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旗从七个方面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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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后旗从七个方面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本文共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fulin”提供。

篇1:后旗从七个方面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近年来,科左后旗从抓制度建设入手,努力探索和创新,在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和规定,并严格贯彻执行,使干部选任监督工作有据可依,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主要做法:一是严格监督干部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二是严格监督拟任干部是否符合任职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三是严格监督干部考察是否实行考察预告制和差额考察制;四是严格监督讨论决定干部是否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和全委会票决制;五是严格监督在讨论拟任用人选时,是否征求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意见;六是严格监督对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是否实行任职试用期制;七是严格监督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是否进行任前公示。通过严格监督把关,全旗选拔任用干部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没有违反《干部条例》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干部“带病提拔”的情况,所有干部任免材料健全,程序规范。近年来,共对572人实行考察预告,其中有174人实行差额考察,共对拟任免的238名科级领导干部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对34名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票决。以来,共对54名干部实行了任职试用期制,对87名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在提拔任用的87名科级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68人,妇女干部13人,党外干部6人,分别占78.2%、14.9%和6.9%。

篇2: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和干部监督工作,特别是近两年来,中央对这项工作多次提出了明确要求。江泽民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做好干部工作必须建立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和监督管理干部的科学机制。胡锦涛在全国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曾庆红同志也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提出,要把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为干部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去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今年月中央又颁布了《干部任用条例》。这些都为搞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政策依据。

一、实践情况

几年来,大庆市在干部工作中,不断扩大民主,立足机制创新,强化监督检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特别是去年中组部把大庆市确定为干部监督工作联系点以来,通过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

第一,主动防范,强化对违反《条例》行为的监督。一是严把任前审查关。主要是实行了调整干部提前备案审查制度。从年开始,明确规定,各县区委、市直各单位部门在调整干部前,必须将调整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由干部监督机构对其选任过程的推荐、考察和酝酿等环节,以及任职资格条件进行重点审查,对不符合《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批。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先后审查干部批,审核出不符合要求配备的干部人,都及时进行了纠正。为了便于群众及早提供情况和进行监督,从年开始,还实行了考察预告制,扩大了知情范围。二是严把督促检查关。年以来,加大了对执行《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制定了《关于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办法》,先后进行了次集中全面检查,保证了《条例》的贯彻落实。为了畅通监督渠道,还实行了干部工作特邀监督员制度,选派了十几名离退休老同志,担任贯彻执行《条例》监督员,不定期深入到各县区、各单位部门抽查《条例》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三是严把查处惩戒关。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年以来,大庆市委先后对起违反有关规定提拔调整干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取消了干部任免决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了严肃处理。

第二,扩大民主,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环节的监督。一是扩大了干部推荐中的民主。无论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还是确定后备干部都要进行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也要求在后备干部中产生,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得票数相对较多者方能确定为考察对象。二是实行了推荐干部责任制。集体推荐干部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要认真填报《干部提拔推荐表》,并署上自己的姓名。从今年开始,大庆市委明确规定,市、县区委书记碰头会沟通干部情况、常委会研究干部问题,必须出示推荐材料,标明推荐人。如果提拔的干部出了问题,追究推荐者的责任。以集体名义推荐的,追究集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领导干部个人名义推荐的,追究个人的责任。三是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主要是探索并实行了公开选拔制度。从年首次公开选拔开始,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措施。并于年底,建立了全国首家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试题库。目前,题库中拥有试题万多道,共为省内外多个单位和部门提供了试题。迄今为止,全市共组织公开选拔批次,选拔干部名,其中处级干部名,科级干部名。另外,还对中层干部实行了竞争上岗。几年来,共有名科级干部通过竞争走上工作岗位,有名科级干部在竞争中落选。

第三,健全制度,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考察环节的监督。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改进了考察方法。先后实行了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和考察结果反馈制,扩大了民主,进一步增强了考察工作的透明度。在考察方法上,实行了考察实绩采取类比法、考察素质采取考学法、考察不足采取排除法、考察廉政采取考廉法,克服了干部考察工作的随意性。为了直接了解考察对象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并建立了干部任前集体测试制度。就是把考察对象集中起来,就某一问题进行座谈,要求每人都要发言,然后进行笔试。此外,还实行了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对未取得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证书的,不能提拔使用。目前,正在研究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制度和考察人员资格制度。力争通过这些制度,真正达到考实考准干部的目的。

