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诗经在我国的地位是什么,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fdtyral001”提供。
篇1:诗经在我国的地位是什么
《诗经》简介
《诗经》,是中国古代诗歌开端,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前11世纪至前6世纪)的诗歌,共311篇,其中6篇为笙诗,即只有标题,没有内容,称为笙诗六篇(《南陔》《白华》《华黍》《由庚》《崇丘》《由仪》),反映了周初至周晚期约五百年间的社会面貌。
《诗经》的`作者佚名,绝大部分已经无法考证,传为尹吉甫采集、孔子编订。《诗经》在先秦时期称为《诗》,或取其整数称《诗三百》。西汉时被尊为儒家经典,始称《诗经》,并沿用至今。诗经在内容上分为《风》《雅》《颂》三个部分。《风》是周代各地的歌谣;《雅》是周人的正声雅乐,又分《小雅》和《大雅》;《颂》是周王庭和贵族宗庙祭祀的乐歌,又分为《周颂》《鲁颂》和《商颂》。
孔子曾概括《诗经》宗旨为“无邪”,并教育弟子读《诗经》以作为立言、立行的标准。先秦诸子中,引用《诗经》者颇多,如孟子、荀子、墨子、庄子、韩非子等人在说理论证时,多引述《诗经》中的句子以增强说服力。至汉武帝时,《诗经》被儒家奉为经典,成为《六经》及《五经》之一。
《诗经》内容丰富,反映了劳动与爱情、战争与徭役、压迫与反抗、风俗与婚姻、祭祖与宴会,甚至天象、地貌、动物、植物等方方面面,是周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
篇2:《诗经》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诗经》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抒情诗传统风雅与文学革新比兴的垂范。
《诗经》在中国文学史上具有崇高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奠定了我国诗歌的优良传统,哺育了一代又一代诗人,我国诗歌艺术的民族特色由此肇端而形成。
《诗经》虽有少数叙事的史诗,但主要是抒情言志之作。《卫风·氓》这类偏于叙述的诗篇,其叙事也是为抒情服务的,而不能简单地称为叙事诗。《诗经》可以说主要是一部抒情诗集,在二千五百多年前产生了如此众多、水平如此之高的抒情诗篇,是世界各国文学中罕见的。从《诗经》开始,就显示出我国抒情诗特别发达的民族文学特色。从此以后,我国诗歌沿着《诗经》开辟的抒情言志的道路前进,抒情诗成为我国诗歌的主要形式。
《诗经》表现出的关注现实的热情、强烈的政治和道德意识、真诚积极的人生态度,被后人概括为“风雅”精神,直接影响了后世诗人的创作。
《诗经》中以个人为主体的抒情发愤之作,为屈原所继承。“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矣!”(《史记·屈原列传》)《离骚》及《九章》中忧愤深广的作品,兼具了国风、“二雅”的传统。汉乐府诗缘事而发的特点,建安诗人的慷慨之音,都是这种精神的直接继承。后世诗人往往倡导“风雅”精神,来进行文学革新。陈子昂感叹齐梁间“风雅不作”(《与东方左史虬修竹篇序》),他的诗歌革新主张,就是要以“风雅”广泛深刻的现实性和严肃崇高的思想性,以及质朴自然、刚健明朗的创作风格,来矫正诗坛长期流行的颓靡风气。不仅陈子昂,唐代的许多优秀诗人,都继承了“风雅”的优良传统。李白慨叹“大雅久不作,吾衰竟谁陈”(《古风》其一);杜甫更是“别裁伪体亲风雅”(《戏为六绝句》其六),杜诗以其题材的广泛和反映社会现实的深刻而被称为“诗史”;白居易称张籍“风雅比兴外,未尝著空文”(《读张籍古乐府》),实际上白居易和新乐府诸家,所表现出的注重现实生活、干预政治的旨趣和关心人民疾苦的倾向,都是“风雅”精神的体现。而且这种精神在唐以后的诗歌创作中,从宋陆游到清末黄遵宪,也代不乏人。
如果说,“风雅”在思想内容上被后世诗人立为准的,比兴则在艺术表现手法上为后代作家提供了学习的典范。《诗经》所创立的比兴手法,经过后世发展,成了我国古代诗歌独有的民族文化传统。《诗经》中仅作为诗歌起头协调音韵,唤起情绪的兴,在后代诗歌中仍有表现。而大量存在的兼有比义的`兴,更为后代诗人所广泛继承,比兴就成了一个固定的词,用来指诗歌的形象思维,或有所寄托的艺术表现形式。《诗经》中触物动情,运用形象思维的比兴,塑造鲜明的艺术形象,构成情景交融的艺术境界,对我国诗歌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后世诗歌中的兴象、意境等,对我国诗歌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后世诗歌中的兴象、意境等,都可以在《诗经》里看到萌芽。后代的民歌和模仿民歌的文人作品中,以兴句起头的很多。汉乐府民歌、古诗十九首,以及魏晋时期许多文人的创作中,都不乏其例,这明显是对《诗经》起兴手法的继承。而兴句和所咏之辞融为一体,构成诗的意境,则是《诗经》比兴发展的更高阶段。
《诗经》于比兴时有寄托,屈原在《楚辞》中,极大地发展了《诗经》比兴寄托的表现手法。同时,《诗经》中不一定有寄托的比兴,在《诗经》被经学化后,往往被加以穿凿附会,作为政治说教的工具。因此,有时“比兴”和“风雅”一样,被用来作为提倡诗歌现实性、思想性的标的。而许多诗人,也紧承屈原香草美人的比兴手法,写了许多寓有兴寄的作品。比兴的运用,形成了我国古代诗歌含蓄蕴藉、韵味无穷的艺术特点。
《诗经》对我国后世诗歌体裁结构、语言艺术等方面,也有深广的影响。曹操、嵇康、陶渊明等人的四言诗创作直接继承《诗经》的四言句式。《诗经》其他各种句式当时只是单句,后世演之,遂以成篇。同时,后世箴、铭、诵、赞等文体的四方言句和辞赋、骈文以四六句为基本句式,也可以追溯到《诗经》。总之,《诗经》牢笼千载,衣被后世,不愧为中国古代诗歌的光辉起点。
