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经验分析

时间:2025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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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uo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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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银行案件经验分析,本文共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luo1987”提供。

篇1:银行案件经验材料

一、重内控,推动各项业务的发展。在工作思路和经营理念上,陇南分行党委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积极引导全行员工牢固树立“股改是第一使命、发展是第一要务、控险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在快速发展业务的同时,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促使各县支行树立了正确的经营观、发展观和政绩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意识,保证业务发展始终与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将发展建立在风险与可控性相统一的基础之上,实现了各项业务健康、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别在内控监管协调配合上,市分行党委积极听取审计办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次召开全行性会议都邀请审计办参加,并安排一定时间,专门部署内控管理工作。如10月,市分行和审计办共同组成工作组,针对审计办操作风险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和部门自律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对全辖40个营业网点进行了拉网式现场整改,经过两个多月的共同努力,及时有效地纠改了存在的各类问题。同时,今年前9个月,市分行和审计办又先后组织40余人次,分赴9个县区支行,结合贯彻落实年中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基层营业网点,帮助抓弱、抓欠、抓进度、抓效果、抓内控、抓案件防范,既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业务的发展,又加强了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了全行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重检查,促进了各类问题整改。陇南分行在开展案件防范和专项治理方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排查责任,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和十二个案件易发多发点的排查检查。驻陇南审计办事处为促进陇南分行合规操作、全面加强风险控制和案件防范,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基础,审计办事处在积极有效地开展完成各项审计工作的同时,认真配合陇南分行对全行9个县支行的40个营业网点、12个设库单位进行了“金库安全大检查”、围绕案件防范和查处十项规定,对9个支行进行了全面检查;在开展各种检查的同时,狠抓问题的整改,对十二个重点环节风险点排查发现的1121个问题,己边查边改754个,纠改78个;各种审计检查发现问题122个、2248.8万元,已整改112个、2080.93万元,整改率达75%以上。在对成县支行开展重点审计后,审计办专门召开了由县支行管理层以上参加的座谈会议,就该行存在的问题从主、客观两方面查找了问题根源,提出了七条整改意见。县支行领导班子针对审计办提出的整改意见,高度重视,当即调整了领导班子分工,并指定一名副行长专门负责内控建设工作,同时补充了两名会计事后监督。各类问题的及时整改,有效防范了各类案件及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全行业务经营的稳健运行。

三、重分析,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在开展正常检查的同时,陇南分行、陇南审计办还按季召开班子成员、部室负责人、审计办科长、县支行行长等加强内控防范案件谈话会议,在强调县支行“一把手”抓业务发展的同时,特别强调内控管理抓具体和细节问题。在监管检查中“一把手”经常深入基层进行亲自检查,尤期对阶段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加强执行力和合规文化教育活动,促进了内控管理工作。市分行还针对内控管理、案件防范工作突出制度执行力这一关键,不断加强合规文化教育,努力提高全员的思想认识,切实把案件防范变成每个员工的自觉活动,使员工的认识和行动进一步统一起来,确保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例如,在今年一季度案件防范座谈会上,审计办提出了个别部门和县支行自律监管不到位、有屡查屡犯、边纠边犯的现象。陇南分行党委针对审计办提出的这一建议,当场决定:对下辖7个县支行采用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找亮点,摆实事,查问题,抓落实,通过现场观摩,查摆问题,总结内控管理经验,不但促使全行内控管理各项制度真正落到了实处,各类问题得到有效纠改,而且对全行内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重沟通,行办加强联系和交流。陇南审计办事处针对与驻地行沟通不及时、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主动和驻地行党委联系,协调和理顺与驻地行的工作联系,积极搭建信息传递平台,并与市分行就公文传递、情况通报、参加相关会议、员工培训、委托审计项目等达成共识。与此同时,陇南分行及时反馈和提供银监局、人行、地方等外部监管结果,及时通报上级行各处室下发和县支行上报的有关内控管理方面的材料和数据,以便审计部门建立和收集非现场评价资料、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有效提高了审计的成效,降低了审计成本。例如,20陇南审计办在对文县支行进行现场审计时,查出该行贷款限定性条款落实不够到位,企业财务核算不真实,超转授权限办理业务等问题,审计办根据《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当场对该县支行和具体经办人员做出了相应处罚。处罚下达后,县支行负责的同志有一定的抵触情绪。针对这一情况,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振峰同志亲自召集由审计办负责人参加的行长碰头会,在了解到事情的全过程后,市分行不护短,不说任何理由,当即责令县支行必须服从审计办处理处罚规定,及时上划罚款,限期整改查出的问题,不但维护了审计工作权威性和独立性,而且促进了全行内控管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谱写了一曲审计办与市分行联手抓内控,强管理、促发展之歌。