第四,明确责任,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环节的监督。一是实行了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划票表决制。这项制度是从年开始实行的,目的是强化对决策环节的监督,避免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研究任免干部一锤定音的现象。通过一人一票的划票表决办法,对一把手及其班子成员起到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同时也增强了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推进了决策的民主化进程。二是实行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年以来,共公示了批名处科级干部,反映出名干部的多个问题,有名干部被取消了任职资格,名干部被缓议。三是实行了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坚持做到失察必纠,违纪必查,使责任制不流于形式,发挥其应有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对讨论决定环节的监督,今年,又研究制定了《关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意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现场直接监督。

第五,采取措施,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后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必须解决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重提拔使用、轻监督管理的问题,真正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工作中主要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入手,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制度。从去年月开始,改变了不动班子、不调整干部就不考察的做法。干部监督机构经常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考察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有关领导提供《干部监督内参》和《领导班子建设动态》,反映和分析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及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干部监督机构共对个班子名领导干部进行了考察,编发《干部监督内参》期、《领导班子建设动态》期,对个领导班子和名领导干部提出了组织处理意见。二是开通了组织部长电子信箱。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灵活、快捷、交互、覆盖面广的特点,架起一道群众参与干部监督工作的新桥梁,年月,大庆市委组织部在互联网上开通了组织部长电子信箱,鼓励群众反映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信箱开通以来,共收到干部群众发来的各类邮件件。对这些邮件,都区分情况及时进行了妥善处理。目前,所属的个县、区也都相继开通了组织部长电子信箱,一个上下贯通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已初步形成。三是实行了全程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把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逐步变为包括任前、任中在内的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市、县区委对所管理的干部都是“三年审一次,一次审三年”。去年初,市委常委会专门研究了这项工作,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深化。专门制定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办法试行》,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四是完善实施了重要部门和岗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对重要部门的处、科级实权岗位,规定了最长任期年限和轮岗、交流任职的具体要求。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共交流轮岗干部名,其中处级干部名,科级干部名。有效避免了干部长期在实权岗位工作,容易形成特权思想、产生腐败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近年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思想认识上有差距。作为监督对象,受传统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的影响,片面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有损于领导形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强,有不愿接受监督的心理;对广大干部群众来说,存在与己无关,不了解内情,无法监督的心理;作为监督职能部门,也有思想顾虑,存在怕“穿小鞋”,遭受打击报复,不敢监督的心理,从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工作。

监督职责不够明晰。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还不是十分明确和具体,对责任人的约束力不强,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依据不足。有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惩戒措施和办法也不够具体,选人用人的权力和责任未能实现完全统一,监督效果不十分明确。比如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和具体工作人员各应负哪些具体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再比如,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来信来访,哪些由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哪些由纪检等执法执纪部门来完成,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各监督渠道和监督形式未能在整体上形成合力。

监督手段比较单一。目前,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查处手段,仅局限于发文件、靠制度,在查处中只能通过谈话、查阅资料获取证据,不像执法执纪部门有办案的硬性措施和办法。尤其在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监督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手段。

监督查处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主要是缺乏权威性、操作性较强的查处细则,不易查处。有的制度只规定了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哪些问题给予批评教育,哪些问题给予纪律处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制度很难落到实处。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配套。调查研究中我们感到,经过几年的实践,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总体上看,干部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另外,现有的一些制度在细节和操作环节上,也存在不够科学、规范的问题。如实行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干部,对用人决策失误如何合理认定责任和进行责任追究,还没有做出进一步说明。

三、建议和对策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做好新形势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在监督方法上取得新突破

干部监督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长期以来,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方面,往往重视对干部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和程序的监督,忽视任前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思想教育,疏于对领导干部任后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这样不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监督方法上实现由事中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重方面转变。