篇3:《诗经》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诗经》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抒情诗传统风雅与文学革新比兴的垂范。
《诗经》在中国文学史上具有崇高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奠定了我国诗歌的优良传统,哺育了一代又一代诗人,我国诗歌艺术的民族特色由此肇端而形成。
《诗经》虽有少数叙事的史诗,但主要是抒情言志之作。《卫风·氓》这类偏于叙述的诗篇,其叙事也是为抒情服务的,而不能简单地称为叙事诗。《诗经》可以说主要是一部抒情诗集,在二千五百多年前产生了如此众多、水平如此之高的抒情诗篇,是世界各国文学中罕见的。从《诗经》开始,就显示出我国抒情诗特别发达的民族文学特色。从此以后,我国诗歌沿着《诗经》开辟的抒情言志的道路前进,抒情诗成为我国诗歌的主要形式。
《诗经》表现出的关注现实的热情、强烈的政治和道德意识、真诚积极的人生态度,被后人概括为“风雅”精神,直接影响了后世诗人的创作。
《诗经》中以个人为主体的抒情发愤之作,为屈原所继承。“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矣!”(《史记·屈原列传》)《离骚》及《九章》中忧愤深广的作品,兼具了国风、“二雅”的传统。汉乐府诗缘事而发的特点,建安诗人的慷慨之音,都是这种精神的直接继承。后世诗人往往倡导“风雅”精神,来进行文学革新。陈子昂感叹齐梁间“风雅不作”(《与东方左史虬修竹篇序》),他的诗歌革新主张,就是要以“风雅”广泛深刻的现实性和严肃崇高的思想性,以及质朴自然、刚健明朗的创作风格,来矫正诗坛长期流行的颓靡风气。不仅陈子昂,唐代的许多优秀诗人,都继承了“风雅”的优良传统。李白慨叹“大雅久不作,吾衰竟谁陈”(《古风》其一);杜甫更是“别裁伪体亲风雅”(《戏为六绝句》其六),杜诗以其题材的广泛和反映社会现实的深刻而被称为“诗史”;白居易称张籍“风雅比兴外,未尝著空文”(《读张籍古乐府》),实际上白居易和新乐府诸家,所表现出的注重现实生活、干预政治的旨趣和关心人民疾苦的倾向,都是“风雅”精神的体现。而且这种精神在唐以后的诗歌创作中,从宋陆游到清末黄遵宪,也代不乏人。
如果说,“风雅”在思想内容上被后世诗人立为准的,比兴则在艺术表现手法上为后代作家提供了学习的典范。《诗经》所创立的比兴手法,经过后世发展,成了我国古代诗歌独有的民族文化传统。《诗经》中仅作为诗歌起头协调音韵,唤起情绪的兴,在后代诗歌中仍有表现。而大量存在的兼有比义的兴,更为后代诗人所广泛继承,比兴就成了一个固定的词,用来指诗歌的形象思维,或有所寄托的艺术表现形式。《诗经》中触物动情,运用形象思维的比兴,塑造鲜明的艺术形象,构成情景交融的艺术境界,对我国诗歌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后世诗歌中的兴象、意境等,对我国诗歌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后世诗歌中的兴象、意境等,都可以在《诗经》里看到萌芽。后代的民歌和模仿民歌的文人作品中,以兴句起头的很多。汉乐府民歌、古诗十九首,以及魏晋时期许多文人的创作中,都不乏其例,这明显是对《诗经》起兴手法的继承。而兴句和所咏之辞融为一体,构成诗的意境,则是《诗经》比兴发展的更高阶段。
《诗经》于比兴时有寄托,屈原在《楚辞》中,极大地发展了《诗经》比兴寄托的表现手法。同时,《诗经》中不一定有寄托的比兴,在《诗经》被经学化后,往往被加以穿凿附会,作为政治说教的工具。因此,有时“比兴”和“风雅”一样,被用来作为提倡诗歌现实性、思想性的标的。而许多诗人,也紧承屈原香草美人的比兴手法,写了许多寓有兴寄的'作品。比兴的运用,形成了我国古代诗歌含蓄蕴藉、韵味无穷的艺术特点。
《诗经》对我国后世诗歌体裁结构、语言艺术等方面,也有深广的影响。曹操、嵇康、陶渊明等人的四言诗创作直接继承《诗经》的四言句式。《诗经》其他各种句式当时只是单句,后世演之,遂以成篇。同时,后世箴、铭、诵、赞等文体的四方言句和辞赋、骈文以四六句为基本句式,也可以追溯到《诗经》。总之,《诗经》牢笼千载,衣被后世,不愧为中国古代诗歌的光辉起点。
诗经选集
《关雎》
(男子慕恋女子,想和她结成伴侣的恋歌。《关雎》开头的“关雎和鸣”之景兴起下文“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也可以比喻男女求偶,男女间的和谐恩爱)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参差荇菜,左右流之。
窈窕淑女,寤寐求之。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
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
窈窕淑女,琴瑟友之。
参差荇菜,左右芼之。
窈窕淑女,钟鼓乐之。
《桃夭》
(祝贺婚姻的幸福,请注意比兴的作用。《桃夭》开头“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一方面写出了春天桃花开放时的美丽氛围,可以说是写实之笔;同时运用了比兴手法,可以理解为对新娘美貌的暗喻,也可以说是在烘托结婚时的热烈气氛。))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
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桃之夭夭,有蕡其实。
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叶蓁蓁。
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桃树长得多么壮盛,花儿朵朵正鲜美。 这位女子出嫁后,定能使家庭和顺。 桃树长得多么壮盛,果实累累结满枝。 这位女子出嫁后,定能使家庭美满。 桃树长得多么壮盛,绿叶茂盛展生机。 这位女子出嫁后,定能使家人幸福。
