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警惕六类合同“陷阱”,本文共13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请说谢谢小比”提供。
篇1:警惕六类合同“陷阱”
警惕六类合同“陷阱”
一类是“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二类是“押金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三类是“幕后合同”——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类是“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
五类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
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六类是“备份合同”——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些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维权的依据。
总结:招聘中的陷阱多种多样,需要我们同学在求职过程中多多留心,对于“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要保持冷静,特别是要交纳费用的情况,请多咨询一下身边的朋友,按国家规定,招聘单位不得向求职者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中介单位收取费用,需有相关资质,并向求职者明确说明,同时请求职者保留相关票据以便维权。另外,求职者最好能够熟悉相关劳动法规,以便保护自身权益。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篇2:春季求职高峰到 警惕六类合同“陷阱”
。武汉市劳动力市场日前提醒求职者:警惕六类劳动合同“陷阱”。
一是“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二是“押金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三是“幕后合同”——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
《春季求职高峰到 警惕六类合同“陷阱”》()。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是“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五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六是“备份合同”——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此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维权的依据。
篇3:六类职场陷阱需谨慎
六类职场陷阱需谨慎
据某专业网站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70%的求职者遭遇过职场陷阱,试用期结束即失业、要工作先付钱、说是合同制却成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职场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我们就六类常见职场陷阱的辨别应对给出提醒,以供参考。
学法律:不因“试用”丢权益
表现:公司年终招人,新进的人员换了一拨又一拨,试用期的结束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原本用来增进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如今成了许多求职者难以名状的隐痛,双向的试用原则更多地沦为企业方的霸王决断和对求职者的苛求,求职者不禁要问:试用期,难道这就是尽头?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了正式员工。如果老板借试用之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可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权,而且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知道得越详细,其权益就越有保障,不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无可奈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间的待遇,若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
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勤考察:培训广告不轻信
表现:宣传广告上写着培训学校师资雄厚,“国内名师”、“专业权威”……名头一个比一个大,待到真正开课时,才发觉广告中的名师不见踪影,名不见经传只要经过包装,一样可以冠上名家称号;除此之外,广告信息夸夸其谈,“保证全部合格”的承诺下得轻而易举,课时严重缩水,缴了学费顿觉上当的学员只剩叹息:培训学校,想说爱你不容易。
提醒:随着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求职者不辞辛劳地奔走“充电”,想通过各类“证书”提高自身“含金量”,这造就了一个繁荣的培训市场,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优劣参差不齐,在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学校前,最好仔细查阅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是否资质齐全等,也可以向周围参加过该校培训班的学员了解教学情况,总之,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相对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再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学校考察一番。因为通过咨询、实地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核实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所说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诱人的承诺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护荷包:变相押金不埋单
表现:“恭喜您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请先缴纳服装费、档案管理费、培训费……”话没说两句,先给你开帐单,各类费用的来头说得有鼻子有眼,工作尚未定论,荷包率先不保,要想得到工作似乎这金那金的一样不能省,而事实上,金钱大多打了水漂,工作逼得你自己开口说退出,最后剩下的只是:轻轻地我走了,不带走一分我的钱财。
