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本文共9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benking”提供。
篇1: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商住楼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2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6800万元,明确约定了工程计价原则,合同工期310天。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结算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竣工图、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土方工程的测量标高、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地下室底板、基础承台土方、地下室外墙及顶板防水工程、钢筋用量、钢筋套筒锥型螺栓接头费用、掺UEA膨胀剂防水砼等项目造价及被告对部分签证不予确认而发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送鉴资料中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原告诉讼请求的地下室底板、基础承台土方,被告称由第三方施工,并提交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原告提交了土方工程的测量标高(无被告方确认),并补充提交了证明由原告施工的会议纪要,
因涉及资料的有效性,鉴定人将地下室底板、基础承台土方工程单列,由法院庭审裁定。原告提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说明部分钢筋接头采用套筒锥型螺栓连接,因无相关签证证明,仍按图纸注明的电渣压力焊计算。被告不予确认的地下室外墙及顶板防水工程,原告补充提交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法院确认资料核实后计取。被告不予确认的部分签证费用单列,由法院庭审裁定。㈡计价: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掺UEA膨胀剂防水砼单价,原告提交的证据资料为图纸会审纪要(复印件),未提供相关签证和有效的配合比施工资料,鉴定人按普通砼计价,掺UEA膨胀剂增加费用单列,由法院认定后裁决。
篇2: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商住楼工程纠纷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199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建筑面积25000m2,承包范围: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除高压配电系统、消防、电话、电视、煤气等项目外)全部内容。合同价款42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330天。工程于3月开工,6月通过竣工验收(申请日期为203月)。申请人于6月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证书、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双方对工程量、工期、增加项目的单价,垃圾清运费用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等送鉴资料计算。申请人提供的无现场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此部分签证的内容是否属实,鉴定人无法判断,不出具鉴定意见,
申请人提出的地下室外墙聚苯乙烯板保护层,设计图纸无此项内容,申请人未提供出相关设计变更的证据材料,不予计算。垃圾清运费用,根据合同应予计算,因申请人未能提供量的计算证据材料,由法院酌情处理。㈡计价:除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外墙玻璃幕墙外,其余项目按合同中约定计价标准计价。外墙玻璃幕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了两份不同的单价确认证据(均有双方签字),鉴定人将时间在后的证据中确认的单价作为鉴定单价。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价款的调整手续,导致部分项目的计价依据不足。㈡评述1、当证据材料存在缺陷,证明力不强时,提交证据的一方可提供其它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如无现场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根据合同属应计费用项目,可提交对方已接受此签证的证据及签证内容已发生的证据来补充。2、双方的工期争议因涉及到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奖,双方争议焦点为竣工日期是竣工验收证书的颁发日期还是通过竣工验收的报告申请日期。1月1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中双方应对提交竣工资料后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限进行约定),201月1日前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审报之日
篇3:某大厦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某大厦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概况:某大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楼高20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41000m2,该工程由深圳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兴建,深圳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以下简称乙方)。193月3日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年1月8日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工程类别按三类取费,工程造价暂定价为5000万元。206月20日,甲方以乙方未履行合同擅自停工为由,向深圳市某法院提起诉讼。4月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深圳某法院要求对该案合同项下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按当事人诉讼协议约定的三类工程取费作出审计鉴定。
二、合同纠纷焦点:根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对土建工程主体、静压桩桩基及帷幕降水部分的项目计价问题产生分歧,各持己见。
三、审计方案:1、该工程的二次装修不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将二次装修直接分包给了另一方施工,乙方完成了主体工程,但未作二次装修,因此对于地上一层至六层的外墙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的计取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了分歧,
甲方认为外墙脚手架应按地上一层至地上六层脚手架总费用的50%计费;乙方认为应按外墙脚手架100%计费。鉴于上述情况,我站认为,脚手架工程作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技术措施费用,在已完成合同范围工作的前提下,应按综合价格的全额计算其费用,即按100%计取外墙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超高补贴费用,其计算基础是按工程建筑面积给予补贴的,该建筑面积应包含主体、装修等全部工作内容,不属乙方施工的工程,应按该部分工程相应比例予以扣减,参照主体工程与装修工程的情况,我们认为本工程垂直运输及超高补贴费用按综合价格的70%计算较为合理。2、根据深圳某法院的要求,该案合同项下现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3、工程项目单价依据合同约定,土建工程套用《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1995)》及其《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补充项目(1995)》,水电安装工程套用《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4、材料价格双方有协议或签证的,按协议或签证计取;无协议或签证的,按施工期信息价的平均值计取;5、工程量双方已确认,按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计价;6、对于机械引孔人工费计取问题,按现行的综合价格对该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认为静压桩机械引孔费用按2-20子目换算比较合理;7、部分潜水泵台班的签证,按深井降水项目计取费用;8、机械台班停滞费根据双方确认的台班数量,按《深圳市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台班折旧费计算,并计取利润和税金(详见附表)。
篇4:某生产车间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某生产车间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生产车间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为3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1000平方米,该工程由某生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告)承建,分包单位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原告)。7月甲乙双方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合同约定为施工承包范围内(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由乙方及设计院编制经甲方批准)的工程总价包干,合同价为3820万元。合同价由工程实物量清单的报价加报建、临时配套设施费用组成。198月乙丙双方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略,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价款按总包合同约定计。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办理了竣工结算,乙丙双方因工程量计算、签证变更工程计价等问题迟迟未办理结算,丙方向法院对乙方提起诉讼。