一是要把思想教育作为基础工作,实施事前监督。《干部任用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因此,搞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必须强化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宣传,通过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监督对象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能力;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庸俗作风,增强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实施事前监督,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注意克服“选拔任用是党委的事,监督管理是部门的事”、“选拔任用是硬指标,监督管理是软任务”等模糊认识,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对工作的促进”、“监督就是对事业的尽职”、“监督就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监督就是失职,不善于监督就是不称职”的思想观念。通过有效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党委重视抓监督,一把手亲自抓监督,分管领导大力抓监督,各级党委层层抓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是要把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作为重点,实施事中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契机,选准突破口和结合点,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动态中实施最有效的监督。重点要建立以下两项制度:其一,要前移关口,强化任前监督,建立调整干部提前审查和任后备案制度。下级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要将调整方案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说明本次干部任用中的推荐、考察、酝酿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审查后,给予能否上会讨论任免的答复。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坚决不予审批,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其二,要主动介入,现场直接参与,建立《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在下级党委党组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前,由其组织人事部门将会议召开时间、干部任免方案等有关材料提交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干部监督机构审查后,根据本次干部调整的'人员数量、范围,提出是否列席会议的意见。列席会议时,要了解和掌握参加会议人数、讨论意见、投票表决结果等内容,并对无记名投票、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干部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暂缓做出任免决定。

三是要把回访考察作为经常性工作,实施事后监督。实施经常性考察,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是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的主要渠道,也是强化对领导干部任后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搞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必须延伸监督触角,跟踪考察问效。领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后,经过一段时间实践锻炼,干部监督机构要回过头来进行一次考察,主要看所提拔的干部适应岗位情况、工作进入角色情况、群众认可程度以及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对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及时进行谈话、诫勉等组织处理。要通过回访考察,认真分析和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经验、教训,查找差距,弥补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二做好新形势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在监督渠道上取得新突破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干部监督主体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改变单一由组织部门监督为主的状况,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结合起来,形成自上而下监督、自下而上监督、横向监督和自我监督的网络监督渠道,努力增强监督合力。比如通过听汇报、检查、考察、参加任免会议等形式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通过信访举报、问卷调查等形式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传递等形式实施横向监督;通过遵守道德法规、提高思想觉悟、开展自我批评等形式实施自我监督。但实践中我们感到,搞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关键要发挥好自上而下的监督主渠道的作用。要明确主渠道的监督职责,树立监督权威,搞好协调配合,做到职责明晰,任务具体。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负责对下业务指导;检查《干部任用条例》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理;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会议,对同级干部机构提出的拟提任干部进行协审。执纪、执法和信访等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和职能,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对干部任用中违纪的党员干部立案调查、处理,并与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沟通情况;司法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检察、诉讼惩治,向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传递有关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干部监督工作,还必须强化监督主体的职能,适当提高干部监督机构的地位。干部监督机构要有一些调查方面的强制措施和手段,使监督工作有深度、有力度,监督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做好新形势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在工作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一是要对现行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任何一项制度都会有时间局限,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因此,要搞好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精神,对现行一些制度进行认真分析,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精神的,要继续执行,抓好落实;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精神事与之相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指导性不强的,要重新进行修订,确保制度有效;特别是对《干部任用条例》中的新提法、新举措,要仔细研究,制定出便于操作的具体办法。

二是要建立并实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制度。《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涵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以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监督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围绕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针对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提出具体的监督办法和责任要求。特别要注意认真总结近几年的成功经验,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三是要建立监督机构奖惩机制。有权要有责,权责要一致。对干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能要有相关的责任追究措施,做到有职有责,奖惩分明。一方面,对有监督职权,因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造成的失职、过错行为,要有相关的责任追究措施,严肃追究其监督机构和个人的责任。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敢于和善于监督的监督机构和个人要给予表彰,使监督者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得到鼓励。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监督上级不怕打击报复,监督同级不怕影响团结,监督下级不怕孤立无援的工作局面,从而逐步创造一种敢于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新形势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在规范一把手用人权上取得新突破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实现对一把手用人方面的有效监督,除继续坚持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讨论干部票决制等制度外,还应采取以下一些监督办法:

一是监督主体和客体的思想认识要进一步得到提高。监督主体和客体有无监督意识及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对一把手的监督效果。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要从监督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着手。作为监督主体,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干部选任工作放到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中去考虑,并采取有效措施和得力手段,切实解决不好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无力的问题。作为监督客体,要重点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一把手必须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干部监督方面的重要论述和《干部任用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增强原则性、纪律性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克服不让监督的问题。

二是一把手的选人用人权力要进一步得到明确。本着既有利于工作,又能受到有效制约的原则,对一把手用人上的权力范围、行使方式以及所负的责任,加以科学规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和克服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的随意性。同时也必须对一把手用人权给予保证,赋予一定的权力,确保管人和管事的一致性。

