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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政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在处 理公务和行使职权中形成的文书,既不同于办理私人事务的文字材料,也与其他常规公文有所不同,其制发主体必须是各级党政机关,体现的是组织意志和利益,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权威性和政策性。公文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制定者和内容上,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制作和发布的,表达的内容是党政机关对特定问题 的权威意见、看法和要求。党政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把各级党政机关紧密联结在一起,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使政令畅通、运转灵活、上下合拍,工作步伐整齐一致,体现出党和国家政权组织的权威。平时我们见到的党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党委、政府的公文,仅从那个庄重的版头和那枚鲜红的印章,就感受到了该公文的权威性。 同时,党政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传达政策,解决问题,推动 工作,在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阐明事理、启发觉悟和提高认识 的作用,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代表着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思想,丝毫不能偏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政策轨 道,不能有悖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
二是针对性和指导性。党政机关公文,总是根据现实需要,为解决某个特定问题和指导某项工作而制发的,不仅要体现上级机关的精神,而且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针对全局或局部工作,对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规定的事项、提出的要求,都要交代得比较具体、明确,有鲜明的、现实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只有有的放矢,受文者才能知道劲往哪里使,在实际工作中才能行得通、有效果。
三是规范性和约束性。从内容看,党政机关制发公文, 语言运用极其规范,其传达的意志不以受文者是否同意为前提,公文一旦发布实施,其法定效力将对受文者及其他有关 方面的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影响和约束,必须被严格遵守或执行,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从生成过程看,公文同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学术论文等实用文体的性质不同,公文必须严肃庄重,制发单位要严格遵循共同的规范格式,种类名称、体式结构、用纸幅面等都必须执行具体规定,不得随意更改;行文规则、办理程序、整理归档、清退销毁等,也有统一、明确的要求,不得擅自行事。
四是程序性和严密性。公文制发和处理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从起草、审核、签发、校印、发出,到拟办、批办、承办、归档、清退、销毁,环环相套、扣扣相接,程序性和严密性极强。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否则,无论在哪个环节上违背了程序,都将影响公文的效果。
五是对应性和定向性。党政机关行文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也就是说,什么样的公文由什么单位制发、哪一级单位制发,有具体、明确的对应关系。比如,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同时,大部分党政机关公文都是写给特定对象阅读的,也就是说,公文发送到什么单位,必须明确指定。比如,不 同的公文都会根据内容对“读者”进行专门规定,即通过 “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和“传达(阅读)范围”等指定 “读者”对象。而且,党政机关制发的部分公文,一段时期内,因其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和暂时不得公开的重要事项,有保密的要求,其“传达范围”更加严格。对此类公文,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一旦疏忽大意,出现失密、泄密情况,会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甚至严重损失。
篇2:党政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党政机关公文的作用,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指导工作,传达意图。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指令的有效形式,是上级机关或部门实施领导与指导的重要工具。党政机关运用公文的形式作出决定决议、发布政令,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工作实施领导和指导,并以此为依据,监督检查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指示精神的贯彻 执行情况。
(二)联系工作,交流情况。由于社会活动的实际需要,上下级和同级机关之间,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需要进行日常性的公务联系。公文是机关与机关之间常用的联系手段,通过这一载体,能够使上情得以下达,下情得以上报,充分发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接洽工作的作用,有效地确保机关之间联系畅通,运转有序。
(三)请示工作,答复问题。下级机关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办理时,多以公文形式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也多以公文形式报告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后,可以进行及时指导,也可以通过公文的形式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四)总结工作,推广经验。党政机关公文不仅是传达政策意图的重要工具,还是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的有效载体。对某些地方和部门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规律,通过公文形式转发给其他地区和部门学习借鉴,以举一反三,推动有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记栽工作,积累史料。公文是党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记载着许多重大决策、法规和重要公务活动事项等的产生过程。任何公文在其形成的同时,也成为一 个单位的档案材料,既是见证历史的权威凭证,也是今后工作的重要参考。
篇3: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一、公文的特点
公文,是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是各级机关与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强的现实效用性。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这是公文同图书、情报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的文章作品的一个显着区别,是公文的显着特点之一。
所谓法定的作者,就是指依据法律和有关的章程、条例、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在我国,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要是依据法律、章程、条例等规定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建立和存在的,它们都是法定的作者,它们都有独立对外行文的资格。如各级党的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的《组织法》建立的。在《章程》、《宪法》和《组织法》中规定了这些机关的职能以及这些机关制定和发布公文的权限。