二、合同纠纷焦点:该工程主合同为总包合同,合同价为包干价,工程实物量清单的报价为综合单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的工程量变化是否属于增减工程乙丙双方产生分歧,各持己见,
三、审计方案:1、乙、丙双方均未提供报价时的预算图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明确涉及几何尺寸变化的计算增减工程量,单价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明确涉及几何尺寸变化仅涉及工程实物量清单项目的内容变化,不计算增减工程量,合同价款不作调整。2、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明确涉及项目变化的,计算增减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深圳市计价规定计。3、对属于主合同(或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算增减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深圳市计价规定计。4、合同价内的报建、临时配套设施费用。报建费按支付凭证计,临时配套设施费用按完成的工程比例分摊。
四、审查结论:根据深圳某法院委托的审计要求和送审资料,经核算,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1620468.73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合计28567284.11元,安装工程造价合计3053184.62元。
篇5: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5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四栋8-11层建筑物组成,建筑面积45000m2,承包范围: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除高压配电系统、消防、电话、电视、电梯、煤气等项目外)全部内容。合同价款495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工期400天。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结算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记录、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双方对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甲供材料、部分项目未施工、分包管理费、土方外运距离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图、变更、签证等送鉴资料计算。㈡计价:按合同中约定计价标准计价。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合同中未约定,参考深圳市计价规定计,
甲供材料合同中未约定品种、数量等,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甲供材料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予扣减,仲裁委庭审调查属实后,在鉴定造价中扣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部分未施工,由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被申请人未提供此部分项目的变更证据,鉴定造价不予扣减。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强行分包部分工程,应计取10%的分包管理费,由于申请人对此部分工程造价在提请仲裁时未提出请求,鉴定人根据送鉴资料无法确认是否属强行分包,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土方外运距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了签证(时间在前)和会议纪要(时间在后)确认的距离证据,鉴定人不能确定土方外运的实际地点,鉴定人根据签证和会议纪要确认的距离分别计算,供仲裁委庭审调查后采用。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甲供材料因合同条款约定不完整。2、部分项目未施工,被申请人未提供变更通知的证据。㈡评述1、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的争议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主要原因是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合同虽有约定但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工程材料价格是否调整,须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可调整,应明确调整方式。2、土方运距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鉴定人一般会按下列原则处理:按实结算合同,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约定的计价标准调整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若出现经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与发包方发包时提供的参考土方外运距离不一致,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须承包人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履行的确认手续来调整;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已有的合同单价、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3、发包方强行分包的工程,承包方提出此部分工程造价请求,因属承包方的合同承包范围,若没有承包方同意的证据,鉴定人会给出鉴定造价,由司法机关裁定。
篇6:某住宅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结算审查案例
某住宅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结算审查案例
一、工程概况:某住宅工程位于宝安区,由两栋多层住宅楼组成,建筑面积1平方米,合同约定6月开工,于5月竣工,该工程在完成了主体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于202月全面停工。我站接受委托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审计。
二、审查说明:(一)、依据合同约定土建工程套用《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20版,安装工程套用《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版,该工程按三类工程计价。(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预算造价包干,工程材料价差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材料价格按《深圳市建筑工程价格信息》2000年第6期计取。(三)、工程量根据双方确认的形象进度计算,按投标工程实物量清单的量,单价按投标单价计;对双方确认的签证、变更工程量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对属于增加工程的签证、变更进行工程量计算,合同预算内有单价的项目按投标单价计,合同预算内没有单价的项目按三类工程取费计算单价,材料价格按《深圳市建筑工程价格信息》2000年第6期计取,
(四)、索赔部分:依据甲方收到乙方停工损失致函计算。停工工日=(年工作日280天/全年365天)×实际停工天数 长期停工工程,人工最长计10个停工工作日,人数按双方确认的现场施工人员计算。 停工机械台班=(年工作台班数/全年365天)×实际停工天数长期停工工程,可移动机械设备每台最长计10个停工台班。外墙脚手架周转材料补偿:计算停工工期9个月,根据现行工程定额的确定原则,30.5米内外墙脚手架的一次使用期12个月,脚手架钢管、直角扣件的闲置费用补偿按2000《综合价格》材料使用量的9/12=0.75倍计算。(五)、停工期间现场的水、电费,按提供的收费凭证计算。
三、审查结论:(一)、施工图已完成部分造价:9203350.69元(附件略)。(二)、签证、变更部分造价:379023.21元(附件略)。(三)、索赔部分造价:749277.16元。
篇7: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来源
核心内容:施工合同由于牵涉多方当事人以及数额较大,因此施工合同纠纷相对而言是较为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那么究竟在遇到施工合同纠纷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复杂的施工合同纠纷中究竟解决什么问题才是关键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1.案件回放
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某施工企业(承包人)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龙岗区的某大厦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造价暂定为630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陆续支付了工程款4670万元。后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报送了送审价为8300余万元的结算材料。发包人认为存在无效签证及虚构结算材料、虚报造价的问题,故不予认可。承包人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违约金等三千七百多万元。王劲松律师担任发包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2.纠纷解决
法院通过摇珠的方法选取了某造价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最终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造价无争议部分为6377万余元,造价有争议部分为206万余元,包括争议①、争议②和争议③,