提醒:在应聘过程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
篇4:警惕电子商务陷阱
警惕电子商务陷阱
眼下的互联网界,都公认电子商务是最为重要的赢利方向之一。于是这一块也就热闹得很。实华开(sparkice)的曾强出了一本不薄的关于电子商务的书,阿里巴巴(alibaba)的马云,几乎谁都知道有极强的煽动力,演说每每能赢得广泛掌声。8848的王峻涛在一篇采访录提到,自己是业界翘楚。易趣的邵文波到哪都宣讲c to c妙不可言,但是相信的人好像不是太多。美商网(meetchina)的童家威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在本报发表自己对电子商务的独到理解了。我们希望能听到各大电子商务网站的掌门人关于这一话题的不同声音。网上要与网下整合
记者:我记得最早的时候美商网曾经提出网下撮合,网上与网下整合的概念,在当时的互联网界有点特立独行的味道;而且你养了一支庞大的业务员队伍,这部分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客户做成订单。现在你又推出了“贸易先锋”这个电子商务工具,把网上交易工具卖给用户,由用户自己在网上做成出口业务。按照电子商务的定义来讲,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对于美商网这样一个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是否意味着你的业务方向有所转型?两种不同的做法之间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童家威:从大的走势上讲,BtoB属于互联网领域内的朝阳产业已经无可非议了,由于它节省了企业间贸易往来的许多中间费用,又拥有高贸易额的先天优势,因此在未来三五年内将有一个大的飞跃。当然这个行业也有它自身的特点:相对于各方面已经非常成熟的ICP来讲起步较晚,因此至今没有一个成型的模式可以参照。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尽如人意。
而且我注意到一种超常发育的现象: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吸取美国互联网先进经验的时候,过早的将BtoB与ICP一起引入了进来,揠苗助长的将美国企业之间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易模式照搬到国内,因此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两万多家电子商务企业。这些企业存在一个普遍的误区:以为电子商务仅是一个工具,只要模式一定,网站一建就可以做生意。其实电子商务就像电话机一样,不是拿起来就能说话的,后面还有很多电话线的铺设、程控交换机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这些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在发达国家已经不存在问题,银行、配送、运输都是对接的,而恰恰这一点是中国的弱项,基础设施不够完备。因此,在中国完全照搬美国的BtoB模式是没有生命力的,注定是个早产儿,必死无疑。因此现在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只好转向,我就听说有很多的电子商务企业转向做ASP,这是不恰当的历史时机内过早的引进造成的。
当然也不否认有一些行业应用BtoB 是可以成功的,比如说外贸出口。发达国家BtoB基本上是服务于国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贸易,这是因为它的企业上网数已经达到50%以上。电子商务应用于外贸出口最起码在买家部分可以都搬到网上,而且外贸出口的交易模式中相当一部分可以搬到网上实现,省却中间商的盘剥。但即使是这部分也不能全盘照搬美国模式,全部上网。在这一点上,我们公司内部也有争议。投资方、董事会一些人都认为美商网做跨国贸易是不需要这么多人的,都在幻想贸易是可以全部在网上实现的。这是美国人按照美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假定中国企业都上网,中国的基础设施系统完备,不需要这么多人做离线撮合而产生的错觉。因此,从一开始我们就坚持下面几个方面:第一、美商网只做出口贸易这一项;第二、将可能的部分搬到互联网上来,这部分只占不足50%,仅仅解决信息流、档案管理等问题。其余大部分还是通过离线来做,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因此我们当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把这40%的在线和60%的离线整合好,与战略合作伙伴捆绑好,进而推动中国的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从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已经与之签订数亿美金在中国采购订单的美国史丹利公司那里得到的信息显示:由于美商网的离线和在线整合帮助它节省了大约22%运营成本。
记者:所以,有人认为你当时的经营模式,美商网更像一个网上贸易公司,而不是一个电子商务公司。
童家威: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这么说。在中国基础设施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我既不可能坐等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步步到位,又不可能像五八年大炼钢铁一样没有条件也要上。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出口贸易的所有环节都搬到网上来实现,以显示我们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当时的市场情况可能对于美商网的贸易模式来讲是一个挑战:当互联网只能提供一个信息平台,而其他像质量认证、信用认证等还需要网下来做的时候,电子商务企业还做不做?回答当然是肯定的。能帮海外买家省钱、帮中国卖家多挣钱我就有赚钱的空间。因此,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中,当环境不是很理想、基础设施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一样可以做,但一定要有针对性、而且对于模式要有选择性。
因此,我认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至今真正的进入第二阶段,也就是美商网最先走出的那一步:网上和网下如何结合的问题。中国的电子商务下一步的商业模式应是网上和网下的整合:电子商务一定要网上网下结合,能取得成功的也将是那些整合能力最强的企业。网下与所有合作伙伴整合,网上与相关联的网站信息整合,然后是网上与网下之间公司内部的整合,互联网的技术人员与贸易人员之间的人才整合。因此我觉得两年甚至三年的时间内都将是个整合的过程,是个网上与网下交互的过程,最少要在三年之后才可能都搬到网上来。
互联网界适者生存
记者:在互联网的霜冻期来临之际,你却推出所谓电子商务工具来,你认为你的市场行为会获得成功吗?或者你的风险资金储备使你胆子大了?