三是班子内部的监督合力要进一步得到增强。邓小平曾指出,领导干部的情况,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而同级领导成员彼此是最熟悉的。因此,他强调,对领导人而言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本身。目前看,有的领导班子缺少正常的相互帮助和监督,成员之间搞一团和气,回避和掩盖矛盾。这种庸俗的作风必须改变,无论是一把手还是班子成员,都要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克服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一把手要主动接受监督,班子成员既要支持、尊重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要建立班子成员对一把手不履行监督职责责任追究制度。在选人用人方面,所有班子成员对一把手负有监督职责,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对一把手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知情不报的,追究班子其他成员失职责任。

四是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措施要进一步得到保证。上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对下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职责,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的领导干部,要及时通过谈话、诫勉等方式提醒,严重的要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重点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强化对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下级党委书记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监督工作情况,看是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党委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和指导,支持和督促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为其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二强化对推荐环节的监督。主要是加强对一把手个人推荐的监督,看是否有署名推荐材料,所推荐人选是否进行了民主推荐,是否得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三强化对一把手执行“干部工作十不准”的监督。看是否身体力行,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干部工作十不准”行为是否敢抓敢管,是否支持干部监督机构严肃查处。四强化对与一把手有特殊关系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看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履行了干部任用程序,是否执行了交流、回避制度。

五做好新形势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在检查和惩处上取得新突破

一是检查的形式要全方位、立体化。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制度,对检查的内容、方法、重点等做出明确规定。检查要做到“三结合”,即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逐级检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

二是检查的内容要多角度、深层次。做到“四清四查四看”,即把历次研究干部时间、人数搞清,查阅会议记录及表决情况,看是否按规定讨论决定干部;把领导干部配备底数搞清,查阅有关干部职数文件,看有无超职高配干部的问题;把被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搞清,抽查本人档案,看任职条件是否具备;把干部队伍情况搞清,查阅干部名册和有关资料,看交流、回避制度执行情况。

三是检查结果要勤梳理、多问效。对检查结果要跟踪问效,坚持做到“三个一”,即:每一次检查前要心中有数,熟练掌握被检单位干部的基本情况,初步了解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检查工作有针对性;每一次检查时,都要对上次检查整改情况一并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每一次检查后都要对检查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分析和梳理,总结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以此来改进工作。

四是案件查处必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选人用人问题,多数出现在领导干部身上,查处时也往往涉及到领导干部本人,难度比较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领导干部特别是上级领导对案件查处的态度尤为重要。因此,作好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从自身做起,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严肃对待,带动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自律,自觉执行“干部工作十不准”。惩处必须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涉及到准,都要一查到底,决不能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组织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迅速立案调查。同时还要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推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向纵深开展。

篇3: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问题研究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问题研究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问题研究

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要做好新形势下干部选用监督工作,就要着重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选准突破口,加强政治教育,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当前,干部监督主体(干部群众、组织人事部门、班子成员)“不愿监督”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干部群众对干部选用监督理解不够、政治责任感不强,认为监督是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导致监督意识差;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个别地方组织人事部门“重选拔、轻监督”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因主要领导先表态或搞一个人说了算,致使班子成员怕得罪领导、怕跑风透气遭到打击报复,或是怕丢选票、推荐票而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治本入手,抓好干部选用监督主体,特别是对干部群众、组织人事部门和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增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变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等被动行为为自己的自觉行为。具体说,就是干部群众应以德才兼备原则为尺度,抓住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的有利时机,自觉地对考察拟任干部进行监督,作为一条严明的组织纪律,要求组织人事部门严格考察,捕捉有关干部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处理;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开辟监督“绿色通道”---增设专项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接待室,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发放《干部监督征求意见表》、《干部日常活动监督卡》,组建干部监督信息员队伍,组织群众开展评议干部活动,广泛搜集关于干部的信息,并认真进行核实梳理,为相关部门选人用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坚持上级组织部门任用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把好关口,防止领导用人决策失误,遏制任人唯亲、跑官要官、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解决干部“带病上任”的问题。同时,还要教育班子成员自觉消除三种错误认识:一是“无用论”认识。解决认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全凭领导干部的党性原则和自觉,如果领导者缺乏自律意识,监督也起了不了什么作用。二是“形式论”认识。解决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复杂,监督制度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不过是装样子、搞形式的问题。三是“麻烦论”认识。解决认为监督就是“找领导的麻烦”,会伤感情、影响团结的问题。及时对违背程序、原则和搞个人说了算等用人上的错误做法进行提醒和纠正,实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保证主要领导坚持按原则用权、坚持按程序用权、坚持用权公开性。工作中要推行党委班子任免干部无记名投票制度、差额推荐表决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铲除用人腐败的土壤。

