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观测预报系统概述

时间: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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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海洋观测预报系统概述,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本文原稿由网友“火线上岗10”提供。

篇1:我国海洋观测预报系统概述

我国海洋观测预报系统概述

本文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的搜集、研读、比较,结合笔者具体工作体会,全面概述了我国海洋观测预报系统的发展历程、取得的主要成就及社会服务功能、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海洋观测预报业务以及计划的差距;提出了我国海洋观测预报业务未来发展的`路线,树立正确海洋观测预报系统的框架,制定完善立体和多学科观测体系的规划,促进和加快新型预报模式的研发和应用.

作 者:马毅 MA Yi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广州,510300 刊 名:海洋预报  ISTIC英文刊名:MARINE FORECASTS 年,卷(期): 25(1) 分类号:P731 关键词:海洋   观测   预报   系统  

篇2: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全文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观测预报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养海洋观测预报人才,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业务水平的提高。

对在海洋观测预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观测网规划,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

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将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作为规划的重点。

第八条 海洋观测网规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海洋观测网体系构成、海洋观测站(点)总体布局及设施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并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

有关主管部门因水利、气象、航运等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需要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

禁止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围填海;

(二)设置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影响海洋观测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捕捞作业、水产养殖、倾倒废弃物、爆破等活动;

(四)可能对海洋观测产生危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负责或者批准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开工建设前采取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等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海洋观测资料获取和传输的质量控制,保证海洋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和海洋观测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海洋观测。对不具备检定条件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通过校准保证量值溯源。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

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和维修;船舶、平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日常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存储、保管海洋观测资料,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海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实行资料共享。

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存储、保管、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根据海洋观测资料,分析、预测海洋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及时制作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做好海洋预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适时进行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会商,提高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十二条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并根据防御海洋灾害的需要,启动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海洋灾害。

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应当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广播、电视等媒体改变海洋预报播发时段的,应当事先与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但是因特殊需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改变播发时段的除外。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海洋灾害警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应当使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信息,并明示海洋预报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灾害分析统计结果,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确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平面变化和影响气候变化的重大海洋现象的预测和评估,并及时公布预测意见和评估结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对沿海警戒潮位进行核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获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

(二)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海洋观测计量器具。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的;

(二)未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海洋灾害警报的;

(三)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未使用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观测,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波等进行的观察测量活动,以及对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二)海洋预报,是指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风暴潮、海平面变化、海岸侵蚀、咸潮入侵等海洋状况和海洋现象开展的预测和信息发布的活动。

(三)海洋观测站(点),是指为获取海洋观测资料,在海洋、海岛和海岸设立的海洋观测场所。

(四)海洋观测设施,是指海洋观测站(点)所使用的观测站房、雷达站房、观测平台、观测井、观测船、浮标、潜标、海床基、观测标志、仪器设备、通信线路等及附属设施。

(五)海洋观测环境,是指为保证海洋观测活动正常进行,以海洋观测站(点)为中心,以获取连续、准确和具有代表性的海洋观测数据为目标所必需的最小立体空间。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篇3:谈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标准化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海洋事业的大力发展,在国家“863”计划和专项支持下,建立了多个区域性的海洋观测集成示范系统,并制定了多项海洋环境观测仪器设备标准,但目前尚未制定出针对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文章针对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的组成结构和实现流程分析了该系统标准化的实际需求,并以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专业化、标准化、业务化为目标,提出了关于该系统标准化的初步构想并说明了其涉及的主要内容,为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系统工程;标准化;数据通信与管理;海洋观测

1引言

目前在国家“863”计划和专项的支持下,我国已经建立了多个区域性的海洋环境观测集成示范系统,并初步形成了国家海洋环境观测集成系统格局。在海洋环境观测集成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共制定各类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标准42项,涵盖从岸基、船基到海基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其中基础通用标准14项(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11项)、岸基观测仪器设备标准9项(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8项)、船基观测仪器设备标准10项(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7项)、海基观测仪器设备标准9项(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8项),但尚未制定出针对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从系统的业务化运行考虑,该系统的设计、构建等需要相应的标准,以统一规范系统的性能、接口、通信、开发工具、运行环境、评估检验、应用及管理等。因此,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各类标准,统一规范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设计、建设、运行、检验、评估及管理,对国家海洋观测集成系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篇4:谈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标准化论文

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首先要以海洋科学研究、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等对海洋观测数据传输能力的总体需求为依托,以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的发展状况为参照,开展系统建立的可行性分析,明确系统建设投资及效益分析后,确立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内容等,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系统的总体设计,明确系统的整体框架、业务流程、运行管理方式、功能及性能指标等,用于指导、规范集成系统的建设;其次要基于系统的总体设计开展该系统的详细设计与研发,这也是系统建设的关键部分,主要包括接口设计(基于系统设计与实现的模块化思想,明确主要功能模块间的接口,如数据通信方式、数据接口、系统接口、人机接口等)、数据管理规划(规划设计元数据、数据库,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及标准化格式等)、应用软件研发(依据功能需求、运行条件等选择开发工具及开发环境,实现应用软件的研发、测试等);最后依据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搭建数据传输网络及运行平台、开展系统集成及试运行,根据系统的试运行情况对其进行评价与检验,以实现系统的业务化稳定运行。