《蒹葭》
(蒹葭长,露为霜,美人隔着秋水,在那一方。相思无限,想象如见。)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遡洄从之,道阻且长。遡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凄凄,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
遡洄从之,道阻且跻。遡游从之,宛在水中坻。
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涘。
遡洄从之,道阻且右。遡游从之,宛在水中沚
《黍离》
彼黍离离,彼稷之苗。
行迈靡靡,中心摇摇。
知我者谓我心忧,
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彼黍离离,彼稷之穗。
行迈靡靡,中心如醉。
知我者谓我心忧,
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彼黍离离,彼稷之实。
行迈靡靡,中心如噎。
知我者谓我心忧,
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赏析:
本诗选自《王风》,写的是一个王室后裔面对旧都废墟的哀思。昔日气派恢宏的王宫,转眼之间已是苔痕遍地,黍稷杂生,曾经拥有的辉煌,犹如昨日黄花;鼎盛的人群,而今已如鸟兽散去。独有我孤独地踯躅在昨日风采的遗迹面前。质问苍天,为何如此对我?却得不到任何回答,只有独自黯然垂泪,任那亡国之痛一泄千里。(黍离之悲,即亡国之痛)
鱼藻
鱼在在藻,有颁其首。王在在镐,岂乐饮酒。
鱼在在藻,有莘其尾。王在在镐,饮酒乐岂。
鱼在在藻,依于其蒲。王在在镐,有那其居。
采菽
采菽采菽,筐之莒之。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何予之?玄衮及黼。
觱沸槛泉,言采其芹。君子来朝,言观其旂。其旂淠淠,鸾声嘒嘒。载骖载驷,君子所届。
赤芾在股,邪幅在下。彼交匪纾,天子所予。乐只君子,天子命之。乐只君子,福禄申之。
维柞之枝,其叶蓬蓬。乐只君子,殿天子之邦。乐只君子,万福攸同。平平左右,亦是率从。
汎汎杨舟,绋纚维之。乐只君子,天子葵之。乐只君子,福禄膍之。优哉游哉,亦是戾矣。
角弓
骍骍角弓,翩其反矣。兄弟婚姻,无胥远矣。
尔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效矣。
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愈。
民之无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让,至于已斯亡。
老马反为驹,不顾其后。如食宜饇,如酌孔取。
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
雨雪瀌瀌,见晛曰消。莫肯下遗,式居娄骄。
雨雪浮浮,见晛曰流。如蛮如髦,我是用忧。
菀柳
有菀者柳,不尚息焉。上帝甚蹈,无自暱焉。俾予靖之,后予极焉。
有菀者柳,不尚愒焉。上帝甚蹈,无自瘵焉。俾予靖之,后予迈焉。
有鸟高飞,亦傅于天。彼人之心,于何其臻。曷予靖之,居以凶矜。
都人士
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归于周,万民所望。
彼都人士,台笠缁撮。彼君子女,绸直如发。我不见兮,我心不说。
彼都人士,充耳琇实。彼君子女,谓之尹吉。我不见兮,我心苑结。
彼都人士,垂带而厉。彼君子女,卷发如虿。我不见兮,言从之迈。
匪伊垂之,带则有余。匪伊卷之,发则有旟。我不见兮,云何盱矣。
采绿
终朝采绿,不盈一匊。予发曲局,薄言归沐。
终朝采蓝,不盈一襜。五日为期,六日不詹。
之子于狩,言韔其弓。之子于钓,言纶之绳。
其钓维何?维鲂及鱮。维鲂及鱮,薄言观者。
黍苗
芃芃黍苗,阴雨膏之。悠悠南行,召伯劳之。
我任我辇,我车我牛。我行既集,盖云归哉。
我徒我御,我师我旅。我行既集,盖云归处。
肃肃谢功,召伯营之。烈烈征师,召伯成之。
原隰既平,泉流既清。召伯有成,王心则宁。
隰桑
隰桑有阿,其叶有难。既见君子,其乐如何。
隰桑有阿,其叶有沃。既见君子,云何不乐。
隰桑有阿,其叶有幽。既见君子,德音孔胶。
心乎爱矣,遐不谓矣?中心藏之,何日忘之!
白华
白华菅兮,白茅束兮。之子之远,俾我独兮。
英英白云,露彼菅茅。天步艰难,之子不犹。
滮池北流,浸彼稻田。啸歌伤怀,念彼硕人。
樵彼桑薪,卬烘于煁。维彼硕人,实劳我心。
鼓钟于宫,声闻于外。念子懆懆,视我迈迈。
有鹙在梁,有鹤在林。维彼硕人,实劳我心。
鸳鸯在梁,戢其左翼。之子无良,二三其德。
有扁斯石,履之卑兮。之子之远,俾我疧兮。
绵蛮
绵蛮黄鸟,止于丘阿。道之云远,我劳如何。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命彼后车,谓之载之。
绵蛮黄鸟,止于丘隅。岂敢惮行,畏不能趋。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命彼后车,谓之载之。
绵蛮黄鸟,止于丘侧。岂敢惮行,畏不能极。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命彼后车,谓之载之。
瓠叶
幡幡瓠叶,采之亨之。君子有酒,酌言尝之。
有兔斯首,炮之燔之。君子有酒,酌言献之。
有兔斯首,燔之炙之。君子有酒,酌言酢之。
有兔斯首,燔之炮之。君子有酒,酌言酬之。
渐渐之石
渐渐之石,维其高矣。山川悠远,维其劳矣。武人东征,不遑朝矣。
渐渐之石,维其卒矣。山川悠远,曷其没矣?武人东征,不遑出矣。
有豕白蹢,烝涉波矣。月离于毕,俾滂沱矣。武人东征,不皇他矣。
苕之华
苕之华,芸其黄矣。心之忧矣,维其伤矣!
苕之华,其叶青青。知我如此,不如无生!
牂羊坟首,三星在罶。人可以食,鲜可以饱!