争议①部分是指工程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但缺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部分;争议②部分是指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但没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部分;争议③部分是指未形成签证单形式,目前无法在现场体现,从施工方案和工程联系单记录中有反映的隐蔽工程部分。
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予以了确认;对于争议①和争议②部分,法院根据事实情况和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予以确认,对于争议③部分则不予确认。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509万余元,扣除已付的工程款及工程保修金,应付款为1644万余元,驳回了承包人虚报的部分诉讼请求。
3.纠纷案件解说
工程造价的确定往往牵涉工程签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否进行工程签证,涉及工程安全性、合法性以及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期负担能力。实践中,未形成签证单形式的变更一般不被认可;而形成了签证单形式,但在内容或签字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为规范签证行为,防止出现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签证的情况,律师建议:发包、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对何种形式为有效签证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约定办理。
篇8:某大厦承发包合同纠纷案例
某大厦承发包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某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楼高30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36440平方米,由深圳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1)和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2)合作兴建,本工程于7月24日经议标由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并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暂定5800万元,工程造价计算按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定额和相关文件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信息价格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2、承包范围:±0.00以上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3、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由甲2方负责支付。上述两合作开发单位均作为发包方在合同中签字盖章,承包方由某市建筑公司和其深圳分公司共同签字盖章。上述施工合同是本工程施工报建、领取开工许可证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在该合同订立之前,甲2方与乙方曾于196月30日签订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对乙方支付保证金(200万元)、乙方垫资施工(垫资到四层裙房)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2月,本工程开始施工,工程施工至合同约定垫资部位后,由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施工单位停止了施工。3月28日,甲1方、某投资公司与乙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将203月10日后施工项目投资权归属乙方,并享有原合作开发单位甲2方的责任和权利,年3月11日,甲1方发出了复工通知,授权乙方自2000年4月12日开始施工塔楼部分,对于工程中遗留的问题由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协商解决,
后来,施工方又投资继续施工裙房以上工程。4月10日,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及拒赔经济损失为由,向深圳市某法院提出诉讼。
二、承发包双方争议的焦点发包方(甲1、甲2)认为:1、发包人与乙方签定的合同是事实,但只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至第4层裙房部分,上部工程需要改变功能重新设计后才能施工,发包人多次通知施工方停止施工,但施工单位不予理睬,强行施工;2、乙方挂靠深圳市某区某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对该工程进行预售,从中取得了收益;3、施工单位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甲2方还认为:该工程全部资金由该公司支付,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人也作了约定,因此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必须经过该公司同意,对于一些签证、工程指令以及工程进度报表等文件,如果仅由建设单位之一的甲1方签字,没有甲2方意见的,甲2方一概不予认可。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垫资施工到合同约定部位后,由于甲方不履行协议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不停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停工至2000年4月12日,该公司接到建设单位之一“甲1方”复工通知,考虑到尽快完成项目以实现销售从而取得工程款,避免停工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施工单位同意继续垫资施工,目前,已垫资工程款4100万元。上述关于工程的停与建问题,甲乙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特别是本工程出资人甲2方对本工程裙房以外的部分分歧很大。但是,在如此大的分歧下,本工程乙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在工程施工中。
篇9:某商业中心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位商业中心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2000年1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六层框剪结构,地下室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为:32333m2,合同价款2090万元,合同工期230天。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为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计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实计算;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批准,甲方批准指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后生效的书面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含施工联系单)、设计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开竣工报告、施工方案、函件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的,结算是否应调整;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工程师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造价否应计取;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根据仲裁委提交的鉴定资料,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经甲方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甲方代表已签字但未加盖公章的签证、会议纪要中涉及造价调整的项目单列,供仲裁委庭审时参考。㈡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单价计算,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方式无法确定的)按双方确认的单价计算,未提供确认单价且不能协商一致的,鉴定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参考市场材料价确定。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单价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确认手续。㈡评述1、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调增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手续,会议纪要中涉及造价调整的内容与合同优先解释的协议条款相冲突时,承包方应将涉及造价调整的内容报经发包方批准或在会议纪要中详细列明调整的办法。
2、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方式无法确定的)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单价确认手续。双方未履行材料单价确认手续,鉴定人只能参考市场材料价格确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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