找准切入点,强化《干部任用条例》学习,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就干部选用监督诸多问题看,多数是抓不住要领:反映一般性的问题多,实质性的问题少,蜻蜓点水,一带而过;反映表面问题的多,深层次、潜在问题的少,隔靴搔痒,不切要害。说到底,就是怎么对干部选任工作监督、监督什么、监督依据是什么尚未弄清。最近,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法规,是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的有力武器,也是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基本依据。为此要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熟悉《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自觉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保证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全面了解党的干部政策、原则、标准以及干部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法律程序等知识。“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监督制度群众就无从监督。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要结合干部工作实际,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为群众对干部选用工作的监督提供依据,如建立健全届中考察制度、推荐干部责任制度、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干部考察责任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选用干部材料审核制度等,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保证群众对干部选用工作的监督有效性。进而达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免,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下级呈报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

把握结合点,拓宽监督渠道,解决“不便监督”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一些干部在选人用人上违纪违法行为,往往是在“人情”、“友情”的掩盖下进行。比较难以察觉,给干部监督工作造成障碍。要解决好“不便监督”的问题,就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等多种渠道的监督作用,扩大监督范围,并增强刚性的约束,形成党内党外、上下结合、共同监督的网络,逐级负责、齐抓共管,使干部选任监督不留死角,做到监全、督实、查细。实现既对拥有用人权的人和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又对被提拔任用干部的监督。对所选用的干部而言,主要是监督所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要坚持“三看”,即看“工作圈”。结合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看工作是否有实绩,是否有敬业精神,党性原则是否强、工作作风是否扎实等;看“社交圈”。从社会交往、社会公论中看,是否有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密切的行为;看“生活圈”。就是其生活情况,是否经常涉足营业性娱乐场所、生活作风是否检点、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等。对组织人事部门和拥有选人用人权的领导干部而言,要抓好“四审四看”,即一是严格审查坚持原则情况,看是否保证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严格审查执行标准情况,看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六项基本原则和任职资格,体现德才兼备原则;三是严格审查履行程序情况,看是否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四严格审查遵守纪律情况,看是否做到了“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选好着眼点,落实群众“四权”,解决“不能监督”的问题。落实群众“四权”,就是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最大范围地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做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相统一。一要增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群众知情权。就是什么样的职位,需要什么样条件的人,选拔任用的方式、程序、考察责任人以及推荐、考察、公开招考等环节的结果等,要通过新闻媒体、简报、会议等形式,及时适度地向群众公开,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二要扩大群众参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范围,落实群众参与权。把干部考察中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建议权、评议权交给群众。把干部任前公示中的再视、再确任的“终审权”交给群众;把干部试用期满的“去”、“留”的决定权交给群众;把干部任期中考核、评先、晋级的认定权“上”还是“下”的判定权交给群众。坚持和完善干部民主推荐制度、任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职位任期制度,不断拓宽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范围。三要建立公开、平等的竞争机制,落实群众选择权。选择前,要让群众明白选择的目的,被选择岗位的条件、被选择人的资格、德才素质,候选人由群众据此推荐产生;选择中,打破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以个人恩怨亲疏取向的思想,树立全面、辩证、发展地评价干部的观念;选择后,及时向群众公布选择结果,经得起群众再选择。四要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查处力度,落实群众监督权。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查处责任制度,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必须指定责任人,认真调查核实,限期回复,对调查处理走过场、敷衍塞责或匿情不报、久拖不决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健全干部推荐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把群众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并通过严肃认真的处理,保证群众监督权落到实处。