童家威:当市场上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跃出水面的时候,势必会出现一种适者生存的现象。因为这种模式对市场的适应能力有限和时间的短暂,从而导致了这种模式本身的.不完备性及非常脆弱。而且由于任何一种模式都需要不断的与市场磨合,因而注定了模式要逐步的丰满起来肯定会倒下许多水土不服的先烈。而一个新模式的出现又会引得很多对于新生事物有好奇心的人追捧,这时候,市场上那些否认新模式的和全盘照收新模式对旧模式一点都不留存的可能都会被淘汰。市场机会只有这么多,而且当一种新的模式没有被社会整个认可的前提下,当市场发展不像我们所预期的那样,机会可能只是模式成熟时的几分之一甚至是十几分之一,可以在这个市场上生存下来的企业就变得很少,惟有那些模式是新型的又掺杂了一些旧模式痕迹的企业会存活下来。因此现在的电子商务企业模式既要适合未来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又要适合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这样你才有生存的空间和可能。
我一直希望有记者能问这样一个问题:全盘电子商务化是否可行?或者说电子商务是否能完全替代我们现实中复杂的商务流程?我一直在等人问类似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任何问题都是在一个假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可以替代我们的日常商务生活。这一点我们董事会也一直是意见不统一。而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电子商务企业也不是100%的电子商务化。如果上述的前提不成立的话,还要不要做电子商务?不做电子商务又没有了优势,这时候就需要整合。
我们可以看到那些电子商务的先烈基本上都是潜意识里认定电子商务可以替代我们日常商务活动的,因此急急忙忙建个网站,想要赚钱了。这显然是对于电子商务,对于当前情况下整个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客户的接受力缺乏深刻的了解。因此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我们是否能将一切都搬到网上来,这一点上可能就会产生争议了。一部分人认为不可能,那么能往网上搬多少的就搬多少。
记者:那么美商网这次推出的“贸易先锋”是将中间环节往网上搬的结果吗?
童家威:经过一段时间在线与离线整合,美商网也借此期间得到了长足的进步,逐步将在线部分增加到80%,是开始时的一倍。出口贸易中的各个环节除了支付这一项在明年二月份推出之外,其余基本上都可以实现在网上的交易了。这80%的部分打包之后就是今天美商网推出的“贸易先锋”第一个版本,外贸人员除了支付其他都可以搬到网上来实施。我们争取在半年时间内将外贸出口的所有步骤都搬到网上来实现。
记者:在线率从40%到80%最终到100%,电子商务也得到最终实现。这期间美商网在做什么?你刚才提到你有大量的业务人员在网下进行撮合,完成贸易中的离线部分,既为买家卖家带来了实际利润,又为美商网的发展提供了一部分资金。那么我想知道,从在线率40%到80%,这之间美商网做了哪些工作?
童家威:首先我还是要说服国外买家和中国的卖家使用我们这个60%还是在网下交易的电子商务“杂交品种”,因为即便这个品种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能替中国企业赚钱,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美商网一直在推进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进程,其中主要的挑战是与战略伙伴的对接,为此美商网几乎投入了一半的资金,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中与每一个战略伙伴之间对接的技术接口。对于电子商务我有一个观点:并不是有一个现成的成型产品不被人注意、使用,而是根本没有一个现成的模式可以拷贝,不仅中国没有,美国也没有,不像做ICP有一个雅虎可以效仿。
美商网一开始有些近似于计算机刚刚发明的时候,跟一间房子那么大,要由专业的工程师进行管理,语言都用什么汇编,而且是在纸带上打孔,普及自然有很大的难度;“贸易先锋”则有点像前两年的286,操作上用初级dos可以简单应用了,开始可以向大众普及了。与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发展
记者:你讲美商网几乎投入了一半的资金用于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对接,你的投资方怎么可能容许你这种做法?
童家威:这就是美商网的投资者结构的特点了,或者说是美商网投资结构的优势。做互联网无一例外都要用到投资,但投资者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美商网的投资方中风险基金几乎没有,大多是策略投资者。而且,策略投资者的面也比较广,我们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吸收投资的。最开始企业要发展,我们着重寻找能与美商网业务形成互补的投资者;第二是美商网已经在业界站住脚,需要进一步扩张时,即是能将我们的业务带到其他国家去的区域性、扩张性的投资者投资;再就是一些大客户即买家也介入投资,像上面提到的史丹利。
策略投资者与风险基金的一个很大不同在于“套现”渠道不同,风险基金是靠“买低卖高”;而策略投资商则不同,它投资的目的不是从资本市场“套现”,而是帮助你发展业务,使你的业务和他形成商业联盟,这样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远远超过它的投资额。比如我们跟摩托罗拉的合作,摩托罗拉是美商网的投资商之一,美商网将电子商务求购信息发在摩托罗拉寻呼机手机上,通过无线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从而带动了摩托罗拉无线设备的销售,独树一帜的模式带来的回报可能远远不止这几百万美元。像与史丹利的合作,它在美商网投资500万美元,但从根本上改变了150年一直沿用下来的采购模式,降低成本、大大提高企业竞争力,可能一单下来回报就已经远远超过500万美元。
比如美商网商业模式中最有特色的离线部分可能是最让风险投资商不看好的,我们离线的那部分模式与互联网距离较大,殊不知恰恰是离线这部分使美商网电子商务模式完整起来。买家、卖家通过鼠标做生意,离线正是不可缺少的“水泥”,因此网上与网下结合才可能带来实际经济效益。
记者:美商网在选择投资商的时候,主要参照那些标准?