何草不黄
何草不黄?何日不行?何人不将?经营四方。
何草不玄?何人不矜?哀我征夫,独为匪民。
匪兕匪虎,率彼旷野。哀我征夫,朝夕不暇。
有芃者狐,率彼幽草。有栈之车,行彼周道。
篇4:森林公园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森林公园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迅速的现状,阐述了“森林公园”的自然保护性质和作用,提出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将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三个体系同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并阐述了这三个体系各自的特点、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同时,还提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关 键 词 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系统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旅游业的发展和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森林旅游开发日益受到重视,森林公园也应运而生,而且发展十分迅速,已达到相当大的模程度。森林公园的建设不仅开发了旅游资源,增加了经济收入。还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做出巨大贡献。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探讨森林公园的概念,明确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并提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l. 关于森林公园的概念
由于森林公园是新生事物,人们对”森林公园“这一名词的真正含意并非完全理解。普通的”公园“人们并不陌生,它常指城市中供居民娱乐消遣的公共设施,而森林公园却不能理解为”森林“和普通意义”公园“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森林公园中的”公园“为一专有名词,来源于国外的”国家公园“
(National Park),而国家公园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
一词就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使用,尽管各自的确切含义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都指一类自然保护区。鉴于国家公园的普遍存在,196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IUCN(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对国家公园进行定义,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必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1 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
和生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
1.2 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1.3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以上三个特征正是区别普通的”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关键所在。显然,国家公园强调其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科学意义的特征,这是普通的公园所不能具备的,而森林公园却基本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森林公园的景观主体是森林植被,多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常常拥有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该区域已由地方政府划出,给以特别的保护和管理,并主要用于开发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旅游活动。因此,我国的森林公园相似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应该指出,国家公园是一类保护区的总称,拥有多种景观类型。森林公园的景观特征是森林植被,它仅为国家公园体系中的一种景观类型,除森林公园外,国家公园类型还应包括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草地公园、荒漠公园、湿地公园等。
2. 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多年来,国际上一直公认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在IUCN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国家公园一直是前5类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1].但是,在我国森林公园并未被看作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资料几乎都未涉及森林公园,如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中没有森林公园的数据。另外,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199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其条款内容都未提及森林公园,显然把森林公园排除在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之外。
随着”森林旅游热“的兴起,森林公园的发展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如何?它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如何?为探讨此问题,我们应首先区别”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区“的概念。一般认为,前者指狭义的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包括那些保护对象自 然性较强、科学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呈绝对保护状态的保护区域;而后者指广义的自然保护(Protected area),这些区域具有自然保护性质,但保护对象的自然性相对较差,保护要求也不太严格,可开放旅游。国外有许多保护区以及有些国家的国家公园都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类型。
就我国森林公园性质而言,是以森林自然景观为主体,兼融了部分人文景观,并利用森林环境向人们提供旅游服务的特定生态区域,虽然它的管理目标是开发旅游,但这种旅游是一种生态旅游,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森林自然景观为前提,在客观和主观上都有自然保护的性质。因此,它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不仅如此,我国众多的风景名胜区中也有许多是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如黄山、黄果树瀑布等。有些风景名胜区虽然包含了相当多的人文社会成分,但也包含了明显的自然背景,如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等。上述这些风景名胜区也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
为了将狭义的和广义的.自然保护区统一起来,似乎应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该系统以自然保护性质为基础,既包括狭义的现有自然保护区,也包括广义的现有森林公园和部分风景名胜区。该系统充分强调具有自然保护性质,因而可明显区别于农业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国防上的”军事禁区“和生活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3.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等的关系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下,目前全国就地保护设施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在建立、审批和管理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并都拥有一定的基础。
3.l 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56年建立的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近40年的努力,至1993年底,全国已建自然保护区763处,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区)[2].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6618万hm2,占国土面积6.8%[3].并且,自然保护区类型丰富,共分三个类别九个类型[4],它们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主体。根据国家现有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2 森林公园建设始于1982年建立的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因森林旅游的开发而发展很快,至1993年,全国共建森林公园313处,其中国家级 220处,森林公园保护和经营面积达 289万hm2,占国土面积O.3%[5].但森林公园目前发展势头很足,1994年已发展到600多处[6],经营总面积也不断增加。森林公园的建立、审批和管理归属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3 风景名胜区的历史较久,但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大规模建设投资是在1982年国家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之后。至
l994年初,全国共建有风景名胜区512处,面积达960万hm2,占国土面积的1%,其中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119处[7].风景名胜区由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由城建园林部门管理。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都对保护我国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作出巨大贡献。它们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各有优势。从管理目标看,自然保护区以绝对保护为主,承担的保护任务最重,而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保护和开发旅游并重,从保护对象看,自然保护区的科学意义较大,景观的自然性最强,面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则融自然、社会及人文景观于一体;从管理要求看,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需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审批程序复杂,而森林公园是由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机构和人员是在部门内部调配,建立、审批的灵活性强;从现有经济效益看,自然保护区内资源开发受到限制,旅游开发仅限于实验区,而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收益较大,至1994年,森林公园共接待中外游客2亿多人次,总收入6亿多元[6],而风景名胜区仅1993年就接待3亿人次,回笼货币200多亿元[7];从现有规模来看,自然保护区面积最大,占国土6.8%,风景名胜区占国土1%,森林公园仅占0.3%,但从发展趋势和潜力来看,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已达稳定发展阶段,而森林公园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相对于我国丰富的森林旅游资源来看,其发展潜力很大。
篇5: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地位
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地位
摘要:劳动法是一朵既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的“法律奇葩”,它属于社会法。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在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劳动法的这些特性使其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它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如果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我们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目前,劳动法是我国在立法上欠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因而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一个法律部门。近年来,在我国,劳动法的实际地位已经开始迅速地提升,劳动法将获得空前的发展。关键词:劳动法;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公法;私法;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颁布将近十周年了,但是在当今中国之高等院校中,尚未开设劳动法学课程的法学院、法律系仍然要比已经开设劳动法学课程的法学院、法律系多得多。这种情形其实反映了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对劳动法之一般认识,即绝大多数人视劳动法为边缘性的法、不太重要的法,不认为劳动法值得给予太多的关注,不认为有必要为劳动法投入太多的精力和资源。如果说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那么劳动法就颇像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者。客观地讲,人们并非有意轻视劳动法,人们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劳动法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劳动法所蕴含的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价值尚不清楚。对劳动法的认识的模糊性必然会对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探讨“劳动法的地位”这一纯属“务虚”的问题确实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务实”意义。
一国之法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即所谓法律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一国之法律体系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个法域构成,每个法域又由若干同类性质之法律部门构成,而每一个法律部门又由若干子部门构成,每个子部门又由若干法律制度构成,每一项法律制度又由若干法律规范构成。此即法律体系的金字塔形结构。
