 20号102室,身份证号:3119620607071X。

被申请人1:冯陆圆,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杜村村 马巷28号,身份证号:320222198211290029。

被申请人2:藏锡江,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住无锡市芦庄5区86 号501室,身份证号:320211198209176017。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属于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的位于无锡万科城市花园1区75-802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偿付申请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226090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关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已生效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的(20xx)锡法湖民初字第0152号判决书,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226090元。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以清偿申请人。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薛端午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年1月31日

篇8: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再次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贵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和申请人的损失,划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二O××年十一月十五日审理完结,并作出了(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贵院曾于20××年7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一次公开拍卖,未果。为此,申请人要求再次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财产、请求数额与上次申请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3条、232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的房产现次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归申请人所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九月十八日

篇9: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

XXX,X,X族,XXXX年XX月X日生,身份证号:X。被申请人:X,X,X族。

申请事项:

1.X;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10:拍卖申请书

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姓名:

被申请人:

一、大连ADF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董事长

二、大连CCC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依法拍卖被申请人已被评估完毕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作出民事判决,并由贵院于20xx年5月16日下发(20xx)大民合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44444元及利息,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8,244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该两个被申请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申请人)。 现(20xx)大民合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依法查封了第一被申请人位于 村,土地证号为24号 1

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现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评估完毕财产进行拍卖。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1:拍卖申请书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编号为PS拍拍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申请参加贵局于年月日上午起,在莆田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八楼拍卖大厅举行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并参与竞买。

我们愿意缴纳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如能竞得,我们保证即时与贵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出让合同》,或不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均视为违约。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取消我(或我们)的竞得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我们同意按本次成交价的10%向贵局支付违约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出让该幅土地的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的,我们愿意按实际差额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支付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附: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明影印件)。

竞买人(盖章):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竞买人(盖章):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申请书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评估拍卖申请书

车辆评估拍卖申请书

文物鉴定委员会

拍卖公司年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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