童家威:首先,美商网对策略投资者的要求是双方在服务上的互补性,如第一期合作伙伴花旗银行和First Data Group(美国第一数据集团公司)、摩托罗拉的合作都是为了完成服务功能的整合带来的互补性,摩托罗拉是把电子邮件或网上信息的方式转化成无线通讯的方式,与花旗银行合作主要解决了网上信用证系统的建立;而跟First Data Group (美国第一数据集团公司)则可望解决网上其他支付平台的问题(美国第一数据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First Union是专做跨国间以转账支票进行支付的公司,美国第一数据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占52%的市场份额)进行网上支付数据传输的公司,一半的银行都用它的数据传输平台。它下一步的开发方向是通过网上信用证、非信用证之外如T/T这种支付体系、支票转账支付体系进行交易)。
由于美商网在选择投资商的时候同时考虑到未来与之合作的大背景,因此双方在进行技术对接的时候基本上是出于共同的利益。而且这些投资商同时又是美商网做出口贸易必须合作的伙伴,本身在世界上都是名声显赫的行业翘楚,电子商务化是他们未来的必经之路。与美商网这样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可以加快他们的电子商务化的进程,同时也是最有使用价值的。与美商网的合作也正是他们的初衷,设想一下,美商网将买卖双方吸引到网上来,花旗银行为网络公司投资开发专门适用网上支付的应用平台,这一套解决方案带来的功效绝不仅仅是花旗银行投资的几百万美元所能覆盖的。
篇5:警惕“用工陷阱”
警惕“用工陷阱”
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现在要进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峰期了,据了解,每年都会有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权益受损的事情发生,如何应对“用工陷阱”?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人事局等有关人士。
协议等于合同?
高校毕业生小郑,在毕业前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他正式入职该单位工作,单位却以试用为借口迟迟不与小郑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毕业前与小郑签订了就业协议。“虽然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广州市人事局副局长何伍爱解释,“就业协议是毕业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并没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确定关系之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据介绍,按规定员工有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年休假等福利待遇,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降低报酬,延迟试用期,拖延甚至逃避订立劳动合同,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若是实在签不了合同可以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但需保留工作证、打卡记录等相关证据,
不准结婚生子?
女生小陈大学毕业后到了一家非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在劳动合同写明:工作期间不允许结婚和生育子女。
“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李艳玲说,有的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入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对自己有利,使用自制的不规范的劳动文本,除以上对女性的限制,有的合同还有不享受年休假、工资包含社会保险等条款。
广州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处长宋志强表示,现在人才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趋势,但学生不要因为就业形势严峻就忽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合法。
试用后签合同?
大学毕业的小金与一家企业相互“有意”,但那家企业对他提出了在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先试用1年,小金觉得有些过分却又觉得工作机会难得,十分犹豫。
“不能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何伍爱介绍,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符,比如1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只能是1个月。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虽有解除试用工的权利,但双方也要协定试用期间的员工的福利待遇,“试用期长达一年是不合法的”。
据介绍,大学生还可以通过政法部门网站了解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广州市人事局设立了热线电话:83992222,有需要的人士可以进行咨询和投诉。
篇6:警惕收费陷阱
警惕收费陷阱
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当得利,
招聘是虚揽财是实
郑先生是某网络学院计算机信息专业本科生,毕业后收到漕溪路上的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发出的面试的通知,岗位是网络技术工程师。参加面试时,该公司自称是某大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并告知郑先生,由于上岗的员工都需要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术,所以,凡是新进来的人都需要参加为期4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用是800元。郑先生由于对该岗位的技能需求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是大公司的分公司,所以对此没有产生任何的怀疑,
但当培训结束后,郑先生却被该公司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当郑先生就此事咨询该公司的.母公司时,才知这家网络技术公司与他们根本一点关系也没有,方知自己受骗。
[专家提醒]
应聘时不缴费或抵押证件
不要在应聘的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由此看来,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篇7:警惕试用陷阱