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通过政府调节机制促进国家利益最大化以及国家安全;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安全;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节机制(如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机制)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1]按照大陆法系学者的一般认识,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至于社会法的外延,各国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意见:广义说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中义说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狭义说认为社会法仅指社会保障法。[2] 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并确定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法的范围的划定是比较恰当的,同时我们仍然认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把社会法定位于一个区别于公法和私法的法域更显合理。我们认为社会法是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在社会法领域中,我们看到的满眼都是劳动者、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3]所谓社会利益,可以大致界定为“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时应当享有但是极易遭受社会强势群体侵犯的利益”。
立足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这一角度,可以把新兴的劳动法和传统的公法、私法作一简要对比。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公法调整的是“形式上不平等实质上也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行政法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也平等”的社会关系,如民商法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而社会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这种表面上平等的社会关系中双方的实力不对称,一方是强势主体,另一方是弱势主体。属于社会法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雇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力对比上雇主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这种“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果由私法来调整,奉行契约自由原则,那么将会出现“经济上的强者利用契约为欺压弱者的工具”之情形,从而造成灾难性的社会后果,危及社会稳定。在资本主义早期,没有劳动法,劳动关系被视为民事关系,劳动合同被视为民事合同,奉行完全的契约自由原则,但事实上工人只是依法“享有”要么挨饿要么接受资本家残酷剥削的自由。劳动法的产生就是要解决“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实力不对称所导致的实质不公平问题,从而实现实质正义。表面上看起来,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实行了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而雇主承担较多的义务、享有较少的权利,但是这种立法上的不平等正是针对社会关系本身存在的不平等采取的矫正措施,实际上属于“形式上不平等而实质上平等”。
第二,调整原则不同。公法遵循“权利义务法定”原则,在刑法上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在行政法上表现为“依法行政原则”;私法尊崇“权利义务约定”原则,在民法上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而社会法实行“权利义务法定与约定相结合”原则,并且在立法上向弱势主体的利益倾斜,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法而言,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工时、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等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由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在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方式上,劳动法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方式为主导,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为何要以集体合同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工具?因为在个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个人手中掌握的谈判筹码只是雇主的几十分之一或几百分之一,甚至几千分之一、几万分之一,一般情况下根本不具备与雇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可能和雇主谈出一个对自己来说比较公平的劳动合同。具体而言,雇主手中掌握着与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资料,而劳动者个人手中只掌握着自己身体内所蕴含的与一份生产资料相对应的一个劳动力,如果劳动者个人拒绝与一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雇主只不过丧失了一个与劳动力订约的机会,而如果雇主拒绝雇用一个劳动者,则意味着这个劳动者丧失了与几十份、几百份、几千份、几万份生产资料订约的机会。显然,一份生产资料就是一个工作岗位,而且从总体上来讲,全社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数又往往
少于劳动力的数量。鉴于这种因掌握资源的数量不同而导致的谈判力极其悬殊的情况,劳动法只有允许劳动者成立工会,允许劳动者以工会的形式将劳动力资源集中起来,由工会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谈判力量,劳动者一方才能和雇主协商确定一个比较公平的劳动条件。劳动关系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劳动合同维护双方利益平衡的作用非常微弱,远远不及私法上的民事合同,我们不能期望单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劳动合同能起到较强的维权作用,那么劳动法根本就不会在世界上诞生。第三,调整机制不同。由于调整原则不同于公法和私法,劳动法形成了一种非常独特、近乎精妙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既不是单纯采用私法的“权义约定”方式,也不是单纯采用公法的“权义法定”方式,而是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式,创造出了一种独特的“立体调整机制”——“法定限制约定,团体约定限制个体约定”,即“劳动基准限制合同,集体合同限制劳动合同”。具体而言,劳动法的调整机制由宏观调整、中观调整、微观调整三个层次构成, 进行宏观调整的是劳动基准制度,进行中观调整的是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微观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制度。[4]劳动基准制度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为劳工权益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劳动基准制度既防止劳动者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受到雇主的损害,又给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留下了充分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没有过分干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制度在三个调整层次中居于最高层次,中观调整和微观调整均以劳动基准制度的宏观调整为基础,违反劳动基准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集体合同制度允许个体劳动者团结起来成立自己的团体,由能够与雇主方相抗衡的劳动者团体(一般情况下是工会)与雇主进行谈判交涉,签订集体合同,在不低于劳动基准制度所确定的全国最低劳动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集体合同在劳动基准的基础上,既防止个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雇主的过分侵害,又给个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留下了一定程度的自主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没有完全剥夺个体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集体合同制度在三个调整层次中承上启下,一方面以劳动基准制度的宏观调整为基础,另一方面又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微观调整奠定了基础,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制度允许个体劳动者与雇主在不低于劳动基准制度所确定的全国最低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最低劳动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或者特殊性问题。劳动法的这种多层次“立体调整机制”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的方式使个体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主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三个调整层次的重重保障。
第四,调整本位不同。法之“本位”无非是指法调整社会关系时之出发点和立场,所以将法之本位称为法之“调整本位”并无不当。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来,与公法所坚持的国家利益本位不同,与私法所坚持的个人利益本位也不同,劳动法坚持的是“劳工利益本位”。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工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它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反映的是实力相当的分散化的社会成员各不相同的个人利益,这种“私人利益”在一般情况下通过个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平等协商”就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平衡,不会形成普遍的利益失衡状态,个别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由于特殊原因受损时通过司法救济即可恢复平衡。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工利益”反映的是劳动者这个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共同利益,如果将这种利益视为私法上的“私人利益”,全凭劳动者个人通过“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方式去处理,那么将造成普遍的利益失衡状态,即劳工阶层的利益普遍受损,“劳工利益”普遍地严重受损又将造成激烈的劳资冲突,激烈的劳资冲突又将严重地破坏社会稳定乃至一国之政治稳定。如果将“劳工利益”视为“私人利益”,采用私法的方式调整,那么由此产生的每年数以亿计的劳动争议纵然法院的全体法官每天坚持二十四小时工作也无力应对,除非几十倍、几百倍地增加法官的数量,而几十倍、几百倍地增加法官的数量必将造成国家财政崩溃,“国将不国”。可见,运用私法来维护“劳工利益”,“纠纷解决成本或者说维权成本会显得太大,大得承受不起” [5].换言之,运用私法来维护“劳工利益”根本行不通,必须采用社会法的方法,许可一盘散沙的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成立工会,运用集体力量自行“摆平”劳动关系。另外,由于全社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数”少于劳动力的数量是一种常态,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即使劳动者充分团结起来了,也还不能完全形成劳动者一方和雇主一方的利益平衡。因此,在劳动法上,除了许可劳动者运用集体力量之外,国家公权力也不能再像在私法中那样,仅仅满足于在社会关系产生纠纷以后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具体来说,同私法相比,国家公权力在劳动关系中的活动范围必须同时向前向后扩展:就“向前扩展”而言,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国家公权力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一方面要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就业,促进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不能像在私法中那样视社会关系之建立为个人之私事,建立不建立社会关系与国家无关;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还必须在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制定劳动基准,限制雇主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意思自治”——实即雇主的“恣意妄为”;在劳动关系的运行过程中,国家还必须为劳工阶层提供与私法救济相比高效率、低成本因而“物美价廉”的劳动监察服务,从而为劳工权益“保驾护航”,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就“向后扩展”而言,国家公权力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保障劳动者因失业、退休、负伤、生病、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退出劳动关系后的正常生活,而不能把劳动者暂时或永久退出劳动关系后的生活保障完全甩给雇主和劳动者去实行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实即劳工“生死自治”。可见,在私法中,国家公权力仅仅在事先为社会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构建一个“法律骨架”(“血肉”由当事人自己通过“意思自治”去填充)并且在社会关系出现个别争议时提供中立的司法服务即可,至于社会关系是否建立,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如何,社会关系终止之后有无善后问题,国家一概不管,任凭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在劳动关系中,国家公权力必须全程参与劳动关系前、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后的各种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为劳工阶层提供全程服务,全面保障劳工利益,保障劳工利益就是保障劳工阶层的生存权,保障劳工的生存权就等于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因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不得不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存。既然国家公权力对劳动关系介入如此之深,那么可不可以用行政法来调整劳动关系,根据“权义法定”原则全面具体地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