篇2:银行案件经验材料

1986年人工两行分设以来,我们支行在上级行的正确领导下,牢牢抓装强制度、重管理、严防范、保平安”这条工作主线,扎实高效地开展工作,牢固构筑了基层央行安全运行的坚固防线。十五年来,我行的经济案件和重大事故一直保持零的记录,曾被山东省总工会评为先进职工之家,6次被原山东省分行授予“安全标兵单位”、“先进集体”、“先进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9次受到市行表彰,16次受到市、区党委政府的表彰,被分行评为金融监管先进单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以人为本,把握员工队伍建设的着力点

“防蛀更需先强本,教育为先武装人”。多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只有把人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上来,筑牢思想防线,才能有效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不断推动全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为真正做到预防有人抓,教育有人管,十几年来,我们始终如一地坚持实行了“五个一工程”,即每天重要岗位登记一次工作情况,每周组织一次全员政治业务学习,每季召开一次风险隐患分析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每年进行一次职工述职。这样一来,不但使教育达到了多元化和形象化,而且在“防”字上做到了警钟常鸣,使职工的制度观念、法制观念得到提高,职工行为得到规范;为随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将全行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不良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实行了以业务、思想两手抓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一岗两责制”,建立了行长接待日、科长谈心制,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前几年,我行部分职工也受社会炒股热、经商热的影响,思想一度出现波动,对此,我们在加强思想交流的同时,选准教育切入点:一是每年组织职工到棉纺厂、玻璃厂参观学习,与车间工人比工作环境、比劳动强度、比工资收入,通过强烈的对比反差来教育广大职工珍惜现有的工作。二是经常性举办各类法制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到监狱实地参观,通过“以案释法”、“现身说法”来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三是定期召开要害岗位人员案例通报会,邀请有关人员家属参加,将案件的防范工作延伸到8小时之外、家庭之中,形成单位、职工、家庭“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通过多管齐下,净化了职工的思想,大大提高了职工的政治素质,多年来,我行受总行、分行、市行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达50余人,占全行人员的七成以上,形成了一个遵纪守法、作风过硬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强化制度建设,找准内控机制运行的支撑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十几年来,我们一直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防范内部风险的有效手段,本着“业务未动、内控先行”的原则,把建立规章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严格管理、安全运行、防范风险上。为保证制度建设的全面性,我们在制度内容上突出了“四个规范”即:规范运行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规范岗位责任、规范办事行为。经过多年的努力,形成了包含7大类126项1000余条规章制度在内的较为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覆盖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金融服务、金融调控、金融保卫等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为保证制度建设的实效性,我们坚持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以重点规范、重点约束。前几年我们对人民银行系统内部案件频繁发生的状况,认真加以分析,研究防范方法,在全省率先推行了干部职工指纹档案管理,强化了全行内部安全防范,为公安机关侦破内盗案件提供了直接、可靠的依据;再如:我们针对缴提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而制定的缴提款管理办法,对辖区各商业银行、信用社所有缴提款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每家行、社指定现职出纳人员三名,统一印制政审表,配发缴提款证,并预留照片、印鉴及指纹,建立缴提款人员档案,并对缴提款行、社的运钞车的停放位置及押款保卫人员的行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堵塞了整个缴提款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漏洞,受到了上级行的充分肯定。 制度完善以后,抓好贯彻落实是关键。为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一是建立了制度落实的自查机制,由各科室负责人定期对科室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我监督检查,加大自查自纠的力度,掌握内控机制运行的情况并向内控建设领导小组反馈;二是发挥内审(稽核)、监察等部门的作用,经常对各职能部门、要害岗位落实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主动借助外力落实内控制度。

篇3:撤销权在银行资产案件执行中的运用分析

刘敬利

近年来,逃废银行金融债务案例时有发生,一些信用不佳的借款人为了逃避还款义务常常和金融机构玩起“金钱脱壳”的游戏,在借款到期银行收贷时往往财产转移、人去楼空,令银行资产保全无果而终,经常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如果信贷资产管理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并辅助于代位权的行使或许可以及时挽回信贷资产的损失,维护银行的信贷资产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撤销权在信贷资产管理中的行使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起源于古罗马法的撤销之诉,法语译为“废罢诉权”,此诉讼为罗马法学家保罗所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合同保全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后来在合同法解释一、二也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完善,这便是信贷资产管理人员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案例―某蔬菜加工厂与某金融机构纠纷案简介

