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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庭前,庭前陆龟蒙,庭前的意思,庭前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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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作者:陆龟蒙 朝代:唐 体裁:五绝 合欢能解恚,萱草信忘忧。尽向庭前种,萋萋特地愁。
篇2:庭前菊,庭前菊韦庄,庭前菊的意思,庭前菊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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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菊作者:韦庄 朝代:唐 体裁:七绝 为忆长安烂熳开,我今移尔满庭栽。
红兰莫笑青青色,曾向龙山泛酒来。
篇3:庭前桃,庭前桃韦庄,庭前桃的意思,庭前桃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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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桃作者:韦庄 朝代:唐 体裁:七律 曾向桃源烂漫游,也同渔父泛仙舟。皆言洞里千株好,
未胜庭前一树幽。带露似垂湘女泪,无言如伴息妫愁。
五陵公子饶春恨,莫引香风上酒楼。
篇4:《叹庭前甘菊花》翻译及赏析
杜甫
檐前甘菊移时晚,青蕊重阳不堪摘。
明日萧条醉尽醒,残花烂熳开何益。
篱边野外多众芳,采撷细琐升中堂。
念兹空长大枝叶,结根失所缠风霜。
【前言】
《叹庭前甘菊花》是唐代大诗人杜甫的七言律诗。此诗借庭菊以寄慨,甘菊喻君子,众芳喻小人,诗人在诗作中叹息庭前的甘菊生不逢时,实为叹息自己没有机会为国家平定叛乱尽一份绵薄之力。
【注释】
①鲍令晖诗:“庭前华紫兰。”晋《清商曲》:“甘菊吐黄花。”《枯树赋》:“九畹称根。”
②魏文帝书:“九为阳数,日月并应,名曰重阳。”梁元帝诗:“时蔽摘花人。”
③陶潜诗:“风声自萧条。”《楚辞》:“众人皆醉我独醒。”
④庾信诗:“残花烂熳舒。”
⑤《世说》:颜延之于篱边,闻张演与客语。《尔雅》:“野外谓之林。”《楚辞》:“哀众芳之芜秽。”
⑥谢脁诗:“遇君时采撷。”《抱朴子》:“臭鼠之细琐。”刘桢诗:“万舞在中堂。”
⑦《书扒》:“念兹在兹。”古诗:“枝叶日夜寒。”
⑧陆机诗:“结根奥且坚。”繁钦诗:“惠草生山北,托身失所依。”《南史》:刘俣诗:“城上草,植根非不高,所恨风霜早。”
【翻译】
重阳节属于另外一些菊花。庭院中这些甘菊,远未成熟没有一只手愿意接纳青涩的花蕊。如同失意者以落拓的笔调竖起抗议的旗帜,却依然无人问津。明天就晚了,醉眼们醒来你献出的花朵,只属于昨天越美,越不合时宜。甜味儿的小菊花,你迟到啦。当你在屋檐下鞠躬等候,篱边野外为数众多的竞争者已登堂入室。你空有伟岸的身躯,竟不擅长竞走和短跑。——脚下没有土地,根上无泥只有风霜缠绕。
【赏析】
这首诗中菊花意象应是诗人自况。 朱明伦评注此诗“杜甫曾参加过科举考试而落第,还参加过玄宗特诏的制举也没及第,又因献三大礼赋得到玄宗赏识而待制集贤院,结果仍未获一官半职。此与甘菊遭遇何其相似乃尔!怎能不叹花且自叹?”檐前的菊花因为移植的时间晚了,没能赶上在重阳佳节引万千人瞩目的环境中绽放。
其后,没有了重阳佳节其乐融融的氛围,赏花人的兴致由浓转薄直至曲终人散,你开的再绚烂多姿又有什么用呢?篱边的野花被精心采摘,甘菊因为生不逢时,即使花蕾缀满枝头,非但不再会有人驻足欣赏,而且将敌不过要与残酷风霜抗争的命运。诗人在诗作中叹息庭前的甘菊生不逢时,实为叹息自己没有机会为国家平定叛乱尽一份绵薄之力。杜甫饱读诗书,有着高涨的爱国热情,却始终壮志难酬。
诗人丰富的生命体验与磅礴的社会背景,时代背景纵横交错,抽象的情感经验凝聚成菊花意象。“甘菊”有着极佳的药用价值,却不被人们所采摘,诗人满腹经纶,却得不到君王重用,落得“移时晚”的结局,诗人与菊花有着相似的命运,菊花内蕴为诗人心内之象的写照。
这首诗的.尾联“念兹空长大枝叶,结根失所缠风霜。”看似在嗟叹菊花长的枝繁叶茂,却不能避免风雪寒霜的打击,实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菊花傲煞霜雪的气概,衬托出了菊花高层次、高品味的风格美。“不论现实多么黑暗,政治多么腐朽,社会多么凋敝,杜甫决不在它面前闭上眼睛,而是大胆地予以揭露,表示自己的态度,指出解决的途径。”菊花的文化寓意与诗人的高尚情操相得益彰,菊花的顽强执著精神与诗人永不磨灭的意志交相辉映,而菊花的审美意蕴也正与诗人敢于面对现实的勇气和不屈不挠的意志相映成辉。
篇5:叹庭前甘菊花原文及赏析
叹庭前甘菊花原文及赏析
原文
檐前甘菊移时晚,青蕊重阳不堪摘。明日萧条醉尽醒,
残花烂熳开何益。篱边野外多众芳,采撷细琐升中堂。
念兹空长大枝叶,结根失所缠风霜。
译文
庭前的甘菊花因为移载得晚,到重阳节时花蕊还是青的没有开花,不能摘来观赏。
等到明天秋景萧瑟人们从酒醉中清醒了,你再开出些残花来有什么用呢?
篱笆边的野地里开了许多杂花,人们将这些细碎琐屑的花采了摆在中堂中观赏。
感念你空长了大大的枝叶,只因跟扎的不是地方才不幸为风霜所侵。
注释
⑴甘菊花:又名真菊,家菊,花黄,茎紫,气香而味甘,叶可作羹食。移时晚:谓移植以晚矣,故花开迟,而不堪摘。
⑵蕊(ruǐ):花心。重阳:农历九月九日。堪:能。
⑶醉尽醒:意谓似醉似醒。萧条:寂寥。醉尽醒:谓无菊饮不欢。
⑷烂熳(làn màn):散乱貌。
⑸众芳:泛指细琐之野花。
⑹中堂:诗中代指高位。采撷(xié):摘取。升中堂:花得登庙堂之上,而甘菊反失其时。
⑺兹:此。
⑻失所:谓失其故所,结根失所,故前曰“空长”。
赏析
诗先写“叹”的原因是“移时晚”。花草树木都有自己的生长规律,菊花应在深秋开放,重阳节是赏菊的好时候。檐前的菊花因为移植的时间晚了,没能赶上在重阳佳节引万千人瞩目的环境中绽放。
其后,“明日萧条醉尽醒”,没有了重阳佳节其乐融融的氛围,赏花人的`兴致由浓转薄直至曲终人散,你开的再绚烂多姿也没有什么用。
再写“众芳”被采撷,反衬甘菊不被用,更可叹。篱边的野花被精心采摘,甘菊因为生不逢时,即使花蕾缀满枝头,非但不再会有人驻足欣赏,而且将敌不过要与残酷风霜抗争的命运。诗人在诗作中叹息庭前的甘菊生不逢时,实为叹息自己没有机会为国家平定叛乱尽一份绵薄之力。杜甫饱读诗书,有着高涨的爱国热情,却始终壮志难酬。诗人丰富的生命体验与磅礴的社会背景,时代背景纵横交错,抽象的情感经验凝聚成菊花意象。“甘菊”有着极佳的药用价值,却不被人们所采摘,诗人满腹经纶,却得不到君王重用,落得“移时晚”的结局,诗人与菊花有着相似的命运,菊花内蕴为诗人心内之象的写照。