务呢?我国曾经辉煌一时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已经毫不留情地证明这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是“此路不通”,原因在于国家公权力无法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配置也需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因而不能抛弃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纯粹的“权义法定”;相反,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以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以集体合同制度为主导,以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为保障。劳动法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区别远非仅仅表现在上述几方面,劳动法的特性也远非上述几点。但是劳动法所具有的上述特性已经足以证明劳动法是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之外生长起来的一株“法律奇葩”,它是一个既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的新兴法律部门。我国从前苏联继受的`传统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方法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6]新近又有著名学者论证提出应当“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7]也有学者提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8]还有学者提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法的“利益本位和价值取向”,[9]这些新提出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颇具说服力,因而得到了愈来愈多的学者的赞同。劳动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它社会关系,有其独特的调整方法—— “权义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立体调整机制”,有其独特的存在领域——劳动领域,有其独特的宗旨和利益本位——“劳工利益本位”,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区别于私法所奉行和维护的形式正义)。可见,无论是按照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还是按照新兴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来衡量,劳动法都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法律部门。劳动关系既不能用私法来调整,也不能用公法来调整,那么可不可以认为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私法(民法),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公法(行政法),因而所谓的“劳动法”只是观念上的虚构,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呢?这种观点最“迷人”——最“迷惑人”。我们不妨借用生物领域驴、马、骡三者之间的关系说明社会法、劳动法之产生及其性质。如果说,公法是驴,私法是马,那么社会法、劳动法就是驴马之子——骡子。骡子是什么?骡子似驴似马,但既非驴又非马,它完完全全就是骡子——一个人造的新物种。骡子固然源自驴马之基因,但是骡子作为驴马之“结晶”,已经吸取了驴马两者之精华,达到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此“驴马论”俗归俗,但用于解释社会法、劳动法之产生和性质则至为恰当。实际上,社会法、劳动法正是公法和私法之“混血儿”,它们因“混血”而获得了调整“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之社会关系的“杂交优势”。我们既然无法把骡子分为一头驴和一匹马,我们当然也无法把劳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因为公法基因和私法基因已经有机地融合在劳动法的机体内,无法区分开来。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独特功能是其它所有的法律部门都不具备的,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它的重要性不亚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任何其它法律部门。事实上,在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都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一个国家如果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这个国家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因此,从理论上讲,劳动法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从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我们不要在立法数量上搞攀比,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10] 这种判断对于我国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的总体状况而言,无疑是正确的,对于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中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六大法律部门来说也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判断不适用于七大法律部门中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因为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只“瘸腿”,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内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劳动立法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立法数量严重不足,而不是立法质量不高(当然立法质量也不高,也需要提高)。“一个比较健全的劳动法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劳动基本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基准法、劳动监察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这八部法律”,[11]因而早在,我国劳动部就确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目标:“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行法律和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含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与之配套,结构合理,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完整体系。” [12]应当说,原劳动部确立的这个劳动法体系到目前来看也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可是,时至今日已经六七年过去了,除了当时已经制定出来的《劳动法》之外,六七年中我国全国人大仅仅制定了一部《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仍在立法机关的“腹中”孕育,而《就业促进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工资法》等法律尚未进入立法程序。由于劳动法制不健全,我国劳动法无法有效地应对劳动关系领域产生的大量的严重的社会问题。10至11月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一万五千多名城市居民的调查显示,“失业下岗”被城市居民视为我国最严重的城市社会问题,“收入差距拉大”被列为第二位,“社会贫困问题”被列为第三位:“私营企业的劳资利益冲突”被城市居民视为最严重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而“贫富之间的利益冲突”被列为第二位。[13]无独有偶,10月,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在中央党校学习的部分地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问卷调查也显示,在“我国当前需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上,“失业问题”被官员们列为第一位,“贫困问题”被列为第二位;在“20社会形势发展中最严重的问题”的判断上,“收入差距问题”被列为第一位,“失业”被列为第一位;在“近年来各种重大关系的调整”这个问题上,“各主要人群之间的关系”被列为“更不协调了的关系”的第一位;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应当防范的主要风险”这个问题上,“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被列为第三位。[14]可见,失业问题、劳资冲突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贫困问题、
贫富差距问题均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显然,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及其严重性,同我国劳动法制不健全具有密切的关联。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一个结论:劳动法既是我国在立法上欠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法律部门。近年来,劳动法的重要性正在被我国有关方面所认识。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以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险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列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这基本上等同于宣布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劳动法是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最近也撰文指出,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六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这六个方面之一[10];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出台的立法规划也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列为本届人大将审议的法律草案。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法学研究也在迅速加强,年12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当代中国劳动法律问题研究”、“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研究”、“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等五个项目列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这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第一次将这么多的劳动法学研究课题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内的一些著名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也成立了专门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机构。我国的劳动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著名法学院已经把劳动法学列为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劳动法教研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还开办了国内第一个劳动法学方向的本科法学专业,拟开设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外国劳动法、国际劳动法等特色课程。这些积极的动向表明,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实际地位正在迅速地提升,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已经翩翩而至。因此,可以确信,我国的劳动立法进程将会不断加快,我国劳动法将获得空前的发展,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将会逐渐形成,而健全的劳动法体系必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
[2]程信和。关于社会法问题——兼论开展人口法研究[J].南方人口,,(3):42-43.
[3]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4.
[4]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28-129.
[5]王向前。关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J].求实,,(6):91.
[6]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99.
[7]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32.
[8]张莉莉。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 兼论经济法的本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8):71.
[9]许多奇。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重新审视及运用[J].河北法学,1999,(5):123-124.
[10]吴邦国。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N].人民日报,-2-1(2)。
[11]王向前。构建劳动关系的立体调整模式[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3-6-3(3)。
[12]劳动部《中国21世纪劳动事业发展战略》编委会。《中国21世纪劳动事业发展战略》[Z].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25.
[13]梁栋。中国党政干部及干群关系的调查分析[A].汝信等。: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5-36.
[14]谢志强。党政领导干部对2003~20中国社会形势的基本判断[A].汝信等。200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5-33.