抓住落脚点,以权力制约权力,解决“无效监督”的问题。从客观上讲,我国“官、民”理念根深蒂固,“上级监督下级,领导监督群众”在人们头脑中占主导和支配地位,开展监督比较容易;而要“下级监督上级、群众监督领导”,就不容易被人们接受,开展监督就显得十分艰难,十分仓白,既便监督了也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这是因为监督的根本手段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无权力的监督结果是无效的监督。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而言,接受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难点在于其“位高”、“权重”。无论干部群众监督,还是社会团体监督,多数要由组织部门内设的干部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难度在于干部监督机构“位低”、“权轻”,多数要进行“仰视监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力、地位上有差距,难免会影响监督效果,产生“无效监督”。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提高干部选用监督机构干部的职级地位和权威性,赋予其“尚方宝剑”,缩小干部监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对象间的职级差距,消除他们“以下犯上”思想顾虑,放下包袱,开动机器,放开手脚大胆监督。同时,还要注意建立科学合理的双向监督保证机制,才能切实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篇4:试析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的监督

论文摘要:文章从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着手,论述了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方面,提出了科学的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机制,为企业选准人用好人起到了规范作用。

论文关键词: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

监督,《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监督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延伸。当今,监督是指对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和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已成为民主或民主政治的重要范畴。如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就是个人或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扩大民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程序贯彻了原则,体现了标准,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把人选准用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民主监督落实到选人用人的每一个程序中。

1.坚持“群众公认”

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集中民智,以群众公认来评价人的优劣和功过是非。一是要多倾听民声。要努力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和条件让群众参与,确保群众畅所欲言,行使民主权利。一个忠诚实践“三个代表”,有较强工作能力,为民办实事的人,自然会受到群众的好评。而一个没有工作责任心和能力水平一般的人,决不会被群众所信任。二是充分尊重民意。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要按标准认真审查推荐人选,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和得票较少的不准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不在前列,又无充足理由的,未经集体研究的,均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不上会;没有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不作决定;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不能通过;没有经过依法任免的要责成其改正,杜绝临时动议。三是不准变通程序。要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必经程序;把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作为考察对象的必备环节;把推荐结果作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严格履行程序,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上一道程序没完成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做到履行程序不变通(即坚持程序一步不缺;严守程序一步不错;操作程序一步不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才能使《干部任用条例》程序真正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

2.严格“民主推荐”

《干部任用条例》对选人用人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民主推荐。一是赋予群众“四个权力”。让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际上是对选准人用好人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人的德才素质如何,关键是要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凡是未经群众推荐的人坚决不用;凡是大多数群众拥护的,要大胆提拔;凡是大多数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对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才能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的现象,腐败现象就能得到更有效的抑制。二是要强化监督的职能。要严明考察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能,做到准确规范。在提交党委讨论前,要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监察部门依据考察办法对考察程序,建议拟任人选的情况等予以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行使监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做到有错必纠,有漏必查,执纪必严。三是不准随意指名推荐人选。企业领导个人推荐人选,必须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客观公正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不准指名确定考察对象;不准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私自设置附加条件,个人引导推荐和随意缩小或改变推荐范围。考察对象必须在推荐票较多的人选中产生。

3.畅通“民主渠道”

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辟和顺通群众监督和反映意见的渠道,发挥监督的作用。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把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一切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为标准。把选人用人与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统一起来,对任免事项分歧较大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还未调查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群众才会知无不言,才能去伪存真,真正把那些“靠得住,有本事”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二是要规范决策程序。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用《干部任用条例》来规范具体操作程序,掌握选准人用好人的方法,强化对用人决策的监督,既要防止不按程序办事,使制度形同虚设;又要防止“认认真真走过场”,置程序于不顾。三是要加大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要把人选准用好,就必须充分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广泛吸取群众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把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标准交给群众,把选拔的职位、条件向群众公开,把拟任人选的情况介绍给群众,使群众心中有数,让群众有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调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积极性,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对推荐人选的德才和政绩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健全机制

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杜绝选拔任用干部中的腐败现象,必须克服重提拔、轻监督和无管理的倾向,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权责明晰、简便管用、惩诫有力、协调统一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的制度规范体系。