这首诗的尾联“念兹空长大枝叶,结根失所缠风霜。”看似在嗟叹菊花长的枝繁叶茂,却不能避免风雪寒霜的打击,实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菊花傲煞霜雪的气概,衬托出了菊花高层次、高品味的风格美。不论现实多么黑暗,政治多么腐朽,社会多么凋敝,杜甫决不在它面前闭上眼睛,而是大胆地予以揭露,表示自己的态度,指出解决的途径。
菊花的文化寓意与诗人的高尚情操相得益彰,菊花的顽强执著精神与诗人永不磨灭的意志交相辉映,而菊花的审美意蕴也正与诗人敢于面对现实的勇气和不屈不挠的意志相映成辉。
篇6:静看庭前花开花落,坐看云卷云舒的意思
这句话出自于《幽窗小记》(又名《醉古堂剑扫》),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原本是一副对联,作者是明代洪应明,陈继儒将它收录在《幽窗小记》中。
一幅对联,寥寥数语,却深刻道出了人生对事对物、对名对利应有的.态度:得之不喜、失之不忧、宠辱不惊、去留无意。这样才可能心境平和、淡泊自然。
一个看庭前三字,大有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春夏与秋冬之意,而望天上三字则又显示了放大眼光,不与他人一般见识的博大情怀;一句云卷云舒更有大丈夫能屈能伸的崇高境界。与范仲淹的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实在是异曲同工,更颇有魏晋人物的旷达风流。
篇7:题黄山人庭前孤桂,题黄山人庭前孤桂方干,题黄山人庭前孤桂的意思,题黄山人
题黄山人庭前孤桂,题黄山人庭前孤桂方干,题黄山人庭前孤桂的意思,题黄山人庭前孤桂赏析 -诗词大全
题黄山人庭前孤桂作者:方干 朝代:唐 体裁:七绝 映窗孤桂非手植,子落月中闻落时。
仙客此时头不白,看来看去有枯枝。
篇8:庭前落花
信步堂前,看着一地落花,从不曾真正看到它们凋零的模样,而今看着它们枯黄的花瓣,竟从心底陡然生出一丝悲凉的绝望。可是,谁又能阻止这场生离死别的上演呢?花开一季,花落一季,我们只能静静的任由它,任由它枯萎,任由它凋零,任由它散落天涯,但我们却在这些放纵后心有戚戚。
生或死,盛开或凋零,从不曾为人左右,看着它们从枝头散落,然后被风带走,竟觉得它们的死有些迷人的凄婉,不似人的惊天动地,不像其它一切生物的悲壮。只静静的从花托离去,或是随风散落到空中,或是摔落在泥土里,从不悲叹,也不呻吟。我恍然,原来死亡也可这般恬淡。
或许,将花瓣凋零,视为花的死是不负责任,花可以周而复始的含苞,盛开,凋零。只是这一季的落花,是否还是下一季盛开的绚烂?
撷一片花瓣,看着它因枯萎而蜷缩的身子,静静躺在我的掌中。美,惊心动魄的美,有时缺憾比圆满更能震慑人的心房,让人无所适从。枯黄的脉络与掌中的纹理交相呼应,仿佛是古时的甲骨文,推演着人生一幕幕的悲欢离合。
若有来生,我愿化作一片堂前花瓣。从盛开到凋零,从我最美的一刻到不再完美,可就算凋零,我也是“质本洁来还洁去”不曾沾染一丝红尘的气息,哪怕落在泥土里,我也会化作春泥,滋养着下一季的繁华。
花舞为谁,花谢情醉,
花舞花飞空泣泪,花谢花开惹尘归。
高一:月凉
篇9:庭前调解方法初探
庭前调解方法初探
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可以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做好庭前调解工作,浅谈已见。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善于综合运用心……
一、保持中立姿态,以“五心”来指导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摆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到的关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法庭上,将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充分条件,使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为真实准确,防止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的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五心”,即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爱心就是爱岗敬业,心装当事人,有为保一方平安,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要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一案未结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为民意识。耐心就是要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听的过程中劝说,在忍中明理,在拖(在当事人情绪激昂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的过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解工作。诚心就是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公心是贯穿在调解工作中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亲疏,好恶,内外的因素,坚持以理服人。
二、细心调查,找准原因,坚持疏导,消除误解。
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工作也是一样,不能单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如朱某某与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我们在受理该案之后,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得知,自以来,郑某某先后殴打其老母亲朱某某共四次,而且对打骂的时间,经过掌握得一清二楚。在调解本案时,一一讲来,使被告暗自心惊。如果不是经过细心的调查,调解时就不可能说得那么准,讲得那么清。在事实面前,郑某某不得不低头认错,并当庭表示愿意赡养老母亲。