警惕试用陷阱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4种,既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
永远没有终止的“试用期”
张小姐半年前通过网络求职,应聘某贸易公司的行政专员工作。经过面试后被单位录用。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1200元,转正后为元,还有其他福利。试用期间,单位不给张小姐缴纳四金,待正式转正后,再办理录用手续,同时补缴3个月试用期的四金,
但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张小姐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说张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需求,单位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员。由于单位以张小姐没有转正为由,没有办理录用手续,所以连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单位都没给缴纳。后来,张小姐无意间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专员。
[专家提醒]
试用期解约不能太随便
专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求职者因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而导致上当受骗。
篇8:警惕面试陷阱
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求职面试被骗手机的事情,发出来希望更多的人引以为戒:
昨天十一点钟左右,我接到了一个面试的通知,具体是什么公司我听得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听到了她说的地址,是在华强北赛格科技园3号门,我到网上查我投过的简历,发现没有投华强北的公司的。但是听朋友说在那上班挺不错的,于是我就决定了去面试,去了再慢慢了解那公司。那个打电话的小姐还特别叮嘱我不要迟到(其实她是怕我不去之类的吧),还叫我到了的时候给她电话,她说领导要视察公司不好接待我,我说好的。
下午三点的时候我准时到了赛格科技园3号门那里,我按她的意思打了电话给她,她说公司正在接受海关一年一度的检查,经理还在开会中,她叫我稍微等一下,说会马上安排人事经理下来和我谈工作的事情。
我只好在门口等一下。后来就有个中年男人下来了,一直在拿电话打,在我身边,几分钟都没叫我,后来才问我是不是应聘的.。我说是的。他说在门口说话不是很方便,于是就到了附近的一家麦当劳去。路上他还问我家乡是哪里的?学什么专业的?有多少年工作经历等等。
到了麦当劳的时候,他兜了一圈,然后才选个靠窗的位置坐下来。坐下之后他就开始跟我解释为什么不能到公司里面去面试的原因,说是海关的检查关系到他这个外贸公司的生存,所以只好安排我到外面面试。之后他又天花乱坠说了一堆我不是听得很明白的话,加上麦当劳里面人比较多,又吵,我只听到他说我应聘的是总经理文员,我的工作是需要绝对的保密的,而且我这个职位也是很重要的。我当时就想,是不是他们看了我的简历觉得我是最适合的,想到这还有点窃喜(现在只能对自己说可悲啊)
谈话过程中他不断地接电话,还在我身边晃来晃去的,我也没在意。我打算听他说完之后我再跟他谈谈我的想法。没想到这个时候我的手机又振了,还是那个电话0755-25092868,也就是那位所谓的秘书打来的。她说他经理(即面试我的那位 )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问我他是否接到了我,
我说在我旁边,她就是总经理有急事找,叫我把电话递一下给他。我想也没想就把电话递给他了,他还装作很愕然地说“哦?找我的吗?”于是他就拿着我的手机不知道在扯什么, 接着他就站起来又在我身边晃来晃去了。这次是越晃越远。我时不时回头看一下他,但是我就又那么几秒钟不看他的时候,他就跑了。我追出去的时候,他已经不知道在那个角落了。我想不会那么邪门吧,他不会是骗子吧?
于是我跑回赛格科技园3号门的那个地方,问楼下的保安这有没有一家外贸公司。那保安说有,但是那保安又说你是被骗手机了吧,一看就知道了。我忍不住就哭了。我说保安叔叔能不能借手机给我,我要停机。那两个保安看了一下我就说你去那边打吧,那边有个邮局随便你怎么打。我顺着他们指的方向,没看到有什么邮局。但是我知道他们是不相信我。无奈我就跑过去看下,什么都没有找到。我不甘心又跑到麦当劳去,看看那个所谓的“人事经理”是不是上厕所了之类的。
幻想破灭之后我就跑到一个朋友哪里,借他的电话打了我的手机,已经无法接通了,于是就打了10086停了机,然后在人群里哭了一个多小时。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提醒:
在接到面试电话之后,最好先去查询下致电公司的基本信息,尤其是自己没有投递过简历的公司更要小心谨慎。面试中一定要提高警惕,面试诈骗也是有着很多漏洞的,用心去体会面试过程,对于财物方面一定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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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警惕差异化陷阱
差异化,是营销的一把利器。产品差异化,品牌差异化,渠道差异化,服务差异化,许许多多的差异化,以至我们把营销称作“差异化营销”。但差异化也经常使营销人限于深深的泥沼,需要时时警惕。
首先,别把差异化搞成了“怪异化”。
几年前一家企业上冰箱项目,决策层提出产品一定要有差异化,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设计冰箱门体造型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技术人员设计了一种新的冰箱门体造型“双波浪曲线型”。国内市场冰箱门体主要有两种:圆弧型和平面直角型,消费者测试结果,喜欢圆弧门占第一位,平面直角门占第二位,两者都在60%以上,而最不喜欢的是双波浪曲线造型,可接受的消费者不足25%。为了追求差异化,决策者最终还是选择了双波浪曲线造型。产品投放市场后,销售遇到了极大阻碍,许多消费者感觉这种门体造型过于古怪,甚至提出换一个圆弧门或平面直角门,让营销人员扼腕痛惜。
其次,差异化不能不考虑成本。
一家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比主要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成本高近10%,究其原因不是原料采购和生产问题,是技术人员为了追求技术差异化,采用了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完全不同的技术结构,导致成本上升。这种独特的技术结构实际给消费者带来什么?各项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显示,并不比同类产品有明显优势,消费者怎么会支付更多的成本选择你的产品呢?更何况这种技术结构存在于产品内部,消费者也感觉不到。
差异化是为了给顾客增加价值,而顾客价值正是顾客所获得的利益与所支付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当我们给产品增加更多更好性能时,必须回答,消费者愿意为此支付更多的成本吗?如果愿意,愿意支付多少?