某蔬菜加工厂于2006年8月20日在某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元,于2007年8月20日到期,其中300万元贷款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办理抵押担保,其余1700万元贷款一以位于该镇的自有办公楼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姜华为该蔬菜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姜露为父女关系。2007年3月,姜华与自然人姜露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蔬菜加工厂将其对姜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万福食品有限公司的1600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姜露个人。2007年4月,姜露将受赠的债权转为股份投入到万福食品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07年6月,蔬菜加工厂也由原姜华的私营企业变更为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蔬菜加工厂的原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概括承担。后来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连续数月拖欠银行利息,金融机构发现该公司已资不抵债,2007年9月,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人员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公司工商档案发现姜华无偿转让资产,涉嫌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转移资产没有通知债权人,而且严重影响了其偿债能力,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期间。在客观上,姜华明知蔬菜加工厂有巨额债务仍转让财产,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属于借款人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金蝉脱壳的行为。金融机构经过调查,于2007年9月依法提起了撤销权诉讼。法院判决该资产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姜露应当将接受的1600万元返还某蔬菜加工公司。

三、撤销权在银行资产案件中的行使要件

要行使撤销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以下合同行为或单独行为之一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4)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人民法院将会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案例中,姜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明知该企业具有大额的债务没有归还,确将企业的资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女儿姜露,姜华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有权提起诉讼,申请蔬菜加工厂撤销蔬菜加工厂与姜露的《债权转让协议》。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财产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直接影响,债务人的财产积极减少或债务的消极增加的行为都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果是基于身份关系等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不在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内。

本案中,姜华无偿转让是160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特征,且数额巨大,直接影响了债务人蔬菜加工厂的偿债能力。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行为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财产积极地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放弃债权等;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使债务消极的增加,为他人设定抵押担保、提前清偿不到期的债务等,致使债务人不再具备承担债务的责任资产能力。

本案中,债务人无偿放弃1600万元的债权后,使按照正常蔬菜加工厂本应该拥有的1600万元的财产被积极减少。

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期间

本案中,债务人无偿转让1600万元债权的的行为发生在债务有效成立且存继续存续期间,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还债能力。

(二)主观要件

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对于放弃债权或赠与等无偿行为,受让人(收益人)不需要具有恶意撤销权即可成立;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有偿行为需要受让人(收益人)具有恶意,此处的恶意是指受让人(受益人)取得财产或收益时,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实,并不是指具有债权人的意图,其构成也不要求受让人(受益人)与债务人串通。

本案中,债务人由于是无偿放弃债权,具有明显的主观逃废债务的恶意,受益人姜露由于是无偿接受债权,不需要具有恶意,撤销权的行使的主观要件成立。

四、撤销权在银行资产案件中的具体行使

(一)诉讼的法定期间及管辖法院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诉讼时应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本案中,债权人金融机构在2007年9月知道撤销事由后立即提起撤销之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诉讼的效果

债权人金融机构对受让人或收益人姜露而言具有形成之诉的效力,已经撤销,债务人蔬菜加工厂与受让人或受益人姜露的无偿转让1600万元债权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金融机构可以请求受让人或受益人姜露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蔬菜加工厂。

(三)诉讼费用

债权人金融机构胜诉,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蔬菜加工厂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五、代位权在银行资产案件中对撤销权行使的辅助

根据民法理论,由于撤销权属于合同效力的扩张,是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的突破,是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的价值的利益平衡,其平衡点在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的实现”,虽然撤销权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所以债权人金融机构虽然对1600万元的无偿转让债权进行了撤销,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1600万元的财产仍然不具有优先性。本案中金融机构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还及时对受益人行使了代位权求偿权,有力地防止了行使撤销权后财产回到债务人手里在所有债务人中按比例分配,成功地将1600万元收回归还了蔬菜加工厂贷款1600万元,某金融机构又乘胜追击,()行使抵押优先权,将抵押财产公开拍卖归还剩余本息。最终某金融机构成功收回2000万元的借款本息,同时也使恶意逃废债务的老赖的“金钱脱壳”无功而返。

总之,撤销权于1999年合同制定时确立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两次解释完善,现已成为应对逃废金融债务“老赖”的重要制度。银行资产保全人员在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时,可以向法院及时申请行使撤销权,并配合使用代位求偿权,以此来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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