三、区分不同个性的心理,制定相应调解策略。
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如对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案件当事人,就用温和态度平息当事人心中的怒火,又如在郭某某与卢某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均争着要抚养一个五岁男孩,男方已结扎,女方非常疼爱小孩并声称若败诉将把官司打到最高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全可把小孩判给男方,但我们没有强硬下判,而是紧紧抓在女方非常疼爱小孩这一心理活动特点,对女方这一优点及时予以表扬鼓励,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了好的好情绪,最后女方也考虑到了男方的实际难处,使案件得以调解成功。
四、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借力促调解。
在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中,群体性纠纷因其矛盾大,涉及的人数多,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群体性纠纷通常是以一个问题引发,多个矛盾参杂的综合反映。因此,对于这种纠纷应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在调解过程中,确定对案情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以解决纷争。如某某村赖姓和卢姓两大家族,因山林纠纷引起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双方还多次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我们调解了半天,双方还是互不相让。这时,我们想到了本村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书记,六十年代山林“四固定”时正是他担任支书,情况他最清楚,况且几个带头闹事的也都是他的后辈,请他出来做工作最有威信,何不借他的力量?经过一番努力,老书记终于被请出来,叫了两姓的几个代表到村会议室,将他们劝服,就这样,一场可能引发宗族械斗的纠纷得以调解解决。
五、依法、公平、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
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如:10月29日,一位衣衫褴褛的贵州籍仡佬族民工郑某某到漳平法院诉称,自今年8月份起,郑一直为新桥本地老板黄某某加工木屑,黄至今拖欠郑劳动报酬一千多元,郑因女儿患病住院急需用款,多次向黄催要劳动报酬,但黄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不肯支付该款。我院受理该案后,并未认为郑是外地民工而予以区别对待,而是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及时地履行了该协议。这位外地少数民族民工依法要回了自已的劳动报酬,女儿的生命健康亦得到了保障。
六、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
在庭前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中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尤其是负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或总对承办法官必存介蒂,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庭前调解时,我们要充分挖掘代理人的角色作用,尽量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多沟通,由代理人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也给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以必要的台阶下,因为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当事人对各自的代理人都有较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性,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我们可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案件情况,阐明道理。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成功。
篇10:庭前会议制度浅析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庭前会议制度先后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阐释。笔者将就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通过解决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之前无法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对于其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不及时向法官、公诉人出示,而是在法庭上予以出示,采取“突袭”战术,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法庭审理。如:南乐县检察院于2009年提起公诉刘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刘某委托了两个辩护律师,辩护人在法庭审理前向法庭申请15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全案证据从程序、实体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全面质证,被告人刘某亦翻供,辩解自己无罪,法庭审理从上午9点一直审理到下午6点多,法庭审理持续将近十个小时,本应在庭审前解决的程序性问题被辩护人带到了法庭之上,严重地降低了庭审效率。