文件法定的作者指的是发文的名义。也就是说,文件主要是以机关的名义或机关的某一部门的名义制发的。例如,国务院文件、某某省人民政府文件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的;某省人事厅文件、某县县委组织部文件是以机关的某一个部门的名义制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文件是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制发的;工厂、学校、科研单位的文件是以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制发的。这些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文件的机关、部门或单位,称为行文单位。
机关的发文有时也用国家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的名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国务院总理令以及机关首长对所属工作人员的任免令(或任职通知)等。用领导人作为发文的名义,并不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出现,而是代表他所在的机关的身份来发文的,也是法定的作者。这是领导人行使自己法定职权的一种表现。必须说明的是,以领导者个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都应冠以机关的名称与职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某大学校长×××等。一旦这些人不再担任这一职位,也就失去了这一法定作者的地位。
2、公文有法定的权威。公文既然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传达意图、办理公务、记载工作活动而制发的。这就必然要赋予文件以机关喉舌的地位。也就是说,文件可以代表机关发言,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因此,文件也就成为各级机关组织开展工作的法定依据。比如,党的文件,就代表党的中央委员会这一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法定权威,传达的是党中央的意见,所以它在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中享有极高的威信。通过党中央文件的制发,传达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全国各条战线、各个地区、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工作的依据和准绳。再如,国务院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它所制定和颁发的文件,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具有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的权威等。这种法定的权威性,也叫做法规的强制力,如国家领导机关发布的命令、法令、法规等。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是要强制执行的,违反了是要依照法律追究的。
3、公文有特定的效用。公文的特定效用指公文的现实效用,是文件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赋予的。从每一份具体的文件来说,都有它本身的特定的现实效用,代表它的制发机关所赋予的法定效力和作用。比如,党政领导机关所发出的每一项指示,每一项决定,要求所属机关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即使是一份通知,同样要求地方收文机关阅知和办理。下级机关的一份报告、一份请示也同样要求上级领导机关阅知或批复等。文件所具有的特定盗用是有一定的时间性的。任何文件都不是永远有效的。虽然有的文件具有历史文献价值,但从总体上说,它还是着眼于现实效用的。文件在现行工作中形成,在现行工作中使用,为推动现行工作服务。一旦它们的现行使命完成,就转化为档案保存,对今后的工作还起着参考、凭证作用。
4、公文有规范的体式。公文有规范的体式,这是公文不同于图书、情况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文章作品的又一显着特点。由于公文是党和国家具体领导和管理政务的工具,是机关的喉舌,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所以,制发公文是一件极其严肃的,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工作。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便于进行公文处理,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公文处理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中,对公文的体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提出了统一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发文件都必须按照规定的体式(包括文体、书面格式和版面形式),不能随心所欲,另搞一套。比如,公文的结构、附加标记都要符合规定。一般说来,正式公文都有文件版头、公文管理标记、发文字号、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机关印章、发文日期、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说明等项。
5、公文有规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制发和办理必须经过规定的处理程序。如,公文的制发,必须经过起草、核稿、签发的程序。经过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文稿才能缮印、用印和传递。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必须履行完备的会签程序;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需报请上级机关程序。任何人不得违反上述程序擅自处理。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有利于机关文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提高机关工和效率。
二、公文的作用
在机关的日常工作中,文件拟制与处理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它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部门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行使职能,开展公务活动,都离不开文件。没有文件,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总的说来,机关公文的作用在于它是党和国家具体领导和管理政务,机关之间相互进行联系和机关内部处理工作事务的一种工具。有作用才有地位。公文之所以在机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主要是体现在公文对于机关公务活动所起的作用上。认识公文的作用是使用好公文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具体地说,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指导作用。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可以经常通过制发文件来部署各部工作,传达自己的意见和决策,对下级的工作进行具体的领导与指导。例如,党的中央领导机关通过它所制定和发出的各项指示、决议等重要文件,阐明重大方针政策、战略措施和工作步骤,用以领导和指导各条战线,各个地区的工作。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发布的领导性文件不是国家法规,但我们国家的法规,包括法律,法令以及行政法规,都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因此,党的政策性文件,代表党的权威,人人都要贯彻执行,并作为领导指导各项工作的依据。国家各级行政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则根据党的政策性文件,制订和发布各种指示、决定、计划、意见、通知来领导和指导下级机关和下级业务部门的工作。上级机关传达领导意图与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相结合,就使文件成为纽带,充分发挥其领导与指导的作用。