篇5:谈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标准化论文

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在技术层面上属于技术复杂系统,并且其所涉及的领域很广泛,该系统在设计、集成时需要解决各设备之间、网络系统之间、异构数据库之间、应用系统之间、人机界面之间等的接口问题,对于系统接口的处理、设计等直接影响到系统性能的满足和功能的实现。而解决接口问题的途径就是将其作为产品,对其规划、设计、研发及集成、检验、维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实现系统的通用化、系列化和模块化[2]。从产业化的角度考虑该系统实质上应该依据标准化的原理,设计并研发出若干通用性强的组件,经过设计、配置和实施,集成为满足海洋观测数据用户需求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已经建设了多个区域性的海洋环境观测集成示范系统,并在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但在系统实现的过程中现阶段可以依据的标准仅有《海洋信息元数据》。然而就该系统的组成结构、主要功能、主要特性及实现流程考虑,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实现的每个步骤都应有可遵循的行业标准或规范作为依据,以满足系统的专业化、标准化、模块化等目标。

篇6:谈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标准化论文

依据对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的组成结构分析,基于系统建设通用化、模块化的思想,应该建立观测数据标准、观测数据传输规程、观测数据存储标准、观测数据质量控制方法标准等以明确各模块之间的接口。基于对系统专业化、业务化的考虑,依托该系统实现流程的分析,需要建立应用软件检验评估及业务化运行保障等相关标准,以此作为系统检验和运行维护的依据。针对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规划、设计、研发及实施中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本文提出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标准体系的初步构想,此标准体系共包括以下标准和规程。(1)观测数据标准。规定天基、空基、岸基、海基、海面及水下等各类海洋观测数据及其生成各类文件的类型、名称、结构、内容、单位、表达方式等。(2)观测数据传输规程。规定天基、空基、岸基、海基、海面及水下等各类海洋观测数据及其生成各类文件的传输内容、方式、媒介、路径、目的地、数据传输时效、误码率等。(3)观测数据存储标准。规定天基、空基、岸基、海基、海面及水下等各类海洋观测数据及其生成各类文件的存储内容、类型、方式等。(4)数据质量控制标准。规定天基、空基、岸基、海基、海面及水下等各类海洋观测数据质量控制的内容、方式、方法、时机等。(5)数据处理方法基础标准。规定天基、空基、岸基、海基、海面及水下等各类海洋观测数据处理的方法、方式、效果和时机等。(6)应用软件检验评估标准。规定数据的传输、处理、质量控制、存储、分发、共享等应用软件检验与评估内容、方式、方法和合格判定条件等相关要求。(7)业务化运行保障标准。规定数据的传输、处理、质量控制、存储、分发、共享等应用软件业务化运行的可靠性、可维护性、可追溯性、易用性、安全性和可移植性指标及相关要求。

4结束语

针对海洋资源开发、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海洋管理、海上国防建设等对海洋观测数据的需求,结合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标准化实际情况,提出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标准体系的初步构想,为该系统的标准化提供参考。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的规划、研发与建立涉及数据通信、计算机应用、科学计算等多领域的技术和研究,其标准体系的建立需要多方面工作的支持,需要系统地开展相关工作,不断制定、完善各类标准及规程,以统一规范该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检验、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最终实现该系统立体、实时、全覆盖业务化运行的终极目标,以提升我国各项海洋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周智海.海洋环境监测和信息服务集成系统规范化设计考虑[J].气象水文海洋仪器,2004(3):1-8.

[2]康寿岭.海洋环境监测数据集成系统概论[J].气象水文海洋仪器,2004(1):1-9.

篇7:谈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标准化论文

海洋观测数据集成系统是将遥感卫星、巡航飞机、监测船、各类浮标、潜标、海床基、水下观测站、岸/平台基海洋观测站、雷达站及其他可利用的观测系统所获得的实时及延时观测数据、实验室对海水样品检测所获得的分析数据及通过互联网或资料交换得到的数据,通过多种通信方式集成到观测数据处理中心,并对其进行质控、处理、分析和加工后,建立基础数据库、实时数据库和信息产品库等,并通过互联网、专线等方式,为有关部门及用户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1]。海洋观测数据通信与管理系统是海洋环境观测集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研究内容,是集成系统的中枢神经,主要由数据接收与收集、数据处理与管理和数据分发3个子系统共10个模块组成(图1)。其中数据接收与收集子系统是利用各类有线、无线通信技术,构建数据传输网络,依据后端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对数据传输等的要求,实现对海洋环境观测平台及其传感器等实时/准实时数据、观测设备存储数据、指导性数据及其他可利用数据的获取、集成;数据处理与管理子系统是对集成数据进行规范化存储管理,采用成熟的海洋观测数据处理方法及模式,完成对观测数据的处理、分析、质量控制等,并依托元数据管理建立实时数据库、延时数据库;数据分发子系统是针对后端的信息产品制作、海洋预报、防灾减灾等对数据的需求,提供数据传输及共享服务等。

篇8:极区海洋锚碇观测系统的设计和布放

极区海洋锚碇观测系统的设计和布放

中国第2次北极科学考察(2003年7月-9月)期间,在白令海峡和北冰洋楚科奇海布放了一套潜标和两套明标,在该次考察结束前成功回收了潜标和1套明标,获得了最长为45天的连续观测资料.通过介绍这次布放过程,对极区锚碇系统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观测站位和层次的选择,锚碇系统的`设计、布放步骤等,为有海冰存在的低温海域布放锚碇系统提供参考.

作 者:矫玉田 赵进平史久新 吴伟 张洪新 Jiao Yutian Zhao Jinping Shi Jiuxin Wu Wei Zhang Hongxin  作者单位:矫玉田,赵进平,史久新,Jiao Yutian,Zhao Jinping,Shi Jiuxin(极地海洋过程与全球海洋变化重点实验室,青岛,266100;中国海洋大学,青岛,266100)

吴伟,Wu Wei(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266061)

张洪新,Zhang Hongxin(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266033)

刊 名:极地研究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POLAR RESEARCH 年,卷(期):2007 19(4) 分类号:P94 关键词:极区锚碇系统   海流观测   楚科奇海   北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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