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庭前会议制度的增设是一大亮点,它有效地遏制了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控辩双方申请休庭或要求延期审理的情况随之减少,保证了庭审的连续性,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都将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如南乐县检察院2013年3月提起公诉的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涉案被害人390余名,卷宗材料42册,南乐县法院多次组织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针对案件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被害人证据材料采信等问题,交换意见,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将简化质证,以保证不再出现长达十个小时的冗长庭审。
二、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界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184条进一步细化了庭前会议制度的操作程序。
第一,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并未对适用案件的范围予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在司法解释的第183条规定了4种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前会议,即参加会议主体是: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召开庭前会议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当然也可以不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而由其辩护人参加。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一般不宜召开庭前会议,若召开庭前会议,应在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不利于被告人。
第三,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可以围绕以下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界定了庭前会议的功能:(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三、庭前会议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0-432条对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应从事的工作予以明确。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有针对性的制作出庭方案和答辩提纲,更加高效、出色地完成指控犯罪的公诉工作。庭前会议制度对公诉工作具有一定的影响,重点体现在证人出庭和非法证据排除两个方面,亟需公诉人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证人出庭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保障被告方合法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但证人出庭也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和定罪效果,公诉人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出庭证人名单,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第一,公诉人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方出具的出庭证人名单,应结合全案证据分析被告方证人是否有证明力以及是否隐瞒了重要的证人,并及时提出异议,如李某抢劫一案,其辩护人提出两名证人,证实李某在案发当晚和二人一块喝酒,辩称李某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立即提出异议,李某的同案人王某供述其参与犯罪并已判刑,且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两名证人虽能证实案发当晚一块喝酒,但对李某喝酒后实施的行为没有见到,李某完全具有作案时间,两名证人不能证实李某没有作案时间。第二,公诉人应慎重考虑需要出庭的控方证人名单,对于提供书面证言的,要评估相关证人是否有可能被强制出庭,可能被强制出庭的证人是否会因为不愿意得罪被告人、或与被告人的特殊关系等情况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证词,甚至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如王某故意伤害董某一案中,二人系同村人,公诉人指控犯罪的证人均系二人的邻居,若让证人出庭接受当庭质证,证人很有可能改变证言,虽然证人证言效力相对较弱,但能够同被害人陈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公诉人建议法院不通知证人到庭,法庭经过庭前会议和两次开庭审理,被告人对证人证言依旧有异议,但法庭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对王某作出有罪判决;第三,公诉人应根据庭前会议的结果做好相关的开庭准备,苦练公诉基本功,提高法庭讯(询)问技巧,沉着应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等突发性问题,保障出庭公诉的顺利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运用大量的法律条文界定了公诉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在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并获得法官支持后,公诉人应立即就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依法进行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依不同类型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予以补充或者排除,并对原有的证据体系进行评估。