篇6:体育产业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分析论文
体育产业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分析论文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民众对于体育运动重视程度的加深,体育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通道,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具有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产业链长、带动效应强等优点,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主要支撑,也是支撑多元体育需求的关键力量。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具体作用,以推进体育产业的深化发展。
关键词:体育产业 市场经济 产业结构 消费需求
《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冰雪运动发展规划》有关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相继颁布和实施,打出了一套“组合拳”,这些政策的出台基本勾勒出了我国体育产业未来发展之路,并释放出更多的市场需求,在此驱动下,我国体育产业加速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有望在2025年达到生产总值5万亿元的目标,且产业增加值将上升至GDP的2%,据此,体育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通道。体育产业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具有能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产业链长及辐射范围广的特点,不仅能够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且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体育需求,解决体育供需失衡的矛盾,释放国民经济发展新动能,并促进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基于此,本文将以体育产业的发展为研究基点,通过分析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具体作用,来谋求新的发展路径,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
1 体育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撑
随着经济战略调整的深化推进,国民经济结构得到了初步优化,但产业结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根本性转变,制造业一支独大的状态并未消除,第三产业所占比值仍然较小,为此,需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渐提升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值,进而在突破原有产业结构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新常态经济调整下,国民经济发展面对更为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刺激经济政策负作用的消化期等三期叠加阶段,多数产业都处在低迷发展状态,为了扭转这一发展态势,实现国民经济的逆势而上,必须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要转变思路、开拓创新,寻求经济新发展的动力源,而体育产业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在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与活力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优化产业结构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其的扶持力度逐渐增强,在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了诸多倾斜,体育产业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呈现爆发式发展态势,已然成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的重要依托,根据《中国体育产业发展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体育产业的'总规模已经达到2600亿元,已经占据国民经济总产值的5%,而至20我国体育产业规模将突破8000亿元,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所占比已经上升至6.2%,体育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了18.86%,如果依据此速度发展,至2025年体育产业势必能够达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期望的5万亿元产值及占GDP比重2%的目标。与此同时,虽然我国体育产业未来发展态势存在诸多优势,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体育产业产值占GDP总产值的2%~3%的比率相比,差距还很大,但是这也预示着其发展潜力更大,我国体育产业增长空间至少有1倍以上,而且,根据体育总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预计年~增长空间为2.6万亿,年复合增速达到49.62%,总体来看,未来5~体育产业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这样一来必将提升体育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將带动旅游、餐饮、娱乐、传媒、影视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此外,随着体育产业内部结构的逐渐优化,相对于体育制造业而言,体育服务业的发展速度更快,在体育产业中所占比值逐渐上升,,全国体育服务业实现增加值835亿元,同比增长20.5%;,全国体育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060亿元,同比增长26.9%,由此,第三产业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值将得以显著提升,最终将改变三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固有比例,进而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优化发展。
2 体育产业是对接国民多元体育需求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获得了空前发展,增长速度加快,产能逐渐优化,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精神需求逐渐凸显,在此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了自身健康的管理上,参与体育锻炼和活动的人逐渐增多,甚至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体育消费需求,也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全民健身计划的出台和深化推广,更是推进了国民健身意识的不断增强,大众体育消费习惯导入初步完成,并成为影响体育消费发展的关键因素,民众对于体育休闲、娱乐、健身、竞技等的需求逐渐增多,体育消费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都非常关注国民的健康状态,为此,也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了大力扶持,党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10月25日颁布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成为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由此国民健康被摆在了战略地位,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全民建设计划在我国的深化实施,在民众自身健康需求和政策的双向引导和刺激下,体育消费需求呈现多元化、立体化发展,这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需求保证。
在体育消费需求这一催化剂的影响下,近年来,体育产业在规模和数量上都在加速发展,不断强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丰富和完善体育产品和服务、优化产业布局、健全运营机制,从而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对接诸多民众日渐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体育需求,而未来“十三五”期间,国家对于体育产业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将逐渐增强,体育产业将面临更好的发展机遇,其产业布局将趋于合理化,体育服务产业比值不断增加,体育制造业则相对减弱,体育产业链将得到更大的延伸和发展,上下游的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旅游、健身培训、体育用品等将深入融合,实现共赢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体育需求。体育产业发展在迎合多元体育需求的同时,势必也将刺激内需,提升国民经济整体消费指标,并由此上升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3 体育产业是提升国家公共服务水平的影响因子
當前,国家推行“体育即民生”的公共体育服务理念,将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努力打造“设施更普及、组织更健全、活动更丰富、服务更优质、群众更满意”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以全面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而这需要以体育产业的繁荣发展为必要前提。近年来,在“体育强国战略”、“全民健身计划”及如今的“健康中国”政策引导下,体育产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态势,已经成为新一轮经济增长中的“潜力股”,竞技表演业、健身休闲业齐头并进,体育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体育设备、场地等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体育产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健身培训等现代服务业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这些都为体育产业链的延伸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体育产业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服务民众,这也是其成为影响国家公共服务水平重要因子的关键所在。在体育产业整体优化发展下,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得以优化、体育基础设施得以完善、协同发展机制得以健全,这些都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了有效支撑,且随着国家功利性、唯金牌论思想的转变,其逐渐将资金和精力由竞技体育转向了群众体育,改变了体育场馆、设施只为大型综合性赛事服务的发展模式,以分散的、小型的群众性体育运动需求为根本出发点,逐渐将闲置的“观赏性”的场馆改造成“应用性”场馆,增强社会资本的引入,加大对体育产业的资金投入,同时,整合、优化分散在各地的体育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场馆对外开放,延伸体育设施的服务范围,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国家体育公共服务水平。
4 结语
近年来,在政策红利和市场需求的双向驱动下,体育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并逐渐上升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不仅能够优化产业结构、满足民众多元体育需求,而且还能提升国民身体素质,增强公共服务水平,但是体育产业发展的潜能尚未全部释放出来,应该不断深化其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以更好地释放新动能,推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绍通.当前我国体育经济产业发展中的热点与难点分析[J].山西农经,2016(09).
[2] 高铭.体育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J].运动, (09).
[3] 谢庆伟,杨贵军.新形势下体育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5).