最后,差异化还要考虑消费者的可信度。
传播上的差异化是企业目前刻意追求的,为让产品有独特的`卖点,决策者、专业人员不惜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去寻找、发现好的概念,但往往忽略了消费者的可信度。有位朋友向我述苦,此人由于怕吹冷风,一直不敢用空调,最近看广告某某品牌的空调“上下吹风,不吹人”,大喜,立即购买一台装于卧室。结果大失所望,空调冷风还是吹人,气愤之下选择退货。我想企业由此损失的不仅是一个顾客,而是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和忠诚。
片面地追求差异化,为差异化而差异化,把差异化作为惟一、孤立地起作用的营销利器,只能说是中国目前“营销幼稚病”的一种突出表现。(李洪峰)
篇10:警惕侵权陷阱
警惕侵权陷阱
近来,在一些专业技术和创意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智力陷阱”,极少数单位以招聘为名,在收集求职者资料和组织面试的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窃取求职者劳动成果。
笔试还是“免费劳动”?
刘先生软件专业毕业,已经有5年的'工作经验。今年,由于工作环境不如意等诸多原因,准备跳槽,到某软件公司应聘程序员。该软件公司有四五十人规模,薪酬每月8000元,对此,刘先生觉得比较满意,是自己想要去的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流程非常严格,初试合格后,进入笔试阶段。笔试内容是使用JAVA语言,上机编写一段程序,时间不限,可以上网查询相关资料,但不能相互交流,只要能完成目标。在一个面试的房间里,共有8名求职者,每个人的试题不同,几个年轻人无意中发现,看似8段程序,其实恰巧能整合成一个项目……
笔试结束后,刘先生再也没有接到消息,
据了解,其他的几个求职者也没有得到回音。
[专家提醒]
自己的策划案最好附上“版权声明”
类似遭遇“智力陷阱”,也就是劳动成果被招聘方以招聘为由而窃取智力成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智力陷阱”是指以招聘为名无偿占有应聘者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创意,甚至知识产权。专家提醒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主要方式有:
1、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
2、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最好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篇11:六类常见职场招聘陷阱
六类常见职场招聘陷阱
据某专业网站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70%的求职者遭遇过职场陷阱,试用期结束即失业、要工作先付钱、说是合同制却成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职场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我们就六类常见职场陷阱的辨别应对给出提醒,以供参考。
学法律:不因“试用”丢权益
表现:公司年终招人,新进的人员换了一拨又一拨,试用期的结束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原本用来增进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如今成了许多求职者难以名状的隐痛,双向的试用原则更多地沦为企业方的霸王决断和对求职者的苛求,求职者不禁要问:试用期,难道这就是尽头?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了正式员工。
如果老板借试用之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可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权,而且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知道得越详细,其权益就越有保障,不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无可奈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间的待遇,若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勤考察:培训广告不轻信
表现:宣传广告上写着培训学校师资雄厚,“国内名师”、“专业权威”……名头一个比一个大,待到真正开课时,才发觉广告中的名师不见踪影,名不见经传只要经过包装,一样可以冠上名家称号;除此之外,广告信息夸夸其谈,“保证全部合格”的承诺下得轻而易举,课时严重缩水,缴了学费顿觉上当的学员只剩叹息:培训学校,想说爱你不容易,
提醒:随着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求职者不辞辛劳地奔走“充电”,想通过各类“证书”提高自身“含金量”,这造就了一个繁荣的培训市场,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优劣参差不齐,在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学校前,最好仔细查阅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是否资质齐全等,也可以向周围参加过该校培训班的学员了解教学情况,总之,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相对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再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学校考察一番。因为通过咨询、实地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核实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所说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诱人的承诺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护荷包:变相押金不埋单