1.健全科学的考察监督机制

在选人用人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程序不健全或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再好的监督机制,都由人来执行。一是不断完善考察方法。要探索有效考察方法和途径,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调查核实、考核面谈等方法,延伸拓展考察拟任人选范围和内容。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既能听其言,又能察其行,还能知其德;通过个别谈话等方法,能使职工畅所欲言,说出对拟任人选的真实看法。二是重视平时考察积累。选人用人并非一定要在任前进行集中民主测评和考察,突击考察人为因素较多,反而不能全面真实评价一个人。要避免任前集中考察种.种弊端,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的材料、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的材料等汇总于组织部门,以求知其优劣长短,才能客观真实反映拟任人选的工作能力、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三是注重考察有否发展潜力。拟任人选被推荐为晋升者,则把平时考察材料与任前考察材料联系起来分析取舍,要坚持显绩和潜能相结合,考察拟任人选要看其已干出的实绩,更要看这些实绩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否有益,不仅要看他已显示出来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还要看理论储备、思想涵养等潜在因素,以当好“伯乐”选好“千里马”。

2.建立规范的绩效考评体系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把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作为考评拟任人选素质的重要依据。一是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考评内容,以实绩为核心,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按(2∶2∶1∶4∶1)的权重赋分(总权数10)进行分解,采用量化指标,对照评价标准,对每一小项都赋以适当分数进行定量考核。对被考评拟任人选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益和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综合效绩评价。二是用科学的评价手段。要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心理测评技术及统计分析方法,将定量、定性的考核结果,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对比分析,将所有被考评拟任人选的评价得分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大类,评价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成绩和不足。三是考评内容实行“评分制”。考评既看分数又不唯分数,一切用事实说话。避免评委在评分中只凭“印象”打分,影响评分的客观性;消除群众在评分中“随意”和“感情”打分,影响民意的真实性,才能有效防止“高分者未必高能,绩优者未必高能”的错位现象。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开公正没有“内定”,只有平等竞争;没有特殊例外,只有一视同仁;没有关系照顾,只有惟才是举。一是要公开公正。公开才能保证公正,公正才能平等竞争。它是选人用人中重要的民主取向、题中之义。要把拟任人选的资格条件、笔试面试、考察考核、任前公示等方法步骤,该公开的都予以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以扩大拟任人选的透明度,让群众能更多地参与和监督。二是要竞争择优。要以民主化和制度化为基础,以科学化和规范化为手段,把公开、平等作为竞争和择优的必要条件;把民主推荐、任前公示作为公开、平等的重要形式,使之交互发挥作用,为广大“愿为者”、“能为者”和“有为者”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三是要保证公正。在考察拟任人选过程时间和内容的安排上,实行考察预告和公开考察制度。每一个环节都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开设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实,没有问题的,大胆使用;查有问题的,认真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群众,使公开选拔工作始终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运行。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把握标准

考察准确,任用才能得当;考察失真,任用必然失误。为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必须拓宽选人视野,实行标本兼治,减少用人失察,提高干部考察的真实性。

1.把握标准注重实绩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确保拟任人选在思想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等方面符合任职条件。一是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当今,要注重选拔任用政治清醒、信念坚定,善于学习、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坚持原则、弘扬正气的人。同时,要注意发现那些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政绩突出而不事张扬的人。对那些不顾大局、不讲原则、吹捧逢迎、见风使舵、争名夺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跑官要官的人,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二是准确评价实绩能力。实绩是拟任人选“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衡量拟任人选综合素质高低的尺度。求真务实就是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把工作立足点放在真抓实干上,狠抓落实,务实求效。把能否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标准来检验拟任人选的思想素质和驾驭能力。三是分析实绩环境条件。要用辩证的观点和综合分析的方法,来评价拟任人选的实绩、能力和水平。既要看当前工作的成绩,又要看过去的基础;既要看办事能力,又要看创新和决策能力。注重实绩,分析与实绩相关的因素和条件,透过实绩表象,看实绩本质,更重要的是检验它实与不实,才能对拟任人选作出客观的分析和公正的评定。

2.明确环节全程公开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察程序,客观公正评价拟任人选的德才表现,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拟任人选的必经程序;把考察预告作为拟任人选的事前监督;把民意测评作为拟任人选的必要手段;把推荐结果作为拟任人选的重要依据。一是要加大公开选拔的力度。把选拔的标准交给职工,把任用的职位公布于众,实现考察工作的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公选过程中做到“五公开”(公开职位、资格条件、报名人数、工作程序和选拔结果),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每个阶段的结果通过《长兴发电报》等媒体和0A发布公告,让群众监督。二是要优化全程监督的方法。在全程监督的方法上,既要继承传统又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核心作用,又要注重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监督,又要抓好选人用人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网络,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职机构监督,既有组织部门监督,又有群众举报监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纪的有效监督之下。三是要对考察材料负责。坚持在考察拟任人选过程中,本着对企业负责和对本人负责的原则,对考察结论要有事实根据,考察后要公开考察结果。通过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加以修正和完善,使考察材料更能准确反映出拟任人选的真实面貌,才能真正掌握了拟任人选的真实情况。