经严格依法调查,确认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充分履行好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保障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2013年至今,公诉人共提请南乐县法院通知4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法庭审理前,公诉人同4名侦查员进行了积极沟通,要求其依法如实说明侦查取证的相关情况,印证侦查卷宗材料中收集证据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庭审理举证、质证阶段,4名侦查员按照庭审预案进行了当庭表述,达到了证实收集证据合法性的目的,更加有力地配合公诉人指控犯罪,起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四、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法律瓶颈和缺陷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对庭前会议进行了制度性构建,但是并未明确庭前会议记录的效力、监督及责任等一系列问题。
第一,庭前会议记录的效力如何界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法院对庭前会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4款也只是规定“写入笔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庭前会议记录的效力。一旦有一方不遵守庭前会议记录,还是要面对拖沓冗长的法庭审理,那么,所举行的庭前会议岂不是白召开了?
第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如何在庭前会议中体现。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430-432条规定了公诉人出席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工作内容,但是公诉人是否有权审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合法性,何种情形下可以拒绝参加庭前会议,如何防止庭前会议的滥用和低效,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第三,如何界定拒绝参加庭前会议人员的责任。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前会议,但是没有规定拒绝参加庭前会议人员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状是不参加庭前会议并不必然带来不利的后果,参加会议与否不具有强制性和究责性。
第四,如何保护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自2009年以来,南乐县检察院每年提起公诉案件数维持在200-300件,80%的公诉案件属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两抢一盗”案件,这些类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不委托辩护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不熟悉,且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见不到证据材料,盲目地让这些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他们自然很难理解庭前会议产生的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庭前会议还能举行吗?
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创新,现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进行界定,更加具体的运作规则有待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探索,对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应不断弥补完善,以使庭前会议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从而确保刑事案件顺利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控辩双方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最终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三重效果。
1.庭前会议制度价值与程序完善
2.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3.庭前会议制度解读
4.宁夏庭前会议实施细则
5.庭前会议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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