表现:“恭喜您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请先缴纳服装费、档案管理费、培训费……”话没说两句,先给你开帐单,各类费用的来头说得有鼻子有眼,工作尚未定论,荷包率先不保,要想得到工作似乎这金那金的一样不能省,而事实上,金钱大多打了水漂,工作逼得你自己开口说退出,最后剩下的只是:轻轻地我走了,不带走一分我的钱财。
提醒:在应聘过程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对此,职业顾问认为凡是简单聊两句,草草应付面试后就说你被录用的招聘企业,往往重视的是你的 “财”而不是“才”。求职者应聘时要掌握好一个原则,即不要在应聘的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求职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大胆地提出拒绝,不要相信单位给出的适时退款的承诺,“如果用人单位连国家的规定都不遵守,他们怎么会遵守对求职者许下的其他承诺呢?”如果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细思量:认清蛊惑不上当
表现:每次搜索招聘网站,总能看到这家公司的招聘启事,不知道是因为公司用人的要求太高,还是这个社会真的缺乏他们需要的人才,他们似乎永远都招不到理想的员工,疑惑中却不知企业如此行为,意不在招人,目的是宣传,此时惊呼:原来醉翁之意不在酒。
篇12:六类常见的职场陷阱
据某专业网站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70%的求职者遭遇过职场陷阱,
六类常见的职场陷阱
。试用期结束即失业、要工作先付钱、说是合同制却成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职场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我们就六类常见职场陷阱的辨别应对给出提醒,以供参考。学法律:不因“试用”丢权益
表现:公司年终招人,新进的人员换了一拨又一拨,试用期的结束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原本用来增进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如今成了许多求职者难以名状的隐痛,双向的试用原则更多地沦为企业方的霸王决断和对求职者的苛求,求职者不禁要问:试用期,难道这就是尽头?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了正式员工。如果老板借试用之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可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权,而且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知道得越详细,其权益就越有保障,不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无可奈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间的待遇,若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勤考察:培训广告不轻信
表现:宣传广告上写着培训学校师资雄厚,“国内名师”、“专业权威”……名头一个比一个大,待到真正开课时,才发觉广告中的名师不见踪影,名不见经传只要经过包装,一样可以冠上名家称号;除此之外,广告信息夸夸其谈,“保证全部合格”的承诺下得轻而易举,课时严重缩水,缴了学费顿觉上当的学员只剩叹息:培训学校,想说爱你不容易。
提醒:随着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求职者不辞辛劳地奔走“充电”,想通过各类“证书”提高自身“含金量”,这造就了一个繁荣的培训市场,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优劣参差不齐,在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学校前,最好仔细查阅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是否资质齐全等,也可以向周围参加过该校培训班的学员了解教学情况,总之,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相对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再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学校考察一番。因为通过咨询、实地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核实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所说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诱人的承诺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护荷包:变相押金不埋单
表现:“恭喜您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请先缴纳服装费、档案管理费、培训费……”话没说两句,先给你开帐单,各类费用的来头说得有鼻子有眼,工作尚未定论,荷包率先不保,要想得到工作似乎这金那金的一样不能省,而事实上,金钱大多打了水漂,工作逼得你自己开口说退出,最后剩下的只是:轻轻地我走了,不带走一分我的钱财,
提醒:在应聘过程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对此,职业顾问认为凡是简单聊两句,草草应付面试后就说你被录用的招聘企业,往往重视的是你的“财”而不是“才”。求职者应聘时要掌握好一个原则,即不要在应聘的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求职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大胆地提出拒绝,不要相信单位给出的适时退款的承诺,“如果用人单位连国家的规定都不遵守,他们怎么会遵守对求职者许下的其他承诺呢?”如果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细思量:认清蛊惑不上当
表现:每次搜索招聘网站,总能看到这家公司的招聘启事,不知道是因为公司用人的要求太高,还是这个社会真的缺乏他们需要的人才,他们似乎永远都招不到理想的员工,疑惑中却不知企业如此行为,意不在招人,目的是宣传,此时惊呼:原来醉翁之意不在酒。