3.拓宽途径延伸考察

一个人的生活圈、社交圈和状况,是反映拟任人选的思想境界高低的标尺。人前人后两个样,不能用;上班下班都称好,才够格,要做好“八小时以外”的延伸考察。一是要拓宽考察途径。要听取拟任人选的领导和同事的意见,还要广泛听取职工反映的情况;不仅要考察其工作圈的情况,还要考察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的情况;不仅要考察其自身表现情况,还要考察其家属(子女)的表现情况。二是要考察其生活圈。如今,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的道德观念都趋向多元化,面对物欲横流的生活之潮和纷繁复杂的市侩之风,很多人往往把持不住自己。应着眼于五看:看生活作风是否正派,家庭关系是否和睦,经济状况是否正常,邻里关系是否融洽,业余爱好是否健康。三是要考察其社交圈。要注重深入了解知情人,它是全面了解拟任人选的一个重要渠道。古人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很难想象一门心思搞歪门邪道的人,能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应着眼于三看:看其交友择友中表现出的社会观念,看其社交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会责任,看其社交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会公德。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落实责任

监督要综合运用党内、法规、群众、舆论等监督,在选人用人等各个程序上,实行全过程监督,落实层层责任制。

1.构建权责相宜的目标责任制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主体包括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党员、干部和群众。一是明确各自的职责。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查处;干部监督部门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信息进行交流和沟通;企业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诉。二是完善目标责任制。通过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体目标责任体系,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方式、方法、途径和操作实现具体化、规范化,使监督主体内部既有明确、科学的职能分工,又有密切、和谐的合作,把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监督主体整合为协调运转的有机系统。三是加强试用期的监督。加强对干部试用期间表现情况的监督,建立组织部门与试用期干部所在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制订试用期干部的工作责任制,明确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责任。公开选拔的年轻干部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察称职的,履行聘任手续;不称职的,仍然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

2.建立考察失责的追究制度

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失真失实等问题,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用人失察进行责任追究。一是对考察人员素质有要求。对考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细致,发现拟任人选有严重问题却隐瞒真相没有如实汇报;在考察中不广泛听取意见,只找个别人谈话,进行暗示、庇护、诱导,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利用考察之机为家属、亲友谋取照顾等价交换,以及泄露考察情况,影响企业领导班子团结等错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二是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责任追究是追究用人失察、防范失真失实的重要措施,就是要从源头上堵住用人失察失误。要制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对在干部推荐、考察和决定等环节中的责任主体、内容和认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本着“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理。三要形成监督合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职工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要落实监督责任,做到事前防范,预先设防。各级党委要对决定任免负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任用条例》程序和考察情况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查处负责。

3.加强纪检监察的队伍建设

提高监督者的整体素质是提高监督水平的基础。要适应新形势需要,切实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一是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纪检监部门要按照“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能,作风优良”的要求,自觉接受党委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的监督,改进工作、纠正问题,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二是建立资格审查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的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对达不到条件的不得担任纪检监察干部;对不适应做纪检监察干部的要及时调整。要把好“入口关”,录用纪检监察干部坚持“凡进必考”,注意选调党性强,综合素质好的人员充实纪检监察队伍,推进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建设。三是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严明纪检监察的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对查实的用人违规和失责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改善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条件,充分保障纪检监察干部的地位和待遇,从根本上截断办案受到利益驱动的根源。加快纪检监察部门的办公设备现代化,大力改善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条件,提升遵规执纪的能力,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历览古今兴衰事,成败得失在用人。选什么人、不选什么人,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是一种导向;选人用人的全程监督,是对选准人、用好人的一种保证;科学的选人用人监督机制,是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需要,为企业选准人用好人起到了规范作用。

篇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篇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条例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地方党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篇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条例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 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

干部任用个人考察材料

我区干部监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全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我检查报告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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