篇7:在我国工业设计中伪创新的地位论文
在我国工业设计中伪创新的地位论文
近年来,因为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仍然没有摆脱掉粗放型的增长模式,而造成它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目前还缺乏与工业发展相符的设计研发能力,从而导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差,致使我国的相关关键技术仍需依赖国外,主要设计也同样依赖跨国公司,尤其表现在汽车、计算机、家电等主要行业。因此,我国大部分产业的工业设计水平依然很低,仍处于“伪创新”阶段。
1、伪创新
伪创新、创新与工业设计的关系评价“伪创新”的价值与意义,首先需要讨论它与“创新”的关系。所谓创新,就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种概念化过程。它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那么,从定义上看,广义的“伪创新”完全是“创新”的反面,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从狭义的“伪创新”概念来看,它是“创新”的幼稚期或者“创新补丁”。从大的理论上讲,创新在经济、商业、技术、社会学以及建筑学这些领域的研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具体的,尤其在工业设计上,创新是它的生命推动力。结合狭义“伪创新”概念,那么,“伪创新”是工业设计的阶段性推动力和总的反作用力,也就是对工业设计有一定的正价值,但总体上是负价值。不过,目前,我国工业设计正处于“伪创新”的正价值递减阶段。
2、正价值递减的“伪创新”
2.1我国工业设计当前发展状况目前,一方面,在我国的知名企业领域,工业设计从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伊始开始引入其中,随后逐步走出十几年的萌动期。尤其是新千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跃发展,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大众需求日益增长,国际往来空前频繁,使得大型企业的工业设计在借鉴和学习中快速发展。但是,在大多数中小企业领域,它们的工业设计仍处在抄袭和仿制的阶段,在建设项目和设计风格上的主动地或被动地、盲目地追随大型企业或者工业发达国家品牌。综合的说,我国的工业设计还没有真正形成自主创新的局面。比如,一些企业把海外销售成功的产品丝毫不加改动地或者稍加“创新”便“吸收”过来,然后冠以自己的品牌便进入国内市场。这些行为造成了它们的创新惰性,也即形成了工业设计“伪创新”,从长期看,它对国家经济会形成的重大的隐形损害。不过,在中小企业的初、中期发展阶段,鉴于我国的工业经济的现实基础,“伪创新”却具有维持了中小企业暂时生命的功用,也就是说目前“伪创新”在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正处于正价值阶段,但这个时期只能是短暂的,要快速越过,逐步消除,走入到自主创新阶段,我们把这个过渡期就叫做“伪创新”在我国工业设计中的正价值递减阶段。
2.2“伪创新”在我国工业设计中处于正价值递减阶段的原因我国中小企业的工业设计总的来说,大部分领域仍然处在初级发展期,总结起来,“伪创新”在我国中小企业工业设计中处于正价值递减阶段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2.2.1市场基础薄弱但正逐渐增强前些年,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包括一小部分大型企业的市场基础非常脆弱,企业的工业产品开发没有充足的市场经验和资金支持,更没有创新工业产品投放市场风险的成本,故此,企业一般尽可能参照成熟市场的工业产品款式进行模仿、逆向设计,如此基本上可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不至于因市场投资方向有误造成失败而倒闭,因此,“伪创新”的作用显而易见,它对我国初级阶段的工业市场经济还是有暂时的正面作用的,但随着国外先进工业经济体的压倒性竞争和我国消费者的观点更新,对模仿工业产品有一定的抵触性,逐渐地,“伪创新”的作用也便朝向负价值方向转移,但还没有达到负价值阶段。
2.2.2企业对研发逐渐重视当前,我国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小企业在积累了比较雄厚的资金之后,创新意识逐渐有了改观。尽管企业的自主设计和创新能力还不够强大,而且“投资少,见效快”的“伪创新”取向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过程,对于独立研发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而且多数工业产品的生产仍在仿制和抄袭。但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正在逐年加大,使企业有意消除长期形成的短视行为,尽管有些企业还保留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伪创新”具有“资金、人才、时间等资源大量投入后见效快,风险小”的优点,从而导致企业对自主设计研发持观望态度,但整体的方向仍是对“伪创新”进行逐渐消减,这也是“伪创新”目前正处于正价值递减阶段的原因之一。
3、正确认识“伪创新”在我国工业设计发展中的阶段性价值
3.1“伪创新”在我国工业设计发展中的正价值目前,表面上看我国工业经济发展十分迅速,而实际上却有着相当滞后的一面:工业经济体大部分规模不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市场经验不成熟;创新能力不强,且对工业设计的创新有心无力。为了使企业生存下去,企业只好在工业产品上大量采用市场流通的成熟方案,模仿或者高程度抄袭,采用换汤不换药的方式进行“创新”,即“伪创新”,如此,使企业避免了工业产品的市场投入风险,提高了企业市场运作的稳定性,那么,在这里,“伪创新”就起到了临时“保姆”作用,对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正价值。因此,应该理性看待我国中小企业在特殊时期的“伪创新”问题。
3.2“伪创新”在我国工业设计发展中的负价值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逐步发展,消费者对工业产品的消费观念逐渐成熟,不断提高了对工业新产品要求。由于“伪创新”所设计的工业产品大部分为中小企业所提供,消费者对它们的印象已有了深深的烙印:“抄袭”、低劣,因此,对“伪创新”工业产品逐步形成了抵触心理,也便拒绝使用“伪创新”工业产品,再加上国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力度,造成了部分“伪创新”企业经济损失严重,令“伪创新”的危害性慢慢呈现:①浪费社会资源,对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极大。②妨碍公平竞争。因为创新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需要科技工作者做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伪创新”者搞“非法投机”、“短线xx”,破坏了自主创新的公平环境,损害了其他创新者的利益。③败坏社会风气。由于“伪创新”者不切实际的浮躁心态和不择手段的逐利心态驱使,常常做出“移花接木、神气十足”的行为,它挫伤了潜心钻研、开拓创新者的积极性,败坏整个社会的风气。显然,“伪创新”在工业设计上的.正价值正渐渐转负。因此,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遏制“伪创新”的继续存在。
3.3合理利用“伪创新”的正价值尽管“伪创新”在工业设计中弊端远远大于益处,但是,它在我国当前特殊时期还是起到了一个阶段性的正面作用,“不合理”地支撑着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起步、生存、发展。而模仿是“伪创新”的一大特征,从定义上讲,模仿是通过观察和仿效其他个体的行为而改进自身技能和学会新技能的一种学习类型。所以,当中小企业不具有创新的能力和环境时,“伪创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原始学习手段,不能全盘否定它的社会经济价值,只要合理利用“伪创新”的阶段性正价值,对企业或者社会都具有正面的意义,但要注意应用方法,如下:
①在企业发展中,控制“伪创新”的运作时段,逐渐舍弃。当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后,大力拓展工业设计的创新行为。②在“伪创新”的实施中,强调模仿的目的——汲取别人的精华,为己吸收、消化,为以后的工业设计创新打下技术上的基础。③对“伪创新”的应用要和“创新”巧妙相结合,尽可能缩短“伪创新”至“创新”的过渡期,以稳定企业的持续发展。
4、结束语
总之,不可否认,狭义的“伪创新”对中小企业的工业设计具有一定的阶段性正价值,它在某时段可能是大部分中小企业“维他命”,但是,它的社会危害性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要适时合理利用它,但不能推崇它,更不能依赖它,因为,企业的生命在工业设计,工业设计的生命在“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