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吉林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本文共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ssyyxxX”提供。
篇1:吉林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6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并出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新政策。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了细致规定,包含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和时限等方面。一起来关注。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规定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和时限
(一)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满365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最后缴交月月缴存额50%的12倍;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满365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租赁住房实际支出的12倍;
(三)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交月数核定提取倍数。
篇2:住房公积金租房时怎么提取
一、开具租房发票
1、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租房者,可以直接委托中介开具租房发票,一般大型的经纪公司都会提供此业务,这样可以省去不少时间;
2、直接与房东自行签订租房协议的租房者,可以与房东一起通过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开具租房发票,需要提供租住房屋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租房合同等;
需注意的是,在开具房租发票时,是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内总租金的。另外,开具租房发票需要缴纳5%的税率。
二、将相关材料交给单位相关部门
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接受个人办理提取业务,需要通过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要在开具发票后,将租房发票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给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并填写公积金提取表,待审核通过后即可安排提取。
另外,特别提醒租房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是不可以直接支付房租的,需要在租房后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提取,不过多数企业尚达不到此标准,部分企业需按指定提取日期办理,按月、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向所在单位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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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二)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六)因公外派人员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相关文件执行。
如何代取住房公积金
(一)代取公积金的手续是因地而异的。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除签约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外,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职工配偶、同户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单位经办员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可以代办。
有些地区规定不允许他人代取公积金,但是有些地方却允许代取,一般代他人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手续较为复杂。
(二)尽管如此,代取住房公积金也必须得符合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流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要根据规定准备相应的资料,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交给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位的人力部门需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相关材料及单位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工作人员会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清单。
3、本人只需要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的地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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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1提取程序
1、申请。提取申请人根据提取政策规定,准备好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单位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提取规定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审批。提取申请人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提交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支付。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
2提取证件
1、提取申请人的: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委托他人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3提取额度、提取证明材料
4特别规定
1、公积金提取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2、所有提取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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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全文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种类型城镇企业;
(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公司;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业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及结算专户、增值收益专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印鉴发生变更的,应当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帐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确定)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检并办理年度调查缴存基数工作。
第十四条 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5%。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按实发工资额,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公积金。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手续,经中心核定后,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有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由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目,及时、准确地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每个单位、职工须设有一个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帐户合并及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中心审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30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封存期限为两年。封存期内,职工重新就业的须办理转移手续。封存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各缴存单位须每年在结息日(6月30日)之后60日内与中心对帐。
第二十三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比照所欠职工工资清偿,并汇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各缴存单位不得欠缴、少缴、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出具有关手续及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任何单位、职工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何单位、职工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履行抵押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二条 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财政,由财政拨付。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四条 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三)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中心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复核。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九条 中心应当定期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及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检或不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欠缴、少缴、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欠缴、少缴、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虚假证明的,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6月17日起施行。
篇6: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你知道吗?不知道的伙伴们赶紧过来围观下吧。
【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通过账户所在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管理部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
提取材料的提交
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月20日公布的信息;
2、201月28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发布,根据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租赁合同备案、租金发票等,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相应细则尚未出台。本地宝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
【20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此次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以下简称放宽提取)目的是什么?
此次放宽提取,主要目的是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19号)精神,简化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职工。
二、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是多少?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
四、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率是多久?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指定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需继续提取的,职工应重新提交申请。
五、此次放宽提取,相比以往简化了哪些申请材料?
职工无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费发票或收据,按实际房租发生额支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无须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费发票,只需证明确属无房的,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六、此次放宽提取,为何将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额定为1500元?
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为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将本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限额定为每人每月1500元,如夫妻二人同时支取,每户每月支取限额为3000元。相比其他省市规定,目前北京确定的提取限额排在全国前列。
七、此次放宽提取,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如何出具无房证明?
为最大程度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管理中心与市住建委积极沟通,实现联网实时查询职工的住房信息。职工申请提取时只需授权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信息,联网查询结果确属无房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业务。相比其他省市规定,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办理效率,免去了职工多次奔波之苦。
篇7:公积金提取租房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篇8:公积金提取租房材料
1、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
2、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篇9:公积金提取租房材料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1.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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