2、行为规范作用。文件的行为规范作用,是文件强烈政治性和法定的权威性等特点赋予的。这种行为规范作用又称之为法规约束作用。党和国家的各种法规和规章都是以文件的形式制定和发布的。这些法规性文件一经发布,便成为全党、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必须坚持依照执行,不得违反。它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安定社会生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法规文件的行为规范作用与社会道德规范不同,违反社会公德将受到舆论的谴责,而文件的行为规范作用是带有强制性的。国家以强制手段保证它的权威,谁违反了法令或法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又制定与颁布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对这些法律、法令,如有违反,国家的执法机关就要“唯你是问”。如违反了法规(如章程、条例、规定、守则等)虽不至于犯法,但要受到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有的还要处以罚款。这就说明,这些法令、法规性文件在它的有效范围内,必须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且强制执行,人人都得遵守。
3、传递信息作用。文件是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党和政府上下左右机关之同,其决策、方针、设想和意图等政务信息,常常是通过文件的传递而取得的。例如,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工作活动情况,各地的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经济技术情况等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上级决策、指示的下达,下级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的经验总结和存在问题的报告等,都离不开文件这一工具。上级领导机关通过批阅下级机关送来的报告、请示、汇报、调查报告以及简报、总结等,就及时掌握了下级机关的信息动态。这就为上级机关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以及进行各项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又如,下级机关通过阅读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通报、通知等文件,就能及时掌握从上级机关传递过来的`信息动态。根据这些信息动态,下级机关就可以及时开展工作和完成规定的任务。至于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使用的“函件”等文件,更多是用于直接沟通信息及联系各种事务的。通过文书的这种信息传递作用,使得各级机关组成了一个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机关工作靠文件传递的信息得到处理和解决;上下左右之间的关系,靠文件传递的住处得到调整。从而保证了各级各类机关组织的工作正常地、有秩序地运转。
4、公务联系作用。各机关单位在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中,经常要与上下左右有关的机关单位进行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机关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日趋频繁。机关公务文书的协调联络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广泛了。一个机关的工作活动,不是孤立地进行的,有时要向它的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情况、请示问题;有时要与一般机关单位就工作业务进行商洽、询问、回答或交流情况和经验;有时要与有关企业、部门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文件在同一系统的上下级机关之间、平级机关之间以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都能起到沟通情况、商洽工作、协调关系、处理问题的公务联系作用。
5、凭据记载作用。文件是机关公务活动的文字记录。一般来说,绝大多数文件在传达意图、联系公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凭据作用。这是因为,既然每一份文件都反映了制发机关的意图,那么,对受文机关来说,就可将文件作为安排工作、处理问题的依据。有些文件,则具有比较明显的凭证作用。如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合同等文件,它的凭证作用是作为证实签约双方曾经许诺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依据。谁违反了协议和合同的条款,就要追究谁的责任。可以说,形成这类条件的目的,就是为了作文字凭证的。
还有一些文件具有明显的记载作用。例如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会议纪要、机关大事记、值班日记、各种登记等,它们都是机关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记载作用,可以供日后的利用查考。
文件不仅在机关的现行工作中具有凭据记载作用。同时,对于过去的事情,它又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机关史料的积累,是解决矛盾、澄清是非的凭证,也是若干年后编史修志的重要依据。所以,文件在完成它的现实使命以后,都要立卷归档保存,是备查找利用。例如,制定一项新的政策,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还要参考过去的文件;机构调整、人事任免、调解矛盾、落实政策等也需要参考过去的文件规定。因此,文件作为历史事件的记载与查找的依据,其凭据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以上所述,是就文件的主要作用而言的,文件还有知照作用、协调作用、宣传教育作用等,就不一一详述了。实际上,从每一份具体的文件所起的作用来看也并不是单一的,往往同时具有几种作用,我们应该结合起来认识和理解
篇4:秘书公文写作知识:行政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秘书公文写作知识:行政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一、公文的特点
(一)作者的法定性,特定的读者性
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文起草者,只是组织的代笔人。公文读者具有特定性。有的公文的读者是特指的受文机关,有的公文的读者,是社会的全体成员。
(二)作用的权威性
公文具有代行法定职权的功能,对受文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强制性。
(三)效用的现实性
公文主要在现行工作中使用,效用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四)体式的规范性
公文的体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体式,即规范体式。
(五)制作的程序性
公文从准备撰写到制作成文,都有严格的程序。
二、公文的作用
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领导和指导作用
上级机关发给下级机关的公文,都具有领导和指导作用。上级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等公文,必然要对下属机关产生领导作用。而批复等公文,则对
具体工作产生指导作用。
(二)行为规范作用
通过公文发布的一些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等,同样对所辖成员起着规范和准绳作用。
(三)宣传和教育作用
公文在传达某一方针政策,规定人们应该怎么做的同时,还要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这就增强了它的宣传和教育作用。
(四)联系知照作用
机关之间的许多工作是通过公文进行联系、协调的,许多具体问题也是因此而得到及时
处理的,还有许多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资料也是这样获得的。因此,公文在保证各机关正常而有秩序地开展工作上,起着极大的作用。
(五)依据和凭证作用
各种公文都反映了制发机关的意图,都具有法定的效力,受文机关则以此作为处理工作、解决问题的依据。公文不仅仅传达了发文机关的意图,同时也是证实这一意图的最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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