提醒:企业之所以这么做,因为招聘广告有隐性宣传的作用,可以让人感觉到这个企业很有发展潜力,因为当一个企业需要招聘很多人时,在求职者心目中,该企业一定处在蒸蒸日上的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公司通过招聘储备人才,应聘单位的确需要人,但不是现在。诸如此类的招聘广告实质都是在为自己的企业打响知名度。遇到此类情况,求职者要有充分的辨别力,首先,在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张贴招聘启事或终年招聘的单位要尽量避而远之,因为他们的目的可能并不是招人,而是让你知道公司的存在;其次,此类的招聘广告往往对所需人才的必备条件简而化之,却对能给予的福利、薪酬夸夸其谈,以此来吸引足够的眼球,面对这样的诱惑,求职者完全没必要蠢蠢欲动,因为不合理所以不真实。
且留心:免受蒙骗坏心情
表现:说明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却变“劳务工”;明明是招聘销售经理,进去后却被告知实际就是推销员甚至 者……应聘时说好的工作在录取后全然变了个模样,用人单位总能用各种歪理、借口解释实际与招聘广告不相符合的原因,而应聘者有了工作却坏了心情,吃了哑巴亏也只能说:门外的人想进来,门内的人想出去。
提醒:仔细分析之下,此类移花接木的假招聘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首先,由于实际情况和招聘张贴出的情况不相吻和,招聘信息一般都比较简单,涉及细节方面的东西都没有明确注明,比如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其次面试过程极为草率,面试官似乎对你的专业、能力不感兴趣;刚面试完即被告知录用,但劳动合同却拖拉着迟迟不签,被录用的职位与原先应聘的职位不符,对方还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双方口头、书面约定的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知道了它们的共性,就能从形形色色的招聘中辨别出真伪,分析招聘信息的详略、观察面试官的专业性、经常回顾、体味一下自己从应聘到被录取的整个过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环节,不要被得到工作的激动冲昏了头脑,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留备份:“知识产权”拒盗用
表现:应聘单位在笔试、面试后没了消息,而自己曾经提出的策划方案却在该公司的产品、活动中出现,求职者纳闷,不曾成为公司的员工,何时曾为他们打工,到那时,方才醒悟,招聘是幌子,“召集”创意是实质,不得不感叹: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招聘单位的心思我猜不透。
提醒:在现在“智力产品”高价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维护越来越被人重视起来,尤其是在创意领域,应聘者的成果被盗用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法律专家建议应聘者在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应该长个心眼,可以准备好两份,一份用于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并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的归属。除此之外,应聘者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在提交策划案时最好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声明可以是:“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篇13:求职警惕十大陷阱
求职警惕十大陷阱
在一高校举行的专业人才双选会上,学生们手持着简历接受面试,
眼下正是大学毕业生求职的“冲刺阶段”,有关专家提醒大学生警惕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十大“求职陷阱”,避免上当受骗。日前在京举行的一个活动上,知遇网首席职业教练张志滨将这些陷阱归纳为以下十类:
一是名曰培训,实为骗钱。比如一些招聘单位条件诱人,不收任何抵押金、带薪培训等等,但一旦上岗后却要求求职者购买本公司产品,提出“象征性”地收取费用。
二是先 ,再骗钱。
三是跨省招工行骗,再行“打劫”。一些大学生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在外
地发现适合自己的`工作,与对方联络后,前往企业所在地面试,
结果前来接站的人常常会以借用电话或其他事由骗取求职者财物,更有甚者将求职者带到偏僻的地方直接行抢。
四是先交押金,后被开除。在第一个月工作结束后,企业只付给求职者工资的一半,并称另一半为抵押金,说离职的时候退还。此后就以没完成工作量或其他借口将求职者开除,并扣下抵押金。
五是给一份钱,干多份活。
六是签合同,捆住腿。用人单位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不少日后可能发生争议情况的处理办法,这些处理办法对于求职者的权利没有保护,却在惩罚员工方面规定严格。
七是名义招聘,实则诱人犯罪。如果招聘者夸夸其谈,反复强调招聘职位轻松、能拿高薪,很有可能是在引诱你加入 、色情及其他非法机构。
八是“境外就业”,实则被奴役。部分人力资源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发布“境外”招聘信息,求职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求证这些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九是招聘劳务工,“合同制”作门面。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注明工作性质为合同制,不少求职者由此感到合同制较为正规,单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欣然前往应聘。但在面试时却被单位告知该岗位只招劳务工。由此造成了求职者徒劳往返应聘。
十是借招聘之名储备人才。目前有不少企业单位或人才信息公司,短时间内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近千条,均为中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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